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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價格法律教育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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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價格法律教育探討論文

市場價格法律機制是法律化了的市場價格機制的核心。它對整個市場法律機制具有舉足輕重的重大影響,是市場法律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作用于市場價格機制的表現和結果。構建市場價格法律機制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機制的極其重要的內容。然而,法律學與經濟學研究都未能對此提供較為成熟的構想,本文擬對其作一個初步的探討,以拋磚引玉。

一、市場價格法律體系的靜態雛形

市場價格法律制度及其體系的建立是市場價格法律機制建設的首要環節。如何制定價格法律制度、構筑價格法律體系,學者們各執一詞。在筆者看來,市場價格法律制度應是一個有機的法律子系統。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來考察,它由不同類別的多個元素構成。這種多角度、多層面構架并不相互否定,而是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對價格法律體系作出的描述,有助于我們全面地檢審價格法律機制,完善并建立更好的法律機制。

(一)從法律形式角度看,價格法律體系應是以有關價格的憲法性原則規定為最高指導,以價格基本法、價格行政法規和價格地方法規為基本內容,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重要補充和保障的整體。

1.有關價格的憲法性原則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價格法律當然不能例外。我國憲法確認的市場經濟體制、所有制形式、分配原則等對于我國價格法律具有先決條件和基本前提的重要意義。任何價格立法都必須以其為要據。

2.價格基本法。價格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關于價格的基本法律,是依據憲法性原則規定制定的,調整我國價格關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同時也是其他一切價格法規的依據。在整個價格法律體系中,價格基本法是關鍵和核心,影響著整個價格機制、價格法律體系和價格法律機制。

3.價格行政法規。價格行政法規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價格基本法的規定,為了貫徹憲法和價格基本法而制定的調整價格關系的行為規則。其內容相當廣泛,涉及價格關系的各個方面。它不是僅就某個價格關系作出的具體規定,而是就價格關系制定的綜合性行為規范。

4.價格地方法規。價格地方法規是我國享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以憲法、價格基本性、價格行政法規為指導和根據的,以調整本地區特殊價格關系為內容的地方性法規。價格地方法規應具有地域性和特殊性。它是特定的地方立法機關針對本地區價格關系的特殊情況制定的,在本地區范圍內有效,而又不與上級價格立法相抵觸的價格行為規則。地方價格立法的成立依據在于各地價格關系的特殊狀況和特殊性質,在于憲法和法律的立法授權。

5.其他有關價格的法律規定。在憲法、價格基本法、價格行政法規、價格地方法規之外的,有關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稅法、財政法、金融法、工資法、社會福利法等法律部門中,也存在著有關價格關系的法律規定。比如,其他行政法規中,可能有關于政府價格管理機關、價格管理權限以及價格行政違法行為等的規定;刑法中可能有關于價格犯罪行為,以及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規定。稅法、財政法、金融法、工資法、社會福利法等中可能有對價格實行間接調控或處理價格相關問題的法律規定。

(二)從調整對象的角度看,價格法律體系應是以價格基本法為主導,由農產品價格法律、工業品價格法律、礦產品價格法律、交通運輸價格法律、技術價格法律、生產要素價格法律和非商品收費法律等構成的整體。

1.農產品價格法律。農產品價格法律是糧、油產品購、銷價格的形成及其管理的法律的統稱。隨著改革的發展,自由價格體制的形成,農產品價格基本上都由市場決定,法律的意義在于保證農產品市場價格機制作用的正常發揮,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為了鼓勵和扶植農業發展,法律主要應為農產品價格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和扶助措施,必要時得設立保護價格。

2.工業品價格法律。工業品價格法律在價格法律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國家只對工業產品中極少數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實行干預,而絕大部分工業品的價格都由市場調節。工業品價格法律的目的也旨在發揮價格機制的作用,引導并保證價格機制的正常運轉。

3.礦產品價格法律。礦產品價格在我國一向偏低,除了極少量是由供求關系導致的以外,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原有價格體制和產業體制所決定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中國國際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的恢復,礦產品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的對接必然會影響礦產品價格的變化。法律的引導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

4.交通運輸價格法律。交通運輸價格較之其他價格具有自身的特點。國家對交通運輸價格的形成、管理也許最終仍不能完全不管。因為極其重要的交通、運輸事業總要由國有企業經營,國家對其價格的制定狀況直接影響著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和市場價格秩序。國家法律對某些交通運輸事業的管理,在整個價格管理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5.技術價格法律。在技術市場中,專利和專有技術都是價格的客體。在專利轉讓、專有技術轉讓上都有一個收費的問題。法律應引導市場形成正常的技術價格,為技術轉讓提供一些基本的價格準則,以鼓勵新技術的開發和利用,促進社會生產力的高速發展。

6.生產要素價格法律。生產要素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價值,但它們卻是生產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是價值得以產生的必要前提。生產要素的數量稀缺性和經營壟斷性,使其具有了市場價格。作為生產要素的資金,價格表現為利息;土地,價格表現為地租;勞動,價格表現為工資,等等。如果這些生產要素沒有價格,后果也是十分嚴重的,生產要素會被無償使用、被浪費。生產要素的價格研究在我國相當薄弱,生產要素的價格法律在我國嚴重缺乏,但生產要素的價格問題在我國已相當繁多,生產要素價格的法律調整是我國急需解決的現實難題。

7.非商品收費法律。非商品收費的范圍十分廣泛,內容十分復雜。其中包括旅游收費,民用房租費、旅店、賓館、招待所收費,醫療收費,學生學雜費,公園門票費,電影、戲劇票價,以及洗澡、理發、照相費,過路過橋費等。這些收費的制定和管理尤其需要法律,甚至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

二、市場價格法律運行的動態構架

(一)價格形成中的價格法律

我國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從一個意義上說,就在于價格體制的改革。而整個價格體制改革的核心又在于改革價格形成機制,實現價格機制的轉換,建立起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價格機制。既然是以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價格機制,當然不是純而又純的絕對市場價格,在某些方面也還必須存在一定的計劃價格。唯其如此,價格法律在價格形成機制上的作用才顯得特別重要。

由于我國長時期實行計劃價格,在從全面計劃價格向市場價格為主的價格形成機制轉換的過程中,價格法律必須作出如下努力。

1.依法建立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1)確認市場價格主體的法律地位

在我國原有的價格體制中,價格的決策權主要控制在政府手中,商品的真正生產者和經營者無權定價。我國正在進行的價格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就是,從價格的政府制定為主轉變為企業制定為主。即是,除極少數商品和勞務由政府定價以外,其他所有的商品和勞務的價格直接由生產者和經營者根據價值、供求、自身利潤自主定價。價格制定權的轉移,已為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所確認,然而在實際執行中問題不少。一是有的政府管理部門仍不愿放棄定價權利,二是有的企業在政府放權后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定價權利。結果,企業仍未能成為真正的價格制定主體,不能自主地進行價格決策。我們應運用價格法律將這一權利進一步具體化,防止政府管理機構定價權利膨脹或定價權利放而又收;引導企業自主地進行價格決策,自主定價,切實享有定價權利;保護企業自主定價權利,使其免受非法干預和侵犯。

(2)提供市場價格形成的轉換條件

在我國原有的價格體制中,計劃價格是最主要的價格形式,而計劃價格中又以指令性價格為主。我國正在進行的價格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就在于將整體的價格計劃形成形式轉變為價格市場形成形式,將計劃價格為主的價格體制轉變為市場價格為主的價格體制。法律在價格形成形式從計劃形成方式向市場形成方式的轉化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可以而且必須嚴格確定計劃形成價格的范圍,確保整個價格形成機制的市場形成形式占主要地位。同時法律還可以努力使計劃價格的形成建立在實在的市場基礎上,既反映政府意志,也反映價值和供求關系。在價格形成形式的轉換過程中,舊形成形式慣性的依法遏止,新形成形式的依法建立都需要法律作出有效的保證。沒有法律提供必要的條件,即使國家作出了價格形成形式轉換的決策,社會價格仍將會在舊形成形式上滑行。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又是新的價格形成形式得以全面確立的促進器、助動力和推動者。

(3)更新價格形式的法定途徑

有原有價格體制中,價格基本上是通過各企業的上級主管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乃至最終由中央人民政府確定的。價格形成的法定過程即是由下而上和由上而下的行政歷程。這種形成過程被原有的價格法律法定化了,誰要越雷池一步,誰就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更嚴厲的法律責任。我國的價格體制改革當然包括對價格形成過程的改革。我們所要求的價格形成過程不再是行政互動,而是市場運作。價格決策主體只能在市場中根據價值、供求、競爭等來確定價格。市場將行政渠道取而代之,成為價格形成的主渠道和場所。在價格形成過程的轉換中,法律的作用在于修正原有價格形成的法定途徑,確認并實行新的價格形成過程,使各價格決策主體完全根據市場,在市場中作出價格決策。

(4)轉變價格形成的法定機理

原有的價格體制,奉行的是“計劃第一,價格第二”原則。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等影響、制約價格形成的一般規律,都被貶而次之或棄而不用。我國正在進行的價格體制改革,要求尊重并發揮價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的作用,以價值為基礎,供求為向導,競爭為條件,建立起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在今后,即使是計劃價格也必須立足價值,適應供求,參與競爭,以市場作為自己的內在依據。法律應否定傳統的“計劃第一,價格第二”原則,使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等市場法則在價格形成過程中發揮出決定性的作用,徹底改革市場價格形成機理上的錯誤觀念,引導價格在遵循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形成、變化。

2.依法完善計劃價格形成機制

建立市場價格機制并不等于取消計劃價格。從廣義上講,市場價格機制也應包括計劃價格機制在內。其原因之一是,市場價格機制不可能絕對排除計劃價格,計劃價格具有不可取代的獨特性質。其原因之二是,計劃價格盡管是少數,但其作用很大,對整個國民經濟資源配置的總體格局和整個價值結構都有重大影響,也影響著價格水平的變動趨向。我國原有價格體制的弊端不在于存在著計劃價格,而在于計劃價格違背市場規律。過寬過濫,其形成機制極不合理。價格改革的目標不是要消滅計劃價格,而是要依據市場規律把計劃價格加以修正和完善,限制在必要的范圍內,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為此,法律在計劃價格形成機制上的作用主要為二。

(1)確定計劃定價的基本條件

計劃定價的范圍不能太寬,太寬了會使價格陷入高度集中的計劃價格體制之中;也不能太窄,太窄了發揮不了計劃定價對整個價格體系的影響作用。一般地說,實行計劃定價的商品或勞務必須具有以下四個基本條件之一。

①壟斷程度高。對于壟斷程度不高,可以形成市場競爭的商品和勞務的價格,都應交與市場決定,實行市場定價。那些不宜競爭或難以競爭,壟斷性特別強的產品和勞務的價格,則應由政府管理,實行計劃定價。因為,壟斷程度高的商品或勞務如果實行市場定價就必然會導致壟斷的高價格。這樣,不但不能促進生產發展和經濟繁榮,而且還會扭曲價值,背離供求,浪費資源,導致技術停滯、發展緩慢、分配不公等嚴重的壟斷弊害。對這些商品或勞務實行國家起主導作用的計劃定價,無疑是有益而必要的。

②資源約束大。資源約束程度小的商品,其價格的彈性就相對較大,應當投放市場,由市場定價。資源約束程度大的商品,由于受自然條件限制,短缺程度較大,實行市場定價,價格就必然較高。較高的價格必然刺激生產要素的流入和供給的增加,這樣,資源就可能被掠奪式開發。資源的節約、保護就更加困難,就會導致資源利用和開發上的短期行為,影響社會的長遠利益,對資源約束程度大的商品,為社會計,以實行計劃定價為宜。

③日常供求穩。某些商品或勞務在時間上的需求是日常的,在數量上的需求是穩定的,任何時候,價格如何波動對其供求量均無大的影響。比如食鹽、飲用水、藥品、醫療等都大體如此。對他們實行市場價格,積極意義不大,而且還可能導致價格飛揚,影響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和社會穩定。法律對于這些商品與勞務實行計劃定價,必將有助于整個價格體系的穩定。

④社會影響大。任何價格機制追求的目標都不可能是絕對單一的。在建立價格形成機制的時候,除了考慮資源的最佳配置以外,還必須考慮對社會穩定、經濟持續發展、社會公正等的影響。對于一般商品和勞務當然可以也必須交由市場定價。那些嚴重影響著社會穩定、經濟持續發展、社會公正,關系著國計民生的最重要的商品和勞務,如果價格由市場決定將有害無益,社會將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對其也應當實行計劃定價。

價格法律應確立計劃定價的基本條件并進而具體確定實行計劃定價的商品和勞務的范圍、種類乃至名稱。

(2)保證計劃價格的正確制定

計劃價格的正確制定是計劃價格形成機制的核心。在計劃價格的制定上,應注意以下問題的法律規制。

①成本的正確核算。成本是價格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價格形成的主要依據,因而對價格來說,成本的正確核算就顯得特別重要。核算成本對計劃定價來說,意義遠比對市場定價重大。準確的成本核算對于促進節約、增加盈利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實行計劃定價的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因而準確地核算成本也是保護國家利益,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重要環節。法律在計劃定價的成本核算中的重要作用就在于使成本能被準確地核算。為此,法律就應確定成本范圍,防止和制裁亂擠成本或少算成本等破壞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從價格實踐看,法律要防止和制裁的亂擠成本的現象主要有:將計劃外基本建設費用納入成本范圍,將罰款、非正常損失納入成本范圍,將非法擴大的職工生活福利費用納入成本范圍,將行賄費用納入成本范圍。法律要防止和制裁的少算成本現象主要有:減少折舊費的提取、少報已花費的成本開支。如果說亂擠成本會損害消費者利益,促成浪費,吞食國家應得利潤,助長不正之風,那么少算成本則會夸大利潤,導致濫發獎金,逐步吞食國家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破壞國有企業的再生產。此外,法律確保國有企業成本的正確核算,還有利于測評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的工作質量,促使各部門、各企業確立成本指標,努力降低成本,穩定價格,降低價格,控制價格上漲,促進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國家財產的積累。

②盈利的正確確定。計劃價格無非由兩大部分即成本(包括生產成本、流通費用)和盈利構成。盈利中包括著稅金和利潤兩個部分。從價格形成公式[①]中我們可以知道,在成本一定的情況下,影響價格的一是利潤,二是稅金,由于利潤可由“成本×成本利潤率”獲得,稅金可由“價格×稅率”獲得,因而也可以說,在成本一定的情況下,影響價格的一是成本利潤率,二是稅率。法律對于利潤率和稅率的作用,實際上是法律對價格的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引導社會正確確定社會的平均成本利潤率和稅率,保證這種利潤率和稅率被正確地運用于價格計算中。

法律通過對成本和盈利的調整,調控計劃價格,并以此接受市場供求的檢驗,促使各計劃價格商品的生產者和勞務的提供者努力降低成本,使自己的成本盡可能低于社會成本,以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增加盈利,增加國家財富積累,發展經濟,穩定社會價格,降低社會價格,更好地提高社會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實現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

(3)促使計劃定價適應市場需要

市場價格不是絕對的市場價格,它以適應市場的計劃價格作補充。計劃價格不是脫離市場的價格,而以適應市場需要作為自己合理存在的依據。在計劃定價的過程中同樣必須遵循市場的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和競爭規律。只是這些規律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較之市場定價有所不同罷了。

①計劃定價必須尊重市場價值規律。價格必須與價值相適應。如果計劃定價高于價值過多,就會出現畸形的計劃高價,妨礙價格穩定,引發通貨膨脹,就會損害消費者利益,背離生產目的,就會影響計劃商品的銷路,最終損害生產者利益和國家利益。如果計劃定價低于價值過多,就會直接損害生產者利益,損害國家利益,影響生產者的再生產,影響國家的財富積累。

②計劃定價必須適應市場供求變化。在市場需求旺盛或過旺時,國家定價應適當提高,只有這樣,才能適當抑制需求,并增加生產者利益,增加國家收入。在市場需求減弱或很少時,國家定價應適當降低。只有這樣,才能使計劃定價的商品生產者的資金流動不受阻礙,才能通過價格促進生產者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生產成本,開發新型產品。

③計劃定價商品并不是一個封閉的體系,它與市場定價商品的價格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市場生產要素價格、原材料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倉儲保管價格等變化必然會影響計劃定價商品的成本和利潤,也就必然會影響計劃定價的高低調整。計劃定價雖有自己的相對穩定性,但是,它無法拒絕,也不可能不參與市場價格的共振。計劃定價為此所受的影響,也即是計劃定價適應或不適應市場的重要表現。

④計劃定價商品的確定并不是始終不變的,它可能因時而異,也可能因地而異。但時間上,有的商品過去是計劃定價,現在可能是市場定價,有的商品,現在是市場定價,在未來則可能是計劃定價。反之亦然。在地域上,有的商品此地是市場定價,在彼地可能是計劃定價。隨著商品流通的發達,因地域而異的定價差別會逐步減少,因時而異的定價變化卻會長期存在。基于計劃定價與市場定價的這種相對性,也可以肯定,計劃定價不可能不受市場定價的影響。計劃定價不能脫離市場。

⑤計劃定價和市場定價都是廣義市場價格體系的組成部分。他們共同構成一定社會價格機制的整體。價格本身就是市場的產物,市場本身就是價格存在的依據。不論是什么價格,只要不是“一平二調”、“無償劃撥”,那就與市場密不可分,就不可能徹底脫離市場。計劃定價當然是大市場中的定價形式之一,當然要受市場的影響。

法律對于計劃定價的重大作用,除了確認計劃定價的基本條件和基本范圍,保證計劃價格的正確制定以外,還必須促使計劃定價適應市場需要。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計劃定價在價格體系中的作用,從而調控整個價格體系。

(二)價格管理中的價格法律

1.價格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的發展,尤其是隨著我國價格機制由計劃價格為主向市場價格為主的轉變,國家的價格管理機構在組織結構上必將發生重大變化。也許價格管理機關原有的日常價格管理職能會分解,由企業法人、工商部門、消費者保護組織、司法機關等分擔。原有的價格管理機關則可能分解為兩部分,一部分為社會價格服務組織,專門從事價格信息、價格咨詢事務,成為非國家機關性質的經濟實體;另一部分并入其他經濟管理組織之中,繼續執行未被分解又被新的價格法律確認的價格管理職能。總之,價格管理機關的組織結構必將發生重大變化,以適應市場價格機制,適應整個經濟和行政體制的改革的需要。然而不管以后的價格管理機構是否是政府內專門的國家機關,但作為社會價格管理者的管理機構是必須要存在的。不論價格管理機構在體制上如何變化,法律都應根據改革的發展,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確立價格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價格管理機構應有的法律職責和法律權限,使其更好地行使市場經濟中的價格管理權力。

2.價格管理活動的法律要務

在目前的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價格管理上應有哪些重要的法律事務需要我們為之努力呢?

(1)價格管理中應研究并擬議價格管理體制改革和價格法律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調整、放開價格,引導市場價格機制的順利形成,這是目前價格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

(2)價格管理中應研究并擬議價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議案和法律法規草案。價格管理機構無論在過去、現在還是將來,都不可能擁有立法權。而真正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也許對價格狀況并不完全熟悉和了解,因而由價格管理機構在價格管理中研究并擬議價格法律法規的議案和草案,提交有關機關依法辦理,就顯得十分必要。

(3)價格管理中,重要的工作是依法監測并控制價格總水平。市場經濟中,微觀的價格平衡已能夠由市場價格機制協調,而宏觀的價格總水平就遠非單純的市場價格機制能夠調控。由于價格管理機構就有責任隨時監測市場價格波動狀況,報請決策機關通過各種法定的間接調控手段依法影響、控制市場價格的總水平,使其保持在一定幅度上的相對穩定,實現價格管理上的微觀充分搞活、宏觀間接調控。

(4)價格管理中應建立并健全價格信息系統,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價格信息的靈活與發達是市場價格機制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價格決策主體的正確決策必須依據對價格信息的全面、準確和及時的把握。市場價格機制對價格信息的這種要求遠非單個的企業所能保證。國家價格管理機關有責任成為價格信息中心,拓展信息來源、提高信息質量、完善信息網絡、增強信息效益,為市場價格機制提供可靠的信息保證。隨著體制改革的發展,這些價格信息中心依靠有償服務,逐步脫離價格管理機關,成為企業化的經濟組織。

(5)價格管理中應建立并完善商品儲備制度。在我國市場價格機制建立過程中或建立形成后,市場價格都會因商品供求關系而波動不已。一旦這種波動成為脫韁野馬,就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而只有對重要商品實行必要的儲備,才能在關鍵的時刻,利用儲備商品調節市場供求,保證供求大體平衡,起到適當提高過低物價和適當平抑過高物價的作用。這種儲備由國家價格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具體實施儲備的價格管理機構或國有企業也可以在“人棄我取,人取我予”的過程中獲得盈利。

(6)價格管理中應建立并實行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在市場價格體制中,對于人民群眾反應敏感的重要副食品、重要農資產品,以及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少數大宗商品,國家應當建立起必要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價格調節基金,可以按一定比率向有關價格主體(尤其是國家管理的提價商品的生產者)收繳,可以從工商、物價的罰沒收入中提取。在市場價格發生大的波動時,價格調節基金就可以發揮出它獨特的作用,減少和降低價格震蕩,保障價格機制的正常運轉。

(7)價格管理中應改革價格補貼制度,提高價格補貼效率。價格補貼不能太多太濫,但也不可缺少。目前的價格補貼改革,一是改暗補為明補,逐步減少價格補貼至必要的最低限度為止,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二是改補商品經營部門為補商品生產主體,使價格補貼用最必要的限量,以最合理的方式,補最有利的環節。隨著新的價格補貼制度的確立,法律對新的價格補貼制度應予以必要的法律規制,以保證最佳的補貼效益。

(8)價格管理中應理順并協調計劃價格。由于原有價格體制的制約,我國實行計劃定價的許多商品和勞務的價格都極不合理。在計劃價格的理順和協調中,國家管理價格的工業品應達到社會平均資金利稅率和平均工資利稅率的雙渠利稅率水平,使大宗農產品與工業品的比價趨于合理。理順、協調計劃價格,是國家對極少部分商品和勞務價格進行直接的正常管理的前提,是市場價格機制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也是價格管理的重要內容。

(9)價格管理的主要內容是間接調控市場的自由價格。在價格體制改革中,國家放開的價格并不等于放任的價格。國家不能直接地干預放開的價格,但對于市場定價的商品和勞務,價格管理機構應依法運用相關的經濟手段予以調整。價格管理機構應幫助企業增強價格意識,培訓價格人員,加強成本核算,建立價格制度,提供價格信息,開展價格服務。

(10)價格管理中應實行價格法律監督,建立并維護新的價格秩序。價格管理在價格機制轉換的過程中及其之后,都有實行價格法律監督,保證價格法律貫徹實施的任務,都有建立和維護新的價格秩序,保證新的價格機制的形成和運轉的任務。

(三)價格監督中的價格法律

1.價格監督的法律意義

價格監督有利于保證價格法律的貫徹實施。各價格監督主體都應通過自己的價格監督活動,使每個地區、每個部門、每個企業、每個機關、每個團體,乃至每個公民都遵守價格法律,從價格法律上獲得應有的法律保護,實現價格監督的法律追求。

價格監督有利于促進價格管理。通過價格監督,可以檢驗價格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狀況及其效果,可以檢驗價格立法的科學性并使其不斷完善。在價格監督的社會過程中,價格管理應不斷適應社會價格狀況的發展變化,不斷發展完善,價格管理水平必然會得到不斷提高。

價格監督有利于保護價格權益。價格法律監督包括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糾舉與制裁。任何價格違法行為都必然會損害國家、企業或社會民眾作為價格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價格監督的有效進行,就能較好地制裁價格違法行為,預防價格違法行為,保護其他價格主體的合法權益,使其免受侵害。

價格監督有利于制裁價格違法。價格違法行為的危害非淺,它可能破壞正常的價格運行機制,破壞國家必要的經濟計劃,損害其他價格主體的合法權益,導致社會的分配不公,污染社會的道德風尚。實行價格監督有利于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糾舉與制裁。

價格監督有利于保障價格秩序。保障良好的價格秩序,保障良好的價格運行機制是市場經濟體制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內在要求。實現價格監督的最終而現實的目的在于,保障正常的價格秩序,保障整個市場價格機制,乃至市場經濟體制的正常運行。

2.價格監督的法定形式

(1)價格的國家監督

價格的國家監督中包含著國家價格管理機構的價格監督,其他行政機構的價格監督、司法機關的價格監督和立法機關的價格監督在內。

國家價格管理機構的重要職責之一就在于,實行國家專門化的價格監督,將價格監督融于價格管理活動之中。其他行政機構,諸如工商、審計、財政、稅務、公安、標準、計量等部門對價格的監督,也是整個價格監督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司法機關的價格監督主要通過對價格行政訴訟、價格民事糾紛、價格經濟糾紛、價格犯罪案件的檢察監督和審判監督實現的。價格司法監督是司法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內容。立法機關可以對價格問題行使質詢權、調查權,采取各項法律措施,甚至制定新法規,修改和廢止現行法規,實行違憲審查來實現價格法律監督。

(2)價格的社會監督

價格的社會監督包括著職工的價格監督、群眾的價格監督,以及輿論的價格監督和社會組織的價格監督等。

為了發揮職工的價格監督作用,1985年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物價局曾頒布了《職工物價監督暫行辦法》,支持、引導、幫助職工開展價格監督活動。為了發揮群眾對價格的普遍監督,國家物價局又于1987年了《街道群眾價格監督暫行規定》。許多地方成立了“共青團物價監督崗”、“人民物價監督大隊”和“三亂(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稽查大隊”等群眾組織,專門從事價格監督活動。輿論監督是價格監督的重要形式,較之于其他監督形式,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的監督有著無法替代的優勢。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治黨派的價格監督也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意義。

至于企業內部的價格監督,主要是企業內部的制度問題,不宜納入宏觀的價格監督范疇。

3.價格監督的法律手段

價格監督本身就應是執法活動之一,它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依法辦事,在眾多的價格監督手段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糾舉,二是對價格違法行為的制裁。

(1)價格違法行為的糾舉

由于經濟體制,尤其是價格體制的改革,以前價格法律中所規定的許多價格違法行為都可能因此而難以產生或不再被視為違法行為;有些仍被視為違法的價格行為也可能因此而產生范圍或程度上的變化;新的價格違法行為也可能因此而產生。為此,特別要求我們在法律上嚴格界定各種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在目前的價格體制改革中,可能出現一些難以在法律上確定其性質(合法或非法)的行為。對此,價格法律監督要特別慎重,對合法的價格行為和違法的價格行為應嚴格區分。比如,是“完成國家計劃后的超產自銷”,還是“計劃內轉計劃外高價銷售”?“清倉利庫”,還是“計劃內轉計劃外加價銷售”?是“自立名目濫收費用”,還是“正當收費”?是“泄露國家價格機密”,還是正常的價格信息服務?等等。價格法律監督一定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糾舉僅靠專門的監督機構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2)價格違法行為的制裁

制裁價格違法行為是糾舉價格違法行為的必然要求。對價格違法行為應分別或同時采用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經濟制裁、刑事制裁的法律制裁措施。我國原有價格法律在價格違法行為的制裁上所表現的疲軟和無能為力,不能再繼續下去了。一是要避免行政處分、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相互取代,確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有效處罰。二是要避免對價格違法的法人,只處罰法人或只處罰直接責任者而不并罰的現象,實行雙罰制度,確保價格法律的應有權威,確保良好的價格法律秩序和良好的價格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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