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勞動法實施細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省勞動廳、省體改委、省財政廳、省經貿委《關于貫徹〈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若干問題處理意見》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貫徹《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省勞動廳/省體改委/省財政廳/省經貿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為更好貫徹《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實施細則》),現對執行中遇到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1997年底之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1998年1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并按《實施細則》規定的補繳標準補足15年后,方可予以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二、《實施細則》下達之前已按原規定標準補繳的,可不做變動;《實施細則》下達之后,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和參保人員應嚴格統一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補繳,否則,不能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補繳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終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間補繳年限繳費指數均統一按0.75計算。
三、參保人員1984年底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統一按1計算。
四、1998年新納入統籌企業已退休人員應按《實施細則》的規定補繳,補繳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養老金在上述待遇標準基礎上增發5.6元。企業原發放的待遇高于本標準的,高出部分由企業按原渠道開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納入統籌企業的已退休人員,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養老金調整額。
1999年底前,新納入統籌企業的已退休人員或在退休時辦理補繳手續的職工,必須一次性補繳結束,在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后,不再辦理補繳手續,不得再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納入統籌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均不再辦理補繳1997年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工作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
五、從事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職工,其計算折增工齡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發待遇按《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執行。
六、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實需要辦理延期退休的,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其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以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的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經批準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計算繳費年限,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
凡未經批準延期退休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辦理退休手續的,超齡的年限不計算繳費年限,也不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超齡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退還。其基本養老金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以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的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可增發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歷年7月1日基本養老金調整額。退休金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開始領取。
七、統籌企業中復員轉業軍人、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固定職工1995年底以前在部隊、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按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其繳費指數按1計算。
希望與失望
來自湖南的陳菊香2009年2月開始在廣東佛山一家裝飾工藝廠工作,用香蕉水擦洗仿古磚。幾個月后,陳菊香感到身體不適,隨后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醫院診斷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經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菊香為工傷。
2009年11月,陳菊香前往佛山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每天需用藥物控制病情,身邊還需要醫護人員照顧,醫療負擔很重。而她所在的工作單位既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又拒絕支付大額的醫療費用,陳菊香一家陷入困境。
就在陳菊香艱難度日的時候,工傷先行支付制度的實行讓她看到了希望。2011年8月,陳菊香的家屬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請求佛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先行墊付工傷醫療費。得到的答復卻是:“廣東省還沒有針對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制定實施細則,所以不能操作……”
反復爭取仍然沒有下文,陳菊香滿腔的希望化作失望。據記者了解,類似的案例自社會保險法實施以來不是少數,相關部門用以搪塞的借口一般有這么幾個:“沒有實施細則”“沒有先例”“沒有接到上級通知”等。
其實在社會保險法實施的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頒布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為先行支付的具體實踐提供了初步的操作指引;2012年又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進一步為先行支付經辦流程提供了參考。不過在地方,對這一制度的執行普遍缺乏積極性。
顧慮重重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義聯)長期致力于工傷維權,并對工傷先行支付制度進行了跟蹤研究。負責這一研究的葉明欣告訴記者,目前在省一級基本還沒有出臺相關實施細則,這為一些地方的推諉提供了借口。而在推諉的背后,是相關部門對這一政策更深層次的顧慮。
一是擔心給工傷保險基金帶來風險和壓力。雖然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但未參保的企業往往不規范,沒有足夠的財產,追繳回的可能性不大。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區認為先行支付可能會影響到對已參保職工的待遇支付。
二是擔心增加工作負擔。過去,社保經辦機構主要是執行待遇發放的職能,但如實行先行支付制度,則相關單位還要承擔調查、決策、追繳等新職能,原有的人力、物力和知識水平將無法適應。同時按照相關法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沒有被賦予追償的職能與權力。
此外,財務、審計上配套措施的缺位,也讓相關工作人員對具體情況無法操作。
例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究竟應該以何種形式來證明?制度生效前發生工傷的是否適用先行支付制度?追償失敗在財務上如何核銷,從而通過審計?如果工作人員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發生了問題,如何承擔責任?這些具體的顧慮,也讓先行支付制度遭遇落實難。
權益的大門還要自己去撞開
先行支付制度是工傷勞動者保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后,又往往拒絕進行醫療救治和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使工傷勞動者陷入極大的生存困境。
義聯主任黃樂平說,工傷勞動者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而我國的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又十分復雜和煩瑣,要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甚至強制執行程序,可長達數年,令許多人望而生畏。
“正因為如此,先行支付制度賦予工傷勞動者法定權利,工傷保險基金有義務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情況下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黃樂平說,這種人性化的制度設計,是對工傷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盡管面臨種種困難,但不應該長期得不到好的執行。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年7月25日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頒發過一個關于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該細則規定公報、政報、文告一律免費贈閱。
公眾對于查閱法律文件的需求量出乎記者的預料
采訪時發現,公眾對于查閱法律文件的需求量出乎記者的預料。在國家圖書館參考咨詢部社科咨詢室,副研究員、法律參考館員趙紅隨手指著一堆排好的書告訴記者:“你看,這都是按照讀者的要求提供的資料。”
在“社科咨詢組到館讀者咨詢登記表”上,讀者有查閱民事訴訟相關法律法規的,也有查閱勞動法文獻的,多得數不過來。“有位企業女職工因常年病退在家,要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文件,有關部門就告訴她去找勞動法解釋100條(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她不知從何查起,只好求助于圖書館,請我們幫忙查找。”
趙紅說,根據國家圖書館采選條例,國家圖書館全面收藏國內公開出版物,因此,對政府主動公開的文件在圖書館還比較好查找,但不公開的紅頭文件,圖書館也沒有渠道獲得。
條例頒布后,國家圖書館在期刊閱覽室開辟了政府公報文告專架。但這僅僅是象征性的,目前這個專架總共放了不到40種公報,與真正意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查詢點還有相當大的差距。政府部門利用公共圖書館政府信息與公民的期待仍有距離。
期待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一方面是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但另一方面,這種“應當”并未強制規定,所有政府的文件、出版物并沒有存到相應的圖書館。
**年7月25日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頒發過一個關于落實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治理黨政部門報刊散濫和利用職權發行,減輕基層和農民負擔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該細則規定公報、政報、文告一律免費贈閱。在這樣的情形下,一向通過郵發訂閱公報的圖書館反而無法獲取了。這種情況導致公共圖書館部分公報缺藏。例如,國家圖書館館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自該細則實施后反而斷藏了,目前只有**至**年的。這種狀況給讀者查找政府信息帶來了一定的不便。
清華大學法學院圖書館副館長于麗英告訴記者:不少國家對政府出版物都有指定的托管圖書館。按照國家圖書館信息咨詢中心程真的解釋,這些政府出版物的核心部分主要就是公開的政府信息。
“事實上,很多圖書館的人士也在積極參與這個事情”,條例起草者之
一、中國人民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教授告訴記者:“我們對條例的實施情況做了一個調研,在很多地方的研討會上,當地圖書館的人員也積極參加,希望能發揮作用。”
在調研中,**發現,公共圖書館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發揮的作用并不明顯,“很多地方更重視通過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推動政府信息公開,比如在政務服務中心的大廳擺放免費的政府信息印刷品、設置電子閱覽屏等等。”
政府信息公開應有專門的法律圖書館
目前,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的背景下,有學者認為,成立專門的國家法律圖書館對于推進中國的法治建設意義重大。和教育、學術機構的法律圖書館相區別,這類法律圖書館應該是公共性質的法律圖書館。
但有人認為,建立專門的法律圖書館必要性不大,因為目前有很多種方式可以查閱政府信息,比如條例規定的“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查詢。
針對這種反對意見,于麗英表示擔憂。“盡管這些方式便捷,但還是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這些方式有即時性,過后查詢不是特別方便;二是這些方式資源整合的能力弱,比如我們目前的政府官方網站,大都只具備簡單的搜索功能,相關信息難以整合出來。”
在于麗英看來,最為關鍵的是權威性問題。目前政府信息公開網絡方式權威準確還有困難。從法律上說,網絡信息仍只具有參考價值,最終具有效力的還是印刷品,因此有必要通過公共法律圖書館來彌補這個缺陷。對于這個觀點,趙紅也表示認同。
記者了解到,早在5年前,我國就開始了建設國家法律圖書館的討論和實踐。**年,國家圖書館的一項課題就提出《關于成立國家圖書館(文津街)法律圖書分館的申請報告》。這個課題并沒有落實。
而在深圳,為適應依法治市的需要,被同行稱為國內第一家公共法律圖書館的深圳法律圖書館成立并于**年12月29日正式對外開放。它成立的目標很明確,就是“為法律專業人士提供研究參考資料;為非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普及知識文獻;為社會普法工作提供交流的平臺”。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局制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試用期日。本合同終止。
第二條乙方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完成的工作數量,達到質量標準。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乙方執行的工時制度為工作制。
第五條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及其標準。甲方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的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甲方對乙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乙方執行工資制,工資支付時間,工資支付按執行;其中試用期工資為元。
第八條乙方的保險待遇按執行。
第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乙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五條乙方有權依據北京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京勞關發〈1995〉45號),獲得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給歡欣鼓舞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按照北京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京勞關發〈1995〉163號)執行。
第十七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當事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鑒證機關(蓋章)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局制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試用期日。本合同終止。
第二條乙方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完成的工作數量,達到質量標準。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乙方執行的工時制度為工作制。
第五條甲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保護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及其標準。甲方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的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甲方對乙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乙方執行工資制,工資支付時間,工資支付按執行;其中試用期工資為元。
第八條乙方的保險待遇按執行。
第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條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乙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不得終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乙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一款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五條乙方有權依據北京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京勞關發〈1995〉45號),獲得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給歡欣鼓舞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按照北京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京勞關發〈1995〉163號)執行。
第十七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當事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鑒證機關(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