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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它是利用稅法中的優惠政策或一些有利規定,達到一定時期內減輕稅負的目的,它的活動嚴格控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稅收籌劃在國際上已經非常普遍,并日趨專業化,更多的納稅人、投資者會選擇中介機構的稅務進行這項工作。
施工企業是營業稅納稅的主導產業之一,合理地籌劃營業稅,對于提高企業利潤水平和競爭能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和施工企業現狀,筆者認為施工企業營業稅的納稅籌劃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積極利用工程承包合同
對工程承包公司與施工單位是否簽訂承包合同,將營業稅劃歸成兩個不同的稅目,即建筑業和服務業。而建筑業的適用稅率為3%,服務業的適用稅率為5%,稅率的差異帶來稅負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利用工程承包合同,使自己適用建筑業較低的稅率進行納稅籌劃有極大的意義,而且有足夠的空間。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5款第3條的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工程承包公司對工程的承包有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然后將設計、采購等項工作分別轉包給其他單位,工程承包公司負責各個環節的協調與組織。工程承包公司有的自身沒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雖有施工力量,但不參與該項目的施工,將所有設計、采購、施工等項業務全部轉包給其他單位,自身只從事協調或組織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參與了該項目的施工,但仍將其中大部分施工任務轉包給其他單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總承包金額與分包金額之間的差額。第二種形式是工程合同由施工單位同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公司負責設計及對建設單位承擔保證,并向施工單位按工程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
對于第一種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人同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無論其是否具備施工力量,是否參與工程施工業務,對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而不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對于第二種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為工程總承包人,不與建設者簽訂工程承包合同,而僅作為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的中介人,無論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備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務業”稅目中的“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
以上兩種形式之間,適用的營業稅稅目和稅率不一樣,營業稅稅負也不一樣。獲取中介費收入的營業稅稅負重于獲取承包收入的總承包單位的稅負。然而,這兩者之間是可以轉換的。應該說,施工企業以其資力和實力獲取工程承包資格,再部分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具有中介性質,如果中介方也具有施工能力和施工資格,就應該盡力避免中介收入,或者將中介收入轉化為承包收入。
二、科學利用營業額項目
由于營業稅的計算公式是:應繳營業稅=應稅營業額×稅率,各個行業(包括施工企業)利用稅率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相對較小,所以,營業額的確定是決定營業稅稅負大小的關鍵因素,要降低營業稅的稅負,最直觀的方法就是降低應稅營業額。利用營業額進行營業稅的稅收籌劃也能起到比較好的效果。
(一)降低材料費用。根據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怎樣結算,營業額中均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也就是說,無論是包工包料工程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動力的價款。
所謂包工包料,是指建設單位不負責供應材料,而由施工企業自行采購并進行施工的工程,這種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包括料、工、費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設單位提供,施工企業只負責施工的工程,這種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沒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費收入。包工包料工程和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最大區別在于是否將材料的供應納入施工企業的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使用同樣的原材料,由于材料的供應渠道不同,建設單位一般是直接從市場上購買,價格較高,這必然會使施工企業的計稅依據較高,而施工企業則可以與材料供應商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由于利益上的原因,供應商往往可以給予比較優惠的價格,這樣就可以降低計入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原材料的價值,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施工企業作業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所消耗的原材料也具有一定的重復使用的可能,如果企業通過精打細算,嚴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預算開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做到一物多用或者在多項工程中重復使用,也可以降低工程材料、物資等價款,從而減少應計稅營業額,達到營業稅的節稅目的。
(二)降低安裝工程的產值。根據稅法規定,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營業額中應該包括設備的價款。安裝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應盡量不將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可由建設單位提供機器設備,建筑安裝企業只負責安裝,取得的只是安裝費收入,使其營業額中不包括所安裝設備的價款,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利用境外子公司
按國稅發[1994]214號文件規定:外國企業接受我國境內企業委托,進行建筑、工程等項目的設計,除設計開始前派員來我國進行現場勘察、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計算、繪圖等業務全部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將圖紙交給境內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從寬掌握,對外商從我國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無疑,這一規定有助于國內施工企業需要外單位幫助設計圖紙情況下稅收籌劃手法的進行。
施工企業,特別是有境外子公司的施工企業,可以充分利用營業稅的這一政策,盡量將工程的設計業務轉移到稅負較低的境外子公司進行,并且要準確核算,從而規避營業稅的稅負。設計業務較多而在境外沒有子公司的施工企業,可以在稅負較低的境外(如境外避稅港)設立規模較小的子公司從事設計業務來減少營業稅稅負。
四、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籌劃
同一筆稅款,盡量延遲交付可以取得資金的時間價值,這些資金暫時留在企業里,可以減輕企業流動資金短缺的壓力,或者可以減少企業在銀行等機構的貸款,減少財務費用。所以,利用稅法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合理選擇對本企業有利的結算方式,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盡量往后推遲,也是一種重要的稅收籌劃方法。另外,由于施工企業作業周期長、耗費資金大,所以很多施工企業都采用預付工程款、分期結算等方式,納稅時間的選擇對施工企業則顯得尤為重要。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施工企業適用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為:
(1)一次性結算價款的工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
(2)平時預支、月終結算或竣工后結算款項的工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或竣工后結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3)分階段結算價款的工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4)其他方式結算價款的工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根據以上規定,施工企業收到預付備料款和預收工程款時不是施工企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就為施工企業進行營業稅的稅收籌劃打開了方便之門。施工企業在選擇結算方式時,在保證款項按期到賬的前提下,應盡量不將預收款的時間作為結算時間,而將結算時間往后推遲,從而達到使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推遲的目的。
當然,結算方式的決定不僅僅由施工企業說了算,還需要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很好地協調和協商,以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保證施工企業能選擇到有利于本企業的結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