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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90〕4號)下達以后,我省各市(地)都積極開展了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工作。到目前止,包括國家、省和溫州市土地管理局在樂清縣的聯合試點在內,全省已有39個縣(市、區)的136個鄉(鎮)完成了試點工作。
從試點的情況看,宅基地有償使用的效果是相當明顯的。
(一)有利于合理用地和保護耕地。不少超面積的用地戶由于受經濟上的制約,退出了多占或空閑、廢棄的宅基地,使農村現有宅基地利用率大為提高。如江山市8個鄉(鎮)農民自動退出宅基地102畝。有的地方將退出的宅基地安排建新房,可在10?20年內不再占用新的耕地。據測算,如果全省都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至少可退出約5萬畝土地。
(二)有利于改善干群關系和加強廉政建設。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確定了統一的宅基地使用條件和收費標準,不論是干部還是群眾使用宅基地,都必須按宅基地的面積和等級,支付相應的費用,有效地遏制了干部特權,杜絕了“人情地”、“關系地”。
(三)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開辟了新財源。從試點情況看,一個鄉每年可以收取3?4萬元宅基地使用費。一般的縣可以收100萬元左右。這筆收入可以增強村級集體經濟力量,加快土地資源開發,增加農業投入,發展村鎮建設和公益事業。
(四)有利于加快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農村土地利用的調控機制。土地無償使用,是建設用地急劇增加的重要原因。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不僅把農村的空閑地同鄉村企業用地、非城鎮國有土地等一起逐步納入有償使用的軌道,加快了農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而且把行政管理與經濟手段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調節機制進一步完善,有利于管好農村土地。
(五)集體土地所有權從經濟上得到體現,使農民增強了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觀念,改變了部分農民思想深處一直把宅基地當作祖宗遺產,當作私人財產的錯誤認識。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1990〕4號文件精神,建立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我約束機制,根據各地試點經驗,現就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領導。實行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是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關系到深化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的大問題。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確定一名領導同志負責,組織強有力的工作班子。
(二)抓緊制訂實施辦法。凡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縣(市)為單位,根據國務院〔1990〕4號文件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使這項工作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
(三)在現有試點的基礎上,盡快擴大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范圍。搞了試點的,要分期分批向面上鋪開;沒有搞試點的,要先搞試點,取得經驗,然后逐步展開。爭取在二、三年內,基本完成全省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工作。
一、現狀與問題
經過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農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對于保障農民居住權利、加強耕地保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農村宅基地本身性質以及面臨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斷顯現一些問題,有的問題還表現得比較突出。加快對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創新成為當前社會各界關注與熱議的重點,當前有些地區探索實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評論與爭議。歸納起來,當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亂,用地貪大求全。目前,農村建房缺乏統一規劃,盡管在推進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有些地方制訂了村莊建設規劃,但規劃的控管作用并不明顯,加上農村村民居住歷史就較為分散,受各種因素影響,農民建房選址比較困難,現實當中往往出現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責任田在哪,房屋就蓋到哪里的隨意現象,造成“滿眼新屋卻不見新村”。
2.違法占地現象多,查處屢陷困局。由于受各種觀念影響和條件限制以及現實需求與土地法規政策約束之間的矛盾,農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難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鋌而走險;有的相互攀比,一戶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轉讓宅基地和買賣房屋;還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農民不等批準“先斬后奏”。這些都導致農村違法建房案件易發多發。
3.流轉遭遇瓶頸,改革勢在必行。隨著近年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村人口逐步向城鎮集中,一些在農村擁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將因各種原因長期空置的房屋給予變現處置。另外在某些情況下,如城市郊區、城鄉結合部以及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城鎮人口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希望跨地區、跨城鄉購買宅基地,這些年出現的“小產權”房就是鮮例。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驅使,這些年農村宅基地私自轉讓和房屋買賣時有發生,自發形成農村宅基地非法流轉的隱形市場。加快集體土地管理改革創新,促進集體建設用地有序流轉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擾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機制體制方面的原因。
1.現行法規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強。至今,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調整農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規的個別條文和相關政策性文件,數量少,效力層次低。如對農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須予以拆除的規定,在字面上看是極為嚴肅的,但從多年的執法實踐來看,在以人為本的執法環境中,此規定執行難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強且難以執行到位,導致村民違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規劃管理滯后,農村陋習影響深遠。長期以來,在規劃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鎮輕農村的思想,對農村規劃投入很少,大多數鄉鎮村莊沒有規劃,導致農村住宅建設無章可循,雜亂無序。總體上來看,農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確定一個數字規劃,與實際差距較大,沒有落實到具體村莊和地塊的點面上,村莊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普遍缺乏。
3.執法過于疲軟,監管存在缺位越位。雖然近些年來,國家對土地管理的重視程度一度上升,監管政策也相繼出臺雪但在土地執法上,還一直處于“軟肋”狀態,主要表現在土地強制執行力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只能向違法主體下發《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作為一種約束性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未賦予土地執法監察人員一些必要的強制執行方面的權力。土地問責過松過軟。
三、工作建議
加強新形勢下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必須對當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質、功能以及環境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從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從完善法律法規、機制體制人手,勇于創新,大膽探索新形勢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機,加快農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國家可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同時要配套建立完善的違法處理、管理收費、失職問責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的措施,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另外,對現有關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規政策要進行修改完善,特別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強法規政策的執行力。
(一)宅基地使用權資本化的必要性
第一,我國農村宅基地呈現出人減房增的逆向發展趨勢。隨著不斷加強的城鎮一體化建設以及提出的一系列土地整治制度,我國農村人口從2000年的80837萬人下降到2012年的64222萬人,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從63.78%下降到47.43%,減少了16.35%,但是我國農村宅基地人均擁有量隨著時間的推進而在逐年增大,全國農村新增住宅面積從2000年的7.97億平方米上漲到2012年的9.51億平方米,新增農村宅基地面積增長了19.32%《[中國統計年鑒》(2000—2013)數據進行統計所得結果]。不難看出,從2000年到2012年的十幾年期間,農民總人口數和農村住房總面積發展趨勢相當不協調,宅基地總面積擴大趨勢明顯,資源浪費非但沒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嚴重。第二,忽略農民對宅基地的利益追求。雖然我國農村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有每年不斷上漲的趨勢,從2000年的人均24.82平方米到2005年的29.68平方米再到2012的37.09平方米,但是其價格只是從2000年農村住宅全國每平方米101.64元上漲到2012年681.9元每平方米,而城市住房價格由2000年的2058元每平方米上漲到2012年的5791元每平方米[《中國統計年鑒》(2000—2013)數據進行統計所得結果]??梢钥闯?,相比較城市而言,農村住房面積增長與住房價值增長不相契合。當然,城鄉差距的不斷擴大和城鄉房屋所處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供需要求有著緊密的聯系,但并不能否認農民作為所有者對提高自身財產價值的利益追求,農民同樣期望在自己的財產之上創造更多財富,而現有農村宅基地恰恰達不到此種職能,迫使農民以其他“非法”方式追求價值最大化。第三,非法交易大量產生,利益糾紛劇增。法律對宅基地資本職能的不合理限制,一個直接后果就是農村宅基地自發交易、變賣、流轉的非法行為屢禁不止。根據調研,北京近郊不少農村宅基地空置率約為30%—40%,甚至更高;邊遠山區農村宅基地空置率達到10%;全市平均約為20%[1]。另一個直接后果是全國房屋宅基地糾紛大量出現,2011年到2012年期間全國調解房屋宅基地糾紛的數量由614109件上升為626444件,僅僅一年就增加了12335件。此外,我國農民的財產收入普遍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當前能夠增加農民收入的方式并不多,除了農民工外出打工所帶來的財產收入,其他在原有土地之上務農的農民增加財產收入的最好途徑就是土地。通過現有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雖然可以發揮土地的使用價值,體現宅基地財產價值,但我國當前宅基地的利用和價值是完全不對等的,創新宅基地使用權運行機制,提高宅基地的資本屬性是政策需求,也是尋求制度與法律充分結合的必要舉措。
(二)宅基地使用權資本化的理論基礎
從法學視角出發,那么就應當引入權利這個基本范疇,然而多數人們在追求權利的過程中,并不了解法律所確定的權利原則是正義、公平而高效的。在法律和法學文獻中沒有一個詞比權利更加含混不清[2]。而我國宅基地使用權的現狀恰恰印證了此種觀點。當然,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否在權利追求過程中符合正義、公平和高效原則,應當結合實踐及理論需求予以探討。首先,雖然我國法律已經將宅基地使用權物權化、私權化,但我國《物權法》針對宅基地使用權規定并沒有遵循平等保護的原則,且缺少一定的使用權能,如流轉權等,從而導致農民的權利在行使過程中受到極大約束。其次,我國農村人口占據總人口的一半,農民的宅基地應當與城市的房屋一樣,具有高度的經濟價值,然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明確限定了土地的使用方式及主體范圍等,這些規定都損害了宅基地使用權所應當包含的公平正義原則。從實踐發展可以看出,對其使用權過大的限制是沒有必要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資本化能使農村土地得到與城市土地相當的平等對待,這能夠有效縮小城鄉差距。再次,我國宅基地使用權受到主體、客體、內容和權力行使上的各種限制,使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進入市場配置,這與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中優化市場資源配置的要求是相脫離,導致宅基地遠離市場,這損害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效率原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資本化,除了使農民理解土地價值和珍惜土地之外,還增加了權利的轉讓,極大地提高了農村宅基地土地利用效率。誠然,現在土地制度給與了農民最低居住生活保障,并且無償永久享有使用權,然而過多的束縛,恰恰使得農村宅基地喪失了成為更高更優化生活保障的潛力。
二、宅基地使用權資本化困境的法學分析
我國農村宅基地制度從解放初期的農民私有發展到現在的集體所有、農民使用,其歷史意義是深刻的,法律將我國宅基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作為首要追求目標導致了宅基地的非資本化,但《物權法》、《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關于農村宅基地的流轉、抵押、開發等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發展需求,使得宅基地制度備受詬病。我國當前宅基地制度全方位改革是極其必要的,順應經濟社會發展方向使其價值最大化應當是我國宅基地資本化發展的基本導向,而我國宅基地使用權資本化道路充滿諸多困境。
(一)從實踐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權資本化困境
就法律制度實踐而言,《物權法》視角下的財產權應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從而也就具有抵押、擔保、轉讓、贈與等權能,而實際上我國現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財產權是不完整的,如《擔保法》第37條、《物權法》第184條均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設置了嚴格的約束規范,使宅基地基本喪失流動抵押的可能。我國很多地區的農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缺少產權登記證明,其直接后果是當農民與其他主體發生財產糾紛時,缺少予以抗爭的基礎。又如,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房屋財產權流轉必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內,并且每戶農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我國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流動范圍限制,完全約束了農村的經濟發展,使得宅基地使用權資本化在法律制度上變得無法可依。就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生活而言,市場自由是最基本的,主體的獨立自主和交易的平等自愿是第一位的,宏觀調控和政府規制建立在市場發揮基礎性作用的基礎之上。以上文數據可知,“看不見的手”主導下的市場理念并不占據主導作用,而政府的宏觀調整往往解決不了實踐中復雜問題,例如法律雖然規定了每戶農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然而我國農村中除了存在大量閑置宅基地,一戶多宅的現象也較為普遍,法律政策在實踐中很難得到貫徹實施,不能解決宅基地資源配置低等問題。此外,我國現行制度沒有完善的宅基地退出補償機制,補償標準依據法律規定而不是自由協商,使補償標準與市場價值想脫離,導致農民對于宅基地退出缺乏基本動力,況且散布的宅基地即使收回,集體也難以得到很好的收益,導致集體對宅基地退出同樣缺乏熱情。最終后果是既違背了農民意愿,也使市場調節功能和政府干預功能雙向失靈,這是對農民宅基地財產權的損害,也是對農民權利自由行使的侵害。
(二)從理論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權資本化困境
法律政策作為調整社會生活的規范體系,從終極的意義上來說,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實現一定價值的手段,因而需要對我國的現行宅基地制度的非資本化規定進行價值分析。法學視角下的價值分析需從價值認知和價值評價兩個方面出發。從價值認知層面而言,一項權利的關鍵不光在于是否擁有該種權利,而更重要的是在于是否可以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是歷史的必然產物,其內容設定包括兩項:社會保障價值和資本價值。任何土地資源都具有社會保障價值和資本價值,宅基地也不例外,現行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強調土地的社會保障價值的同時,而抹滅了它的資本價值,而實踐需求表明,對于土地基本價值應當根據土地的資源需求來予以配置。一項土地資產所體現的土地權利只有自由行使才能體現價值,離開了權利的自由處分,就喪失了對權利的實際擁有,法律的價值追求就屬于空談。一項財產只有經過交易及其自由競爭才能顯現市場價值,受到嚴重束縛的宅基地使用權已經不符合當前階層利益分配標準和價值觀念。就價值評價層面而言,就要從一定的利益和需求出發,按照一定的價值標準、價值準則對現有宅基地制度進行判斷。在經濟社會轉型中,土地資產的增值動力始終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原動力,其財產功能的現代特征日益彰顯。農村改革如火如荼促進了農民工的大量產生,現有宅基地制度與城市的高集中化高現代化之間的矛盾彰顯,是宅基地資本化的困境之一。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難以實現土地的規?;洜I,導致整個農業生產力低下,宅基地作為重要一環,理應成為農業規模化的一部分。城市化的深入也改變了農民的土地資本觀念,農民不再僅僅只想擁有宅基地,而且期望宅基地的利益升值。廣東省調研的308戶農戶(占總數的73.68%)愿意流轉自家多余的宅基地,其中出租意愿最高,占28.71%;抵押意愿其次,占14.59%;出售意愿占13.64;置換意愿占8.85%。據統計廣東省73.68%的農戶愿意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以上數據表明,農民對宅基地的價值觀念發生了重大轉變,農民對宅基地使用權有了更多利益追求,但法律的非資本化規定卻使得農民在追求權利價值最大化的過程中喪失了無數機會。法的價值的好壞、有無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這就是法的價值的客觀性。土地與財富息息相關,不切客觀實際的規定,剝奪了農民權利的財產屬性,損害了農民利益。提高市場效率要求在權利、義務及制度構建過程中,付出最低而收效最大,如果在等量利益狀態的情況下,多方利益參與人都能夠自愿投入,那么為實現權利的花費將是最小的,基于此,宅基地使用權資本化應當以農民自愿,政府指導,農民與需求方平等協商,收益均衡,才能夠很好的實現宅基地資本化運作。
三、實現資本化運行機制的制度構建
對此,業內人士表示,當前城鎮化問題單靠城市改革難以解決,迫切需要尋找新突破口,要改變以往以單純促進發展為目標的做法,集中優勢資源設置試驗區。尤其針對人口10萬以上的建制鎮,開展新型設市模式試點,這也將成為近中期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重點。
據介紹,此次試點對象將重點放在鎮改市工作。選擇鎮區人口10萬以上的建制鎮,開展新型設市模式試點工作。建立行政管理創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設市模式。按照城市設置和簡化行政機構聯動原則,探索新設市城市的行政管理模式,合理增設城市建制,優化行政層級和行政區劃設置,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對此,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相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從現階段人口流動方向來看,人口向大城市和小城市兩端聚集。
“從數據來看,我國57座人口百萬以上的特大城市集中了1.66億人,占全國城鎮人口的27%。20萬人以下的小城市與小城鎮,集聚了全部城鎮人口的51%。其中縣級單元聚集了全國新增城鎮人口的54.3%,是城鎮化的重要層級?!鄙鲜鋈耸勘硎?。
他認為,縣、鎮、新城新區歷史上一直是我國最基本最穩定的行政治理單元,其包含政治、社會、經濟與文化的最小完整系統。其優勢在于可降低城鎮化成本、降低社會改革風險。因此,從全國選取不同地區的基層單位進行綜合型社會試驗,可為推動頂層體制機制改革和基層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提供有益探索。
而在試點內容方面,將重點探索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多元化可持續的城鎮化投融資機制、創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設市模式、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等方面。
具體來看,試點重要內容,是探索建立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成本分擔包括,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類,明確成本承擔主體和支出責任。
據了解,政府將承擔義務教育、勞動就業、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設施等公共成本。企業則應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制度。與此同時,試點地區需制定實施農業轉移人口具體落戶標準和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與居住年限掛鉤的具體辦法,主動承擔人口市民化公共成本。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前款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住宅及相關附屬物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必須堅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堅持節約和集約用地的原則,堅持實施新村規劃和土地整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或以買房為名變相購置宅基地??h國土資源局不得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集體土地建設土地使用證,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縣國土資源局在農村宅基地管理監督過程中,除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土地登記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代收應由其他部門收取的相關費用,更不允許搭車收費。
第八條嚴格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面積的標準為:城市郊區每戶不超過2分,川地、塬地每戶不超過3分,山地、丘陵每戶不超過4分。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鼓勵集中建住宅樓??h國土資源局依據縣政府規定的農村宅基地的標準和住宅的面積審查用地。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建住宅樓所涉及的宅基地和住宅樓面積的具體標準由縣國土資源局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后提出,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用地計劃。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通過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國土資源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驗收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村民住宅建設。
第十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各村組、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審核報批后,由各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第十一條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戶主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關規定確需分戶建房,原宅基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
(三)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的;
(四)因發生或為防御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或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調整宅基地的;
第十二條村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戶已有一處符合規定面積宅基地的;
(二)出賣、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請宅基地的;
(三)不屬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包括戶口已遷出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至少有一個子女與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處宅基地。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申報宅基地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申請書應當截明家庭成員狀況,現有住房情況、申請理由及申請面積和位置(標明四址);
(三)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修建占地申請表;
(四)涉及建新退舊的,應提交村委會與申請戶簽訂交還舊宅基地的合同;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申報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村村民建房時應向所在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涉及建新繳舊的,村委會應與申請戶簽訂交還舊宅基地的合同。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制定;
(二)村組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將申請人的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日期不應少于七天;
(三)經核實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村民,應如實填寫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規定的《農村村民個人修建占地申請表》,由村、組簽署意見后連同公告結果一并報各鄉(鎮)人民政府;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在受理宅基地申請后,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經公告無異議后,初步確定建房對象,并簽署審核意見后連同公告上報縣建設局審查;
(五)縣建設局在接到宅基地申請后,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將相關申請資料和選址意見書轉送縣國土資源局;
(六)縣國土資源局接到縣建設局轉送的申請后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七)批復下發后,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將縣人民政府審批結果轉發到村委會,村委會應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小組及時公告,期限不少于5天;
(八)公告期結束后,十五日內無異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員會同村、組干部按照批準的面積、地類、位置和原現場勘查情況,劃定住宅用地四址、基礎標高、房屋層高等,并做好現場工作記錄;
(九)村民住宅開工建設后,各鄉(鎮)土地管理員要及時會同村、組干部,實地對照檢查,確保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使用土地。
第十五條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內必須進行建設,基建完工后60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因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宅基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繳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申請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體建設規劃的,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二)為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準用途建設使用連續達兩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準并劃定后,超過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銷、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屬物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寫出擬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報告,附具相關證據材料、合法的房屋證明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需要安置的,還應當有安置協議等相關文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縣國土資源局;
(三)縣國土資源局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或利害關系人要求組織聽證,聽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后,提出審查意見,上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批復,由鄉(鎮)人民政府在決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對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五)宅基地使用人應當在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批復下達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到縣國土資源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