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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我國出臺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所得稅率、統一稅前扣除辦法、統一實行“產業為主區域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其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從吸引外資轉向調整產業結構。該法在節能降耗、環保、扶持高新企業、鼓勵公益性捐贈等方面呈現出稅收政策調控經濟發展的態勢,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建立和諧社會提供了稅收導向。不難看出,利用稅收調控經濟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政策的方向。
一、引導經濟可持續發展
《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例如,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這表明我國在推動節能環保方面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以稅收優惠來推動節能環保和安全生產。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的調控作用,能夠引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向集約型轉變,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值得指出的是,我國去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同比下降1、23%,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上升,未到達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4%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少2%的目標。這說明我們要達到節能降耗、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目標,任鶯道遠。
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稅收優惠由區域優惠轉向產業優惠,對西部地區需要重點扶持的產業繼續實行所得稅優惠政策,這有利于推動西部地區加快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區域差距,促進全國經濟的和諧發展,產生協同效應。
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這~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這凸現了所得稅法的靈活性,有利于及時根據經濟發展調整稅收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擴大費用抵扣限額等,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對于大規模生產行業、保險行業、金融行業等勞動密集型行業來講,可以減少稅負,把節省的資金用來投入生產、發展業務,擴大經營規模,打造國際品牌,從而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減少避稅機會。實現利益平衡
《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法,充實了反避稅方面的內容,限制了我國企業在國際避稅地虛設外資機構來轉移收入和利潤從而實現避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杜絕“假外資”(即“返程投資”)現象。
目前,我國企業利用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國際“避稅天堂”進行避稅。如,在珠江高速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為了減少稅負,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實行離岸設計,將特設交易載體(SPV)注冊在開曼群島。一般地,企業通過以下兩途徑實現避稅:到避稅地注冊離岸公司之后,以外資身份回國投企業把內地收入匯到避稅地的注冊公司,然后將其匯回國內投資,并與原企業合資。“假外資”不僅可以享受到稅收優惠,而且可以與低稅區殼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把在國內的收入轉移到殼公司。
眾所周知,外企利用“轉移定價”來避稅,實現假虧損真避稅。例如,A公司在華投資建廠后,以3000美元從母公司進口原材料,在華又追加投資500美元,總成本為3500美元。在華公司按照2500美元把產品返銷給母公司,從賬面看A公司是虧損的,但實際上,它以5000美元把產品出售給B公司。這樣通過上述關聯交易,A公司成功地將利潤截留在國外,不在中國申報企業所得稅。據估計,外企通過轉移價格逃稅占到避稅總金額的60%以上。
《新企業所得稅法》通過“特別納稅調整”這一章,規定了關聯方轉讓的定價。例如,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都要求企業如實申報關聯方交易和披露關聯方信息。通過這些規定,可以加強對關聯方交易的控制,減少避稅機會,尤其是阻止前述A公司那樣的利用關聯方交易的避稅行為,降低國家稅收的流失。
此外,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如果企業的自有資本率低于一定比例,其借人資本應付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國際經合組織(OECD)認為,企業權益資本(自有資本)與債務資本(借貸資本)的比例應為l:l;當權益資本小于債務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我國的外企為獲取更多的利潤和減少經營中的權益資本風險,就設法借人更多的債務資本,較少權益資本。所以,該規定可以阻塞外企通過資本弱化避稅的現象。通過上述規范,既能夠防范“假外資”,控制關聯方交易,又能夠減少避稅手段,實現利益均衡。
三、繼續鼓勵高新技術的發展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些規定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盡快更新設備,加大科技創新投入。
該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由此可以看出,“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僅鼓勵技術創新,還倡導技術交流和流動,正所謂“流動可以體現技術的價值”。同時,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減少企業當期的利潤總額,降低企業當期的所得稅額,企業可以安排更多的資金來繼續研究開發新技術。
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繼續鼓勵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經濟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四、提高股市投資價值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得稅負擔將明顯減輕,因此,上市公司可預期的稅后利潤和可分配的利潤會顯著提升,會提高股市整體投資價值。政府減少所得稅稅收,增加了企業股東的利益,用于企業投資的剩余資金增多,擴大企業的投資活動。企業投資活動的擴張可以帶動我國經濟持續增長,推動資本市場不斷發展。
五、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目前,我國企業公益性捐贈(即企業向民政、教科文衛、環保、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等捐贈)的納稅扣除額度僅為3%。即,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超額的部分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以至于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這無疑會抑制企業參與公益性捐助的積極性。
該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體現了我國鼓勵公益性捐贈,通過稅收手段推動社會財富的第三次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該規定可以提高就業率,尤其是提高下崗工人的就業率,為殘疾人就業提供保障。這不僅推動了這部分社會群體的工作積極性,也能夠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從而保證我國社會安定。
上述這些條款,不僅直接減少了相關企業的稅負,也間接地涉及到民生問題,為我國社會的安定提供了保障,為我國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從而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