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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案件審理業務指導和監督,及時了解和掌握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案件處理情況,根據黨員干部管理權限和黨員、行政監察對象紀律處分批準權限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的違紀案件和申訴案件實行備案審查制度。
第三條應當備案審查的違紀案件范圍:市委委托市委各部委、市紀委、市政府各部門管理的科級(含相當職務人員)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各縣(市、區)委管理的科級(實職)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因違法違紀受到黨內或者行政撤職以上處分的案件。
其它案情重大或者在全市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典型案件,也要進行備案審查。
第四條應當備案審查的違紀案件需要報送以下案件材料(復制件):
1、備案報告;
2、立案審批表;
3、調查報告;
4、審理報告;
5、處分決定或者批復材料;
6、受處分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7、案件調查部門或者受處分人所在黨組織、單位對受處分人所提意見的說明。
第五條應當備案審查的違紀案件要在作出處分決定后一個月內備案,上報備案材料一式一份,一案一報。
第六條市紀委審理室受理備案后,要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如果同意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處理意見,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后歸檔;如果不同意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處理意見,或者案件在事實認定、程序等方面存在較大問題,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后進行調卷審查,并提交市紀委常委會議或者監察局領導辦公會議審定。
第七條應當備案審查的違紀案件,經市紀委常委會議或者監察局領導辦公會議審定后需要改變處理意見的,由市紀委審理室書面通知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重新處理。如果需要改變的處理意見是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同級黨委、政府決定的,市紀委監察局應建議其重新研究處理,如果意見不能取得一致,將雙方意見報市委、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除了應當備案審查的違紀案件以外,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所調查處理的其它違紀案件,要填報《處理違紀案件月報表》,于下月5日前上報市紀委審理室,上月無案件的,要報送空表。市紀委審理室根據月報情況或者在案件質量檢查中,對個別案件進行審查,如果發現問題,則依據相關規定予以糾正。
第九條市紀委審理室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辦理的申訴案件進行審查把關。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決定受理申訴前要向市紀委審理室通報情況。在復議過程中要隨時向市紀委審理室匯報復議情況,疑難、復雜的申訴,要報卷匯報。申訴案件辦理完畢,要將辦理結果報市紀委審理室備案。
第十條本辦法自年6月29日起執行,原市紀委監察局《關于案件備案的暫行辦法》(廊紀字〔1996〕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