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我國商法中的信用原則認識研究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信用在商法中具有基本原則的地位,依據有:商法的調整對象是信用原則的客觀依據,商法的價值取向是信用原則的主觀依據(商法的技術性特性決定了商法中的信用原則的性質。商法注重信用的外觀、物化、制度化,是對公眾的信用。信用構成商事制度和商事關系基礎,作為信念存在于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之中,表現為一種信用利益,在司法中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
關鍵詞:信用;技術性;形式化;物化;信用利益
信用一般有兩種含義,一是以誠信任用人,信用使用。二是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人的信任。即誠實不欺1.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內蘊要求,是人類社會的理想在商事領域的體現,是商事組織和行為的道德基礎,是對當事人利益的公平較量,在商法中應該具有基本原則的地位。“基本原則是規制規則的規則,它控制著法律規范的適用情況,使其每一次適用都能達到正義的效果。”2民商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市場經濟關系的自然屬性,是立法者設置有關市場關系的權利義務、創設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商法本質上是調整資本謀求價值增值的活動,這一活動具有營利性、經營性,營利調節機制是它特有的機制。商法將營利視為自己的宗旨,創造了自身的價值體系和新的原則。3民法具有倫理性,關系人們的日常生活,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要求人們之間進行交往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誠實側重于主觀方面的要求,是人們的內心對于誠實不欺的道德信守;信用側重于外在的行為方面,要求人們處理相互之間的關系必須講信用。商法具有技術性,調整的是人們的營利性的財產關系,基本不涉及人身關系。在商法中,為了適應迅捷、快速的交易方式,保證動態的交易安全,體現效率的優先價值,更為重視外在的信用,難于直接地深入到誠實的層次。商法中的信用原則乃市場運行的直接要求,超脫于普通生活中的誠實。
一、確立商法的信用原則的依據
確立商法的信用原則的依據有三個:商法的調整對象是信用原則的客觀依據,商法的價值取向是信用原則的主觀依據。商法的技術性特性決定了商法中的信用原則的性質。
1.商法的調整對象是信用原則的客觀依據。
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這種獨立的調整對象決定了商法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這種客觀社會關系及其內在要求是我們認識商法原則的出發點。社會的物質經濟條件培植了人們的法律需要,又決定了法律的本質和內容,在立法中應該尊重和反映客觀規律。“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成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制造法律,不是發明法律,而僅僅是表述法律。4”商事法主要規范發生在商事活動中的個人之間的關系,這一關系是圍繞企業經營發生的法律關系,商法確認的權利是企業從事商事活動的權利。“在近代經濟發展中,人們已將營利視為商的本質。這種行為不僅表現在買賣行為之中,也發展到批發商、貨物運送、倉庫業、銀行業、損害保險業等,并且發展到與商業沒有直接關系的人身保險、旅客運送、制造加工業、印刷業、出版業等。”5商事法還具有獨特的調整機制——營利機制。維護自然人和企業的營利是商法的宗旨。如組織企業,確立自由經營原則,充分利用票據、股票、債券、保險等手段,達到營利目的。
商法與民法調整商品經濟的不同方面,民法反映商品經濟的一般性條件,體現了商品經濟存在的基本前提要求。即:主體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行為自主自由。在民法關系中,人們交流物質直接是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與生存發展具有更直接的相關性。傳統民法中,民事主體假設為均質的人,地位平等,行為自主,意思自治,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商法反映的是商品經濟的技術性條件,是一種專業化的條件。對應的是資本追求剩余價值的屬性,商人追逐利潤的品質、市場經濟擴張的性質,社會持續發展的要求。在商事關系中,人們所參與的是市場營利活動,這部分財產所運用的目的直接為營利,為個人發展和自我實現需要,對市場風險的承受能力要求更高,這是商法中確立有限責任和交易形式化、技術化的依據所在。在商事關系中效益比公平更重要,或者說商法中的公平賴以實現和發展的基礎是效益,在此,這兩種貌似沖突的價值取向在資本增值、市場擴張和社會發展的基礎上取得了一致性,信用原則正是這種營利性關系的內在要求。
商事關系基本不涉及人身關系,以財產關系為基本內容,財產的用途以營利為目的。商法的繁榮以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為基礎,商事法律關系主體以組織化企業為基礎,規模有大小之分,市場能力有高下之別,商法關注組織化、專業化、具有規模優勢的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適應性與功能的優越性。商事法律關系的內容以商事組織和行為中圍繞營利活動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法中權利義務的設置是以精明的商人、快捷的流轉、巨大的風險為考慮的前提。馬克思·韋伯認為:現代市場經濟的參與者特別重視對于長期利潤的精細和有系統的計算,而不是通過簡單的投機行為和短期行為獲取暴利。由于現代經濟是大規模經濟,需要集中大資金,利潤回收需要多年,生產和銷售常常是跨地域的,而在這種廣闊的時間和空間中有可能發生許多不測事件,投資風險很大。6商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行為和價值化的財產。在這種商事關系中,充分尊重人性中內在的積極進取、趨利避害的本能,不應該深入動機層次要求善意,過分施于道德禁錮;只能以外在的制度化、形式化的信用原則予以規制。
2.商法的價值取向是信用原則的主觀依據。
法律對于客觀社會關系的調整,是以立法者的主觀意志為中介的,立法者的利益和取向影響法律制度的設置。在制定法律的時候,立法者自己的意志、愿望、要求和認識必須符合法律的調整對象、法律的形式所固有的性質、特點和規律以及法律所應具有的道德準則和價值取向。7但法律不僅是對于社會生活的反映,而且還是按照一定的理想的模式來對于社會生活進行塑造,包含著立法者的價值取向,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內在的道德性,即法律必須符合一定的社會特定歷史時期普遍的價值準則,并與人類社會最低限度的價值觀念保持一致。8商法的理念是營利,效率和安全是商法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哈倫·斯通指出“法律是適應人們需要的一種人文制度,法律并不是目的,而是達到目的的一種手段,以便適當地管理和保護政府所特別關心的那些社會和經濟利益而予制定成法律,只有通過法律的合理調整以改變經濟和社會需要,才能達到上述目的。”9現代商法的營利理念必須在市場活動中實現,信用是市場關系內蘊的要求。作為商事主體的企業是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是市場關系中的存在物,企業必須適應市場的四種機制:利益機制、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并與市場機制具有呼應和互動能力,每一種市場機制都以信用為保障,信用是企業與市場的契合點。從法的社會功能上考察,商事法是發展法、動態法。商事活動謀求的是超過資本的價值并進行分配,商法設置并保證的營利機制,具有直接促進社會財富積聚和增長的社會功能;商事法律關系是處于組織狀態和營運狀態下的財產關系,商法所確定的組織制度和交易制度與市場發展的水平和狀態有著直接的對應性,對于信用提出更高要求。一旦信用的缺失,在微觀上導致企業經營效益低下,最后被淘汰出局;在宏觀上導致市場運行的阻礙和無效,經濟效率低下,社會發展停滯。商法所追求的效率和安全基本價值目標要求信用原則予以保證。
3.商法的技術性特性決定了商法中的信用原則的性質。
商法具有突出的技術性特性,商事交易具有集團交易的的特征,商事契約常常是由不特定多數人的公眾為一方締結的。商法中的法律事實是通過以技術特性所表示的商色彩表現出來的,這種商色彩是從營利的投機買賣中演繹出來的特性,是以“集團性”和“個性喪失”為內容。“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前提是為貿易而生產,是大規模的銷售,而不是面向個別顧客的銷售,因而需要有這樣的商人,他不是為了滿足個人的需要而購買,而是把許多人的購買行為集中到他的購買行為上。”10在市場經濟中作為基本的市場主體的企業是人們依法組織起來的營利組織,公法因素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引進商法,在商事組織和商事行為中廣泛存在。企業法既是組織法也是行為法,性質上是公法與私法的結合,其中私法因素所反映的性質要求是公法因素發揮作用的基礎,體現為強行規范的公法因素存在的目的是為商事關系服務。技術性貫穿于商事關系的各個方面,一方面,技術本身是無色彩的中性物,但是,技術性的制度和規則設置必須接受信用作為價值指導;另一方面,技術性的制度和規則具有非倫理性的特點,只能從外在關系方面從表層意義上遵守信用原則。
二、商法中信用的特征
1.商法中的信用注重信用外觀。
注重外觀的作用在于保護交易安全,妥善的交易安全保護方式是商事交易快速、便捷的基礎。商事關系中的權利外觀是為了權利行使和制度運行的技術設置。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首先對于各種出資的具體形態進行抽象化,舍棄具體的表現形態,以貨幣表現為價值形態;然后,量化為等額股份,將股權與證券相結合,以股票的外觀出現。商事交易奉行外觀主義,以交易當事人行為的外觀為準,而認定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在法律現象中,本質和外觀不一致的場合是經常出現的,依外觀主義,法律行為完成之后,出于對于交易安全保護的考慮,原則上不得撤消已經完成的交易行為,對于當事人之間的信用關系,必須予以尊重和保護。在商事法中許多方面貫徹了這一精神,并用具體制度加以落實。例如,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法定形式,公司不以公司債的形式形成的債務就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債。11由于商事交易注重快捷、便利,在快捷的交易中維護安全,注重形式理性的市場經濟和法律制度將從整體上帶來更大的社會利益和秩序。商法的交易迅捷是瞬息萬變的市場所要求的,具體表現為交易簡便性原則、短時效原則、定型化交易原則。商法上對于交易安全維護集中表現在商事交易條件的強制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及嚴格責任主義。
2.商法中的信用是一種物化的信用。
商事信用的基礎是財產,信用的保障最后要通過法律責任來實現,商法中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商品交換是將價值作為標準,不考慮交換者的地位和品行,在發達的商品交易環境中更注重物化的信用。我國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全部資產不僅包括流動資金、商品,還包括廠房、設備、生產工具等固定資產,也包括知識產權、債權、股權等無形資產權,還包括土地使用權等其它物權。公司的成立、存在和運行均以資本為物質基礎,傳統公司法中強調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資本確定原則是指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資本總額作出明確地規定,并且,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資本總額必須由發起人和認股人全部認足并募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其功能在于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和投機行為。資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該經常保持與其注冊資本額相當的財產。其實質是要公司以具體的財產來充實抽象資本,目的之一是為了保證公司有足夠的償債能力,以達到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維護公司信用基礎。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資本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變更章程,不得改變。其本意之一是為了防止公司隨意減少公司資本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12減資會在事實上減弱公司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力度,并有可能危及社會交易的安全,故必須衣法定的條件及程序進行。在我國,任何情況下減資都不能減到法定注冊資本以下。13利潤分配方面確定非有盈余不得分配的原則,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司的財產基礎和信用能力。
商法中的信用需要通過一系列的信用制度來實現,商事信用是在獲得獨立的制度結構和價值結構之后得以生成的。商法中的權利是抽象性的、技術性的,商法借助公法因素來實現制度化的信用。企業以注冊登記為合法性認定之程序,其成立須以取得營業執照為標志。信息披露制度是商事關系中信用保證的核心制度,上市公司負有將有關信息公開的法定義務,中介機構以社會公信人身份出現,提供資產評估報告與驗資報告。信托制度的設計使人們可以將財產所有權通過交給受托人行使,克服自己運用財產能力的局限,獲得更高的使用效率。商事交易的公示制度要求企業依照商法的規定,公開交易中公眾應該知道的重要事項。在商法活動中當事人無不具有了解對方當事人的能力、資金、權限的動機。但是,如果依據當事人一方進行調查,則會遇到許多障礙,將公示企業交易事項制度化適應了商事信用制度化的需要,這些制度可以預防一般公眾在交易中受到不測的損害。商事交易的要式主義要求商事交易形式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任何交易的當事人不得加以變更,通過商事交易的要式主義來維護市場信用和交易安全。為了促進當事人建立鞏固的交易基礎,確定交易安全,實行某些合同的定型化和商事文書規定事項的法定化。
4.商法中的信用是對社會公眾的信用。
現代市場經濟以跨越時空的非人情交易為典型特征,契約給人們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但是受制于專業分工、信息不對稱決定了雙方在議價能力上的不平等。商法中的信用形成并存在于“經營者——顧客”雙向交流與整合過程中,信用的形成和維護建立在市場基礎上,商事權利的存續狀態要取決于競爭的自發調節。單純的私法自治無法平衡巨大的商業和市場風險。私法自治指私法主體有權自主實施私法行為,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私法主體僅對基于自由表達的真實意思而實施的私法行為負責;在不違反強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體自愿達成的協議優先于私法的適用。但是,商法中的信用是一種對公眾和社會的信用,通過許多強行規范予以保證,從而使商法滲透了公法因素。公司法是公司形式變更的決議體現了全體股東意思自治的表示,然而,為保護市場經濟安全,法律要求公司形式變更具備一定條件并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進行。證券市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其對象就是社會公眾,因為公眾是潛在和實在的利害關系人,公司財務會計信息雖屬公司內部事務,但涉及股東、債權人乃至社會公眾的利益。
三、信用原則的表現
作為原則,貫穿在商事活動和商事立法、執法、守法的全過程,對于商法規范、制度具有指導作用。具有多種表現形式。
1.作為商事制度和商事關系基礎和內在的信念存在于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之中。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過程服從于資本的運動過程,生產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獲得交換價值。信用構成商事法律制度設計和運行的基礎,當事人打交道需要維持一種最低限度的互信與尊重。這種信任構成交易得以成立的起點和據以展開的基石交易的順利進行必要要求引進信任機制,形成一套處理風險和信息的制度。14在原始的商品交易中為了使用價值的生產和交換,因為受制于自然人具體生理需要和物的功能發揮的范圍和過程,流轉低速,注重產品的個性,信用存在于熟悉人之間的面對面的交易之中,信用要求較低。在陌生人之間展開的、跨地域、大規模、高效率交易的現代市場經濟中,信用作為內在的信念存在于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之中。“即使公司在文化上和心理上傾向于采取投機主義的行動的時侯,他們對聲望可能怎樣影響未來利潤的關注也可以防止其采取這樣的行動。”15.商事企業本身包含有信用要素。公司的存在和運行均離不開信用,依據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可以劃分為人合公司和資合公司。人合公司中,股東個人的信用狀況和社會影響是主要的,資本則處于次要的地位。交易者與公司打交道,主要是對于股東個人的信賴。資合公司中,資本信用程度、規模大小是主要的,股東個人的信用狀況可以忽略不計。有限責任公司兼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是人資兩合公司。不出資的人不可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如果一個人僅有資金可出,而與其它出資人不存在任何信任關系,也是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金的聯合和股東間的信任是有限責任公司兩個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礎。16發行公司債,是公司負債經營的最常用的一種方式,由于公司債的特點及其發行方式的公開化,為了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防止不具備償債能力的公司向社會濫發公司債,各國法律對于公司債的發行條件都有些具體規定。同時,市場信用水平成為衡量市場品質的標尺。
2.信用在市場中表現為一種信用利益。
信用在市場中表現為一種信用利益。西方少數國家允許以勞務和信用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在民事權利體系中,信用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資信利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利益從精神價值向財產價值不斷擴充,成為一種與創造性成果權、識別性標記權相聯系而又有區別的新型無形財產權。17商譽是商事主體對于信用追求的成果,商業信用積淀形成“商譽”,商譽本身是一種極具資產價值的“關系”。企業一旦擁有商譽,也就贏得了長期交易,等于獲得了一個有組織的市場,從而擁有穩定而廣泛的市場份額,也就具有了獲得未來利潤的能力。商譽一種現實的、能獲取未來經濟利益的“資產”,是一種具有私人財產權屬性。18
3.信用的作用在于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
信用原則在司法中的作用在于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在商事關系出現異常狀態情況下,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予以救濟,法官及仲裁員處理商事案件時貫徹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公平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確立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其中“法律”既包含法律規范,也包括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法。在立法上,需要明確規定信用為商法的基本原則,而且還應根據需要制定若干體現信用原則的具體條款。便于司法部門對整個司法過程運用,對商事關系進行監督和指導,以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
「參考文獻」
1.17.吳漢東:《論信用權》[M].《法學》2001.1(41-48)。
2.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56頁。
3.殷志剛:《商法的本質論》[j],《法律科學》2001.6(63-71)。
4.《馬克斯恩格斯全集》[M]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72版,第163頁。
5.6.王保樹:《中國商事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頁。
7.李步云:《法的應然與法的實然》[j],《法學研究》1997.5(73-76)。
8.葛洪義:《法律與理性》[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頁。
9.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編:《法學流派和法學家》[M],知識出版社1981年版,第166頁。
10.(德)馬克思:《資本論》[M]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版,第365頁。
11.12.13.顧功耘:《公司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11月第2版,第79、69.70、77頁。
14.18.謝曉堯:《論商譽》[j],《武漢大學學報》(社科版)2001.5(550-556)。
15.(美)科利斯等:《公司戰略:企業的資源與范圍》[M],東北財政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
16.江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