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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對20世紀初期即蘇區革命前贛閩邊農村民間傳統借貸的現狀、運作及其與社會經濟關系的重新考察,認為當地的農村民間借貸關系不僅具有普遍性,利息也不是學術界長期所認定的那么高,而且它與當地農村社會經濟運行與發展具有不可或缺性,其具體的運作則具有很強的市場趨向性;民間借貸不是需要不需要的問題,而是政府如何加以規制與調控的問題。
關鍵詞:20世紀初期;贛閩邊;民間傳統借貸;市場趨向性;農村社會經濟;政府規制與調控
中國農村社會歷史久遠的民間傳統借貸,因其較高的利息率及其對加劇社會貧富分化所具有的推動作用,在20世紀的社會革命中被一般性地與“高利貸”劃等號,債權人以債權獲取合法的非勞動收入則統統成了社會的寄生蟲而被認定是革命的對象。長期(五四前后開始,50年代以后是“一邊倒”)以來,傳統民間借貸在學術界長期也被籠統冠之以“高利貸”而倍受責難,道德評判多于甚至替代了經濟理性分析。進入90年代后,李金錚等農村經濟史專家貢獻了一批重要成果[1],對20世紀上半葉的華北與部分江南農村的借貸問題進行了較系統的研究,認為經營高利貸不僅有地主、富農和商人,也有農民;農村借貸還包括農民間的互助性借貸;高利貸有殘酷剝削的一面,同時也有金融調劑的作用,農家經濟離開高利貸是很難運轉的。這些研究是對學術界有關農村民間借貸研究結論的重要突破。但是,一方面,學者仍然片面而籠統視民間借貸為高利貸,甚至認為它破壞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和農民生活的正常運轉以及社會的進步[2],另一方面,學界對農村民間借貸的市場趨向性、債權人的經濟剝削與社會責任等問題則或研究不夠或沒有涉及;同時,20世紀30年代的贛閩邊地區,是當年蘇區革命的中心,鄉村民間借貸被統稱為高利貸并認定是革命興起的主要原因,而在該領域卻還沒有看到改革開放以后有關該地區研究的新成果。如能對該地此前的農村傳統民間借貸重新進行“實事求是”的全面考察與分析,不僅對深化蘇區革命乃至中國近百年農村社會變革的研究,而且對糾正長期簡單視農村民間借貸為“高利貸剝削”的傳統認識,對社會產權和社會信用遭受重創的中國農村加速金融改革、促進民間資金等生產要素的流通與優化配置、重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產權制度與社會誠信等等,都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與現實意義。本文以20世紀初期,即清末民國前期(1900-1930年)的贛閩邊農村為個案,通過對原有文獻資料、新近出版的方志資料和多年田野調查資料的重新研究,從民間傳統借貸的現狀、借貸雙方的經濟選擇與運作、民間借貸與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與社會政策問題等四方面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見。
[1]李金錚著有:《借貸關系與鄉村變動——民國時期華北鄉村借貸之研究》(河北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民國鄉村借貸關系研究——以長江中下游地區為例》(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和《舊中國高利貸與農家關系新解》(《浙江學刊》2002年第6期)、《20世紀20-40年代典當業的衰落》(《中國經濟史研究》2002年第4期)、《二三十年代華北合作社借貸活動及其效果》(《史學月刊》2000年第2期)等重要論著。另外,馬俊亞則有《典當與江南近代農村社會經濟關系辯析》(《中國農史》2002年第4期)等論文。
[2]王天獎:《近代河南農村的高利貸》,《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2期;傅建成:《二三十年代農家負債問題分析》,《中國經濟史研究》,1997年第3期;;李金錚等最近發表的《20年來近代鄉村經濟史研究的新探索》(《歷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181頁)也仍然統把近代鄉村私人、店鋪和典當業視為“高利貸”。
(一)
中國長期的傳統商品經濟發展進程顯示,現金貨幣的流向有“嫌貧愛富”之習性,商品經濟越發展,商品交換中的現金貨幣流向越是往商貿繁盛的城鎮地區集中,廣大農村在商品交換中則總是相對處于現金貨幣的潰乏中;同時,隨著農村商品經濟及相應的市場競爭的發展,一方面農民與貨幣市場的關系有逐步加強趨勢,另一方面農村的貧富分化也相應增長。因此,在中國漫長的傳統商品經濟發展進程中,因農村生產資料的配置與農民生活資料的調劑而發生的民間傳統借貸,在農村社會便具有了悠久的歷史。至清末民初,隨著西方近代商品經濟的強烈沖擊,主體上仍處于自給自足的中國傳統農村經濟結構逐步解體,傳統家庭農民生產者日益被卷入近代世界商品市場之中并進一步加強了與貨幣和城鎮市場的聯系,在傳統商品經濟體系中原本就呈現金潰乏的廣大農村,因傳統農業經營與新興工商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等價交換”的弱勢地位,貨幣這一特殊商品更呈日益枯竭的狀況。與之相適應,一方面導致了農村貨幣借貸的更加困難,另一方面則是農民對貨幣這一特殊商品需求的增加和民間借貸在利息趨高中的增多。江西之贛南和福建之閩西,地處東南沿海腹地和贛閩粵三省商貿交流的要沖,隨著潮、汕開埠并進入20世紀初葉,邊區的商品交換關系則迅呈增長與發展之勢[1];經營農業弱勢產業的邊區農民,對現金貨幣的需求也日趨增長,此時,邊區農村民間借貸關系與昔日相比,雖無大的變化,但它也在利率趨高和傳統借貸方式傳承的基礎上日見頻繁。就當時邊區農村的民間借貸關系觀察,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現金借貸、實物借貸、“打會”與典當等。
現金借貸是邊區農村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之一。它是中國農村社會歷史悠久的一般性民間有息借貸。在閩西的長汀、上杭、武平、連城、永定等縣農村,這種民間現金出借稱“放利”[2];在江西贛南,現金出借則稱之為“放債”,也有稱“放利”者[3]。它不僅有雇農、貧農、中農因生活周期性或特殊困難向地主、富農和宗族公堂借貸,也存在著富裕階層之間(即地富間、地富與商人間、富農之間、地主之間和商人之間)的商業性借貸與遇紅白喜事、天災人禍的特殊借貸,還有貧農間、中農間和中貧農間少量的小額生活費用的短期周轉性借貸。每至年關或次年青黃不接,或婚喪建房、疾病災禍,缺糧少錢或外出挑擔經商,短期無法周轉的農民,便想方設法拜托親朋關系向地主、富農及其它富裕人家,或向宗族公堂告貸現金。在贛南興國縣的永豐區農村,地主集中住在贛縣的白露墟,為“不在鄉地主”。該區農村能有錢出借的“主要是富農”(其實包括中農,因為當時農村階級劃分標準把“有余錢剩米”的中農都劃為富農[4]),即“貧農向地主借錢的完全沒有”,向富農(實際包括中農,同上)借錢的占80%,20%向公堂借,富農則向地主借錢[5];在尋烏,有錢出借多是大中地主、公堂和“新發戶子”(指以力作致富的新中農。當年認為“新發戶子”是最可惡的富農);而“以借額論,中地主占到50%,新發戶子占30%,大地主及公堂占20%。以借貸起數論,新發戶子最多,占75%,中地主占20%,大地主及公堂占5%[6];在寧都10村1003個農戶的調查中,債務人達438戶,占43.67%[7]。在整個閩西鄉村,地富與貧苦農民間、農民之間的周期性生活與應急性的現金借貸更是普遍的存在[8];至于商人之間、商人與礦工之間、商人與農民之間的生產與商業往來債務借貸,閩西有商人債主貸借給農民、手工業者間的放槽紙、放賒紙、做豬本、牛本、煙葉本、豆餅本[9]和商人對葡萄種植農民借貸的肥料、鹽等生產經營性債務[10],贛南則還有商販或商店向采鎢礦工[11]、蔗農[12]賒借的工具、肥料、伙食等前期生產性資本。另外,在武平縣農村,還有一種“放利”叫“火煙關”,又叫“孤老利”。這種放債,多限期在三個月內完成借貸往還手續,如借款10元,每日早晨見借戶煮飯之炊煙,債主便到債務人家收取利息1角,如無錢償息,到月底并入本金計算利息;假定3個月內均未償息,到期本利共計就是21.97元[13]。與此同時,閩西與贛南都普遍存在由賭棍借去做賭本用的“月子利”和“墟子利”;它以一月或農村集一墟為期,借一元還兩元,不過這種借貸與上述所謂的“孤老利”借貸一樣,也多為賭徒借貸且是“少有”的[14]特殊借貸。就整個邊區廣大農村而言,現金借貸都是普遍存在的[15]。
實物借貸仍是邊區民間傳統借貸中最主要的形式。它是指農民日常主要生活物品的借貸,如谷米、食油、豬肉借貸和耕牛的租借等。在當年邊區農村現金貨幣處于枯竭狀態的情況下,這種借貸多半是邊區貧苦農民為解決周期性困難周轉而發生的借貸,其中稻谷的借貸是邊區農村最普遍、最常見且數量最多的實物借貸。“貧農為了過年,故十二月(指農歷。引者注,后同)要借谷,為了蒔田,故三月要借谷”;有的向地主富農借,有的向公堂或義倉借[16]。如遇青黃不接又加災荒等特殊情況,即便是生活上較好的中農,也須借貸[17]。同時,在贛閩邊山區,只要有茶山的地方都是山多田少的地方,因此都存在食油的借貸現象;許多農民甚至連平時生活中的吃油都得借,“打禾了,沒有油吃,提個壺子跑到地富農家里借一壺油”;而多數貧農多半是在家中沒有糧食而地富錢谷又都不肯借的情況下,“迫著只得借油,借了油去變賣成錢,再糴谷子吃飯”;有的貧農還靠借來的油,拿到集市上,“發賣得錢,以濟急用”。因為對于生活貧苦的農民而言,食油與米谷兩廂比較,前者是可以省去的消費,加上油利的借貸利息高,故貧農一般不敢借油吃。結果相對借谷而論,農民借油吃的僅為少數[18]。另外,邊區農民間相互借肉和借牛耕田也是常有的事。一般說來,邊區農戶家家每年會養上一、二頭豬,但各家宰殺時間不可能相同;逢年過節或農忙之時,市鎮上屠案有肉、村中或鎮上有人家中殺豬,急需者便去借肉,親朋間可以不要任何利息,待自己殺豬時如數歸還,但一般關系尤其是市場上賒借則必定要取息;在武平農村是“借肉一斤,秋冬時還谷一斗[19]。至于邊區農村存在的牛力借用,一般不叫借,而叫“租”,即“租牛耕田”[20]。
邊區農村的“打會”,也是當時民間借貸的重要形式。所謂“打會”,也叫“邀會”、“請會”、“合會”或“湊會”等。它具體的運作則有“搖會”、“輪會”、“標會”等方式[21],是被邊區民眾稱之為中下層農民之間一種帶有互助性質的有息借貸,并為民眾尤其是許多中下層農民所采用。“打會”會期又分長年會、半年會、月子會、四季會、隔年會等多種形式。長年會是六個人,六年完滿。除頭會外,每人出洋十元,共五十元,交與頭會。隨后以“沒本蓋利制度”輪流得會款。“半年會采取標息制度,每半年標一次”,人數八個起碼,九個、十個、十一個以至二十多個都有。半年會不是沒本蓋利,而是每半年一了。“打會”的目的,“如為了娶媳婦,做生意,死了人要埋葬,還帳等等”[22]。1929年,尋烏城薛某,“邀了十個人打了一個‘月月標’的會,每人五塊錢,共五十元起本,開個小雜貨店在城隍廟側邊”[23];尋烏城居民陳亞魁,當年為了娶老婆,也是自已通過邀會解決的[24];另據記載,當年會昌縣有40%的農戶要以邀會形式解決急用款[25];武平縣的民間打會也極為盛行,“邀會”成了當地各階層人家“遇上婚喪喜慶、修房經商等事,籌借款最快最好的形式”[26]。當然,要加入這種帶有互助性的“打會”組織或“邀”或“請”到這種“會”,需要交納一定的“會金”和標利,而且還要很大的人情;因此,極貧苦的農民就很難進行邀會或請會。能“邀會”、“請會”的多半是中農階級及小商人;其次是“半自耕農,佃農中有牛力、農具者,自耕農和市鎮上較活動沒有破產危險的小商人,他們邀會才有人來。”[27]
[1]溫銳、游海華著:《農村勞動力的流動與農村社會變遷:20世紀贛閩粵三邊地區實證研究》,第三章“五、傳統商品交換到農村第三產業的興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257頁。
[2]李永榮等:《舊社會的武平民間借貸》,福建武平縣政協文史委編:《武平文史資料》(1990年),總第11期,第50頁;溫銳等1996-2000年間在贛南農村的實地調查訪問記錄。
[3]:《尋烏調查》(1930年5月),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1頁;另見1996-2000年間溫銳等在贛南閩西農村的實地調查訪問記錄。
[4]請見溫銳:《試論土地革命戰爭中農村階級劃分的標準》,《江西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1987年,第1期。
[5]:《興國調查》(1930年10月),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84頁。
[6]:《尋烏調查》(1930年5月),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202-203頁。
[7]經濟部江西農村服務區管理處編印:《江西農村社會調查》(1938年5月),第153頁。
[8]《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之政治決議案》(1929年7月),見中共福建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編:《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福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9頁。
[9]中共閩西特委:《第二次擴大會議關于土地問題決議案》(1930年2月25日),福建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編:《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續編),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0-201頁。
[10]嚴中平:《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第333頁,科學出版社,1955年8月版。
[11]江西建設廳編:《江西建設匯刊》,1930年1月,第77-81頁;《正氣日報》,1948年6月14日。
[12]胡百森:《綿綿蔗糖史,悠悠甜與苦:贛縣蔗糖業史》,參見贛縣政協文史委編:《贛縣文史資料》(1993年印刷),第3輯,第3頁。
[13]李永榮等:《舊社會的武平民間借貸》,見武平縣政協文史委編:《武平文史資料》總第11期,第51-52頁。
[14]孔永松等:《閩西革命根據地的經濟建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1頁;:《興國調查》(1930年5月),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202-203頁。
[15]1997-2000年筆者在閩贛邊各縣農村的實地調查訪問記錄。
[16]:《興國調查》(1930年10月)和《尋烏調查》(1930年5月),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203、147頁;另見孔永松:《閩西革命根據地的經濟建設》,第72頁。
[17]廖樂暄:《吳月波烈士二、三事》,見贛縣政協文史委編:《贛縣文史資料》(1993年),第二輯,第60頁。
[18]:《尋烏調查》(1930年5月),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9頁。
[19]李永榮等:《舊社會的武平民間借貸》,武平縣政協文史委編:《武平文史資料》,總第11期,第52頁;廖樂暄:《吳月波烈士二、三事》,見贛縣政協文史委編:《贛縣文史資料》(1993年),第二輯,第60頁。
[20]:《興國調查》(1930、10)和《尋烏調查》(1930、5),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8-149、205-206頁;李永榮等:《舊社會的武平民間借貸》,《武平文史資料》總第11期,第50頁;作者在邊區寧都、瑞金、會昌和長汀的實地調查訪問記錄。
[21]作者1996-2000年間在贛南閩西農村的實地調查訪問記錄。
[22]:《尋烏調查》(1930年5月),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53-154頁。
[23]:《尋烏調查》(1930年5月),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84頁。
[24]溫銳等1999年12月在尋烏縣城陳亞魁家的實地調查訪問。
[25]江西省會昌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會昌縣志》,新華出版社,1993年,第373頁。
[26]李永榮等:《舊社會的武平民間借貸》,武平縣政協文史委編:《武平文史資料》,總第11輯,第52頁。
[27]:《興國調查》(1930、10)和《尋烏調查》(1930、5),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203、153頁。
典當則是贛閩邊農村社會民間傳統借貸中的一種實物擔保借貸。典當按典當的期限或物品的價值量區分為二種:在閩西,按典當期限分別叫“典當”和“少押”[1],贛南的興國等地則以物品的價值量區分為“大當”和“小押”[2]。閩西的“典當”一般以十個月或十二個月為滿期;少押多以三至六個月為滿期[3];當物有衣飾、棉被、錫具、木器、農具等。當物都規定期限,過期不贖,須事先辦理轉期手續,否則成了“死當”,押品則為當鋪所有[4]。興國農村典當中的“大當”期限以十個月為滿期,到期不贖,延一個月后則為死當;“小押”則是一種非正規的典當借貸,沒有專門的典當店鋪,多數是典當雙方在自己家中私下進行,即“貧苦工農苦得很時,拿了東西跑到富農家里,求押點錢”[5];與大當相比,除利息相同外,小押的期限則比較短,一般為一、二個月。
就上述四種借貸屬性而言,邊區的借貸又可分為維持生計的消費性借貸和生產性借貸兩類。以維持生計的消費性借貸論,1930年所調查的興國八戶農民中,先后都與富戶或當鋪有過債權往來;閩西鄉村的“小民多是無田之家,須向田主討田耕作,每至耕種耘田時節,又就田主借谷米,乃至終冬成熟,方始一并填還”[6]。從生產借貸而言,隨著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除傳統生產性與季節性應急借貸外,又進一步發展了以外出打工經商創業為目的的借貸關系。綜合邊區借貸關系的四種兩類,它展示的情景是:福建龍巖的羅溪鄉,農民中30%以上吃“高利貸”,有100余戶人家的渡頭保,吃“高利貸”者占70%[7];江西的會昌縣90%農戶要靠借貸渡荒、渡災[8];占尋烏人口70%的貧農,普遍不夠食而且欠債,其中有10%的“借米借鹽是常事”[9]。邊區農村民間借貸關系的普遍存在由此可以想見。
當年邊區民間普遍的借貸關系得以維持,靠的是普遍存在的社會信用環境。那時,民間借貸關系的形成與建立,一般需要當面雙方言定,并訂立借貸契約字據,或再加第三方證人作保,一般還指定抵押物品。抵押品多半是田地、房屋、家禽、較大的農具等,而借貸契約則稱之為“借字”[10]。在尋烏,“貧農無田可指,多半指房子,指牛豬”,并且“都要在‘借字’上寫明”[11];在福建長汀,“有以金銀首飾及貴重物品作抵押者;有以不動產房屋、店鋪、田地作抵押者。一般將屋契、田契交給債主,如無契據應寫‘借字’為據”;如沒有任何財物作抵押而發生的借貸,則須要同時有擔保人或寫有“借字”;長汀貧農主要是“通過熟人向他人告貸,向債主作口頭與書面擔保,按期計息”即可[12];而在寧都,依靠信用借款(借錢時憑口約或字據,即可通融)的債戶則占4/5以上[13]。至于典當,它是一種純粹的動產擔保,完全是依靠實物信用的方式,因此,不論其是否相識,個人信用如何,借款的多寡,物品的精粗等,只要有可抵押的物品就貸予相當的資金;它既簡單又迅速,且又深入內地窮鄉僻壤,所以和農民關系還特別緊密。可以這樣說,無論是抵押借貸還是信用借貸,借貸雙方之間都存在著一種經濟契約關系。借貸行為的發生全賴于債務人與債權人對彼此私有產權的尊重和相互間的信用度。
總上所述,在20世紀初期的贛閩邊農村,農民依靠在民間長期形成的社會信用與通行貫用的社會契約,通過現金、實物等四種主要借貸方式,形成了邊區農村普遍盛行的民間借貸關系。
[1]李永榮等:《舊社會的武平民間借貸》,武平縣政協文史委編:《武平文史資料》,總第11輯,第52頁;孔永松等:《閩西革命根據地的經濟建設》,第72頁。
[2]:《興國調查》(1930年10月),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207頁。
[3]孔永松等:《閩西革命根據地的經濟建設》,1981年版,第72頁。
[4]劉忠(回憶錄):《從閩西到京西》,龍巖地區文化局、文聯、文管會編:《閩西文叢》,1982年,第1期,第7頁。
[5]:《興國調查》(1930年10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207頁。
[6]中國地方志集成:《漳平縣志》(民國24年),卷一,輿地志,“風俗”。
[7]章振乾撰述:《閩西農村調查日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福建省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編:《福建文史資料》(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福建省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1996年版),第35輯,第180、59-60頁。
[8]會昌縣志編撰委員會:《會昌縣志》,新華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頁。
[9]:《尋烏調查》(1930、5),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32-133頁。
[10]據作者1996-2000年在贛南閩西農村的實地調查訪問記錄。
[11]:《尋烏調查》(1930年5月),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5頁。
[12]長汀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長汀縣志》,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3年版,第488頁。
[13]經濟部江西農村服務區管理處編印:《江西農村社會調查》(1938年5月),第156-157頁。
(二)
農村民間借貸長期為學術界與社會所譴責與否定,關鍵點是它被認定存在眾所周知的“殘酷剝削”或“高利貸剝削”。準確認識20世紀初期贛閩邊區農村廣泛存在的民間借貸關系,必須通過民間借貸運作的考察,分析借貸利息的形成及其與市場的關系,才能回答民間借貸中的上述“剝削”問題。在前述四種借貸形式中,“打會”或“邀會”借貸,不僅農民間自認為是一種親戚朋友間的互助,就是等老一輩革命家當年也認為是農民間或親朋好友間的“互相扶助”而非“剝削”[1],自然可以不花精力深究;“典當”借貸,其運作中不管是“典當”、“大當”或“少押”、“小押”,雖然利率普遍在月息二分以上,甚至高至三、四分,且當額愈小利率愈高,過期不贖即成“死當”[2],對貧困當物者甚是苛刻,但卻都是應救急之請和與雙方當面錢貨交易,情況特殊,關系清楚,農民間的交換規模也極其有限,故也可以不成為形成“經濟剝削”或“殘酷剝削”的主要問題。因此,本文這里重點著力分析的是人們長期關注、并且是邊區農村最為普遍的“錢利”和“谷利”這兩種借貸的利息與市場關系到底如何?
首先,我們來看邊區當年現金借貸的利息情況。邊區農村現金借貸的利息問題,因各地具體情況不同而存在一定差異。在江西尋烏,“錢利三分起碼,也是普通利”,占70%,加四利占10%,加五利占20%;在興國則“三分利(百元年利三十元)”[3];另據有關20世紀20年代贛南錢利借貸的調查,月息“自一分二厘起至三分不等,大約三分者,十分之二;自二分至二分五者,十分之七;不及二分者,僅十之一”[4]。在福建武平,1928年以前,利率月息為2.5-3.0%[5];長汀紙商出借是月利2-3分[6];又據蘇區革命時代的資料記載,革命前的利息,“龍巖每月二分為最低,連城、武平、長汀均三分,上杭、永定均二分半,最高利息各縣有到十二分的(惟不多)”[7]。如果將邊區已有14縣的資料列表論之(見下表1),邊區各地民間借貸年利最一般的是15-36%之間,最多或常利是20-30%之間,均值為26-27%
[1]:《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53頁。
[2]:《尋烏調查》和《興國調查》,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5、206-208頁。
[3]:《尋烏調查》(1930、5)和《興國調查》(1930、10),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5、201頁。
[4]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二輯,生活、新知、讀書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545頁。
[5]李永榮等:《舊社會的武平民間借貸》,《武平文史資料》,總第11期,第51頁。
[6]黃馬金主編:《長汀紙史》,中國輕工業出版社,1992年版,第51—52頁。
[7]《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之政治決議案》(1929年7月),見中共福建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編:《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第69頁。
表1:20世紀前期贛閩邊農村民間借貸利息統計表
資料來源:全贛南資料取自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二輯,生活、新知、讀書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545頁;龍南、瑞金、于都、贛縣、大庚資料:據孫兆乾:《江西農業金融與地權異動之關系》(1936年12月),見蕭錚主編:《民國三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86冊),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中文資料中心1977年重印,總第45306-45307頁;尋烏、興國資料:參見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5、201頁;寧都資料:經濟部江西農村服務區管理處編印:《江西農村社調查》(1938年5月印行),第158頁。整個閩西的數據取自:《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決議案·土地問題決議案》(1929年7月27日),參見中共福建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編:《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資料》,第98頁;連城、武平、長汀、上杭、永定、龍巖資料,見《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之政治決議案》(1929年7月),參見中共福建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編:《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資料》,第69頁。上述資料中,龍南、瑞金、于都、大庾和寧都的資料雖均取自30年代中期的調查,但據我們掌握的資料看,它與1930年前情況基本相同。
之間%。這一數值與我多年在邊區農村訪問調查中農民認可的25%基本相近,而與目前相關教課書均取當地年利高值30%或50%以上,顯然要低并更準確。另據有關學者的研究,在前近代中國農村的民間借貸中,官府通常是規定一個月息為2%左右的法定借貸利息率[1];如以此計,那么,年利應是24%。邊區錢利年息平均在26-27%之間,基本也是接近的。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為制止農村高利借貸,曾規定借貸利息不得超過年利20%[2];而當年邊區農民間通過“打會”或“邀會”形成的借貸關系,其錢利也是年利息20%左右[3];年息20%的錢利當年被農民稱為親朋好友間情誼上的“相互扶助”[4],那么26-27%左右的年利顯然是農民當時能接受的較正常利息率。所以,在當年因近代商品經濟沖擊而利息趨高情況下,國民政府將年利定在20%,最終難以行得通也就可想而知了。
[1]葉考信主編:《中國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20頁。
[2]李金錚:《政府法令與民間慣行——以民國政府頒布“年利20%”為中心》,《河北大學學報》,2002年第4期。
[3]根據1930年5月所做的《尋烏調查》中“邀會”舉例計算而來。見《農村調查文集》,第153頁。
[4]《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農村調查文集》,第153頁。
其次,現金借貸利息的高低與否,是由現金作為特殊的勞動凝結物,即一種特殊的或相對農村來說是稀缺商品,在當年的商品市場中具有的價值和所能獲取的商業利潤決定的。人所共知,在中國前資本主義的農村社會里,地主、小商人、債權人往往是三者集于一身,其所有的各種生產要素的投向則主要視利潤回報的最大化而定;同時,商貿經營向來有資金投入少而周轉快、獲利大的特點,因而在傳統社會經濟結構中首先實現向商業轉變的也往往是這些富裕階層。他們有的將現金投向商貿并直接從事商貿經營,如蘇區革命前贛南地區有“地主蛻化到資本家的一種形勢”和閩西“鄉村地主的商人化”,就是此一類型[1];他們投入的資金有多有少,但再通過當地叫“繳貨”的賒銷經營方式,其常年生意的經營周轉資金則可以擴大至二倍甚至三倍;做得好的如經營布匹的郭怡和、郭友梅,僅資“本三千元,從外邊繳(賒借)到五六千元”的貨,故“雖只三千元本,卻做得二萬元上下的生意”;經銷商貨,“三百塊錢貨,只付一百塊現,就可以拿得動”[2]。他們有的則是通過把錢借給從事商業的其他地主、富農、商人,以間接方式進行投資,讓借貸資本流向商業,參與商業利潤分割,如尋烏“富農向富農借錢,借債的用途是做米販、做豬販或者往城市開家小店",利息則是“加三利”,即年利36%;債權人借給尋烏城最大的雜貨店主陳志成3000元,“每年利息要九百元”,年利息也是30%左右[3]。在這里,經營資本比實際資本要擴張一倍以上和獲得30%左右年利息,就是貨幣擁有者投資的機會成本。再從邊區債務人借貸現金這一特殊商品在農村經濟活動中所獲得的利潤來看,同樣能說明利息高低的關系問題。由于邊區地處三省商貿要沖,大小傳統商道聯貫邊區廣大城鄉,當年邊區外出從事販買販賣或“兼做鹽生意”的農民挑夫們很多,興國縣農村則占到農民的10%左右[4]。這些挑夫們多是些貧農、中農,如果沒有什么本錢,都是通過說情或親朋關系借錢經營,然后在鄉村農家收買肉雞,挑往嘉應州(廣東梅縣)發賣,“一擔雞去,一擔鹽回,借洋一元,還鹽一斤做利”。當時,“一斤鹽一毛二三”,也即“借本一元,要還一毛二三的利”,即月利就達12-13%。一般一次外出經營,需借小洋50元左右,利息50斤鹽,即小洋7元多;但是,“一擔雞去,賺二十二元九,一擔鹽回,賺十二元四,共賺三十五元三”;扣除利息,一個月時間,可賺小洋28元左右。這種經營性商業,雖月息高達12-13%,而且路途辛苦、還有危險,但每天能賺一塊小洋,故“去做生意的人并不減少”[5],這28元(小洋)左右的借貸經營性收入,也與前述年利30%或相對于經營資本擴張的關系一樣,決定著農村這一小本生意借貸月利高達12%。可見農村現金這類特殊商品,其利息的高低也是由債務人在商品市場中的商業機會成本來決定的。就當時農村而言,如果擁有現金這一特殊生產要素,又能較好地把握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其機會成本是或能獲得30%左右的借貸利息,或能做動比實際資本大得多甚至大幾倍的商業貿易,或能獲取較為豐厚的經營利潤。
[1]《贛西南蘇維埃區域經濟狀況及經濟政策》(1930年10月12日),見江西省檔案館、中共江西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編:《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55頁;《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之政治決議案》(1929、7),見福建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編:《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第68-69頁。
[2]:《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64-65、74、119、63-64等頁。
[3]:《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6、63頁。
[4]:《興國調查》(1930年10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208頁。
[5]:《興國調查》(1930年10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208、209-211頁。
其三,20世紀贛閩邊農村民間借貸利息的高低普遍與借貸的風險大小有密切關系。從文獻資料和實地調查顯示,現金借貸利息較高的債務人多為下列三種人:(1)賭徒或好吃懶做者;(2)勞力較弱而家累繁重的農民;(3)家庭中逢婚喪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者[1]。這些人多數都是非常貧困,“財產很少,借錢多半是為消費或轉還別人債務,很不可靠”,很少用于生產或從事商業,經濟地位極端脆弱,隨時都存在著破產的可能;至于賭徒或好吃懶做者,借貸風險更大。因此,地富與其三元五元借給上述三種人,“零碎得很,還了來,也不能作個什么用……又不甚可靠”,甚至可能連本金都收不回[2];如果冒險出借,自然要向債務人收取較高利息和實行強迫性的物權抵押制,以作為其借貸風險的回報。同時,20世紀初期向現代轉型中的中國社會,長期處于政治動亂和連年不斷的戰亂之中;此時的邊區,長期處于地方軍閥的蹂躪之下。從1918年至1925年,寧都“連遭軍閥蔡成勛之張竹巖部、方本仁之常勝師、賴世璜之易簡團反復踐踏、蹂躪”[3]。在閩西,先后有李厚基、孫傳芳、周蔭人等軍閥率部入閩,陳國輝、郭鳳鳴、陳國華、張太成、藍玉田等大小地方軍閥割據一方;他們紛立卡局,籌餉征稅,擄人勒贖,攤派罰款;龍巖強派公路捐21萬元[4],武平“每日餉食籌要二三千元”[5]。在尋烏縣,城里的第一大商人郭怡和1916年遭到軍閥的搶劫,損失6900多元東西;小小篁鄉的大中地主、公堂、神會先后被派款“二三次”,“派了一萬多元”大洋[6]。軍閥們的橫征暴斂,不僅使廣大農民“求生無路,入地無門”,一般地主富農與中小商人也深受其害[7]。他們不僅擔心借貸血本無歸外,還有害怕“顯富”、“露富”,以遭至軍閥及其政府無休止劫富殺富的掠奪性征發、攤派或土匪的“劫富濟貧”,甚或因此喪失性命,故而閉借惜借,甚至“寧可挖窖埋藏,不貪這點利息”[8]。這是當年邊區農村民間傳統借貸風險之高和借貸困難的主因之一。借貸的高風險與借貸的困難,必然以高利息收益來維持。這既是當年邊區借貸利息趨高或高于傳統政府規定利率的主要原因,也是一個產權私有、經濟活動額基本是自由市場行為的前近代社會中經濟理性行為的必然反映。至于那些利息奇高的賭博借貸,確實可以將其視為高利貸,但其份額少而風險更大,則是特例,不必詳述。
其四,邊區農村民間傳統借貸利息的高低,還受到不同時期市場上物價的巨大影響,借貸利息率的高低則體現了市場經濟規律的制約,其中稻谷、食油等實物的借貸表現得最為突出。稻谷和食油的利息被現今社會和學術界公認是所謂最為利害與殘酷的“高利貸剝削”,也是邊區借貸所謂“剝削”中最受譴責的。然而其具體情況卻是如下:在閩西,“不論是去年冬天所借,或是當年一至六月夏收前所借的,到七月夏收時一般都要50%的利息,叫半利,即借一擔還三籮;重的有借一擔,三、四個月即須還二擔的,利息100%,叫對加利”[9]。在武平,谷利約為30%-100%,即春借一石,秋冬還本息谷一石三斗至二石不等[10]。贛南的情況與閩西鄉村完全相同:尋烏的谷利“均是加五,即借一石還一石半(三籮)[11];”興國農村借谷“都要百分之五十的利”[12];贛縣之大埠鄉是春借一擔,秋后連本帶息還“一擔五斗”,最重者也有還二擔者[13];會昌縣最低,秋收后加利25%[14]。根據我在曾長期生活過的贛南了解的情況和我們多年在邊區訪問調查所掌握的史實,稻谷借貸中“借一擔還三籮”是最最普遍也是為從舊社會過來的農民所確認的利息額。至于食油的借貸,雖然其與稻谷的借貸相比顯得太少,但其利息普遍是100%,即借一斤還二斤[15];這也是我們多年在邊區農村調查中得到證實的利息情況。然而,這種被認為理應詛咒的所謂“高利貸剝削”與市場的關系又如何呢?事實是,稻谷是貧農在年關或青黃不接之際向地富或公堂借,即“為了過年,故十二月要借谷,為了蒔田,故三月要借谷”,而到來年或當年的夏秋收成時償還[16]。由于稻谷不僅受當時借貸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而且還普遍受到借貸時處年關或青黃不接和還貸時處新谷登場兩種不同時節存在巨大差距的市場價格的影響。從表面上看,借谷“納高利,惟實際則否”[17];因為“冬春兩季,谷價大貴,較之秋天貴一倍,秋天每石一元半的,冬春常是三元”;夏秋與冬春相比,市場谷價相差100%;“因此,富農要將谷價所失,加在利息上面”[18]。顯然,實物利息率看似比正常的現金借貸利息率高出許多,普遍在50%以上,但仍然不能完全獲得市場應有的交易價格補償;即便是那一擔還二擔的特高之利,往往還是每年青黃不接時的五、六月間,它離新谷上場雖僅一、二個月,但恰恰正是這個時節的市場谷價,一般都還是不久夏秋收成、新谷登場時節的二倍以上;此時谷利取100%,充其量至多是一般市場價格的補償而已[19]。因此,從獲利來說,地富是“只愿賣谷,不愿借谷”,或寧愿借錢而不愿借谷(即你向他借錢轉而向他買谷);因為利息即使高到50%,也不如冬春把谷出賣可獲得50-100%有利”;同時還可以免受放“高利貸”之惡名[20]。這里的道理非常淺顯,受訪農民個個都十分清楚并且認同。所以,當年在邊區做農村借貸調查的也說:50%的谷利,拿“市價來說,并不算怎樣厲害”;貧農向富農借谷,“要有好大的人情,才辦得到”。谷物的借貸,對正處于無糧過日的貧農來說,能借到糧食無疑是雪中送炭,具有救急、救難性質。與此相同,人稱所謂當年“所有借關系中的最惡劣”的食油借貸,雖然有所謂“對加油”[21]之稱的100%的利息,但它仍如同谷利一樣,茶油在市場上出售還是比出借獲利更大,因此,地富往往也是“90%挑赴市場發賣,僅有10%是以“對利”借給貧農”[22]。從以上分析論之,不論是稻谷還是食油,其借貸利息顯然是隨市場上糧油行情而定;對出貸者而言,不論是獲得50%還是100%的利息,其實都只是獲取應有的市場價格收入的一種理性行為,雙方借貸關系的形成則與當時社會的市場價格緊密相連,并非是單一階級因素。如果說這些實物借貸還有什么其它關系,那就是在客家地區,農村社區與同姓家族往往重合,當地社會階級分層不明顯,子孫姻親關系又把鄰村別姓相連,居民地緣與血緣關系濃重,那帶有所謂“利息”的實物借貸,不僅不是“高利貸剝削”,而且還是民眾之間的一種“人情”幫扶或互助形式。
綜上所述,不論是從借貸常利、現金要素的市場回報,還是從借貸風險和糧油市場物價的季節性因素看,20世紀初期贛閩邊區民間借貸都強烈地受到市場經濟規律的制約,并具有濃重的市場趨向性。我們在關注它存在對借貸者“不等價交換”的所謂“剝削”屬性的同時,更應該正視它運行規則中所具有的市場趨向性和利率的高低并不是由債權人單方面所左右的本質特點;同時,還特別要正視在邊區農村社會分層不明顯的背景下,這種民間借貸所具有的民間傳統互助的特點,尤其是那長期最受譴責的谷物借貸更是如此。顯然,除前述的“孤老利”、“月子利”與“墟子利”等特殊的賭債和賭徒式風險借貸外,簡單將邊區民間借貸稱之為“高利貸”,或由此全盤否定其債權的結論是難以成立的[23]。
[1]章振乾撰述:《閩西農村調查日記》,《福建文史資料》,第35輯,第32頁。
[2]:《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6頁。
[3]余伯流:《中央蘇區經濟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頁。
[4]中共福建省委黨史研究室編:《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續編),第2-3頁。
[5]中共福建省委黨史研究室編:《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第3頁。
[6]:《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65、147頁。
[7]中共福建省委黨史研究室編:《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第3、8頁。
[8]:《尋烏調查》(1930年5月),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7頁。
[9]孔永松等:《閩西革命根據地的經濟建設》,第72頁。
[10]李永榮等:《舊社會的武平民間借貸》,《武平文史資料》,總第11期,第51頁。
[11]:《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7頁。
[12]:《興國調查》(1930年5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203頁。
[13]廖樂喧等:《中共贛縣黨組織的建立與發展概況》,贛縣政協文史委編:《贛縣文史資料》(1991年),第1輯,第28頁。
[14]江西會昌縣志編纂委員會編:《會昌縣志》,第209頁。
[15]:《尋烏調查》(1930年5月)和《興國調查》(1930年10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8-149、205-206頁。
[16]:《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7頁。
[17]章振乾撰述:《閩西農村調查日記》,《福建文史資料》,第35輯,第31頁。
[18]:《興國調查》(1930年10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203頁。
[19]據作者1996-2000年在贛南閩西農村的實地調查訪問記錄。
[20]:《興國調查》(1930年10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204、203頁;加見廖樂喧等:《中共贛縣黨組織的建立與發展概況》,贛縣政協文史委編:《贛縣文史資料》(1991年),第1輯,第28頁。
[21]:《興國調查》(1930年10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203頁。
[22]:《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8頁。
[23]本文僅論20世紀初期贛閩邊區所謂的農村“高利貸”;至于何謂“高利貸”問題,得待另辟專文詳論。
(三)
近百年來乃至今天,不少學者仍然認為:民間傳統借貸這種“高利貸資本既加速了生產者的貧困化,又使流通不能轉向生產,不利于擴大再生產”,或破壞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1]。然而,就20世紀初期的贛閩邊區農村而言,無論從事實上觀之,還是從理論上分析,農村借貸問題都不會是如此簡單。要準確地認識農村民間傳統借貸的社會性,必須把它放到當時當地農村社會再生產過程和農民生活中加以考察分析。
首先,民間借貸通過生活消費借貸對維系社會再生產起了重要作用。20世紀初期的贛閩邊傳統農村社會,山多田少,土地嚴重不足,農民維持生產與生活的手段,通常是“小部分靠正業大部分靠副業”;因此,農民兼業現象非常之普遍,其中,依靠地處三省傳統商道從事“挑擔是邊區農民傳統兼業的主要方式,一根扁擔、兩條繩索或兩個籮筐便構成了他們謀生的工具”[2];一般來說,如果農民每年能“盡其勤力”,“生活尚可勉強維持,不至十分艱難”;但是在受近代商品經濟的大規模沖擊之后,農村傳統副業破產,農民習慣的謀生手段逐漸喪失而又因長期戰亂找不到新的就業門路,以靠租種土地為正業的貧民在生活上就出現入不敷出,“萬分的困苦艱難,甚至無法維持”[3],普遍的“不夠食”;為維持生計,他們常常“拆東墻補西墻”,具體的就是依賴農村中地主、富農、公堂的借貸或通過典當借貸等方式,維持周期性的生活運轉和應急性的特殊生活消費[4]。邊區的上述農村借貸關系,根據情況相近的30年中期寧都縣農戶調查統計(見下表2),從借貸農戶數而非借貸額看,農民因生活必需的周期性借貸占29.91%,特殊應急用費借貸(婚嫁喪葬訴訟蓋房災害等費)占56.62%,兩者相加占到負債原因的86.53%,占債戶的絕大多數,而直接的農業生產負債者則相對不多。如此可知,農民生活中經常性、周期性借貸加應急性借貸組成的鄉村傳統借貸,在邊區整個社會再生產過程的生活消費中已成為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它至少有助于瀕臨破產的小生產個體在缺乏國家或社區有效救濟的情況下暫時得以延續其生存,盡管這類借貸雖然也可能使一部分卷入借貸的小生產個體難免陷于破產,使再生產中斷;但即使如此,也正如學者張忠民所云:“高利貸在任何時候也不可能使所有卷入借貸的小生產都陷于破產,使他們的再生產都中斷”;從社會宏觀角度觀察,它“主要只是使陷入借貸的部分小生產破產”[5]。所以,邊區民間借貸盡管其經濟職能主要在生產者的消費環節,而非生產環節,但由于中國傳統社會經濟始終是以生產單位和消費單位在時間、空間的合二為一為特征的家庭農戶經濟為基礎,為買而賣的農民經濟極不穩定,維持小生產的生活消費,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保障社會再生產的進行,尤其是在當年邊區正處于社會經濟的轉型時期更是如此。也正是如此,當年共產黨發動土地革命斗爭時,總是把谷物等生活資料也視作生產資料處理[6]而馬克思則說:受小生產性質所決定,農民的生活資料也是其“生產條件的基本部分”[7]。因此,在整個傳統社會的再生產過程中,邊區農村民間傳統借貸中的消費借貸部分同樣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參見郭蘊靜:《略論清代商業政策和商業發展》,《史學月刊》,1987年,第1期;王天獎:《近代河南農村的高利貸》,《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2期;傅建成:《二三十年代農家負債問題分析》,《中國經濟史研究》,1997年第3期。
[2]孔永松等:《閩西革命根據地的經濟建設》,第3-4頁。
[3]《中共福建省委關于閩西政治經濟狀況與今后工作方針的決定》(1929年3月8日),見中共福建省委黨史研究室編:《紅四軍主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續編),第2頁。
[4]:《興國調查》(1930年10月)、《尋烏調查》(1930年5月)和《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政治決議案》(1929年7月),參見中央文獻研究室:《農村調查文集》,第145-154、201-208頁;中共福建省委黨史研究室編:《紅四軍主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第67-69頁。
[5]參見張忠民:《前近代中國社會的高利貸與社會再生產》,《中國經濟史研究》1992年第3期。
[6]參見拙作:《理想·歷史·現實:與中國農村經濟變革研究》,山西高校聯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45-48頁。
[7]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77頁。
資料來源:經濟部江西農村服務區管理處編印:《江西農村社會性調查》(1938年5月印行),第156-157頁。表中反映的雖是30年代中期情況,但據我們調查考察,它與1930年前的情況沒有大的變化。同時,表中所列戶數與百分比,調查資料原文均有出入,但該表反映的情況和所要說明的問題則是準確一致的。所以,沒有去修改表中數據。
其次,贛閩邊地區的農村民間傳統借貸,已開始較多地向商業性借貸延伸。在當時的贛閩邊農村,農民除周期性補貼周轉日常生活需要借貸外,外出挑擔或“做點小生意”也“要向地富借錢來用作本錢”。在興國,有10%的中農與貧農“兼做鹽生意”;他們因沒本錢而“向富農借”,一般通過借貸小洋50元左右,進而實現前后一月左右的勞作和28元的小洋收入。正是有了這種經營性的商業借貸,農民能在戰亂中“去做生意的人”也“不減少”[1]。更值得關注的是,許多地富、商人做生意也要向有現金放貸的地富借錢,其“用途是做米販做豬販”或往市上開店經商。雖然此類借貸從成交次數看并不形成主體,但以成交絕對數額論,則都是大數,“普通總是二百元、三百元一借”,甚至千元數千一借[2],其總數則難說會比窮苦農民的小額借貸少;在尋烏縣城,全城的大小商家,商品賒借和現金借貸非常普遍,多的如布匹雜貨商郭怡和借貸的資金達2000多元,經常能賒借貨物商品萬元左右;藥材商王普泰,自己只有百多元本錢,借貸資金為600多元,占到全部經營資本的86%;有3000多元經營資本的雜貨店主陳志成,在縣城和吉潭、澄江兩墟市均開有商店,其中2000多元都依靠借貸解決,占全部經營資本的77%以上;其它如水貨老板盧權利、范祖先等,其生意都有賴商界賒借資金貨物維持經營[3]。在這里,借貸資本轉為商業資本,參與了商業運作,成了邊區城鄉社會商品流通的關鍵條件之一,從而也推動了農村社會經濟的再生和發展。其三,邊區民間傳統借貸除在生活消費領域與商貿流通領域發展外,還通過生產性借貸直接參與社會的再生產過程。近代以來,因傳統經濟結構的逐步解體和商品貨幣經濟日益發達,日常收入往往入不敷出的許多農民,在平時的農業生產中就常因農具簡陋或缺少農具,尤其缺牛力甚至種子,而要向地富租借,以維持簡單農業再生產的進行;前述的日常生活借貸多數也直接是“為了蒔田”等生產維持而舉貸的[4],實際也是直接用以維持簡單農業再生產。在邊區農村的武平、興國、尋烏等地都普遍存在“牛利”借貸,其做法則是農民耕田無力買牛或單獨養牛時,向地富或中農借租牛婆:貧農喂養此牛拿了耕田,每年出一定的利谷給富農;生了牛子,貧農富農各占一半。通過這種方法,貧農不僅解決了牛力缺乏而不能進行生產的問題,而且還有可能意外獲得一條小牛仔[5]。在尋烏,有17.5%的農民在平時的生產中,尤為缺乏牛力,基本的農業生產工具諸如犁耙也很少,因此,常在“農忙時節”“借牛”耕田[6],這是生產性借貸。與此同時,更為值得重視的是,清末民初的贛閩邊區,現金借貸還借助債主與農民、手工業者或作坊工場主、礦工間形成的債權借貸關系,直接進入社會的生產領域。在閩西,它是通過“放槽紙、放賒紙、做豬本、牛本、煙葉本、豆餅本等”形式直接進入農民與手工業者的生產領域[7],突出者是閩西長汀的紙業生產和贛南的鎢業生產。長汀的造紙,一般來說,紙的生產要經歷修山、備灰、砍青、修槽,再到開工做紙,周期10個月左右,造紙的整個過程都需要紙工工資、伙食及一些簡單設備的投入;而長汀槽戶的紙品生產,基本都是依靠民間借貸維持的(參見表3)。據黃馬金的統計分析,清末至蘇區革命前的正常年份,紙業生產中的借款約占整個生產投入的70%-80%[8],這說明長汀紙業生產對借貸的依賴程度之深。發達的贛南采鎢業也普遍存在同樣的情況。采鎢礦工多半是農村中的貧困戶,他們赴山采礦常常缺乏資本、工具等;解決資本缺乏的主要方法則由小販商人或富有者墊付采礦工人的伙食及開采用具等費用,待工人采鎢售賣得款后首先償還墊款,盈余或虧折則由出資者與礦工議定分攤。在大庚縣的西華山鎢礦,“工人在初次到礦之時或經濟困難時,每向本處店戶賒取油米或借貸款項”[9]。據有關資料記載,這種方式的借貸關系在當年的采鎢業中要“占十分之六以上”[10]。另外,借貸資本也已經逐漸進入邊區某些具有特色的傳統種植業,如贛南的甘蔗與蔗糖生產,閩西的葡萄種植。在邊區的贛縣、瑞金等地,農民普遍種植甘蔗和熬制紅糖;許多蔗農種蔗缺少肥料等生產資料,青黃不接時節生活又難以維持。這時糖商便乘機按半價預購蔗農的糖料,蔗農則以預賣獲得現金,用以養家糊口,種蔗熬糖,待到冬季砍蔗出糖時向糖商交納糖料[11]。這是糖商通過預買與農民建立的一種借貸關系。在閩西的上杭縣,葡萄干是該縣名優特產,但“種時需肥,腌時需鹽,貧農無資,乃向肥料商鹽商購借,除付利息外,制成品必須售予債權人”[12]。這是資本市場中包買商的資本借貸。事實上,在邊區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或生產領域,民間借貸實際也已成為邊區人民直接維持簡單生產或擴大再生產難以缺少的途徑;一旦喪失這種借貸,這里的再生產倒可能中斷。
[1]:《興國調查》(1930年10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208、209-211頁。
[2]:《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農村調查文集》,第146頁。
[3]:《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農村調查文集》,第64、78、63、74-75頁。
[4]:《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7頁。
[5]:《尋烏調查》和《興國調查》,見《農村調查文集》,第133、205頁;李永榮等:《舊社會的武平民間借貸》,武平縣政協文史委編:《武平文史資料》第11期,第50頁。
[6]:《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農村調查文集》,第133頁。
[7]中共閩西特委:《第二次擴大會議關于土地問題決議案》(1930年2月25日),福建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編:《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續編),第200-201頁。
[8]黃馬金主編:《長汀紙史》,中國輕工業出版社,1992年版,第51—53頁。
[9]江西建設廳編:《江西建設匯刊》,1930年1月,第77-81頁。
[10]《正氣日報》,1948年6月14日。
[11]胡百森:《綿綿蔗糖史,悠悠甜與苦:贛縣蔗糖業史》,參見贛縣政協文史委編:《贛縣文史資料》,第3輯,第13頁。
[12]嚴中平:《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科學出版社,1955年8月版,第333頁。
資料來源:取自黃馬金主編的《長汀紙史》有關材料。參見黃馬金主編:《長汀紙史》,中國輕工業出版社1992年版,第51—53頁。
第四,在邊區農村民間借貸與當地農村社會經濟的關系中,帶濃重地緣與血緣色彩的傳統互助性特點也顯得非常突出。閩贛邊區廣大農村是我國家族制度特別發達的客家民系聚居地區,發生在該地區的借貸一般在較小地域范圍內以及具有地緣血緣關系的族眾或親朋好友之間,借貸雙方在某種程度上一般都存在親情或鄉情關系。如30年代江西寧都縣的438戶借貸戶中,就有203戶是向朋友借貸,144戶向親戚借貸,77戶向同姓族人借貸,三者共占借貸戶的96%有余;而僅有2戶是向其它富裕者借貸[1]。這與傅衣凌先生關于明清時期福建地區民間借貸“大體上只能在鄉族勢力的范圍內進行,在房親族內及姻親朋戚之間交易”[2]的認識雖然已經相距數百年,但仍具有一致性。這種在“房親族內及姻親朋戚之間”發生的借貸,依靠親朋間的人情友誼進行,其利息往往也要比一般民間市場借貸利息低。將它與前述民間普遍而常見的“打會”、“邀會”以及米谷油等實物借貸的實際利率至多僅是市場價格補償等所體現的主要趨勢相聯系,也可以看到邊區借貸中具有地緣鄉情和血緣親情的明顯傾向。它表明,因當時邊區社會階級分層還不很明顯,民間借貸實際體現著鄉村社會社區內農民之間仍然普遍存在的傳統互助性特點。
上述歷史事實與分析說明,在特定的商品經濟社會的大背景中,贛閩邊地區的農村民間傳統借貸,無論是消費性借貸、生產性借貸還是商業性與帶有互助性的借貸,它們都以自身特定的功能,以凝聚勞動價值的貨幣和凝聚市場價值的實物兩種形式參與社會資源的再流通,促進社會總產品在社會各階層的調劑和社會生產要素在社會生產領域的相對較優配置,從而成為社會再生產得以不斷延續的基本條件之一,同時也是當時農村社會在動蕩中實現轉型的基本條件。
[1]經濟部江西農村服務區管理處編印:《江西農村社會調查》(1938年5月),第156-157頁。
[2]傅衣凌、楊國楨主編:《明清福建社會與鄉村經濟》,廈門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240頁。
(四)
20世紀初期贛閩邊地區農村普遍存在的民間借貸,盡管它的運作與利息都具有很強的市場趨向性,并與當地的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密切相連,但另一個必須正視的是,邊區民間借貸同時也導致了嚴重社會問題。即隨著新興的近代商品經濟發展,農村民間借貸繼續任由市場激蕩沉浮,債權人則因市場的無情而對債務人逼債的殘酷無情,或通過趨高利息甚至出現某些特殊“高利”的勒剝,則加劇了社會的貧富分化,增大了社會動亂風險,導致社會發展環境失衡。
眾所周知,隨著近代工商業經濟的沖擊與城鄉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傳統的中國農村經濟和地處三省商貿要沖的贛閩邊區農村也成為整個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的一部分。經濟主體原本自給自足的邊區農村,也強烈受到市場競爭規律的影響并逐步納入城鄉市場一體化的軌道,整個社會的經濟競爭不斷加劇,鄉村經濟相對城市經濟、農業相對工商業的劣勢日益凸現(個別勞動的不等價交換進一步發展)。在這前所未有的商品經濟大潮中,邊區民間借貸運作借助市場自由競爭原則,在與社會其它經濟領域的競爭共同驅動人們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并不同程度上推動著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在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緩慢和民眾生活水平普遍低迷的狀態下,為拉開社會各階層貧富差距推波助瀾,導致部分債務借貸雙方貧者愈貧、富者愈富,加劇了社會的貧富分化與社會矛盾。就邊區當時社會財富的掌握情況而言,那擁有相當財產并具有借貸能力的地富及其它富裕階級,無疑是處于強勢地位,是當時農村社會中強勢群體與強勢階級;而經濟上極端貧弱且經常依靠借貸維持生計的貧農則顯然處于弱勢地位,是當時農村中的弱勢群體和貧困階級。在邊區農村的借貸關系中,因與當年近代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政府規制與政府的社會保障卻還處于缺失狀態,強勢的地富階級依恃對弱勢的貧困階級在生產資料中所居有的壓倒性優勢和商品市場中實際體現的個別勞動“不等價交換”等規律,必然對弱勢的貧困農民展示其“弱肉強食”本性,表現出無情的“競奪”或人所共知的“剝削”。其一,富裕階級借助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并通過債權借貸而獲取“非勞動收入”,包括債權收入與風險收入等。這種財產的占有雖然是通過市場交換而實現,也是合法的,但以馬克思主義的“勞動價值論”與“剩余價值論”關于通過對生產資料的占有進而占有別人的勞動剩余價值,就已經構成了對借貸者的“剝削”,這種所謂的“市場等價交換”原則,實際體現的是個別勞動的“不等價交換”,因而從馬克思主義“剩余價值”觀的角度看,也是一種剝削并存在客觀上的某些不公正。其二,由于近代商品經濟市場風險的增大與社會的諸多不確定因素的存在,尤其是遭遇天災人禍,一些債務人常常陷入極度貧困或徹底的破產狀況,強勢的債主進而對弱勢的債務人強收抵押品,甚或乘人之危,對債務人嚴厲的逼債,迫使其喪失基本生存條件,進而釀制出許多人間悲歡離合。它使人間道義、社會同情與互助喪失以及人性異化,加劇了社會弱勢群體的貧困化程度,激化了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間的社會矛盾。這實際是在為社會的不穩定積蓄能量。其三,某些地富階級依恃自己在社會財富上的強勢地位,崇尚“強權”與“弱肉強食”理念,追求“拜金主義”,并與貪官酷吏相勾結,橫行鄉里,欺壓百姓特別是下層貧民。他們以占有社會財富為唯一目的,不僅違背基本的人道主義,也違背社會傳統以來通行的基本規則,熱衷投機冒險,一心貪圖厚利,以至通過賭博債務或乘人之危,巧取豪奪,放貸民間超高利債務以獲取快速暴富,如前所述的“孤老利”、“月子利”和“墟子利”、賭博債等,其月息有高至3分、4分,甚至5分、10分者,比傳統社會通行的月息2分利高出許多。盡管它在整個民間借貸中所占比率并不太多,其危害則很大,往往使許多債務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極易導致社會發展環境的失衡,直接釀成社會動亂隱患,破壞社會的穩定。雖然,就邊區農村社會普遍存在的借貸現象而言,它對社會貧富分化的推波助瀾主要也是在市場競爭制機下展開,或借助市場競爭制機進行,甚或是難以避免,與其說是農村民間借貸本身特有的罪過或階級壓迫所致,還不如說主要是商品市場競爭的無情;盡管作為具體的鄉村地富經營者不是政府與公共社區的化身,而只是商品經濟競爭中的一個主體,沒有也不可能要求他們獨立承擔救濟社會下層階級的責任和義務;盡管當年邊區的借貸也可以說是特定環境中鄉村生產資料重新配置下的某種“雙贏”,甚至還部分地具有樸素的社區互助意義,以致當年邊區農村有放高利貸者并“不受農民攻擊,農民反而感覺債主是在周濟他們”的現象[1]。但是,債權人在上述三種方面尤其是后一種情況所體現的勒剝關系或不仁道行為,在邊區雖不占多數[2],卻并非僅見。這種乘人之危,甚至金線與權勢勾結,剝奪債務人生存權的情況,曾斥之為“吃人關系”[3]。與前述對一般剩余價值的競奪或“剝削”相比,它給社會造成的不公正、不仁道更為強烈,對社會發展秩序的破壞更大。因此,制止與規范社會失序的民間借貸利率,關注與扶持民間借貸中的社會弱勢群體,這不僅是人生價值和社會道德的問題,更是象中國這類遭受外來商品經濟強烈沖擊和向近現代市場社會轉型的后發國家,從傳統經濟向近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競爭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人類社會持續健康與協調有序發展的需要。社會在強調同情與互助等道德的同時,更重要和更關鍵的是政府應該根據競爭更加激烈的社會經濟特點,對民間借貸可能導致的上述嚴重社會問題加大作為的力度。
然而,自古以來,一方面,現金貨幣“嫌貧愛富”、“逐城棄鄉”,另一方面,歷代政府的傳統“重農”政策除“驅農耕田”外,陽光始終是難以灑向農村,“重農”款項或資金也總是被截流或挪作它用,廣大農村貨幣流通渠道長期干枯與借貸失序現象也總是依然如故。盡管在前近代中國社會的民間借貸中,官府通常規定了一個月息為2%左右的法定借貸利息率[4],但政府都設在都市城鎮之中,下層貧苦農民的痛苦難以真正受到政府及其官員的關注,鄉村民間借貸最終免不了處于任其自流的狀態。結果,除在社會危機總爆發時,政府與社會精英或造反者視鄉村民間借貸統統為“高利貸”而采取“殺富濟貧”措施之外,政府卻長期缺乏一種較為規范與可行的制度以利用宏觀手段調節農村的貨幣市場,引導農村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如上所述,進入清末民初,受西方商品經濟的強烈沖擊和隨商品經濟的急速發展,邊區進入急劇的社會動蕩與變革時期,一邊是農民與貨幣和城鎮市場的聯系加強,另一邊是農村傳統經濟逐步解體而民間借貸市場卻處于更為艱難的狀態,農村的貧富分化也急速加劇。這時,為拯救破產的農村經濟與緩解農村借貸市場的危機,政府雖然一方面與某些民間經濟組織在邊區創辦過一些近代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現代金融機構,另方面還為民間借貸規定了不得超過年利20%的最高利息,并確曾試圖幫助農民擺脫貨幣資金借貸長期貧乏和高利之苦。但最后的結果,這些近代新式的金融機構,要么因為農民貧窮,房子又不值錢作不了抵押或擔保,農民借錢沒抵押與擔保,銀行怕收不回本金而不肯向農民借錢;要么因為銀行與信用社本身資金的不足,而對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不能產生多大的影響。當年邊區官辦之龍巖縣銀行,“其業務為商業放款,保家亦須商號,并須縣城商號才有資格,以故他們借款只有走囤積居奇之一途。與國家銀行來往,透借資金亦系流于同種用途,結果只能成為奸商集團,培養新的財閥”[5];在邊區的會昌、信豐縣,政府銀行及其它現代金融機構的款項,“悉傾向投機囤積方向”,并“大都貸于商界”[6]或“都為商號和官紳服務……對一般居民或農民,并未開辦存放業務”[7]。所以,30年代的研究者早就發現,農民借款之來源,屬于“銀行帳號與合作社之資金,兩者相加,僅占借貸資金的4.8%,尚不及傳統典當業貸款所占5.6%,而比諸商店、地主、富農與商人四者貸款相加占到85.6%,更望塵莫及”[8](可參見前表2)。當年政府雖也曾有增加農村貨幣投入之設想,但銀行與信用社的信貸總限于貿易而不會為經營弱勢農業產業的農民提供生產貸款資金。這與同時代的華北地區現代金融機構實是“商人流動資本”[9]之實質是一致的。就當年整個邊區農村而言,國家與城市金融機構資金的借貸別說對于農村中的貧窮農民,甚至對于一般的地富、商人來說,也都是一種奢望[10];銀行與合作社之資金在農業與農村金融中,“實無若何之地位”[11],最高利息的規定也只能成為空話。于是,面對邊區借貸危機的農民,只能更多選擇趨高之利的剝削。破產的農村經濟與階級斗爭理論相結合,最終導致了社會革命的興起。
20世紀30年代前后邊區興起的農村社會革命,對農村民間借貸取一概廢除和嚴厲打擊的政策,鄉間的地主富農、商人富戶紛紛出逃,并“挾其高利貸地租資本跑到城市中”[12];那還留在農村的一些地主富戶也或以高利貸經營者被打倒或破產,即便手中還有錢也不敢或不愿借給農民,而把錢“埋藏起來”[13],結果農村告貸斷絕,農民反而深受閉借之苦。對于革命后上述農村借貸市場的情形,當時的革命者已深有體會:“暴動過后的鄉村,債券焚燒,高利債務不還……取消一切債務,而多數擁有貨財的地主土豪又殺的殺,跑的跑,資本藏匿不出,因此,鄉村中一般的停止借貸,金融流通完全停滯”,農民在“收獲時節(需要現金使用),只有賤賣糧食以資救濟,”更為嚴重地遭受農業“剪刀差”的侵害[14]。雖然當年革命政府建立了自己的銀行與普遍組建農村信用合作社,但單一的渠道還是無法解決農民的借貸需求;最后,蘇區農村中仍然免不了所謂“高利貸的潛滋暗長”[15]。下至40年代后期,解放區根據《中國土地法大綱》第四章規定,重新明確“廢除一切鄉村中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債務”,工作中簡單的平債廢債政策再次盛行,結果“根據地一般農民不是苦于高利貸,而苦于借不到錢”[16];隨后農村全面進入民間借貸停止時期,農村經濟發展的活力也處于低迷狀態。歷史證明,對市場和貨幣流通依賴日深的邊區農村經濟,一旦民間借貸關系斷絕,政府又無法或不能滿足農民的借貸需求,農民不但無法得到解放,反而有進一步遭受市場競爭中實際存在的“不等價交換”規律的擠壓之苦或有加速破產的可能,整個社會的發展也將受到影響。總是處于現金貨幣短缺或枯竭狀態的農村社會,迫切需要利用借貸手段來維系農村社會的資金、勞力等各種生產要素的流通和優化配置,尤其需要較為寬松和暢順但有規則的現代金融借貸來緩解農民對貨幣需求的矛盾,以維持和激活農村經濟。顯然,對民間借貸放任自流和簡單取消或廢除債權等都是不可取的政策選擇。
再回到1900-1930年間的清末民國前期,面對來勢洶涌的西方商品經濟的強烈沖擊,正處于傳統到現代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雖然已是皇冠落地,共和肇基,但無奈中央權威喪失,軍閥混戰一片,國家四分五裂,國際列強虎視眈眈,社會觀念新舊交織;國家正值中央政府無能,地方軍閥政客專政,社會生靈涂炭之時,那還會有能力、有可能或愿意顧及鄉村的低層貧苦大眾?當年邊區農村,不論是地富還是貧雇農、佃農,按常理都是享有獨立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的經濟主體。他們一般能夠自主經營,參與相應的市場競爭,尤其希望自已的私產能得到法律保障和社會的承認與尊重。這本應是社會發展所需的社會信用或社會生態環境。從保障產權這一角度來看,借貸關系中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地依據當時社會法律或習慣處置與保護自已的財產(或賣或借,或利息高或利息低等),其盡力實現收益的最大化也是題中應有之義,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而保障致富者的生命權與合法的財產權,既是鼓勵競爭,更是獎勵勞動與合法致富,是社會發展動力常新不息的關鍵所在。面對外來商品經濟剌激加劇的社會競爭和社會分化,處于社會制度新舊交替轉型期的中國政府,本應努力謀求社會的統一與穩定,盡快而有效地承擔起轉型期城鄉金融宏觀調控及其它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在農村金融借貸市場方面,國家與政府必須加大行政干預力度,其中包括增加并放寬對農民的小額借貸、民間借貸中的利息限高和特定時期的“減息”政策,切實改善鄉村長期不良的金融環境,并考慮逐步建立與因激烈的市場競爭可能導致巨大社會震蕩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制,從而促進邊區乃至中國傳統農村社會的轉型與穩定發展。這是長期習慣于貫徹傳統“重農抑商”政策和處于向現代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國家與政府當時從來未曾面臨過的全新挑戰。此后邊區爆發的農村社會革命,革命者如是為發動群眾計,采取了廢除一切鄉村舊債的激烈過火或驕狂過正的特殊借貸政策,那不僅可以理解,而且還應該作為戰略策略加以肯定的;但如是以廢除一切債權、追求社會財產人人平均作為社會主義的目標,那就應該將其置于鄧小平的“重新認識社會主義”的理論中重新加以檢討和總結,進而為我們今天深化農村金融市場改革和優化農村生產要素配置,為切實保障人民財產權、重建社會誠信,提供理論闡述與經驗借鑒。
[1]章振乾撰述:《閩西農村調查日記》,《福建文史資料》,第35輯,第32頁。
[2]我多年在邊區農村訪問的所有農民中,一致的看法都是:以乘人之危、逼債謀財或放貸高額利息奪取人財富、剝奪債務人生存權的地富或債權人是少數或極少數。
[3]:《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53頁。
[4]葉考信主編:《中國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20頁。
[5]章振乾:《閩西農村調查日記》,福建省政協文史委編:《福建文史資料》,第35輯,第63頁。
[6]曾秀山:《信豐經濟概況》,見《經建季刊》,1941年第5期,第121頁。
[7]會昌縣金融志辦公室:《解放前我縣金融市場略述》,會昌縣政協文史委編:《會昌文史資料》(1989年),第3輯,第87-88頁。
[8]孫兆乾著:《江西農業金融與地權異動之關系》(1936年12月),見蕭錚主編:《民國三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86冊),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中文資料中心1977年重印,總第45295頁。
[9]馬孟若(美)著史建云譯:《中國農民經濟》,江蘇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6頁。
[10]李金錚在《二三十年代合作社的借貸活動及其效果》(《史學月刊》2002年第2期)中認為:近代新式農村金融合作社是中國鄉村借貸關系轉型與近代化的重要標致,對沖擊傳統高利貸格局、減輕農民遭受高利貸剝削起了一定作用。這無疑是正確的。但他同樣認為:這種新式金融機構太少,有地富操縱的問題。我的看法是,“地富操縱”應是“極少數與官僚相勾結的地富操縱”更為準確。
[11]孫兆乾著:《江西農業金融與地權異動之關系》(1936年12月),見蕭錚主編:《民國三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86冊),總第45295頁。
[12]江西省檔案館中共江西省委黨校黨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據地史料選編》(中),江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79頁。
[13]:《尋烏調查》(1930年5月),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農村調查文集》,第147頁。
[14]中共福建省委黨史研究室編:《紅四軍入閩和古田會議文獻資料》(續編),第99-100頁。
[15]財政人民委員部訓令·財字第六號:《目前各級財政部的中心工作》,見《紅色中華》,第33期(1932年9月13日)。
[16]《邯鄲局關于借貸問題的請示報告》(1948年2月19日),見中央檔案館等編:《解放戰爭時期文件選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