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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機制;行業協會在應對貿易壁壘中的作用;加強行業協會自身建設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收集相關信息,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對會員企業進行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咨詢、培訓服務、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關系,組織集體行動、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關系,組織集體行動、制訂行業標準,建立市場準入機制,維護行業利益、行業協會的合法性問題、行業協會發揮作用的外部環境、行業協會自身功能的完善等。具體材料情見:
摘要: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以行業協會牽頭建立一套技術性貿易壁壘系統的預警、應對機制,對下協調各會員企業之間的關系、保護會員企業利益,對上溝通與協調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對外代表行業進行貿易訴訟,建立與國外相關組織與企業的溝通。達到這一效果的關鍵在于行業協會的自身建設。
關鍵詞:行業協會;技術性貿易壁壘;作用
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了最重要的一種非關稅壁壘措施,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從1995年至2007年5月底,各成員通報影響貿易的新規則總量23897件,其中技術性貿易措施16974件,占總量的71%。技術性貿易壁壘也是我國對外貿易磨擦中數量最多、最重要,同時也是給我國造成損失最大的非關稅壁壘形式。商務部的一項調查顯示,2006年我國有15.22%的出口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響;出口行業遭受直接損失金額達758億美元,同比增加9.7%;企業為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所增加的生產成本為262億美元,同比增加20.74%。很明顯,在今后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技術性貿易壁壘將依然是我們要面對的貿易摩擦的主要形式,我們必須從長遠的角度考慮問題,尋找一種系統的解決方案,以規避這種貿易摩擦,減少由此帶來的損失,促進出口貿易的健康發展。
一、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機制
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一個系統工程,要充分調動政府、企業和行業協會等各方面的力量,發揮各自的優勢,共同建立起一個系統的預警、應對機制。要把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工作貫徹到日常的工作當中去,要在事先、事中、事后的全過程中建立全方位的系統應對、解決方案。這種系統解決方案只靠政府、企業或者行業協會單獨進行建設都是不可能的,必須三方結合起來才能完成,而在這三個方面中,筆者認為行業協會應該在其中發揮關鍵性的作用,從而建立以行業協會為中心的預警、應對機制。
政府在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應對機制的過程中應起到主導的作用,但政府不能直接組織企業進行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活動,而是要為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為企業提供必要的服務。(1)政府要為企業創造良好的法律經濟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才是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最關鍵的因素;(2)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服務系統,威爾遜(2000)[1]認為發展中國家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通暢,企業不能及時了解進口國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具體規定及變動信息。因此政府應該組織專門力量收集、整理世界各國特別是主要貿易伙伴國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并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特點、發展規律、趨勢等進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向企業公布,同時應該加強對我國企業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經驗與教訓進行研究,為企業提供借鑒和幫助;(3)積極采納國際標準,提高國內標準水平,實際與國際標準的接軌,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將我國具有較高水平和優勢的標準向國際標準組織推薦,爭取納入國際標準體系當中,同時積極運用WTO等國際組織的相關條款,維護我國出口企業的利益;(4)制定國際認證制度,建立與國際權威認證機構的互認機制,這是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要途徑。
企業在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應對機制過程中應起到基礎性的作用。因為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工作說到底是要由企業或要通過企業來完成的,是要通過企業提高技術水平和管理,使產品達到進口國的技術要求。當然這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技術標準是合理的,經過努力我們能夠達到的,一是一些不合理規定或超出我們實際水平、經過努力也不可能達到的標準,對于后者我們就要據理力爭,必要時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要使技術性貿易壁壘理性化(張海東,2004)[2]。但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一項費時費力、成本很高的活動,對于單個的企業來講往往是難以承擔的,特別是對于規模較小的民營出口企業更是如此。另外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還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很多企業可能會產生“搭便車”的機會主義思想。每個企業在進行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時都會進行成本收益的計算,只有當技術性貿易壁壘帶來的損失大于應對的成本的時候他們才會去應對,否則寧肯退出這一市場,而如果每個企業出口量都不大,從而放棄這一市場損失不大或者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需要的費用比較高時,可能大家就都不會去應對了,而即使大家都想應對也會造成重復和浪費。因此,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上存在著市場失靈的問題,以單個的企業為單位來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
由政府或企業來牽頭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預警、應對機制都是不合適的,因此應該由行業協會來擔負起這一重任。行業協會作為本行業企業自愿參加的一個組織,目的是維護和增進會員企業和行業的利益,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應對機制應該成為其主要的工作內容之一。行業協會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活動屬于一種“集體行動”,對于這樣具有較強外部性的活動來講,集體行為要比個人行動更有效率(奧爾森,1965)[3],但這種集體行動也會存在“搭便車”的問題,解決的方法就是將這種產品變成“俱樂部物品”,只向會員企業提供服務,只要具備了一定的競爭性和排他性,“搭便車”問題就可以解決(布坎南,1965)[4]。只要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所支付的成本小于失去出口市場造成的損失時,行業協會和會員企業就有動力去進行應對,費用可以由各會員企業平等或歧視性地分攤,這樣可以保證每一個會員企業都能夠從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中獲得利益,同時還可以降低成本,取得規模經濟的好處。
加入WTO后,政府必須遵循WTO的相關法律框架,在WTO所規定的范圍內活動和履行自己的職責,要退出對市場和企業的直接管理,讓企業按照市場規則來進行決策和經營,這樣在經濟社會的功能和管理方面就會留下一個“真空地帶”,填補這一“真空地帶”的就是各種非政府組織如行業協會,而WTO的精神就是要發揮這些非政府組織的積極作用(宋玉華、胡培占,2004)[5]。我國加入WTO之后,政府職能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行業協會的活動空間也就越來越大,因此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是可以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的。
二、行業協會在應對貿易壁壘中的作用
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一個全方位、全過程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行業協會在其中應該發揮關鍵的組織作用。200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統計局了《關于授予有關行業協會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有關職能及委托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授予有關行業協會的職能包括:(1)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業企業遭受國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的應訴工作;(2)負責本行業產品出口價格的協調,維護出口秩序;(3)參與本行業產業損害調查。委托有關行業協會的工作包括:(1)協助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和進出口磋商機制,提出與本行業有關的價格承諾的建議;(2)收集、整理、研究本行業產品在國內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案例;(3)報送應訴案件進展情況及最新動態;(4)負責采集、分析和上報本行業產業損害預警數據和動態情況;(5)協助開展保護本行業安全的宣傳、咨詢及培訓工作。具體來講,行業協會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過程中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收集相關信息,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制。行業協會應該設立專門的機構或工作人員,搜集整理世界各國特別是貿易伙伴國本行業的相關標準信息和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動態,可以通過政府有關部門、駐外機構、國外友好行業協會和企業、媒體等獲得這些相關信息,然后對信息進行甄別和篩選,然后定期或不定期向會員企業進行和通報。同時,行業協會應該建立一個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預警機制,聘請相關專家設計和完善一套監測指標體系,確定預警的方法和程序,根據國內外情況的變化,一旦發現監測指標出現異常變化應該適時邀請有關專家進行會商,按照程序及時不同等級的預警信息,提醒企業啟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預案,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防患于未然,盡量減少技術性貿易壁壘帶來的損失。
第二,對會員企業進行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咨詢、培訓服務。行業協會不能僅僅是收集信息、進行預警,并且還要對本行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進行研究,分析其發生發展的規律,進一步演變的方向和趨勢。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會員企業開展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知識的講座和培訓并接受會員企業的相關咨詢,轉變他們的思想觀念,增強主動防范意識,把應對工作貫徹到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中去,變成其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行業協會應該在會員企業建立固定的聯系人,以保持彼此之間信息溝通方便、快捷,使行業協會能夠及時掌握會員企業的動態,發現問題及時給出對策建議。另外行業協會還應該聘請一定數量的專家教授作為兼職研究人員或顧問,為行業協會和會員企業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協調會員企業之間的關系,組織集體行動。行業協會的會員企業在技術水平、規模大小、出口數量等各方面肯定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樣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過程中必然存在著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行為選擇意向。這就要求行業協會應該出面調節各方面的利益,爭取在追求整個行業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不損害會員企業本身的利益,同時還要體現出差別,使各個成員企業的收益和投入成正比,防止“搭便車”現象的出現。例如可以成立一個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基金,可以根據各個會員企業的生產規模或出口規模或其它標準來認繳一定數量的基金,通過行業協會利用基金組織集體行動來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大家共擔風險,共享利益。
第四,組織企業協同技術攻關,維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創新。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最根本的方式還是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技術水平達到了進口國的要求,技術性貿易壁壘也就不攻自破了。為了達到這一目標,行業協會應該在行業內部形成一個保護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的機制,激發各個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如溫州很多行業協會就制訂了行業內部的技術維權規定,對本行業內企業的新產品新技術進行保護,形成了一種類似“行業專利”的標準,激發了會員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對一些對行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技術,行業協會還可以組織全行業內的技術力量進行聯合攻關,技術成果由參與企業共享。
第五,制訂行業標準,建立市場準入機制,維護行業利益。行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行業的具體實際情況來制訂行業的技術標準,根據WTO《貿易技術壁壘協議》中的“標準守則”規定,發展中國家在制訂技術標準和法規時,可以根據本國的具體實際情況作一定的變通,在一定范圍內可以不采用現有的國際技術標準,并可以要求發達國家在技術標準方面不提出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資金條件和貿易狀況等方面不相適應的標準。我們作為發展中國家應該充分利用這一條款,制訂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技術標準,以維護本行業的利益。當然我們不應該滿足現狀,而是要提出更高的目標,努力提高自己的技術水平和技術標準,積極國際標準。另外行業協會還可以對外構建技術性貿易壁壘,保護國內市場和企業,這也是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手段之一。
第六,對外代表行業進行反技術性貿易壁壘應訴。如果出現了與國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訴訟活動,可以由涉案企業單獨參與訴訟,也可以由行業的龍頭企業出面組織一個臨時的團隊來進行應訴,但這兩種訴訟方式協調組織都很困難,要付出較高的交易成本,各個參與者還可以產生訴求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會給訴訟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同時籌集應訴資金也比較困難。如果由行業協會代表整個行業作為應訴主體則可以比較好的解決這些問題,如溫州打火機行業協會應對歐盟CR法案就是一個比較成功的例子。
第七,與國外相關行業協會和組織建立聯系,參與相關國際活動。行業協會還應對國外特別是貿易伙伴國的同類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建立聯系,互通信息,積極參加國際間的學術與技術交流、研討活動,爭取參與相關國際標準的制訂,隨時掌握本行業的最新動態。
三、加強行業協會自身建設
行業協會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過程中應該發揮關鍵作用,但我國的行業協會發展還很不完善,存在著很多問題,其職能的發揮受到很多限制和制約,目前還不能承擔起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任。而要想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深入改革,明確行業協會的性質、職能及地位,給其創造發揮職能的外部環境,同時行業協會也要加強自身的建設,提高水平,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過程中真正發揮出應用的作用。
(一)行業協會的合法性問題
我國行業協會在合法性問題上存在著很大不足,這嚴重影響著行業協會功能的發揮。不解決其合法性問題,行業協會就很難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過程中發揮應用的作用。行業協會的合法性主要包括社會合法性、法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四個方面(郁建興等,2004)[6]。
社會合法性是一切社會團體存在的基礎和權力的來源,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的需要:傳統、慣例和共同利益。由于中國政府目前對社會活動的管制與壟斷還比較強大,社會自治是相對的和有限的,但只要共同利益存在,建立行業協會就具有和基礎的合法性。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行業協會作為與國家、市場、企業和非正式網絡并行的第五種社會經濟治理結構必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法律合法性是指社會團體由于滿足了相應的法律規則而獲得承認,實際上就是對其社會合法性的一種追認和界定。我國在這方面的制度安排是非常落后的,很長時間內一直無法可依,到1998才實施了國務院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但直到今天我們還沒有一部針對社會團體特別是針對行業協會的專門法律,這是極不利于行業協會的的健康發展的,也不利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行政合法性是一種形式上的合法性,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有關機構的發文、領導的同意、機構的符號(名稱、標志等)和儀式(授牌、授旗)等。行政合法性是對法律合法性的一種落實和補充,但在中國卻有非常特殊的意義,甚至在不具有法律合法性時只要具有了行政合法性也可以很好地發揮作用。所以行政合法性是行業協會存在和發展的根本性的前提條件。
政治合法性是中國特有的,涉及社會團體內在的方面,是一種實質的合法性。如社團和宗旨、活動的意圖和意義等。我國的行業協會在合法性上目前還存在著很大的問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其社會合法性會越來越強,但立法工作卻大大滯后,這就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行業協會作用的發揮,因此我們要盡快出臺有關行業協會的專門立法,明確其成立的條件與方式,規范其權利和義務,使行業協會在市場經濟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21寫作秘書網
(二)行業協會發揮作用的外部環境
陳憲等人曾經把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結構定義為“一元二層或一元區隔”的結構,而把現代工商社會定義為“多元三層”結構(陳憲等,1999)[7]。前一種結構中的“一元”指的是經濟成分基本上是單一的公有制經濟,“二層”是指高層結構的全能國家及其各級政府,以及作為政府基層和延伸的低層結構的全能單位(包括所謂的“企業”);后一種結構中的“多元”指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并存,“三層”中的高層是指以政府為中樞的公共權力機構,低層是指各類工商企業和其他產權主體,而中層則是介于政府與公眾之間的各種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低層平等、獨立、自負盈虧的契約式活動領域為“私域”,高層掌握公共資源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福利的活動領域為“公域”,而作為類組織的社團,以社群利益為導向,發掘和運用分散的社會資源,自律性地參與社會管理,作為公權的補充和制衡,溝通協調各方面的關系,這一活動領域被稱為“第三域”或“志愿域”。很明顯,得于中層的行業協會要想發揮作用離不開高層和低層的支持和配合,沒有另兩層所形成的良好的外部環境,行業協會的作用就不可能有理想的活動空間。
政府要做的是給行業協會松梆,積極培育協會組織的發展。盡量減少對市場和企業行為的干預,把自己的活動領域局限在公共領域,充分給予社會團體這第五種治理結構發揮作用的舞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行業協會與其他社會團體區分開來,加快對行業協會專門立法的進程;盡量淡化行政合法和政治合法的重要性,對行業協會更多地運用法律進行約束,使其在法律規范下活動;減少對待業協會的控制,使其真正成為履行契約原則和民主原則的自治組織,能真正成為會員企業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2007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曾經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把“政社(團)分開”和協會民間化作為推進協會改革的重大措施之一,政社分開是建設好行業協會最關鍵的因素,只有政府管好政府的事,行業協會管好行業協會的事,真正理順關系,行業協會才能在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過程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于企業來講,最重要的就是要明晰產權,真正做到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真正按照利潤最大化原則進行決策,自由選擇加入和退出行業協會組織。
(三)行業協會自身功能的完善
當前我國的行業協會在生存狀況上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3難以維持,1/3勉強維持,1/3發展的比較好。第一類既無信息功能,更談不上協調會員間的集體行動;第二類則功能比較單一,以提供簡單的信息功能為主;第三類或者延伸了政府的可尋租的管制功能,或通過自身的功能創新,在提供信息和協調組織方面都贏得了會員企業的信任,正朝著自治組織方面發展(余暉等,2002)[8]。這樣的狀況肯定是不能適應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不能適應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的需要的,而要改變這一現狀,除了上面所講的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之外,還需要行業協會本身的努力,加強自身建設,完善自身功能。
第一,行業協會要與政府有關部門和主管機構徹底脫鉤,不能將自己定位為“二政府”的角色,而是要真正成為會員企業利益的自治性組織,擺正自己和會員企業的關系,不能成為企業的領導者和管理者,而是要成為服務者。要允許會員企業自由加入和退出協會。現在我國很多行業協會是由原來的政府機構轉化而來的,這種由政府變相成立的協會,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實現少數部門和個別人謀取私利的工具,這種現象從上世紀80年代至今屢禁不止,成為行業協會發展改革的一大痼疾(涂超華,2008)[9],這種現象必須得到解決,否則不僅不利于行業協會的發展,也會破壞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要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民主選舉協會領導層而不能由上級機關任命,內部的決策也要實行民主,要讓成員企業有充分的發言權,為成員企業提供一個交流的平臺。從上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政府在行業協會等各類民間組織的管理上實行并不斷強化了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共同負責的所謂“雙重管理體制”,這種體制事實上把協會的管理和政府職能部門的權限及利益聯系起來,業務主管單位作為協會的主管部門不僅承擔責任,更重要的是享有行政權力。很多行業協會的領導人都是由主管單位任命的,實際上是把行業協會變成了主管部門的附庸。當然各地的發展也是不平衡的,比如溫州的行業協會就比較規范,協會領導人都是通過選舉產生的,而協會的領導人也非常看重這一職務,在名片上都印在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前面。
第三,要配備專門的人員或成立專門的機構來專門負責對應各種貿易摩擦特別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工作,同時聘請社會上的專家學者組成顧問智囊團,充分利用外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