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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融資難,這是個全球性的問題。我們正處于努力推進從計劃到市場的轉軌階段,棘手之處就更多一些。近些年來,從不同角度提出三種類型需要加以重點關注的企業:一是高技術企業,二是中小企業,三是民營企業。實際上,這三類企業有許多交集;而要促進這三類企業的發展,有許多措施也都是共通的。其中,融資難——無論是債務資金融資還是權益資本融資——無疑是急待破除的主要瓶頸之一。
所有國家和地區都有中小企業,但是臺灣中小企業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特別為人們所稱道。同為東亞經濟,論及日本、韓國時,我們首先想到的是大公司、大財閥;而論及臺灣時,我們首先想到的是中小企業。不僅如此,作為世界第三大經濟勢力的海外華人經濟圈,主要都是通過小企業而不是通過股份制發展的。正如約翰·奈斯比特在《亞洲大趨勢》一書中所指出:華人經濟實體其實就是一個靠宗族和同鄉組成的公司和企業網。
近20年里,臺灣中小企業家數從1980年的70萬家增至1998年的104.5萬家,平均增加率為每年2.52%,其中1991年到1998年增加率為3.48%。由此可見,臺灣即使已經邁入成熟經濟,走向高科技產業階段,中小企業的生成仍不減增幅,這當然與社會資源的配置密切相關。因此,對臺灣中小企業的融資進行剖析,有著很現實的意義。
一、臺灣的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
自1967年公布《中小企業輔導準則》以來,臺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共修訂過7次。修訂的主要原因,是通貨膨脹影響了企業投入產出的計量,以及經濟水準提高后導致價值判斷變更。
目前臺灣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見表1。臺灣的許多商業點都可以使用人民幣,比價是1元人民幣=4元新臺幣,在表1中即以這一比價進行換算,以便提供更直觀的概念。
表1臺灣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合乎標準之一的企業即認定)
(二)中小企業的組織形態
制造業和商業是中小企業最活躍的兩個領域,其中小企業的組織形態見表2。從表中可以觀察到:這兩個領域里中小企業都首選獨資形式,商業更為明顯。其后依次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最少(在“其他”類中包括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外國公司、外國公司辦事處、分公司等)。中小企業在創設之初選擇獨資、合伙等組織形態,對于債務資金的融通有著很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無限責任的企業結構使得資金、資產得以在個人、家庭、企業之間無障礙地變換。臺灣的經驗表明:
第一,中小企業初期的投資資金,除個人的儲蓄與家人的提供為主要來源外,尋求親戚朋友的借款援助與民間標會者也不在少數。
第二,向銀行借錢必須提出足額的擔保品,除少數獲得中小企業信保基金的保證外,大部分企業系以負責人自己的土地與房屋作為抵押品,而這些土地與房屋中,有些是經營企業賺到錢后所購買的。
第三,小企業比大企業更多仰仗的融資渠道,是向信用社或農漁會借款。至少截至1992年,《合作社法》仍規定“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但其法人以非營利為限”,也就是說中小企業不能以法人名義與信用合作社往來。但事實上,獨資與合伙企業不具法人資格,自不妨向信用社告貸。而且,中小企業可透過其負責人、經理或股東以私人名義入社,造成貸款之實。
表2中小企業組織形態
資料來源:歷年《中小企業白皮書》。
所以,企業形態與金融形態是有匹配關系的。如果是有限公司,這些資金渠道就都不通了。二、政策性措施
臺灣為了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以“經濟部”為政策制定機構、“中小企業處”為專責輔導行政機構,分別建立融資、生產技術、市場行銷及經營管理等四項輔導體系。其中,中小企業融資輔導體系包括中小企業專業銀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省屬行庫聯合輔導中心。此外,當局還為中小企業組織專案貸款。
(一)中小企業專業銀行
1976年起,臺灣省公、民營之合會儲蓄公司陸續改制成中小企業銀行。依據“銀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供給中小企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中小企業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以供給中小企業中、長期信用,協助其改善生產設備及財務結構,暨健全經營管理為主要任務。”
截至1990年12月底止,中小企業銀行共有總行8家,分行274家,辦事處68家,合計350家,其分支機構遍布各縣市。中小企業銀行的運營須符合關于“中型企業不得低于放款總額30%,小型企業不得低于40%,辦理中、長期放款之總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余額。……”的規定。
1992年15家新的民營銀行加入營業后,臺灣地區金融體系更趨向激烈的競爭,而中小企銀在資本額、營業區域、業務范圍與資金運用等方面受到法令的規范,先天上便無法與一般銀行處于公平的地位競爭,因而從1998年紛紛改制為商業銀行。當然,改制后的銀行不再受到對中小企業放款總額不得低于70%的限制。看來,只有政策性的資金投向限制,沒有政策性的資金來源補充,是難以永續發展的。
(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1974年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經核準設立,并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截至1990年止,基金計獲捐助82.3億元(新臺幣,下同),其中各級政府計捐助60.1億元,金融機構計捐助22.2億元;另歷年之累積結余計16.25億元,以上合計凈值約98.6億元。
信用保證對象系參照“中小企業輔導準則”,并依其性質和規模劃分為生產事業、一般事業及小規模商業等三類;另配合“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創業之措施,將創業青年納入保證對象。現有行業除極少數外,均已納入保證范圍。至1989年,每月承保金額已成長至65億左右。以1988年為例,一般貸款信用保證、購料周轉融資信用保證、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外銷貸款信用保證是四項主要業務,合計約占95.5%。這四大項目在各年度所占的百分比基本都在90%以上。
據統計,信保基金從1974年至1990年共對中小企業提供6650億元的擔保,因而協助中小企業自金融機構獲得融資8326億元。全部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有5%左右是通過信保基金的信用保證。以1990年信保基金的凈值98億來說,每年能有將近800億的保證業績,不可謂成效不彰。所以研究者認為,在整個中小企業的金融體系中,保證的重要性絕不低于融資。
(三)省屬行庫聯合輔導中心
出于政策性考慮,以及認識到中小企業乃是促進工業升級、再創經濟奇跡所不可或缺之因素,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七家省屬行庫乃奉核準,共同捐資,于1982年7月成立“財團法人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推動輔導工作。其輔導宗旨為:“配合政府積極輔導中小企業之政策,選擇策略性及具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予以綜合輔導并協助其融資。”
由于一般中小企業普遍缺乏健全的會計制度及財務管理知識,成為營運上最主要的障礙,因此該中心業務范圍乃擴及財務管理輔導,積極協助中小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制度,改善財務結構,強化經營素質,并在輔導范圍方面擴及一般中小企業,不再以省屬行庫客戶為限。
省屬行庫聯合輔導中心最大的問題在于它無明確的權責。雖然其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信保基金、臺灣中小企銀等就中小企業各方面需要保持密切聯系,但在融資診斷上,它僅能“建議融資”,對信保基金和金融機構并無強制力或約束力。同時因其地位獨立,一旦診斷失誤致融資金融機構發生呆帳,它也無須負擔任何責任。這種既無權又無責的情況,使它的功能大打折扣。
(四)專案貸款
為推動中小企業融資,當局核撥專款,指定金融機構(絕大多數為公營銀行)辦理低利貸款,這就是專案貸款。
例如,自1983年至1989年,計有33宗專案貸款。每個專案持續的時間不等,發放的金額已計入各銀行貸款,沒有專門統計。這些專案可類分為一般性輔導貸款、策略性工業貸款、促進自動化或電腦化貸款、公害污染防治設備貸款、青年創業貸款、其他。專案貸款有如下特點。第一,由于摻有財政性資金(如開發基金)及海外捐助,所以利率能夠低于一般商業利率。也有的是規定公營銀行必須執行,無利率優惠。第二,均屬中長期貸款,有些且有寬限期。第三,項目由銀行審核,呆帳責任也由銀行承擔,但大多透過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予以保證。
三、基層金融
基層金融對于中小企業的融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是由舊有的大陸金融系統及日據時期原有的金融機構混合而形成,其中合會儲蓄公司(1976年起改制為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合作社與農漁會信用部等負責基層金融資金的周轉。游離于正式金融之外的地下金融也可視為基層金融的一個組成部份。
(一)信用合作社與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合作社與農漁會信用部乃根據自有、自營與自享原則,調節基層金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臺灣省合作金庫為合作金融的中心機構,隨時收受基層合作金融機構的過剩資金,并配合其資金需要,適時提供融資,而且受央行委托辦理基層合作金融機構的業務檢查工作。根據臺灣地區“金融統計月報”和“金融機構業務概況年報”,1992年1月,在貨幣性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中,信用合作社與農漁會信用部占有9.2%(中小企業銀行占有8.2%)。
作為最基層的金融機構,在1990年底,信用社和農漁會的分支機構共1517個,是一般銀行的2.1倍,更是中小企業銀行的5.4倍,可見它分布之廣,支撐面之大。
從市場占有率來看,統計顯示,自1981年至1990年,基層金融機構在全部金融機構中的存款比例從29.9%上升至36.5%,放款比例則從19.5%上升至28.0%。而在基層金融機構中,信用合作社與農漁會占有放款額的65%。
這就難怪2002年在民進黨當局以逾期放款比例過高為由,要取消農漁會信用部時,引發了有12萬人參加的臺灣有史以來最大的示威游行。
(二)金融雙元性
所謂雙元性金融體系,乃是“正式”與“非正式”金融體系并存的現象;或稱“已納入管理”與“未納入管理”之金融體系;或稱“有組織的”與“無組織的”金融體系;或稱“合法”與“非法”金融體系,后者又俗稱“地下金融”或“民間借貸市場”或“黑市資金市場”。
無組織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家庭、非金融機構之一般企業、租賃公司、分期付款公司等,其交易型態有信用借貸、質押借貸、遠期支票借款、存放廠商(如員工存款)、民間互助會(標會)、融資性租賃與分期付款等方式。民間借貸與銀行貸款的利率對比見表3。
表3民間與銀行的利率對比(年息,%)
資料來源:《臺灣地區金融統計月報》,1990年。
當局方面認為無組織金融的弊病,一是導致資金成本負擔較重,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二是民間借貸查核不易,利息所得漏報相當普遍,嚴重侵蝕稅基,影響政府稅收;三是民間借貸缺乏法律規范,金融紀律不良,風險偏高,倒帳情事時有所聞,進而危害金融穩定;四是民間借貸市場盛行,透過貨幣流通速度的提高,削弱貨幣政策執行效果。
當局雖然總想“規范”、“引導”,但是民間金融仍然長盛不衰。除市場確有需求之外,很重要的一點就在于它起著均富、轉移支付的作用,使資金供應者也能和企業家共享經濟高速成長的果實。《臺灣地區金融統計月報》表明,民間放貸利率要遠高于其機會成本——存款利率,從1964到1994三十年間的年利差,都在11.5~18.1個百分點區間。
四、中小企業債務融資的特點
(一)民間借貸的地位非常重要
《臺灣中小企業的成長》一書中所做的一次問卷調查,盡管只反映一部分業者的看法,但仍有相當程度的代表性。這次調查所得到的企業創業之初(組織形態為獨資)的資金來源,依次為個人儲蓄(74.43%),向親友借款(71.43%),銀行貸款(47.62%),標會(42.86%)。因一家企業可有多種渠道融資,所以各項比例相加后大于100%。
據《臺灣地區資金流量統計》,從1964年到1989年,在一般民營企業的借款來源中,金融機構(歷年平均)占63.68%,民間借貸占到36.32%的份額。由此完全可以推斷,在中小企業的借款來源中,民間借貸所占的比例要更高一些。
(二)銀行放款比例下降
根據1992年到1999年的《金融業務統計輯要》,在1990年代,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總額逐年增加,然就放款比重而言,卻呈現逐年下降走勢,由1992年39.36%逐漸下降到1998年的28.78%,到1999年7月又降為27.29%。這顯示中小企業從銀行體系中所能分配到的資金有惡化傾向。
(三)融資結構和大企業有顯著差別
“經濟部”于1996年和1999年分別對臺灣地區制造業所需資金來源進行了調查。從調查報告可見,在9種資金渠道中,與大企業相比,小企業更多仰仗的渠道依次為向親戚朋友借款、向信用社或農漁會借款、向本島銀行借款、向民間標會借款;小企業最不具優勢的渠道依次是發行商業本票等票券、發行公司債、現金增資、向外商銀行借、保留盈余或公積金。同一報告顯示,制造業企業對融資困難的看法,小企業比大企業更覺不便之處依次為金融機構借貸審查嚴格、利率太高、沒有足夠的擔保品、金融機構作業時效不配合;而大企業比小企業更多抱怨之處,依次為增資或發債申請手續太復雜、股票市場不景氣、金融機構授信緊縮。
(四)負債率偏高
據“中央銀行”所做的《臺灣地區公民營企業資金狀況調查結果報告》,從1992年至1997年,臺灣大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從56.34%下降到51.74%,而中小企業則從59.63%上升至66.74%。
這說明在臺灣中小企業的發展中,權益資本融資相對來說更困難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