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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少數民資自治地方經濟發展自主權是推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制度保障。貫徹落實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自主權,是黨和國家的民族工作方針和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體現,是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最重要的途徑和保證,是當前民族問題研究的重點和核心。本文對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自治權的基本概念,實施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剖析并針對現實中出現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案和路徑。
關鍵詞:民族自治地方;經濟;自治權
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自治權是民族權利中的一種,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自治權是具有國家立法規范的一種權限。自治權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種特定自主權,它具有自主性、民族性、地方性、民主性、完整性、權力性和權利性、廣泛性和限制性等特征。[1]經濟社會發展自主權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核心,也是民族地區區域自制戰略部署的一步妙招,一項重大決議。在我國法律歷史進程中,其經歷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正案,時為至今,到了發展自主權的強化階段。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與《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都明確規定了制定方針與政策,這些基于法定的規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支持并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進程,落實貫徹了各項權利。與此同時,秉著不違背,不逆行的原則,充分運用自治權,靈活變通地加速發展。
二、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自治權的主要權能及其實施現狀
(一)財政稅收自治權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管理的政策方針中,財政管理自主權是一項重大優惠權,相比其他地區,給與了許多特殊照顧,使得地方政府能夠很好發展財政。民族自治地方與其他發達地區的發展差距不斷加大,充分發揮財政職能是縮小差距的重要途徑。然而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自主權發揮的實際情況卻不太理想,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問題。譬如,民族自治地方稅收立法缺失、財政優惠政策力度減弱、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規模過小比例偏低等。這些問題導致的后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資金動力不足,難以對其經濟的發展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
(二)金融管理自治權
《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了民族自治地方金融自主權。自治機關可以依據相關立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金融業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家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民族自治地區的信貸投入,滿足當地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離不開金融支持,然而這一項權能在實際實行過程中,也遭遇了諸多困境。譬如,金融機構數量少,資本供給不足;金融發展市場滯后,金融服務單一;金融環境惡劣,制度建設落后。從總體上看,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不健全,信用環境差,這不僅制約了金融體制改革,還制約了直接資本市場的發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直接資本市場很難發展壯大。
(三)貿易管理自治權
在經濟貿易方面,地方有關部門制定了符合當地情況的政策方針,開展貿易活動,這是民族政策、商業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相結合的產物。與此同時也出現一些問題,譬如,貿易發展不均衡、民族自治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硬件設施軟件設施不規范等等。(四)環境資源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環境較為普遍的呈現出生態脆弱,保護滯后的局面,從根本上說,這與我國相關的立法規范的不完善有著莫大關系。第一、環境保護還沒有受到足夠重視,其在立法上主要體現為立法目的不明確。第二、原則性規定多,具體規范缺乏可操作性。我國環境立法內容簡略,法律條文粗略,表達不具體,這些直接影響法律的執行和實施,也不利于環境資源自治權的權能發揮。
三、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自治權的建議措施
(一)增加對自治地方的財政支持力度
首先,為了加快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為又好又快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一定要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以及其他中央專項資金對自治地方的投入力度,積極支持自治地方的重大項目建設,同時,為了讓轉移支付資金發揮最大效益,一定要加強對其使用的監督,規范各級政府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行為。其次,合理劃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支范圍,做到事權與財權的匹配,保障民族地區政府的財政稅收自主權。
(二)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性金融支持
在自治地方,非公經濟對拉動經濟增長的貢獻作用逐漸突出,因此,應當重視在政策性金融業務范圍內準們針對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政策性銀行的建設,拓寬各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建立商業性與政策性相結合的金融業務服務。其次,應當民族自治政府應當積極致力于一個良好社會信用環境的建設,這是吸引融資,改善金融環境的關鍵所在。
(三)加強民族地區生態特色立法
民族地區自然條件復雜多樣,生態環境差異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生態立法應當針對不同的區域進行必要的有針對性的調整。我國廣大民族地區深受當地民族習慣法的影響,具有濃厚的習慣法觀念,這種習慣法也更為貼近他們的生活,對當地群眾行為的指導性很強。因此在資源環境的保護立法中,應當認真慎重的對待當地的民族習慣法,積極的進行自治變通立法,利用習慣法對人們生活的影響,灌輸保護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現代經濟發展理念,使法律規范貼近生活,讓民族自治地方的環境立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權威性。
[參考文獻]
[1]宋才發.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自主權[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
作者:劉婉露 單位:貴州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