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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宅基地達成如下
出賣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宅基地。該宅基地總金額人民幣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買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給出賣方后土地的所有權歸買方所有。
3、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4、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_____份,買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6、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宅基地買賣合同書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愿、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合同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積甲方將拆___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轉讓給乙方,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權歸乙方享有。
二、轉讓金額_______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萬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與甲方簽訂本合同3日內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萬元訂金,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并交付給乙方后付清。
四、房產歸屬
1、在該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及土地歸乙方所有。
2、建房手續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宅基地轉讓款___萬元,并償付同等轉讓款為違約金,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等相關費用);如乙方反悔,則已付的土地轉讓款作為違約金償付給甲方。
六、合同生效條件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七、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八、未盡事宜、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宅基地買賣合同書
甲方(賣方):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宅基地買賣事宜,經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_______ 的宅基地出售給乙方。 面積為__________ 房屋__________ 間,房間結構為__________ 平方米。__________ 東西至__________ ,長寬:__________ 米。__________ 元( )。包__________ ,__________ 南北至__________ 。
二、雙方議定此幅宅基地現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 括該宅基地上現有房屋折算價值。
三、該宅基地的所有權完全歸甲方個人,該宅基地沒有任何的債權債務 糾紛,其轉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四、協議雙方簽字付款之日起,該幅宅基地所有權屬歸于乙方所有,乙 方有權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異性人等無權干涉、爭議。
五、雙方在協議簽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給__________ 元( )。
六、自本合同簽訂生效起,該宅基地的所有權、處置權、以及因國家動 拆遷安置政策帶來的所有權益均與甲方無關。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由此達 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復制件見本頁背面)
乙方(現宅基地租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復制件見本頁背面)
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現甲方_______同意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段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權租用給乙方永久性使用(以雙方簽訂日期開始),其四至圖(村委紅線圖)范圍如本協議附圖所示。附圖及協議經雙方簽字確認后,本合同立即生效,同時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清租用費給甲方,共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費用包括村委規劃費和宅基地配套費用)
二、甲方將宅基地使用權租給乙方永久使用后,除了與本合同產生法律責任外,宅基地此后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安全事故及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三、由于目前國家政策不允許土地租用,如以后政策有所變動,允許以乙方名義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或房產證,又或者可以宅基地過戶的,甲方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并由甲方簽名作實為準,甲方五日內必須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視為違約,甲方向乙方支付租用期間所有費用總金額的50%違約金。
四、甲方隱瞞該宅基地已知現存爭議、共有、現租、抵押、已查封造成影響乙方正常使用宅基地的情況,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退回乙方支付的宅基地使用權租用金額,并向乙方支付宅基地使用權租用總金額50%違約金和地塊內乙方已投資所有費用金額的二倍違約金。
五、甲方依約履行合同后,如乙方以后將宅基地使用權租用給第三方,甲方必須配合乙方將原租用協議重新與第三者簽訂,租用協議簽訂與甲方、乙方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為準。
六、乙方受讓后,要在宅基地四至圖范圍內建房,甲方無權干涉。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在乙方施工期間,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有礙于施工的因素以保障施工正常運行。
七、在不涉及甲方利益的前提下,如乙方需暫時以甲方名義到相關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甲方必須配合,所產生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如果國家或當地政府對該地征收,乙方必須服從,該地所有補償款項歸乙方所有,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及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國家或當地政府對該地征收不予補償,甲方不負任何責任,甲方無需退回宅基地使用權租用金額給乙方。
九、本協議書一經簽訂后,在使用期內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則按甲方反悔現時當地房地產小區最高商品房2倍價格賠償(按整棟建筑物的投影面積計算)和退回租用地的租金給乙方,付款完畢后原住宅地(四至圖)及整棟建筑物的使用權和設施立即無條件歸甲方,與乙方無任何關系;如乙方反悔,甲方不用歸還租用金額。
十、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直接由吳川市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一、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雙方簽訂補償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經雙方簽名(注:凡是手寫處均按手模)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簽名人手指模)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簽名人手指模)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轉讓買賣合同范本
轉讓方(以下簡稱*方):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
*乙雙方依據《中華*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簽訂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轉讓標的
*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鄉(鎮)____村____組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元**。*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方應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____或實地一次*全部交付。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后*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必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變更土地經營權*書,簽訂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方能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奪*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損害,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8、其他約定:____。
七、違約責任
1、*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解除等發生爭議時,*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發包方同意并經_________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鑒*)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乙雙方、發包方和鑒*、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號:_________*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發包方(簽章):_________鑒*單位(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宅基地轉讓買賣合同范本
*方:xxx,漢,現年xx歲,生于xx月xx日,家住縣xx鎮xx村xx組,*號碼:xxxxxxx。
乙方:xxx,漢,現年xx歲,生于xx月xx日,家住縣xx鎮xx村xx組,*號碼:xxxxxxx。
*、乙方經協商,就*方位于村組(小地名)的平方米農村土地轉讓給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土地共(其中靠寬米,至向外延伸米)的經營使用權永久轉讓給乙方。此塊土地的具體四界為以xx為參照,上至xx,左抵xx,右至xxx。
2、*方保*此塊土在轉讓之前的經營使用權合法屬于*方,且無任何糾紛及債務抵押,否則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方應承擔一切損失。
3、乙方的轉讓金支付按照每平米萬元。*方在支付轉讓金是,乙方應立即將該土地實際交付乙方,同時系于該土地的一切權利也一并移轉給*方。在以后因國家政策等原因應續簽承包使用合同時,*方必須就相關簽訂事宜協助配合乙方辦理。
4、今后乙方需要*方協助辦理在該土地上建房等相關的事宜時,*方均不得拒絕、推諉、拖延等,否則必須支付該轉讓金雙倍違約金給乙方,并且賠償乙方相應的損失。
5、*方向乙方承諾,現轉讓的土地屬于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出現第三人追索的事宜等,需雙倍支付乙方給付的土地轉讓金及賠償相關損失。
6、*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雨水污水的排出場地和必要的通行道路。
7、本協議簽定后,乙方先支付萬元給*方。余款在*方協助乙方辦理好相關轉讓手續后,乙方一次*全部付清。
8、本合同一式三份,*、乙雙方各執一份,村民委員會存檔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9、未盡事宜,由*乙雙方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處理。
*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村委會主任::
年月日年月日
見*人簽字:
宅基地轉讓買賣合同范本
出讓方(*方):*號:
受讓方(乙方):*號:
因乙方建房需要,經*、乙雙方友好協商并經村委同意,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轉讓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農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乙雙方通過自愿協商,經村委同意,通過貨*買賣形式有償轉讓,乙方為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萬元/畝,青苗補償費________,轉讓總價為**__________萬元。
三、付款方式:
雙方在簽訂協議之日,乙方一次*支付給*方土地轉讓款__________元,本土地轉讓屬一次*買賣處理。
四、本合同簽訂后,*方就所轉讓的該宗土地土地使用權及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其他權利、權益及收益等均歸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等的,土地征用賠償款、青苗補償等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全部權益均歸乙方享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五、該土地轉讓后雙方均確認無爭議事情發生,并保*不發生任何事端。
六、其他約定:
因乙方受讓該宗土地系用于房屋建設,如乙方受讓該宗土地后并向相關部門就宅基地審批提出申請后,有關部門就本合同項下的土地面積不予批準的,雙方均同意本合同不生效,乙方向*方退回本合同項下的土地,*方則向乙方退回已收取的土地轉讓費。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乙雙方各執一份,村留一份。
*方(簽名):
乙方(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宅基地轉讓買賣合同范本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土地使用*。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方保*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遷安置費、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計**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并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后_______天內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計**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后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字第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字第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范圍與*方承擔的責任的范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之日止。
5、該項目由乙方*運作,盈虧自負。*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項目開發結束并經審計后,項目凈利潤率超過_______%的,超過部分凈利潤乙方同意與*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并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該地塊,*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___萬元,*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方應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兩份。
*方(蓋章):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
[關鍵詞]旅游合同;債的相對性;債的不可侵性;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旅游立法構建
[中圖分類號]F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006(2011)07―0060―06
1 引言
關于旅游合同的界定國內外立法不盡相同。日本旅游行業法和“標準旅行業約款”中的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與參加包價旅游團隊的旅游者為明確雙方在旅游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合同。《德國民法典》稱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和旅游承辦人訂立的關于提供全部旅游給付的合同。布魯塞爾《旅行契約國際公約》、歐共體《關于包價旅游、包價旅行、包價度假的指令》以及臺灣民法典關于旅游合同的立法采取了相同的概念,稱旅游承辦人是“以提供旅游服務為營業收取旅游費用之人”。《國際旅游合同公約》第1條規定:“旅游合同系指一項組織旅游的合同或者一項中間旅游合同。”所謂組織旅游合同指一方當事人提供他方“一項一次計酬的綜合,包括交通、住宿或任何其他有關服務”的合同。中間旅游合同指“一方當事人為他方媒介旅游合同或媒介一項或多項個別給付,使他方得以完成旅游或短期居留的合同”。我國《合同法》未設立“旅游合同”專章。在實踐中,旅游合同作為無名合同,采取在適用《合同法》總則前提下、類推適用分則相關規定…。在理論研究方面,有學者認為,旅游合同僅指旅游經營人為旅客設計全程之旅游計劃,并提供旅游服務;其報酬由旅游經營人預先確定總額,被旅客所接受的承諾,成立合同。另有學者認為,旅游合同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前者指旅游者與旅行業所訂旅行及游覽契約;后者指旅游者與經營者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旅游服務接待,旅客運送、住宿、參觀游覽等合同。
所謂第三人侵害債權是指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基于主觀過錯而實施的妨害債權實現,致使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害的行為。在民法理論中,債權既包括不當得利之債權、無因管理之債權,也包括合同之債權和侵權之債權。對于債權能否作為第三人侵權行為的對象問題,學術界從未停止過爭論,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確立是對債的相對性理論的一個突破和發展。隨著中國旅游業的消費模式從觀光旅游向休閑旅游趨勢的過渡,旅游業態迅速升級,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類型和數量不斷增加,在這些糾紛中,既包括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的糾紛,也包括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者之間的糾紛,而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已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筆者將從旅游合同視角,分析、探討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構建問題。
2 第三人侵害債權之理論基礎及立法依據
2.1 第三人侵害債權之理論基礎
在傳統民法理論中,侵權行為是以財產權、人身權等絕對權作為侵害對象的,
它是行為人“違反了法律規定、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義務”。而債權具有相對性,即特定的債權人只能請求特定的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因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行為致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得請求第三人承擔責任。且債具有非公示性,第三人不能對債權債務的存在具有預知,因此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不能追究合同以外第三人的責任。同時,債權作為一種期待利益,不能成為侵權法保護的對象。但是持肯定觀點的學者認為,債權作為一種基本的民事權利。具有不可侵性,因此當然應當得到保護。筆者贊成肯定說觀點,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因第三人的原因使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受到侵害甚至無法實現的情況越發常見,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若為侵害行為,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理由如下:
(1)債權應當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
債權的效力可分為對內和對外兩種效力,就對內效力而言,債權僅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即債具有相對性的特點。“就對外效力而言,債權與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具有不可侵害性,若此種權利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侵權人有權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可見,債的相對性和不可侵性理論同時調整對內、對外兩種權利義務關系,其目的均是為保障債權的順利實現。
(2)債權未公示不能成為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免責事由
債權體現的債權人擁有的財產利益,同物權一樣屬于財產權,雖然,物權體現的是現實的財產利益,債權體現的是一種期待的財產利益,但若第三人侵害他人債權,必然會阻礙本可以實現的財產利益。傳統合同法學以債權不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為理由,提出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會加重第三人的責任。其實在立法實踐中,只要將第三人侵害債權的主觀心態限定在“過錯”,債權不具有公開性就不應當成為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障礙。
(3)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構建適應了現代民法發展趨勢
在司法實踐中,債權越來越多地借鑒物權的救濟手段來保護自身權利的實現。比如,“買賣不破租賃”就是現代民法發展的一個產物,因此,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構建正是順應了現代民法發展的趨勢。
2.2 國內外關于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立法依據
“契約自由和當事人意思自治”是國內外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早期嚴格固守著的原則是“契約對于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合同主要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相應的拘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合同債權主要受合同法之保護。關于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確立源于英國1853年的“拉姆萊訴蓋伊”(Lumley V.Gye)案中,該判例被稱為英 美法國家“第三人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制度的里程碑。實踐中,英美法國家已于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某些情形下,賦予受害人侵權法救濟,只是在不同社會經濟條件和不同法制時代,對其責任構成要件有不同要求。20世紀以后,大陸法系中的法國法院重新審視債權相對性原則,承認了侵害債權的行為和該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日本民法典》709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時,負因此而產生損害的賠償責任”。此為成立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日本判例學說擴張此中“權利”概念使之包括債權,從而確立了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德國民法典》合理設計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將“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法律或違反善良風俗的故意侵害”視為侵害債權行為,成為當事人行使請求權的基礎。臺灣民法典“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于他人者,應負賠償責任”可作為侵害債權的規范基礎,足以發揮保護債權的效能。
我國現行立法目前尚未明確規定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合同法》堅持債的相對性原則,不承認第三人侵害債權,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保護債權人利益,只能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該通則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是法院解釋契約及其他意思表示,從而干預生活,調整當事人利益沖突的依據和指導原則,為旅游合同中構建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依據。同時,在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非法轉移凍結款項”的司法解釋,“第三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構成侵害債權的行為,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是對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認可。2010年1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上是對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的直接確認。
3 第三人侵害債權責任與旅游違約責任關系分析
3.1 旅游違約責任基本理論分析
旅游違約責任是指旅游合同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以合同義務為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的確定,除法律強制規定外,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預先約定違約形態,違約金的數額幅度、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甚至約定免責或限責事由,這是由合同自由原則和民事責任的“私人性”所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追究違約責任的目的,主要是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為而給合同債權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從我國《合同法》所確認的違約責任方式來看,無論是強制實際履行,還是支付違約金,或者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無不體現出補償性,這也是合同法平等、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具體體現。
3.2 第三人侵害債權引起的旅游違約責任實例
原告馮某訴稱,2004年6月9日,其所在單位組織員工與被告深圳市某旅行社簽訂了一份集體旅游合同,共計45人參團旅游;6月24日,馮某作為參團人員按照被告通知要求出游;第3天下午,原告乘坐被告安排的旅游大客車在上海市高架橋上撞車后失控翻車,車上乘客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馮某系重傷者之一,司法鑒定傷殘等級為10級。經上海市交通警察總隊認定,被告安排的大客車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為此,馮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合同違約,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支付殘疾賠償金;支付精神撫慰金等費用。被告辯稱,簽訂旅游合同后,依照旅游業管理規定委托上海某旅行社承擔地接義務,地接社租用旅游汽車公司的大客車承擔交通運輸任務。原告乘坐的車輛發生交通意外,屬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被告及時采取措施,安排救治,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據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案例中旅游合同的內容表現為旅游經營者提供包括交通、住宿、飲食、導游等在內的一攬子服務。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了協議,已形成旅游合同關系,由于被告沒有保證旅游者的人身安全,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由違約行為引起的全部違約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雖然簽訂了旅游合同,但運輸車輛是上海旅行社安排的,且發生交通肇事是被告無法預見的行為和結果,與被告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本案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現行民事法律訴訟權利自由的原則,當事人或提起違約之訴,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提起侵權之訴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原告選擇旅行社作為被告提起違約之訴,是原告的權利。雖然對于旅游者而言,旅游合同是其追求精神生活、審美體驗的保證,旅行社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給其造成精神損害的應予賠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規定,原告不能在違約之訴中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為此,2005年9月,深圳市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原告所在單位與被告簽訂的《廣東國內旅游組團合同》有效,被告深圳市某旅行社向原告支付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是涉及數個法律關系的新類型案件,其特殊性表現在,受害人沒有沿用人們以往的習慣思維與做法將肇事車輛所在單位告上法院,而是將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作為被告訴至法院。因此,關于本案的研判對第三人侵害債權責任與旅游違約責任關系確認,以及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的構建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4 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要件構成思考
在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學者眾說紛紜,但均認為非一般侵權行為需要有其獨特的構成要件。筆者從以下幾方面分析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
4.1 關于主體
旅游合同在履行中,侵權主體應當是合同債權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當其與債務人惡意串通,造成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筆者以為不能成立共同侵權。因為所謂債,是一個權利義務的整體,只有當處于權利義務之外的第三人實施了侵害行為,才可能構成對債權的侵害。當旅游合同債務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債權不能實現,債務人也只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構成侵權。即使在旅游合同的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的情況下,債務人“雖有侵害債權的故意,但其真正目的并不是為侵害債權而為侵害行為,債務人只是為了逃避履行債務而客觀上侵害了債權。其結果也是債權人不履行債務,造成違約”。
4.2 關于主觀要件
第三人的主觀過錯,是一般侵權行為具有的要件。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也不例外。根據大多數學者的觀點,侵害債權行為根據其侵害對象可以分為直接侵害和間接侵害。直接侵害是直接侵害債權人債權,間接侵害是指第三人以侵害債務人或其財產或使之不履行債務為其中一個環節,以至于債權不能實現,又稱之“債的給付”侵害。同時主觀過錯分為兩種,即故意和過失。可見,在旅游合同中形成第三人侵害債權情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直接針對債的侵害的故意,以及間接針對債的侵害的故意。
(2)直接針對債的侵害的過失。
(3)間接針對債的侵害,有對于“債的給付”侵害是故意的,對于債的侵害出于過失。
(4)間接針對債的侵害對于“債的給付”是過失。
在第(4)種情況下,雖然第三人對直接損害后果發生的不認知屬于有過錯的心理狀態,但對于直接損害后果導致的間接損害后果的不認知卻不具有過錯。因而第三人過失侵害了債務人或其履行的標的物,對由此造成的對債權人債權的損害不承擔侵害債權責任。這是上述情形中,唯一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情況。
4.3 關于客體
在旅游合同之債中,無效旅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不存在侵害問題;可撤銷旅游合同在有效期內,應當作為保護對象;附期限、附條件的合同,生效期限或條件尚未到達前,也有其期待利益。第三人以不正當行為侵害債權人的期待利益,債權人應當主張侵權賠償。對于尚未訂立的旅游合同,第三人阻礙合同的訂立,是否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問題,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二)》保護了正在締結的合同關系。此外,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是相對立的,債權往往是一種財產性利益,若是實際的財產利益損失,那么在能夠以此獲得補償的基礎上,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是輔的。
4.4關于因果關系
在傳統的侵權法理論上,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應當是直接相關聯的,對于間接原因導致的侵權不能受到保護。但由于旅游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債權的特殊性,往往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關聯性。正因為如此,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才需要構建。因此,在旅游合同以外第三人侵害債權中,只要第三人為一定的侵權行為且基于這一行為導致直接或者間接地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即可以認定為有因果關系。
5 旅游立法中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構建展望
5.1 協調理論上債權相對性與不可侵性
長期以來,對第三人侵害債權行為采取了代位權制度、撤銷權制度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救濟手段。由于債權的相對性,使第三人侵害債權只能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或由債權人通過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再向第三人追償的方式來獲得補救。這種制度在實踐中很難使債權人利益得到充分的救濟。因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著重強調債務人的主觀惡性,當第三人侵害債權時代位權制度是不能適用的。關于撤銷權行使的情況,則強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直接故意的主觀心態。至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調整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第三人侵害債權體現的是對私人利益關系的影響,很難將其納入公法的調整范圍。因此,真正構建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可以嘗試協調理論上的“債權的相對性”和“債權的不可侵性”,使兩者和諧共存。
5.2 明確第三人侵害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旅游者在接受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時存在著旅游合同關系,經營者負有保護其人身財產安全的附隨義務。由于旅游經營者具有保證其提供的服務及產品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需要,在可能發生不安全因素的情況下有提示、警告,嚴格防范他人對旅游者侵害之義務。反之,如果旅游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在提供服務中因其存在過錯違反了上述安全保障義務,就應當對游客受到的損失或傷害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在由第三人侵害,造成游客人身、財產損害時,建議在旅游立法中明確規定第三人侵害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5.3 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在追究第三人侵害債權責任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由于旅游生產和消費的同一性,舉證難度大,要求游客承擔全部舉證責任,使得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合理,對旅游者也不公平。因此,筆者建議在旅游立法中,關于追究第三人侵害債權責任時,應根據《侵權責任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或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旅游者在遭遇損害時,有權推定旅游經營者存在主觀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4 將旅游合同中的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納入侵權法范疇
爭議產生的原因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下稱《土地法》)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盡管該條是針對宅基地申請而規定的,但從該法及該條的規定來看,農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并未予禁止,也未對該出售行為設置任何限制。但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集體組織的成員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而通過房屋的轉讓,也將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將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擴大到非集體組織成員、甚至是城鎮戶口的居民。同樣,根據《土地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房屋轉讓只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也有可能使購房者通過房屋的受讓而使自己擁有的宅基地面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那么,農村的房屋到底能否轉讓,這類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就非常值得關注和思考。
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持審慎的態度,緣于國家對農村土地的一貫政策規定。《土地法》明確: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從八十年代以來,國務院多次行文,強調對耕地的保護。有關行政規章、文件對農村建房、宅基地的申請也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1993年11月1日實施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農村村民建房的,應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如果是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如果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也應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城鎮居民如需使用集體土地建房,還應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再按上述兩種情況辦理審批手續。因此,有人認為,既然宅基地申請有嚴格的規定,村民轉讓房屋也涉及到宅基地使用問題,應從嚴掌握。只有在買受人按有關規定申請到所售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后,才能認定購房合同有效。如果這種觀點成立,村民售房的權利將無從行使。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盡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將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于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
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并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系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看待這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筑物的權利關系。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
如果只能允許房隨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將影響其房屋的所有權的行使。他只能對其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無從行使最重要的處分的權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欲走出農村、到處面的世界開一番事業,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過出租來發揮物的效用。無疑,這使其權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許地隨房走,即村民有權出售住房,村民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將不存在任何障礙,那么此舉是否有礙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呢?筆者認為,并不影響。宅基地一旦劃撥給村民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實際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權利。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并不能通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問題。且允許農村房屋自由轉讓,將使農村的房屋發揮最大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