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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公正待遇的具體內涵
對于公平公正待遇的具體內涵,在國際上并沒有達成共識,在不同的國際條約中的規定也有所不同,且規定也比較模糊和大概,這使得不同的人對公平公正待遇的內涵有著不同的解釋。所以公平公正待遇標準常常因為措辭抽象,而被認為是一個“橡皮概念”。而在這種情況下,公平公正并沒有得以清晰的界定時,大量雙邊或多邊投資條約仍將其納入之內則會帶來更多的法律問題。關于公平公正待遇的具體內涵,主要有以下幾個觀點。第一種觀點應參照國際法的規定對公平公正待遇予以解釋,同時,它也是對雙邊投資條約中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時起指導性作用的一項標準。這樣看來公平公正待遇并非是一項具體確定的規定,而只是一項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原則,當窮盡其他規定仍不能將爭議得以解決時才得以適用。但這又可能帶來隱在的禍患。一方面可能會在無法可依時為爭議提供依據和指導原則,但另一方面可能會被濫用和肆意的解釋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種觀點認為,公平公正待遇是與充分保護和安全,國際法最低要求,禁止專橫和歧視措施等待遇并列的,構成一種獨立的待遇標準。就這一類的條約而言,多數BITs規定了獨立的、未附條件的公平公正待遇,如《中國與葡萄牙關于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的協定》。第三種觀點則主張公平公正待遇是一項綜合待遇標準,由非歧視待遇,充分保護和安全待遇,國際法最低要求等多項待遇組成。[筆者趨向于贊同第二種觀點,公平公正待遇在國際投資活動和關系中占據重要的作用,應當為獨立的一項規定,且這種規定不能只是當為一項普遍性原則,這樣在更大程度上會縮小公平公正待遇的效力和適用范圍。倘若按照這種思路去理解,就需要各條約對公平公正待遇給出具體明確的含義,以便在適用時更為恰當和便利。
二、公平公正待遇在我國的實施及困境
所使用的措辭多樣化。大部分的協定都是采納了“公平公正待遇”的措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關于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的協定》。有的采用的“公平與平等的待遇”的措辭,如中國與科特迪瓦協定。還有一些條約只片面采用“公平待遇”字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共和國關于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筆者認為,公平公正待遇是國際投資中比較成熟的概念,而不是可以隨意拆分開來的,應與之保持一致,便于理解和規范。對公平公正待遇和其他投資待遇的關系規定不統一。如1996年中國與黎巴嫩協定將公平公正待遇的涵義理解與最惠國待遇相聯系起來,而中國與科特迪瓦協定相關規定則與非歧視待遇(即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相聯系。沒有將公平公正待遇規定為一個獨立的條款,而是使之稱為非歧視待遇的一個成分,這使得這幾個本不同含義的待遇之間的涵義界限變得模糊不清和混亂,也給投資爭端的有效解決帶來了巨大的障礙。
三、我國對公平公正待遇之完善建議
對于公平公正待遇,不同的國家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公平公正待遇的發展還不成熟,在許多問題上仍存在著不少的爭議。我們既要借鑒國外投資條約的有益經驗,也要兼顧我國國情和已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整體實施情況。對于我國對外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對于其的統一性就顯得更為重要和急迫。首先應當繼續在以后簽訂的BITs中將公平公正待遇納入其中,這是順應國際投資法自由化的應有趨勢,同時也與我國之前將公平公正待遇都納入在內的情況相符。接著應該對公平公正待遇作統一的規定,如前述,一個較為合理的方法是將其規定在“投資待遇”之下,且應該與其他投資待遇,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相區別,可規定在這兩項待遇之前。且在以后的條約簽訂中,應統一適用“公平公正待遇”字樣,便于統一理解。其次,應該在公平公正待遇之下對其作更為具體的規定和闡釋,而并不只是一句大概的“給予外資和國外投資者在領土境內的投資以公平公正待遇”。可以賦予公平公正待遇更為廣闊的外延,如透明度、非歧視等,以便使公平公正待遇在國際投資活動和仲裁庭發揮更有效的作用。
作者:張長征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