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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商事立法中的地域適用范圍條款關涉民法與國際私法的關系。國際私法這門學科本身就是要解決私法的地域適用范圍。剛剛頒布的《民法總則》第12條仍然延續了30年前《民法通則》第8條關于民法地域適用范圍的規定,但該規定是絕對屬地主義原則的反映,它起源于封建社會,已經被19世紀以來現代國際私法理論所拋棄。我國多數法律之所以采納該原則,一方面是對近代西方列強在華治外法權的深惡痛絕,另一方面是受前蘇聯法律的影響。事實上,現代國際私法的基本理論預設是各國在一定條件下相互適用其他國家的民商法,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都不再規定地域適用范圍。在國際政治法治化、國際經濟全球化、國際社會信息化、國際文化多元化的當下,以民法典為代表的國內民商法的適用不應囿于一國領域范圍之內,各國法律之間的交互適用已經成為常態。中國要大力推進自由貿易區和“一帶一路”建設,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及其他民商事立法都應該摒棄絕對屬地主義觀念,運用國際私法思維,樹立“中國立法、世界適用”的理念。
關鍵詞:民法典;國際私法;法律沖突;法律屬地主義;地域適用范圍
一、問題的提出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為《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總則》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條文基本上沿用了《民法通則》第8條的規定,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本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①不僅《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中有關于地域適用范圍的條文,其他很多民商事立法中也有類似規定。諸如《票據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適用本法。”《招標投標法》第2條、《產品質量法》第2條、《勞動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第2條、《信托法》第3條、《證券法》第2條第1款、《保險法》第3條等也都如此,它們所采納的都是屬地主義原則。②但是,我們需要注意到,《民法通則》第8章同時規定了“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其內容被認為是我國國際私法的最主要淵源。該章第142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此外,我國《票據法》第5章、《民用航空法》第14章、《海商法》第14章都對相應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做了專門規定。我國還于2011年頒布了單獨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由此就出現了一個需要厘清的基礎性理論問題:如何理解《民法通則》第8條和第8章的關系?在《民法總則》生效后,這個問題轉化為:如何理解《民法總則》第12條與《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之間的關系?按照《民法總則》第12條的規定,所有在我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都應當適用我國法律。但依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如果在我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具有涉外因素,比如,當事人為外國人或民事關系的標的位于外國,則應當依照該法中的沖突規范來選擇準據法,其結果不一定適用我國法律。民法界學者通常認為,《民法總則》第12條有一項但書,即“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屬于“另有規定的”情形,可以不適用第12條。③這種解釋實際上是把《民法總則》第12條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看作是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的關系,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嚴格從理論上來推理的話,結論并非如此。首先,《民法總則》第12條規定,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都適用我國法律。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條規定,只有“涉外民事關系”才適用該法。但是,“涉外民事關系”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除外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涉外民事關系”包括很多情形,比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等等。因此,與“涉外民事關系”相反的“非涉外民事關系”就絕不能局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
其次,《民法總則》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句話里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律”到底是什么關系?由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一部分,因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從邏輯上講就包括《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和其他國際私法法規。但如果這樣理解,就意味著,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事活動,也要適用國際私法。這顯然是不合常理的。而如果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僅理解為實體法,而不包括《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那么后面的但書中的“法律”具體所指為何呢?再次,《民法總則》第12條存在著立法空白。第12條僅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而沒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民事活動”。對于后者,很多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向中國法院起訴,中國法院也有可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法律。因此,既然《民法總則》試圖對民法的地域適用范圍加以規定,就應該盡量全面,不能只規定一種情況而不及其余。最后,還應該考慮到《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之外的其他單行法。上述解釋方法不能推而廣之運用到這些單行法之中。如我國《保險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該條沒有例外規定,而且《保險法》其他章節中也沒有規定沖突規范。因此,該條只能理解為,凡是發生在我國境內的保險活動,均必適用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但事實上,如果是涉外保險合同關系,必須依照沖突規范指引準據法,而不一定適用我國保險法。同樣,我國《信托法》第3條、《招標投標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也存在同樣的問題。事實上,發生于我國境內的民事關系,如果當事人不在我國法院起訴,也不一定會適用我國法律。而發生于我國境外的民事活動,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我國法律或者根據沖突規范的指引適用我國法律,我國法院也應當適用我國法律,而不能依照《民法總則》第12條或者《民法通則》第8條的規定而拒絕適用。由此可見,我國民事立法所有關于法律地域適用范圍的規定與現代國際私法存在著理論上的前提性矛盾。本文試圖厘清這一矛盾產生的歷史原因,并從現代國際私法的基本理論預設出發,闡釋國際私法在解決法律地域適用范圍問題上的法理路徑,反思我國民商事立法的絕對屬地主義思維,最終對我國將來的民法典和其他民商事立法中的地域適用范圍條款提出更為徹底的解決方案。
二、法律屬地主義的起源
法律屬地主義是封建社會的產物。歐洲自公元10世紀以后,逐漸進入封建社會。在后法蘭克時代,舊的部落聯盟逐漸解體,取而代之的是以地域為單位的統治權的建立。領土觀念漸次加強,上至王公貴族,下至貧民百姓,均以占有土地的多少來決定社會地位。這個時期的法律與領土建立了密切關系,法律的適用不再依照人的種族歸屬來決定,而開始以領土為界限,法律的屬地性取代了屬人性,屬地原則成為決定法律適用的主導原則。④但與屬人法時代一樣,這個時代的法律并沒有規定跨法域交往發生的爭議應當適用哪個地域的法律。當時的法律一般規定,在本地域只適用本地域的法律。⑤無論是《薩克森之鏡》(Sachsenspiegel)還是《施瓦本之鏡》(Schwabenspiegel)⑥都是如此。在中世紀的英國法律中也可發現此類規定。⑦從11世紀的法國習慣法到《法國民法典》頒布前,法律的屬地性都占統治地位,其域外效力只是例外。法律的這種屬地主義是由封建時代跨地區商業交往的落后所決定的。各個地域之間相互封閉,彼此不相往來,也不了解對方的法律。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當時的封建社會土地所有關系。封建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就是對土地的法律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無不被打上地域的烙印,外國法的影響被完全排除。封建領主之間經常發生的戰爭更加劇了這一做法。每個領主都反對外人對本地域事務的干預。這是一種絕對的屬地主義。在這一時期,根本談不上法律的域外適用。⑧在我國封建社會,法律屬地主義同樣是主流。中國古代統治者秉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觀念,對于本國境內的一切人,原則上都要適用本國法律。唐朝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當時的中外交往十分發達,在首都長安和廣州、揚州、泉州等地,曾有大量外國人居住或從事商業活動。唐朝在這些地方設立了“蕃坊”,對外國人進行管理。
⑨唐朝的《永徽律》曾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唐律疏議》對此解釋說:“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制法不同,其有同類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如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后世有人認為,“蕃坊”中蕃人犯法不受中國法律制裁,由蕃長按照其本俗法處置,使蕃坊類似于后來的“租界”,并使得外國人享有了一定的“治外法權”。這種解釋有牽強附會之嫌疑。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化外人”這一稱呼就包含了對所謂蕃夷之國的歧視,他們被認為是未開化的民族,沒有資格適用中國的法律。因此,“化外人”條主要不是規定國與國之間法律的效力范圍,而是調整與中華文化有差異的異族人民的法律適用問題。這與現代的“人際沖突法”(inter-person-alconflictslaw)頗為類似。退一步講,即使將其視為“治外法權”,它也是唐朝統治者為了“懷柔遠人”而主動施予化外人的一種恩惠,其主動權仍然掌握在自己手里,這與清末被迫給予外國列強的“治外法權”不可同日而語。宋朝沿用唐律,一定程度上也容許適用化外人本族法律來裁斷他們之間的糾紛。但到南宋時期,一些官員開始反對化外人適用其本俗法的慣例,堅持法律面前一視同人。比如汪大猷任泉州知府時,蕃商“與郡人爭斗,非至折傷,皆用其國俗以牛贖罪。”汪大猷乃指出:“安有中國而用夷俗者,茍至吾前,當依法治之。”到了明朝之后,中國逐漸實行閉關鎖國政策,屬地主義法律思想開始得到絕對化。《大明律》將唐律中的“化外人”條修改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擬斷。”其理由是:“言次等人,原雖非我族類,歸附即是王民,……并依常例擬斷。示王者無外也。”清朝沿用明制,奉行更為嚴格的屬地主義。即使是在租借給葡萄牙的澳門,明清政府仍然保有司法管轄權。在18-19世紀前期的一些華洋訴訟糾紛中,清政府堅決地依照大清律例進行裁斷,拒不妥協,而這正是后來西方列強通過武力攫取在華治外法權的原因之一。
三、現代西方國際私法對民法屬地主義的克服
在西方,直到中世紀晚期,隨著意大利北部各城邦之間商業貿易的繁榮,法律的域外效力開始得到關注。14世紀的意大利學者巴托魯斯(Bartolus,1314-1357)在注釋法學派的基礎上發展出法則區別學說。他從兩個問題出發:第一,某一法則(在其境內)對于非本邦的臣民是否也有地域效力(Utrumstatutumporrigaturextraterritoriumadnonsubditos)?第二,某一法則在立法者境外是否也有效力(Utrumeffectusstatutiporrigaturextraterritoriumstatuentium)?為了解決這兩個問題,巴托魯斯提出了著名的“巴托魯斯規則”,即將法則分為人的法則和物的法則,只有物的法則才具有屬地效力,而人的法則可以“隨人走”,從而具有域外效力。這種思想方法打破了法律屬地主義的窠臼,為法律的域外適用奠定了理論基礎,為國際私法這門學科的產生開辟了道路。17世紀,荷蘭學者烏爾里希?胡伯提出了著名的“國際禮讓”學說,以新興的國家主權為基礎,進一步動搖了法律屬地主義觀念。根據他所提出的國際禮讓原則,主權者基于禮讓,可以讓他國法律在本國境內保持其效力。18世紀以后,隨著英國工業革命和法國大革命以及美國獨立戰爭的完成,西方世界進入到資本主義社會。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言:“資本是天生的國際派”,“不斷擴大產品銷路的需要,驅使資產階級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須到處落戶,到處開發,到處建立聯系。資產階級,由于開拓了世界市場,使一切國家的生產和消費都成為世界性的了。”世界市場把各國人民緊密聯系在一起,同時也迫切需要一套與之相應的新的法學理論來解決國際交往中法律的地域適用范圍問題。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以薩維尼為代表的現代國際私法理論應運而生。薩維尼的理論綜合反映在他于1849年出版的《現代羅馬法體系》第八卷中。薩維尼最初擬定的第八卷的標題是“法律規則對法律關系的適用”(AnwendungderRechtsregelnaufdieRechtsverhltnisse)。
在1849年《現代羅馬法體系》第八卷出版時,薩維尼將以前的臨時標題改為《法律規則對法律關系的支配》(HerrschaftderRechtsregelnüberdieRechtsverhltnisse),并將國際私法問題表述為“法律規則支配法律關系的地域范圍”。他認為,所有可能的法律沖突問題都可以表述為如下問題:“在任一未決案件中應當適用哪一地域的法律?”此前的學者都主張通過屬地主權原則來解決這一問題,但薩維尼不同意這種觀點。他認為,在現代社會,隨著民族之間的交往越來越頻繁,這一嚴格的原則已經不能再適用,而應當代之以新的原則。“總的來說,所有民族和個人的共同利益決定了各國在處理法律關系時最好采取互惠原則以及由此產生的在判決中平等對待本國人和外國人的原則。”從這一前提出發,薩維尼為法律的地域適用范圍確立了新的理論基礎:“通過這一考慮我們得出的觀點是:存在著一個由相互交往的民族構成的國際法共同體(vlkerrechtlicheGemeischaftdermiteinanderverkehrendenNa-tionen),這一觀點一方面由于基督教普遍教義的影響,另一方面由于由此產生的對各個組成部分的真正的利益,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承認。”正是基于這種國際法共同體的思想和內、外國法律平等對待的原則,薩維尼認為,解決獨立國家之間屬地法律沖突與解決同一國家內特別法之間沖突一樣,都適用以下原則:“對于任一法律關系,應當探求根據其本身的性質該法律關系所歸屬或服從的哪一法律區域。”由此,薩維尼提出了解決法律地域沖突問題的基本公式:“為每一種法律關系找到其在本質上所歸屬的地域(法律關系的本座所在地)。”每一法律關系的“本座”的選擇通常是比較固定的,薩維尼將其歸納為以下幾種:人的住所、物之所在地、法律行為地和審判法院所在地。在薩維尼之前,法律的地域沖突問題都是基于嚴格的屬地主義原則來解決的。當時占統治地位的既得權理論將法律沖突視為主權國家間的沖突,主權者的法律只能在本國地域之內有效。薩維尼則主張,存在著一個“獨立國家間的國際法共同體”,外國法律和本國法律一樣應得到平等對待。這樣一來,薩維尼將國際私法從國際公法中解放出來,承認各國私法的等價性和互換性,從而使法律的地域適用范圍問題與國家主權問題脫鉤,徹底打破了法律的屬地主義。瑑瑡因此,薩維尼的國際私法理論被認為是“劃時代的理論”,瑑瑢實現了國際私法方法論上的“哥白尼轉折”(kopernika-nischeWende)。瑑瑣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世界各國的國際私法立法和編纂都體現了薩維尼的思想,包括1898年日本《法例》、1918年中華民國《法律適用條例》、1928年泛美會議通過的《布斯塔曼特法典》以及美國法學會1931年編纂的《沖突法重述(第一次)》等。
四、我國民法屬地主義產生的特殊背景
(一)西方在華治外法權在東方,法律屬地主義的打破是西方列強于19世紀通過炮艦實現的。1793年,正在進行對外擴張的大英帝國向中國派出了馬嘎爾尼使團,試圖與中國建立自由商貿關系,但遭到乾隆皇帝的斷然拒絕。瑑瑤在清朝統治者看來,“天朝臣服中外,夷夏咸賓,蕞爾夷邦何得與中國并論!”18至19世紀前期發生過零星幾起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民刑糾紛,中國官府依照中國法律進行查處,西方國家開始提出不滿。瑑瑦19世紀中后期,西方國家憑借堅船利炮打開了清王朝的大門。此時,西方國家早已不再把中國視為平等的主權國家,開始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攫取了在中國的治外法權。從1843年到1918年,中國被迫同18個國家簽訂了含有領事裁判權條款的條約共34個,其中共有領事裁判權條款110余條。瑑瑧毫無疑問,治外法權和領事裁判權對一個國家的主權構成了最大的損害,即使按照當時的西方國際法也是完全不合理的。瑑瑨中國歷屆政府均極力要求西方國家廢除治外法權。然而在談判中,西方國家對清朝政府給出的條件卻是:“中國深欲整頓本國律例,以期與泰西國律例改同一律,英國允愿盡力協助,以成此舉。一俟查悉中國律例情形及其審斷辦法及一切相關事宜,皆臻妥善,英國即允棄其治外法權。”其他西方列強也都許諾,只有清朝修訂法律之后才會放棄治外法權。在此巨大壓力之下,清政府被迫成立了修訂法律館,任命伍廷芳和沈家本為修訂法律大臣,“庶將來頒布新律,可以推行無阻,而收回治外法權,其端實基于此矣。”1918年8月5日,民國政府頒布了《法律適用條例》,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現代意義的國際私法立法。它完全采納了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理論,試圖在中外法律平等基礎上解決中外法律沖突問題。然而,中國政府的單方面熱情遭到列強的藐視,因為在西方看來,法律的平等適用只存在于西方文明國家之間。“像土耳其和中國這樣的國家,他們的觀念和方法如此迥異于我們,以至于根本無法在他們和我們之間建立一套國際私法制度,從而賦予他們的法律和判決以效力,因為國際私法制度作為一項一般規則,只適用于基督教國家之間。”因此,盡管中國在20世紀初葉按照西方國家的模式進行了大規模的變法,但西方列強仍然不愿輕易放棄在華治外法權。直到一戰后,隨著德、奧等國的戰敗,兩國的領事裁判權才被廢除。其他列強則一再拖延。隨著二戰期間中國加入盟軍陣營,美國和英國才于1943年1月11日與中國分別簽訂《關于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特權條約與換文》和《關于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特權條約與換文》,從而廢除了近百年的外國在華治外法權。瑒瑢西方列強在華治外法權對中國產生了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中國為了廢除西方國家的治外法權,不得不引進西方的法律制度,建立現代法律體系,其中也包括接受薩維尼的現代國際私法理論,并將其付諸于1918年的《法律適用條例》。中國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使自己的法律得到西方列強的承認和平等適用。另一方面,長達百年的治外法權歷史對中國人民造成了深深的心理傷害,導致新中國成立后對于得來不易的國家主權分外珍惜,將法律的屬地主權推向極端。
(二)新中國政治環境的影響進入20世紀之后,世界形勢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一方面,在資本主義國家內部,國家越來越多地干預到社會和經濟領域,出現了經濟政治化、政治經濟化、公法私法化、私法公共化等現象。這在美國首先引起了一場所謂的“沖突法革命”。柯里(Currie)等人敏銳地觀察到法律背后隱藏的政治利益沖突,揭示了不同國家法律的“不等價性”。他主張徹底拋棄這種沖突規范,代之以政府利益分析。其他沖突法學者也都強調法律選擇中的“政策”因素和國家利益的分析,一些學者甚至直接主張適用“本地法”或“法院地法”解決所有沖突法問題。另一方面,當時的世界劃分成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大陣營。在社會主義國家,私有制被廢除,與私有制相關聯的私法概念也同時被取消。民法不再被認為是私法,而被視為公法。列寧明確指出:“我們不承認任何‘私法’,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中的一切都屬于公法范圍,而不屬于私法范圍。”按照傳統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公法是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法律,具有嚴格的主權屬性,只能在一國境內發生地域效力,沒有域外效力。社會主義國家的很多民法制度都不被資本主義國家所承認。比如,美國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曾宣稱,蘇聯的征收法令具有懲罰性質,屬于刑法范疇,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不能得到承認。社會主義國家普遍實行對外貿易國家專營制度,由國有貿易企業壟斷經營,并且頒布了專門的對外貿易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對外貿交易進行強行管制。西方國家則針鋒相對地于1950年正式組建“對共產黨國家出口管制統籌委員會”(COCOM),頒布大量針對社會主義國家的出口禁令,限制東西方貿易。兩大社會制度之間的對立使得資本主義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之間相互不承認對方法律的效力。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加入了社會主義國家陣營。新中國廢除了財產的私人所有制,對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華資產和國內資本家資產進行了大規模的國有化和征收。同時,國民黨政府的一切法律,包括《法律適用條例》,都被廢除,而且我國全盤接受了前蘇聯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在對待外國法律方面,當時的主流理論認為:“任何外國的法律在我國領域內均不發生效力”,“執行帝國主義的法律壓迫中國人民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在我國的外僑,一律適用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后開始起草《民法典》,其中,50年代所起草的幾份民法總則草案尚沒有對民法的地域適用范圍進行規定,但從60年代開始,幾部草案中開始規定地域適用范圍。例如,1963年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稿)》第19條第1款就規定:“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所發生的一切民事關系。”其第2款規定:“對外國機構和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民事財產關系,如果沒有特殊的法律規定,也適用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1964年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試擬稿)》第22條第1款規定:“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域。”第2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經中國政府準許設立的外國機構、居留的外國人所進行的經濟活動,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由于《民法典》遲遲未能出臺,因此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往往依靠有關行政部門的規章行事。在個別涉及外國人婚姻和繼承的糾紛中,我國雖然偶爾也會考慮外國法律,但基本上都是依據我國法律處理。我國與外國訂立的一些領事條約也大都采用屬地原則解決雙邊民事糾紛。期間,由于我國與蘇聯和東歐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之間的關系陷入緊張局面,我國的涉外民事交往基本停滯。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之后,以涉外民商事法律為先導,開始進行大規模立法工作。由于當時是從幾乎閉關鎖國的狀態突然打開國門,在慣性思維的影響下,當時的立法都保留了屬地原則。比如,標志著改革開放政策正式啟動的1979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2條規定:“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1986年《外資企業法》第4條和1988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3條也有相同規定。1985年頒布的《涉外經濟合同法》是新中國第一部包含現代國際私法規范的法律,該法第5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然而,該法第4條卻又同時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如果說該法第5條體現了一種對外國法律的友好、開放態度,那么,其第4條則體現了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封閉保守心態。1986年《民法通則》第8條和第8章的出臺也是這種矛盾交織下的產物。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王漢斌在1986年4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所做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明確指出:“我國實行對外開放的政策,國際交往日益擴大,涉外民事糾紛不斷增加,迫切需要對法院處理涉外民事、經濟糾紛時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規定。草案總結我國處理這些問題的實踐經驗,參照國際慣例規定:……第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涉外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瑓瑣從上述說明可以看出,當時的立法者將我國領域內的涉外民事活動適用我國法律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對待,而第八章的規定只是一種例外情形。這種開放與封閉相互交織的立法心態源于我國當時正處于改革開放的初始階段,此前的計劃經濟體制尚未被徹底廢除,新的市場經濟體制尚處于探索階段。我國當時的立法機關和學術界內部也存在著兩種不同思想觀點的斗爭: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法院或仲裁機關適用外國法是一種有損于我國主權的行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盡可能地適用中國法律;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在涉外民事交往中,合理地選擇適用外國法律并不違背國家主權,反而有利于促進對外交往,有利于維護本國當事人利益。瑓瑤前一種觀點在很多實體法學者和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中普遍存在,后一種觀點則是我國國際私法學者的主流觀點。由于受到學科設置的影響,我國國際私法的教學和研究長期與實體法部門脫節,導致我國實體法部門的學者對法律的地域適用范圍問題缺乏必要的關注。他們從長期以來所接受的國家主權觀念出發,認為各國所制定的法律當然適用于該國境內的人、物和行為。在這種思維慣性的影響下,我國后來所制定的幾乎所有民事法律都包含了一項以屬地主義為基礎的地域適用范圍條款。
五、當代國際社會轉型與全球法律競爭
(一)國際社會的轉型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冷戰的結束,世界形勢再次發生劇烈變革。意識形態的對立走向終結,社會開始了一個“全球化”的過程。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使得世界各國的利益和命運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球利益共同體。很多問題不再局限于一國內部,很多挑戰也不再是一國之力所能應對,全球性挑戰需要各國通力合作來應對。在當今世界上,盡管出現了某些所謂的“逆全球化”思潮,但是從人類發展的長遠目標來看,這股逆流絕對不會成為主流。建立國際機制、遵守國際規則、追求國際正義、加強全球治理永遠都是國際社會的主流意識。正如在2017年達沃斯論壇開幕式演講中所總結的那樣:“歷史地看,經濟全球化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和科技進步的必然結果,不是哪些人、哪些國家人為造出來的。經濟全球化為世界經濟增長提供了強勁動力,促進了商品和資本流動、科技和文明進步、各國人民交往。”對中國而言,“隨著全球性挑戰增多,加強全球治理、推進全球治理體制變革已是大勢所趨。這不僅事關應對各種全球性挑戰,而且事關給國際秩序和國際體系定規則、定方向;不僅事關對發展制高點的爭奪,而且事關各國在國際秩序和國際體系長遠制度性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2013年,提出了“一帶一路”的倡議,目前已獲得60多個沿線國家和諸多國際組織的積極響應。2016年3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公布了經國務院授權的《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標志著“一帶一路”建設進入實質性階段。2014年,我國主導的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在上海成立,并于2015年7月正式開業。由中國倡議設立、57國共同籌建的多邊金融機構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也于2015年12月25日正式宣告成立,并于2016年1月16日在北京正式開張。所有這些舉措都代表了中國積極投身全球治理體系的建構,必將有助于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朝著平等公正、合作共贏的方向發展。在全球治理體系形成的過程中,法律發揮著關鍵性作用。經濟的全球化必然需要國際社會的法治化。
而當今的國際社會仍遠遠達不到法治社會的要求。這一方面是一種缺憾,但另一方面也是一種機遇。正是因為國際法治尚未形成,這就為中國積極參與國際法治社會的構建提供了歷史性契機。中國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過30多年的高速發展,基本上完成了加入“國際體系”的過程。但是,中國如何對當今全球治理做出更大貢獻?這應當成為我們下一步必須思考的工作。中國作為一個全球性大國,有必要把我們參與全球治理的政治意愿、已經積累起來的治理能力與國際社會已經形成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相結合,轉化為一種具有中國話語特征的知識體系,奉獻給全球社會,與世界各國人民共享。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主張,中國應當積極參與“全球法治”的構建。所謂的“全球法治”(GlobalRuleofLaw)包含兩個維度:一方面是以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為代表的國際組織所制定的全球性法律規則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另一方面則是所謂的“法律的全球化”,即各國或各地域的法律開始跨越邊界在世界范圍內自由流動和傳播,自由地被適用。前一個維度主要通過國際公法來實現,后一個維度則主要通過國際私法來完成。
(二)全球法律競爭與國際私法的時代使命建構“全球法治”,需要結合全球化的時代背景,重新對國際私法的理論基礎提出新的預設。1.法律競爭是全球化時代國際競爭的新領域哈佛大學商學院邁克爾?波特(MichaelE.Porter)教授提出的“國家競爭優勢”(TheCom-petitiveAdvantageofNations)理論指出,在現代全球經濟下,繁榮是一國自己的選擇,競爭力的大小不再是由先天繼承的自然條件所決定。如果一國選擇了有利于生產率增長的政策、法律和制度,那它就選擇了繁榮。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發展,法律本身也越來越成為服務業的一部分。跨國商事仲裁、跨國調解、跨國律師服務等已經實現了商業化。即使是隸屬于國家主權的法院,現在也越來越走向國際競爭的行列。至少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當事人越來越能夠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訴訟法院地和仲裁地,同時也可以選擇所適用的法律。當前的形勢下,全球競爭已經逐漸從傳統的經濟領域向法律領域蔓延。各國和各地區的法律相互交流、相互融合,已經逐步形成一個全球法律大市場。在這個市場中,法律之間的競爭如同經濟之間的競爭一樣,正如火如荼地展開。各國紛紛修訂法律,并向全球當事人承諾更好的法律服務,以便吸引當事人到本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糾紛,吸引當事人選擇適用本國的法律。英國法學會不久前出版了一份名為“英格蘭和威爾士:理想的管轄地”的宣傳手冊,向全球推銷英國法院和英國法律。瑔瑡德國聯邦政府也針鋒相對地了一份名為“法律德國制造”的宣傳手冊,并聯合法國司法部共同了一份向全球宣傳大陸法系的文件。2015年1月5日,新加坡正式成立了一個國際商事法院(SICC),專門受理各種國際商事糾紛,目的就是為了將新加坡建設成為國際法律服務中心,爭奪世界法律服務市場。中國絕不能置身于全球法律競爭之外。中國的民族復興也必然要伴隨著中國法律制度能夠屹立于世界各民族法律之林。中國法律不應該被外國同化,但也不能隔絕于全球法律的普遍原則之外。中華法律體系的再造必須通過參與全球競爭的方式才能得以實現,通過競爭,在國際上樹立“LawMadeinChina”的品牌。中國的法律制度經過30多年的建設,已經基本形成了一個以憲法為中心,包括各個部門法在內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是在吸收借鑒世界各大法系文明成果的基礎上,經過短短30多年的時間形成的,它創造了一種不同于西方的全新法治模式。目前正在加緊進行的民法典立法工作將會使這個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備。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后發優勢,盡管在司法的運作程序上還存在各種問題,但無論是從立法理念上還是從立法技術上看,這套法律體系在很多領域已經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瑔瑥對于這套法律體系,我們有理由保持堅定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2.國際私法是規制民商事領域全球法律競爭的基本規范在民商事領域,當代全球法律競爭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司法管轄權的競爭、法律適用的競爭和裁判的相互承認與執行。而這三個方面正是國際私法調整的范圍。在這三個方面,當代國際私法都越來越打破傳統的屬地主義,開始向全球化方向邁進。第一,在司法管轄權方面,傳統觀點認為,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直接體現,因此任何主權國家都有權自行決定本國司法機關的管轄權。然而,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在民商事領域,屬地管轄原則也開始受到越來越大的限制。各國立法都越來越強調,行使管轄權的法院必須與案件之間具有實際聯系或密切聯系。瑔瑧這種實際聯系原則可以確保管轄權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避免被告在一個其不能合理預見的成員國的法院被起訴,從而保障司法公正。傳統上以屬地原則為基礎的一些管轄權標準逐漸被一些國際法律文件視為“過度管轄權”(ExorbitantJurisdiction)而遭到限制。比如,德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財產所在地管轄權”、美國法上的“扣押管轄權”(AttachmentJuris-diction)和“經營活動管轄權”(Doing-BusinessJurisdiction)等。
屬地管轄權的弱化更多地體現在各國對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的尊重。當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法律都開始承認當事人在合同中締結的法院選擇條款的效力。美國法院將法院選擇條款“神圣化”的做法自不待言,瑖瑢歐盟2012年修訂的《布魯塞爾第一條例》也極力支持當事人的選擇。瑖瑣我國早在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中就允許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他們之間的糾紛。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于2005年6月30日通過的《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也于2015年10月正式生效,歐盟27國、墨西哥以及新加坡已經成為公約締約國,其他很多國家(包括我國)也在積極準備加入該公約。第二,在法律適用方面,晚近以來的各國國際私法越來越表現出對外國法律的友好態度,這為各國法律的平等競爭提供了廣闊的舞臺。首先,各國國際私法越來越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AutonomyofParties)。當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在涉外民事關系中,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所適用的法律。雖然在十九世紀后期,意大利著名法學家孟西尼等人就極力鼓吹意思自治,但直到“冷戰”結束后,國際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才真正被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納,而且其適用的領域逐步擴張,從傳統的合同領域滲透到婚姻家庭、繼承、侵權以及非合同之債甚至物權領域。瑖瑤意思自治原則更加體現了對法律屬地主義的超越。除了涉及國家主權、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保留情況之外,大多數國家都不對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施加其他特別限制,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外國的法律。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甚至允許國內合同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
其次,當代國際私法越來越強調最密切聯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就是要求法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應適用與案件具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最密切聯系原則是對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學說的繼承和發揚,由20世紀70年代美國學者里斯(Reese)在他所主持編纂的美國《第二次沖突法重述》中正式提出。此后,該原則迅速在世界各國被廣泛接受。最密切聯系原則與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一樣,體現的是一種超越主權國家的法律適用理念。在判斷哪個地方的法律與法律關系具有最密切聯系時,主權國家的利益不再是唯一考量的標準,當事人的利益成為更重要的考量因素。此外,隨著國際商業交往的發展,國際上開始出現了一種相對獨立的“新商人法(lexmerca-toria)”。這種商人法也被稱為“自發法”(spontaneouslaw)。它們既不同于國際法,也不同于國內法,而是一個超越國家主權范圍的自治的法律領域,供國際商業交往的當事人任意選用。新商人法的有效性不是來自于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而是來自于商人們的合同。它們隨著跨國公司在全球四處游走,不拘泥于任何國家的管轄。這種新商人法也越來越多地被很多國家所接受,從而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比如,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很多內容被我國《合同法》所采納。第三,在判決的跨國承認與執行方面,當代國際私法也越來越打破傳統的屬地主義障礙,開始倡導判決的跨國自由流動。1965年的《紐約公約》早就實現了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在全世界范圍內的自由流通。在法院判決領域,很多國家的國內法都允許在一定條件下承認并執行外國的司法裁決。比如,英國早在1933年就制定了《外國判決(相互執行)法》,并傳播到其他普通法國家。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也在1962年制定了《統一外國金錢判決承認法》,并被美國大多數州采納。我國1991年頒布的首部《民事訴訟法》也在第四編中專門規定了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在國際公約方面,歐共體國家早在1968年就簽署了《關于民商事管轄權和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布魯塞爾公約》,該公約現在已經演變為更具廣泛性的《布魯塞爾條例》。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也于1971年制定了《民商事案件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公約》。雖然該公約未能生效,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經過努力,又于2005年達成《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并于2015年生效。目前,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正在起草一項更全面的《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草案。瑘瑠上述各個方面的新發展徹底打破了傳統上各國法律的屬地主義壁壘,為各國私法的全球競爭提供了可能。
六、法律走出去戰略與法律屬地主義的超越
在全球法律競爭時代,如果一國仍然將本國法律的適用局限在本國屬地范圍之內,會對本國法律的適用范圍造成自我限制,不利于本國法律的全球競爭。從世界各國立法來看,極少有哪個國家的《民法典》像我國《民法通則》第8條或《民法總則》第12條那樣采取如此極端的屬地主義。有人可能會援引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第1條第1款作為法律屬地主義的例證,該款規定:“經國王(共和國總統)頒布的法律,在法國全境具有執行力”。但從該條款起草的背景來看,它主要是針對當時法國封建割據狀況而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民法典》在全國境內的統一適用,不允許個別地區繼續保留地方習慣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法國議會已經正式廢除了該款。瑘瑡目前,《法國民法典》的地域適用范圍也是通過國際私法規范來處理的,其中最重要的條款就是《法國民法典》第3條。該條并未采用嚴格屬地主義,而是分別采取了屬人主義(身份和能力)、屬地主義(不動產)和保護主義(公共安全)。從實踐角度來看,繼續采取絕對的法律屬地主義也不利于我國新形勢下民商事對外交往的需要。我國現行立法中大量存在的屬地主義條款沒有任何實用價值,并且會引起人們對我國國際私法的誤解。例如,由于我國《保險法》、《信托法》、《招標投標法》和《勞動法》等立法中沒有規定沖突規范,因此很多人便根據其中的“地域適用范圍條款”的規定,認為所有發生于我國境內的保險、信托、招標投標和勞動關系均應適用我國法律,并排除當事人意思自治和沖突法規則。這是與國際私法基本原理相違背的,也對我國法律的國際聲譽造成不利影響。近日引起廣泛關注的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起訴喬丹體育股份公司一案中,喬丹要求中國法院保護其姓名權。一些學者在分析該案時,均援引《民法通則》第8條的規定,即“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以此為據認為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不受中國法律之保護。瑘瑣但這一理解根本無視了《法律適用法》第15條和第44條等沖突規范的存在。如果完全按照《民法通則》第8條和《民法總則》第12條的屬地主義原則,《民法通則》第8章和整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就毫無用武之地了。再以《勞動合同法》為例。
2007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第2條也同樣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這表明,我國《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為限。至于如何理解“境內的企業”,至少存在兩種解釋:其一是指依我國法律在我國成立的企業;其二是指營業地位于我國境內的企業。然而,我國《法律適用法》第43條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依照該條規定,即使我國境內的企業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者工作地位于我國境外,則并不適用我國《勞動合同法》,而是適用工作地法律。此外,如果一家位于中國境外的企業與中國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但工作地位于中國境內,依照《法律適用法》第43條,可以適用中國勞動合同法,但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2條卻不能適用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2條也存在類似問題,該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該法中也沒有另行規定涉外招標投標的法律適用問題。在香港高等法院審理的舉世關注的珠光集團公司破產系列案件中,香港法官就直接根據《招標投標法》第2條的字面意思來認定該法僅適用于中國內地發生的招投標活動。瑘瑦有人可能會認為,這些立法中的地域適用范圍規范表明該法具有強制適用的性質,屬于國際私法中的強制性規范。對此,我們承認,國際私法中確實存在著強制性規范的例外規則。但是,強制性規范與法律的地域適用范圍規范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所謂的“強制性規范”(MandatoryRules;ZwingendeNormen),在德國也被稱為“干預規范”(Eingriffsnormen),在法國一般被稱為“直接適用的法律”(loidel’applicationimmediate)或“治安法”(loidepolice),一些學者也將其稱為“自我限制的規范”(Self-limitedRulesofLaw)。瑘瑧它是指一國私法當中那些具有強行性質的規范,它們具有絕對的屬地效力,不管案件的準據法是哪國法律,它們都要被適用。瑘瑨早在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3條第1句就明確規定:“關于警察和安全的法律對于所有位于本國境內的人均有約束力”。薩維尼也承認這種強制性法律規范的絕對屬地效力,并將其視為法律關系本座說的一個例外。瑘瑩很多國家的法律中也都有這種規定。比如在英格蘭,如果立法規定了其自身地域適用范圍,就要嚴格按照該范圍予以適用;如果立法沒有規定其自身適用地域范圍,就要按照沖突法規則確定其適用范圍。
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種強制性規范只是私法中的某些具有強制效力的具體條款,而不是整部法律。《民法通則》第8條第1款以及《勞動合同法》第2條等地域適用范圍規范將整部法律的適用范圍限制在我國領域之內,而不管這些法律中具體條文是不是都具有強制性。這顯然與《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條所規定的強制性規范具有根本性差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已對強制性規范的概念和范圍作了具體規定,因此,不能將上述法律中的地域適用范圍規范視為國際私法中的強制性規范。此外,我們還要看到,晚近以來,隨著自由市場經濟的推行和國家干預的弱化,私法中的這種強制性規范越來越減少。同時我們還要看到,即使是強制性規范,也逐漸突破了傳統的屬地性,開始得到域外適用。強制性規范雖然具有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具有一定的主權屬性,但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公法與私法的相互融合日漸加劇,各國在反壟斷、反賄賂、環境治理、弱者保護等領域中的價值共識與法律合意逐漸浮現,承認這些領域外國強制性規范的效力,也是各國參與全球治理的題中之義。瑝瑡在當今時代,嚴格來講,只有在傳統公法領域,仍然保留著屬地主義的空間。按照公認的國際私法理論,私法具有國際間的等價性和互換性,各國之間可以相互適用對方的私法。但是公法卻不具有此種性質,各國通常不會主動適用對方國家的公法。在涉外公法關系中,例如在涉外行政關系、涉外刑法關系中,各國立法者都是從自己的角度規定本國公法的地域適用范圍,即在何種情況下適用本國公法。在我國公法立法,如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中,就有大量關于法律地域適用范圍的規定,如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環境保護法》第3條規定:“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不過,即使是在這些公法領域,屬地主義也不是絕對的。比如我國《刑法》第7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刑法》第8條也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再如《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都表明,我國的刑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在特定情況下也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綜上所述,法律屬地主義主要運用于公法當中,因為公法體現了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很難得到其他國家的平等對待。各國從維護本國主權利益出發,都不愿意主動適用外國公法。但是在私法領域,屬地主義已經不符合現實的需要,應當被時代所拋棄。
七、結論與展望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成立。主席在2013年9月和10月又分別提出建設“新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戰略構想,以期開創中國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2015年4月,發改委、外交部和商務部聯合了《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愿景與行動》,宣告“一帶一路”進入了全面推進階段。中國所主導的金磚國家開發銀行已于2015年7月21日正式開業。另一個由中國主導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也于2016年初正式開業。這都表明,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開始以一種新的角色加入新一輪全球競爭的行列。我國在21世紀的今天重新啟動制定《民法典》的宏偉工程,就必須考慮到全球化的時代背景。對于中國這樣一個高度依賴國際市場并且正在致力于“增強國際話語權”的國家而言,不能把法律僅僅看作是一種“地方性知識”。瑝瑣中國是一個擁有十多億人口、五十六個民族的地域廣大的國家,因此,中國的法律絕不是某一個民族或地區的“地方性知識”,甚至也不僅僅是中國大陸地區的“地方性知識”,因為我國還擁有數千萬海外僑胞,有千萬家在世界各地經營的企業。海外中國公民雖然居住于世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但他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擁有憲法規定的選舉權和其他權利。瑝瑤海外經營的中國企業也同樣需要中國法律對他們的保護。中國法律邁向全球化的進程必須依賴國際私法。我國《民法典》乃至其他民商事立法都應走出屬地主義的自我桎梏,取消對其地域適用范圍的直接規定,轉而服從國際私法的指引。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要求我黨“強化涉外法律服務,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依法維護海外僑胞權益。深化司法領域國際合作,完善我國司法協助體制,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面。”
2016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該《意見》指出,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要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進一步建設涉外法律服務機構、發展壯大涉外法律服務隊伍、健全涉外法律服務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質量、穩步推進法律服務業開放,更好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正當權益。從上述要求出發,我們甚至可以站在一個全新的角度來看待我國將來的《民法典》:它不僅僅是“為中國”(MadeforChina)而制定的一部法典,而是“在中國”(MadeinChina)制定的一部法典。它不單單是在中國境內適用的一部法典,而是一部全球共享的法典(LawfortheWorld),是中國法律走向全球化的基礎,是中國爭取國際社會話語權的重要契機。200多年前的法國,拿破侖依靠一部《民法典》征服了幾乎半個地球。100多年前的德國,也是通過一部《民法典》改寫了世界法系版圖。二戰以后的美國,則通過其法院、律師事務所和法學院在世界范圍內輸出本國法律,并試圖建立起一個新的“法律帝國”。瑝瑥自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阿爾科案(Alcoa)中打開了“效果原則”這一潘多拉魔盒之后,美國法律的域外適用已經常態化。歐盟近年來也開始重新構建其法律域外適用政策。瑝瑦作為一個正在崛起中的新興全球性大國,中國在21世紀初制定的《民法典》必須拋棄以往的屬地主義觀念,在全球主義的視野下建構中國法律的理想圖景。只有這樣,才能與國家在新形勢下的發展戰略相配合,不辜負時代賦予中國法學的歷史使命。基于這樣的理想愿景,我們希望將來在制訂《民法典》時,能夠取消《民法總則》第12條和其他單行民商事立法中的地域適用范圍條款,將該問題交由統一的國際私法來處理。
作者:杜濤 肖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