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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國有資產流失的應對策略;外資形成行業壟斷的應對策略;維護我國國家經濟安全的建議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明確界定國有產權、形成完善的國有資產退出監督體系、設置有效的反壟斷機構,構建良好的并購法制環境、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監管、從經濟開放角度構筑國家經濟安全機制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外資并購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是把“雙刃劍”。對我國經濟發展既有正效應,也有一定的負效應,比如國有資產流失、外資壟斷的形成以及國家經濟安全受到威脅等。我國必須采取一定策略積極應對外資并購的負效應,盡可能使跨國公司履行與其財富相匹配的社會責任,使其在我國長遠發展,成為好的“全球公民”。
關鍵詞:外資并購;負效應;應對策略
外資并購我國國有企業,從根本上說是利益驅動,它追求的是高額利潤,必然會與我國的利益產生一定的沖突,比如外資并購可能帶來壟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威脅國家經濟安全等問題。我國在推動外資并購業務過程中,必須清醒認識到外資并購的負效應,并采取相應的應對策略,防范可能出現的風險。
一、國有資產流失的應對策略
(一)明確界定國有產權
通過產權界定明確國有資產的歸屬關系和管理對象,不但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塑造合格的市場經濟主體,更有利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界定國有資產的產權,就是要明確界定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等產權的歸屬,應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要界定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最終歸屬權,把一切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界定清楚;二是要界定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職能的分離而產生的其他產權。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主要依據資金的來源渠道劃清國家資金的投入數量及權益歸屬關系。根據“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我國國有資產的具體成因,主要從三方面界定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歸屬關系:如果原始投資主體是國家,則該部分資產是國有資產;國家原始投資增值部分是國有資產;由國家優惠政策形成的資產,包括稅前還貸、減免稅收等形成的資產也是國有資產。
(二)形成完善的國有資產退出監督體系
國有經濟退出中完善的監督機制是保證國有經濟高效退出的前提,沒有監督或者監督不力都會造成外資并購時國有資產的流失,因此,必須構建一個高效的國有資產退出監督體系。該體系應由企業外部監督體系和企業內部監督體系構成。
企業外部監督體系是指獨立于企業之外,由政府和社會共同推動形成的國有資產退出的監督體系,它包括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政府監督由行政司法部門監督、審計及外派監事會監督及財政監督組成。行政司法監督主要是指國家行政管理及司法部門對國有資產的運作主體進行的工商行政監督、稅務監督以及法律監督等,保證國有資產政策的落實、解決國有資產產權糾紛以及防范國有資產流失;政府審計及外派監事會監督主要是對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部門、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等在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變動等方面進行監督;財政監督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內部監督。國有資產的社會監督主要是由社會中介機構在國有資產退出時進行的監督,主要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完成。
企業內部監督體系主要是在完善的國有企業治理機制下,由監事會、獨立董事以及內部審計進行的企業內監督。監事的監督主要是對董事會行為的監督,重點監督公司法規、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獨立董事主要是監督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決策行為,監督他們在決策過程中是否有不科學、不公正、侵害公司利益或股東利益的行為。內部審計是通過監督、評價和防范等職能的發揮對本單位及其所屬部門實施的監督。內部審計既可以發現本單位經濟活動中的錯誤,又可以對潛在的經濟錯誤起到震懾作用,從而有效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
二、外資形成行業壟斷的應對策略
(一)設置有效的反壟斷機構,構建良好的并購法制環境
2007年我國通過了反壟斷法。反壟斷法草案對反壟斷機構的設置是所謂的“雙層模式”,即“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前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法學、經濟學專家組成,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反壟斷工作。后者則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負責具體執法工作。與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相比,中國的反壟斷主要針對兩類企業——公用企業和在華跨國公司的壟斷行為,以及消除和防范行政壟斷,鑒于這些企業往往有著盤根錯節的復雜關系,調查難度大,尤其是行政壟斷還涉及到政府的公權力,這就要求反壟斷執法機構必須要有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否則,法律的公正就難以保障。
但目前的反壟斷法在機構設置上有其尷尬之處。假如把反壟斷法的執法職能授予給一個統一的機構,這極有可能挑起法律之間的沖突,對現有的行政管理體制帶來重大的沖擊,從而使反壟斷法的執行陷于無窮無盡的旋渦和爭執之中。假如目前的分散執法模式不變,那么反壟斷法在不同領域、部門又無法得到一致的執行,從而會破壞法的統一性和執法的嚴肅性,也可能會使被規制對象想辦法鉆法律的空子。特別是在現有部門利益格局之下,反壟斷政策目標一旦與其他政策目標沖突,極有可能使其他政策目標超越反壟斷政策目標之上,這都會使得反壟斷法可能被擱置,成為美麗的裝飾。
由于現實經濟情況的復雜性,實踐中的并購行為是否違反了《反壟斷法》僅僅憑立法上的規定很難做出判斷,行政機關要根據不斷變化的形勢,做出更有針對性、更富政策性的規定。另外,對外資并購的規制還需要司法的介入,因為司法手段是《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最根本保障,沒有這種保障,法規政策只是紙面上的抽象規定。
反壟斷一定要力度得當,反壟斷的政策法規不能偏“左”,導致外資對我國市場實際壟斷的形成;也不能偏“右”,阻礙合理外資并購的發生。在制定相關法律政策時,要綜合考慮市場集中度、市場容量、市場效率以及技術和產品創新等多方面因素。
(二)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監管
在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同樣的國民待遇的基礎上,加強對外資企業生產經營各個方面的監管,加強關聯交易審計、強化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其利用我國市場經濟的不完善以及它們的技術資本優勢壟斷市場。一是要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應該在外資企業生產經營的所有領域展開,包括外方實際資金到位情況、占用土地的出讓價格、中方職工權益的維護、商品進出口管理以及納稅情況等。監管過程中,要盡可能減少現在的雖有眾多監管部門但仍有“監管真空”現象的出現。要加強外資并購活動的會計核算和審計調查,強化信息披露制度,防止跨國公司利用國際轉移價格扭曲在我國分支機構的財務狀況,防止“高進低出”、偷漏稅等非法行為和不正當競爭。二是監管手段的轉變。現階段,我國工商、稅務、海關、土地管理等部門集中組織的年檢時監管的主要手段,監管手段應該向制度化發展,建立在公開、透明、可預見的制度之上,減少隨意和人為因素,使違規成為容易被發現和代價巨大的行為,從而對外資企業形成足夠的事前威懾作用。
在加強對外資企業監管的基礎上,逐步建立由政府、企業、公眾共同參與的制度框架,促使跨國公司切實履行與其財富相匹配的各種社會責任,使跨國公司不僅為我國經濟增長和競爭力提升做出更大貢獻,而且履行其應盡的社會義務,將自身塑造為好的“全球公民”。
三、維護我國國家經濟安全的建議
(一)從經濟開放角度構筑國家經濟安全機制
一國的國家經濟安全程度,其根本取決于該國的經濟發展和綜合實力,但是這并不否認對外開放在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中的作用。各國對外開放實踐和經濟發展成效表明:大開放,大安全;小開放,小安全;不開放不安全。大開放的結果必然是大安全,但是大開放的過程并非是安全的。安全的基礎是經濟的發展,開放的目的是發展經濟。在開放的過程中,要與世界各國形成經濟上緊密的相互依存關系,在相互依存中獲得發展和安全。進入21世紀后,我國應該積極創造條件擴大開放。就開放國別結構來講,今后在保持和進一步擴大對發達國家開放的基礎上,加速推進對發展中國家的開放,實現我國對外經濟開放外部區域構成的基本平衡,形成市場充分競爭的格局;就開放地區結構來說,今后在深化和進一步擴大東部經濟地帶對外經濟開放的基礎上,加速推進中、西部經濟地帶的對外開放,實現我國對外經濟開放內部區域構成的基本平衡;就開放客體結構來說,由商品開放為主轉向生產要素開放為主,實現我國對外經濟開放客體之間“質”上的有機聯系和“量”上的內在比例;就開放產業結構來說,要使第一、第二和第三產業之間在對外開放上保持相對均衡;就開放流向結構來說,今后在繼續擴大內吸型開放即“引進來”的同時,加速擴大外擴型開放即“走出去”的比重。
(二)盡快建立、完善國家經濟安全管理機構
首先,對目前已有的國家經濟安全管理機構的運行機制、績效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予以改進,總結經驗用于其他國家經濟安全機構的建設。在頂層機構尚未建立之前,先在某些重要領域、重要區域建立有關經濟安全管理機構,以彌補經濟安全管理的空白。其次,盡快建立國家經濟安全管理體制的頂層機構,對設在政府有關部門內的國家經濟安全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的戰略指導與管理。第三,在頂層國家經濟安全管理機構建立之前,可以通過加強各個政府部門內協調、磋商的方式,提高我國國家經濟安全管理的整體性。最后,根據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在政府官員知識結構和人才配置方面做出改進,使我國政府官員了解、熟悉、掌握國家經濟安全事務方面的知識。
(三)提高我國技術水平,使我國經濟發展方式以創新型為主
一國國家經濟安全程度的高低根本上取決于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綜合國力。而自主創新程度又很大程度地制約著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要提高我國國家經濟安全程度,必須改變目前以模仿型為主的經濟發展方式,走向自主創新型為主的經濟發展方式。過去搞封閉式的自主創新,或者是企業內部自主創新,或者是一國內部自主創新。現在要轉向開放式的自主創新:以我為主、聯合創新,整合企業外部乃至全球科技資源,采取“全球模式”從事研究開發、自主創新,從根本上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