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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形勢發展需要,不斷提高師資隊伍學歷層次,建設一支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教學水平的師資隊伍,對在職教師進修和引進研究生工作,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在職教師個人申請進修的條件及手續
(一)教師報考研究生(以下凡提到“研究生”如不特指均含高校系列教育碩士研究生)、雙學士等,報名時須在我校工作滿兩年,且報考需脫產學習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二)教師申請進修,復習準備考試期間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申請進修人員畢業后有意愿返校工作的,報考專業需經學校同意。
(四)報名手續:教師報考前要向所在系部、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二條為了保證正常教學所需師資,對報考研究生、雙學士等需脫產學習的教師,學校不列入下一學年的聘任計劃,并根據教學需要及時招聘教師補足空缺崗位。對雖已參加考試但未被錄取的教師,只有原任教學科教師空缺時才可聘任。
第三條學歷不合格者參加合格學歷進修和合格學歷者參加研究生班、雙學士等非研究生學歷或學位進修的一切費用自理。在編教師脫產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編制,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停發工資、校內津貼和獎金等工資福利待遇,且返校工作后不補發;返校工作五年內不準個人申請調出。
第四條學校派出的非研究生學歷或學位進修及其它業務培訓,享受在職教職工一切待遇,考勤按出勤對待,校內津貼發放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報銷培訓費、住宿費,并按規定每學期報銷一次往返車費。學習、進修、培訓時間在半年(含半年)以內的,每人每天領取伙食補助2元;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每人每天領取伙食補助1.5元;一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天領取伙食補助1元。
第五條學校支持在職教師報考研究生、高校系列教育碩士研究生,對已考取的研究生,本人決定畢業后回校工作,且人事檔案、工資等關系不轉出的教師,在與學校簽訂協議后,學習期間的待遇為:
(一)脫產進修研究生的,學校為其保留編制,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待遇,實發工資、校內津貼、獎金及其他各種福利待遇停發,一切費用暫自理。
(二)因工作需要半脫產進修研究生的,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待遇,工資照發,校內津貼按實際工作天數發放,獎金、福利待遇折發,周在校工作時間不少于應工作天數一半,往返車費報銷一半。
(三)在崗(寒暑假)進修研究生的,進修期間待遇與在職在崗人員相同。
第六條對已考取研究生、雙學士等須脫產進修的人員,如本人決定畢業后不回校工作,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憑錄取通知書辦理一切關系轉出手續,由學校辦理撤編手續,學校不負擔任何費用;對人事檔案、工資等關系須轉出我校的,學校不再與其簽訂畢業后回校工作協議,若畢業后申請回校工作,按當時引進研究生政策辦理。
第七條在職教師研究生畢業回校工作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學校為其報銷學費的二分之一,最高不超過壹萬
元。
(二)補發上學期間停發的工資(實發部分)。
(三)學校發給一次性獎勵款:全國承認學歷碩士研究生(雙證)5000元,河北省計劃的碩士研究生(省內承認學歷、雙證)3000元,只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之一的碩士研究生*0元。
(四)學校發給研究生專項津貼,配備相應的辦公設施:碩士研究生(全國承認學歷)每月150元,河北省計劃的碩士研究生(省內承認學歷)100元,只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之一的碩士研究生50元。配備工作電腦一臺。
(五)住房按我校住房改革后政策辦理。
(六)研究生畢業回校工作滿八年后,學校允許其調出。調出時須退還為其配備的電腦、安排的住房,借用的圖書資料、儀器設備等。
第八條在職教師進修違規、違約的處理
(一)如發現教師報考時,在校工作不滿兩年或考前未向所在系部和學校辦公室備案或已經報考兩次脫產學習類進修,仍申請報考的,聘用期滿后不再聘用。
(二)教師在復習準備考試期間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視情節,學校隨時予以處理,直至解聘。
(三)與學校簽訂研究生、非研究生學歷或學位脫產學習畢(結)業后回校工作協議的人員,學習期間本人決定不返校工作,或研究生畢業后返校工作不滿八年,或非研究生學歷(學位)人員返校工作不滿五年,個人申請調出的,須辦清下列手續:
1、脫產進修的,全額退還學校為其補發的工資和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半脫產進修的,按一半標準退還學校發給其的工資和為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
2、全額退還學校為其報銷的學費、培養費和一次性獎勵款。
3、向學校交納違約金:全國承認學歷碩士研究生(雙證)10000元,河北省計劃的碩士研究生(省內承認學歷、雙證)6000元,只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之一的碩士研究生4000元,非研究生學歷或學位4000元。
4、退還學校配備的電腦、圖書資料、儀器設備等。
5、退還住房。
第九條引進研究生若干規定
(一)學校將根據專業設置情況,積極引進碩士學位研究生,工資、各項福利待遇符合國家政策。
(二)提供必須的工作條件,配備工作電腦一臺;發給研究生專項津貼,標準與取得研究生學歷(學位)的在職教師相同。
(三)全國承認學歷(雙證)發放一次性安家費3000元,省內承認學歷(雙證)*0元。
(四)研究生的住房按學校住房政策辦理,如不占用學校公產住房,自到校之日起3年內學校每月為其發*元住房補貼。
(五)研究生在協議期內的工時制度、工休假日,因工負傷、致殘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負傷和患病待遇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服務期限:引進研究生須在我校工作滿六年。
(七)引進研究生申請調出,須退還學校為其配備的電腦、安排的住房,借用的圖書資料、儀器設備等,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服務期不滿六年申請調出的,還須退還安家費、住房補貼,并交納違約金壹萬元。
第十條對研究生的考核
(一)為了使研究生更好地發揮作用,學校將加強研究生的考核工作,從報到之日起每學期作為一個考核期。
(二)研究生在一個考核期內應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或等同于該教學工作量的其它工作。
(三)研究生應努力進行科研工作。研究生在每兩個考核期內須至少在公開發行的省級及以上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一篇或承擔市廳級及以上科研課題一項。
(四)對在兩個考核期內不能達到以上考核要求的,學校將對本人提出警示,停發其研究生津貼。對未發表符合規定的論文,而只承擔市廳級及以上科研課題的,分三種情況考核:一是科研課題未到結題時間的,按照承擔科研課題符合要求對待;二是已到應結題時間而未結題的,按照承擔科研課題不符合要求對待,停發研究生津貼,且扣回已經發放的研究生津貼;三是延期結題的,研究生津貼發放到課題應結題時間所在的考核期為止。
第十一條附則
(一)原有文件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對已與學校簽訂協議的仍按原協議規定執行。
(二)上級有新政策規定時,學校及時修改本規定。
(三)本規定未盡事宜,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四)本規定自*6年10月起執行。
(五)附屬小學可結合自身情況,參照本規定,制定附小教師進修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