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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仲裁法律文書
仲裁申請執行書
申請人:名稱: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雙方因_____________一案,已由________經濟合同仲
裁委員會作出裁決,(__字__號裁決書)被申請人未履行裁決中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向你院申請予以執行。
申請執行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我叫歐陽波,于XX年畢業于九江師專中文系,同年進入湖口縣付垅中學,從事語文學科的教學工作,至今已經在教學一線工作近7年,一直擔任畢業班的教學工作,于XX年晉升為中教一級教師。回顧過去的7年,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一、傾心教育,為人師表
身為教師,我深深認識到“教書育人”、“文以載道”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在工作中,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嚴謹的工作作風和良好的思想素養,熱愛、關心全體學生,對學生的教育能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科學的世界觀。每天堅持早到晚歸,嚴格按照學校的要求做好各項工作,甚至還放棄節假日的休息,回校做好有關工作;甘于奉獻,從不計較個人得失,絕對做到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在學生和教師心目中,具有較高的威望信和較好的教師形象。
二、精心施教,形成特色
作為一名普通的教學工作者,能夠嚴格要求自己,始終以一絲不茍的工作態度,切實抓好教學工作中的各個環節,特別是備、輔、考三個環節,花了不少功夫,進行了深入研究與探討;備——備教材、備學生、備重點、備難點、備課堂教學中的各種突發因素;輔——輔優生、輔差生、重點輔“邊緣”學生;考——不超綱、不離本、考題靈活、開發思維、迅速反饋、及時補漏。教學過程中,能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及時調整教學計劃和狀態,改進教學方法,自始至終以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宗旨,根據學生的個性差異,因材施教,使學生的個性、特長順利發展,知識水平明顯得到提高。所帶學生參加中考取得了優異成績,尤其是殷秀水同學在XX年中考總分全縣第四,語文單科以111分穩居全縣第一,至今無人超越。
三、潛心鉆研,完善自我
從教十年來,在較好地完成教學工作的同時,我還善于進行教學研究,積累教學經驗,不斷錘煉自己的教學基本功。XX年參加了湖口縣教師說課比賽 ,以最高分獲得語文學科一等獎。還在校內的評優課大賽上多次獲得名次。在完成教學工作的同時,注重教學研究,寫出了《在希望的田野上》,《歸來吧,漂泊的心靈》,分別獲九江心理學會,九江教育學會論文三等獎。
內容提要: 我國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所確立的“審查意見書制度”與域外普遍實行的“駁回申辯制度”性質一致,但有自己的特點。在制度選擇上,應將駁回前的意見機交換制度與駁回后的復審程序結合起來考慮,采用“有申辯無復審”的模式。從長遠看,“意見申辯制度”還可以與“駁回注冊相對理由”通知制度聯系起來,以取代目前的對“駁回注冊相對理由”進行主動審查與駁回的制度。
一、域外“駁回前申辯制度”的立法例
目前,對于商標注冊申請駁回程序,有的國家設置復審程序,多數國家則并未設置;無論是否設置駁回復審程序,大部分國家都建立了駁回前的意見交換制度,即駁回前申辯制度,也稱“駁回申辯制”。
美國1988年《商標法》規定:審查員在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現該申請人無權注冊,應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申請人應在接到通知起的6個月期限內答復或修改其申請;審查員對修改后的申請進行重新審查后,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通知修改或駁回注冊的決定;如果申請人未在接到通知后的6個月期限內答復,或提出補正或復審,則申請應被視為已放棄;當因不可避免的原因致使申請人不能在6個月內作出答復時,經商標局長的同意可以延長答復的期限。[1]英國1994年《商標法》也對“駁回申辯制”做了規定:當商標注冊審查員發現一個商標注冊的申請不符合注冊要求時,不是直接駁回該商標注冊申請,而是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在商標注冊局規定的期限內,對其注冊申請作出陳述或修改;只有當申請人未能滿足注冊局長的要求,或未修改申請,或未在規定期限到期前做出陳述時,注冊局長才拒絕接受該申請。[2]1993年《歐共體商標條例》則要求:在商標注冊申請因沒有通過有關所有人資格條件或駁回的絕對理由審查時,應給予申請人撤回其申請的機會或提出意見,使申請人有機會撤回或者修改申請書或者提出意見,否則該注冊申請不可以駁回。[3]日本1996年《商標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在審查官作出應駁回的審定之前,必須向商標注冊申請人發出駁回理由通知,給予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內提出意見書的機會。[4]德國1994年《德國商標和其他標志保護法》則根據商標注冊申請缺陷的不同情況,規定是否給予申請人以補正的機會。加拿大《商標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標注冊審查員在發現一個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該法所規定的條件(包括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以及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要件)而作出拒絕申請人商標申請時,必須先向申請人發出通知,說明其拒絕的理由并給申請人足夠的時間進行答辯。[5]澳大利亞1995年《商標法》規定:當商標注冊審查官認為一個商標注冊申請存在駁回理由或者不符合該法的其他規定必須駁回之前,不能不給申請人以聽證的機會。[6]《立陶宛商標和服務商標法》則要求:第一,國家專利局認為申請不符合該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形式要件時,應當向申請人或其人發出相應通知,如果申請自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未予修正,則該申請視為未提出;第二,審查官認為申請注冊的商標不符合該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要件的,應駁回申請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權在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就審查官的駁回決定提出爭辯;逾期未提出爭辯的,申請將被駁回。[7]丹麥《商標法》也有駁回申辯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不符合該法的規定,或者專利局有其他理由拒絕受理申請的,專利局應通知申請人,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說明;期限屆滿后專利局應再對申請作出決定;專利局還可以根據情況要求申請人再次對其商標注冊申請作出說明。[8]在上述國家與地區中,英國、德國、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和丹麥都沒有設置駁回復審;美國、日本和立陶宛則設置了復審程序。[9]
二、我國“審查意見書制度”的立法史
我國關于商標注冊申請駁回程序,從82年、93年《商標法》[10]的第17條與21條,到2001年《商標法》第21條和23條第1款,內容沒有變化,規定“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同時,給予不服商標局駁回決定的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內向商評委申請復審的機會。所不同的是,根據82年和93年《商標法》,商評委的決定是終局的;而2001年《商標法》規定,對商評委的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訴訟。
在實施細則的層面上,83年《細則》第9條與第18條、88年《細則》第16條與第17條,都是對《商標法》相關內容的具體落實,只是后者在申請復審應提交的材料上作了要求。具有實質性變化的是93年《細則》,該《細則》第16條第2款引入了“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即“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申請人《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這種“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與上述域外“駁回申辯制度”性質一致,但在具體內容上并不完全相同,可以稱其為“準駁回申辯制”,特點是:第一,審查意見的提出不是駁回的必經程序,如果“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不可以修正的”,則不發給《審查意見書》;第二,審查意見的提出,是給予商標不符合(不完全符合)《商標法》要求的商標注冊申請人一次修改其商標的機會,而不是其陳述意見的機會;第三,對商標進行修改有時間限制,且期限較短;第四,修改機會只有一次。
2002年《細則》又放棄了這種“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代之以“直接部分駁回制度”。該《細則》第21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這種“部分駁回”實際上就是“部分審定”,其目的在于,部分符合要求時則部分審定通過,避免因部分不符合要求而導致整個申請被駁回。
目前,我國《商標法》正面臨第三次修改,2009年4月28日國家商標局提出的《商標法修改稿》,取消了對商標注冊申請駁回的復審程序,但對“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與“直接部分駁回制度”都沒有規定。后來提出的《商標法送審稿草稿》將“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與“直接部分駁回制度”兼容并收,取消了駁回復審制度:在第27條增加第2款“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修正。”同時,將第28條與第32條合并,修改為“申請注冊的商標,凡在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或者部分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商標局應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
三、我國《商標法》的立法完善選擇
通過考察域外商標注冊申請駁回配套制度的立法經驗,筆者認為,在制度選擇時,應將駁回前的意見交換機制與復審程序結合考慮。目前,主要有“有申辯無復審”、“有申辯有復審”和“無申辯有復審”三種模式,對這三種模式的采用以第一種居多,后兩種較少。這是因為第一種模式提高了確權效率,通過設置駁回申辯機制為審查者與申請者之間進行意見交流設立了渠道,從而盡可能避免駁回決定的失誤,同時使程序不再向司法審查延伸。同時,注冊申請人也享有修改其商標注冊申請而通過審查的機會。
我國在93年《細則》頒布之前,采用的是與意大利等國類似的“無申辯有復審”模式,這種模式實際上是行政兩審制。在沒有設置司法審查時,這種行政兩審制在保證行政決定正確方面,是有其必要性的。93年《細則》采用了類似日本等國的“有申辯有復審”模式。從本質上說,申辯制度也具有確保行政決定正確的作用,因此沒有必要既設置申辯程序又設置復審程序,否則就會產生程序重復設置的問題。同時,由于駁回前的申辯程序還為注冊申請人提供修改其商標注冊申請而通過審查的機會,所以一般的解決方案是“取申辯而舍復審”,即“有申辯無復審”。2002年《細則》以“直接部分駁回”代“駁回前申辯”,同時保留駁回復審程序,在解決程序重復設置問題的同時,舍棄了駁回前申辯”所具有的“為注冊申請人提供,修改其商標注冊申請而通過審查的機會”的功能。另外,由于“部分駁回”本質上就是“部分審查通過”,而這種沒有意見交流的“部分審查通過”并非一定符合商標注冊申請人的意愿,所以還必須再增加一個“放棄部分指定申請”程序,即2002年《細則》第21條第2款規定的“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應該說,這種制度安排收效不大,還使程序變得過分復雜,實非明智選擇。《商標法送審稿草稿》取消了對駁回的復審程序,在2001年《商標法》已經設置司法審查制度的情況下,這一舉措無疑是合理的。但是,將93年《細則》的“駁回前的審查意見制度”與2002年《細則》的“直接部分駁回制度”兼收并蓄則實無必要,因為“直接部分駁回制度”中的“直接”由于“駁回前審查意見制度”的存在已經變成“間接”,而“部分駁回”蘊含的“部分審查通過”之取舍也可以通過“駁回前審查意見制度”所建立的“審查者與申請者的意見交流機制”來解決。
綜觀域外立法經驗和我國現實,筆者認為:第一,在已經設置司法審查程序的情況下,無須再對駁回決定設置行政復審;第二,在不設駁回復審程序的前提下,建立駁回前的意見交換機制是必要的,這樣既避免行政機構重復審理的消耗,又使問題得到最終解決,從而減少了程序繼續向司法審查延續的可能;第三,在設置駁回前意見交換機制的前提下,沒有必要再采用“直接部分駁回”的做法,因為直接部分駁回制度所具有的“部分審查通過”功能,并不包含申請者的意愿,因此還須另設“放棄部分指定申請”程序相配套,而這些都可以在審查者與申請者的意見交換中得到解決;第四,在保持短申辯期的前提下,應將駁回前的意見交換作為駁回的必經程序,而非可選程序,以確保對所有注冊申請的駁回都經過意見交換,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程序繼續向司法審查延續。
此外,從長遠看,為了體現商標的私權性質,尊重在先權利人自我決定的權利,“駁回前的意見申辯”制度還可以與“駁回注冊相對理由”通知制度聯系起來,以取代目前對“駁回注冊相對理由”進行主動審查與駁回的制度。
“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通知制度以英國為典型,是指商標注冊審查機關不再因“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主動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同時,仍然對“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進行檢索,并將檢索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與在先權利人的一項制度。2006年2月,英國專利商標局提出了從2007年10月開始英國商標主管機關對1994年《商標法案》規定的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將不再進行審查的改革方案。2007年10月1日,該指令正式實施。根據該指令和據其修訂的商標規則的規定:[11]第一,審查官將不會依據1994年《商標法案》第5條(拒絕注冊的相對理由)拒絕對商標的注冊,除非在先商標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權利人基于上述相對理由提出異議;第二,商標審查官將仍然對在先商標進行檢索;第三,如果在檢索中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在先注冊的商標有潛在沖突,審查官會將檢索結果通知申請人;第四,如果商標注冊申請人繼續申請注冊程序,將對該申請進行公告,同時通知所有在先商標所有人以及在先的英國商標的所有人以及那些選擇要求寄送查詢報告的在先歐共體商標所有人;第五,在商標注冊申請被公告期內,任何在先商標或其他在先權利的所有人,都可以就該商標的注冊提出異議。如果異議成立,則商標申請人將負擔有關異議費用,而且其商標申請將不能獲得注冊。上述第二、第三項即為商標審查中,對商標注冊申請人與在先的商標所有人進行“雙向通知”的制度。
綜上所述,基于商標私權自治的原則,審查員不再因“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駁回商標注冊的申請;但是,為了節省注冊申請人與相關權利人的檢索成本,審查員仍然要對“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進行檢索,并將檢索的結果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與相關權利人。這樣,“駁回注冊的相對理由通知”制度與“駁回注冊的絕對理由申辯”制度結合,將使整個商標注冊申請駁回的配套制度得到全面優化。
注釋:
[1]參見美國1988年《商標法》第12條“公告;駁回注冊的程序;依先前法案注冊的商標的重新公告”的(b)款。
[2]參見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37條第3款和第4款。
[3]參見1993年《歐共體商標條例》“有關所有人資格條件的審查”、第38條“對駁回的絕對理由的審查”。
[4]參見日本1996年《商標法》第15條之二“駁回理由的通知”。
[5]參見《加拿大商標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7條。
[6]參見澳大利亞1995年《商標法》第33條。
[7]參見《立陶宛商標和服務商標法》第8條和第9條。
[8]參見《丹麥商標法》第20條。
[9]參見日本1996年《商標法》第44條,《立陶宛商標和服務商標法》第8條和第9條。
我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向公司正式寫出。
來到本移動客服中心僅僅十多天,正是在這里我開始踏上了社會,完成了自己從一個學生到社會人的轉變。這里緊張的工作和不和諧的人跡關系,讓我認識了許多也讓我知道了什么叫‘社會’。但也正是因為如此,在加上公司可能本來就不缺人,來到這里我無法作一個正常的有工作的人,再說人的最基本的需求就是生理了需求了,而我在這里連最基本的需求都沒有保障,作為一個正常人,我實在沒辦法堅持下去,也無法更好的進行工作。正是考慮到這些因素,我鄭重向公司提出辭職,希望領導能夠批準,另外離開前我也會認真做好現有的工作,把未完成的工作做一下整理,以保證在職人員工作的順利的進行。或許我寫這份辭職報告是多余,因為我本來就不是這兒的工作人員,但是我是一個有分寸直言不諱的人,該做的我會做到,
那我就多此一舉的再家一句:望領導批準。
我仍然真心的感謝公司領導,感謝身邊同事讓我學會了如何在社會這個大家庭里生活的最基本的東西,很很榮幸自己來過這里,我確信在這里十幾天的工作和學習的經歷與經驗將成為我一生寶貴的財富。
祝公司業務蒸蒸日上,取得更大的成功!
此致
敬禮
關于農村宅基地申請書
XXX村委會:
我叫XX,是XX大隊的村民(闡述下性別,出生日期,婚姻狀況,家庭現狀).因XXX原來(闡述下你的實際情況,就是無房,與父親分家,需要地方居住等,把實際情況表述清楚就可以),現申請土地的劃撥及在該土地上建房。根據農村居民建房的有關規定,特想XX申請宅基地一處,特此申請,敬望批準。
申請人:
日期:
祝你順利
關于農村宅基地申請書
尊敬的各級領導:
申請人:女,漢族,農民,住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現在住的房屋還是以前父母建的簡陋瓦房,至今已近4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四間,由我兄弟兩家和我父母共計三家共同居住,我們兄弟都已成家,三家共用人數已經達到13人,加上我哥以外出打工,如回家根本就住不下,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必須建新房,望上級能給予批準修建新房的土地。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過多年的辛苦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滋水泥房)的費用,只須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不是過年過節都沒有1個安全的家,加上小孩已大,現在的住房問題是我第一個愿望,請上級能批準我的申請為謝。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村民委員會
年 月 日 申請人:
關于農村宅基地申請書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我已經與兄弟分家,我現有4口人(母親、妻子、兒子和我)現暫住在兄弟家中,沒有住房,沒有豬牛欄,小孩子一天天長大真是無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塊自留地周圍都建了房子,無水利條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無法種植莊稼,每年種的作物常受雞、豬、牛、羊踐踏。這塊地的面積大約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條毛馬路,西抵羅金仕準備砌的屋場,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東抵羅金明的房子,對周邊根本不會造成危害。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