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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定判決發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定來駁斥發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解釋》第59條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包人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已對此早有規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定》第8條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因此建設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來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定》及時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依照《暫行規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15個工作日、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關鍵詞:驗收總則;初步驗收;竣工驗收;質保期滿驗收;
中圖分類號:TU712+.5 文獻標識碼:A
一個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驗收往往需要許多單位的共同參與,參與單位與業主之間應該通過驗收程序明確其各自承擔的任務和責任以及擁有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規章,為了保證市政建設工程順利驗收及移交,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嚴格淺析。
一、市政工程驗收總則
(一)本次研究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遷建、恢復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項目(以下統稱工程)。
(二) 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市政工程的驗收及移交程序分為初步驗收、竣工驗收、保修期滿驗收。對于小型工程、臨時工程、搶險工程及技術有特殊要求工程,驗收程序應相應減少。
二、 市政工程初步驗收階段
(一)建設項目完工后,為了順利通過工程竣工驗收,由施工單位(投資單位)自驗合格和監理單位復驗合格,并提出進行初步驗收申請報告。
(二)工程初驗建設單位負責人主持,質監站、管養單位代表、勘察(如有)設計單位代表、監理單位負責人、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參加。
(三)初步驗收的程序如下:
1、檢查擬驗收工程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內容,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做到完工清場。對于經建設單位同意因特殊原因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完成但不影響投入使用的工程內容,填寫《工程未完內容明細表》。
2、檢查擬驗收工程是否按設計要求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對于沒有達到規定質量要求的工程,填寫《整改通知單》,提交施工單位整改。對于達不到設計要求質量,又不能進行整改的項目,上報建設單位上級部門研究是否進行驗收,并記錄初驗報告內。
3、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具有資質的專業質檢單位對完工工程進行質檢驗收,形成質量驗收檢測報告。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測量單位對完工工程的工程量進行測量驗收,形成測量成果驗收報告。
4、 初步驗收合格后,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如有)設計單位出具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管養護單位在管養方面現場提出的意見,建設單位綜合上述部門意見提出初驗意見書,并督促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三、 竣工驗收階段
(一) 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并要求驗收資料裝訂成冊
1、施工單位承建的工程初驗合格并按步驗收要求整改完畢,具備正常投入使用條件。
2、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方案。
3、建設單位(項目部)出具初驗意見書。
4、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需總監簽字,蓋印章和單位章)。
5、勘察(如有)、設計單位出具工程質量檢查報告(需蓋單位章)。
6、質量檢測單位出具建設單位委托其對完工工程質量檢測的驗收報告(需蓋單位章)。
7、測量單位出具建設單位委托其對完工工程量測量成果的驗收報告。(需蓋單位章)。
8、施工單位出具自驗合格證書(需建造師簽字和蓋印章及單位章)。
9、 施工單位正式申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書(需蓋單位章),實行監理的項目,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正式竣工驗收的組織和程序
1、竣工驗收組織
竣工驗收由單位領導組織成立竣工驗收小組,竣工驗收小組為臨時性組織,只對本竣工驗收工程負責。
2、竣工驗收組成員
(1)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公司技術負責人;(2)監理單位駐地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3)勘察(如有)、設計單位代表或技術負責人;(4)建設單位業主代表、項目技術負責人 ;(5)專業質量檢測驗收單位負責人;(6)紀檢、財政、發改委、審計四監管單位分管領導或其委派的代表;(7)工程量測量驗收單位負責人;(8)管養單位負責人。
(三)正式驗收程序如下:
1、建設、勘察(如有)、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相關部門的工程驗收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召開竣工驗收匯報及評價會議
(1) 建設單位領導主持召開會議;(2) 宣讀驗收小組組長及組員名單;(3) 施工單位代表宣讀市政工程竣工報告(蓋公章);(4) 監理單位宣讀市政工程竣工質量評價報告(蓋公章); (5) 勘察(如有)、設計單位宣讀市政工程竣工質量檢查報告(蓋公章);(6) 建設單位代表宣讀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蓋公章);
(7) 與會各部門代表詢問發表意見;(8) 驗收小組成員集中討論對工程成品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驗收小組意見》初稿(施工單位回避);(9)驗收小組組長宣讀驗收小組意見初稿,進一步征求意見,驗收小組成員形成正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并簽字(施工單位回避),如果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和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驗收意見時,應協商解決,并上報建設單位上級部門出具竣工驗收意見書,并記錄在案。(10)驗收小組組長宣布竣工驗收意見書,由建設單位出具驗收證書。
四、工程的保修驗收
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時間為質量保修期起始時間,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保修證書》。
2、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保修期滿,經施工單位自檢和監理單位檢驗合格,方可組織保修期滿驗收。
2、工程保修期滿驗收由原建設單位負責人主持,設施養護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參加。
4、 建設單位組織保修期滿驗收,各參加單位按相應市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并在《市政工程保修期滿認定書》上簽字確認后,工程正式通過保修期滿驗收。
五、結束語
1、立項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意見、項目評估文件、有關立項的會議紀要、領導重要講話、批示)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用地紅線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界址點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測繪平面圖(原件)。建設用地批準書、拆遷安置意見、協議、方案等,國土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釘樁通知單(復印件)
3、巖土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4、設計方案審查意見、人防、環保、消防等有關主管部門(對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及報告、節能設計備案文件(復印件)
5、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
6、工程建設基本信息:工程概況信息表、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及現場管理人員名冊、監理單位工程項目總監及監理人員名冊、施工單位工程項目經理及質量管理人員名冊
7、監理文件: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工作總結、工程暫停令、工程復工報告及報審表、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資料、工程延期申請表及審批表、工程竣工移交書
8、勘察單位工程評價意見報告、設計單位工程評價意見報告、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報告、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專家組竣工驗收意見、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規劃、消防、環保、人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或準許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質量保修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與備案表
9、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相關資料: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各1份;《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單位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等證明資料
若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發生人員變更的情況,還需提交相應的變更辦理手續
二、道路竣工資料及竣工圖(原件)
1、開工報告及報審表、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
2、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洽商記錄(技術核定單)、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等
3、測量交接樁記錄、工程定位測量記錄、水準點復測記錄、導線點復測記錄、測量復核記錄、沉降觀測記錄、道路高程測量成果記錄(路床、基層、面層)等
4、地基驗槽記錄、地基釬探記錄及圖、樁施工成果匯總表、樁施工記錄
5、原材料材質證明(包括:匯總表、材料報審、見證取樣、出廠證明文件、檢驗報告及進場復試報告)
6、各項施工記錄文件:中間檢查交接記錄、水泥混凝土澆筑施工記錄等
7、各項施工試驗記錄及檢測文件:壓實度檢驗報告、填土含水率檢測記錄、無側限飽水抗壓強度檢驗報告、道路彎沉值檢驗報告、路面抗滑性能檢驗報告等
8、混凝土、砂漿的匯總表、強度評定及試驗報告(含見證取樣)
9、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10、建設單位質量事故勘查記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書
11、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12、市政工程分部質量驗收報告
13、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4、道路竣工圖、竣工測量圖
三、橋梁竣工資料及竣工圖(原件)
1、開工報告及報審表、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
2、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洽商記錄(技術核定單)、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等
3、測量交接樁記錄、工程定位測量記錄、水準點復測記錄、導線點復測記錄、測量復核記錄、沉降觀測記錄、橋梁高程測量成果記錄等
4、地基驗槽記錄、地基釬探記錄及圖、樁施工成果匯總表、樁施工記錄、沉井下沉施工記錄
5、原材料材質證明(包括:匯總表、材料報審、見證取樣、出廠證明文件、檢驗報告及進場復試報告)
6、各項施工記錄文件:中間檢查交接記錄、水泥混凝土澆筑施工記錄、構件吊裝施工記錄、預應力張拉記錄、高強度螺栓連接施工記錄、箱涵頂進施工記錄、斜拉索安裝張拉記錄、斜拉索張拉調整記錄等
7、各項施工試驗記錄及檢測文件:土工擊實試驗報告、瀝青混合料馬歇爾試驗報告、回填土壓實度檢驗報告、樁承載力測試報告、構件射線探傷報告、高強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數檢驗報告等
8、混凝土、砂漿的匯總表、強度評定及試驗報告(含見證取樣)
9、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10、建設單位質量事故勘查記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書
11、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12、市政工程分部質量驗收報告
13、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4、橋梁竣工圖、竣工測量圖
四、地下管線竣工資料及竣工圖(原件)
1、開工報告及報審表、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
2、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洽商記錄(技術核定單)、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等
3、測量交接樁記錄、工程定位測量記錄、水準點復測記錄、導線點復測記錄、測量復核記錄、沉降觀測記錄等
4、地基驗槽記錄、地基釬探記錄及圖
5、原材料材質證明(包括:匯總表、材料報審、見證取樣、出廠證明文件、檢驗報告及進場復試報告)
6、各項施工記錄文件:中間檢查交接記錄、水泥混凝土澆筑施工記錄、預應力筋張拉記錄、給水管道沖洗消毒記錄、箱涵、管道頂進施工記錄等
7、各項施工試驗記錄及檢測文件:擊實試驗報告、管道溝槽回填土壓實度檢驗報告、填土含水率檢測記錄、焊縫質量檢測報告、鋼筋焊接連接接頭檢驗報告、鋼筋機械連接接頭檢驗報告等
8、混凝土、砂漿的匯總表、強度評定及試驗報告(含見證取樣)
9、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10、各項使用功能試驗記錄:無壓管道閉水試驗記錄、壓力管道水壓試驗記錄表、壓力管道強度及嚴密性試驗記錄、管道通球試驗記錄、接地電阻測試記錄、絕緣電阻測試記錄、設備試運行記錄、設備調試記錄等
11、建設單位質量事故勘查記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書
12、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13、市政工程分部質量驗收報告
14、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5、地下管線竣工圖、竣工測量圖及管線成果表
五、建設工程聲像檔案拍攝內容
具體內容及要求詳見《城市建設聲像檔案技術規范》
關鍵詞:建設單位、項目實施階段、管理工作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社會發展,基本建設項目越來越多,如何搞好一個項目,把一個項目進行成功的管理,是我們項目管理工作者面臨的非常嚴肅和科學課題,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管理貫穿整個項目的建設過程,從項目的決策、實施、以及投入運營,各階段所含的工作內容及特點不同。但各階段的管理主體中,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是最核心的,關系到項目成敗的關鍵。
項目建設實施階段的管理,主要包括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驗收階段、保修階段等,現分述如下:
1 施工準備階段建設單位管理工作:
在項目進人施工實施準備階段,建設單位要扮演好組織者的角色,為此在施工準備階段需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圍繞項目建設為核心來組織開展工作。包括組織好設計的施工配合,及時解決征地拆遷問題,幫助協調地方等部門的相關問題,做好施工服務工作,為施工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制定工程建設計劃(資金、進度)、制定質量目標,委托質檢部門對工程建設進行質量監督。
有關工程建設、監理、設備及材料采購的招標及合同簽訂。
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口。
委派現場代表和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負責簽證。
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
完成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交驗。
提供相關施工圖及設計資料,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2 施工階段建設單位管理工作:
在施工階段,建設單位工程項目管理主要包括質量控制及安全管理、計劃及進度控制、設計變更及投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組織與協調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做:
1)質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作為建設單位項目質量控制及安全管理,首先,要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各個質量安全管理崗位的負責人到位,制定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通過監理和政府監督,落實三級質量安全管理體制,從制度上保證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規范性。第二,對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和重要工程的開工報告進行認真審查,在施工組織準備階段對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和手段進行把關。第三,在合同中明確工程質量安全要求,重點工序有必要專門明確具體標準和達不到要求的處理辦法,通過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確保施工質量安全,對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工程部位堅決不予計量甚至進行必要的處罰。
實踐中, 提倡采用聯合檢查評比制度和不定期檢查制度。由建設單位和監理每月聯合檢查質量安全并進行評比, 對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及安全隱患給予書面的通報批評,要求施工單位定期整改,最后對整改的完成情況進行復檢。對多次達不到聯檢整改要求或不參與整改的施工單位給予警告、批評通報或給予一定程度的經濟處罰。對達到質量安全要求或聯檢評分達到優良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對發現有質量安全隱患的工程部位,督促監理書面通知施工單位落實整改。此外, 對重大質量及安全隱患的工程部位由建設單位召開專題的質量會議解決。
2)計劃及進度控制
建設單位通過對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審查以及對計劃執行及時糾偏來實現業主對工程進度的控制管理。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審查時,正確確定工程進度的關鍵線路,并審查施工單位相應的人力、機械、材料、資金投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項目的各階段工期目標。首先要抓施工單位的人員、機械設備的投入情況。其次是根據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 將工程分解為若干階段性進度目標,由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的約定,將各階段的施工任務目標下達給施工單位,組織評比,獎先進懲落后,保證工程進度目標的現。
3)變更及投資控制
建設單位控制投資最有效的辦法是按規定進行工程招標,在保證工程質量、進度等的前提下,通過工程的招標活動,擇優選取造價低的施工單位,這是控制投資最有效的方式。另外,在實施階段施工中,由于受到不確定因素的影響, 如水文氣象、地質條件的變化影響以及規劃設計變更和人為干擾,要控制好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同時還要積極的進行協調和組織,減少人為因素造成的窩工停工等,還要做好變更及簽證的造價管理工作。在具體要從下面幾點抓起:
分析變更及簽證的原因及必要性。
變更方案的可行性、經濟性、技術性的方案審查。
工程量的準確計算及增減核算,單價套用是否科學合理。
變更資料手續的完善,跟蹤落實是否按批復的變更方案進行實施。
4)合同和信息管理
合同是項目管理的依據,地位非常重要。建設單位項目管理人員要熟悉已簽訂的各類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合同協議書、補充條款、技術條款、專用條款、備忘錄、招標通知書及其他一切被看作合同組成部分的文件,并對合同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對合同的關鍵條款、存在的漏洞及可能發生變化并引起糾紛的地方做到心中有數,提前防范。
建設單位信息管理,主要對項目管理內在的各種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批準、分類存檔;了解項目管理外在的信息、內容并與有關部門協調,所有報告、文件和來往信函等均應妥善保管或備份,以備調用。建立統計、變更、結算臺帳,對合同進展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深入施工現場,掌握了解現場情況項目的各種情況,對這些情況信息進行整理,并及時與有關方面進行溝通,對工程進行科學管理。
5)組織與協調
建設單位的組織與協調,包括項目部內部的組織與協調工作,也包括各參建方(主要是協調項目建設中的各承包商、監理、設計)組織與協調,還包括與政府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如發改委、土地與規劃、交通、供電、供水、節能與環保、消防、街道辦、人防等)的組織與協調。通過組織與協調工作,使項目建設中的各承包商、監理、設計等各項工作能夠順暢,積極平穩的向前推進。通過加強建設單位內部及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內部、外部環境,促使工程項目能夠按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驗收規范進行實施,及早建成并投入運營,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3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驗收也是項目管理重要工作,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
1)建設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也許不全。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6)建設單位向質監站申領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單位遞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單位書面通知質監站,驗收的時間、地點、驗收組名單,按規定進行最終工程竣工驗收。
4 保修階段建設單位管理工作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保修、回防及后評估是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單位需督促施工單位工程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同時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單位發現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及時通知施工單位履行保修責任和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有索賠的權利。在保修期內,如建設工程發生質量問題而影響正常使用,應立即組織力量整修。
結語
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工程建設項目將越來越多,目前建設單位自行項目管理仍是我國實施工程的主要模式,既要保證工程進度和質量,又要保證投資最小化,如何將三者的關系協調至最佳,仍然是擺在業主面前的一項艱巨任務,值得大家分析探討。
參考文獻:
[1]李衛民,當代中國的工程項目管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08.
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建設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的質量監督非常重視。比如,在美國,一個可行性研究工作一般要花1-2年的時間,花費總投資的3%-5%,對于大型公共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還須通過議會的審批。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某市有關主管部門對住宅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應該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通過相關發展計劃、計劃文件對項目進行鼓勵、特許、限制和禁止;
(2)是否符合國家、地方關于建設的法令、法規的要求;
(3)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要求請示的批復。其中,主要針對建設規模的控制以及投資效益是否顯著和規劃布局是否合理的審批。
2.設計階段的監督管理
勘察、設計是工程建設的龍頭,要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反映出現階段人們的對住房功能的需求,符合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經濟政策。設計水平首先決定工程水平,設計院的一點一線之差都會導致工程的滅頂之災。住宅的使用功能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感受最深的一個方面,如果建筑的開間布局,管道、管線布置等不合理,必然影響使用,滲、漏、堵、空、裂等工程質量通病,也必然引發使用者的抱怨。
在現階段,某市設計單位設計人員素質不過關,專業資格認證亟待更有成效地展開;設計單位內部分工協作不夠合理,很容易造成錯、漏、碰、缺,影響工程設計的優質完成;某市至今還沒有一個專門的質量監督機構來監督設計單位的設計質量。這樣無異于忽略了質量控制的源頭,所以,政府對設計單位的質量監督和設計單位本身的自我監督就變得十分重要而迫切了。
工程設計的目標是使項目建成后達到技術性能好、工藝水平高、經濟效益優、設備功能配套、結構安全可靠。國內外的建設實踐證明,沒有高的質量設計,就不會有高的質量工程。以往的經驗表明,由于設計單位質保體系不健全或設計人員的責任心不強、疏忽等原因,極有可能在工程設計中,給工程建設留下產生質量問題的隱患。有時由于設計的構造不合理,沒有根據實際情況精心選用建筑構配件(生搬硬套標準定型圖集),也是產生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因此,設計任務書的編制至關重大,應廣泛地征求使用者的意見,經過反復討論,產生設計任務書。在交設計單位設計過程中的質量管理也是一個共同探討、協商的過程,設計的質量包括建筑物的功能是否滿足用戶的要求,形狀是否美觀、大方,色彩是否與周圍的建筑物相協調。
3.建設準備階段的監督管理
這是一個極其重要但又被常常忽視的階段。建設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征地、拆遷和場地平整;完成施工用水、電、路等工程;組織設備、材料訂貨;組織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委托工程質量監督等。其中,對于工程質量影響最大的要數建設單位嚴格組織好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編制好施工組織設計工作。
某市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更加完善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及資質復查制度,根據建筑企業、監理企業年內所完成工程的業績優劣,決定其是否能夠保持原有等級或進行等級升降,實施資質等級動態管理。堅決糾正和查處工程項目法人不依法委托質量監督和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或弄虛作假騙取施工許可證的行為,嚴格實行商品住宅質量強制監督和施工許可證制度。
4.施工階段的監督管理
建設施工階段是工程質量控制的重點階段。在這個階段,應該奉行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質量標準、嚴格監督檢查的基本原則,確保施工質量符合國家有關的施工技術規范及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加強實施階段實體質量監督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綱要,實體質量監督以抽查方式為主,并輔以科學的檢測手段。地基及基礎工程抽查主要內容包括: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分項、分部工程質量或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地基檢測報告和地基驗槽記錄;抽查基礎砌體、硅和防水等施工質量。主體結構工程抽查主要內容有:質量保證及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資料;分項、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結構安全重點部位的砌體、混凝土、鋼筋施工質量抽查情況和檢測;硅構件、鋼結構構件制作和安裝質量。
(2)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資料監督管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本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通過這些活動的監督,促進其質量體系健全,實現高層次的體系監督管理,以體系有效運作保證各個環節的必要投入、良好轉化,合乎標準的產出。
(3)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對現場抽查的主要內容有:現場各種原材料、產品供應單位的資格和產品質量;攪拌站及計量設備的設置及計量措施能否保證工程質量;檢查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是否按設計圖紙施工;檢查操作人員是否按工藝操作規程施工及有無違章和偷工減料行為;檢查參與建筑活動的各方主體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加強對工程質量監督的抽查檢查。抽樣檢查是一種概率性統計經驗,這種經驗判斷產品不合格比較有力,可信度較高,這正適合監督檢驗著重暴露問題的需要。
(5)對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質量監督人員應及時發現存在的質量問題,并應適時、適度的簽發整改通知,暫停施工或局部暫停施工。同時,應尤其對隱蔽工程的質量監督,需要行政處罰的由工程質監機構報委托的政府部門查處。
5.竣工驗收階段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時,應按照國家和某市的規定重點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規范情況等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列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1)住宅工程符合以下條件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A.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土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監理單位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價報告;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確認。
B.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合格證及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
C.有消防、室內環境檢測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D.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2)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A.建設單位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依照有關規定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B.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內容執行情況、工程管理及竣工質量驗收情況,質量總體評價等;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單位工程質量綜合驗收意見;配套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抽測資料;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商品住宅《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
C.備案管理部門收到備案申請后,應審查備案文件是否齊全并對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予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同意備案意見。對違反有關規定程序、文件不全、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要求建設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整改達到要求后,重新申請備案。
D.備案管理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6.使用階段的監督管理
任何商品都有售后服務,住宅也不應例外,應該實行商品住宅質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圍應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該按照保證建筑物在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加以確定。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開發商組織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由責任單位承擔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