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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促進民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市的進一步落實,切實加強全市法院與秦皇島仲裁機構的工作銜接與配合,積極推動我市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不斷完善,6月25日,市中院與秦皇島仲裁委聯合召開了法院審判與仲裁工作聯席會議。秦皇島仲裁委主任楊玉忠、市中院院長閆五一出席會議并講話。秦皇島仲裁委組成人員,全市兩級法院主管立案、執行工作的副院長,市中院相關審判庭庭長參加了會議。
楊玉忠主任指出,為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迫切需要,秦皇島仲裁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視與支持下于2009年3月26日成立,標志著民商事仲裁機制在我市正式確立。仲裁委成立一年多來,就人員機構、制度建設、宣傳推介等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由于我市仲裁工作起步晚等客觀原因,致使民商事仲裁的民眾認知度不高,仲裁機構人才匱乏,受案數不多。面對這些困難和問題,亟切需要仲裁機構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工作聯系、協調與配合,以取得全市法院在人力資源、分流案件、法律業務及工作銜接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他希望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建立暢順、緊密的工作聯絡機制,不受時間、人員限制,不定期召開工作聯席會議,一道研究解決問題,促進共同提高,攜手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努力為我市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貢獻力量。
閆五一院長強調,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規范和保障,其中包括建立起一套公正、及時、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而民商事仲裁制度就是一種重要方式。民商事仲裁制度具有自身的獨特性和規律性,如一裁終局、受案不受地域和級別限制、仲裁委組成人員的社會關系資源豐富、仲裁兼職、仲裁員可選擇等,均是其他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所不可比擬的。在當前社會矛盾凸現期,中央倡導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的形勢下,高度重視和大力促進仲裁工作,不僅能夠分流部分民商事案件,有利于緩解法院工作壓力,有利于審判人員騰出更多的精力傾注審判質量的提升,從源頭上預防涉訴;而且更加有利于糾紛的快速解決,是司法便民、利民的根本體現。
閆院長對全市兩級法院提出三點要求。一是轉變觀念,提高認識,積極倡導和努力落實仲裁制度。要始終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筑完備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目標一致性上,認識和看待法院和仲裁機構之間的關系,克服兩家是競爭對手、法院受案越多越好、訴訟費收入越多越是成績等狹隘、片面的思想觀念,積極宣傳、倡導、貫徹仲裁制度,為仲裁制度的廣泛實行營造良好的氛圍和環境。二是改進作風,發揮職能,認真做好民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工作。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的關系,實質就是司法對仲裁的依法支持和監督的關系。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充分發揮司法審查的職能作用,依法支持和監督仲裁活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仲裁的司法審查要做好三個方面工作:第一對仲裁協議效力的審查與確認;第二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包括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和申請不予執行。第三仲裁案件的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對民商事仲裁的司法審查,既是監督,也是服務。所有一切工作,合法性審查是基礎。在此基礎上,要從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快速便捷解決糾紛,有利于促進仲裁制度的完善和提高,有利于改進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風,完善有關制度,把相關工作落實到實處。三是增進理解,加強溝通,努力實現審判工作與仲裁工作的緊密銜接。法院與仲裁機構任務目標的一致性、制度設計的關聯性,決定了兩者之間應該構筑起一種密切銜接、相互配合、有效協同的工作聯絡機制。因此,兩家應建立日常聯絡溝通制度、業務研討交流制度、重大疑難案件會商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同時,全市兩級法院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把民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及相關工作機制建設作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有力抓手,認真部署、精心謀劃、全力推進,重點要強化仲裁法律業務的培訓,確定相對固定的仲裁審判合議庭,并將上述工作列入績效考核的內容,以此促進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
聯席會議就審判與仲裁業務工作的銜接、配合問題進行了共同研究,并達成一致。會議商定全市法院與秦皇島仲裁委建立日常聯絡、業務研討、重大案件會商、聯席會議四項工作制度,積極構筑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動機制。市中院立案庭、昌黎縣法院還在會議上作了表態發言。
一、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糾紛
(一)滾動摸排矛盾糾紛。認真落實矛盾排查化解層級管理要求,堅持“村一天一排查、鄉一周一排查”制度,健全特殊時期重點排查制度和分級匯總報告制度;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建立健全工作臺賬,及時準確錄入大調解信息系統,清楚記載矛盾糾紛排查、受理、分流、化解和回訪流程,清楚反映各環節責任單位和責任領導、責任人,確保排查出的矛盾隱患始終處在視線之內。
(二)多策并舉化解矛盾。認真開展社會矛盾“集中化解年”活動。對一般性矛盾糾紛,堅持排查一起調處一起,就近就快調處化解。對突出的矛盾糾紛,啟動大調解體系協調聯動機制,按照“定目標任務、定包案領導、定承辦人員、定辦結時限和包調查處理、包思想教育、包疏導化解、包定紛止爭”的“四定四包”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調解組織聯動化解。對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認真落實領導包案制度,實行一個矛盾一套班子、一套方案,攻堅化解,確保問題得到解決。對短期內難以化解的復雜疑難矛盾,在穩步開展調解工作的同時,要靈活方式方法,耐心釋法說理,疏導群眾情緒,防止矛盾蔓延升級。
(三)真情實意幫扶群眾。要加強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和勞動爭議等民生類、發展類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切實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困難,讓廣大群眾充分享受改革發展成果,最大限度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要堅持把“大跟蹤”、“大回訪”作為促進定紛止爭的重要手段,廣泛開展矛盾調解回頭看活動,引導雙方當事人簽訂并履行調解協議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杜絕矛盾反彈激化,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二、健全完善調解組織網絡
(四)健全專業調解組織。適應矛盾化解“深水期”需要,大力推進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土地流轉、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事故、治安糾紛、消費糾紛、婚姻家庭、校園及周邊矛盾糾紛、邊界糾紛等矛盾多發高發領域建立健全解決突出疑難矛盾的專業性、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同時進一步明確開展專業調解工作的責任主體、聯動機制及源頭防范化解措施,督促推動專業調解工作落實。
(五)拓展社會調解領域。深化社會調解工作,健全社會調解網絡,引導全鄉重要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社會團體、農業合作社)和規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業納入大調解體系規范運行,推動化解行業、企業糾紛。突出群團組織優勢,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消委會調解糾紛職能作用。
三、完善落實四大運行機制
(六)落實層級管理機制。要嚴格執行《市社會矛盾化解層級管理辦法》,落實好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確保“三不”的主體責任;鄉大調解協調中心要對排查受理的矛盾糾紛及時梳理歸類,統一風險評估,科學分流處置,牽頭聯動化解,全程動態管理,有效推動基層最大可能把矛盾化解在所屬層級,確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防止矛盾升級擴大。
(七)健全分類調解機制。以建立健全專業性調解組織為抓手,推進分類、分層、分級調解常態化、規范化,完善分類化解辦法,健全分層應對體系,規范分流調處程序,切實落實化解責任。
(八)完善群眾評議機制。堅持群眾路線,進一步建立完善基層調解工作群眾代表評議制度,積極培育和倡導“群眾的事情群眾評議,群眾中產生的糾紛依靠群眾解決”。擴大調解工作群眾代表評議試點村范圍,組建由村“六老”群體等為主要成員的群眾評議員隊伍,堅持把調解工作與法制教育緊密結合,暢通社情民意訴求表達渠道,引導群眾依法反映訴求,依法參與調解。
(九)深化銜接聯運機制。堅持大調解工作季度例會制,進一步健全協調聯動、信息溝通和效力銜接機制,發揮“三大調解”牽頭單位聯動銜接化解矛盾的主體作用。抓緊制定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社會調解聯動協調規范辦法,進一步明晰聯動調解責任主體、無縫銜接聯動方式、聯動化解程序和責任倒查辦法。
四、加強調解工作精細管理
(十)規范調解組織管理。對全鄉各級人民調解組織、社會調解組織實行備案管理;對調解工作窗口,從排查、受理、調解及基礎信息收集、反饋逐一加以規范。
(十一)提升協調中心效能。認真落實“三個百分之百”和“六有”要求,配齊配強大調解協調中心工作力量,切實發揮大調解協調中心組織排查矛盾糾紛、分流指派糾紛化解、協調整合調解資源、收集掌握工作信息、督促解決重大疑難矛盾等方面的協調中樞作用,推動協調中心真正成為化解矛盾糾紛的指揮協調中心、情報信息中心、分流處置中心和疑難矛盾聯動調處中心。
(十二)強化調解隊伍建設。堅持擴量,建立完善調解員選聘制度,積極將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大學生”村官司、社會工作者和工作經驗豐富的“六老”群體吸收進入調解員隊伍。要多渠道、多途徑開展各級各類調解員培訓。
五、推動調解工作創新發展
(十三)推動大調解法制化進程。深入貫徹《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逐步完善矛盾糾紛排查、防范、調解、處置工作制度和政策法規,推進大調解工作規范化、法制化。提升依法調解能力,通過培訓、教育等方式,提高各級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把加強依法調解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內容。強化法制宣傳,大力宣傳法律法規,引導群眾學法、懂法、用法,依法表達訴求,理性化解糾紛,提升大調解工作的群眾參與度和社會影響力。
(十四)深化調解和諧文化建設。貫徹落實廣區委辦發[]82號《關于轉發〈區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加強調解和諧文化示范帶(片)和調解和諧文化大院(小區)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按照三年規劃建設要求,今年打造示范性調解和諧文化大院4個,推進大調解工作“進村入戶”,積極將法制觀念與和諧理念根植于群眾思想認識深處,實現源頭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六、切實加強調解工作保障
關鍵詞:和諧社會;社會矛盾;化解機制;預防機制
中圖分類號:D6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751(2012)04—0001—06
認為,矛盾是客觀存在的,矛盾是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社會和諧并不意味著沒有矛盾,而是盡可能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是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過程,也是預防社會矛盾糾紛、防止社會矛盾糾紛發生和激化的過程。構建社會矛盾預防機制,對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構建我國社會矛盾預防機制的重要意義
(一)構建預防機制是彌補化解機制不足的客觀需要
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存在各種社會矛盾,除極個別社會矛盾外,絕大多數社會矛盾屬于非對抗性的人民內部矛盾。如何化解社會矛盾?學術界進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討。縱觀學術界關于化解社會矛盾的主要觀點,其中多數學者認為,應當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訴訟和非訴訟相銜接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第一,和解。它是指社會矛盾糾紛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對話、查事實、找根據,最終解決社會矛盾的一種方法和途徑。社會矛盾通過協商和解的,通常雙方當事人都會對結果比較滿意,這也有利于社會矛盾得到及時解決。第二,調解。它是指與社會矛盾糾紛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即調解人,依據矛盾糾紛事實和社會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進行信息溝通,擺事實、講道理,促成矛盾糾紛當事人相互諒解、相互妥協,最終解決矛盾糾紛的一種方法和途徑。調解是以“調”的方式達到“解”的目的,它作為我國傳統社會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方式,可以分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基本形式。通過調解,不但可以解決各種矛盾糾紛,而且可以使當事人在問題解決之后仍和諧相處,因此,它是一種平等、自愿、便利、經濟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途徑。第三,仲裁。它是指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中立第三方組成的仲裁庭進行居中評斷并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它是當今世界普遍采用的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途徑。仲裁具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費用較低、結案快速等特點,凡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都可以通過仲裁解決。第四,訴訟。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通過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進行的一種專門活動。訴訟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具權威性的一種方法和途徑,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和途徑。此外,、申訴、控告、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也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方法和途徑。近年來,我國一直在探索建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非訴訟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所謂非訴訟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簡稱ADR,在我國也被譯為“替代性爭端(或糾紛)解決機制”,它源于美國,原來是指20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程序或機制的總稱。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是目前我國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主要法律依據。
現階段我國確實必須建立健全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但是,化解社會矛盾是事后解決問題,預防社會矛盾是事前解決問題。化解社會矛盾是在社會矛盾產生以后,通過一定機制加以解決的過程;而預防社會矛盾是在社會矛盾產生和激化以前,通過一定機制防止社會矛盾產生和激化的過程。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從某種角度講是“亡羊補牢”,況且,社會矛盾一旦發生,無論是通過何種方法和途徑解決,都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等社會資源,只有防止社會矛盾的發生和激化,才能盡量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等社會資源的耗費。因此,只有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是不夠的,還應當構建社會矛盾預防機制。
(二)構建預防機制是解決我國社會矛盾的客觀需要
正確認識我國現階段存在的社會矛盾,是構建社會矛盾預防機制、防止社會矛盾發生和激化的重要前提。關于現階段我國存在的社會矛盾,有學者認為,“我國當前的社會矛盾主要有貧富矛盾、官民矛盾、政社矛盾和文化矛盾”①。這些社會矛盾具體來說主要包括腐敗、勞動爭議、土地承包、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城市建設、市場管理、醫患糾紛、企業改制、違法集資、食品安全、農民工討薪、安全事故以及養老、看病、上學問題等引發的利益關系沖突、貧富差距拉大等。
一、打牢基層基礎,加強基層調處組織建設。
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上,我縣自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以來,縣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始終作為鞏固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一項保障措施來抓,在縣鄉兩級分別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收集掌握,復雜疑難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村組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跟蹤回訪和反饋已調矛盾糾紛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協調聯合做好預防控制工作。在村委會(社區)一級,一方面,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主動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溝通,結合村級組織換屆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調整充實和壯大基層調解隊伍,任前廣泛聽取當地干部群眾意見,集思廣益,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好、年輕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熟悉當地情況,群眾公認的優秀同志選拔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對不適宜做調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時更新,對缺漏人員及時補充,村級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壯大;另一方面,以鄉(鎮)黨委文件明確村級調解委員會班子和工作職責,按照村委會大小和人口數量,每個村委會(社區)設調解主任1人,委員3—9人,為便于工作協調和職能發揮,根據各村委會具體情況,實行村級調委會主任專任或村委會干部兼任相結合搭建村調委會班子;其三,對村民小組一級,由鄉級調解組織配合村委會(社區)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采取群眾推選和鄉村調委會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配群眾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協調處理能力的同志擔任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最基層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就地化解消除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在全縣8個鄉(鎮)、114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建有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調解人員達2574人,其中鄉(鎮)村兩級有調解人員992人,村民調解小組有調解員1582人,同時在縣內接邊鄉(鎮)之間,跨區域鄰邊縣鄉之間建立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機制,與接邊等接邊縣鄉簽定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縣內鄉鎮之間互簽了聯防聯調工作協議,人民調解隊伍的逐年發展壯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延伸,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基層一線通過調解組織的扎實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調解場所建設上,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辦公室在司法所,與司法所合并辦公,設立有獨立的調解室,做到了調解制度、程序、紀律規范上墻,有必要的桌椅等辦公條件,調處的矛盾糾紛制作有文書卷宗,有臺帳檔案。在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遵循因地制宜、經濟使用的原則,設立有單獨的調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有臺帳表冊,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傳登記表、簡易糾紛調處登記表、疑難糾紛登記表,卷宗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相關材料完整,手續完備,同時制定下發了下訪調查、信息報告、回訪反饋和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幫助指導和督促整改,村級調解室工作統一規范,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在人民調解隊伍能力建設上。一是把調解人員培訓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就近組織,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現場調解培訓、下鄉培訓等多種方式,邀請上級領導、相關部門資深人員,專門抽調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授課小組,對人民調解工作經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剖析點評典型案例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基層調解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和應用水平明顯提高,為調處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打下了堅實基礎;二是分批次有針對性地組織鄉(鎮)村調解主任參加上級培訓、到鄰縣鄰邊和縣內鄉(鎮)之間學習交流取經,吸納借鑒他人經驗典型為己用,提高調解人員在處理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實踐本領,近年來,我縣在認真組織參加系統組織集中統一培訓學習的基礎上,加強與鄰縣鄰邊的相互交流和觀摩學習,在縣內分批次組織調解主任進行現場學習交流,達到了取長補短、相互借鑒的效果;三是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經常性業務指導和幫助,經常性開展業務大練兵活動,實行司法所人員連片包村的辦法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適時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幫助,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豐富基層調解人員的實戰經驗,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培養鍛煉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調解、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
二、預防宣傳為先,抓信息掌握和糾紛防控工作。
在調處機制建設當中,重點圍繞“調”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個方面的工作機制。矛盾糾紛統一排查機制,以鄉(鎮)為單位,在抓好矛盾糾紛經常性調處化解的同時,堅持季度集中對社會矛盾糾紛統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體情況的排查方案,統一時間共同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接邊地區以傳真、電話、信函和人員往來保持經常性溝通與聯系,做到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早做好預防消除工作,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聯絡和反饋機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緣、地緣優勢,及時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經常性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其解決的辦法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著手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領導接待機制,把每月的25日定為局長、所長接待日,對群眾的來信來訪進行解答、回復、分流和督辦。疑難復雜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矛盾糾紛調處中,注重通過部門聯動協作進行有效資源整合,提高調解的有效性,對復雜疑難糾紛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調處的,及時向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政法委報告,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聯動,開展聯合調處,確保真正解決問題。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機制,對已經處理和解決的矛盾糾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定人聯系,不定時到其家中進行回訪,做到經常性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思想動態和心里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分管聯系鄉(鎮)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基層司法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地發生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調處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視其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和聚眾上訪的,當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在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堅持宣傳與預防、宣傳與教育、宣傳與普法相結合,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為重點開展工作。一是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開展法制講座、設立法律咨詢點、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和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識,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組織當地群眾現場旁聽,講事實、辯法理,調處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民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三是在基層人民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溫馨提示,教育引導群眾在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同時,本著遵從法律、尊重事實、互謙互讓、以和為貴的原則,力求通過調解文化搭建雙方心靈溝通平臺,化解矛盾,并通過溫馨提示營造良好調解氛圍,使當事人雙方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解決處理問題。
在抓基層一線情報信息工作中,結合實際,制定下發縣社會矛盾糾紛信息情報上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定人連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糾紛發生規律及其特點,注意隨時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基層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對策,按月進行上報分析,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見、預防和化解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三、創新激勵機制,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
在落實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經費、培訓經費財政承擔的基礎上,今年司法局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創新基層人民調解員報酬激勵機制,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員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并與財政聯合行文出臺了《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實行以案定補,標準為簡易糾紛每件定補5元,疑難復雜糾紛每件定補50元,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的標準進行以案定補,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統一規范固定下來,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按季度由縣局抽人到各鄉(鎮)通過抽查、回訪、閱卷宗等方式進行考核兌現。“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避免了調解員在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以發放“計件”工資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基層調解員的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人民調解工作,一是糾紛調處數量、質量有大幅度上升,今年與去年相比糾紛調處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卷宗,痕跡管理走向規范。二是人民調解員積極性得到調動,化解糾紛能力顯著提高。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以來,遵循“誰調解、補貼誰”的原則,打破大鍋飯思想,調解員在經濟上有了一定補助,工作得到社會肯定認可,調解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明顯增強,“以案定補”實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現象變為自覺行動,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機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糾紛抓早、抓小、抓苗頭得以落實,基本做到案結人和,用較少的經費投入化解處理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成效顯著。三是調解網絡得到有效帶動。按照構建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縣一級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組建了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在縣直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室,在鄉(鎮)健全完善村級調委會及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橫縱結合的調解網絡,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延伸。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工作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四、堅持公正原則,狠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
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情況,用工作的成效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二是注重發揮基層調解人員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時刻關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糾紛發生動向和接邊矛盾糾紛可疑跡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加強與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接邊地區的聯絡溝通,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明確責任主體,多家互聯互通,共同協作解決因山林、土地、葬墳、資源爭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堅持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基層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村委會調處矛盾糾紛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復雜疑難糾紛縣鄉兩級共同協作解決;五是注重加強與毗鄰等接邊地區的溝通協作與聯系,以電話、傳真、信函、人員往來等多種形式互聯互通社會穩定動態和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對接邊地區矛盾糾紛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開辟老、弱、病、殘、貧維權綠色通道,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發現苗頭、及時介入,說理講法,預防疏導,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七是認真做好“148”電話咨詢解答和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到“148”專線經常保持暢通,有專人值班解答,對來信來訪人員熱情接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答則答、能辦則辦、急事特事及時向領導報告,屬于其他部門辦理的告知辦理渠道和途徑,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提供上門服務。去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9892件,調處成功9635件,調處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96件109人次,防止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勸解民間糾紛引發群眾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勸解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89件3237人次。基本達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排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顯著發揮。
在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為督促落實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縣各級調解組織對已調矛盾糾紛實行回訪反饋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時對已調矛盾糾紛進行回訪落實,做到一般糾紛適時回訪、重點糾紛定期回訪,隨時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心理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和苗頭上抓死已調矛盾糾紛再次出現反復。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配合,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案件過程中,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服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各自履行協議,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對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調解程序不合法不規范的依法進行庭前調解,盡最大限度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經基層調解組織調處的民事案件時,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在時或立案前通過人民調解程序化解矛盾糾紛,盡量減少當事人在情感、經濟等方面帶來的負擔,在村(社區)一級,通過基層“三室一庭”建設,優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流動法庭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辦案,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做到警力下移、機制聯動、現場辦公、聯合調處,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調解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較好維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得到良好融合,聯合互動功能得到較好發揮。
五、注重痕跡保存,規范卷宗檔案管理。
一、指導思想
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切實維護社會的安定穩定,以充分發揮調解職能作用為核心,以調處社會熱點難點糾紛和群體糾紛為重點,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各項措施為主線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諧因素,為構建“平安道、“和諧道”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工作措施
成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群體干部職工負責協調,由組長指派人員輪流值班,對群眾的糾紛訴求實行“統一受理、分流辦理、歸ロ負責、限時辦結”。建立健全聯調聯動機制。以局排查調處中心為基礎,對重大疑難糾紛實行相關部門聯調聯動制度,進一步擴大勞資糾紛,征地拆遷糾紛、醫患糾紛、消費爭議等糾紛的聯調聯動范圍。司法所和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受理上述類型糾紛,將及時與相關部門對接,實行聯合調解或邀請相關部門派員參與調解;對群體性糾紛或可能引發的重大糾紛,及時向有關部門上報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報派出所,啟動聯動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