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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金融業的逐步放開,民營資本對金融的訴求越來越強。創辦民營金融機構,建立民營金融控股公司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于是有了新希望集團參股民生銀行,七匹狼集團成為興業銀行十大股東。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不存在法律障礙。但是,也有很多關于民營金融控股公司失敗的案例和教訓值得我們警醒。比如,我國2004年8月發生的“德隆事件”顯示出了民營資本行為所表現出的極強的風險偏好特性。這一事件同時也暴露了民營企業集團的產業擴張和資本運作、金融系統的風險防范和化解、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制度等方面都還存在著不少弊端和缺陷。
2民營金融控股公司準入風險監管的必要性
2.1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市場不能自行達到完全競爭狀態,也不能保證實現資源的帕累托最優配置。因為市場中存在著外部性問題、公共產品問題、壟斷和過度競爭的問題、收入分配問題、信息不對稱問題等。以市場為主導的市場經濟有著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需要政府憑借國家力量進行干預予以糾正和彌補。金融業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我國轉型時期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載體,同樣存在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市場缺陷,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介入,予以監管。
2.2金融業特殊性的要求
金融業具有指標性、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高負債經營性以及明顯的公共性和社會性的特點。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處于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地位,金融業的波動會影響到社會的其他各個行業,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優化資金配置和調節、反映、監督經濟的作用。因此,金融業市場準入的監管是對公眾安全的重要保障。另外,金融業還是政府調控經濟的特殊部門。政府通過對金融市場的政策來調整宏觀經濟,還通過企業或個人在金融機構中的財務狀況和資金情況監管著企業和個人,可見金融業在一國經濟體系中的地位之重要。金融控股公司作為我國現行金融分業體制下的新型金融綜合經營的載體,更有必要對其準入風險進行監管。
2.3彌補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缺陷的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以控股公司組織架構為基礎的新型金融企業組織形式,存在其特有的金融風險誘致和傳染因素,以及損害社會利益的可能性,應當予以特別監管。尤其是當民營資本獲得金融控股公司的準入資格后,在國家的特殊稅收政策保護下,民營資本有很強的動機利用一切可能的機會進行高風險投機,以期使投資收益盡快達到或超過投資成本;當收回成本后,他們更有強烈的愿望利用其資本的有限責任性進一步投資于高風險資產。為了控制好民營金融控股公司的這種極強的風險偏好特性,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力量,以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為主導,輔之以相關的法律法規手段,將上述風險偏好所導致的風險減小到最低程度。
3民營金融控股公司準入風險的表現形式
第一,經營風險。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專業性很高,民營資本在這方面沒有任何優勢。如果準入的門檻過低,會導致一些民營金融控股公司的規模小、實力弱,加上新生機構的風險防范機制往往不健全,很容易形成較大的經營風險。
第二,內部管理和控制上的風險。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是規模龐大的大型金融集團,其業務結構、法人機構和管理結構相對復雜。在以股權控制為核心的組織和管理架構下,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和控制的鏈條很長,環節很多。利益關系也更加復雜,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大小股東之間、母子公司之間、約束與激勵之集約管理與分散經營之間、集中控制和獨立決策之間,都需要很好的協調與平衡,治理和控制的難度非常大,任何環節發生問題或失控,都會形成很大的風險。
第三,利益沖突與自主權喪失風險。與獨立的金融企業相比,金融控股公司有著相對完善的控制管理和協調機制,但各子公司畢竟是獨立的法人企業,有著其相對獨立的公司利益,所以在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各子公司之間、各子公司相互之間必然存在著一種利益沖突。同時,金融控股公司通過其股權管理機制,對各子公司的戰略決策、財務控制、人力資源配置,甚至業務經營施加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這就可能影響到各子公司的自主決策權,使其面臨自主權喪失的風險。
第四,關聯交易的風險。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它必然要通過各種形式的內部交易來配置資源,協調各方面的關系。隨著民營企業的成長,它們急切需要更多的信貸支持來維持更大規模的經營。多數金融控股公司的民營資本都希望能借此為其關聯企業搭建起獲得發展資金的金融平臺,從事關聯交易。
第五,財務信息不透明和財務信息虛假。財務信息披露是包括民營金融控股公司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應盡的義務,但由于民營金融控股公司受利益最大化目標的驅使,對于一些違背相關法律或金融監管規定的不良內部關聯交易,傾向于利用會計處理等手段加以掩蓋,從而產生財務信息不透明和財務信息虛假的問題。
第六,高級管理人的風險。目前國內民營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多為原民營企業的負責人。他們往往缺乏金融知識,屬于金融業務的門外漢。由于不諳金融企業的運作規律而且沒有風險意識,民營企業家們往往還是依照以往經營實業公司的經驗運營金融控股公司,常常出現違規操作而形成重大的風險。4民營金融控股公司準入風險的法律監管
首先,在民營金融控股公司準入時,要建立一系列的準入控制制度。(1)建立多級許可證、許可證收費及許可證拍賣制度。根據民營金融控股公司的資質、資信、資金實力和經營狀況確定不同的等級的許可證,規定不同的經營范圍,低等級許可證持有企業可以視其經營狀況和相應的經營期限逐級向上申請高等級的許可證。申請機構領取和更換許可證時,須向監管當局繳納一定的審查費、注冊費等相關費用。另外,再通過許可證拍賣的傳遞信息功能,促使申請機構主動顯示真實信息,從而解決了市場準入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2)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制度。堅持所有權、經營權分離,嚴格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只有精通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士才能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而不是民營資本的所有者當然地成為高級管理人員。(3)要求設立一定規模的注冊資本和合理的股權結構。民營資本在金融控股公司準入時必須投以一定規模的注冊資本金。公司出資人的股權配比及股東人數也必須安排合理,以保證民營金融控股公司的運作安全性和治理結構合理性。(4)審核公司的經營地域和業務范圍。民營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場準入要充分考慮其業務開展主要區域金融資源的供給與需求情況,防止出現某一區域內金融機構的的惡性競爭,從而引發風險。公司的業務范圍應當經由監管機構依法審查批準。未經監管機構的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活動。即使是在經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的具體業務品種也應當按照規定經監管機構審查批準或備案。
其次,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金融領域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問題,容易引起欺詐行為。民營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場準入要求我國監管機構監管能力的提高,能夠對民營金融控股公司行使有效的監管職能,以適應市場化的進程。民營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問題,有些并不是因為這種經濟體本身的問題,而在于政府監管的缺位。民營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重視事前的審慎防范,重視制度的制定與實施。監管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民營金融控股公司日常業務經營的監督與管理,即要及時建立起民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經營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經營風險預警制度、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審計制度等。通過各種稽核手段對民營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市場風險及資產流動性進行風險監督和調控,同時加強包括經營范圍、經營品種、經營合規性的業務監管。
再次,加快專門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進程。現有的金融法律及《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都有規范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這種規范是間接的、低效的。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組建、經營、法律責任等作詳細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要大膽地借鑒和吸收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先進的立法經驗,同時也要結合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現實狀況,尤其要考慮到民營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在原則、程序、方法上有別于一般的《公司法》、《銀行業監管法》等法律法規。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動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規范其運營行為、追求效率與效益的同時必須要兼顧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防范可能的風險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社會成本,保證社會金融經濟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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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金融業在轉型時期的一種重要創新手段,也是我國現行金融分業體制下金融綜合經營的主要載體。金融控股公司與一般的企業不同,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民營金融控股公司,均屬于高風險經營的企業。如果讓一些不合格的成員或素質過低的成員進入該領域,很可能使一國金融市場發生競爭無秩序、關聯交易過度、違規操作頻發等風險。因此,我們有必要從“準入”這一環節上分析我國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控股公司領域的風險,并由此探求對其準入風險的控制措施。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民營金融控股公司;準入風險;法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