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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擬就目前對銀行業的規范經營、監督管理的現實情況、存在問題以及如何提高監管水平,根據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對如何規范銀行業經營管理活動,提高監管水平提出幾點看法和意見。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出臺,規范了銀行業的經營管理,使監管制度不斷完善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到2006年須全面開放金融業,外資銀行要享受中資金融機構同等的待遇,這將對我國銀行業提出新的挑戰
為適應我國銀行業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提升競爭力,加強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2003年12月27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這是我國頒布的第一部關于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專門法律,實施以來,對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加強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提高監督管理水平,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高效運行,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這些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由于監管機構、監管人員與被監管對象之間在監管目的、監管手段、監管方法和監管方式存在一定的差異,尚處于磨合期,難免出現一些問題。這正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唐雙寧所說:“近年來,在依法監管和金融執法中還存在著以下問題。一是有法不學,有法不依,依法行政意識不強;二是越權監管,違反程序監管現象依然存在,監管隨意性大;三是講人情,講關系,對違法違規行為不嚴格依法處罰,執法標準不一,執法不嚴。這些問題,既是在我國經濟轉軌時期法制不完備、法制觀念不強、執法環境差的大背景下出現的現象,又是當前銀行業監管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不解決,將造成銀行業經營不規范,監管水平低的問題。
二、存在問題
1、學法意愿不高、執法意識不強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繼出臺旨在使金融監管工作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金融監管人員、金融執法人員和金融從業人員認真學習金融法律法規,領會內容,依法辦事。但是,在依法監管工作中和金融執法過程中有些監管、執法人員還存在著學法意愿不高、執法意識不強的問題,一些人有法不學,有法不依,依法行政意識不強,造成在金融監管工作中不能很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執法”。
2、內控機制不多,違規經營不少目前我國銀行業在經營過程中造成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是內控機制不全,經營管理不善,違規經營不少。如國有商業銀行尚未建立符合現代銀行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股份制商業銀行也不同程度存在著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決策執行體系架構不合理、監督機制有效性不足等問題,另外,很多金融機構風險防范意識不高,特別是基層機構部分工作人員還未充分認識到內控和風險管理的內涵,這樣,就容易受利益驅使,經常不惜違規經營,產生新的金融風險,形成新的不良資產。
3、管理措施不力,監督形象不佳銀監會有兩大法定職責:一個是管理,一個是監督。目前某些監管人員存在的“越權監管,違反程序監管,監管隨意性大,講人情,講關系,對違法違規行為不嚴格依法處罰,執法標準不一”等問題會造成管理措施不力,監督形象不佳的結果。也會造成某種程度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滋生腐敗現象。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銀監法》賦予銀監會履行監管職能的法寶職責,如制定監管規章和規則的職責,制定審慎經營規則的職責,審批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職責,審批業務范圍和業務品種的職責,審查高級管理人員和股東資格的職責。履行這些職責要求建立相應規章制度并進行有效操作,然而,在有些地方,由于監管分支機構設立不久,這些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尚待完善。二是不按規定程序操作,監管隨意性大;《銀監法》規定了監管機構應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和控制。為此,銀監會要進行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要建立監管評級體系和預警機制,要建立突發事件的報告和處置制度,要對有問題機構進行處置,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進行取締。但是,在某些地方由于監管人員責任心不強,監管隨意性大,使這項工作沒有開展或開展得不好。三是監管人員自我制約觀念不強,監管形象不佳;《銀監法》對銀監會系統的監管工作人員提出了從業資格要求,規定監管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資格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要求監管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但目前在某些地方還存在著講人情,講關系,對違法違規行為不嚴格依法處罰,執法標準不一等腐敗現象,造成監管形象不佳。
三、幾點建議
我認為要“規范銀行業經營管理,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必須做到:執行四個監管原則:“依法審批、規范經營、跟蹤預測、及時監管”;樹立三個先進理念: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精通兩個法律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行政許可法》和《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圍繞一個最終目標:保障轄內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這就要求金融行業規范經營管理,監管人員提高監管水平。具體如下:
1、執行四個監管原則《銀監法》賦予銀監部門依法審批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職責,審批業務范圍和業務品種的職責,審查高級管理人員和股東資格的職責,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嚴格依法審批,杜絕有法不依、有規不循的現象;金融機構應遵循規章制度,規范經營管理;監管部門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經營情況進行跟蹤監測、評估和控制,對風險狀況實時監管,及時進行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建立監管評級體系和預警機制,建立突發事件的報告和處置制度,對有問題機構進行處置,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進行取締。一句話就是要執行“依法審批、規范經營、跟蹤預測、及時監管”這四個原則。超級秘書網
2、樹立三個先進理念銀行監管必須與時俱進,順應國際國內新形勢,改變不合時宜的做法和觀念,樹立先進的監管理念。根據金融監管與國際接軌的需要,依據《銀監法》的規定,樹立“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三個先進監管理念,對轄內金融業風險進行實時監控,跟蹤預測,有效監管。
3、精通兩個法律法規金融監管是一項政策性、規范性、務實性很強的復雜工作,這就要求監管人員不僅要熟悉金融業務,而且要精通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最重要的兩個法律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行政許可法》,最主要的兩個法規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只有懂得這些法律法規,才能做好對金融機構設立、業務范圍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依法審批,對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建立、市場經營風險進行有效監管。
4、圍繞一個最終目標《銀監法》第三條規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這就要求我們的金融監管必須以此為中心,圍繞這一最終目標而開展監管工作。
結論
綜上所述,在目前我國已構筑了“一行三會”(人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金融監管法律框架的情況下,雖然我國的金融業在某些地方還存在著“學法意愿不高、內控機制不多、違規經營不少”等問題,金融監管機構在某些程度還存在著“管理措施不力、監督形象不佳、監管水平不高”等現象,我認為經過“執行四個監管原則、樹立三個先進理念、精通兩個法律法規、圍繞一個最終目標”這一系列工作,必將達到“規范銀行業經營管理,提高金融監管水平”的目的。規范銀行業經營管理,需要提高金融監管人員、執法人員的監管水平,同時監管水平的寫作論文提高,又會使銀行業的運行更加規范,只有銀行業的規范經營,金融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才能達到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健康發展的最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