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農房保險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有關對土地流轉模式的研究進展;重慶市目前在進行城鄉統籌改革中實行的幾種土地流轉模式的簡要介紹及比較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社會保障換承包地模式、三種土地流轉模式的比較、從社會穩定的角度看、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看、集體經濟發展型模式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加快農村經濟發展、實現農業產業化、現代化必經之路,而選擇采取什么樣的土地流轉模式則關系到土地資源利用效率的高低。因此,可以通過對重慶市在城鄉統籌改革試驗中所推行的三種土地流轉模式進行分析和比較,并在此基礎上指出選擇土地流轉模式時應注意的相關問題。
關鍵詞:土地流轉模式;比較研究;重慶
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三農”問題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成為關系國家穩定的重大問題。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和難點都在農村”。農村、農民、農業問題解決得好不好,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城鄉、經濟社會、人與自然的又好又快發展,構建和諧社會,重要的路徑之一就是實行“城鄉統籌改革”。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三農問題”,并進行了大膽而富有創新性的“城鄉統籌綜合配套改革”,其目的就是要解決好“三農問題”。土地流轉不但是“城鄉統籌改革”中的重點,更是“三農問題”的重中之重。重慶市是一個以農業為主的西部直轄市,屬于國家確定的“城鄉統籌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之一,所以對重慶市的土地流轉模式進行比較研究,對“城鄉統籌改革”的順利實施,對“三農問題”的順利解決具有重大意義。
一、有關對土地流轉模式的研究進展
近年來,在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模式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產生了很多新鮮事物。
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提供一個有別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為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摘要:城鎮農民工是隨著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而產生和發展壯大的群體,是生活在城鎮和農村之間的邊緣人,具有流動性強、非正規就業多、自我保護能力差等特點。怎樣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為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是我國急需解決的一大問題。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提供一個有別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為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摘要:城鎮農民工是隨著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而產生和發展壯大的群體,是生活在城鎮和農村之間的邊緣人,具有流動性強、非正規就業多、自我保護能力差等特點。怎樣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為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是我國急需解決的一大問題。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提供一個有別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為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摘要:城鎮農民工是隨著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而產生和發展壯大的群體,是生活在城鎮和農村之間的邊緣人,具有流動性強、非正規就業多、自我保護能力差等特點。怎樣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為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是我國急需解決的一大問題。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摘要:農業保險法律制度作為規范農業保險組織與活動的法律保障,在現代農業可持續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目前建成了以若干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主要內容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但存在立法層級較低、農業再保險制度缺失、涉農保險法律制度不完善、監管不足等多方面的問題。通過相應的措施改進、完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對于合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促進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關鍵詞:農業保險;農業再保險;涉農保險;農業保險法
我國是傳統的農業國家,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與此同時我國也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每年因自然災害給農業帶來的巨大損失,對農業經濟和農民的生活產生嚴重影響。大力發展并積極推廣農業保險是及時減輕農民因自然災害而帶來的損失、保障農民利益的最優辦法。然而,隨著農業保險的不斷發展,實際中相關問題日益涌現,現行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諸多不完善之處,阻礙了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農業保險歷來受到重視,中共中央、國務院在2004年到2013年的10年中間的10個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一號文件都提到農業保險問題。[1]2013年11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同樣提出要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因此,探究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意見成為必要。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立法概述
(一)保險法
我國關于農業保險業務開展的法律依據,最早見于1985年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5年廢止)。該條例中由國務院頒布,初次規定了由保險企業開展農村業務,保險服務的對象是農民,但并未提出“農業保險”的概念。1995年頒行的《保險法》第149條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審視此條文,可以發現其非但未具體提及農業保險及其法律關系,反而以排除對農業保險的適用。此后,《保險法》雖然經過4次修改但仍然保留了此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