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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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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記申請書范文第1篇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應公開以下信息:

一、有限責任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公司住所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二、分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2、分公司的名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4、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三、非公司企業法人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組織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四、非公司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五、合伙企業

(一)依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全體合伙人簽暑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的委托書;

4、合伙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六、個人獨資企業

(一)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應提交的材料:

1、投資人簽暑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七、私營企業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

(二)條件:

1、私營業主符合國家規定;

2、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做作業人員;

3、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場地使用證明;

3、驗資證明;

4、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5、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

6、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八、個體工商戶

(一)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條件:

1、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符合國家規定;

2、有生產經營能力;

3、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和場地。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分公司登記申請書范文第2篇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均加蓋公司公章。

5、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分公司經營場地使用證明。

7、分公司負責人任命書及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8、公司相關資質證明文件。

分公司登記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管轄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登記事項

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范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五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記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登記程序

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

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于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

第九章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并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并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六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六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六十六條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六十七條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1)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條(1)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1)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1)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1)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編制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并公布。

第八十九條本條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p>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p>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p>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p>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p>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p>

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p>

十一、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p>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p>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p>

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p>

十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p>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p>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十八、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p>

十九、刪除第四十條。

二十、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p>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p>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申請公司、分公司登記,申請人可以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p>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p>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p>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公司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p>

二十六、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p>

二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p>

二十八、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決定,公司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公告營業執照作廢?!?/p>

二十九、將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七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p>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三十一、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三十二、刪除第六十六條。

三十三、刪除第六十七條。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p>

三十五、刪除第七十一條。

三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三條:“外國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三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四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p>

三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五條:“分公司有本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適用本章規定?!?/p>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刪除第七十四條。

分公司登記申請書范文第4篇

原審法院一審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河南省濮陽市銀鷹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銀鷹公司)與鄭州亨通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通期貨公司)及其所屬第二營業部簽訂借款合同11份,約定,因經營期貨業務,銀鷹公司借款兩筆總計1000萬元給亨通期貨公司;借款9筆共計980萬元給亨通期貨公司第二營業部。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利率為23‰,銀鷹公司不承擔風險。合同簽訂后,銀鷹公司按約付給亨通期貨公司及其第二營業部人民幣1980萬元。亨通期貨公司及其第二營業部未按約償付借款本金及利息,雙方形成訴訟。

原審還查明,亨通期貨公司于1993年4月經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開業,1995年6月16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河南省信義審計師事務所(93)信義內驗審字第024號企業注冊資金審驗證明書顯示:亨通期貨公司注冊資金1001萬元,由鄭州市文化旅游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旅公司)投入,其中700萬元流動資金由鄭州市五里堡城市信用社、鄭州市鯤鵬城市信用社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鄭州商品交易所收款證明所證實,301萬元固定資產經查驗屬實。1994年下旬,河南省豫興審計師事務所依據河南省信義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金審驗證明又出具一份企業注冊資金審驗證明書,亨通期貨公司依此證明書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開業登記。1997年3月12日,河南省豫興審計師事務所對亨通期貨公司進行了審計,同時,該公司出具了1997年工商年檢報告。文旅公司1995年至1997年未進行工商年檢,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文旅公司營業執照認定:屬周華孚(原中保河南分公司資金運用部總經理,現已判刑)偽造有關證件騙取的營業執照,其集體性質的企業不能成立,應予吊銷,該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屬周華孚的個人行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3)鄭刑初字第21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文旅公司屬周華孚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開辦的個人公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一、亨通期貨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銀鷹公司借款本金1980萬元,逾期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銀鷹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銀鷹公司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查明:1995年1月9日至1996年6月24日,銀鷹公司與亨通期貨公司及其所屬的第二營業部簽訂11份借款合同,約定,銀鷹公司借款兩筆共計1000萬元給亨通期貨公司,借款9筆共計980萬元給亨通期貨公司第二營業部。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月利率為23‰。亨通期貨公司用該款項經營期貨業務,銀鷹公司不承擔經營風險。合同簽訂后,銀鷹公司按約付給亨通期貨公司及其第二營業部人民幣1980萬元。因亨通期貨公司及其第二營業部到期未償還借款本息,1997年12月15日,銀鷹公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亨通期貨公司、河南財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償還借款本息。

另查明,亨通期貨公司由文旅公司申辦,1993年4月10日在河南省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注冊資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1994年11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復同意其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1995年6月16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交通銀行鄭州分行桐柏路分理處的進賬單、轉賬支票載明,1994年7月30日,文旅公司向亨通期貨公司匯款人民幣1萬元。(93)信義內驗審字第024號企業注冊資金審驗證明書中所稱的亨通期貨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其依據的是經在上述1994年7月30日桐柏路分理處的進賬單上添加“千”字變造而成的進賬單復印件。

1992年5月2日,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省保險公司)總經理周華孚向河南省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一份由其簽字并加蓋保險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申請書,申請開辦文旅公司。1993年4月1日,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其頒發了營業執照。注冊資金為人民幣3000萬元,但注冊資金未到位。

又查明,河南省保險公司豫保字(1992)第101號文下,有兩份文件,一份內容為“關于召開市地公司辦公室主任座談會通知”,另一份為“關于成立鄭州文化旅游實業有限公司的通知”。河南財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主張,“關于成立鄭州文化旅游實業有限公司的通知”系周華孚偽造的。

又查明,周華孚因犯有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亨通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盧雪平下落不明,亨通期貨公司已歇業。

另外,河南省保險公司已分立為河南財保公司和河南人保公司。

判決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一、維持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豫經初字第13號經濟判決書主文第一項。二、撤銷上述經濟判決第二項。三、亨通期貨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返還銀鷹公司借款本金198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四、河南財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對亨通期貨公司的上述債務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109010元,由銀鷹公司承擔19010元,由亨通期貨公司承擔90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9010元,由河南財保公司、河南人保公司共同承擔。

評析

周華孚系原保險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其職務和權限足以代表保險公司對外實施法律行為。其于1992年5月2日向河南省滎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申請書,申請開辦文旅公司。申請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資金信用證明以及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上,周華孚均在上述文件的負責人欄內簽署了姓名,并加蓋了保險公司的公章,該行為是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實施的。由于設立文旅公司的行為是以保險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該行為應認定為法人的行為。周華孚受到刑事制裁,但不能免除法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保險公司應對開辦文旅公司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周華孚雖為自然人,但同為保險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對其行為如何界定,是決定行為后果應由個人承擔還是由法人承擔的分界線。當自然人的行為與職務無關時,法人通常不承擔責任;如果其行為與職務相關聯時,法人則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周華孚在滎陽市工商局申請注冊文旅公司時,企業法人注冊申請書、企業法人登記注冊表上,周華孚都是以保險公司負責人的名義、身份實施的,都加蓋了保險公司公章;滎陽市工商局為其注冊登記公司,也是基于對周華孚所任職務的信賴及對保險公司的信賴。因此,周華孚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純粹的個人行為。

分公司登記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企業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和管理;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其他業務的國際貨運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如不從事國際快遞業務,其變更等事項由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

自20*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企業。

外國投資者可以收購股權方式收購已經設立的國際貨運企業,但股權比例以及投資者資質須符合本規定要求,涉及國有資產的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美元。

自20*年12月11日起,對上述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實行國民待遇。

第七條經批準,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訂艙(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三)報關、報驗、報檢、保險;

(四)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五)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

(六)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七)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

(八)咨詢及其他國際貨運業務。

第八條從事信件和信件性質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后應向郵政部門辦理郵政委托手續。

第九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第十條規定的文件。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報文件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根據本規定第三條及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超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報文件6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的合同、章程,外商獨資設立國際貨運企業僅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五)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正式開業滿1年且注冊資本全部到位后,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在其總公司的經營范圍之內。分公司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分公司,應至少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公司的增加資本。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應向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征得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意見后批準。根據本規定第三條及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超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初審后將全部申請材料及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函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審批程序時限同第九條。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設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如增資,需提交有關增資的董事會決議及增資事項對合營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企業僅需提交章程修改協議。

(四)企業驗資報告。

第十四條鼓勵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企業參加中國國際貨代協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等民間團體及同業行會,自覺接受同業監督和指導。

第十五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大陸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企業,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增加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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