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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財產范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1)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從負責的財產;(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珍貴財物;(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3)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1)火災、爆炸;(2)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火災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2)核子輻射或污染;(3)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1)保險財產遭受經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賠款計算
第九條 固定資產可以按照賬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二、部分損失:
(一)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于或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二)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余額。
二、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于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 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險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款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結案。
第二十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以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涂改賬冊、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行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財產保險投保單
投保人:______ 投保單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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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財產項目│以何種價值投保│保險金額(元)│費率(‰)│保險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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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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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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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人民幣(大寫)?。ぁ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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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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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 │占用性質: ┃
┃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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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地址:開戶銀行: │┃
┃電 話:銀行賬號: │┃
┃聯 系 人:財產坐落地址:____ │本投保單未經本公司簽章不發生┃
┃行 業:___________ │法律效力?!々?/p>
┃所 有 制:共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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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保人茲聲明上述 投保人簽章:│┃
┃各項均屬事實,并同意以 │┃
┃本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 │××保險公司簽章┃
┃的依據。│┃
┃年月 日│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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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也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投保。
經(副經)理:經辦人:
企業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________
鑒于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以及附加_____險,并同意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并同意依照本保險公司企業財產保險條款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的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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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財產項目│以何種價值承保│保險金額(元)│費率(‰)│保險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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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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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特約├───┼───────┼───────┼─────┼──────
┃ │保險│ │ │ │ │┃
┃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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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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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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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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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人民幣(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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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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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 │ ┃
┃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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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地址: │┃
┃電話: │┃
┃行業: │┃
┃所有制:│┃
┃占用性質: │┃
┃財產坐落地址:___________│××保險公司簽章┃
┃│ 年 月 日┃
┃ 共 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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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收到本保險單后即請即核對,如有錯誤立即通知本公司。
企業財產保險費結算憑證(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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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單編號:企()字第號┃
┃投保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年____底賬面金額,結算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
┃__月__日的第_____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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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財產項目│以何種價值投保│保險金額(元)│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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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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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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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基本險保險金額(大寫)人民幣?。ぁ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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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險種│ 投保財產范圍│ 保險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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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水管爆裂意外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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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堆財產損失險 │ │ │┃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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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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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計算公式:保險金額×費率×結算期限=本期保險費 │投保單位簽章┃
┃險├────────────────────────────┤處 ┃
┃費││┃
┃計││┃
┃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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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應付保險費金額(大寫)人民幣¥┃
關鍵詞:財產保險標的;屬人主義;從物主義
一、“屬人主義”原則
(一)“屬人主義”原則的優勢
該原則意味著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應在財產目標轉移后立即暫停。保險人是否承認承繼的保險合同成為保險合同持續有效的重要因素,如果在一定時間內沒有恢復,則終止合同有效性。這種主張下,保險公司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該原則著重于保護財產保險合同的個人特征,并認為保險合同關系是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確定的。該信任關系是維持合同效力之根本。該模型認為保險合同保護的是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而非被保險財產。因此,被保險人的個人因素成為保險公司審查保險合同是否繼續有效的重要考慮因素。轉讓財產保險主體時,被保險人的身份和地位由受讓人取代,保險合同確立的信托關系也動搖。同時,該原則要求法律賦予保險公司同意權,以確保保險公司擁有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權。英美法律體系中的大多數國家主張該原則,重在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并且能在保障原始保險合同效力的穩定性上起到很大的作用,它還確保保險公司可以重新審查和評估財產保險標的轉移帶來的一系列風險變化。為了保護保險合同關系中的價格平衡,保險公司有效地防止了超出保險范圍的目標轉移過度補償,使受讓人可以獲得不正當的財富。其次,該原則在理論上與保險合同的相對和連續特征一致。在債務承諾的情況下,合同的另一方當然有權同意失去自己的利益。在英美法律體系中,該原則被用作保險立法的理論基礎。美國的法律對保險公司應當同意書面轉讓保險合同,否則轉讓無效?!钡募s定條款一般持認可態度。加利福尼亞州保險法典規定:“只有被保險標的的轉讓不足以轉移保險。此時,其效力暫停,直至受讓人成為保險合同的所有人和保險標的。”。
(二)“屬人主義”原則的不足
這一原則過多地保護了保險公司的利益,這將不可避免地減少對被保險人和受讓人利益的保護。首先,它否認了在一定程度上轉移合同有效性的可能性。其次,如果依照“屬人主義”原則,被保險人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證,原因在于保險公司一旦獲得同意權,這意味著在財產保險目標轉移后,一方面,在保險公司同意之前,原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是空白的。被保險人的利益將處于合同保障的“盲點”;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有可能濫用這個權利。如果在此空白期內發生保險合同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濫用此權利。為了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當事人將被告知決定終止其有效性并逃避法律責任。此外,理論上,由保險公司表示同意的模式來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合同轉讓行為的否定。一般認為,合同有效性的轉移要求合同在不間斷和連續模式之間自由轉移。但在該原則的影響下,即使保險公司同意,它基本上是保險公司和受讓人對同一保險目標的重新要約和承諾。它的基本屬性不是保險合同的轉讓,而是簽訂新合同。在實踐中,這種方法不可避免地給受讓人和財產保險實體的轉讓人帶來很大的不便,增加了交易的程序和成本。
二、“從物主義”原則
(一)“從物主義”原則的優勢
該原則認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是根據財產保險主體的轉移而轉移的。保險合同下的所有權利和義務自然由受讓人繼承,原保險合同仍然有效,保險人無需同意。受讓人、被保險人等僅有義務通知,該原則否認保險人的同意權對合同有效性的影響。換句話說,保險合同應在財產保險標的轉移后持續有效力,至于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將在風險評估完成后進行判斷。該原則的優點有:第一,它符合保險利益原則的要求。換句話說,在財產保險轉移的法律制度中,財產保險標的轉移是財產保險利益的轉移,基本內容是相同的。因此,當財產保險實體的所有權轉移時,隱藏的保險利益也被轉移,受讓人也獲得保險利益。因此,繼承保險合同下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合理的。其次,該原則使保險合同的轉移變得切合實際,這使得保險公司的同意無效。在受讓人的自然繼承模式下,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得到保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商品交易和財產轉讓的完整性。有利于貿易往來與業務開展。最后,這一原則也避免了過于注重保護保險公司利益的事實,該原則重點是保護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受讓人和其他弱勢群體的利益,以幫助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這主要表現在,可以以自然繼承的方式驗證保險合同的有效性,理論上可以消除“保險合同效力空白期”,彌補被保險人權利保護的“盲點”。堅持該原則的立法風格的有大多為大陸法系國家(地區),如德國保險合同法、“日本商法典”第650條和“臺灣保險法”第18條。
(二)“從物主義”原則的不足
1.避免賭博行為
保險與賭博之間的相同者之處在于兩者都是依賴于偶然事故的發生而獲得利益的。但是,兩者之間依然存在著顯著差異,而且這種顯著差異對財產保險利益分析的意義更大。首先,保險是需要承擔風險的,而賭博卻是創造風險;其次,當發生賭博行為時,參與人員與賭博的標的物之間并沒有直接相關的利益屬性,是典型的偶然事故行為。但是保險則是在對應偶然性的基礎上,以對應的保險利益為前提,即投保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一定存在著對應的利益關系。
例如.當投保人對與自己無關的他人房屋投?;馂碾U,那么當火災事故發生之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將不會按照合同中的條款賠償投保人經濟補償,這時的投保行為就屬于賭博行為。從這個角度來看,利用對財產保險利益法律制度進行合理設計,要求被保險對象必須與被保險標的之間存在必然的利益聯系,只有這樣當時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將承受對應的經濟損失,而且被保險人只能夠對被保險利益損失和保險責任范圍獲得對應的保險賠償,這樣就能夠避免被保險人獲得利益之外的收益,從而防止賭博行為的出現。
2.防止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就是指當財產保險合同訂立形成之后,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險人及利益相關人員為了獲得保險金,故意采用違反合同或者法律的方式使得保險事故發,或者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故意將損失擴大的行為。因此,在財產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通過對應的保險利益設置,使得問題得到更好的解決。由于財產保險要求利益要求者與被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經濟利益相關性,只有當這種經濟利益相關聯之后,被保險人在對被保險標的進行投保時保險才能作為一種積極保障而存在,即當保險事故發生之后他們就能夠獲得被保險標的物的經濟補償,而不會通過獲得額外利益來得到對應的經濟補償。這時,通過這種方式就能夠對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進行控制,從而消除保險道德風險對社會安定的影響。
3.限制損失補償的程度
財產保險的最終目的在于對被保險人所投標的物發生事故之后而進行經濟補償,不是在對被保險人之外的其他利益進行相關補償,更加不能支持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而獲得超出保險范圍內的其他收益,即沒有保險利益時,就沒有損害;而沒有損害時自然就沒有賠償。保險價值是確定保險額度的基礎,而財產保險利益是所確定的保險價值的基礎。因此,當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將按照被保險標的物的財產保險利益為基礎進行賠償經濟損失的計算,以避免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之后獲得其他的額外利益補償。這就造成了財產保險的經濟損失不得超出保險標的物的價值的原則,從而達到限制保險損失補償額度的作用。
二、當前財產保險利益立法存在的若干問題
1.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相關規定存在的問題
相關法律中對“利益”的認定包括的范圍相對較廣泛,但是其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的“利益”內容都被財產保險所認定的范圍當中。通常而言,將利益認定為是從“精神上或物質上所得到的好處”。即“利益”包括精神和物質兩個方面,這就使得物質利益不僅僅只是以有形的形式存在,同時還包括資金或者其他的替代物質等形式;而精神利益則是無形的,通常難以使用資金或者具體的替代物來進行衡量,因此沒有將精神利益納入到財產保險的范圍當中。例如個人的“名譽權”、“榮譽權”等,雖然在法律上有對應的規定,而且也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其不屬于財產保險利益范疇,人們不能將之作為被保險標的物進行投保。另外,民法中所規定的“采光權”也不能作為益要求進行投保。由此可以看出,當前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規定與其他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區別,會給法律處理程序過程帶來一定的麻煩。
2.財產保險利益轉移相關規定存在的問題
財產保險利益轉移方面的一個典型問題就是沒有對利益由于繼承行為而發生對應轉移的行為進行規定。《保險法》在修訂之后雖然對財產保險利益轉移的相關問題進行了對應的說明,但是其都沒有涉及到由于繼承而發生的轉移問題。若依據《繼承法》中相關的內容,繼承人在開始繼承之后將獲得繼承對象的所有合法財產。因此,繼承是財產保險利益轉移需要處理的問題之后。在財產保險合同當中,繼承將導致財產保險利益的轉移。而當財產保險的行為主體意外死亡而需要啟動繼承程序時,繼承人將獲得被繼承人對應的財產,著其中自然就包括了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和保險事故發生之后的利益補償。對此,其他國際的保險法規都認定被保險人死亡之后,保險利益將自動轉移給繼承人,對應的財產保險合同將持續有效。但是,我國的《保險法》對該問題卻一直沒有對應的規定,這也使得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對應的問題。
3.財產保險利益消滅相關規定存在的問題
當前,《保險法》中并沒有對財產保險的利益消滅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即當被保險人的確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了經濟利益損失而獲得的保險利益,也就是在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被保險標的物由于保險事故發生而造成經濟損失獲得經濟利益。作為整個財產保險合同維持效力的重要條件,財產保險利益的存在至關重要,若財產保險利益消滅,那么對應的保險合同自然將自動終止。對于財產保險合同而言,財產保險利益的消滅將會因為不同因素而出現對應的消滅狀況。例如,當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對象獲得對應的經濟利益補償之后,保險合同將自動終止;另外,保險標的物由于保險合同之外的相關因素而消滅時,被保險人將散失對應的保險利益要求權利,保險合同自動終止。但是,我國的財產保險法律中并沒有對應的規定,導致在具體的保險合同操作過程中存在無法可以的問題,造成了保險利益糾紛。
三、完善財產保險利益立法的相關建議
1.對財產保險利益概念進行完善
當前財產保險法中存在著對財產保險利益范疇的認定過于籠統的現象,因此可以建議將保險利益于當前的《保險法》總則定義當中刪除,同時在保險合同當中對財產保險利益的概念進行清晰說明和認定。這樣,就將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種不同類型的保險進行了明確的區分,有效的減少了兩種性質的保險由于性質不同而造成的處理困惑問題。而且在對財產保險合同進行劃分、對財產保險利益的定義進行對應的界定時,對利益進行更加清晰的界定,可以將之前的“財產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擁有的”改為“法律所禁止的可確定的經濟利益。”通過這樣修改之后就對財產保險利益以及人身保險利益進行了相對明確的區分,從而清晰的將不同性質的保險利益進行了清楚的明晰闡述。
2.增加設置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相關規定
可以建議在財產保險合同當中,考慮到財產保險利益范疇的認定與界定統一與利益兼顧的方式予以準確確定。當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可以采用概括或者詳細例舉的方式進行。同時,在對財產保險利益概念的相關規定進行合理論述的同時,通過對若干實例進行一一闡述的方式,達到對財產保險利益范疇進行合理精確定義的目的。例如,在《保險法》中對財產保險利益的概念進行如下詳細論述:
(1)現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物權利益、占有利益等。
(2)期待利益。包括法律所認定的權利、利益以及最終闡述的期待性質的利益,基于合同而闡述的相關利益,基于事實而闡述的相關利益等。
(3)責任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違約)中產的責任、侵權責任等。
3.對財產保險利益轉移規定的完善
對當前《保險法》中沒有對因為繼承而導致的財產保險利益轉移情形進行具體明確的問題,可以在《保險法》后續的修訂過程中對之予以明確界定。在具體的界定過程中,可以參考臺灣地區《保險法》中的第18條內容進行明確,并將之修改成為“除被保險人在死亡前對財產保險合同另有其他約定之外,繼承人將獲得被保險人的保險權利與義務要求。”通過該規定將能夠將財產保險利益轉移的問題法律化,處理過程將有法律可依。
4.完善財產保險利益消滅規定
在《保險法》后續的修訂過程中,可以在保險合同內容不符進行詳細的約束,例如可以將之規定為“當保險標的滅失后,保險利益將消滅。”這其中就包括了上文中所列舉的造成財產損失的兩項內容。其中,當財產保險標的物滅失、損壞,保險人完成保險利益補償之后將自動終止。而自然終止則不必相熟,即保險合同的有效期超出保險合同滅失后保險利益將消滅。
關鍵詞:財產保險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義務
作為保險業務的經營者、格式合同的擬定者,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十分明確,故其一旦訂立合同后,就應該切實履行合同義務,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以不得解除合同為原則,以可以解除合同為例外。因此,各國保險立法一般都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做出明文規定。本文主要討論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1.如實告知義務的含義
保險法上的告知,是指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重要情況向保險人所作的如實陳述。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一方面能使保險人正確估計危險,從而確定合理的保險費率;另一方面使得保險人不必對每一筆保險業務都親自調查,降低了其簽約成本,也使保險活動的普及和發展成為可能。但并非只要投保人未就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如實告知的,保險人就當然可以解除合同,應視其所未告知的事實是否為重要事項而定。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可認為是對“重要事項”的具體描述?,F代保險法理論和實務已廣泛認為,“被保險人故意或過失隱匿非重要事實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盵]如投保人所投保車輛的顏色為紫色,但其誤告為藍色,此事項和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無關,故即使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人也不能解除合同。
2.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對于告知義務的違反,有的國家適用“無效主義”,而美國、德國、日本及我國均采用“解約主義”。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除有權解除合同外,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3.未告知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并無關系時保險合同的解除的規定
未告知的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并無關系時,保險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對此問題,各國立法大體上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非因果關系說,該說認為投保人只要有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不論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其理論基礎“顯然側重于投保人的誠實信用原則而忽略對價平衡性。保險人一概免除賠償責任,對被保險人并不公平?!盵]另一種是因果關系說,即只有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的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果關系說克服了非因果關系說有時顯失公平的缺陷,但其對保險人限制過嚴,又會造成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利益關系新的不平衡。依筆者之見,若未如實告知的事項屬于投保人拒絕承保的事項,或者未如實告知的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的,無論投保人是故意還是過失未如實告知,保險人都可以解除合同;若無上述兩種情況,則投保人系故意不如實告知方可解除合同。這種做法既考慮了誠實信用原則,又兼顧了對價平衡原則,也有助于對實踐中保險糾紛的公平解決。
二、違反安全維護義務
1.義務主體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該義務的義務主體是被保險人,這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場合并無問題,但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為何一個合同關系人不履行相關的法定義務,會使保險人獲得合同解除權呢?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自羅馬法以來始終被兩大法系所承認的原則,只有合同當事人才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承擔合同上的責任。然而隨著近代商業活動范疇的日益擴大和內容的錯綜復雜,合同的相對性受到了沖擊和突破,越來越多的第三人被法律直接納入到合同的保護和規制范圍之內,體現出國家基于契約正義、社會政策等的考慮,對契約自由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干預。故被保險人雖非合同當事人,但其行為與合同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密切關系時,法律直接規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某些行為視為投保人的行為,從而使保險人取得合同解除權。
2.義務實質
是否被保險人只要有不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方面規定的行為,未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就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筆者的意見是否定的,原因之一是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非常之多,如果這些規定沒有訂入合同,被保險人很可能難以了解這些規定,讓合同當事人履行他所不知的義務,于理不通;原因之二是這些規定既有實質性的規定,也有程序性的規定,對某些程序性規定的違反,根本不可能導致危險發生,不區分情況,就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是不符合對價平衡原則的。
三、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謊稱發生保險事故
1.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在此要討論的問題主要有三: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但并沒有欺詐保險金目的,此時保險人能否解除合同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在保險立法中除了要充分考慮到如何規制與防范道德危險外,還必須考慮到該條款適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行為人能從一個非法行為里獲得法律承認的利益,這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只要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了保險事故,不論其主觀上是否為騙取保險金,保險人都可解除合同。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是否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為必要?筆者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是意欲人為地促成保險賠償責任的發生,嚴重背離了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不符合保險合同作為射幸合同其責任的承擔取決于偶然事件的要求。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使得合同失去了履行的基礎,故不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中的一部分人故意制造了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據此解除合同,對其他享有受益權的人是否公平?在此以一人身保險合同為例,但其理同樣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如某女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受益人欄填配偶、父母。合同簽訂后不久,該女被其夫殺死。在此案中,如果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徐某父母的受益權也就被無端剝奪,這無疑是極不合理的。依筆者之見,當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時,讓其喪失受益權遠比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更為合理。
2.謊稱發生保險事故
有學者認為,“被保險人等謊稱發生保險事故,主觀惡意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但對價平衡原則并未遭到破壞,不應賦予保險人解除權。”[]筆者認為,對價平衡原則只是某些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據,但非所有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據。而最大誠信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確立法定解除原因的最根本依據。因為“保險業從根本上講就是以誠信為本的行業,誠信是保險業的基石。背離了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制度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行為雖未破壞對價平衡原則,但嚴重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此時賦予保險人以解除合同的權利是妥當的。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一樣,對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也應作一定的限制,即當受益人為此行為時,法律不能賦予保險人解除權,而應規定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四、違反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1.危險增加的內涵和特征
危險程度的大小,是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保險費率是根據合同訂立時保險標的的狀態確定的,若在合同成立后危險增加就使“保險合同的基礎發生了根本變化或動搖,原合同下的權利享有和義務的負擔失去了平衡,繼續按原合同的約定維持合同效力,將產生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當出現了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所無法預見的有關保險標的的危險因素及危險程度的增加情況時,投保人應將此事實及時告知保險人,使之能采取相應的措施補救。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實際上是基于情勢變更原則而適用的,增加的危險應具備重要性、持續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點,如果增加的危險在合同訂立時已為保險人預見或估計在內,那么增加的危險就在原合同風險范疇之內,無需通知。
2.違反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對于投保人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我國《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如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損失系由屬于“危險增加”范圍內的危險因素所引起,保險人對之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系由上述范圍之外的危險因素所引起,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險人履行了“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時,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險費,使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也可以解除合同,終止合同關系。該條立法的缺陷在于“對保險人利益保護至周,而忽視了保險合同對投保大眾的風險保障功能。”[]因為增加的危險分為主觀危險和客觀危險,在客觀危險增加的場合,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樣,都對增加的危險不可預見,但法律賦予保險人解除權,卻讓投保人獨自承擔危險增加的不利后果,有違保險保障的初衷。因此要對客觀危險增加的合同解除權作必要限制,在客觀危險增加的情況下,首先應加收保費,不得解除合同,除非該增加的危險是保險人不予承保的事項。
參考文獻:
[1]施文森.保險法總論[M].北京:三民書局,1985.
[2]樊啟榮.保險契約告知義務制度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保險財產范圍
??第一條?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從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珍貴財物;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3)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火災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2)核子輻射或污染;
(3)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經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賠款計算
??第九條?固定資產可以按照賬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