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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某外資企業是以生產出口產品為主的公司。近年來,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產品出口量大大降低。公司因此不得不壓縮生產,時常讓員工們放假回家。
今年春節后,公司突然接到國外的一份定單,要求公司盡快供貨。公司總經理欣喜若狂,但考慮到要求交貨的期限十分緊張,于是,他向全體員工宣布:“由于公司剛剛接到的這批活兒,時間緊、數量大。為了確保按時向人家交活兒,公司決定,從今天開始的三個月內,全公司每天加班兩小時,周六、周日一律不休息。等到完成這批活兒后,公司將比照國家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標準,給全體人員放假,讓你們大家集中休息一段時間。”
經歷了一個多月沒有休息日的連續工作后,一些員工因連續工作感到疲勞或因家中有事兒需要處理,而申請星期天休息,但遭到了公司拒絕,并被告知:誰若在星期天擅自休息,不來上班,公司將對其按曠工處理,并扣發當月獎金。有些人對公司的此種做法十分有意見,便來到公司工會進行反映。當時工會主席沒在,一位專職工會干部出面向大家作了解釋:“此次公司因生產的需要,安排員工連續加班,曾經與工會商量過。咱們的工會主席同時還是公司的副總經理,也要從生產考慮,并且,他也要受總經理的領導,所以他當時同意了公司的決定。”員工們一聽,工會同意了公司的做法,個個氣憤,質問到:“我們員工的利益,工會怎樣維護?”“其實,你們大家的利益也沒受到什么侵害,因為工會認為,這批活兒完成后,全公司放假,大家一起集中休息,跟平常分別休息也沒什么實質區別呀。”這位工會專職干部繼續解釋道。
員工們聽完工會的解釋,非常失望。無奈之中,經有人提議,大家一起來到了勞動仲裁委員會,闡述了事情的經過后,他們提出了仲裁請求,希望仲裁委員會依法保護他們的休息權。
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之處嗎?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勞動法中重要的一章,此章的規定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一定時間的工作之后,能夠通過一定的休息時間來’彌補身體的消耗,從而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但是,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生產力水平和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法律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并沒有絕對禁止,而是有條件地允許,并在一定范圍內加以限制。
勞動法在第39條中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勞動部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中具體規定到:“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并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執行。”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確需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其他工時制度的,也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企業自身無權決定將標準工時制度變更為綜合計算工時或其他工時制度。
本案中,盡管公司征得了工會的同意,為完成這批急活兒而暫時采取綜合計算工時的辦法,讓職工連續上班三個月后,再放長假集中休息。此辦法從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但由于未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實際上是違反勞動法的,它侵犯了職工的休息權。因此,仲裁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實例]
胡某等人與某市第一建筑公司簽定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市一建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不能保證勞動者按照標準工作時間上班,也不能保證每周休息一天。胡某等考慮到當地雨季與霜凍期較長,每年真正能建筑工程的時間很少,遂同意了該條款后胡某等人也了解到,公司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制是經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是合法的。于是他們欣然地服從了公司分配給他們的司機崗位,負責運送原材料、工人、設備等。
可是,當年氣候一改往年狀況,氣溫回升很快,雨水也較少,胡某等的工作任務因此就比較繁重,起居不定,晝夜兼程簡直是家常便飯。到入冬前,較之往年已經多工作了一個半月左右,但考慮到收入較多,胡某等也未提出任何意見,想著忙完這項工程就好好可以休息一段時間了。
往年入冬后是公司的淡季,按審批的綜合計算工時制的規定,工人們應集中休息,而這年冬天,公司卻在南方承攬了一項工程,領導決定入冬后馬上南下。于是胡某等人找到領導,提出由于天氣變化,在本地已經多干了很多活,現在又要去南方,沒有像往年那樣充分的休息,身體和心理上都很疲憊,希望能夠留在本地休息一個月。不料,領導卻說:“咱們公司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這一點,在勞動合同中也有明確規定。白紙黑宇,你們也都同意了的,既然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就不可能像標準工時那樣保證你們的休息。現在公司要求南下,你們必須服從領導安排,不要自以為是,不然公司將按曠工處理你們。”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后,員工的工作時間是否可完全由企業安排?
本案中,這位領導的說法是不負責任的,胡某等人早已完成了該工作年度的工作時間。如果再南下,工作時間將大大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勞動部在1994年12月14日的《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中規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1996年3月29日勞動部的(勞部發11996]106號)文件中更明確地指出:“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可分別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可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后,企業也只能按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相應的周期時間內安排勞動者工作和休息,而無權隨意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簡言之,不管企業實行何種工時制度都要做到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不能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其他工時制為借口侵犯勞動者的休息權。
[操作提示]
綜合計算工時制也是依照《勞動法》第39條而采用的一種特殊的工時制度。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從部分企業生產實際出發,允許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不宜再要求企業實行符合標準工時工作制的規定。但是,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應要求企業做到以下兩點:
1.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中采取何種工作方式,一定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2.對于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實用法規條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國務院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
一、……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
六、其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總工時應為508小時/季)。該企業因生產任務需要,經工會和勞動者同意,安排勞動者在該季的第一、二月份剛好完成了508小時的工作,第三個月整月休息。該企業這樣做應視為合法且沒有延長工作時間。對于這種打破常規的工作時間安排,一定要取得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勞逸結合,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
第五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5U以周、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六條對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七條中央直屬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地方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66、對于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嚴格審批后,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但用人單位應采取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