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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精神,中央財政設立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小型農田水利專項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財政部《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采用“民辦公助”方式,對農戶、農民合作組織、村組集體等自愿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的項目,財政給予補助。
對地方財政自愿安排資金,采用“民辦公助”方式支持農戶等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的項目,中央財政給予補助。
第三條小型農田水利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糧食主產區的小型水源、渠道、機電泵站等工程設施的修復、新建、續建與改造。對建設項目的材料費、設備費和施工機械作業費等給予補助。
中央補助資金可用于中央試點項目的論證審查、規劃編制、工程設計、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支出。但最高比例不超過中央補助資金總額的3%,并不得用于人員補貼、購置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等支出。
第四條各地要積極推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管理體制改革,探索建立長效運行機制,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五條財政部、水利部共同組織和指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試點工作。
第二章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六條申請中央補助資金的對象包括:
1.農戶(包括聯戶)。
2.用水者協會或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
用水者協會或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應有組織章程、基本情況,水利項目投資計劃、出資(含投勞折資)協議書及出資方簽名、項目建成后用水分配和水利設施管護方案等。
3.村組集體或者若干行政村。
第七條申請人向縣級財政、水利部門申請項目時,應報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農戶的基本情況或用水者協會(或其他專業合作組織)的基本資料;
2.項目建設方案和建成后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經營管護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用水合作組織組建方案及村民有關決議材料;
3.《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標準文本》。
第八條縣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相關工程規劃,在尊重申請者意見的基礎上,對農戶、用水者協會等專業合作組織和村組集體的項目申請按以下原則進行審查,填寫《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標準文本》,逐級聯合上報至省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
1.因地制宜的原則。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生產實際需要和投資可能,合理確定工程建設布局、規模和形式,杜絕重復投資和形象工程。
2.農戶自愿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調動農民參與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項目建設的投工投勞方案要經受益區農民民主議事、民主決策通過。
3.整體推進的原則。興建和改造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要堅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間工程配套建設,水利措施要與農業措施相結合,確保工程建成后,充分發揮效益。
第九條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對項目《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標準文本》按照下列條件進行審查,排列項目次序,編制省級年度項目申請計劃,聯合上報財政部和水利部。
1.糧食主產區或重點商品糧基地的農戶優先。
2.有一定籌資籌勞能力、管理能力較強、已在民政部門或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民合作組織優先。
3.通過“一事一議”或民主議事形式選定的項目優先。
第十條財政部、水利部對各省上報的項目申請報告及《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標準文本》的合規性進行審查,批復下達年度項目補助資金。
第三章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不超過中央試點項目總投資的15%。具體項目的補助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水利部門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中央補助資金由財政部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并抄送省級水利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下達資金,并抄送同級水利部門。
第十三條中央補助資金原則上與各地安排的補助資金一并直接補助到實施項目的農戶、用水者協會等專業合作組織和村組集體,具體形式視當地實際情況而定。水泥、磚、鋼材等大宗建材和機電設備,原則上集中采購,實行報賬制;有條件的也可進行現金補助。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向受益區農民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確保資金發揮效益。
第四章項目實施與管護
第十五條實行項目法人或業主負責制,項目申請的農戶或者用水者協會等專業合作組織和村組集體為項目法人或業主,對項目的申請、建設和建成后項目的管護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規劃、設計、管理和建設、技術指導,督促落實工程建成后經營和管護;財政部門會同水利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縣級水利部門為項目組織協調單位。縣級財政、水利部門對所完成的工程進行驗收。省級財政、水利部門采取隨機抽樣的辦法進行抽查復驗。
第十八條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要明確所有權,落實管護責任。單戶工程產權明確歸農戶所有;聯戶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組織,產權歸其所有并進行管護。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按水利部門相關水利技術標準確認。
第二十條財政部、水利電力部關于《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補助費管理的規定》的通知[(87)財農字第402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和水利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水利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25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