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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購房糾紛,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最好不要選擇自行約定的方式。如雙方自行約定的,開發商大多會約定為“以產權部門核定的面積為準,多退少補。”購房者往往以為“多退少補”誰也不吃虧,而忽略對房屋面積誤差的約定,殊不知按照此約定將可能引來無謂的糾紛。因為一旦以“產權部門核定的房屋面積為準,多退少補”進行約定,無論房屋面積出現多大的偏差,購房者都只能吃啞巴虧。
二、明確約定交房條件
事例:市民徐先生由于開發商未能提供建筑工程消防意見書,故拒絕收房。據了解,雙方所簽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為“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徐先生認為,商品房驗收合格不僅是指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經過消防驗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而開發商則認為,合同約定的“經驗收合格”是指工程質量驗收。也就是說樓盤在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即可交付使用。
置業提示:現在不少開發商在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對于住房驗收合格的約定大都很含糊,如徐先生的遭遇。由于合同中沒有明確具體哪些地方驗收合格,經哪里驗收合格等。因此,開發商完全可以蒙混過關。為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應要求開發商對此條款進行更加明確的約定。同時,在購房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還應共同約定清楚交房的具體形式。
簽完合同及時備案
事例:許多購房者認為,只要簽訂了購房合同,房屋就是自己的了,因而忽略了購房合同的備案登記,殊不知有可能會導致所購房屋遭遇“一房二賣”的風險。
置業提示: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備案登記是為了減少商品房預售糾紛,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有不少開發商沒能按照規定時間進行備案登記,而不少購房者對合同備案登記的意識也較為淡薄,不清楚備案登記的重要性,更不知道應督促開發商及時辦理,從而導致一些開發商借機將房子進行抵押或重復買賣。為了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在簽訂購房合同后購房者一定要及時督促開發商辦理備案登記。
三、物管合同不容忽略
哪些物管服務屬于額外收費范圍?作為業主在享受物管服務的同時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這些在物管合同(協議)中都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同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進行物業管理的根據和標準。實際上,現在在收房時很多業主與物管公司簽訂的都是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真正的物管合同應該是在業委會成立后,由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管公司簽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來處理;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此條規定為處理簽訂認購書后未簽購房合同的情況下,定金如何處理提供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如果出賣方的原因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則雙倍返還定金。如買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簽訂購房合同,則所交之訂金不能退還。如果是不能歸咎于雙方的原因,則定金應當退還買受人。
認購書(也叫訂購書、預訂書)從民法和合同法的理論來看,屬于一種預約民事合同,它是相對于本約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的,是指當事人以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約定的合同。違反預約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也可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認購書有關于定金的約定,當事人違約就應當依據定金條款承擔責任。
但是,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原因在生活中總是很復雜,究竟應歸咎于何方往往很難把握。為幫助大家理解,故現舉數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2005年7月份某天,李某在觀看廣州市某房地產公司樓盤的推介項目時,相中了該樓盤的A棟301房,根據售樓小姐提供的資料說明顯示,該樓盤套內面積115平方米,單價9000元每平米。如當時簽訂認購,可享受九五折優惠。李某當即簽訂了認購書并于第二日交納了定金叁萬元。認購書中約定:“……簽訂本認購書后十五日內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乙方不簽訂的,定金不予退還。”在交付定金后第8天,李某依約來到該房地產公司的營業點簽約,售樓小姐接待了他,當李某接過房地產公司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時,發現在文本中增加了幾項補充約定的條款,均是減輕或者免除房地產公司違約責任的條款,而且將房屋交付條件自行設定為“竣工以后,接到入住通知后15日內必須入住”,將產權登記時間約定為交房后720天內。李某認為,這些都是霸王條款。而且在認購書中沒有列明,售樓小姐當時也未說明。故拒絕簽約,要求退還定金。房地產公司認為是李某單方面不簽約,沒有訂立購房合同的誠意,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經協商不成,李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簽訂認購書后,雙方因買賣合同條款未能協商一致,屬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判決房地產公司將定金返還給李某。
案例二:2005年6月4日,王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項認購書,約定購買房地產公司某樓盤的B棟一房。簽約后,王某依約交付了定金叁萬元。但是,房地產公司卻在認購書生效后將此房又另售給其他人。王某知道后,要求與房地產公司雙倍返還定金。房地產公司認為,認購書不是正式合同,只同意原額返還定金,不同意雙倍返還。經協商不成,王某訴至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認購書合法有效,現因房地產公司另售他人的原因導致不能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判決房地產公司向王某雙倍返還定金。
案例三:2006年4月,張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認購書,認購該公司開發的位于某處的房產,并按照約定交付了定金。按照約定,雙方應當在七日內簽訂購房合同,但是,張某因公司委派出差到另一城市,因工作較忙,也一直未與房地產公司聯系。十五日后,當張某找到房地產公司要求簽約時,遭拒絕,要求退還定金,也遭拒絕。張某認為,雙方未簽正式購房合同,房地產公司無償取得定金,屬不當得利。故訴至法院,請求返還。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認購書合法有效,現張某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張某應承擔違約責任,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結果,張某敗訴。
專家表示,要想買樓不上當,就要注意以下幾大購房政策,做到輕松購房。
樓不合格拿不到房產證,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據了解,業主遲遲拿不到房產證,絕大部分原因是出自發展商。若是發展商在項目施工的過程中違章,或是工程沒能通過有關部門必要的驗收,則無論業主是否交齊了房價,都不可能拿到房產證。
付清房款可拿房產證
只要樓房驗收合格,即使房產商欠交地價款,已付清房款的業主也可以領到業主證。這是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新近出臺的一項重要政策,大大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公攤面積新規定將出臺
據了解,日前建設部已下達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對公攤面積的計算實行全新規定。新規定明確指出,凡是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層高均應在2.20米以上(含2.20米)。房屋屋頂為斜面結構的,層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房屋墻體向外傾斜以及陽臺、挑廊等水平投影超出底板外沿的,以投影計算建筑面積。對傾斜、弧狀等非垂直墻體的房屋,以層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建筑面積。房屋套內具有使用功能但層高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權屬登記中應明確其相應權利的歸屬。
誤差超過3%可退房
有最新規定表明,若實際購房面積與購房合同中規定面積的誤差超過總面積的3%(包括3%),業主可選擇向開發商退房,拿回自己已付的房款。若然誤差在3%以內,則多除少補。專家表示,有了這個新規定,發展商再也不能鉆“3%”的空子了。
戶型結構與合同要相符
業主驗收房子時,單位的戶型結構應與購房合同對得上號。若是發展商未經業主同意而擅自改動過,則業主有權退房。
不按期交樓可要求補償
除少數由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情況外,若發展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如期交樓予業主,業主可根據有關法律向發展商要求合理的賠償。
“交易手續費”有了新標準
房地產交易手續費在今年4月15日已開始按新標準收取。具體如下: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經濟適用房減半計收,手續費由轉讓方承擔;存量房(二手房)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雙方各承擔50%。
“五一”黃金周,發展商“大打出手”,各種讓利優惠一起送,無非是想購房者與其簽下一紙“證書”。但買樓是“終身大事”,簽合同一招不慎,滿盤皆輸。所以,有關專家建議,簽合同時一定要注意細節。
房屋功能合同中寫清楚
陳先生以每平方米3800元的價格購買赤崗某樓盤的地下商輔,在購房合同上,發展商把商鋪的樓層寫為“首層”,但沒有注明是商鋪。等到房產證到手后,陳先生才發現在用途一欄上寫的是“住宅”,導致陳先生無法在工商部門辦理做生意的營業執照。,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雙方責任和義務要明確
在買房合同當中,發展商應對消費者的付款方式、限期以及違約責任和房款結算等條款作出很清晰的認定,而消費者也要和發展商確認有關交樓時間、房子質量等責任和義務明確約定,避免日后發生紛爭。
1、簽訂購房合同:
購房者前往合適的樓盤,選擇合適的房子,然后與房產銷售商簽訂購房合同。
2、提交購房貸款申請:
購房者攜帶身份證、購房合同,前往銀行營業廳,向工作人員提交購房貸款申請,并填寫申請表格,提交相關資料。
3、銀行審批:
銀行工作人員對購房者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批,然后以短信形式通知購房者。
4、簽訂購房貸款合同:
審批通過后,銀行與購房者簽訂購房貸款合同,并約定還款金額、還款期限、還款利率等。
5、發放貸款:
一、認購書和購房合同一樣嗎,房屋認購書等于購房合同嗎?
商品房認購合同是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基本事項,以約束雙方繼續就合同訂立進行磋商談判的合同。合同載體包括認購書、訂購書、優先購買協議等文書。作為購房意向書或者是認購書來說,只是雙方就是否購買這個房屋達成一種意向性的協議,對房屋的一些具體問題都沒有包括進去,需要雙方簽署正式的買賣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確定一個房屋的買賣關系的成立。
認購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屬于預約與本約之關系,二者合同內容、合同目的、權利義務、違約形態、違約責任形式等存在較大區別,但認購書具備一定條件可以認定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義務將產生質的變化,由雙方履行磋商義務變更為出賣人交付房屋、買受人支付價款。
因此,房屋認購書或者房屋認購合同一般情況下和購房合同不一樣,也就是說,房屋認購書不等于購房合同。認購書的目的是約定雙方日后要簽訂購房合同,認購書是為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做準備。但是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房屋認購書并不是完全與購房合同沒關系,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房屋認購書會轉化為購房合同,這個時候,認購書就等于購房合同了。
二、房屋認購書什么情況下等于購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