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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以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行為[1]。執行和解具有以下幾個特征:首先,執行和解發生于執行過程中,在執行開始前及執行開始后均不存在執行和解;其次,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自愿達成的協議,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這是與調解的根本區別;第三,執行和解協議具有阻卻申請執行期限的功能,在執行和解協議未得到履行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止,恢復執行后的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的最后日期連續計算;第四,執行和解是一種結案方式,在雙方當事人完全履行和解協議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第八十七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的規定及《意見》第二百六十六條:“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據此結案。
2.功能
執行和解作為一種重要的執行方式,除了具備強制執行所具有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法律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等基本功能外[2],還具有自身獨特的功能和社會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執行和解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司法宗旨,執行和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它有利于增進當事人之間的溝通和理解,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的穩定;二是執行和解有利于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因為執行和解協議是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債務人在思想上更容易接受,也愿意自行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而不會產生強制執行般的抵觸心理;三是執行和解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由于執行和解協議的達成,人民法院則不必進行強制執行,執行程序得以中止,減少了強制措施的使用,在雙方當事人履行協議后,執行案件得以終結,同時緩解了人民法院執行難的壓力。
3.法理基礎
關于民事執行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礎,有學者認為執行和解是處分權主義在民事訴訟執行程序中的具體體現,是當事人行使處分訴訟權利的一種行為[3]。從表面上看,執行和解協議確實對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實體權力義務關系進行了變更,但筆者認為,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對生效文書內容享有處分權,也不能看成是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的處分。首先,從法理上看,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依據法律所作出的權威性判斷和認定,是對糾紛或是權利義務關系的終局裁決,就民事判決而言,任何人非經法定的程序不得變更判決的內容,必須予以執行,否則將動搖裁判的權威。從另一角度看,如果生效判決都可以任意由當事人協商變更的話,不僅法院的權威將蕩然無存,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也將會沒完沒了,因為沒有一個終結時候。因此,當事人之間不得就已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內容進行再處分,也就是說當事人無權對生效法律文書所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變更;其次,從和解制度產生的原因上看,筆者認為執行難是執行和解產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強制執行將面臨著各方面的阻力,而且結果未必能夠得以完全執行,所以法院也樂于當事人能夠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自行履行。而作為債權人的一方當事人也考慮到強制執行難以將生效法律文書中的所有權利執行到位,而往往對債務人作出相應的妥協,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很明顯,執行和解協議是在當前執行難的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產物,并不是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的結果,是債權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做的讓步,是執行機構為了避免麻煩而對債務人的縱容的結果,所謂的尊重當事人處分權只是一個騙人的幌子罷了;第三、從執行和解的法律效力來看,執行和解本身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不能成為執行依據。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任意撕毀該執行和解協議,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對方當事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協議內容進行強制執行,而只能按照原判決內容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如果說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享有處分權,也就是說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處分權的結果的話,那么該和解協議應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事實上,如上所述,根據我國法律的現行規定該協議并不具有這種約束力。綜上,執行和解協議并不能完全看成是當事人處分權的結果。
二、我國民事執行和解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缺陷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和規定中,關于民事執行和解部分的規定只有寥寥數語,可以說是相當的粗糙,還有許多問題沒有涉及,導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1.人民法院不能參與執行和解協商過程的規定與現實需求及具體實踐相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O七條的規定,法院在和解協商過程中的工作只是“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有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該規定,法院是不參與具體的協商過程的。而實踐中,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當事人,特別是權利人主動向對方尋求和解的愿望并不高;或者在有些案件中,當事人之間存在和解的意愿,但是基于無法直接與對方進行溝通和協商,或者不信任對方,無法接受對方的和解方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執行法院的介入,執行和解根本無法形成。而且事實上,多數執行和解的成功案例也是和執行人員的說服教育工作分不開的,甚至有人戲稱民事執行和解應當改稱民事執行調解。所以民訴法中不允許法官積極參與的規定與司法實踐不符,這阻礙了執行和解制度發揮更大的作用。
2.對執行和解協議的次數或期間無任何限制導致諸多弊端
和解協議達成后,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拒不履行該協議或者在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期滿后,一方當事人仍未履約的,在執行期滿前當事人是否可以再次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這個問題,現行相關法律并沒有任何規定,同時也沒有類似于執行擔保中暫緩執行期限不得超過1年的規定,根據民事行為法無禁止則可行的原則,從理論上,當事人可以不斷地達成和解協議,然后又不停地反悔,而法律對此是不能加以干預的,這必然造成如下幾個主要弊端:一是有些當事人往往假借和解,惡意拖訟,給對方當事人增加訟累,以達到其不法目的,因為根據《意見》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后,申請執行的期限得以中止,這樣就可以無限延長執行期限;二是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如上所述,當事人不斷地達成和解協議又不停地違反,必然也就延長了案件的結案時間,導致案件的積累,由此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三是助長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懈怠態度,不利于當事人謹慎善意地行使權利,更不利于民事糾紛的及時平息。由于執行和解協議可以中止執行申請期限,債權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后,則不必擔心超出執行申請期限,不利于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相悖,也違背了效率原則。
3.對和解協議未履行的救濟手段規定不合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O七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的規定,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是和解協議未履行的唯一救濟手段。該規定具有以下三點不合理性:一是致使當事人雙方權利不平衡,因為根據該規定,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的只有一方,那就是“對方當事人”,從字面上看,對方當事人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債務人,但是,一個稍有生活常識的人都知道,債務人是不可能申請法院對自己進行執行的。因此,申請恢復執行的人只能是債權人,違反和解協議的人也只能是債務人了,這無形中就否定了債權人拒絕和解協議的“權利”,而該“權利”只有債務人享有,明顯存在不平等;二是違反民事協議的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民事行為的誠實信用原則,協議雙方應當善意履行協議約定,不履行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根據如上規定,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后果僅僅是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既不是責任更不是懲罰,這顯然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踐踏;三是不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由于不履行也不會產生超出已生效法律文書的責任范圍,當事人簽署執行和解協議后,可以在履行與不履行之間任意選擇,這就淡化了和解協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使得有些當事人對執行和解的態度不嚴肅,不履行協議的現象時有發生,也就是和解協議失去了存在的必要,這顯然不是該制度創立的初衷。這種現象的存在致使債權人的利益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強制執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首要功能也就喪失殆盡了。
4.某些執行和解制度的具體操作規則不明確
具體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是對查封、扣押、凍結等已經采取強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立即解除或停止,這個事關當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務在立法上也未做規定;二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對和解協議進行審查,以及如何進行審查沒有明確規定。由于和解協議的實質是變更了原來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是對國家意志的改變,作為國家代表的人民法院顯然不能置身事外,必然需要參與執行和解協議的審查。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O七條只規定了法院的工作只是記筆錄,根本就沒有涉及是否對和解協議享有審查權,更未涉及如何行使審查權的問題。
三、完善我國民事執行和解制度的幾點建議
如上所述,我國民事執行和解制度還存在不少弊端或缺陷,針對我國民事執行和解制度中存在各種弊端,筆者認為有必要在立法上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1.關于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參與民事執行和解過程中的問題,筆者認為,從當前實際出發,根據現實的需要,人民法院應當參與執行和解的協商過程,但是必須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執行法官在不干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配合或者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有實務中的法律工作者建議,人民法院在這一過程中的工作應該加以嚴格的限制,避免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他提出人民法院參與執行和解工作的兩種情形:一是一方當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經執行法院交由另一方當事人接受。此時法院充當的只是和解方案的媒介,并沒有介入自己的意思;二是雙方當事人要求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方案并自愿接受。此時,執行法院基于協調雙方利益的立場,代為擬定和解方案,起到促成和解的作用,因雙方當事人均自愿接受該方案,故也不違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4]。
2.針對因多次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而導致執行期限的不當延長的情況,完全可以從現行立法中尋找答案。筆者認為就執行和解的期限問題完全可以參照執行擔保的有關規定。從某種角度看,執行和解與執行擔保具有一致的功能或者目的,即保障生效法律文書的順利履行。根據《意見》第二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修改后的二百O八條)的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的規定,執行和解制度完全可以參照該規定,限定執行和解協議的時間或者協議履行期間,當然時間未必一定為一年,具體時間可以參考現實狀況而定。
行政訴訟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于訴訟系屬中,就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系,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以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之行為”。一般認為,其具有以下特征:(1)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進行的;(2)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自主協商達成合意;(3)經法官確認后記入筆錄或依協議做出裁判;(4)目的在于解決糾紛,終結訴訟。
二、建立訴訟和解制度的現實必要性
(一)實現訴訟經濟
訴訟經濟指在訴訟過程中,應當盡量減少人力、物力和時間的耗費,以最低的訴訟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益,實現訴訟目的。在訴訟量不斷攀升的現代社會,法院和當事人負擔日益加重,如何謀求以最少之人力、物力、時間解決紛爭,成為訴訟制度改革進程中值得關注的問題。行政訴訟和解對于簡化訴訟程序,簡化當事人訴訟成本,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都起著重要作用。
(二)規范和解行為
實踐中存在大量的“案外和解”,由于缺少法律的規定,沒有相關程序規范,這種異化了的解決糾紛方式便為被告威逼利誘原告和法院的“和稀泥”提供了空間,造成和解協議難以履行,不利于行政爭議的解決。此外,為了避免“敗訴”,行政機關往往采用各種手段威脅原告撤訴或者無原則地向原告讓步。原告在實體上處于劣勢地位,為了避免贏了官司,日后將面臨打擊報復,只能接受被告提出的“和解條件”。但是,現行法上又規定,對于原告撤訴的案件,再次以同一事實理由的,法院不予受理。因為案外和解沒有現行法的保護,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原告撤訴,行政機關又不履行和解協議,相對人既無權對抗行政機關,又不能請求司法救濟。
(三)滿足構建和諧社會之需
單純的裁判解決方式只強調法官行使職權解決爭議,不能充分發揮當事人的主動性,往往不僅不能達到息訟和化解糾紛的目的,還可能激化和加深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解是以當事人都能接受、都同意的方式解決爭議。“優于判決之處體現在,它不僅解決了糾紛,更消除了雙方當事人思想上的障礙——可以緩解人民群眾與行政主體的對立情緒”,減少社會矛盾和對抗,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建立我國行政訴訟和解制度
(一)規范行政訴訟和解的適用范圍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代表公共利益,在行政訴訟中有可能出現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便需要對行政訴訟和解的范圍作適度的限制。一個總的前提標準是,行政主體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處分權”,能夠回應原告的請求。筆者認為,行政訴訟中和解制度可限定在行政裁決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行為以及行政主體怠于行使法律職權的行為。
(二)明確行政訴訟和解的要件
筆者認為,和解是當事人的行為,可以參照臺灣立法例,只要法院事后依據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制作正式的和解協議并向當事人送達,就表明法院己經審查并且同意,無再作決定的必要。形式要件包括以下內容:(1)和解當事人必須是訴訟雙方當事人,需有訴訟能力。(2)和解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和終結。(3)以雙方當事人申請為要件,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應記錄在案。(4)和解須以書面的方式實現。(5)和解結果的拘束性。行政訴訟和解的生效以當事人在和解筆錄上簽字為條件,同時,為照顧我國訴訟習慣,在和解生效后一定期間內,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和解書,和解書由法院加蓋公章,當事人自愿領取,當事人不申請制作和解書或不領取和解書的,不影響和解的效力。這就意味著,一旦和解協議達成,雙方主體都失去了進行其他法律行為的自由,都必須受到和解協議中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的約束。
[關鍵詞]合同解除特征;合同終止;拒絕履行;合同無效;合同的撤銷;合同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在以后將來的某一段時期消滅的一種行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為保障民事權利、義務實現的措施,一般說來,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過程中,有時會產生某些特定情況,例如由于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嚴重違約,從而使債權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達到,這樣合同的存在對債權人來說已不具有實質意義,合同即使在以后能夠被遵守,債權人的目的仍不能達到,因此應允許債權人宣告解除合同,從而使其能夠從已被嚴重違反的合同中解脫出來,及時消除或減少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一)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一方面,合同的解除只適用于合同之債,另一方面,合同解除的對象是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訂約雙方必須嚴格依據合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導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當事人必須通過合同解除的方式提前消滅合同關系。因此,能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之前,才能發生合同解除地效力。如果合同應當被宣告無效或撤銷,也不會發生合同解除。此類合同應該由合同無效或撤銷制度來調整。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法律設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約定根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所謂法定解除條件就是由法律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所謂約定解除條件就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出現了某種約定的情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合同法》第96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據法律的規定,某些合同的解除應辦理批準和登記手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
我國合同法沒有采納當然解除主義說。所謂當然解除主義,是指只要符合解除條件,合同自動解除,而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必要。〔1〕這種方式雖然可迅速導致合同的解除,但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意志,特別是沒有充分考慮到有解除權一方的利益。例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可能并不希望解除合同,而是希望對方繼續履行,若采用自動解除方式則不管解除權人是否愿意都要導致合同解除。由于此種方式存在明顯弊端我國法律沒有采納,無論是由雙方事先約定解除權還是以法律規定的原因解除合同,都必須要由享有法定的解除權的一方行使解除,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對方同意,但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必須通知對方當事人,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超過規定的期限不行使權利,則該解除權消滅。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事后不得再主張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
合同解除的效力,首先是導致合同關系消滅,我國《合同法》第91條規定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之一,可見因合同的解除將使合同的權利義務消滅。至于解除將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還是向將來消滅,涉及到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問題,在合同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只要這種約定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這種約定,當事人若沒特別約定,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應依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而具體確定。如依據合同關系的性質是繼續性合同還是非繼續性合同,具體斟酌各種情況,確定其是否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五)合同的解除可以成為一種違約補救的方式。
合同的解除與違約責任的關系十分密切,例如,《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合同的解除與違約責任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不過,合同的解除本身并不是違約責任形式,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中并沒有包括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107條中提及的“采取補救措施”也不包括合同解除。雖然合同的解除不能成為違約責任的形式,但可以作為違約補救的一種方式。因為在一方違約之后,非違約方如不希望繼續受到合同的約束,而愿意從原合同關系中解脫出來,尋找新的合同伙伴,在此情況下,合同的解除乃是法律允許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尋救的一種有效的補救方式,此種方式常常與損害賠償、實際履行方式相對應。〔2〕同時,在因一方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違約方所應負的違約責任。《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所以將合同解除作為違約補救的一種方式對待,允許非違約方做出選擇,是十分必要的。
二、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
合同的解除與合同的終止是有區別的,表現在:合同的終止是為了使合同失去拘束力,而合同的解除則是合同終止的一種原因。首先:二者的效力不同,根據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解除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既向過去發生效力,也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合同當事人不發生恢復原狀的義務。其次,二者的適用范圍不同。在大陸法系,常將合同解除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認為合同是對違約方的一種制裁,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責任,因而合同解除只適用于違約的均合,并以解除權的存在及行使為必要。[3]所以,合同解除可以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但是對合同終止來說,盡管它也可以適用一方違約的場合(例如一方違約,法律判決合同結止),從而使非違約方擺脫合同關系的一束縛,但是合同終止主要適用于非違約情況,例如雙方協商一致而終止等等。“尤其是有些合同只能適用終止,不能適用合同解除。[4]”例如根據租賃合同,承租人租用房屋達一定期限,或根據勞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已付出了一定勞務等,如果發生一方當事人違約也無法恢復原狀,只能使合同關系終止,按照我國學者的觀點,合同終止一般適用于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一般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可見,我國合同法也沒有嚴格區分解除和終止。但是在實踐中應當將此區分開,才能利于法律規則的準確適用。
三、合同解除與拒絕履行
大陸法國家一般都嚴格區分了拒絕履行與合同解除的概念。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將構成違約,有正當理由的拒絕履行是合法性權利的表現(如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構成違約。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發生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條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條規定了后履行抗辯制度。拒絕履行和解除合同在本質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存在著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一)拒絕履行主要是行使抗辯權的效果,在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合同關系并未消滅。“而解除權在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行使解除權就是以單方意思解除合同關系,目的在于消滅合同關系。[5]”盡管在行使解除權時,解除權人也會拒絕履行,但是這種拒絕履行不是行使抗辯權的結果,而是解除權行使的效力。
(二)通過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合同,由于合同關系沒有消滅,當事人還要受到合同關系的拘束,如果抗辯事由消滅,其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但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合同關系已經消滅,當事人不可能再受法律拘束,除非當事人達到合意成立新的合同,否則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
(三)在某些合同中,交付的標的僅僅是部分不合格可以就該部分貨物拒絕收貨而接受合格的貨物,這并不影響合同關系的存在。如果是一方部分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只能依法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但在合同解除中不存在著合同的部分解除的問題。
四、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
在實踐中,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經常容易混淆。應該看到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確實存在共同之處。首先,二者都使合同對當事人失去了拘束力;其次,二者都發生溯及即往的效果,并要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恢復原狀的義務。合同無效導致的恢復原狀在《民法通則》第61條中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解除所導致的恢復原狀在《合同法》第97條中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區別的,表現在:
(一)從發生原因上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系不應該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說合同關系已經成立,但因為合同解除而終止。所以,我國合同法第六章關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只是規定了合同的解除,而沒有規定合同的無效。
(二)對于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合同來講,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法院和仲裁機關應主動干預,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涉。
(三)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在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時,如果對方對此提出異議,也應當由法院或仲裁機關最終確認解除權是否存在。
(四)從發生效力來看,合同無效后,合同自始便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原則上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對于某些特殊合同,當事人對解除的效力有特別約定,則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技術許可合同,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法而導致無效,應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而合同解除則不存在追繳財產的問題。
五、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
合同的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受欺詐、受脅迫等,可以經利害關系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都發生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歸于消滅效力,但兩者存在如下區別:
(一)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撤銷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以及因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一般來說,可撤銷的原因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或協商同意。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二)從適用范圍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于合同關系,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于合同,對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合同,均可即以撤銷。
(三)從合同關系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銷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四)從發生的效力來看,合同的撤銷要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一旦撤銷合同從一開始便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原則上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對某些特殊合同,當事人對解除的效力有特別約定,則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六、約定的解除
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對約定解除權的解除的規定。這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當事人一方在某種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并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消滅。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因協商一致而產生合同,也有權因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約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具有如下特點:
(一)它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后另行約定。
解除權的約定也是一種合同,而行使約定解除權需以此協議為基礎。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約定解除權的方式也稱為約定解除。這種解除權制度與協議解除制度并不相同。首先,約定解除屬于事前的約定,它規定在將發生一定情況時,一方享有解除權。而協議解除的協議是事后約定,它是當事人雙方根據已經發生的情況,通過協商作出解除的決定。其次,約定解除權的合同是確認解除權,其本身并不導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當事人實際行使解除權后方可導致合同的解除。而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解除合同協議的內容并非確定解除權的問題,而是確定合同的解除。所以,一旦達成協議,即可導致合同解除。尤其是其內容常常包括一些責任的分擔、損失的分配等條款,這些條款是事先約定解除權的條款所不包括的,再次,約定解除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且常與違約的補救和責任聯系在一起,只要合同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的某項主要義務且符合解除條件,另一方就享有解除權,從而當這種解除發生時,就成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方式。
(二)雙方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約定解除權的解除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未來可能出現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如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一旦甲方的兒子回城,則甲方有權將房屋收回自用,解除租賃合同。”條件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一旦發生解除合同的條件則將使一方享有解除權。
(三)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實際行使解除權。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后,只是使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即解除權。但合同本身并不能自動發生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須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實際行使解除權,如不行使該權利,則合同將繼續有效。有這一點上,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是不同的。
結束語:
比較以上各項合同解除規定與相關制度,我們可以看出,由于合同解除直接導致雙主當事人之間合同終結的法律后果,所以需要嚴格區別合同解除在各種相關法律制度的條件下的適用。通過學習合同法學了解掌握合同法結構和相關法律概念,明確了合同解除的條件。這樣,一方面可使合同雙方預知何種違約行為將導致合同解除從而在履行過程謹慎行事,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合同的違約,達到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使當事人在合同解除時利用相互法律制度的救濟措施來減少因合同的解除所造成的損失,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注釋:
〔1〕梁彗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55頁。
〔2〕《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合同一般對違約的補救》,第3頁。
〔3〕《法學辭典》(增補版),上學辭書出版社,2003年版,第250頁。
論文摘 要:在媒介整合時代下的中國新聞教育改革大致沿襲三條路徑:即分別作為專業課程、專業方向和教育理念來加以建設現有的新聞教育體系 。但是由于對媒介融合實質存在認知誤區,三種路徑在現實發展中都存著問題。作為專業課程上唯技術至上的課程取向,在專業方向上對通識 課程設置認知模糊,在專業理念上對新聞教育目標缺乏大局意識,都導致現實改革處于瓶頸狀態。媒介融合下的新聞教育實質上是傳播者和受 傳者的傳播理念融合,是知識性課程與技術性課程的融合,是對專業人才和社會人才培養目標的融合。
1 媒介融合對新聞教育的沖擊
1.1 關于媒介融合
媒體融合是國際傳媒大整合之下的新作業模式,是將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的采編作業有效結合起來,資源共享,集中處理,衍生出不同形式的信息產品,然后通過不同平臺傳播給受眾。在新聞生產流程上,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的互動與融合使新聞媒體的組織結構和工作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一體化的數字內容生產平臺的建構、一個采編團隊同時面對多種媒體終端的內容整合,要求新聞組織與每一個新聞從業者都能勝任媒介融合帶來的新的任務。密蘇里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布賴恩布魯克斯(brians brooks)06年6月在人大講座時,曾介紹說:媒體融合的“核心思想就是,隨著媒體技術的發展和一些藩籬的打破,以及電視、網絡、移動技術的不斷進步,各類新聞媒體將融合在一起。”“記者必須跨平臺承擔不同媒體交給的工作,98%的工作將和今天要做的極大不同。”
1.2 媒介融合呼喚新聞教育的改革
過去的十年,媒介融合已成為全球性的熱門話題,在中西方的傳媒界實踐中也已經相當普遍。在數字技術與網絡傳播推動下,各類型媒介會通過新介質真正實現匯聚和融合。媒體融合的深度發展為傳媒業提供了機遇和挑戰,而新聞教育也必須正視這一挑戰作出相應變革。媒介整合影響了整個新聞業制作流程,對傳統新聞媒體的生存競爭提出了新的問題。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的整合傳播,促使了以前占據獨立市場份額的各個媒介開始從獨立經營中轉向多種媒介的聯合運作,尤其是在新聞信息采集上的聯運操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了人力、資金和設備的投入,從而實現了利潤的最大化。其次在整合傳播的過程,技術因素的力量越來越得到突顯。新媒體不僅作為一種媒介載體,更是成為一種嶄新的表達方式。新媒體發展中技術的更新換代,對新聞教育提出了新的問題。
1.3 媒介融合背景下中國新聞教育改革的現狀
中國的不少高校正逐步開始順應媒介融合的時代環境,進行新聞教育的相關改革和調整,既體現在教育觀念上,也體現在課程設置和教學方式等方面。概況來說,現階段的新聞教育改革呈現出三個層次。
1.3.1 把媒介融合做為一種專業課程體系來建設。通過開設具有實驗意義的數字傳播課程來適應媒介融合的發展趨勢,如《多媒體信息傳播》《網絡新聞編輯》等,在課程體系上將新增加的課程作為原有課程的補充。
1.3.2 把媒介融合作為一種專業方向來建設。不單獨開設具體的數字傳播課程,而將新媒體概念滲透于各個專業的課程中,嘗試“大傳播”意義上的“媒介融合”,并重點借助“網絡傳播實驗室”、“新興媒體實驗室”等教研一體化實驗室,讓學生在新技術運用過程中掌握相關知識和技巧。
密蘇里大學呼應業界的需求,緊跟技術發展潮流,于2005年9月開設了一個新的“媒體融合”的專業,在“交叉”的基礎上,為學生提供新聞傳播技能的全面訓練,以培養適應媒體融合的新型新聞人才。密蘇里大學新聞學院推出的“融合新聞學”(convergence journalism)專業,已成為這一領域的引領者。
在中國媒介融合背景下的媒介融合的專業建設也悄然起步。2007年,南京大學金陵學院獲批開設媒體融合專業(方向),并于2007年秋季開始招生,這是國內高校首次開設媒體融合專業;汕頭大學長江新聞與傳播學院與美國的密蘇里大學新聞學院合作,成立了我國高校首家融合媒體實驗室;2008年4月3日,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與信息傳播學與美國密蘇里大學新聞學院媒介融合系簽署了一項合作協議,雙方約定互為姊妹學院,共同舉辦“新媒體發展與媒介融合”國際學術研討會,推進雙方的師生互訪,互相承認學分。
1.3.3 把媒介融合作為一種教育理念加以應用。即整個學院以媒體融合為基礎,將媒體融合嵌入到新聞理論演變中,將教師的日常教學和學生的實習實踐都按照媒介融合的趨勢和技術特點進行調整,探討多元化互動新媒體教育模式。如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在調整學院治理結構的基礎上,在教學中,嘗試在本科推出6個專業課程包,讓學生能夠既打好學科知識基礎,同時可根據興趣、發展潛力選擇專業課程包。同時,在此前提下,也積極利用學校學科優勢,加強與法學、經濟學、管理學、政治學等學科的合作互補,試行聯合培養,使學生在校期間,就能夠具有兩個以上的學科知識融合。在實踐層面,人民大學嘗試將學生的實習真正融入到新聞業界的生產流程中,搭建真正具有實戰功能的媒介融合平臺。
縱觀這三個層次的改革,核心點其實體現在了對專業技術的重視。然而單純對技術的重視并不足以應對媒介融合的發展。媒介融合給新聞傳播教育帶來的挑戰,不僅體現在技術層面,還體現在受眾心理、社會文化、政治經濟層面的轉變。所以,深刻理解媒介融合的實質,正確認識媒介融合對新聞教育培養目標的改變,才能夠使新聞教育從根本上適應融合媒介的時代背景。
2 媒介融合背景下新聞教育的認知誤區
2.1 對媒介融合對新聞實踐影響的認識誤區——停留在了對新聞制作者與制作方式上,忽視了受傳者的影響
媒介融合帶給新聞傳播行業的改變不僅是體現在業務流程、行業規則、媒介形態上,它改變的不僅僅是制作者,更重要的是受傳者對媒體選擇和利用的方式。單一的從制作者層面理解媒介融合,嘗試著通過培訓全能記者的方式來適應媒介形態的變化,并不足以應變紛復繁雜的現實狀況。更重要的是從受傳者的角度來分析媒介融合的影響。媒介融合對受眾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受眾對新聞的獲取和理解方式上。
2.1.1 改變了受眾獲取信息的方式公眾日益擺脫被動接受新聞或信息的狀態。尤其是年輕人,樂于回應、參與媒體報道,甚至創建個人的媒體。
而且在年輕人中,擁有這種新媒介技能的人群在增加。專業媒體的記者必須正視這一現實,而且學會從這種方式中獲取自身工作的養分。如從網上論壇,在線視頻中尋找報道的靈感和故事。
2.1.2 改變了受眾理解信息的方式。在傳統新聞業為主導的新聞時代,人們對新聞的認知和信賴是基于對理論、數據的臣服,而在新媒體時代受眾選擇和體驗新聞更多是出于情感判斷。傳統新聞學去強調以理服人,擺事實講道理,用社會學解決理念傳播、影響力問題,但今天它的效能卻在極大減損。現在95%以上的社會判斷、社會信任建立在情感判斷基礎之上,要讓人們在情感體驗當中產生向心力和認同感,動之以情,這是在媒介融合時代必須學會的一種傳播手段。
2.2 對融合新聞教育培養目標的認知誤區——唯技術至上的專業取向
早期在新聞學框架中的新聞教育注重采寫編評的技能課程。在新聞學向傳播學過渡的過程中,特別媒介融合發展的背景下,注重新媒體的技能培養又成了新的學科取向,提出培養“全能型人才”、“跨媒體記者”的新的培養目標。培養目標的核心就是體現在了對技術的重視上,嘗試打破早期的專業類別劃分,讓學生打包學習不同的專業方向的知識。實際上全媒體記者的核心并不是單純的專業質技能的掌握,媒介融合教學目的也不是要求報道者同時掌握所有媒體形式的專業技能。而是要求報道者能夠在團隊中正確理解自己的角色,將受傳者和傳播者的身份進行互動,根據現實情況選擇合適的報道方式和報道技巧,以適應當前的媒體環境的變化。單純的“唯技術至上論”會導致新聞信息的重復傳播,深度信息的缺乏,減損有效傳播的的效率。
2.3 對融合新聞教育課程設置的認知誤區——對融合新聞教育的課程設置認知模糊
2.3.1 融合新聞課程設置上停留在了對多個不同媒介的專業技術知識的融合。
中國目前的媒介融合課程體系實質是力圖將網絡、報紙、廣播電視三種不同媒介形態的技術課程進行打包設計,要求學生必須選修自已主修專業外的第二專業的課程。如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在將本科課程設計為新聞學選修包、傳播學視覺傳播選修包、傳播學新媒體課程選修課程包、廣播電視專業選修課程包、廣告與傳媒經濟專業選修課程包、學術與應用選修課程包,規定專業選修課必須選修夠16個學分,其中在本專業選修的課程不少于3門計6學分,其余學分可以自由選擇任意一個課程包,但所選課程至少要來自本專業外的3個課程包。在這種課程體系中,網絡是作為獨立的課程包來講授。 這樣,在實際授課過程中,首先會出現一定程度的課程體系重復帶來的資源浪費,另一方面,過多的專業技術課程會減弱課程中非新聞專業領域的課程比重,這樣學生的綜合素質和人文素養就得不到全面的系統的提高。融合新聞教育的目標并 “重視多能,忽視一專”,而是要實現“一專多能”的綜合性人才的培養目標。
2.3.2 融合新聞教育的跨學科融合并沒有真正體現。媒介融合帶來的最大改變是,對多學科知識的融合。如何在新聞傳播教育培養目標的實現上,在課程設置上,體現多學科知識的融匯,是目前新聞教育改革的重點。美國密蘇里大學作為首個開設融合新聞專業的大學,以它成功的教育實踐詮釋了融合新聞教育的實質。威廉姆斯認為,既然將新聞確立為專業,它就既不能不強調通識、整體的文化教育,也不能偏廢實踐經驗所能賦予的訓練,新的教育方式是將專業課程和一定數量的經過精心選擇的學術課程的結合。以此為理念,密蘇里學院非常重視新聞學與其他科系之間的合作。嘗試通過加強通識教育的方式來增強跨學科專業的整合。
中國新聞教育在通識課程的設置上,卻出現了簡單的“拉朗配”的局面,即簡單地把兩種學科領域的知識進行一定的融合。如有些學院要求學生選修經濟類、文化類、法律類、信息類課程,提出培養所謂的軍事記者,財經記者,法律記者等等復合人才,實質上這種課程體系培養的人才,相較于相應學科領域的專業人才來說,在專業知識的掌握上只處于粗淺的認知階段,四年的選修課程由于缺少系統的課程體系的設置,專業的師資力量,充足的上課時間,和與傳統新聞學知識的有效融合,變成了似是而非的“復合型人才”。
3 誤區的重新認識和反省
3.1 對新聞教育培養目標的設置——對全媒體記者的認識解讀
3.1.1 脫離唯技術至上的全媒體技者培養觀念,確立培養具備技術能力、專業素養和職業理想的新聞創新人才。全媒體技術這一培養目標的三個層次正是體現了新聞創新人才的三方面素質的要求。一融合媒體人才的專業技術能力:掌握全媒體新聞采集和制作技術,在綜合利用各類不同媒介特質的基礎上對信息進行形態的差異化傳遞。如在報道一個突發新聞事件中,先用手機媒體做短信報道,然后是網絡媒體滾動播報,再跟上圖片報道、視頻報道,最后為報紙、刊物提供詳細的深度報道。通過多媒體方式對信息進行整合傳播以實現信息的最佳傳遞效果,滿足受眾的信息需求。二是融合媒體人才的專業素質是指具有職業道德和素養,遵守新聞倫理和新聞法律,富有創新精神,具有創造性才能。體現在全媒體時代就是脫離簡單地對信息的重復性加工,防止信息的爆炸式傳遞,而是能夠根據受眾的差異化需求和媒體介質的不同特色,對信息進行多樣性的富有深度的開掘。三是體現在新聞的職業理想上。不管傳播技術如何進步,傳播方式如何變革,新聞傳播教育的人文內涵永遠是至上的,新聞教育理念應以知識和技術為基礎和手段,以人文精神的培養為目的。隨著傳播技術的迅猛發展,我國的新聞教育走向了誤區,即人文理想、新聞專業理念逐漸被實用主義,技術主義所取代,把新聞教育置于市場邏輯中,漠視生命教育,使新聞教育走向世俗化,功利化的歧途。 因此,全媒體記者的最重要的一個概念內涵即是要培養堅持社會理想和個人理想,維護社會公益和價值體系的社會人才。
3.1.2 全媒體記者的核心素質是敘事能力,即要具有深厚的人文和社會科學功底,能夠深刻理解社會與現實,不僅能夠通過掌握多種媒介技術把信息進行差異化的傳遞,更重要的是在信息傳遞過程中突顯出信息的力量和價值。
美國著名新聞教育家、舊金山州立大學新聞系前主任、新聞學教授貝蒂?邁斯格在演講中說,新媒體應用技術越來越成為傻瓜,已經變成簡單易學的小手藝,今天的新聞院系培養的仍然是發掘和講述新聞故事的能力,新聞傳播院系在教學和科研中對新媒體技術的過分追求,將會削弱新聞學的核心價值,培養的學生很可能只會成為別人原創性的新聞和影視作品的剪貼員或包裝工。不管媒體形式如何變化,如何讓一個故事講得生動始終是新聞學教育的關鍵性問題。已故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教授凱瑞說過:新聞就是一種描寫的藝術,或者是描述的藝術。在美國密蘇里大學、南加州大學的融合課程改革中,新聞寫作課程始終是作為核心課程來開設,因為講述一個好的新聞故事的能力實質是其他媒介技能的平臺和基礎。
3.2 融合新聞課程體系的設置——融合課程實質上媒介技術課程和人文與社會課程的深層整合
3.2.1 技術課程融合的實質是不同媒介專業的學科間融合,實現跨學科的整合教育。
媒介整合時代下融合新聞教育的實質是要把廣播電視、紙質媒體和網絡媒體的報道特色、寫作范式、技術理論、視覺需求、專業術語進行課程間的協調整合,建立真正成熟兼容的媒介融合課程體系。
美國南加州大學媒介融合的課程在多次改革后逐步建立了這一體系,即把媒介融合中的網絡新技術課程融入到整個傳統新聞學教學中,不再像中國目前的新聞課程改革那樣,把網絡、廣電、紙質媒體分別授課。這樣的設計一方面避免了課程體系的重復導致的教學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從新聞實踐的角度考量更適合融合新聞要求記者和編輯結合新聞題材特點選擇最佳的媒介方式進行報道的特點。
表1:南加大新聞系媒介融合課程模式
3.2.2 融合新聞教育不僅要實現在專業課程上不同媒介技術課程的融合,更要在通識課程上實現多種學科間的融合。
媒介融合催生了融合新聞學的發展,技術層面引發的制作流程的改變,促進了在新聞教育中對技術課程的重視。但是在美國密蘇里學院開設的融合新聞課程的實踐中,發現單純的技術性知識的掌握并不足以培養出勝任各種狀況的優秀新聞人才。雖然媒體技術的力量誰都無法回避。但是也應該看到,內容永遠主宰了高質量的新聞與新聞教育,傳輸系統永遠是第二位的,雖然新技術挑戰教育模式,但是我們應該堅持教授學生那百分之八十不變的內容,掌握百分之二十的操作技術比掌握百分之八十的基本知識和技能更加重要。
在此理念下,美國新聞教育從早期的專才教育向通才教育發展,開設課程的重點從專業技術課程轉向了人文與科學知識。各學校都努力將反映傳媒技術性層面內容的課程減少,增加傳媒事業社會層面、倫理層面、文化層面內容的課程。如佛羅里達國際大學的大眾傳播系對新聞、廣告專業學生人文課程的學習做出了嚴格要求,要求學生必須修65學分的人文課程,包括心理學、社會學、人類學、政治、歷史、國際關系、經濟學、戲劇藝術、宗教、講演等;賓西法尼亞大學傳播系認為:“我們的畢業生應該有良好的人文學科基礎,我們訓練他們能夠探求文化、技術、倫理、文藝以及政治事務,并能深刻理解大眾傳媒對公眾的作用、權利和責任。”
目前在中國新聞教育所面臨的時代變革和現實危機面前,加強通識教育的理念和實踐成了新聞高校改革的一大舉措。目前復旦和清華都提出了通識教育的基礎上的寬口徑專業教育這一基本理念,定位于培養媒介精英人才。如下表2、表3可看到,雖然兩者的通識教育課程的設置各有特點,但通識課程中對人文和自然科學知識的重視,加強學生知識面的拓寬是其共同特點。通識教育使學生浸潤于文理貫通的博雅教育中,使其成長為更適合社會需求的“通才”。
表2 復旦新聞學通識教育課程設置與修讀要求一覽表
表3 清華新聞學專業通識類課程設置與修讀要求一覽表
綜上所述,媒體融合是當代傳媒業的一種新趨勢,跨媒體、跨行業、跨地域的聯合與合作,早已突破了現行政策的壁壘。與此相適應,融合新聞教育成為現代新聞教育改革的熱點和方向。如何在融合媒介的時代背景下,對中國新聞教育的學科整合進行重新認識和規劃,對新聞教育改革來說至著重要。這種學科間整合包括三個層次,一是指包括不同媒體形態技術課程的整合,嘗試將新媒體融入到各個傳統媒介的教學體系中。二是在新聞學院內部將人文學科和社會學科知識和傳統新聞學科專業課程的整合,著眼于擴大學生的知識面,培養學生綜合素質。三是打破學院間的藩籬,鼓勵學生輔修其他專業,真正實現學科間的聯合辦學,著力于培養社會性工作人才。只有實現這三個層次的改革,才能夠真正實現融合新聞教育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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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管理體系;構建
中圖分類號:G642.477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2(c)-0093-01
高等院校畢業設計(論文),不僅是實現高級專門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途徑,而且是培養大學生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等業務素質的重要教學環節,也是衡量高等院校教學質量的重要標志。因此,為了確保大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必須對畢業設計(論文)全過程進行全面質量管理。
對畢業設計(論文)進行全面質量管理,最為關鍵的就是針對畢業設計(論文)創作的全過程構建質量管理體系,旨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形成制度化、標準化,以利于進行全過程全面跟蹤管理,使質量管理在環節上、階段上緊密相聯,從而使質量管理工作步入規范化軌道。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管理體系,主要包括全程管理體系、協調監控體系、條件保障體系、目標管理體系、文件管理體系、和綜合評估體系等。
一、全程管理體系
畢業設計(論文)是一個由不同階段和多環節組成的創作過程,其質量管理應具體落實到不同階段和環節之中。一般說來,畢業設計(論文)創作過程,通常分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個階段以及八個環節,即前期主要包括選題、搜集資料、寫作提綱和開題報告四個環節,中期主要包括本文創作、教師審閱二個環節;后期主要包括答辯、成績評定二個環節。
對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管理,應該對其全過程跟蹤管理。作為全程管理,就是要對每個階段、每個環節確定管理目標和要求,管理人員應對每個階段和環節進行定期檢查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解決,從而保證畢業設計(論文)順利完成。
二、協調監控體系
建立協調與監控體系,就是為了確保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管理工作正常運行,從而保證畢業設計(論文)創作的質量。在畢業設計(論文)創作過程中,經常出現質量管理工作環節不協調和相互脫節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一些學生忙于找工作而不能按時間完成畢業設計(論文),從而影響設計或論文答辯進程,干擾了院系教學工作的節奏。此外,一校多區的高校,特別是新校區由于教學設備和設施還不完備,如學生查閱和搜集文獻資料比較困難,教師指導工作不到位,從而影響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因此,當出現上述問題時,必須加強監控,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尤其是各個校區在質量管理環節上容易出現漏洞和盲點,應及時做好協調工作。
三、條件保障體系
條件保障體系,是畢業設計(論文)順利完成的物質基礎,也是畢業設計(論文)創作的載體。因此,為了使學生能夠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畢業設計(論文)的創作,學校及院系一定要為學生開放圖書館和實驗室,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實驗器材。與此同時,還要保障學生能夠及時使用計算機和網絡。由于畢業設計(論文)都是在同一時期進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出現爭搶圖書資料和排隊實驗的問題,所以,學校及院系主管負責人要統籌規劃、協調安排,保證每個學生能及時查閱資料和進行實驗。與此同時,要協調專門管理人員為學生排憂解難,確保學生順利完成畢業設計(論文)。
四、目標管理體系
在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管理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結合用人單位的要求,建立畢業設計(論文)目標管理體系。目標管理工作的目的,旨在通過畢業設計(論文)的創作,提高學生的理論知識水平和從事實際工作的能力。其中,從事實際工作的能力,主要包括科研能力、創新能力、操作能力、技能水平、分析和歸納問題的能力、發現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等。只有這樣,才能把大學生培養成“能文能武”的應用人才。
五、文件管理體系
教學管理文件,是教學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的重要體現。要使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管理進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就必須將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管理過程納入文件之中,從而形成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管理文件體系。在質量管理文件體系中,主要包括管理標準、管理程序、管理規則、管理計劃、管理措施、管理目標、管理監控等,并將選題結果、開題報告、答辯記錄和成績評定等納入文件之中。只有這樣,才能使畢業設計(論文)管理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使質量管理工作文件化。
綜上所述,構建與創新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管理體系,就是使質量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這不僅對畢業設計(論文)全過程進行跟蹤管理,而且對畢業設計(論文)進行全方位質量管理,將質量管理工作深入到畢業設計(論文)各個階段和環節之中。它實質上是質量管理創新的過程,也是逐步規范管理工作的過程,更是將質量管理制度化的過程。這是培養和造成高級專門人才最為關鍵的教學環節。因此,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具備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六、綜合評估體系
建立評估體系,就是對答辯、成績評定兩個環節進行有效的管理。答辯與評估,是對畢業設計(論文)質量進行綜合考查和評價,其中主要對畢業設計(論文)理論與實踐的現實意義、學術價值、創新觀點、應用性與操作性等進行綜合評估。從質量管理角度來看,在答辯和成績評定過程中,是否符合學校有關規定,成績評定是否客觀、公正。當答辯專家小組成員出現意見分歧時,應組織重新答辯,然而,再依評定標準作出成績等級。質量管理最為重要的是制定客觀而詳細的成績評分標準,各項標準要明確,如創新性的標準要具體化。
此外,評估體系也包括對質量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對指導教師和質量管理人員進行評估。把學生、教師和管理人員都納入評估體系之中。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畢業設計(論文)質量,不斷地促進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作者單位:武漢工程大學
參考文獻:
[1]趙文華.《高等教育系統》,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
[2]聞亮.《提高本科畢業論文(設計)質量的探析》.大連民族學院學報.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