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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產權進場交易行為,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有產權進場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條國有產權進場交易需履行必要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確定轉讓方式、組織交易、成交簽約、交易鑒證等。
第四條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可以采取招投標、電子競價、一次報價、拍賣、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條在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稱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國有產權交易行為,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信息披露
第六條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下列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標的企業的公司章程、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二)產權轉讓的批準文件;
(三)財務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核準或備案材料;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七條產權交易機構應對轉讓方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并與轉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委托協議書》。
第八條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披露,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轉讓公告期自報刊信息之日起計算。
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后,轉讓方不得隨意變動或無故取消。因特殊原因確需變動或取消所信息的,應當經有批準權的機構書面同意,并由產權交易機構在原信息披露渠道進行公告,公告日為起算日。
第九條信息披露的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范圍及基本情況;
(二)轉讓底價及特許經營權、行業資質、無形資產的作價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四)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五)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
(六)轉讓標的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情況;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的實際情況,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支付能力和商業信用;
(二)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保證金的標準、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轉讓后企業產業重組、發展規劃;
(六)職工安置;
(七)債權債務的處置;
(八)其他必須予以明確的要求。
轉讓方不得設置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條件。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一節國有產權招投標
第十條國有產權招投標指轉讓標的較復雜,且轉讓價格不是唯一決定因素,需通過綜合評審確定受讓方的國有產權交易方式。一般適用以下情形:
(一)涉及資產、負債規模大,標的情況復雜的;
(二)涉及職工人數多、債權債務處置復雜的;
(三)通過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尋找戰略投資者,發展產業的;
(四)適用國有產權招投標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在確定采用國有產權招投標方式后,轉讓方應及時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經批準的轉讓公告或招標文件。
第十二條評審標準應當根據轉讓產權所涉及的受讓方綜合實力、受讓價格、職工安置、標的企業經營發展、產業重組、債權債務處置等因素制定,其中受讓價格的分數權重一般不低于60%,每一報價得分按照轉讓底價與受讓價格分數權重的比例合理確定,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意向受讓方得分=標的底價得分+[(意向受讓方報價-標的底價)/(最高報價-標的底價)]×(轉讓價格總分-標的底價得分),其中標的底價得分占價格分數的60%-80%;
(二)意向受讓方得分=(意向受讓方報價/標的底價)×轉讓價格總分。
公式的采用由項目評審委員會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開標前確定。
第十三條投標前,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盡職調查并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意向受讓方應當根據轉讓公告或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必須對轉讓公告或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十五條意向受讓方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密封蓋章的投標文件提交產權交易機構。產權交易機構負責簽收和保存投標文件,拒收逾期提交的投標文件。
第十六條兩個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聯合體應以一個意向受讓方的身份參加投標。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聯合收購協議,明確約定各自擬承擔的權利和義務,確定其中一方作為聯合體代表,并將聯合收購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聯合體被確定為受讓方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轉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項目評審委員會由轉讓方、相關部門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
項目評審委員會專家成員按照公平公正和專業對口原則,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項目評審應當邀請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全程監督。
項目評審委員會對評審的過程和結果負責。
第十八條投標文件的有效性由項目評審委員會審議,并以半數以上通過的表決方式決定。發生下列情形,投標文件無效:
(一)未響應轉讓公告或招標文件約定的實質性條款;
(二)收購價格低于轉讓公告或招標文件設定的底價;
(三)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四)未按要求提交銀行資信證明;
(五)投標文件在提交時未密封;
(六)項目評審委員會認為投標文件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項目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轉讓公告或招標文件確定的評審內容及標準,對有效的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出具評審報告。
項目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行使獨立評判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影響評審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條受讓方確定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受讓方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評審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二十一條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自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轉讓公告或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第二節電子競價
第二十二條電子競價指產權轉讓方鎖定除轉讓價格外的其他條件,通過電子競價交易系統限時連續競爭報價,報價最高者為受讓方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條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具有下列情形,可采用電子競價方式:
(一)處于參股地位的股權轉讓;
(二)不改變控股地位的部分股權轉讓;
(三)只能由市場發現價格的產權交易項目;
(四)實物產權、知識產權和債權轉讓;
(五)適用電子競價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意向受讓方應向產權交易機構書面承諾接受產權轉讓文件規定的條件,辦理競價資格確認和登記手續,在產權交易機構指定的競價場所和規定的時間,參與電子競價。
意向受讓方首次報價不得低于轉讓底價,下一輪報價應當高于上一輪報價,成為最新報價。
意向受讓方報價以電子競價交易系統記錄的數據為準。應價時間截止,最高報價者為受讓方。
所有意向受讓方均未應價的,電子競價交易終止。
第二十五條產權交易機構根據電子競價結果,出具成交確認書,由受讓方確認簽收,同時將競價結果通知轉讓方。
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自收到競價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產權轉讓文件、受讓方的競買文件和成交確認書,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第三節一次報價
第二十六條一次報價指產權轉讓方鎖定除轉讓價格外的其他條件,意向受讓方在規定時間內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一次性書面報價單,報價最高者為受讓方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條一次報價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意向受讓方應向產權交易機構書面承諾接受產權轉讓文件規定的條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登記手續并提交密封的報價單。
產權交易機構在規定的時間組織開啟報價單。在有效的報價單中,報價最高者為受讓方;最高報價相同的,以此報價為底價,由最高報價者進行新一輪競價。
第二十九條產權交易機構根據報價結果,出具成交確認書,由受讓方確認簽收,同時將競價結果通知轉讓方。
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自收到競價結果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產權轉讓文件、受讓方的競買文件和成交確認書,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第四節其他交易方式
第三十條采取拍賣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必須進入產權交易機構,由產權交易機構委托拍賣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經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協議轉讓也必須完善審批手續,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辦理鑒證和價款結算。
第三十二條擬通過增資擴股實施改制的企業,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改制企業情況和投資者應具備的條件等信息,擇優選擇投資者。
第四章交易價款結算
第三十三條產權交易價款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結算。
第三十四條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將交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指定的帳戶。
第三十五條轉讓標的在完成產權交割和相關法律手續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價款支付到財政專戶。
第三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國有產權進場交易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合肥市及縣、區所屬集體產權及其他所有制企業產權轉讓比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合肥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合肥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