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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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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申請書

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第1篇

 司法鑒定申請書范例(一)

 

申請人:李××,女,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區(qū)××,電話:申請事項請求對北京市平谷區(qū)醫(yī)院醫(yī)療過錯進行鑒定,如存在過錯請確定參與度。事實理由申請人訴北京市××區(qū)醫(yī)院醫(yī)療糾紛一案已經貴院受理,本案已經醫(y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雖為不構成醫(yī)療事故,但從分析意見中可以明確醫(yī)院的醫(yī)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申請人也堅持認為北京市××區(qū)醫(yī)院的治療行為存在醫(yī)療過錯,今為查明案件事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之規(guī)定特申請進行司法過錯鑒定,請予準許。此致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申請人:×××申請日期:責任編輯:ang

 

司法鑒定申請書范例(二)

 

工傷鑒定申請書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認定申請人在×××(時間)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公司職工,于××××年××月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在××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時間,在地點發(fā)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請人××部位受到嚴重傷害。申請人受傷后,在××市××醫(yī)院治療,診斷為××,現已住院治療××個月,花費醫(yī)藥費××元。

 

據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之規(guī)定,特申請勞動部門對申請人受傷一事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認定本人此次受傷為工傷。

 

此致

 

××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附: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人(簽字):××

 

××××年××月××日

 

司法鑒定申請書范例(三)

 

筆跡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依法申請鑒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從申請人的____銀行____支行的帳號________________中取出____________元的儲蓄取款憑條上的簽名,是由被告________所代簽,不是申請人本人所簽。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告________因返還財物糾紛一案已訴于人民法院。申請人申請法庭從銀行調取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取款憑條上的________三個字,不是申請人自己所簽,而是由被告________代簽的當時申請人與被告之間是男女朋友(戀愛關系),被告為了完成其業(yè)務任務并同時能夠炒外匯,于是從申請人的帳號中取出了________元,并存進了其自己的帳戶,________三個字是由被告________代簽的.

 

另根據銀行的外匯管理規(guī)定,當日提取外匯不得超過________元。只有內部員工才有機會能夠提取.

 

現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實,確認是被告從申請人帳戶中取出了________元的事實,故申請人特依法申請筆跡鑒定.

 

此致

 

人民法院

 

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第2篇

1、有限期限,單位應在事故發(fā)生后的一個月內申請,員工本人可以在事故發(fā)生后一年內申請。

2、注意材料齊全,需要材料有有首次病例,診斷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傷者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傷認定申請書。

3、在書寫工傷認定申請書時需要寫清楚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人物以及過程。

4、如可能存在糾紛,請保存好原件以及收集證據保存。

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第3篇

辭職申請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往往含有“望批準”、“請領導批準”“申請批準”這一類詞匯。

對于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準就成為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公司可以批準,也可以不批準。如果不批準的,雙方就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根據《勞動法》第24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guī)定將自己想辭職的信息向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答復的一種方法。

因此,在公司收到員工的離職報告時,要分辨清楚員工提交的離職文件到底是辭職通知還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注意:在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必須規(guī)定:口頭辭職、電子郵件辭職、手機短信辭職等行為無效,必須按公司規(guī)定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信。

辭職信:通知公司離職的文件

辭職信又叫辭職通知,即記載勞動者提出辭職時間、辭職原因等內容的法律文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通知送達用人單位滿三十日,產生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無論用人單位同不同意勞動者辭職,30天后勞動者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通俗的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聲,我將在三十天后離職了,你們準備工作交接和辦理退工手續(xù)吧!”,用人單位沒有表示異議的權利,因而也無須對辭職通知做出回復。

寫明辭職的時間、原因沒有其他特別約定,俗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下,我將在三十天后離職了,你們準備交接辦退工吧”。

對于這種辭職信,公司是否批準都沒有法律效力,在此辭職通知簽署日起三十天后,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日。

辭職信是勞動者按照寫信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將自己決定辭職的信息告訴用人單位的一種方法。

法理分析

從法理上講,辭職通知是勞動者在行使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以自己單方的行為,使某一法律關系效力發(fā)生變化的權利,形成權的魅力就是單方說了算。勞動者按照法律規(guī)定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三十天期滿必然發(fā)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辭職申請實際上是勞動者在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至于該他人能否獲得其希冀的給付,則是另一回事。

如果勞動者要辭職,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沒有其他條件。如果勞動者辭職時未辦理工作交接或者與用人單位有其他未了的糾紛,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勞動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等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不能以此不給勞動者辦理退工手續(xù)。

所以,勞動者辭職一定要分清楚《辭職通知》和《辭職申請》,不要將《辭呈信》寫成《辭職申請》。

辭職信的寫法

其實辭職信沒有固定的寫法,因為辭職各有各的原因。但您不妨按照以下思路寫,或許能讓你更了解辭職信的正確寫法:

尊敬的人力資源經理:

您好!

經過深思熟慮地思考,我決定辭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擔任的職位,我知道這對于您來說,是非常難以作決定的事情。

第二段:說明您自己考慮的辭職的時間(盡管您提出辭職申請經公司同意后,公司的人力資源部將按照固定的離職日程辦理離職手續(xù),但這樣說并不是畫蛇添足,大多數情況下,你都能夠爭取到提早離開的時間)。例如:我考慮在此辭呈遞交之后的2—4周內離開公司,這樣您將有時間去尋找適合人選,來填補因我離職而造成的空缺,同時我也能夠協助您對新人進行入職培訓,使他盡快熟悉工作。另外,如果您覺得我在某個時間段內離職比較適合,不妨給我個建議或盡早告知我。

第三段:說明您在這個公司里的經驗積累,盡可能地去贊揚公司對您的栽培(不論您有多么大的委屈和氣憤,都不應該在辭職信里表露)。例如: 我非常重視我在“……公司”內的這段經歷,也很榮幸自己成為過“……公司”的一員,我確信我在“……公司”里的這段經歷和經驗,將為我今后的職業(yè)生涯發(fā)展帶來非常大的利益。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日期:xxxx

辭職申請書寫法

部門經理_________先生(小姐):

本人因:

由即日起于一個月后辭去職務,本人最后到職日期為________年___ 月____ 日。

辭職員工:

xx年xx月xx日

人事部_________先生(小姐):

本人同意員工 __________辭職申請,該員工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公司工作,職位為______。辭職生效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部門經理簽字

xx年xx月xx日

部門辦理結果

辭職生效已于 ________年____ 月_____ 日進行,辭職原因:

已辦理領取:

辭職手續(xù)

辭職證明

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第4篇

關鍵詞:基層法院;人民法庭;簡易法官

法院體制和法官制度的改革是當前法學界和司法實務部門討論的一個熱點,而在法院系統(tǒng)中,基層法院又是法院的重頭。從法院和法官總的數量來看,基層法院大約都占5/6以上, 因此,搞好基層法院的改革,對我國司法化的實現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基層法院的改革,涉及到其功能定位、地域分布以及工作群體的重組等方面,本文擬就其中的幾個主要問題(側重于民事)作些探討,以期引起學界的關注和進一步。

一、 基層法院的功能定位

關于基層法院的功能定位,國際上大致有四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將基層法院定位為簡易法院,將其上一級法院設計為普通案件的一審法院,兩級法院共同構成初審法院。從比較法而言,多數發(fā)達國家的法院組織都采這種模式,即四級三審制。德國、日本、英國即屬此例;第二種模式是基層法院中包括審理簡易案件和審理普通案件的兩種審判機構,基層法院就是初審法院,法院為三級三審,如法國。法國民事案件的審理實行三級三審制, 具有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的法院主要是小審法院和大審法院。此外還有商事法院、勞動法院等專門法院。除專門法院管轄的案件外,第一審民事案件主要在大審法院與小審法院之間分配,小審法院只受理3萬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其審理案件的程序比大審法院要簡化很多。設置小審法院民事程序的理念是:簡易、迅速、低費用。[1](P.14)法國的大審法院和小審法院均為第一級法院。 且不服其裁決要上訴到第二級法院-上訴法院。第三種模式是我國地區(qū)的法院。在基層法院即地院中設普通庭和簡易庭兩種審判機構,分別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處理案件,不服簡易庭裁判的案件,可直接上訴至本院的普通庭,同一法院內包括兩個審級,其兼有前兩種模式的特點。 第四種模式在審級和基層法院即初審法院方面與第二種模式是相同的,不同點在于,基層法院不再區(qū)分為審理簡易和普通案件的審判機構。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同樣的程序,如芬蘭。芬蘭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包括兩個階段──初審(the preliminary hearing)和主審(the main hearing),主審也就是開庭審理或者稱口頭審理。初審主要是進行書面審理,只有當被告對原告提出抗辯時,法院才安排口頭聽審。每個民事案件都以同樣的方式開始:即原告申請法院向被告發(fā)出傳票。原告的申請采取書面形式,申請書可簡可詳。如果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無可爭辯,則可以采用簡易申請書。如果一宗民事案件以簡易申請書開始的話,則適用簡易程序。原告在簡易申請書中陳述其訴訟請求( 比如一定數額的金錢、利息、費用)及其事實理由。法院不要求原告向法院提供發(fā)票或其他單據,只需要在申請書中列名。如果法院簽發(fā)了傳票,就會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內進行答辯。假如被告沒有向法院提出答辯,則裁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另一方面,如果被告進行答辯,并向法院提出合理理由,則不能裁決原告勝訴,法院將安排口頭初審。口頭初審由一名法官主持。獨任法官應為這一案件進入主審階段做好準備。如果當事人同意的話,獨任法官可以嘗試對當事人進行調解,甚至可以起草調解協議,也可在初審結束后的即時主審階段對該訴訟事項做出裁決。如果初審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接受即時主審裁決的,法院將安排主審,主審由三名法官主持,或者也可以由一名法官和三名非專業(yè)法官共同主持。不過,芬蘭只有1—3%的民事案件進入這種主審階段。絕大多數(大約90%)可能在書面初審階段就可做出裁決。因為大多數案件中,被告對原告起訴未提出異議,正是基于這一點,法院才在書面初審結束后逕行裁決。

上述法院設置,第四種模式有較大的獨特之處,所有民事案件都以簡易的方式開始,只有在用簡易的程序解決不了時,才進入到較復雜的程序,僅有及少數的案件進入到最復雜的程序,即三名法官主持的主審階段。這種模式避免了用普通程序處理簡易案件所造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和法院對規(guī)定的適用普通程序案件的進一步的繁簡分流, 其理念有值得借鑒之處。 但這種三級法院體制,對地域遼闊的我國來說顯然是不合適的。所以我們主要還是要借鑒前邊所談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經驗。

前三種模式之間既有區(qū)別又有實質上的相同之處。其區(qū)別僅在于普通法院和簡易法院由上下級關系變?yōu)橥夑P系,或兩級法院合并在一個法院中。其共同點在于均將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簡易、小額案件確定為基層法院或其簡易法院、簡易庭的專門職責。這樣的定位是有道理的。因為,案件的重要性不同,相應的當事人也就有不同的要求。對一些涉及標的金額較小的糾紛和輕微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一般都希望迅速的作一“了斷”,而不愿耗費過多的時日和金錢。簡易小額訴訟程序無疑滿足了這種需要。另外,基層法院的這種設計,使絕大多數的日常糾紛化解在簡易法院(或簡易庭)中,節(jié)省了國家的司法資源,有利于普通法院將精力集中在更為重要的案件上。那么,三種模式中我國借鑒哪一種更為合適呢?從法院劃分的級別來看,只有第一種模式同我國現行的法院層級相同,即都是四級法院。但就我國的國情而言,完全按照第一種模式來設置我國的基層法院還存有諸多問題。因為,采第一種模式的德國、日本和英國等國家,國土面積較小,設施先進,一般不存在訴訟不便的問題。而我國地域遼闊, 地理狀況復雜,交通設施較發(fā)達國家相對落后,尤其在廣大農村,這些問題更為突出。所以,筆者主張主要借鑒第一種-德日等國的模式,即將基層法院改造成簡易法院, 并在重新設置基層法院的同時,對我國各級法院的功能重新定位,改變各級法院均為初審法院和普通案件的終審法院層級較低并由此導致的法律適用嚴重不統(tǒng)一的狀況。 將中級法院作為普通案件的初審法院和簡易案件的上訴審法院,高級法院作為普通案件的上訴審法院,最高法院則主要負責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如有原則意義案件的第三審)。同時,借鑒第三種模式-我國臺灣地區(qū)普通法院附設簡易庭的理念,在部分簡易法院中附設普通庭, 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模式,即在中級法院所在地的城市基層法院及距中級法院較近的基層法院(如20公里以內),完全按簡易法院來設置。而這些地方以外的基層法院,在定位為簡易法院的同時,附設普通庭。該普通庭受理兩類案件:一是第一審普通案件中爭議價額相對較小的案件和其他普通案件中當事人選擇基層法院普通庭審理的案件 ;二是小額訴訟的上訴案件和簡易訴訟當事人選擇基層法院普通庭審理的上訴案件。 這種設置方案既突出了基層法院簡易法院的特征,實現了基層法院設置與國際上的接軌。又照顧到了我國的國情。其在人員分流方面阻力較小,容易推行。而且這種方案將部分普通案件和小額上訴案件留在基層法院審理,也保障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便利了群眾訴訟。這里需要探討的是,基層法院內設置的普通庭,其隸屬于中級法院還是基層法院更為合適?筆者認為其隸屬于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有利弊。隸屬于中級法院的優(yōu)點是在審級上比較順暢,否則,就會出些事實上的五個審級。當事人心理上也更容易接受一些,畢竟兩個審級的法官是來自不同的法院。但不利之處在于,管理以及法庭辦公費用等方面問題較為麻煩。同時,法官調動、家屬安置等方面亦存有諸多問題。基層法院管轄普通庭,其利弊正好與中級法院相反,權衡利弊,從司法機構的合理設置和有利于案件的正確處理出發(fā),以普通庭隸屬中級法院并作為中級法院在基層法院固定的派出機構似乎更妥當一些。其上訴法院與中級法院審理的普通案件的上訴審法院相同,即均為第三級法院,也就是我們現在的高級法院。

勞動糾紛申請書范文第5篇

經濟仲裁

【考點1】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考點2】《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

(4)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1】繼承糾紛由專門的《繼承法》調整。

【解釋2】經濟仲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糾紛;對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能提請仲裁。

【解釋3】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解釋4】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例題1·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2014年)

A.自然人之間因繼承財產發(fā)生的糾紛

B.農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的糾紛

C.納稅企業(yè)與稅務機關之間因納稅發(fā)生的爭議

D.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

【答案】D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有:(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選項A);(2)行政爭議(選項C);(3)勞動爭議;(4)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選項B)。

【例題2·單選題】下列爭議中,可以適用《仲裁法》進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與其職工李某因解除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B.高某與其弟弟因財產繼承發(fā)生的爭議

C.某學校因購買電腦的質量問題與某商場發(fā)生的爭議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與該公安局發(fā)生的爭議

【答案】C

【解析】(1)選項A: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法》;(2)選項B: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3)選項D: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

【考點3】仲裁協議(2015年多選題)

1.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解釋】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協議必備內容的有(

)。

A.仲裁事項

B.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C.選定的仲裁員

D.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答案】ABD

2.有效的仲裁協議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發(fā)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例題·單選題】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訂有有效的仲裁條款,后因合同履行發(fā)生糾紛,乙未聲明有仲裁條款而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該案,首次開庭后,甲提出應依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解決糾紛、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下列對該案的處理方式中,正確的是(

)。(2013年)

A.法院與仲裁機構協商解決該案管轄權事宜

B.法院繼續(xù)審理該案

C.法院中止審理,待確定仲裁條款效力后再決定是否繼續(xù)審理

D.法院終止審理,由仲裁機構審理該案

【答案】B

【解析】(1)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駁回乙的起訴;(2)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后”才提交仲裁協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本題應選B。

3.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仲裁協議的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協議無效的有(

)。

A.甲、乙兩公司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依法約定有仲裁條款,其后,該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

B.王某與李某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將他們之間的扶養(yǎng)合同糾紛交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C.鄭某與甲企業(yè)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

D.陳某在與高某發(fā)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后,脅迫高某與其訂立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議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2)選項B: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無效;(3)選項C: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4)選項D: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5.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有(

)。(2015年)

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B.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效力

C.當事人對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只能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D.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且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答案】ABD

【解析】選項C: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考點4】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回避制度(2014年多選題)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屬于仲裁員審理案件時必須回避的有(

)。(2014年)

A.是本案的當事人

B.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C.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D.接受當事人的禮物

【答案】ABCD

3.是否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4.是否公開進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6.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而非必須)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考點5】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例題·單選題】甲、乙因合同糾紛達成仲裁協議,甲選定A仲裁員,乙選定B仲裁員,另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3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庭應當采取的正確做法是(

)。

A.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B.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C.提請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D.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裁決

【答案】A

【解析】(1)形成2種不同意見: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2)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形成3種不同意見):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zhí)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4.仲裁裁決的撤銷(2015年單選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例題·單選題】根據仲裁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該期間為(

)。(2015年)

A.10日

B.15日

C.6個月

D.2年

【答案】C

第五單元

民事訴訟

【考點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保險合同

①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13年多選題)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015年判斷題)

3.協議管轄(約定管轄)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fā)生之前或者發(fā)生之后,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解釋】(1)買賣合同當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了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按照約定;(2)如果未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1·多選題】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轄,對該類糾紛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有(

)。(2013年)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據出票地法院

D.票據支付地法院

【答案】BD

【例題2·單選題】下列關于地域管轄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2014年)

A.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B.因公路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可由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B

【解析】(1)選項A: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選項B: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選項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選項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3·多選題】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14年4月10日在廈門交貨并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

A.北京

B.長沙

C.上海

D.廈門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長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廈門)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4·判斷題】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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