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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條二條船舶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船舶稅額表>>計算。車輛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所附的<<車輛稅額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三條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自用車船;
三、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垃圾車船、港作業船、工程船;
六、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七、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船。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三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
第五條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船,征收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九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本條例自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