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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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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申請書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我國設立參與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彌補破產主體有限性及其功能發揮上的缺陷,但由于其與破產制度在功能和價值目標等方面的差異,使得參與分配制度在實踐中存在諸多的弊端,并未完全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試對目前學術界關于參與分配的方案進行評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具體設想。

一、參與分配制度的功能

參與分配制度是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債權人以外的對同一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其他債權人,因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各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其他債權人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并請求平均受償,以實行自己債權的一種制度。根據各國的立法例進行分析,設置參與分配制度是為了配合現行破產制度,彌補破產制度功能發揮上的空白與不足。例如,在英美國家,參與分配的優先原則是與一般破產原則相配合;而在法國、意大利。參與分配的平等原則是與商人破產原則相配合。我國的破產制度實行的是商人破產原則,那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參與分配制度的規定能否使參與分配制度發揮彌補破產原則的功能,就成為我們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國的破產制度僅適用于企業法人,而不適用于公民和其他組織,也就是說如果發生資不抵債情況的是公民和其他組織,各債權人就無法利用破產程序來獲得公平清償。當某一債權人為滿足其金錢債權申請法院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強制執行時,如果不允許其他債權人就其執行所得申請參與分配,那么各債權人中就只有執行債權人獲得清償,而債務人遲延乃至不能清償債務的風險和損失,勢必將由其他債權人全部承擔,這對其他債權人來說是顯失公平的。正是為了在公民和其他組織資不抵債時,為各債權人提供一條公平受償的途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確立了參與分配制度。

二、構建參與分配制度的理論基準

在我國現階段,參與分配制度還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構建上并沒有妥善地解決上述各種價值沖突,這就使得其功能的發揮受到了阻礙。參與分配制度雖然只是執行制度體系中的一個小制度,但它卻體現了諸多的價值理念的沖突,在我們建構程序時必須予以重視。例如,參與分配中,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和未但債權到期的債權人權益保護的沖突。又如,各債權人利益平均化和優先保障積極行使權益的債權人的沖突;再如,執行效率和對各債權人周全保護的沖突。在這多種沖突中我們必須找出一個平衡的度,從而使各種利益達到相對均衡的穩定狀態,這也正是筆者在考慮如何完善我國參與分配制度時的理論起點和價值基準。

三、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申請參與分配的前提條件在實踐中難以操作

申請參與分配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務。債權人要想申請參加到他人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他就必須知道針對該債務人的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同時還必須知道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但是,在現有的參與分配制度中,申請參與分配債權人怎么才能知道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又怎么才能知道針對該債務人的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呢?具體而言,執行程序開始后,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都沒有通知其他債權人的義務,再加上其他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債權人是很難得知被執行人資不抵債、已被提起執行程序的。所以,參與分配制度在這一方面對符合申請參與分配條件但未能申請參與到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人的保護是遠遠不夠的。雖然這些債權人可望日后實現其債權,但由于本來就“資不抵債”的債務人經過強制執行后其責任財產進一步減少,其償債能力會進一步削弱,這些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可能性也就更加渺茫。這樣,就不利于對各債權人的債權進行公平的保護,這也與設置參與分配的初衷相矛盾。

對此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引入通知和公告程序予以解決。

如前所述,我國參與分配制度沒有規定對債權人的公告和通知程序,這可能導致某些債權人在不知已有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執行或者不知債務人已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沒有申請參與分配,使其債權的公平受償受到影響。公告和通知體現了參與分配的公開性,目的在于告知債權人參與到分配程序中來,以維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我們可以在立法上規定一定期限的通知公告期,執行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后必須在這個法定期間內,對已知的其它債權人進行通知,并在此同時進行公告,以使其他法院并不明確的其他債權人知曉執行即將開始。上述這兩種債權人接到通知或公告后應向執行法院申報參與分配。在法定的公告期結束后,法院僅就經申報后已知的債權來確定債務人是否資不抵債。如果資不抵債,直接進入參與分配程序。而那些債權到期但在公告期內未申報的債權人則喪失參與分配的機會。這樣,通過通知公告程序加強了對所有符合申請參與分配條件的債權人的保護

(二)關于參與分配申請人的資格問題

1.關于已經的債權人

根據《民訴意見》第297條規定,有資格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僅限于已經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的債權人。但在下一條即第298條又要求債權人在申請參與分配時要提交申請書并附有執行依據。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92條根本上重復了《民訴意見》第298條的規定,再次肯定了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要有執行依據。這樣,司法解釋之間甚至上下條文之間出現了自相矛盾之處,造成了司法實踐中不必要的混亂。

對此,有人贊同已經但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不可以參與分配,認為連執行依據都不具備就可以享有同申請執行人同等的受償地位,這對于申請執行人以及那些已持有執行依據的債權人會產生不公平。

而筆者認為已經的債權人具有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應當只要有人民法院的受案通知書,即可申請參與分配。因為,對于已經的債權人來說,其行為已經證明他們積極行使債權,并已經付諸實施,可能由于某些客觀原因未取得執行依據。在現有的法律資源下,我們如果可以設計一定的程序在保障這些已經取得執行依據并已申請執行的債權人的權益的同時,兼顧那些已但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的權益的話,就完全可以使法律的保護幅度面更廣一些。并且,這樣做會合并多個執行案件,更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執行效率,節約司法資源。譚秋桂老師提出這樣一種方案:“未取得執行名義但已的債權人參與分配,其分配所得應由執行機關提存。如果該債權人勝訴并獲得最終執行名義,提存的款項由執行機關交付于該債權人,如果該債權人敗訴,提存的款項由執行機關平均分配給已分配完畢的債權人。”他就是試圖通過提存制度來解決這一問題。2.關于債權已到期但尚未的債權人

我國現行民訴法及司法解釋并未賦予債權已到期但尚未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有學者認為,債權已到期但尚未的債權人實際上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是對自己債權的一種不負責任,對于這些怠于行使自己權利的人,就應當視為其自動放棄權利。但是筆者認為,未的債權人并非都是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未。現實中也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債權人雖未但是一直在向債務人要求清償。事實上,由于債權的平等性,已經的債權人的權利和債權已經到期但尚未的債權人的權利并沒有什么不同,行為本身也并不能使提訟的債權人產生任何優先權。并且,行為和向債務人要求清償的行為同樣體現了債權人積極行使自己權利這一事實。所以筆者主張并非所有的債權已到期但尚未的債權人都不具有參與分配的資格,上述情況下的未的債權人可以參與分配。但是,可能存在這樣問題,如果允許尚未并且不具有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參與分配,會不會為不法之徒假冒債權人大開方便之門呢?對于此問題的解決,筆者考慮,應當規定那部分可以參加參與分配的尚未的債權人,在申請參與分配時,必須向執行法院提供能夠充分證明其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和已積極向債務人要求清償的證據。否則,不能參與分配。

(三)代位執行中的參與分配問題

代位執行是指在給付金錢或交付標的物為內容的財產執行中,如果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執行機關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的通知,受通知的第三人應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直接將執行標的交執行機關提存,而不得直接向債務人履行義務。《適用意見》第300條和《執行規定》均對此做出規定,《執行規定》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依據德國法的規定,在金錢債權為多數債權人而扣押的情形下,作為第三人的債務人有義務將債務標的提存于司法機關,從而開始進行與普通財產分配程序相同的權利分配程序。’臺灣強制執行法規定,就債務人基于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并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于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這表明,我國臺灣有關規定也允許其他債權人在代為執行中參與分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是屬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基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全體債權人的總擔保”的實體法原則。該債權是所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擔保。既然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對第三人的債權強制執行,當債務人資不抵債的時候,其他債權人同樣應有權通過參與分配的方式實現自己的債權。因此,在代位執行中應當同樣可以適用參與分配制度。

[參考文獻]

(1]譚秋桂.民事執行原理研究CM3.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調研小組.民事訴訟程序改革報告[R].北京:法律出版社.

[3]馬登科.民事執行程序與破產制度曲統一與協調——論參與分配制度中的優先原則與平等原則[J].特區經濟,2005(3).

[4]尹偉民.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制度[J].當代法學,2003(12).

以物抵債申請書范文第2篇

5 農村土地流轉政策解讀

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類型為土地互換、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土地要堅持農戶自愿的原則,并經過鄉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簽訂流轉合同。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為人民建設更美好安寧的家園,方便交通,充分發揮現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時間縮小邊遠地區的距離,實現城鄉一體化,希望廣大人民群眾支持配合,特制定《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

征地補償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其他稅費

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征地工作程序

第一,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第三,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第四,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第五,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第六,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6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

我國的土地不是歸國家所有就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何為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土地使用權轉讓流程

(一)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

申請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土地轉讓申請書;土地使用權證(正本);原土地出讓合同書或原土地轉讓合同書(復印件);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或者贈與書(經公證),或交換協議書,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以及合法方式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文件、證明等;

雙方或多方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

同一建筑物分割轉讓(如商品樓房分層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的,應提交規劃部門的有關文件以便計算房屋權利人分攤的土地面積;屬劃撥土地的還要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往地價款、補簽出讓合同并提交相應文件;

屬土地分割轉讓的提交規劃部門的規劃文件或轉讓地塊的規劃要求;

軍隊空余土地使用權轉讓須持批準補辦出讓文件和軍隊土地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

提交具有資格的地產評估機構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估價報告書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確認書;

地塊開發投資或建筑物資產凈值財務報告;

市政道路規劃網絡圖;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

(二)受理申請(1天)

窗口收件人審查當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資料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資料齊全又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

給受理的申請編號并發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資料,受理日期并編號。

(三)初審(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資料負責到檔案室進行查核,在5天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簽復。

審查人員審查上述文件資料是否真實,齊全有效,是否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規規定以及省、市和規劃部門的有關規定。

審查人員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駁回轉讓申請。

(1)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2)權屬來源的性質是不許轉讓而又未取得批準的;

(3)根據城市規劃,市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市政府批準列入征用、拆遷范圍內的和不符合城市規劃的;

(4)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6)設立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

(7)權屬有爭議的;

(8)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包括征地協議未全部兌現的),不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的,達不到建設用地條件或投資額達不到總投資額25%以上的;

(9)轉讓土地使用權權屬來源屬行政劃撥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門批準,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地價款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

(10)轉讓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或受讓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

實地勘察。

屬于地塊分割或面積變化的由局測量隊提供定線作業表和宗地圖。

(四)審核(3天)

經辦人提出初審意見,經所領導審核不合格的,轉窗口復函不同意辦理轉讓手續并退文;審核合格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交易所根據局領導的審批意見,將批準文件資料轉交地籍科(屬成片開發土地的先報市政府評審)。

(五)繳納稅費

經辦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通知當事人到指定的部門繳納稅費,申報人應及時將完稅或免稅證明提供給地產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據上述文件資料核發土地使用權證

(七)立卷歸檔

7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如何繳納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對于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

納稅事項: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

稅目: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

稅率:5%

計稅依據:企業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企業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期限: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地點: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8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劃撥土地使用權再轉移,包括出售、交換、贈與等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實質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法定條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再受讓人的行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權利全部轉移給新的權利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對國家土地所有權并不產生影響,國家仍然享有對該土地的所有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

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點

(一)行政干預性強。

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家的產業政策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其轉讓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后才可有效,審查的內容包括轉讓雙方的情況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轉讓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否符合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土地權屬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證國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劃撥土地使用權流入市場對國有土地市場造成不必要的沖擊。

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行政管理機關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僅僅限于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還要進行之前的審查,只有存在它許可以后,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才可發生。

(二)不對稱性。

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權利在市場中的轉讓也必須受不定期的條件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流通的情況極少,只有兩個同時符合使用劃撥條件的主體之間才存在著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

在多數情況下是受讓方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轉讓過程中要通過補辦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或上繳劃撥土地的收益金。

(三)有償性。

2008 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了《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這就為其流轉提供了可靠的內部動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長時間使用土地不可能對土地沒有投入,況且用地者在取得劃撥土地時也并非是“無償”,也付出了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9 農村土地轉讓協議范本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____鄉(鎮)____村____組____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地塊名稱:

坐落(四至)地塊數(塊) 面積(畝)質量等級(肥力水平)備注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____。(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____。(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鑒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____。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鑒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乙方:(簽章)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____住址:____住址: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物抵債申請書范文第3篇

著名學者郎咸平對德龍事件是這樣分析的,德隆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德隆透過“類金融控股公司”結合產業與金融資本的發展模式和多元化經營策略的失誤,資金鏈條的緊張是其發展模式和經營策略的必然結果,外部金融環境的變化只是德隆問題爆發的催化劑而已。德隆的戰略目標無疑和其他民營企業一樣,是要“做大做強”,其模式是以產業和金融為兩翼,互相配合,共同前進。

但是,實業與金融畢竟性質不同,總體上講,產業整合效益的速度無法跟上金融擴張的速度。因此就產生了結構性的差異,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完全在于這兩者之間的平衡。

7月18日,“失蹤”了一個多月的“德隆系”核心人物--唐萬新從境外直飛北京,得以與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的相關負責人見面,共商德隆危局的處理辦法。唐萬新的回歸舉動表明,中央對“德隆系”金融機構的處理行動已經正式開始。唐萬新現身為達成德隆重組方案提供了可能,因為只有他這位德隆靈魂人物才能對德隆隱秘而復雜的資產關系真正了然于胸。唐萬新的現在的主要活動是配合中央工作組及債權人委員會做好債務清理,特別是幫助理清德隆在所控制的金融機構之間的連環債務。

“金融帝國”的“連環債務圈”

據不完全統計,德隆倒塌前直接和間接控制的金融機構已逾20家,形成了規模較為龐大的“金融帝國”,其中城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租賃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險公司各有若干,其手中握有的金融牌照之全、數量之多在全國十分罕見。然而在這20多家金融機構中,由新疆德隆本身或其控盤的上市公司直接參股的則只有數家,比如德恒證券、新世紀租賃、金新信托和南昌商業銀行等;對于其余十多家金融機構的入股,德隆都采取了相當隱秘的手法,即利用多個具有潛在關聯關系的殼公司持股,或委托其它企業代為持股。可見,德隆與其控制的“金融帝國”之間存在著錯綜復雜、盤根錯節的關系。從而構成了若干個連環債務圈。連環債務是指同一系統內眾多機構通過拆借、轉拆借、國債回購、委托理財以及擔保等多種方式形成的相互之間的三角債和連環債。這樣作為最終控制人的德隆便利用這些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和挪用資金逾百億元,主要用于托市。由于德隆系股票崩盤,造成巨額的資金損失和關聯債務,其中涉及大量的委托理財資金,包括個人理財資金。

對于這種復雜和隱秘的股權結構設計的初衷,各方看法各異。在德隆內部,這種號稱“類金融控股平臺”的設計,被認為體現了唐萬新與其追隨者建立“金融產品供應商”、金融混業經營的構想,充分顯示了他們的想象力和雄心。“當某企業需要一種綜合金融服務時,與德隆有股權紐帶關系的銀行、信托、證券等各種機構就分別找上門去,以不同金融機構的名義卻又是以協作的方式展開服務--先看你有什么需求,然后為你度身定做個性化的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也有人認為這是為德隆的產業整合提供金融支持平臺;而反對的看法則認為,德隆是在通過旗下金融機構間的相互拆借、擔保,掩蓋其資金的真實流向。

在德隆的神秘面紗被全部揭開之前,這些解釋都無從證實或證偽。但無論如何,德隆系極為復雜的連環債務圈已然形成,若以單個金融機構的負債簡單累加,總額之大將異常驚人。由于德隆系操作手法隱秘,股權關系和債務關系相互糾纏,而旗下各金融機構的客戶并不知情,因而在爆發全面危機之后,單獨解決一個地區、一家金融機構的問題已無濟于事。如果將其中一家金融機構進行破產清算,很有可能殃及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連鎖性的破產反應。

在這些金融機構大量的委托理財中,情況非常混亂,不排除許多個人理財業務實為機構資金,卻以個人名義登記。德隆內部即有說法稱“有一半都是假個人真機構”,其原因在于:一是從歷史上看個人資金最容易獲得國家保障;二是以個人名義登記,部分高息收益可以收入個人囊中。

中財國企收購未果政府出面重組“德龍”

對于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就有一套傳統的做法,即由監管當局出面進行債務清理,支付方面是保個人不保機構;對于金融機構本身有拯救或不拯救兩種選擇。若對其拯救就安排另一家金融機構來接管或合并,對公司管理層進行徹底換血;若對其不拯救,則實施行政性關閉。以上所指的金融機構大多屬于國有性質,如何處理問題民營金融機構以及若干個金融機構之間復雜的連環債務圈,則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全新難題。即使是對問題國有金融機構,如果一味補救和償付債務,也會引發更大的道德風險。

與監管當局極為謹慎的態度和反應相比,市場上的各種力量已躍躍欲試,畢竟針對德隆的重組是自1998年廣信破產以來最大規模重組機會。基于這種認識,一家名為中財國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財國企)經中介機構介紹與德隆接觸。中財國企是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總后勤部等6家國有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的國有控股投資公司,注冊資本5億元,總資產20億元,與德隆沒有關聯關系。中財國企的最初設想是在征得政府監管部門同意的前提下,一攬子接收德隆的21家金融機構,進行資產托管。但因德隆系的情況過于復雜,其金融信用已全面崩塌,托管不能徹底解決問題,因而提出了對其進行徹底重組的方案,首先就是要把德隆“請”出去,將股權重組與債務重組一并解決。

德隆對金融機構的持股方式相當隱蔽,雖然德隆自己已經承認迂回控股的做法,但一些地方監管部門至今不肯承認德隆對這些金融機構的控股事實,“只追債,不承認股權關系”的處理方法加劇了金融機構連環債務鏈的緊張狀態,使得債務鏈紛紛斷裂,造成許多金融機構陷入嚴重資不抵債的局面。在德隆事發之后,各地方各自為戰,均采取所謂“關門打狗”的策略,但收效甚微。

事實上,德隆旗下的許多金融機構之所以出現巨大的資金黑洞,主要是由于德隆通過各種手段成為這些金融機構的實際控制人。為此,在化解德隆金融危機時,不能只解決德隆與這些金融機構間的債務問題,而置德隆對這些金融機構的股權關系于不顧。由于目前德隆自身的信譽已毀,若繼續讓德隆間接持有這些金融機構的股權,這些機構只能坐以待斃,等待破產清償。因此必須通過股權重組引入新的股東,把德隆所持的股份全部置換出來,這樣金融機構的牌照還能發揮價值,新股東的加入和隨后的增資擴股也就能夠改善這些金融機構的信譽狀況,重新開展正常的業務經營,將損失減至最小。從這個角度來講,同時進行股權重組和債務重組可能是解決德隆金融危機的惟一可行選擇。

中財國企正在試圖對德隆旗下的5家金融機構的重組體現了這一原則。在它對昆明市商業銀行、寧夏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南京大江信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長沙恒信證券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各自債務進行了詳盡了解后,發現這5家機構已經形成連環債務圈。德隆拆借昆明市商業銀行的12億元資金,流入了寧夏伊斯蘭信托、南京大江信托、上海新世紀租賃,并通過擔保關系關聯到湖南的恒信證券,最終用于托市,損失慘重。目前這5家金融機構中除昆明商業銀行外,其余4家都嚴重資不抵債,負資產高達幾十億元。

經過多次談判,今年5月底,中財國企與德隆簽訂了這5家金融機構協議轉讓的框架性協議。隨后,中財國企馬不停蹄地與這5家機構所在地政府、銀監會、證監會派出機構及德隆方面進行廣泛接觸,提出了一攬子整體解決以昆明商業銀行為主的5家金融機構的連環債務的方案,擬注資5億元,在連環債務的封閉回流中,解決近21億元的關聯債務,基本解決昆明商業銀行與德隆系的關聯債務和擔保,同時減輕其余4家機構的壓力,以幫助其重新樹立市場信譽,恢復正常經營。這一方案的具體做法是:采用封閉債務封閉解決,通過注入5億元資金在各金融機構間互相抵賬的方式來集中解決連環債務。在這一過程中“動賬不動錢”,通過同行結算和票據交換,并即時簽訂相關法律文件和償付協議,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一次性解開相互的債務鏈。

中財國企認為,他們提出的基本策略對德隆系20多家金融機構的重組均適用,即“整體考慮,多種手段并舉,市場與政策性措施共用,解開連環債務鏈,梳清股權關系”,這樣才能逐步消除德隆金融危機所帶來的不利影響。但是中財國企試圖收購德隆旗下21家金融機構的設想最終未獲認可。在擔心德隆破產引發連鎖反應的情況下,政府被迫出面重組德隆。

德隆危機波及社會穩定

在全局的層面上,國務院已成立了處理德隆問題的5人最高領導小組。今年6月初,中央政府已成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和金融穩定局局長謝平為首的工作小組,并由與德隆相關的15家主要債權人銀行組成債權人委員會分別處理德隆的金融產業和債務問題。唐萬新回國的第二天,在央行的牽頭下,各方就舉行了第一次會談。在此后的兩周內,類似的會談總共啟動了不下10次。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有關部門的高層,以及由工商銀行牽頭的15家債權銀行組成的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分別與德隆面對面地深入交流了“金融實際情況、關聯債務處理、重組思路”等問題,其中央行全程參與。

7月26日,《市場化解決德隆問題的整體方案(德隆公司建議稿)》(以下簡稱《方案》)終于成文。該方案經過與各部門的反復磋商后,又由央行執筆起草了一個總體建議上報給了國務院。德隆提出希望“通過國家政策支持,按照市場化原則,在監管機構和債權人委員會的嚴格監督下,集中管理、統一調用德隆資源,通過引進戰略投資人恢復市場信用,盤活資產,在運營中清償債務。”這預示著德隆危機的處理有望成為中國問題金融機構市場化重組的“探路石”和“試驗田”。在具體的方案設計中,德隆將重組策略劃分為產業和金融兩大部分。

從德隆產業部分來看。剔除上市公司的生產性貸款后,德隆眼下生產型企業的銀行負債總額約為35.7億元,資產凈值為49.2億元。德隆估測其市場價值可達67.4億元,資產大于銀行負債約15億元~31億元。德隆認為,按照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完全可以支持自身生產性貸款的償還。各上市公司和德隆關聯的12.7億元債權,目前已由德隆將5.5億元的資產抵債,其余7.2億元計劃繼續以資抵債或出售資產給予彌補。”《方案》還懇請有關方面支持“德隆將非上市公司優良資產置換到上市公司,切實改善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結構的負責任的行為。”總之,對于生產型企業,德隆的重組思路是“通過封閉貸款,恢復正常運營。由債權人委員會和德隆共同管理,制定債務償還計劃。債權人委員會行使股東權力,負責監管資產和運營,德隆依照要求,改組相關生產型企業的董事會,負責運營實施,執行債務償還計劃,確保按時支付利息,適時全額償還本金。”

從德隆金融部分來看。當前德隆系很多金融機構資不抵債、發生兌付危機已成事實。從《方案》中披露的數據可知,截至2004年7月24日,德隆及相關金融機構的債務總額高達303.78億元,通過關聯交易和債轉股等方式,合計已完成了238.01億元債務的意向性處置,還有65.77億元的債務未進行處置或未達成處置意向,還需進一步研究和洽談。由于金融機構債務如此龐雜,德隆為此建議:“采用監管機構、戰略投資人和德隆三方共管的方式恢復金融機構的運營,監管部門負責嚴格監管;有實力的戰略投資人負責組建董事會,依靠戰略投資人的市場信用,恢復機構存續業務的開展;德隆在運營中負責處理關聯債務。”

在市場化重組的倡導者看來,政府不宜沖在前面。第一線商務性的工作可由獨立重組方來操作,比如重新登記金融機構的債務,確定重組的輕重緩急。債務須重新分類,虛假個人債務要轉到機構賬上;本息也要分類;明確支付方式,是全部支付還是分期支付。這一切都可以由獨立重組第三方出面與債權人談判解決。同時市場化重組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如債轉股、削債重組、停息掛賬、展期延期、增資擴股等,必要時政府可以給予政策支持,比如獨立重組方需要對德隆系金融機構階段性持股,待重組完畢后再進行增資擴股,把股份轉讓出去。

德隆系金融和產業的關系十分復雜,是此次市場化重組中的一個懸念。德隆系資金鏈出現連鎖性危機后,曾以實業資產抵押作為鎮痛手段之一。但是,德隆已抵押資產在金融債務中如何沖抵,德隆究竟有多少未抵押資產,在以市場化手段重組德隆系金融機構后,其產業部分能有多少可獨立存活都是問號。因此,需要諸如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市場中介機構介入德隆的重組。日復一日,德隆危機的解決已相當緊迫,這催促當局在盡量減少問題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和保持社會穩定的權衡中,盡快化解德隆金融風波。

德隆系與債權人的“神秘”默契

2004年8月18日,ST重實披露,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已撤回了對新疆德隆集團、新疆屯河集團、金新信托、ST屯河以及ST重實的。

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此次撤訴的案件由借款糾紛引起。根據資料,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曾與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2億元的借款合同。2003年5月和10月,ST屯河和ST重實分別為深圳明思克航母的此次借款各提供了5000萬元的擔保,擔保期限為兩年。今年6月8日,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訟,要求德隆系的這幾家公司對深圳明思克航母公司的2億元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然而僅僅時隔兩月,銀行就撤回了訴訟,其中奧妙引人深思。

事實上,近來已經有多起涉及德隆系公司的借款訴訟被撤訴。其中,中富證券訴上海萬浦精細設備經銷有限公司、ST重實借款糾紛案,因中富證券在訴訟費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且未提出緩交申請,被自動撤訴;新疆金融租賃訴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及ST屯河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新疆金融租賃也撤回了。ST屯河因該案被凍結的價值23.65億元的資產將被解凍。再聯系到此次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的撤訴,這是否意味著德隆系與債權人已就解決債務問題達成了默契或協議?

有業內人士從近期德隆系采取的一系列自救行動中看出了一些端倪。在新疆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訴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及ST屯河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中,新疆金融租賃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訴訟標的僅為4280.8萬元,法院卻查封和凍結了ST屯河價值23.65億元的資產。當時就有業內人士認為,新疆金融租賃與ST屯河曾經有過關聯關系,ST屯河因幾千萬元的訴訟標的而被查封和凍結23.65億元資產,或許是其保全核心資產的手段。此后,ST屯河與中國非金屬材料總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天山股份5100萬股國有法人股轉讓給該公司,獲得了2.60億元的資金以解燃眉之急。當公司與中糧集團簽訂了合作協議,獲得最高額不超過4億元的委托貸款以支持公司番茄醬生產后,公司的經營基本能夠恢復正常。而此時新疆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也不失時機地撤回申請書,解除了對ST屯河23.65億元資產的查封凍結。

根據新疆德隆、德隆國際、屯河集團與華融公司簽訂的《資產托管協議》,德隆旗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緊急個人債務有望獲得優先清償。最近與唐萬新有過交流的一位德隆內部人士的看法也說明德隆系與債權人已就解決債務問題達成了默契。他表示,拯救德隆“現在50個億就足夠了”,“比如債權銀行可以爭取獲得諒解,近期銀監會要求相關銀行不要再逼債就是一個證明,原來被法院搶先凍結的實業資產現在已經全部解凍,這也是一個強有力的信號,說明國家還是不希望德隆一下子垮掉,否則牽涉面太大,甚至會影響社會穩定;而一些大的投資機構的欠款則能夠緩一緩,50億集中兌付中小投資者的欠款。”

拯救德隆的現實選擇央行再貸款+華融托管

2004年8月8日,人民銀行負責處理德隆危機的有關負責人口頭通知唐萬新等德隆管理層人士,有關德隆債權債務的所有事務將交由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德隆的15家債權銀行同樣接此通知。央行將為德隆提供一筆數額巨大的再貸款,同時決定由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負責托管德隆資產,這猶如一只援手,令4個月以來陷入自救中的德隆在黑暗中看到了一絲光亮。

有跡象顯示,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的拯救德隆的方案即將付諸實施。實施德隆重組方案的基本前提是:由央行提供再貸款注入到德隆,而德隆資產則交由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托管經營,這是眾多德隆重組方案中的一個。把德隆交由華融托管并不等于華融接管了德隆。

今年6月,有關部門成立了由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謝平作為召集人的工作小組,負責處理德隆的金融產業和債務問題,并制定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目前不確定的是央行再貸款的金額還存在變數。對此間流傳兩種說法:一種說法是150億元,其中工商銀行提供70億元左右的貸款,其余部分由德隆的各債權銀行出資。另一說法是73億元,這一數額與唐萬新此前表示的希望爭取70億元的央行再貸款數額接近。不過,一位央行官員對這兩種說法都予以否認,并表示這兩個金額都不夠準確,央行提供的再貸款不會這么多。

不管怎樣,挽救南方證券可以理解,注資國有商業銀行也不新鮮,但巨資援救一家民營企業,央行還是第一次出手,顯示了相當的勇氣和魄力。德隆的重組因為央行的出手可能只會成為一個特例,并不具有示范效應。但這可能是目前解決德隆問題的最好辦法,央行應當對所有的企業一視同仁,而不能因為所有制性質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對德隆來說,這可能是件好事,但市場其實還是很希望尋找其他的解決辦法,因為德隆不是第一家、更不會是最后一家,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出事的民營企業,央行不會每家都救。

今年8月19日,國務院向央行下達有關文件,正式批復了市場化解決德隆危機的整體方案--德隆共計200多億元的股權和實物資產,已不能抵償德隆超過300億元的驚人債務,德隆將被一并交由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整體托管,但這種托管為償債式托管,而非清算式托管,也不等于重組。8月26日,新疆德隆、德隆國際、屯河集團在北京與華融公司簽訂《資產托管協議》,這3家公司都將其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可撤回地全權托管給華融公司,由華融公司全權行使3家公司全部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權利。此次托管資產為截至8月31日新疆德隆、德隆國際、屯河集團合法擁有所有權的全部資產,范圍以協議各方當事人確認的托管資產清單為準,包括但不限于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債權資產、無形資產、實物資產、股權資產等各項資產。

從表面上看,華融與德隆間的聯系是,工商銀行是德隆的最大債權人,僅新疆地區就貸款近30億元,于是工商銀行就成為德隆系債權人委員會的召集人。根據德隆系債權人委員會的統計,除企業正常的生產性貸款外,德隆的銀行負債并沒有傳聞中的四五百億那么夸張,合計應為160億元,其中工行的債權在50億元以內。但這似乎并不能成為由華融托管德隆的絕對理由。

在《方案》中,德隆不僅提出了解決危機的整體思路,還制定了各機構的具體重組計劃。其中在一些棘手問題上,急需新的大量注資,以填補窟窿。在產業領域,“自2003年9月至2004年8月,德隆生產性企業還貸總額達17億元,在各家貸款銀行只收不貸、部分銀行擠兌的情況下,各相關企業采用多種辦法,進行生產自救,確保了至今未發生大規模停產停工。在進入農產品原料收購旺季,出口加工定單履約生產高峰,相關企業已無力再堅持下去,繼續生產性資金支持。懇請給予正常貸款10億元。”在金融領域,更是危機四伏。“目前德隆相關金融機構中,存在的緊急問題是中富證券保證金欠款0.6億元,德恒證券保證金欠款7億元,12月底前須支付的個人理財資金約10億元。”面對各種各樣的資金黑洞,德隆希望以生產型企業尚有的15億~30億元的“余值作抵押,申請15億~30億的緊急貸款額度,用以解決個人債務、敏感資金以及可能引起社會動蕩的突發性債務的支付”。但監管層已很難有信心再將新的注資直接交到德隆手上。于是,華融的適時介入便成為一種必然--資產的所有權還在德隆,而處置的決定權在華融。華融替債權人在銀行“打工”,可以視為階段性持股,目的在于尋找新的市場伙伴,而在此過程中,德隆又具有優先權。

德隆的重組:艱辛的漫長之路

央行再貸款注入德隆,并且由華融整體托管德隆,如此復雜的制度設計,是對各方施展均衡技術的極大考驗。眼下的格局至少留下了兩個關系德隆未來走向的懸念。

第一個懸念是,華融整體托管德隆后,此前由地方政府或德隆主導的一些已達成的意向性合作是否還有延續的效力?比如,在地方政府的撮合下,德隆產業領域的ST屯河此前已傳出與中糧集團的重組信息,而天山股份已與中國非金屬進出口總公司達成重組意向。根據市場化重組的游戲規則,此前的重組意向全部需要得到華融的重新認可,如果發現當中有資產被貶值變賣的嫌疑,必將被“歸零處理”。

更難以把控的是德隆系金融機構的重組。《方案》披露,“德隆先后以直接參股和委托持股等方式,參、控股19家金融機構。后因停止或取消收購協議等方式,實現了7家機構的退出。”這7家金融機構中包括蘭州商業銀行、烏魯木齊商業銀行等,因為德隆所持的股權與在這些機構中的債務大致相當,便以退股抵債方式作了了結。

目前德隆系的相關金融機構還有12家,它們是:中富、恒信、德恒3家證券公司;金新、伊斯蘭、南京大江3家信托公司;昆明、南昌、株洲、長沙4家商業銀行;新疆、新世紀兩家金融租賃公司。其中,中富證券、恒信證券、伊斯蘭信托、南京大江國投、昆明市商業銀行、新疆金融租賃、新世紀金融租賃等7家金融機構已在德隆的運作下,與若干個戰略合作人達成了重組協議。除新疆金融租賃由德隆資產回填、中富證券被首都機場收購外,其余5家金融機構均歸屬于同一個戰略合作人,即上文所述的中財國企。

第二個懸念是,華融整體托管德隆后,德隆的靈魂人物唐萬新的未來價值體現在哪里?德隆交由華融整體托管,此次托管為償債式托管,而非清算式托管。其關鍵在于,能否在重組階段理清德隆十分復雜的連環債務圈;能否在經營期間幫助生產型企業和金融機構迅速恢復造血機能,促使資產增值;能否準確把握合適的時機,完成退出時的最后一擊。

德隆重組前途未卜。不過德隆大部分員工的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德隆的命運。他們認為,現在原來意義上的德隆肯定不復存在了,但是德隆公司會繼續生存、經營下去,新的德隆與原來的德隆是兩個概念了,到底是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還是外資企業,要看解決德隆危機的最終方案是什么。

由此可見,德隆未來的重組之路仍將是一個充滿艱辛和坎坷的漫長過程。而一個能真正洞悉德隆的高管人員和核心人物似乎是不可或缺的。由于唐萬新擅長于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兼顧各方利益,建立新的業務模式,因此在德隆今后的重組過程中,他可能仍將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繼續發揮他的價值。但是面對德隆信用體系已經徹底崩塌的殘酷事實,政府和華融是否還會對他抱以足夠的信任,人們將拭目以待。

作者手記:華融托管德隆是一種參照模式

從某個角度講,德隆危機就是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危機,德隆問題就是資金黑洞問題。當德隆轟然倒塌時,曾經為德隆系奉獻過真金白銀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私募機構和上市公司等都成為最終的受害者,毫無疑問,其中商業銀行是最大的受害者。

早在2001年,受中科等事件影響,德隆的資金鏈就已陷入緊繃狀態,此后整個體系都在為應付委托理財的兌付危機而疲于奔命。據估算,近年來德隆系在股市上蒸發的市值達160億元之巨。而兌付委托理財,3年下來累計也達百億元以上,其中2001年40多億元,2002年20多億元,2003年又是40多億元。委托理財的利息是又一大資金黑洞,這從德隆客戶資金近3年的日均余額可見一斑:2001年200億元,2002年250億元,2003年270億元。如果以平均12%的融資成本來計算,德隆這3年就此支付的利息和營銷費用至少是80億元。僅僅3年,以上3大資金黑洞合計高達近350億元,德隆何堪如此重負!況且,德隆還不斷斥重金用于金融機構的股權收購,這部分資金至少也有50多億元。另外,德隆近年來對產業整合的直接投入還有17~18億元,主要集中于一些新進入的產業。以上這些大致描繪了近年來德隆系的主要資金流向。如果放任德隆系金融風險的蔓延和擴散,對金融系統的沖擊將難以估量。

眼下及時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德隆系及商業銀行系統的金融風險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目前已分崩離析、群龍無首的德隆自身肯定是回天無力,只會加劇金融風險的蔓延。此時由政府出面,委托華融公司整體托管德隆,解開德隆系復雜的連環債務鏈,整合德隆旗下的優質資產,無疑是比較合理的制度安排。而對以降低金融系統風險、防范新增金融風險為主要工作目標的金融監管機構來說,華融托管德隆也是現實和可行的選擇。

德隆問題特別是資金黑洞問題,暴露了民營企業集團的產業擴張和資本運作、金融系統的風險防范和化解、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制度等方面都還存在著不少弊端和缺陷。為此我們應當以德隆問題的處理為難得的契機,對民營企業集團的多角化經營策略進行深刻的反思和總結,改革民營企業集團的資本運作機制和管理模式,進一步健全金融系統的風險管理和控制體系,完善金融監管制度(包括監管理念、監管法規政策、監管手段和監管模式等),加強金融市場監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通過不斷的、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以促進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相互融合和滲透,進而為建立我國真正的金融控股集團打下堅實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華融托管并參與德隆重組使相關監管機構積累了必要的監管經驗,將為今后處理類似民營企業集團危機提供一種可借鑒的參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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