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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激勵員工,單位一般都會在年末發放年終獎,但由于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如果年終獎發放不當,可能不但無法起到預期的激勵作用,甚至還會產生負效應。文章從個人所得稅的角度,結合案例分析了年終獎發放不當造成的負效應,并從員工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角度,提出了年終獎的稅收籌劃思路。
[關鍵詞]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6126
年終獎是年末永遠的話題,對一部分人來說,年終獎占年收入的比例較大,尤其是一些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看著幾位數的年終獎心情自然歡喜,但高額的個人所得稅也讓部分人的心里有些不是滋味,特別是業績明明比別人好,名義上的年終獎也要高,但實際拿到的年終獎反而比別人低,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年終獎的激勵作用,甚至產生消極影響。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如何合理發放年終獎,避免員工承擔不必要的稅負,使年終獎真正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也是領導和會計人員應該考慮的問題。
1“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年終獎,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根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年終獎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目前為3500元),應將“年終獎”扣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方法確定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年終獎,按以上所述方法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為:
(1)雇員當月工資薪金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的:
應納稅額=年終獎×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雇員當月工資薪金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的:
應納稅額=(年終獎-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1]王琳和張宏都為甲公司銷售人員,王琳2014年12月取得應稅工資收入5000元,另發放年終獎金48000元;張宏2014年取得應稅工資收入3000元,另發放年終獎24500元。計算王琳和張宏2014年12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1)王琳2014年12月應納稅額的計算:
工資應納稅額=(5000-3500)×3%=45(元);48000÷12=4000元,年終獎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年終獎應納稅額=48000×10%-105=4695(元);王琳2014年12月應納稅額=45+4695=4740(元)。
(2)張宏2014年12月應納稅額的計算:
工資小于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4500-(3500-3000)]÷12=2000(元),適用10%的稅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數,年終獎應納稅額=[24500-(3500-3000)]×10%-105=2295(元);張宏2014年12月應納稅額=2295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位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允許使用一次。
2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影響,“年終獎”在員工激勵方面可能會帶來負效應
21問題的提出:高校超課時費的發放
筆者在高校工作,一般高校有年最低課時的要求,超過最低課時的,按每節課一定課時費計算超課時費,一般是一個學年計算一次。假設某高校一位教授的月應稅工資、薪金所得為8000元,計算出超課時費為12000元,同時學校準備發放年終獎3000元,目前有三種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超課時費隨12月工資一起發放,年終獎單獨發放;
方案二:超課時費平均到三個月隨工資一起發放,年終獎單獨發放;
方案三:超課時費作為年終獎發放。
從教師稅收負擔的角度,應如何發放年終獎最好呢?
(1)方案一超課時費應納稅額的計算:
如果沒有超課時費,當月應納稅額=(8000-3500)×10%-105=345元;
如果超課時費和當月工資一起發放,當月應納稅額=(20000-3500)×25%-1005=3120元;導致多繳納個人所得稅=3120-345=2775元,為超課時費承擔稅額。
(2)方案二超課時費應納稅額的計算:
工資應納稅所得額=8000-3500=4500元,正好在稅率為10%對應區間的最大值,如果每個月應納稅所得額再增加,增加部分的稅率就需要按20%的稅率計稅,超課時費分三個月平均發放,每個月發放4000元,在稅率為20%的區間內,所以超課時費應納稅額=12000×20%=2400元,比方案一少納稅375元。
(3)方案三超課時費應納稅額的計算:
如果將超課時費作為年終獎發放,年終獎共發放12000+3000=15000元,由于15000÷12=1250元,則適用稅率為3%,超課時費應納稅額=12000×3%=360元,比方案二少交稅2040元,比方案一少交稅2415元,幾乎接近年終獎3000元。
年終獎原本和一年的業績有關,國稅發〔2005〕9號對年終獎的特殊規定,就是為了避免年終獎和當月工資合并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所導致的稅收負擔過重現象。但目前有部分高校是將超課時分幾個月隨工資平均發放,加重了稅收負擔,使得本就不多的超課時費又部分縮水。在年終獎較少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將超課時費作為年終獎發放,但年終獎的發放金額不要超過臨界點18000元,超過18000元的部分可以平均到幾個月隨工資發放。
22“年終獎”的計稅方法會導致年終獎的“多給少得”
目前年終獎的計稅方法導致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一旦超過臨近點,年終獎就需要全額按照更高一檔的稅率計稅,近似于全額累進(因為速算扣除數會增加,但增加的金額遠遠不足以抵消因稅率的提高而增加的稅額),導致多拿1元年終獎,可能會多交數千元甚至數萬元的稅。經計算,發18001元比18000元多納稅11541元;發54001元比54000元多納稅49502元;發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納稅495025元;發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納稅192503元;發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納稅3025035元;發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納稅8800045元。所以有人說:“寧愿少拿一千,不愿多拿一元。”
[例2]高萌和李曉都為某公司的銷售人員,2014年12月取得應稅工資、薪金所得都為5000元,根據當年業績考核情況,高萌應發年終獎54000元,李曉應發年終獎60000元。
兩人的工資沒有區別,應納稅額和實發工資都一樣。工資應納稅額=(5000-3500)×25%=45元,實發工資為5000-45=4955元(不考慮其他影響)。但年終獎應納稅額會有很大差異。
高萌的年終獎:54000÷12=4500元,適用10%的稅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數,年終獎應納稅額=54000×10%-105=5295元,高萌稅后實得年終獎=54000-5295=48705元。
李曉的年終獎:60000÷12=5000元,適用20%的稅率和555的速算扣除數,年終獎應納稅額=60000×20%-555=11445元,李曉稅后實得年終獎=60000-11445=48555元。
從以上計算可以看出,雖然李曉的業績較好,名義年終獎比高萌高出6000元,但扣除所得稅后,實際拿到的反而少了150元,實發年終獎無法反映員工業績的好壞,不但起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還會打擊員工的積極性。所以作為領導和會計人員,應合理安排年終獎的發放時間,使員工盡可能避免承擔不必要的稅負,使年終獎起到預期的激勵作用。
3“年終獎”稅收籌劃案例
年終獎的稅收籌劃思路,主要是依據年終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使用一次的規定,利用臨界點,尋找工資、獎金增減變化平衡點,合理確定年終獎發放數額,把年終獎分解成兩部分,一部分以年終獎的形式單獨發放,另一部分以月獎、季度獎、半年獎等形式并入工資發放。
[例3]張琳為甲公司銷售經理,其年收入由兩部分構成,月應稅工資、薪金所得為10000元,根據部門業績情況確定獎金的多少。2014年,根據考核結果,張琳的全年獎金為120000元。張琳的獎金應該如何發放呢?目前,有很多單位主要采用年末全部作為年終獎發放、在次年的前幾個月平均發放或者按季度考核,作為季度獎發放等形式。假設目前甲公司準備在下列兩種方案中進行選擇:
方案一:2015年1月,120000元全部作為年終獎發放。
此方案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
120000÷12=10000元,適用稅率25%,速算扣除數1005,年終獎應納稅額=120000×25%-1005=28995元;2015年12個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10000-3500)×20%-555]×12=8940元;2015年全年合計應納稅額=28995+8940=37935元。
方案二:將2014年的年終獎在2015年的12個月隨工資平均發放,即每個月隨工資發放10000元年終獎,每個月應稅工資、薪金所得為20000元。(如果按季度發放或分幾個月平均發放,應納稅額會更大,為了簡化計算,設計為平均12個月發放。)
2015年全年合計應納稅額=[(20000-3500)×25%-1005]×12=37440元。
由于張琳的工資比較高,稅率已達到了20%,所以簡單地將年終獎平均到每個月發放,對應納稅額的影響不會很大,從計算結果也可以看出,方案二的應納稅額合計比方案一僅少了495元(37935-37440元),而且方案一在2015年1月就拿到了所有的年終獎,用年終獎進行投資,取得的收益應該會大于495元,所以上述兩種方案都不是最好方案,應重新設計年終獎的發放方法。120000元到底應如何發放,才能使所交的個人所得稅最少,又不違反稅法的規定呢?由于年終獎超過臨界點,稅率就提高一檔,所以,年終獎的發放金額應找臨界點,超過臨界點的分到各月或作為季度獎發放,兩者如何劃分,還要看目前工資適用的稅率高低。需要說明的是,在下述方案中,也可以將作為年終獎發放的金額扣除后金額平均到每月發放,不影響應納稅額,但為了達到節稅又能盡早發放的目的,所以做了下述安排。
新設計方案一:120000÷12=10000元,適用稅率25%,速算扣除數1005,比25%低一檔的稅率為20%,對應的臨界點為9000元,9000×12=108000元,此時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需要平均到每月發放的年終獎還有120000-108000=12000元。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10000-3500=6500元,對應的稅率為20%,該稅率對應的區間為(4500,9000],9000-6500=2500元,為了保證稅率不再提高,平均到每月發放的年終獎不應超過2500元,12000=2500×4+2000。所以設計方案為:108000元作為年終獎單獨發放,2015年1―4月每月年終獎2500元隨工資一起發放,5月2000元年終獎隨工資一起發放。
年終獎應納稅額=108000×20%-555=21045元;全年工資應納稅額=[(12500-3500)×20%-555]×4+[(12000-3500)×20%-555]+[(10000-3500)×20%-555]×7=11340元;
2015年全年合計應納稅額=21045+11340=32385元。通過重新安排年終獎的發放時間,應納稅額比原方案一少了5550元,比原方案二少了5055元。
新設計方案二:雖然上述方案的稅負已經大大降低,但考慮到比20%低一檔的稅率是10%,中間的差距為10%,所以可以進一步考慮,年終獎是否可以再多向每個月平均一點。稅率為10%時的臨界點為4500元,4500×12=54000元,此時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如果按54000元發放年終獎,需要平均到每月或作為季度獎發放的年終獎還有120000-54000=66000元。此時每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10000-3500=6500元,對應的稅率為20%,9000-6500=2500元,如果每月隨工資發放2500元,可再發放2500×12=30000元,還剩余36000元,更高一檔稅率對應的區間為(9000,35000],35000-9000=26000元,所以26000元可以在1月作為季度獎發放,剩下的10000元在4月作為季度獎發放。所以設計方案為:54000元作為年終獎單獨發放,2015年1月發放季度獎26000元,4月發放季度獎10000元(季度獎和本月工資合并作為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每月隨工資發放2500元。
年終獎應納稅額=54000×10%-105=5295元;1月應稅工資、薪金所得=10000+2500+26000=38500元,4月應稅工資、薪金所得=10000+2500+10000=22500元,其他月份應稅工資、薪金所得=10000+2500=12500元,全年工資應納稅額=[(38500-3500)×25%-1005]+[(22500-3500)×25%-1005]+[(12500-3500)×20%-555]×10=7745+3745+12450=23940元;則全年合計應納稅額=5295+23940=29235元。
從以上計算可以看出,新設計方案二交的稅最少,比新設計方案一又少交稅3150元。
4“年終獎”稅收籌劃思路總結
在工資薪金和獎金總額不變的前提下,把工資薪金和獎金進行合理分配,可以實現節稅的目的。如果年工資、獎金總額相對固定,且工資和獎金的分配不受限制,則僅從員工個人所得稅負擔考慮,可以按表2進行工資和年終獎的分配:
如果工資相對固定,但年終獎需年終考核后才能確定的,也可以參照上表確定年終獎的發放金額,剩余的平均到下年每月發放,或參照案例思路,部分平均到每月發放,部分作為季度獎等獎金發放。
一、“分紅”的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的分析
公司若用“分紅”的方式回報在職自然人股東,就要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又因這筆“分紅”是在企業所得稅稅后列支的,這20%的個稅就屬于稅后稅,造成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重復納稅(如圖1)。為了方便討論,我們首先假定:“分紅”是指公司用稅后利潤給股東進行分配,我們所討論的都是現金的分配;分紅賬面數是指沒有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分紅”,分紅凈額是指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的“分紅”余額;稅前分紅數是指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后的分紅賬面數,倒算出的企業所得稅稅前的金額。
1.“分紅”案例討論
我們首先用具體的數字來探討“分紅”的聯合稅負和聯合稅負率。案例如下:
老李為某公司在職自然人股東,該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老李從公司取得“分紅”,扣除個人所得稅后,拿到手的分紅凈額為12元,按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倒算,公司給老李分紅的賬面數為15元[12÷(1-20%)],差額為扣除的個人所得稅稅款3元(15×20%=3)。
因“分紅”是在企業所得稅稅后列支,按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倒推,這15元的分紅賬面數就推為稅前分紅數20元[15÷(1-25%)]。由此看出,老李取得的12元分紅凈額,公司要承擔5元(20-15)的企業所得稅。
以“分紅”方式獎勵老李12元,公司需要承擔的聯合稅負為8元(個人所得稅3元+企業所得稅5元)。公司的聯合稅負率為2/3(8÷12)。
2.“分紅”聯合稅負的通用公式
由于企業所得稅主要有25%和20%兩檔稅率,自然人股東的“分紅”數額又高低不同,一個個計算公司因“分紅”而承擔的聯合稅負比較麻煩,我們就推導并驗證“分紅”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的通用公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相關變量用字母表示如下:分紅賬面數和稅前分紅數分別用 和 表示;個人所得稅稅率和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用r和R表示,個人所得稅稅額和企業所得稅稅額分別用F(r)和F(R)表示;聯合稅負用F(Y)表示。同時假設:分紅凈額為Y元。
根據圖1,“分紅”的聯合稅負率公式構建過程如下:由確定的分紅凈額倒推出分紅賬面數,再由分紅賬面數倒推出稅前分紅數。最后根據稅前分紅數與分紅賬面數分別計算出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
公司給一個在職自然人股東支付Y元的分紅凈額,依據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倒算出公司回報該自然人股東的分紅賬面數為:
分紅賬面數=分紅凈額÷(1-20%) (1)
這其中包括了公司必須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分紅賬面數×20%
通過代入公式(1),個人所得稅的公式表達,即為:
(2)
(2)企業所得稅
股東拿到的稅后所得為Y元,公司所要為之承擔的總成本(聯合稅負+人力成本),不但要從分紅凈額,倒推出分紅賬面數,還要依據分紅賬面數,倒推出稅前分紅數,這個稅前分紅數,就是公司為分紅凈額Y元所承擔的總成本,計算公式為:
稅前分紅數(總成本)=分紅賬面數÷(1-企業所得稅稅率) (3)
這其中包括了公司交納的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稅前分紅數×企業所得稅稅率
結合公式(3),企業所得稅用公式表達,即為:
(4)
(3)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
綜上所述,公司為了讓自然人股東能夠拿到分紅凈額Y元,要承擔的聯合稅負為:
聯合稅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結合公式(2)和(4),聯合稅負用公式表示,即為:
(5)
由此推出公司的聯合稅負率為:
聯合稅負率=聯合稅負÷分紅凈額
結合公式(5),聯合稅負用公式表示,即為:
(6)
二、“年終獎”的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的分析
“年終獎”與“分紅”的不同之處在于兩點:
一是“年終獎”的發放數額有限制,如果不超標,公司可將“年終獎”視同工資薪金對待,依據稅法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是所適用的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累進制的,從5%到45%,各檔稅率所帶來的納稅成本存在差異。
為了方便討論,首先假定:“年終獎”是指公司在年末一次性支付給員工的獎金,我們所討論的獎金為現金;年終獎賬面數是指沒有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年終獎”;年終獎凈額是指扣除了個人所得稅的“年終獎”。其流程如圖2所示:
1.“年終獎”案例討論
老張是某公司在職自然人股東,該公司平均工資為2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12月份老張拿到扣完個人所得稅后的年終獎凈額13525元,他當月的賬面工資額為2000元。
根據年終獎凈額13525元,對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500<[年終獎賬面數-(工資起征點-工資扣除基數)]÷12≤2000,查到老張當月適用1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我們依據下列公式:
13525=年終獎賬面數-{[年終獎賬面數-(2000-2000)]×10%-25}
得到老張拿到的年終獎賬面數15000元,其中1475元(15000-13525)是公司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假設國家規定(相關限制政策尚未出臺,但肯定會有限制):公司給自然人股東的年終獎賬面數大于公司平均工資的5倍時,超出的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老張有5000元超標(超標部分的“年終獎”=年終獎賬面數-公司平均工資×5)。按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公司就要為超標部分承擔1250元(5000×25%)的企業所得稅。
綜合考慮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老張領到的13525元的年終獎凈額,公司要承擔的聯合稅負為2725元(1475+1250),聯合稅負率約為20%(2725÷13525)。
通過上述計算,可以肯定:公司給老張發放的年終獎凈額(在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1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超標5000元的前提條件下),比給他相同數額的分紅凈額劃算,因為在這個條件下,“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小于“分紅”的聯合稅負率2/3。
如果公司給老張發放的年終獎賬面數不是15000元,而是150000元,那么,加上他當月的工資,其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就會大大提高;又如果公司發放給老張的年終獎賬面數的超標部分不是5000元,而是50000元,甚至是500000元,那么,必須在企業所得稅稅后列支的部分就會大幅度增加,公司“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就不一定比“分紅”的聯合稅負率低了。
2.“年終獎”聯合稅負的通用公式
我們現在對照個人所得稅稅率,結合20%和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討論“年終獎”的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
先就“年終獎”通用公式中所需用到的相關變量,用字母表示如下:年終獎凈額和年終獎賬面數分別用 和 表示;用W表示自然人股東當月的賬面工資額;聯合稅負用 表示;用t來表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年終獎”比例。 、 、 、 、 表示的含義見表1。工資的起征點與工資扣除基數相減后的余額,我們將其定義為“工資扣除數”。在計算年終獎的計稅基礎時,與工資的起征點相減的數值,我們將其定義為“工資扣除基數”,表示為:
(7)
根據圖2,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公式構建過程如下:根據事先確定的年終獎凈額估計所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倒推出年終獎賬面數,并計算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和超標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第一步,確定表1中所對應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表示如下: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年終獎賬面數-(起征點-工資扣除基數)]÷12(8)
第二步,確定用分紅凈額表示的個人所得稅公式。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中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確定后,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基數、其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速算扣除數就自然確定了。例如,自然人股東“年終獎”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4000元,計稅基數則為288000元(“全月應納稅所得額”×12),對照表1,這“全月應納稅所得額”(24000元)介于20000~40000元之間,那么,該自然人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就是25%,速算扣除數為1375元,通過計算該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為70625元,計算公式如下:
個人所得稅=計稅基礎×個人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9)
計稅基礎=全月應納稅所得額×12 (10)
結合公式(8)、(9)和(10),個人所得稅,用公式表示,即為:
(11)
因為自然人股東稅后得到的年終獎凈額與年終獎賬面數的關系,可以表示如下:
年終獎凈額=年終獎賬面數-個人所得稅
用年終獎凈額表示的年終獎賬面數的公式如下:
(12)
將公式(12)帶入公式(11),用年終獎凈額表示的個人所得稅的公式,則如下:
(13)
(2)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包括獎金)支出,準予扣除。
根據這個規定,“年終獎”的發放金額若在合理范圍內,是準予在稅前扣除的,這就不會增加企業所得稅稅負。但超標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
在通用公式的推導過程中,我們用t來表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年終獎”比例(即超標的比例)。所以,公司發放“年終獎”給自然人股東時,在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R的情況下,超標部分要承擔的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表示如下:
年終獎超標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年終獎賬面數×超標的比例×企業所得稅稅率
通過帶入公式(12),企業所得稅用公式表示,即為:
(14)
(3)“年終獎”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的確定
“年終獎”的聯合稅負=個人所得稅+超標部分企業所得稅
通過帶入公式(13)和(14),“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用公式表示,即為:
(15)
由此推出,公司聯合稅負率公式為:
且(16)
三、“分紅”和“年終獎”的聯合稅負及聯合稅負率的比較
將25%和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各檔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別帶入公式(6)和(16),得到表2: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和20%時,“分紅”的聯合稅負率分別為2/3和9/16;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稅率不大于25%時,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小于2/3;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個人所得稅稅率不大于20%時,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小于9/16。
比較表2中的各個聯合稅負率的分布情況,可以看到在25%和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下分別對應了一個需要優化的區間。
需要籌劃的區間一: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0%及其以上時,“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高于“分紅”的聯合稅負率;
需要籌劃的區間二: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及其以上時,“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高于“分紅”的聯合稅負率。
如果公司單獨用“年終獎”來回報自然人股東,所發放的年終獎賬面數,使得自然人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落入上述兩個需要優化的區間時,則公司的回報方式存在納稅優化的空間。
四、基于“分紅”與“年終獎”的激勵方案優化
1. 討論個案的優化
老劉是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該公司的平均工資為8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12月份老劉在公司的賬面工資額為12000元。12月份公司準備獎勵老劉500000元(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公司尚未確定采用“分紅”還是“年終獎”的方式發放。
如果公司單獨發放“年終獎”獎勵老劉,那么用估計的年終獎賬面數,比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老劉適用3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已經落在了需要優化的區間中。那么這筆錢公司單獨采用“年終獎”的方式發放給老劉,不是最優方案,從減輕公司的聯合稅負考慮,可以采取“年終獎”與“分紅”相結合的方式發放。
首先調整年終獎凈額所對應的年終獎賬面數,把適用的3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正好降到25%,即將老劉因“年終獎”而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基數(年終獎賬面數與工資扣除數的差額)除以12個月,分攤到每月后,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中的“全月應納稅額”正好是40000元(徹底用足25%的稅率)。
因為老劉的當月工資大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工資扣除基數為2000元,工資扣除數為0),依據年終獎凈額的計算公式(12),這500000元的獎勵凈額,通過“年終獎”發放的數額,即老劉拿到手的年終獎凈額調整為361375元。剩下的錢,公司則應按照“分紅”方式發放,金額為138625元(500000-361375)。
將相關的數據代入“年終獎”的聯合稅負公式(16)中,即可得到,公司以“年終獎”回報老劉,所承擔的聯合稅負為:
公司以“分紅”回報老劉,所承擔的聯合稅負為:
因此該優化方案總聯合稅負為:
優化方案的聯合稅負率為:
而單獨發放“年終獎”,用公式(16)計算,單獨發放“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為:
比較得出,單獨發放“年終獎”( 聯合稅負率為 0.786),或者單獨“分紅”( 聯合稅負率為2/3,即0.667),都沒有把兩種方式結合發放劃算(聯合稅負率為0.642)。
公司單獨以“年終獎”獎勵老劉,聯合稅負為:393000元(0.786×500000),即“年終獎”的聯合稅負率×股東的稅后所得。
公司單獨以“分紅”獎勵老劉,公司的聯合稅負為:333333元(2/3×500000,即“分紅”的聯合稅負率×股東的稅后所得)。
在保證老劉拿到手的稅后所得固定為500000元的前提下,優化方案較單獨發“年終獎”節稅71958.3元(393000-321041.7),較單獨“分紅”節稅12291.3元(333333-321041.7)。
2.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和20%時的納稅方案優化
第一步,將全部獎勵額都假設用“年終獎”發放,并參照表3確保不存在激勵無效區間。以下用例子來說明什么是激勵無效區間。
某公司準備用“年終獎”回報兩個在職自然人股東,老吳和老徐,兩人當月工資都超過起征點2000元(兩人的工資扣除數為0)。公司打算給老吳年終獎賬面數60000元,給老徐年終獎賬面數63000元。通過計算得到,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里所對應的“全月應納稅額”項目,老吳為5000元(年終獎賬面數與工資扣除數的差額÷12個月),老徐為5250元。因此,老吳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5%,老徐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計算得到老吳的個人所得稅為:60000×15%-125=8875(元)
老吳的年終獎凈額為:60000-8875=51125(元)
計算得到老徐的個人所得稅為:63000×20%-375=12225(元)
老徐的年終獎凈額為:63000-12225=50775(元)
可以看到,年終獎賬面數老吳比老徐少了3000元,但是扣完個稅后,老吳拿到手的年終獎凈額比老徐的多了350元。因此老徐的年終獎賬面數處在了激勵無效區間。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在激勵機制中沒有考慮稅收的因素,使得63000元處于15%和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臨界位置。
類似的臨界位置在每相鄰兩檔個人所得稅稅率之間都會存在。在考慮“年終獎”的數額時,并非越高越好,要考慮納稅所得及稅率的級次變化,否則在發放的“年終獎”略高于臨界值時,增加的“年終獎”尚不足以彌補增加的個人所得稅稅負。通過計算,可以測算出各檔個人所得稅稅率下“年終獎”激勵無效的區間。
假設月薪已超過2000元,“年終獎”賬面數為 ,第一個臨界點處:
即5%和1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所需要自然人股東承擔的個人所的稅是相同的情況,可以推算出:
元
其他臨界點的情況以此類推。歸納得出:當“年終獎”處于稅率變化的臨界點時,應選擇低于臨界點的標準,具體見表3。一般公司的“年終獎”發放都根據考核確定,不能隨意改變應該獎勵的數額,所以應將年終獎賬面數調低的部分以“分紅”的形式發放。
第二步,試算。如果個人所得稅稅率不在需要籌劃的兩個區間中,那么方案已為最優,不需要進一步籌劃;否則,進入第三步。
第三步,拆分獎勵額。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和20%時,年終獎賬面數應分別分配為: ; ,年終獎凈額應分別分配為: ; 。即確保“年終獎”用足所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時,確保其用足25%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時,確保其用足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剩下的金額通過“分紅”的方式發放。
五、結論及建議
1. 獎勵凈額確定的籌劃
籌劃思路:不改變獎勵凈額,改變獎勵方式,使得公司的聯合稅負率小于相應情況下單獨“分紅”的聯合稅負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和20%時,籌劃方式具體見表4。
2.獎勵賬面數額確定的籌劃
籌劃思路為:不改變獎勵的賬面數額,改變獎勵的發放方式,使得企業所承擔的聯合稅負率最小。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和20%時,分別應采用的籌劃方式具體見表5。
3.建議
(1)建議先確定稅后自然人所得凈額,然后選用級次低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試算,倒算出賬面數。防止稅前金額盲目選取,使得賬面數正好落入臨界范圍,造成賬面數高而稅后所得低的無效激勵現象。
(2)分配獎勵額時,建議做好聯合稅負率的測算和控制工作。
關鍵詞:勞務報酬;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本文項目名稱:民辦高校工資結構設計與個人所得稅籌劃(院級)(項目編號:2011015)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隨著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以及政府對教育事業的重視,近年來高等學校得到了迅速發展,高校教師的待遇也得到了較大提高,2000年高校教師被國稅總局列為“高收入群體”,成為各地稅務部門的重點監控對象。高校教師的納稅籌劃問題也受到了廣泛的關注。
國家稅務總局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對完善數額較大的勞務報酬所得征管。2005年1月21日,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對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年終獎)的計稅方法重新進行了規定。文件的頒布及實施,極大地拓展了個人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具有十分重要的實際意義。為了合理合法地減輕高校教師的稅負,筆者對所在單位曾經對2011年發放的績效津貼,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利用年終獎的優惠政策進行了籌劃,并用多種方法測算應交個人所得稅金額,從中篩選最佳方案,最大限度地為教工減輕了稅賦。
二、稅法有關規定
(一)勞務費政策依據。我國稅法規定關于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800元的費用;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4,000元的,用收入減去收入額的20%。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即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征收辦法。具體是:一次取得勞務報酬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實際上也就等于是三級的超額累進稅率,如表1所示。(表1)
南通市規定,每次取得勞務報酬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預扣率3%全額計稅,并且要計提營業稅及其附加稅(共計5.6%)。每次取得勞務報酬在1,000元以上的,按上述方法計算。
示例:(以收入額超過1,000元的為例)某個人12月為一家公司臨時提供圖紙設計勞務,取得勞務報酬收入4,500元,試計算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應交個人所得稅額=4500×(1-20%)×20%=720元
那么,可以根據勞務報酬所得自己的特點,進行納稅籌劃的分析。
(二)年終獎政策依據。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先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獎金-雇員當月工薪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同時,文件還明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為了方便計算,將個人所得稅率表與年終獎發放稅率表合并成表。(表2)
三、納稅籌劃方法及應用
(一)勞務費用籌劃方法及應用。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同時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又都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在某些情況下將勞務報酬支付的次數可以進行納稅籌劃。
例:張某為某企業職工,通過考試獲得了注冊會計師資格,其與某會計師事務所商定每年年終到該事務所兼職3個月。由于會計業務的行業特殊性,到年底會計業務特別多,平時則很少。年底3個月每月可能支出30,000元勞務報酬。如果張某和該事務所按實際情況簽約,則張某應納稅額計算如下:月應納稅額為5,200元[30000×(1-20%)×30%-2000],總共應納稅額為15,600元(5200×3)。如果張某和該會計師事務所商定,年終的勞務費在以后的1年中分月支付,具體形式不限,每月大約支付7,500元,則月應納稅額為1,200元[7500×(1-20%)×20%],總共應納稅額為14,400元(1200×12),少繳稅款1,200元。
例:某教師一個月實際工資2,500元,接受的其他單位的培訓,勞務報酬600元。
1、假如該教師與培訓單位簽訂了雇傭合同,則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600-2000)×10%-25=85元。
2、假如該教師與培訓單位沒有簽訂雇傭合同,則應納個人所得稅=[(2500-2000)×10%-25]+[600×(3%+5.6%)]=77元。
3、假如該教師與培訓單位沒有簽訂雇傭合同,且培訓費兩個月發一次則一個月平均下來繳納個人所得稅=[(2500-2000)×10%-25]+[(1200-800)×20%÷2]=65元。
所以,按照第三種方式發放勞務費用,少繳稅款20(85-65)元。
(二)獎金在不同發放方式下的稅負比較。獎金是高校教師收入的一部分,目前,高校獎金的發放方式通常有四種:(1)獎金按月平均發放;(2)獎金年終一次性發放;(3)獎金年中、年末各發放一次;(4)將部分獎金作為月獎發放,部分獎金作為年終獎發放。
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下面我們按不同的獎金發放方式來計算個人所得稅,以從中尋找最低稅負方案。
例:2011年張老師每月工資為3,500元,預計全年獎金共有4,500元,費用扣除額為每月2,000元。
方式一:獎金按月平均發放,每月發放375元。
每月應納稅額為:(3500+375-2000)×10%-25=162.5元
全年應納稅額為:162.5×12=1950元
方式二:獎金年終一次性發放4,500元。
每月應納稅額為:(3500-2000)×10%-25=125元
年終獎應納稅額:4500×5%=225元
全年應納稅額為:125×12+225=1725元
方式三:獎金年中發放1,500元,年終發放3,000元。
除7月份外,每月應納稅額為:(3500-2000)×10%-25=125元
7月份應納稅額為:(3500+1500-2000)×10%-25=325元
年終獎應納稅額:3000×5%=150元
全年應納稅額為:125×11+325+150=1850元
方式四:獎金每月發放100元,年終發放3,300元。
每月應納稅額為:(3500+100-2000)×10%-25=135
年終獎應納稅額:3300×5%=165元
全年應納稅額為:135×12+165=1785元
結論:從以上比較可以看出,不同的獎金發放方式會導致稅收負擔不平衡,每月工資+月獎的發放方式(方式一)稅負最重,工資均衡+年終獎統籌方式(方式二)的稅負最輕,為了減輕稅負,應盡量降低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年終獎籌劃有必要、有技巧。
年終獎的計稅辦法存在缺陷,在臨界點附近會出現稅額增長超過所得增長的現象。
例:2011年底,學校給李老師發放年終獎6,000元,給郭老師發放年終獎6,001元,兩位老師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李老師年終獎應納稅額:6000×5%=300元
郭老師年終獎應納稅額:6001×10%-25=575.10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郭老師年終獎多發了1元,個人所得稅增加了275.10元,最后實得年終獎反而比李老師少了274.10元。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年終獎計算采用的全額累進稅率,經過仔細分析國稅發[2005]9號文發現,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實際計算所得稅時只扣除了1個速算扣除數,與理論算法相差11個速算扣除數,這樣就產生納稅的“黑洞區間”,即會在臨界點附近出現獎金多發1元,但是稅額增長上百元、上千元、甚至上萬元的不合理現象。
為了找出黑洞區間,仍以上例為例,若李老師拿年終獎6,000元,而假設郭老師至少應拿年終獎A元,才能使其稅后所得大于李老師,則:
6000-(6000×5%-0)=A-(A×10%-25)
解得A=6305.56元
即至少應給郭老師發放年終獎6,305.56元,年終獎才能起到獎金的激勵作用。
同理,可以計算出年終獎的其他黑洞區間:(6000,6305.56]、(24000,25294.12]、(60000,63437.50]、(240000,254666.67]、(480000,511428.57]、(720000,770769.23]、(960000,1033333.33]、(1200000,1300000]。
年終獎、月工薪收入、全年收入納稅籌劃總的思路是:要重視并做好年終獎的提前申報工作。1、預計教師全年收入(含工資、獎金、年終績效津貼等所有工薪所得),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根據不同年收入對應的年終獎發放區間,確定年終獎的最佳額度區間和對應的稅率,同時確定月工薪收入的發放區間和對應的稅率;3、按高校現行的薪酬管理體系按月發放教師的月薪;4、年終兌現年終獎金和平時預留的月獎,一并作為年終獎計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四、結論
綜上所述,可以根據稅法有關的對于勞務報酬所得的特殊規定,通過勞務報酬支付次數籌劃法,進行有效并且合理的納稅籌劃,減輕稅負,提高個人勞務收入。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也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對高校教師的個稅進行科學、合理的籌劃,既有助于國家不斷完善現行稅收法規,建立稅負公平的經濟環境,也有利于社會和諧,既能增加國家稅收收入,又能提高校財務管理水平,降低高校整體稅負,還能為高校廣大教師爭取更大地經濟利益,增強高校老師依法納稅的意識。從長遠來看,納稅籌劃是一項“雙贏”的行為。
(作者單位:南通紫瑯職業技術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宋川.個人所得稅籌劃[D].西南交通大學,2007.
[2]劉樹香.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J].大眾商務,2010.16.
[3]成玉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2.6.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創新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8-000-02
一、背景分析
(一)稅法簡介
個人所得稅法對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規定如下:先將員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照公式(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確定應繳納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
(二)遇到的問題
由于個人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因此當全年一次性獎金超過某個臨界點,對應的稅率區間提高一檔,個人所得稅大幅增加。下面這種情況可能會非常普遍:員工A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盡管高于員工B,但是員工A真正發到手的工資卻少于員工B。
目前,單位和員工已充分認識到上述問題,稅務專家給出了方案: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通過適當減少全年一次性獎金或者調節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比例,繞過個人所得稅稅率區間的“盲區”,避免提高稅率檔次。
但是,專家的方案會遇到三大難題:一是,紙上談兵,無法實操。當企業人數很多時,人力資源部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分析所有員工薪酬狀況,進行有效稅收籌劃。二是,難于溝通,無法實施。如果選擇適當減少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方式或者采用將部分獎金放到次月發放的辦法進行稅收籌劃,需要與員工進行大量的溝通,如果溝通不到位會產生“好心辦壞事”的情況。三是,跟著感覺,無法精準。通過簡單測算或者肉眼判斷規避稅率區間“盲區”,無法精確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到底發多少才是最優。
二、方案設計
(一)建立模型
1.假設條件
假設條件一:12月發放年終獎時還要發放正常工資,即12月發放兩筆薪酬:一是當月工資,二是年終獎。其中當月工資應當按照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年終獎可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假設條件二:年終獎作為員工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因為 稅收籌劃而人為增加或減少。
假設條件三:年終獎作為激勵員工的一種手段,必須及時發放,不能延遲發放。
2.整體思路
當月工資和年終獎共同構成了12月應發薪酬,由于采用不同的計稅方式,因此在應發薪酬一定的情況下,調整年終獎和月工資的金額,會得到不同的納稅額,只要能夠找到納稅額最少情況下對應的當月工資和年終獎發放金額,就得到了12月的最優稅收籌劃方案。
3.建立模型
設12月薪酬總額為P,當月工資為Pbs,年終獎為Prs, Prs可以拆分成兩部分,即:與12月工資一并計稅的P1和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的P2。尋找最優的P1和P2組合,使得員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T最少(T= T1 + T2, P1 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為T1,P2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為T2)。
(二)設計算法
采用窮舉法求解上述假設。假定第一種發薪組合為:P1=0,P2=Prs;第二種發薪組合為:P1=0.1,P2=Prs-0.1;依次類推,以人民幣角為單位,逐漸增加P1,減少P2,直到P1=Prs,P2=0。對每一種發薪組合計算個人所得稅總額T,最小的T所對應的P1和P2的值就是假設的解,即最優稅收籌劃方案。
(三)算法舉例
1.某員工12月當月工資Pbs為7360元,扣除五險一金及3500元個稅起征點應納稅工資額為3224.31元,年終獎Prs為56350元。
(1)不進行稅收籌劃,其當月工資736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年終獎5635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0932.43元。
(2)采取窮舉法對該員工進行稅收籌劃
計算機共需要測算563501種發薪組合,通過對比可以得到第23501種組合,即P1=2350,P2=5400時,T=5854.86為最小值。
因此員工的稅收籌劃結果為:Pbs+P1=971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P2=54000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854.86元,比不進行稅收籌劃節稅5077.57元。
2.某員工當月工資Pbs為4560元,扣除五險一金及3500元個稅起征點應納稅工資額為124.31元,年終獎Prs為38744元。
(1)不進行稅收籌劃,其當月工資4560元按照12月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8744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773.13元。
(2)采取窮舉法對該員工進行稅收籌劃
計算機共需要測算387441種發薪組合,通過對比可以得到第13762種組合,即P1=1376.1,P2=37367.9時,T=3676.8為最小值。
因此員工的稅收籌劃結果為:Pbs+p1=5936.1元按照12月月收入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P2=37367.9元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算個人所得稅。12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676.8元,比不進行稅收籌劃節稅96.33元。
(四)程序開發
1.思路及原則
為了達到既能夠處理大量數據,又易于操作的目的,程序以Excel為載體,嵌入VBA程序,宏通過自動計算每位員工12月薪酬所有可能發放組合,尋找出使得員工個人所得稅最少的一種組合。
2.流程圖
(五)方案優勢
1.計算精準,效益可觀
通過程序確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方案為最優稅收籌劃方案,節稅總額約為發放總額的5%,即假設公司1000人,人均年終獎5萬元,全公司共計可節稅250萬元。
2.方便快捷,節約人力
通過計算機程序快速為每位員工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優發放方案,不會增加人力資源部工作量,具有較強實踐意義。
3.合法合規,利于推廣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 年終獎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的收入水平也在快速提高。個人收入的形式以及其來源也開始多種多樣,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律也在逐步的完善。隨著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人們也開始越來越關注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工作了。這是從維護切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在遵循法律相關原則的前提下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在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的相關研究中,年終獎的納稅籌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存在著很大的籌劃空間,而對于年終獎的籌劃最核心的便是力求避開年終獎的無效區間的問題。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因此當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處于某擋的最上限時,與其處于它相鄰的上一擋的最下限時相比,雖然總收入是相對較低的,但其處于稅率較低的一擋,因此扣除所得稅之后的所得反而還高。同理,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得到的商數對應的是應稅納所得額某擋的最上限數據,那么和另一種情況相比,即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正好與相鄰上一擋的最下限數據對應。這兩種情況下,其實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差是比較小的,最少的情況是相差0.12元,但是由于處于不同的稅率擋,因此其應納稅款可能會出現很大的差異。舉個例子來說明。員工甲年終一次性獎金6000元,根據相關規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12=500元,按照稅法規定,500元的對應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因此得到6000元年終獎后應繳稅6000×5%0 300元,那么員工甲的稅后收入為5700元。員工乙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為6000.12元,那么其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12÷12=500.01元,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其對應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是25,所依經計算得到6000.12元獎金后應繳稅6000.12×10%-25=575.01元,則其稅后的實際收入為5425.11元。將員工甲和員工乙進行對比就會發現,雖然乙的總收入只是比甲多出0.12元,但由于其所處的稅率是較高一級的,因此最后實際得到的獎金反而是比較少的,而且差距還比較大,獎金增加0.12元,但稅后收入卻減少了274.89元。
由此可見,各級距臨界點附近稅率和稅負跳躍式上升全額累進稅率的特點,正是因為如此,才會使得稅負增長速度大于收入增長速度的情況出現,而年終獎的無效區間也就由此產生了。所謂年終獎的無效區間,就是指在這一區間內發放獎金,隨著年終獎的增多,稅后收入反而反而會越來越少。正如前面的例子,6000元的年終獎對應的稅后收入為5700,而當年終獎超過6000元的,適用的稅率就變成了10%。假設用Y表示企業超過6000元發放年終獎稅后收入與發放6000元年終獎時稅后收入相等的獎金額,則可以得到方程式Y-(Y×10%-25)=5700,解得Y=6306。由此可見,當企業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6001-6306這一區間的時候,個人的實際收入就會因為提高了一擋稅率的關系而少于5700元,所以可以將60016306這一區間成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無效區間。當應發放的年終獎在這個區間時就應當避開而選擇發放6000元,其余部分采取其他方式靈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