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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濟方面,行政裁決所沒有終極裁決權,對裁決不服的救濟主要是上訴,但上訴是法律有規定才存在的,上訴的方式主要有向另一裁決所上訴、向部長上訴、從裁決所向法院上訴、沒有規定上訴權利或無權上訴等。
2.2美國的行政裁決制度
美國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除了主要的行政機關外,還有很多法律給予一定獨立地位的行政機關。獨立的控制機構是隨著美國政府對經濟的控制加強而大規模發展起來的。獨立控制委員會就是以其專門性和技術性對某一方面的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進行解決和管制的。
獨立控制委員會的優點主要體現在:(1)不受政治影響。獨立控制委員會采取兩黨制,不對總統負責,單獨決定政策,因此委員會可以依據其專業知識客觀公正的處理糾紛;(2)準司法權。獨立控制委員會對違法行為具有裁決的權力且不受外界影響;(3)規則的一致連貫性。獨立控制委員會是由集體討論和決議的,需要多數同意,使得規則保持了一致連貫性。
在組織上,獨立控制委員會一般由5到7個委員組成。他們的討論和決議都是集體決議,避免了獨任制的缺點。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的同意后任命。
在權力上,獨立控制委員會的權力由法律規定,同時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指出,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制基礎。決定還指出,要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利、履行職責。一個真正和諧的社會應當是可以運用一系列的制度性措施來迅速、公平合理處理糾紛的社會,而行政裁決作為我國行政法律領域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對于迅速解決社會糾紛、緩解司法壓力,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
1和諧社會與行政裁決制度
法治社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保障,是和諧社會發展的基石。所以和諧社會首先應該是一個法治社會。而在社會糾紛日益增多,人們法律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就顯得尤為重要。行政裁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以法定程序,以第三人的身份裁決平等主體之間與行政管理有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制度作為一種訴訟外解決社會糾紛的新型模式,是“根據社會需求在行政權和司法權充分分立的基礎上所做的理性選擇”,是“司法訴訟外的一項獨具特色的爭議解決機制”。因此合理、完善、健全的行政裁決制度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法制意義。
首先,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權的技術性、專業性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代行政管理變得日益技術化,行政職能變得日益專業化,行政機關能夠利用所擁有的行政裁決權來解決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因為解決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不僅需要法律知識,還需要有關的行政專門知識和行政經驗,而對于缺乏相關行政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術優勢的法官來說,無疑是困難的,同時由于司法權的被動性,公民糾紛的迅速解決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就更是難上加難了。因此,對于解決這種技術性和專業性要求相對較高的糾紛,行政機關可以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行政權力及行政管理經驗,使糾紛得到公平、合理、迅速的解決。同時行政機關行政權的主動性也彌補了司法權的被動性。以環境污染糾紛為例,“環境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項多在于環境侵害是否發生,發生的程度如何,是否在可容許的限度內,如何進行計算賠償等。由于環境侵害的間接性,其認定是比較困難的,必須借助有關科學技術知識才能加以判明”。所以行政機關可以利用其專業優勢的行政裁決權更公平合理客觀的處理。
其次,行政裁決適用的程序屬于行政程序,其程序的便捷性兼顧了公平與效率的雙重價值
在救濟方面,行政裁決所沒有最終裁決權,對裁決不服的救濟主要是上訴,但上訴是法律有規定才存在的,上訴的方式主要有向另一裁決所上訴、向部長上訴、從裁決所向法院上訴、沒有規定上訴權利或無權上訴等。
2.2美國的行政裁決制度
美國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除了主要的行政機關外,還有許多法律給予一定獨立地位的行政機關。獨立的控制機構是隨著美國政府對經濟的控制加強而大規模發展起來的。獨立控制委員會就是以其專門性和技術性對某一方面的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進行解決和管制的。
獨立控制委員會的優點主要體現在:(1)不受政治影響。獨立控制委員會采取兩黨制,不對總統負責,單獨決定政策,因此委員會可以依據其專業知識客觀公正的處理糾紛;(2)準司法權。獨立控制委員會對違法行為具有裁決的權力且不受外界影響;(3)規則的一致連貫性。獨立控制委員會是由集體討論和決議的,需要多數同意,使得規則保持了一致連貫性。
在組織上,獨立控制委員會一般由5到7個委員組成。他們的討論和決議都是集體決議,避免了獨任制的缺點。委員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的同意后任命。
在權力上,獨立控制委員會的權力由法律規定,同時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
【正文】
行政裁決說簡單一點就是用行政手段解決民事爭議。對行政裁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于權屬糾紛的行政裁決,還可先申請行政復議。
以下為筆者在2006年清理區直42家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依據的基礎上整理的行政裁決的分類,歡迎指正!
(一)對權屬糾紛的裁決。
如《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又如《漁業法》第12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水面、灘涂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理?!?/p>
行政裁決說簡單一點就是用行政手段解決民事爭議。對行政裁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于權屬糾紛的行政裁決,還可先申請行政復議。
以下為筆者在2006年清理區直42家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依據的基礎上整理的行政裁決的分類,歡迎指正!
(一)對權屬糾紛的裁決。
如《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又如《漁業法》第12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水面、灘涂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又如《草原法》第十六條規定,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