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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人身保險;網點建設;銷售渠道;產品設計;人管理
一、農村人身保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開拓農村保險市場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開拓農村保險市場的緊迫感
一是感覺城市業務發展還算順利,還有保源,靠城市業務就能實現增長目標,沒有必要大力發展農村業務。二是認為農村經濟基礎薄弱,保險需求不足,開展業務難度大,有畏難情緒,望而卻步。三是現在農村保險市場競爭還不激烈,沒有看到丟失農村保險市場的危險。
(二)對發展農村人身保險市場沒有特別的政策支持
開展農村業務點多面廣,營銷服務部建設需投入多種費用,如:租賃費、裝修費、辦公費、電話費、宣傳費,應付各種攤派,還有服務工作的跟進、保費的收集上繳、客戶的回訪、賠案的調查、賠款的支付送達等,投入大,成本高,投入產出不成比例,公司從費用角度考慮不合算,基層公司開拓農村保險市場的積極性不高。
(三)農村營銷員開展業務困難,績效差、收入低,積極性受到影響
農村客戶大都是低端客戶,高、中端客戶較少。農民的保險意識不足,展業的難度大于城市,而且件均保費很少。據資料顯示,在我國大中城市壽險件均保費能達到5000元以上,有的城市超萬元。小城市3000元以上,縣城1000元以上,而農村只有500元左右。農村營銷員是勁沒少費、苦沒少吃、汗沒少流,但收效不大,收入很低,積極性受到影響。
(四)發展農村業務風險大
與城市相比,農村的銷售人員和客戶的素質更加參差不齊,業務質量難以保證,利潤、退保率、死亡率等考核指標完成困難。如有的地方農村的住院醫療賠付率年年都在農村人身保險業務的200%—300%以上,虧損嚴重,使得保險公司對該項業務望而卻步。
(五)銷售渠道單一
只有個人人——營銷員直接分散展業一個渠道,其它渠道都不很順暢。
(六)產品對農民的保險需求適應性差
一是普遍存在交費高的問題。如現在各家公司業務規模較大的險種,一般交費都在5000元以上,交費都高,超出了農民的交費能力。二是交費方式不靈活。農民收入的特點是春秋兩季才有糧食或經濟作物的收入,還有就是打工收入,一般是春節回家時,才能發到手,具有時間性。而目前各公司推出的農村人身保險產品的交費方式是定時交費,超寬限期失效。
(七)對營銷員的管理辦法不符合農村業務實際情況
考核標準定的太高,如嚴格執行,每次考核都會有20%左右的主管被降級,15%左右的營銷員被解除合同。幾次考核下來,營銷員隊伍就有垮掉的可能,所以就出現了許多地方都不敢嚴格考核的現象,不利于營銷員隊伍的管理和建設。
(八)保險服務難以到位,保險信譽低,給保險展業帶來困難
由于延伸到鄉鎮的機構、人員、業務量都少,很少或沒有配備客戶服務人員和設備,致使許多對客戶的服務措施,如:上門收取保費、送達保單、送賠款、幫助進行保單保全等,難以到位,使農民客戶對公司服務很不滿意,降低了投保的積極性。
二、開拓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的對策
(一)提高對開拓農村人身保險市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一是要認識到開拓農村保險市場,服務三農工作是響應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偉大號召的重要舉措。二是發揮保險社會管理功能,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體現。在國家還沒有能力在農村普遍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更應該在農村大力發展商業壽險,使廣大的農民享受到保險保障,解除農民對未來不確定的人生風險的憂慮,補償人們因人生風險損失造成的經濟困難,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三是實施科學發展觀,做大做強保險公司的必然選擇。要做到科學發展,發展戰略就必須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F在我國農村已參保的人群還不到30%,已參保的保障程度也極其有限,所以說這是一個人口眾多、保源潛力巨大的市場,極具開發價值。近年來農村業務所占的比重出現了逐年增加的趨勢,有的地區已從占30%發展到占50%以上,有的地區甚至達到了70%的水平,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只要開拓了農村市場,就為做大做強保險企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制訂規劃,積極實施,梯次推進,加快農村網點建設步伐
一是成立時間長、農村網點多的公司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訂農村網點建設規劃。規劃制訂要遵循:“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積極實施、梯次推進”的原則,既不搞脫離實際的一陣風、一窩蜂、一刀切,盲目大上,也要有積極的態度和明顯的效果。二是在時間要求上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要求。三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河南林州、安徽六安、甘肅酒泉的經驗很值得在全國推廣,可通過各種方式推廣他們的經驗,使他們的經驗在全國遍地開花。四是堅持標準,梯次推進。要成熟一個建設一個,逐年分批,梯次推進。鄉鎮營銷服務部建設要遵循“選到一個好主管,建立一種好機制,費用核算不虧損,后續服務跟得上”的原則。選一個好主管這條很重要,對主管的選擇要慎重,可在營銷員或正式員工中公開招聘,優中選優。總之,一定要選到合適人選。建立一種好機制,就是要建立營銷服務部的行政、晨會、業務、收入分配等各項制度,堅持體現績優多得的傭金分配制度,績優晉升制度。費用核算不虧損是指在上級公司加大費用投入后或建設營銷服務部一、二年后能不虧損就可以。后續服務跟得上是指不能一哄而上,否則,會使人力、物力、財力都跟不上,應適量梯次發展,使各項服務措施都能基本到達新建營銷服務部、營銷員和農民客戶。
(三)拓寬銷售渠道
在以營銷員為主銷售分散型業務的同時,尋求其他的銷售渠道。一是與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爭取他們支持。如與計生、教育、衛生、農機、交通、公安交警、安全等部門合作,開辦計生系列,學生、農村合作醫療,農業機械手、駕乘人員、旅客、民營企業人員等人身意外、醫療、養老等保險。二是利用各種社會組織開展業務。如:民營企業家協會,各種自發組織起來的農作物、經濟作物、種養殖業的產供銷協會。三是發揮已有的兼業渠道。如利用信用社、郵政網點、各種銀行在農村的機構,各種人身保險業務。四是利用村干部、農村信貸員、農村醫生、電工等聯系農民群眾緊密,又有一定文化,接受保險理念快,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的優勢,讓他們經培訓后壽險業務。
(四)改進壽險產品設計
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位,現在農民亟需的就是醫療、養老和意外類保險產品。在產品的改造和設計時要根據農村普遍交費能力低的實際情況,遵循“較低繳費、保障適度、手續簡便、風險易控”的原則設計保險條款及費率。人身意外險的交費以不超過40元為宜,養老、醫療、理財類險種每份以不超過500元為宜,保障程度以精算數據為依據,適度保障。手續的設計要盡量簡便快捷,不體檢。風險控制采用加長觀察期,醫療類保險采用病種賠付型和住院補貼型保障,不用費用報銷的補償辦法,以規避造假騙賠風險。
(五)改革人管理辦法
一是降低考核標準,嚴格進行考核。除基準考核值不要設定得太高外,對解除合同的標準,主管職級維持的保費、保單件數、續期保費完成比率、下轄人員、甚至下轄團隊數量的標準都要降低。有的公司做過探索,單降低基準考核值、保單件數、保費、人員數量這幾項,仍會出現大量主管維持不住職級需降級的情況。所以也必須降低下轄團隊數量的要求。在降低標準的情況下嚴格進行考核,這樣才能發揮基本法的激勵和約束作用。二是考核時間限制要放寬。根據農村兩季收入及打工收入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保費收入具有時間性,按月、按季考核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要延長考核的時間限制,改為半年或年度考核。
(六)強化推動措施
一是組織推動。各總公司都要設立農村業務部,省市公司也要設立農村業務工作機構,縣區可實行縣城和農村分片管理。從組織上保證農村業務發展。二是目標考核推動。把農村業務列入各級公司年度目標進行管理考核,以引起各級對農村業務的重視。三是選好突破口,強力推動。1.“新農合”是國家在農村為農民建立的第一個社會保障項目,現在還未完全確定經辦模式。河南新鄉、江蘇江陰的“政府主導推動,商業保險管理,醫療機構服務,衛生部門監督”的模式,雖然保險公司增加了工作量,費用上也相對緊張,但對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其他業務的帶動作用,已顯示出巨大的好處。2.農村干部養老險。過去有的公司已開辦了一些,現在就有許多農村干部正在領取每月幾十元的養老金。雖然錢不多,但在農村每月能有如此的固定收入也是令很多人羨慕的。而且農村干部的投保資金籌集相對也容易些。3.農民工保險。農民工數量巨大,且長期在城市打工,接觸新事物快、保險意識相對強,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因此要先從農民工人手做工作,見效相對較快。4.農村中收入高的人。選擇收入高的人做工作,對打開缺口相對容易些。5.民營企業、鄉鎮企業、村辦企業及其職工。6.失地農民的保險工作。
(七)做好保險服務工作,提高保險信譽
一是延伸服務網點。在中心鄉鎮建立小型的業務處理及客戶服務中心,使周邊鄉鎮都能在不太長的距離內辦理交單、交費、保全或賠款、給付等業務。二是加強服務工作培訓,強化服務工作理念,增強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三是以農村客戶為中心建立農村客戶服務制度,規范農村客戶服務流程,簡化各種業務處理手續。四是根據農村收入的特點,改變條款交費期的規定。改為提前交費,給客戶利息,寬限期由2個月延長到半年,年內復效不重新體檢等。鼓勵農民客戶有收入時提前交費,無收入時延后交費,最大限度地為農民客戶提供方便。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除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外,其他合同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人身保險合同則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雖然為合同的一種,但保險合同,尤其是人身保險合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對人身保險合同所特有的這種法律屬性模糊甚至是錯誤的認識,造成目前人身保險合同在轉讓方面存在許多不完善甚至是錯誤的做法。如在養老保險合同中,丈夫以妻子為被保險人投保后,丈夫和妻子關系惡化或離婚,妻子作為被保險人持保險單要求保險公司把投保人變更為自己,就是典型的人身保險合同轉讓問題。在實踐中,有的保險公司常錯誤地辦理了變更手續,后妻子要求退保,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引發許多人身保險合同轉讓方面的糾紛。由于人身保險合同轉讓糾紛是一個全新的課題,使法院和仲裁機關在處理這些糾紛時,也感到難度很大。因此,需要對人身保險合同能否轉讓、如何轉讓以及轉讓的效力,從理論上進行探討,以指導實踐活動。
一、合同轉讓的一般理論
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將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和標的的情況下,合同關系的主體變更。合同轉讓需要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轉讓的協議。按照轉讓內容的不同,合同的轉讓可以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合同的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的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且除非受讓人同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也就是說,合同權利轉讓的要件是轉讓人要盡通知債務人的義務。
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內容,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由于合同債務的轉讓直接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以債權人同意為前提。在這一點上,與合同權利的轉讓是不同的。合同權利的轉讓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
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又稱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是指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并經原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約定由第三人承擔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必須以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為前提。如我國《民法通則》祭嘰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蔽覈逗贤ā返?8條亦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p>
二、人身保險合同能否轉讓
人身保險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屬性,因此,從理論上分析,人身保險合同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侗kU法》第55條第2款則規定:“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保險法》這一條從反面規定了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轉讓的條件。從正面來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是可以進行轉讓的。而且,在實踐中,人身保險合同轉讓也時常發生。
三、人身保險合同轉讓的分類和條件
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主體一方將其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應遵循合同轉讓的一般規定,但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比一般合同復雜,既包括基本當事人,又有關系人?;井斒氯耸侵竿侗H撕捅kU人,關系人是指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基本當事人和關系人在合同中的地位、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根本不同的,因此,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在不同的合同階段是不一樣的,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界限,分為保險事故發生前的轉讓和保險事故發生后的轉讓。
(一)保險事故發生前的轉讓
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僅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的轉讓,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沒有轉讓的。投保人和保險人轉讓人身保險合同需要由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轉讓協議。從實質上來說,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的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屬于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變更。一般來說,無論是投保人的變更,還是保險人的變更,均不是純粹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的轉讓,而是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因此,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應以另一方的同意為前提?!逗贤ā返?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89條則規定,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轉讓的有關部門。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還要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否則無效?!侗kU法》第55條第2款規定“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绷硗?,投保人轉讓人身保險合同的,受讓人還應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受讓人不得承受。因為保險利益是人身保險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無保險利益訂立的合同無效。如果允許受讓人對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就有可能發生規避法律的情況。
在保險實踐中,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主要是投保人轉讓,體現為投保人的變更。當然,在特殊情況下,也會發生保險人轉讓人身保險合同的情況,如保險人在征得投保人同意的情況下,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合同轉讓的協議,變更保險人。在一定情況下,還會發生大量人身保險合同轉讓的情況,如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保險法》第87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在這種法定人身保險合同轉讓的情況下,保險人的變更,毋須征得投保人的同意。當然,在這種法定合同轉讓的情況下,是為保護投保人的利益進行的,從實質上來說,投保人默示同意合同的轉讓,也符合合同轉讓的要件。
(二)保險事故發生后的轉讓
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而投保人一般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保險人可以轉讓人身保險合同,但投保人不得轉讓。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轉讓的是保險金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是合同債權。因此,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轉讓人身保險合同,只需遵循合同權利轉讓的要求,通知保險人即可。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轉讓人身保險合同,則是合同債務的轉讓,需要征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同意。
四、人身保險合同轉讓的效力
人身保險合同轉讓導致合同的當事人發生了變化。因此,人身保險合同轉讓生效后,轉讓人退出合同關系,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而受讓人成為合同當事人,代替轉讓人享有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當然,這是以有效轉讓為前提的。如果欠缺合同轉讓生效的要件,則不發生轉讓的法律后果,繼續由原合同當事人享受合同權利和承擔合同義務。
五、人身保險合同轉讓與指定受益人的區別我國《保險法》第60條明確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笔芤嫒说闹付ㄊ故芤嫒双@得了保險金請求權。因此,人身保險合同轉讓與指定受益人有一些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但人身保險合同轉讓與指定受益人是根本不同的,主要有如下區別:
1.性質不同
人身保險合同轉讓,尤其是權利的轉讓,是現實權利的轉讓。而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這種期待的權利是否能實現存在忽然性,只有發生保險事故,才能轉變為現實的財產權。
2.程序不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需要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轉讓協議,而受益人的指定不以受益人同意為前提。
3.撤銷方面的不同
人身保險合同權利轉讓后,除非受讓人同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由于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后,仍有權利加以變更,受益人不能反對。因此,受益權作為一種期待權在發生保險事故前,往往會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隨時撤回或者變更他人為受益人而取消。
全省正高5人副高15人不受限制
據介紹,申報對象重點面向在我省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工農業和社會事業管理第一線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特別優秀人才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身份、學歷、資歷、外語、論文、計算機應用能力和繼續教育等條件限制。凡遵紀守法,有強烈的事業心,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力超群、業績卓著、貢獻突出、業內認可者皆可申報。今年全省特別優秀人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名額正高在5人以內,副高在15人以內。
各市州省直單位推薦不超過1人
據介紹,各市州、省直各單位推薦的人選一般不超過1人。各市州、省直各單位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將《申報表》等材料報送省人事廳。再由省人事廳組建評審委員會投票表決,通過的特別優秀人才名單及所取得的業績成果在省內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廣泛聽取意見并接受群眾、業內專家的監督。
【摘要】發展農村人身保險,必須積極開發真正適合農民需求的保險產品,力求做到條款簡單、保費低廉、保障適度;加大農村人身保險的營銷網絡構建和業務管理體系等方面的創新力度;針對農村市場的特殊情況,要積極的因地制宜的發展農村保險事業,從而保障我國廣大農村百姓的利益,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關鍵詞】農村人身保險保險產品創新
一、我國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的現狀
第一,農村人口老齡化對醫療、養老保險有極強的需求。目前,我國鄉村人口的老齡化程度比城鎮更嚴重。農村人口老齡化也會逐步改變人們消費及儲蓄結構,提升人們養老的危機意識,為商業養老保險在農村的開展留下廣闊空間。此外,老年人群體是一個各種慢性病高發的群體,這不僅對醫療保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由于農村家庭保障功能的日趨弱化,老年人護理問題也日益突出,老年照料護理類的險種,將擁有廣闊市場。
第二,農村家庭結構小型化增加了對養老保險的需求。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的變遷,中國農村家庭結構小型化的趨勢日益明顯。農村家庭結構小型化改變了人們“養兒防老”的觀念。農民養老觀念的變化,為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提供了需求空間。第三,特殊農民群體的人身保險需求。城市化使得大量農民離開相依為命的土地。因此,失去土地后的農民對養老保險提出了高質量要求:希望既能解決當前人口的養老,又能惠及后代人。也就是要為有限土地補償費用尋找一個資金經營者,它可保證資金高效運行,能實現本金的保值和增值,由團體不記名地分享經營利益。失地農民也急需健康保險,以滿足醫療保障需求。第四,農戶對保單質押貸款的需求。當前的正規金融安排不支持農戶資金借貸需求,農戶借貸資金中絕大部分來自民間金融。從實踐層面的反映來看,多功能的養老金賬戶,尤其是能夠對農民的生產生活急需提供靈活貸款支持的養老金賬戶,深受農民歡迎。新疆呼圖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證”質押貸款經驗為保險業提供了較好的啟示。
二、我國農村人身保險發展中面臨的問題
1.真正適合農村市場的人身保險產品的種類和數量均不足
在當前階段,風險保障是農民購買保險的主要目的,但目前為農民設計的保險產品,一是產品未能充分考慮城鄉差異,同質化現象嚴重。二是保險產品價格相對較高,超出多數農民的購買能力。
2.農村人身保險在營銷體系和業務管理體系的建設與創新等方面仍有待加強
總體來看,農村營銷網絡的構筑還未成型,完整、有效的營銷渠道體系的建立也尚需時日。同時我們也應看到,伴隨著農村營銷服務部的建設,教育培訓工作沒有及時跟上,營銷人員整體素質仍有待提高,少數農村地區在客戶回訪、續期收費等方面存在著較為突出的問題,客戶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在業務管理體系方面,機構、人員、資金、單證等管理亟待加強,業務、財務和管理信息工作亟需改善,以進一步適應農村市場的內控機制和標準化業務流程的建立。
3.農村市場相對脆弱,如果開發不當,極有可能出現從眾性投保、群體性退保等非理,嚴重破壞市場資源
由于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民風純樸,農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市場傳染性強,銷售誤導和無理拒賠的后果可能相對城市來講后果要嚴重得多。正如監管機構所講:農村保險市場的開發就像生態一樣需要保護,如果開發得好,潛力是巨大的,農村保險市場就像一個聚寶盆,挖掘不完;如果開發得不好,由于壽險產品的替代性很強,農民可能就不會再買保險產品,保險在這個地區就無法發展,甚至絕收。
4.外部政策環境還不能滿足農村人身保險的業務發展要求
廣大農村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經濟狀況決定了發展農村人身保險業務的經營成本遠遠高于城市。同時,幾乎空白的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村人身保險市場承擔的社會責任也遠高于城市。因而,政府的有效推動是發展農村保險業務的關鍵因素之一,但目前關于財政、稅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還不能滿足業務的發展,部分地方政府主動利用保險和保險公司的意識亟需加強,對農村人身保險發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也有待加強。
三、我國發展農村人身保險的相應對策
1.積極開發真正適合農民需求的保險產品,力求做到條款簡單、保費低廉、保障適度
各家壽險公司應加大農村人身保險產品的創新力度,針對農民的收入狀況和實際需要,重點開發醫療、養老、意外等保障險種。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發展投資分紅型產品,但應盡量控制在較低的比例范圍內。在產品設計與推廣上,要調整好躉交、短期和長期業務的比例,保持合理的結構,將壽險小額期交業務放在優先發展的位置,以保護農村人身險業務的可持續性發展。需要注意的是,產品開發上要特別引導以勞動力為主要參保對象,而目前農村市場參保對象多為兒童。
2.加大農村人身保險的營銷網絡構建和業務管理體系等方面的創新力度
推進農村營銷服務網點建設,加強營銷人員培訓和管理,不斷探索適合農村人身險發展的組織形式創新,也成為推動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另外,目前農村保險普遍存在重視開展業務而管理不足的情況,主要表現在客戶服務工作不充分,在客戶回訪和續期收費方面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各家保險公司應健全客戶服務體系,提高客戶服務水平,盡快建立一套適合農村特點的行之有效的續期收費和客戶回訪制度,并盡快提高營銷人員的素質。此外,有條件的保險公司應考慮設立專門的農村保險部門,由專人專崗負責,這樣將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論文摘要:保險受益權是否適用于財產保險一直存在較大爭議,分肯定說和否定說。否定說雖是主流觀點但卻存在漏洞。無論從法理還是實務、從立法例還是有關司法解釋分析,都有證明財產保險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必要性與可行性。且新修訂的《保險法》在此問題上已有所松動,已有肯定保險受益權也適用于財產保險的立法傾向。保險受益權制度引入財產保險中已成為大勢所趨。
一、對有關學說的評述
依據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第18條、39條的規定,保險受益人僅僅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受益權是否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一直以來存在較多爭議,分否定說和肯定說,且前者居于主導地位。
支持否定說的學者很多,其理由如江朝國先生認為:人身保險包括人壽死亡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一般都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發生的要件,因此除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外,仍然需要有受益人存在,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合同的利益即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這是受益人制度產生的由來。[1]另一學者楊仁壽之解釋:財產保險合同的性質是“禁止得利”,即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因保險事故而受損害的人不得因為保險人的理賠而獲得額外的利益,除被保險人外,就沒有所謂的受益人。被保險人即受益人,受益人即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除被保險人自己之外,并沒有所謂的受益人。[2]
但是細細分析可以看出前述列舉的否定說觀點存在漏洞:
對于江朝國的觀點,其解釋并不能必然得出財產保險中沒有受益人的結論。他的論述只是得出人身保險中受益人制度的由來,并沒有闡述財產保險中無受益人的原因。他的觀點說明了人身保險尤其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中,必須要有受益人的存在才能解決保險金由誰受領的問題,并沒有就此排除生存保險以及財產保險中可以有受益人制度。只是在生存保險以及財產保險中對受益人制度需求的緊迫性沒有在死亡保險保險中那樣強烈。前者可以選擇指定受益人也可以選擇不指定受益人而自己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后者就必須指定受益人,才能解決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的受領問題。
楊仁壽的理由也存在漏洞:第一,“禁止得利”原則在財產保險中的適用并不必然得出財產保險中不能存在除被保險之外的第三人受益人。所謂“禁止得利”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以后因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的范圍以彌補其所受損失為限,不能使被保險人因保險理賠而獲利。在財產保險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并不構成對這一原則的違反。第二,楊先生對保險受益人的概念理解有所偏差。他認為,“被保險人即受益人,受益人即被保險人”,而被保險人一般是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受損的人,依楊先生的理解,受益人即被保險人,那受益人也是因為發生保險事故而受損的人。很顯然,他混淆了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概念。
因此否定說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應當肯定財產保險中保險受益權的存在。有關學者如臺灣學者鄭玉波也支持肯定說,他認為:財產保險中也可以有受益人,例如甲以自己的貨物訂立水險保險,但指定丙為受益人,有什么不可以的呢?[3]
二、財產保險中引入受益人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
(一)從法理和實務上分析
首先,財產保險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法理依據即意思自治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的自愿原則即意思自治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應當然適用于下位概念的財產保險合同。因為財產保險合同也是一種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約定受益人,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自由處分,只要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未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就不應該干涉。盡管我國《保險法》是公法與私法的統一,但保險合同屬于私法范疇,據私法原理“法律未禁止的即為許可”,我國《保險法》并未明文規定不得在財產保險中指定受益人,即為允許。其次,從實務上看,存在許多以自己的財產投保而指定其債權人為受益人的實例。在“車貸險”“房貸險”中,保險備注中常有“某某銀行為受益人”的情況,此時若否定財產保險中存在受益人,保險金仍將保險金給付給他人,就違背了被保險人的初衷。另外,若被保險人沒有繼承人,就會產生兩種情況:一是,保險人因沒有給付保險金的對象而不給付,會有保險人不當得利之嫌;一是,將保險金作為無主物而收歸國有,仍有悖被保險人的意愿。因此在財產保險中吸收保險受益人制度有其必要性。 (二)從立法例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來分析
首先,2002年我國最高人法院的《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2條規定:“保證保險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保險人,權利人(債權人或受益人)、投保人(合同的債務人、被保證保險人)?!痹撘幎▽⒃瓊鶛鄠鶆贞P系中的債權人作為了保證保險的受益人來對待。[4]其次,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5條對受益人的定義的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敝胁]有“人身保險”這樣的限制。而且從法律邏輯上來看,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也是采納了財產保險中可以引入受益人制度的立法傾向。因為前述第5條的規定放在總則部分,總則的規定應該貫穿始終,也就是說該第5條的規定可以適用于后面的分則,因此在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中也可以使用受益人的概念。再如臺灣《動產擔保法》第16、26、33條等的規定,也可以確知財產保險中也可有受益人。國外也有類似的立法例如《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其第930條至932條中也規定了財產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制度,如第930條第1款規定:“為依據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者合同對投保財產享有利益的人(投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按照保險合同可對該財產投保?!?/p>
三、財產保險中引入受益人制度的立法展望
雖新修訂的《保險法》仍將受益人局限于人身保險中,但該法對財產保險中引入受益權制度已有所松動,已有肯定財產保險中的受益權制度的立法傾向。如該法第50條第1款規定,責任保險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金,也就承認了責任保險中可以有直接獲益的第三人即受益人。責任保險為財產保險的一種,承認責任保險中的受益人,也就承認了財產保險中可以有受益人。該條文隱含的立法精神已經完全體現了受益人制度的設置目的。另外,該法第65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人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贝藯l文肯定了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肯定了第三人為受益人時的保險金請求權即保險合同受益權。
因此,從立法趨勢上來看,肯定財產保險中的受益權制度將是大勢所趨。
參考文獻
[1]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3)
[2] 楊仁壽:《從財產保險契約之本質論為他人利益合同》[J],載《法學月刊》,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