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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廣大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引起了西方和中國學者的廣泛興趣。目前,村委會研究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方面,中國學者因缺乏理論的建構而使研究流于對現象的一般性描述,或只是對政策條文進行說明和圖解;另一方面,西方學者則因不了解中國農村的情況以及收集資料的限制和困難,而使研究結果給人以隔靴搔癢之感。
與現有的研究不同,本文把理論的建構與實地研究結合起來,并運用社會單位的理論框架,結合1997年3月到5月作者在福建省壽寧縣和廈門巿農村實地調查的資料,探討村民委員會這一自治組織在行政村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與鄉鎮政府部門的關系。
一概念框架和研究問題
社會單位理論是建立在這樣一種假定之上的:「人有各種需要,……人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就要從他人那里或自然界獲取資源,互動就是在此基礎上產生的。」1當個體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而與他人發生互動,并且當社會互動發展到一定階段,以致互動的個體之間形成一定的關系網絡時,社會單位便形成了。這種社會單位既包括像齊美爾(GeorgSimmel)所說的二人組、家庭、班組、鄰里等小群體2,也包括學校、工廠、公司等社會組織,亦包括城巿、國家、世界體系等結構較為復雜的社會關系網絡。實際上,這里所說的社會單位也就是科爾曼(JamesColeman)所說的「社會系統」3。
當談到不同社會單位之間的相互關系時,筆者提出了初級社會單位和次級社會單位這樣一對概念:「從權力關系看,初級社會單位是相對獨立的,它既不能支配、管理本單位之外的其他社會單位,也不會受其他社會單位的支配和控制。它的權力直接來源于其成員,因此它只能控制、支配本社會單位的成員。」4「次級社會單位是為實現一定目標而建立的并隸屬于初級社會單位的關系網絡。……從權力關系看,次級社會單位要比初級社會單位復雜得多。首先,它有一部分權力是源于其成員的,它能夠對其成員進行支配、控制。其次,它隸屬于某個初級社會單位,往往要受初級社會單位的支配。不過,次級社會單位在與初級社會單位的這種聯系中(通過授權)也使得它可能具有支配其他社會單位和個人的權力。」5
根據上述劃分,我們將對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進行考察,看它是不是一種初級社會單位。根據社會單位理論,我們可以提出如下幾個問題:第一,村委會與村民的關系怎樣?它在哪些方面對村民進行管理?第二,村委會作為行政村管理機構是怎樣產生的?來自社會單位內部和外部的力量在選舉中起甚么樣的作用?第三,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自治組織,村委會與上級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是一種甚么樣的關系?上級的政策如何在行政村中得到貫徹實施?
二村委會的管理范圍
由于村委會是從原來的大隊管理委員會演變而來的,因此原來的生產大隊就是現在的行政村;而取代原來生產大隊管委會的,則是現在的村委會。據福建省的統計,1994年底共有村委會15,072個,村民小組160,418個,總戶數為5,642,159戶,總人數為5,454,653人。從平均規模看,每個村委會的管轄范圍是:10.6個村民小組,5.5個自然村,374戶,1,688人6。
從管理的事務看,村委會主要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以及協助維護社會治安。辦理公益事業是村委會最主要的工作,其中包括修道路、建學校、興辦集體企業等。在福建省1997年的村委會換屆選舉中,主任初步候選人都在預選大會上發表了治村演說,他們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怎樣為村民辦實事7。這些實事是村委會必須花大力氣去做的。在村民心目中,衡量村委會工作是否有成績的主要標準,就是看他們辦了哪些實事。
村委會的另一項重要工作是調解民間的糾紛,一般村委會都設有調解委員會。這些糾紛涉及的范圍很廣,例如婆媳相爭、兄弟分家、因宅基地引起的爭執、因解除婚約而帶來的糾紛等等。以犀溪村委會為例,從1990年到1995年共調解處理民間糾紛364起8。在這些糾紛中,打架斗毆56起,婚姻糾紛23起,家庭爭吵37起,房屋糾紛27起,土地糾紛25起,債務7起,宅基地和灰樓引起的糾紛25起,小偷小摸20起,亂砍林木26起,交通事故9起,繼承贍養7起,墳墓8起,口角32起,其他62起。
除了辦理公益事業和調解民事糾紛外,村委會通常還要處理一些與村民有關的事務,如給外出打工的村民開證明、介紹信,為蓋房的村民辦理申請宅基地的手續。在經濟較為發達的沿海地區,如廈門的農村,村委會辦公室每天都有村干部值班,及時處理村民在這方面的事務。在其他地方,如福建省的壽寧縣,這方面的事務相對較少,村干部一般不在辦公室值班。但只要村民有事,隨時都可以到他們家里尋求協助。
因此,村民委員會的職能實際上只限于管理行政村中的公共事務,除此之外,村委會不能干預村民個人的經濟和社會生活。在這方面,村委會與過去的生產大隊是很不相同的。在時期,生產大隊及其所屬的生產隊嚴密控制社員的各個方面。造成這種高度依附的原因,是生產隊和生產大隊對生產資料的控制。當時,除了一小塊用于種植蔬菜的所謂「自留地」外,所有的土地以及耕牛、拖拉機等各種農具都歸集體所有,農民只能通過在生產隊勞動賺取工分而分得口糧。與此不同,在實行生產責任制之后,土地這一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實際上直接歸農民自己支配,農民在經濟上完全獨立于村委會,村委會既不要過問農民生產甚么和怎樣生產,農民也不依賴于村委會。
因此,在實行生產責任制之后,生產資料從集體轉移到農戶手中,這一事實決定了村委會只能管理村民的公共事務。現在,相當多的村委會只能靠原來生產大隊遺留下來的部分集體財產,如果山、林場、茶場等的收入維持村委會的開支。要是經濟收入好一點的地方,村委會還可以靠這些收入來為村民辦一些實事。很大程度上,村委會對村民的影響力取決于它擁有的集體財產和集體收入。不過,與當年生產大隊對社員的控制相比,村委會對村民的這種影響力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如果村委會(包括鄉政府)試圖干預村民的經濟活動,必然會遇到麻煩。犀溪鄉政府的一位領導是這樣談到現在村民與干部的關系的9:
以前,比如說化肥供應,各方面有優惠,他們就需要你們這些鄉村干部,需要你們支持。現在巿場放開了,有錢到處都可以買得到東西,他們這方面不像過去那么迫切。鄉里面有些工作開展,有些工作要求,變成與群眾脫節。比如說,鄉里面要抓經濟,叫大家去發展香菇,像大前年。香菇這個項目很好,我們就想辦法動員他們。群眾就不做,不管你怎么說,他們就難以動員。我們政府認為這肯定可以發展的,那就想辦法,鄉里面干部下去發動,大會小會去開。開了以后,下面聽了以后,還是沒動靜。
必須指出的是,在目前的體制下,對行政村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不僅僅只有村委會。事實上,在行政村中還有另外一個機構──黨支部,與村委會一起分享權力,共同管理村務10。黨支部一般由5-7人組成,其中一部分委員同時也是村委會成員。例如,廈門巿禾山鎮后坑村上一屆村委會的7個成員中,就有3個同時兼任黨支部的職務:村委會主任兼支部副書記,兩個村委會副主任中一個兼支部副書記,另一個兼支部的組織委員11。在大多數情況下,黨支部和村委會一起開會,共同決定村中的重大事務。從調查情況看,黨支部在相當一部分的村擁有重大問題的最后決定權。三村委會的選舉
判斷村委會是否相對獨立于行政系統之外的另一個標準,就是看它內部的權力關系;亦即看它的領導者到底是由它的成員選舉產生的,還是由其他機構任命的。由于次級社會單位隸屬于其他社會單位,因此其成員是否被其他社會單位授予等量的權力便顯得十分重要。「當每個單位成員被授予等量的權力時,他們之間的關系便是平等的。……當不同的成員被賦予的權力不等時,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的地位在社會單位剛建立時往往就已經確立了。這里不可能存在選舉與被選舉的關系,只有下級對上級負責,因為下級的權力是上級授予的。」12那么,初級社會單位的情形又是怎樣的呢?初級社會單位的形成途徑有兩大類:一是通過武力征服,一是建立在契約之上的交換互惠關系。通過武力征服建立的初級社會單位,其成員之間不可能有平等的關系,而在以契約互惠關系為基礎的初級社會單位中,「單位成員之間是否真正具有平等關系還要看他們擁有資源的情況。當社會單位不同成員擁有的資源(當然這些資源必須與社會單位的目標、性質相聯系)很懸殊時,他們之間便不會有平等的關系。……只有當單位成員為建立社會單位而擁有的資源大致相同時,成員之間才會有平等的關系。由于大家都是平等的,誰都沒有必要受制于人,也不可能去控制別人。但為了實現社會單位的目標,為了建立一種持久的能使大家互惠的互動關系,就有必要讓所有的成員交出一部分權力,形成一個領導機構,以此協調全體成員的活動。這樣的領導機構很自然是由選舉產生的」13。
很顯然,作為地域性社會單位的行政村及其管理機構村委會應屬于上述幾種情況中的最后一種。村委會是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一性質決定了與單位目標相聯系的資源是作為特定行政村的村民身份,也就是某人在該村的「戶口」,因此每個村民在這方面都是平等的,盡管不同的村民在年齡、能力、性別等方面存在差異,盡管不同的家庭在收入上也大相徑庭。正是基于這種平等的地位,村民委員會才可能由村民選舉產生14。
從1997年福建省的選舉情況來看,真正能夠決定村委會人選的是行政村這一社會單位內部的力量,而不是其他外部的機構。村民委員會的初步候選人是由5個以上村民聯名提名產生的,盡管真正參與提名的村民占全村選民的比例并不高15,但是,這樣提名產生的初步候選人往往較多16。在村民廣泛提名的基礎上,往往能夠把村中較有能力的人推選出來。犀溪鄉黨委書記在1997年選舉結束后就表示:「今年的候選人都不錯,叫鄉領導去物色也只能物色這樣的人。」17在篩選候選人的過程中,過去的做法是由村黨支部成員組成的選舉領導小組通過「醞釀協商」確定正式候選人,這個機制為領導小組和鄉鎮領導按私意圈定正式候選人提供了可能性。1997年的選舉改「醞釀協商」為預選,通過村民代表對初步候選人進行投票,得票多者為正式候選人。在預選大會上,候選人還要發表演說,這就為村民進一步了解候選人提供了新的渠道。
其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否能貫徹實施,很大程度取決于村民的參與情況。在村民參與程度較高的地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貫徹得比較好,選舉也較為規范。而決定村民參與程度的一個重要因素是村委會干部的競爭情況,在競爭激烈的地方,村民參與程度相當高。從廈門和壽寧的情況看,盡管兩個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但村級干部的競爭還是相當激烈。所不同的是,在廈門,村委會下屬的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的選舉也很激烈,因此廈門的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都是通過本小組村民投票選舉產生的;而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壽寧,卻沒人愿意當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因此這些人多半是由選舉領導小組決定,而不是通過選舉產生的,這就影響到預選的質量。另外,福建省1997年的選舉在許多方面都有改進,如取消流動票箱,設固定投票站;取消委托投票,實行一人一票;設立秘密畫票間等。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廈門地區,這些新措施得到較好的貫徹,而在壽寧,只有競爭較為激烈的村才取消委托投票和流動票箱。
在選舉過程中,鄉鎮政府和黨委也起著重要作用。鄉鎮一般都要成立由黨委、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的選舉指導小組,它的任務是部署、指導和監督選舉工作,引導村民搞好選舉。在選舉期間,鄉鎮政府還要下派工作人員到各個村協助搞好選舉。在農民還缺乏組織性的情況下18,選舉的質量很大程度上就取決于鄉鎮選舉指導組是否認真貫徹實施組織法,選舉工作人員是否認真負責、公正。如果鄉鎮政府投入力量不夠,選舉可能為村中少數人所把持或流于形式。
鄉鎮對選舉的影響還表現在對候選人條件的規定上。自1997年的選舉改「醞釀協商」為預選產生正式候選人之后,增加了一個對初步候選人資格審查的過程,目的是「防止不適合當村干部的人當選」。雖然審查的工作由村選舉領導小組負責,但審查的標準卻是由上面統一規定的。根據規定19,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被取消候選人資格:(1)本人或其直系親屬違反計劃生育,正在處理期限內的;(2)未能在任期內完成計劃生育任務的「村主干」、「計生專干」20;(3)三年內受過勞教以上處分的(包括免予起訴的);(4)三年內有經濟問題已結案的;(5)因經濟或其他問題正在立案審查的;(6)公安部門的幫教對象。除了這些審查標準之外,有些鄉鎮還對候選人規定了其他條件,如高中文化程度、年齡在35歲以下等,但這些只是一些「指導性」條件,并不是硬性的規定。也就是說,鄉鎮希望下面推出的候選人能盡量符合這些條件;可是,一旦不符合這些條件的人當選,鄉鎮無權取消其當選資格。
鄉鎮在選舉中的作用還表現在鄉鎮黨委通過對村黨支部的領導而對選舉產生間接影響。在選舉過程中,村黨支部通過村領導小組有可能對選舉的一些重要方面作出決定。每個村在選舉期間都成立了選舉領導小組,由村黨支部書記任組長,成員由村黨支部的成員和上一屆村委會的成員組成。領導小組比鄉鎮的指導組起著更為重要的作用,因為諸如選舉工作人員的確定、選民資格審查、候選人資格審查等,都是由領導小組執行的。在一些地方(如壽寧),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也是由領導小組確定的。盡管作為選舉主要領導力量的黨支部也是在本村的黨員中選舉產生的,但相比之下,上級黨委對黨支部領導成員的確定更有影響力。在每一屆村委會換屆選舉進行之前,一般都要先進行村黨支部的換屆選舉。在村黨支部的選舉中,鄉鎮黨委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它有權任命當選的委員擔任書記21。事實上,在有些原兩套班子存在嚴重問題的「癱瘓村」,鄉鎮還通過下派干部掛職村黨支部書記或副書記的職務來加強對該村的控制。鄉鎮不可以下派干部到村里擔任村委會主任22,但卻可以下派干部掛職書記或副書記(盡管掛職者也要通過全村黨員的選舉才能上任),或是在當選的支部委員中任命書記。因此,鄉鎮更能控制黨支部的人選,這種控制又由于黨支部在選舉中的領導地位而影響選舉結果。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到,在決定村委會人選的過程中,來自行政村內部的力量正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貫徹得較好和選舉較為規范的地方,村民的意愿更能左右甚么樣的人當選;在選舉不太規范或是家族勢力操縱選舉的地方,選民的意愿雖然得不到反映,但這也是行政村內部的力量(如家族勢力、原村干部)在起作用。當然,鄉鎮在選舉中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鄉鎮可以通過任命村黨支部書記或下派干部掛職的方式控制黨支部構成的方式影響選舉,也可以通過規定候選人的條件、標準而影響選舉。
四村委會與鄉鎮政府的關系
村委會雖然不是鄉鎮黨委和政府的附屬機構,但鄉鎮的許多工作都要通過村委會在行政村里得到貫徹實施23。村委會除了完成自身屬于自治范圍的工作外,它的另一部分工作就是貫徹執行上級的方針政策。村委會擔負的這一部分由上級下達的工作包括:計劃生育、征兵、征購糧入庫、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等。那么,由村民選舉的村委會是否會在貫徹上級的政策方面打折扣呢?壽寧縣南陽鎮的黨委書記是這樣說的24:
過去我們是任命制,他們對我們的工作不敢打折扣。現在這樣選上來,相對而言,他們要集中一些時間照顧下面的利益,多辦一些公益事業。不過,這也是對的。考慮群眾利益,多辦一些公益事業,也符合我們黨的方針政策。按我們目前的想象,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可能會弱一點,但仔細考慮,我想他們也不敢弱,……不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你也做不下去,遲早有一天也會被弄掉。
實際上,在目前的體制下,鄉鎮政府對村委會仍有一定的控制權。一位曾經當過村干部的犀溪鄉政府干部是這樣說的25:
村委會在某種意義是鄉的派出機構,所謂自治組織就是鄉政府不要支付行政經費、不要發工資,實際上整個都在為鄉政府干活。從村委會的實際情況看,維護治安等也是行政行為。大家都是在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之下。鄉政府指揮你,村委會主任你敢不動?實際上維護治安、計劃生育、催糧催款、征兵征購都是行政行為。只有為村里面做一些公益事業這一部分算得上是自治。
不過,現在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這種控制權與過去公社對大隊的控制已有很大不同。鄉政府現在不能僅靠簡單的行政命令,而是更多運用手中的資源來調動村委會完成上級下達任務的積極性。對村委會來說,它們也積極完成上級指派的任務,因為村委會的許多工作也要得到上級(尤其是鄉鎮)的支持和幫助。村委會如果不配合鄉鎮完成由國家下達的任務、執行上面的方針政策,它也無法做好屬于自治范圍的那些事情。在經濟比較落后的地方,村委會想為村民辦一些公益事業,總是要想方設法從上面得到一些財政撥款。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雖然經濟上的支持不是十分重要,但村委會同樣需要上面的幫助才能辦理公益事業。這種幫助包括為該村介紹一些經濟開發項目,為該村經濟開發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由于村委會在很大程度上必須有上級政府的支持才能搞好自治范圍內的事務,因此村委會也就積極地通過完成上級的任務而取得支持。犀溪村委會的一位干部就談到與鄉政府搞好關系有利于他到上面弄錢26:
問:村干部是否有必要與鄉政府搞好關系?
答:很重要,非常必要。……特別是鄉政府都是外鄉來的干部,群眾對他們要有禮貌。又不要送他們甚么東西,感情上跟人家好一點(就行)。政府交代的任務我們要完成,村干部要去完成。比如說計劃生育,這是國策。到現在還有這么蠢的干部,還要拖拖拉拉,對你有甚么好處?合理的稅收,要給予支持。還有公、余糧、征購糧。部隊、國家工作人員又不會種田。這任務交給你,在一個月內一定要完成。我的東西就是這樣,犀溪從不拖欠。我認為,對政府在有關方面要給予大力支持,我們向他們要求一些東西,人家也心甘情愿。比如說,犀溪建中學,黃鄉長、龔書記就說:犀溪村委很聽話,我們要支持他們。再比如說,早上到鄉政府弄到了1,600元錢(用于這次選舉)。其他村能弄得到嗎?面子上過不去他們也要給我一點。這就是關系。我認為與鄉政府的關系一定要搞好。
因此,村委會與鄉鎮政府之間是一種相互依賴的關系,或者說是一種交換關系。由此,我們就可以充分解釋為甚么村委會作為一個自治組織能夠積極執行上級的政策(包括一些不很受歡迎的政策)。在大多數情況下,雙方在交換過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村委會需要上級政府的資源,上級政府也需要村委會所提供的服務。正如犀溪鄉黨委書記所說的:「鄉政府政策的貫徹關鍵在于使村委和群眾覺得離不開鄉政府。」27但是,個別行政村因班子問題而成為「癱瘓村」,使得在與鄉政府的交換中不能提供有效服務,于是便出現了一種被布勞(PeterBlau)稱作「單方面的依賴和義務」的情形28。一方面行政村十分需要鄉鎮政府提供的資源,另一方面「癱瘓」的村委會又無法提供足夠的服務作為回報,形成對鄉鎮政府的「單方面依賴和義務」,鄉政府便可以名正言順地下派鄉干部到村里掛職黨支部書記或副書記,從而使這些村委會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自主性。
五結論
我們以上從三個相互關聯的方面討論了行政村的管理機構──村委會──的自主性問題。自從實行生產責任制以后,生產資料由原初的集體所有變為由個體農戶所控制,這使得村委會具有一些類似初級社會單位的特點:它有確定的自治范圍,只管理有限的公共事務,并不像過去的大隊一樣控制社員的各個方面;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的性質決定了它的領導成員只能由內部產生,而每個成員(村民)的平等地位又使得選舉成為可能;村委會候選人由村民提名并最后交村民投票選舉的做法,使得行政村內部的力量在選舉中起著重要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村委會并不是行政村中唯一的管理機構,黨支部這一并非由選民選舉產生的機構與村委會一起共同管理村務。由于黨支部與鄉鎮黨委的隸屬關系使村委會的自主性受到限制。另一方面,由于鄉鎮政府在村委會選舉過程中仍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以及村委會要承擔相當多由上級政府下派的任務,村委會又或多或少地具有一些次級社會單位的特征。實際上,在目前的體制下,村委會是一種介于初級社會單位與次級社會單位之間的東西,我們暫且把它叫作準初級社會單位。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貫徹得比較好,或是上級政府下派村委會任務比較少的地方,村委會具有更多的初級社會單位的特征;而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沒有得到有效貫徹,仍按過去的方式管理村委會的地方,村委會更像次級社會單位。注釋
1;4;5;12;13胡榮:《社會學導論:社會單位分析》(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93),頁59;10;10;12;13。
2GeorgSimmel,TheSociologyofGeorgSimmel,trans.GuyOakes(NewYork:FreePress,1950).
3詹姆斯.科爾曼著,鄧方譯:《社會理論的基礎》,上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0),頁28。
6〈福建省村委會一九九四年換屆選舉基本情況〉(福建省民政廳基層政權建設處,1994)。
7例如,在犀溪村委會,一位候選人在演說中就曾向村民代表保證,如果他當選,將會為村民辦六件實事:第一,修建新建中學的護壩;第二,修建通往新建中學的大橋;第三,修好犁頭板當年學大寨運動中圍溪造的上百畝農田的護壩;第四,修筑溪坪蕩農田和民房的護壩;第五,保證三年內為錦山片的村道灌上水泥;第六,修通自然村庫坑的機耕路。犀溪訪問,1997年5月11日。
8犀溪村調解檔案。
9犀溪訪問,1997年5月14日。
10DanielKelliher,"TheChineseDebateoverVillageSelf-government",TheChinaJournal,no.37(January1997).Kelliher認為黨支部與村委會職責不清以及二者交叉任職的情況會影響村民自治。
11后坑訪問,1997年4月。
14與此不同,作為一種次級社會單位,國營工廠不可能由本廠工人以民主的方式進行管理。這也是工廠里職代會流于形式的原因。參看張靜:〈國營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一個案例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大學社會系博士論文,1995)。
15例如,在犀溪鄉西浦村的1,271個選民中只有152人參與提名候選(占9%),犀溪鄉先鋒村1,879選民中只有158人參與候選人提名(占8.4%)。犀溪訪問,1997年5月。
16如1997年選舉中,廈門巿五通村的主任初步候選人是12人,副主任初步候選人是30人,委員的初步候選人是61人。禾山訪問,1997年4月。
17犀溪訪問,1997年5月15日。
18鄭永年認為改革加強了中國農民的組織性,實際上農民在很大程度上還缺乏組織自己的能力。見鄭永年:〈鄉村民主和中國政治進程〉,《二十一世紀》(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1996年6月號。
19犀溪訪問,1997年5月。
20「村主干」指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計生專干」是村委會中專門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委員。
21但鄉鎮黨委的這種權力還是有限的。壽寧縣某個鄉1997年村黨支部換屆選舉時就發生過這樣一件事:鄉黨委領導通過各種關系到某村里進行說服、疏通,希望黨員們能投他們所信任的、但村民反映不很好的原村支部書記一票,讓他連任。但他連委員也未選上,黨員們說:因為他一旦選上,就有可能被任命為書記,所以干脆連委員也別讓他上。
22與福建省的情況不同,根據王振耀、湯晉蘇等的調查,在少數地方(如遼寧義縣)還采取下派鄉鎮政府干部到班子存在問題、需要整頓的行政村任村委會主任的做法。這實際上是時期舊有管理方法的殘余。參見王振耀、湯普蘇等:《中國農村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制度》(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1994)。
23徐勇也探討過村干部的雙重角色問題。見徐勇:〈村干部的雙重角色:人與當家人〉,《二十一世紀》(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1997年8月號。
24南陽訪問,1997年5月11日。
25犀溪訪問,1997年5月5日。
26犀溪訪問,1997年5月7日。
27犀溪訪問,1997年5月13日。
28彼德.布勞著,孫非、張黎勤譯:《社會生活中的交換與權力》(北京:華夏出版社,1988),頁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