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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縣公務卡改革基本情況
1.實現了公務卡改革全履蓋。一是把全縣所有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預算單位全部納入到公務卡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單位數64家,實現了公務卡管理制度改革全履蓋。二是預算單位都實現了公務卡結算。截止到2016年年末,納入改革的預算單位,都實現了公務卡消費結算,達到了預算單位公務卡結算100%。2.辦卡數量和結算金額快速增長。一是單位辦卡數量增長。對于有公務活動消費的預算單位人員,統一由單位財務部門辦理《聊城市財政預算單位公務卡》,免予收取公務卡年費,到期免費換卡,免費提供核發卡短信、交易短信、賬單短信、還款短信等手機短信服務。隨著公務卡改革的深化,預算單位辦卡數量激增,2016年新增辦卡886張,增幅達206%。二是刷卡結算金額增長。要求預算單位嚴格按照《陽谷縣預算單位實施公務卡制度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凡是納入強制消費目錄的公務活動,必需使用公務卡進行消費。2016年共進行公務卡刷卡結算8023筆、金額2400萬元,分別比去年增加4662筆、1254萬元,同比分別增長138.7%、109.4%。3.重要單位起到示范作用。在公務卡管理制度改革中,縣政府辦公室、縣委辦公室兩個縣直部門由于有眾多的縣級干部而備受社會關注。2016年縣政府辦公室辦卡144張,消費結算金額240萬元,縣委辦公室辦卡153張,消費結算金額198萬元,辦卡數量和結算金額在縣直預算單位中名列前茅,起到了示范作用,帶動了公務卡管理制度改革。
二、公務卡管理制度改革采取的措施
1.建立公務卡制度通報制度。每季度對全縣公務卡制度實施情況進行通報,公布各預算單位辦卡數量,提現金額,公務卡結算金額,強制消費目錄提現金額等情況。對改革執行不力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約談預算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對改革推行較好的單位,進行通報表揚。2.出臺監督管理辦法。為加快推進全縣預算單位實施公務卡制度,提高公務卡刷卡率和結算金額,陽谷縣財政部門聯合人行、審計、監察部門出臺了《陽谷縣預算單位實施公務卡制度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公務卡辦理的相關規定,預算單位、服務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各監督單位的職責權限,有效地推動了公務卡管理制度的實施。3.嚴格控制現金提取量。除支付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報酬、職工的差旅費補助、不具備刷卡條件的公務用車過路費、停車費、會議費、辦公費以及差旅費等公務支出和個人的救濟費、撫恤金、慰問金、遺屬補助使用現金外,其他公務消費一律使用公務卡結算。通過預算執行監控系統,將預算單位每筆現金量提取額限定在1萬元,每天取現次數不超過3次,年度提取現金限定不超過當年單位基本支出額的5%。4.推行強制消費目錄。對于預算單位的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公務接待費、水電費、培訓費、郵電費、維修費、專用材料、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共計十項費用,強制使用公務卡消費結算。其中:納入紀委部門考核的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公務接待費等四項消費項目,公務卡刷卡結算率必需達到100%,其他項目公務卡結算率也要達到80%以上。
三、公務卡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1.少數預算單位對公務卡改革的認識不清。公務卡制度改革通過消費有痕、支出有印,來規范公務消費活動,其意義在于打造陽光透明的公務消費活動。但有個別預算單位對公務卡改革的意義認識不到位,擔心用公務卡支出會泄露消費行為,認為不安全,也怕麻煩,存在著抵觸情緒,或者擔心不能再像原來那樣通過虛開、多開發票等手段來處理不合規定的支出,觸動了少數人的既得利益,因而辦卡率、刷卡率都比較低。2.公務卡管理制度尚需完善。現如今還沒有一套規范的適用于中央及省、市、縣的公務卡管理辦法,都是各省市制定各自的監督管理辦法,沒有十分明確的現金使用范圍和公務卡強制消費目錄的制度文件,使公務卡在執行中缺乏依據,存在大額提現的情況。對于公務卡制度的推行,沒有統一的標準和做法,普遍存在推行動力不足、強制措施不到位的情況。3.公務卡管理操作難題不少。縣級銀行在業務辦理中,只能按照上級銀行部門規定程序辦理,開辦公務卡手續繁瑣、時間較長,有時需要等待上級銀行的審批,辦卡效率低下。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平臺中的公務卡管理系統,在公務卡還款、公務卡的錄入、注銷、查詢等方面還不夠完善,有的匯總數據無法查詢,給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銀行的信用卡管理系統與財政公務卡管理系統對接上也存在問題,經常出現預算單位刷卡消費紀錄在公務卡系統查詢不到的情況,并且這個問題處理起來十分麻煩,縣級財政部門和縣級銀行沒有能力解決,找出問題根源需要銀行的省級部門和軟件工程師進行操作。4.縣城POS機布設較少。由于縣級受消費水平的限制,POS機布設數量相對較少,公務卡消費受到一定影響。有的大型超市雖然設有POS機,但是辦公用品、小的低值易耗品等商品的價格比市場價格還要高一些,同時也存在離單位較遠,采購不太方便的情況,造成一部分單位不愿用公務卡消費,而用現金在單位附近物美價廉的小型商店采購。5.公務卡強制執行措施不力。對公務卡管理制度改革執行不力的單位,缺乏有效的強制措施。財政部門沒有相關的法律制度對改革不力的單位予以處罰和約束,而審計、人行、紀監部門對公務卡管理制度改革監管也不夠積極,造成監督執行力度上有所欠缺。
四、完善公務卡管理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城鎮化進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議
城鎮化是破除城鄉二元化發展,解決城鄉差距的根本性措施,近年來我國城鎮化發展速度逐漸加快,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我國城鎮化覆蓋率已達55%。在城鎮化地區,土地資源的利用成為了影響當地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但是當前我國多數地區的土地管理制度與城鎮化發展狀況不相符合,在城鎮化發展的大環境下,如何做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優化,提升城鎮土地利用效率,成為了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所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1城鎮化進程中土地管理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1.1人均土地占有量少,土地承載量相對不足。城市化進程的不斷發展,使得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而隨著城市人口的逐漸飽和以及一系列“城市病”的出現,過量的人口開始由城市向周邊的郊區和鄉鎮轉移。在人口轉移過程中,一方面給城鎮化的發展帶來了充足的勞動力支持,為城鎮化建設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根據《2014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全國建設用地比上年增長3.7%個百分點,城鎮人均建設用地面積約為110m2/人,這與西方發達國家基本上相持平。另一方面,城鎮人口的增加勢必給原有的城鎮土地承載量帶來影響,尤其是對于一些原本經濟相對發達的城鎮,本身的人口就相對飽和,如果在城鎮化發展過程中涌入了過量的人口,超出了城鎮的人口承載上限,必然會引起一系列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其中較為突出的就是人家耕地面積減少。雖然城鎮化發展對于耕地的依賴程度有所降低,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城鎮居民可以完全脫離土地,因此,如何在人口過量與固有耕地面積之間尋求動態平衡,成為城鎮發展所必須面臨的問題。
1.2經濟社會轉型中政府的土地管理調控不到位。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和經濟雙重轉型的關鍵時期,加上市場經濟波動帶來的影響,在城鎮發展過程中,一些開發商、企業單位不可避免會存在非法的土地買賣、濫用土地等問題,甚至部分地方政府部門也存在市場逐利行為。在這種大環境下,部分城鎮政府對于土地管理調控不到位,逐漸從“法治”轉向了“人治”,難以為土地管理制度的優化與改革提供堅實保障。從城鎮經濟發展方面來說,由于缺乏政府的宏觀調控,經濟建設用地比例上升,耕地以及其他用地比例相應降低,土地管理粗放,雖然在短時間內有助于提升城鎮經濟狀況,但是從長遠發展看,必然會引發一系列的土地問題,最終制約城鎮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3城鄉二元土地制度的影響。我國土地管理的問題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城鄉土地二元制;二是土地資源非市場化配置。在過去30多年的發展中,政府通過制度壟斷土地供應使得土地這一沉淀資產在變現過程中的資本增值得以迅速地投入到城市建設和經濟建設中,盡管伴隨著閑置、浪費、粗放式利用等問題,但這一方式在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可以暫且認為是有效的。現在我國已經進入了穩增長、調結構的關鍵時期,面臨著“中等收入陷阱”的突破難題。如果繼續實行以前的土地制度,不僅不會助力經濟轉型,反而會產生負面效應。諸如征地拆遷矛盾、地方債務風險、房價居高不下、交通堵塞、環境污染等問題會愈加嚴重。從市場經濟的視角,人口、土地、資本這三大基本要素在城鄉之間應該是自由流動的,尤其是在移動互聯網時代,經濟資源的雙向和多向流動的效率會有更大的提升。但因為制度的不合理,導致我國現在城市和農村的經濟資源流動是單向的,土地、資金、人才和技術基本都是單向地由農村流向城市。未來通過土地制度及相關配套制度的改革,應該使這些經濟資源能在城鄉之間實現雙向的流動和互動。
2城鎮化進程中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議
2.1土地市場化應遵循先資產化后資本化的路徑。一方面,土地意味著財富,土地的財產屬性以土地的效率價值為目標,不少西方國家基于該理論將土地私有合法化。但這種做法具有極大的短視性,往往會導致土地的過度集中、人地矛盾突出甚至引發政治危機。另一方面,土地不僅是受人支配的物,更是人類所賴以生存的自然基礎,土地所有權的制度設計與政治安全、經濟安全,乃至社會公平公正和社會穩定都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土地也具有公共資源的屬性。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土地是準公共物品,土地市場化應遵循先資產化后資本化的路徑,在保證當代人和后代人對土地公平、可持續、有價值的利用的同時,實現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2.2以長期化為目標改革和完善土地使用權。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礎。在制度改革上,土地的使用權應從所有權中全部剝離出來,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使用權市場,以激活農村的沉睡資本,促進經濟潛力的釋放,同時注意保持土地產權制度的長期穩定。放開使用權市場,讓市場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合理配置,以進一步提高其使用效率。與此同時,要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手段,規范和服務好市場,改革和完善土地使用權,將權力下放市場,并建立防止土地暴利、壟斷的機制。
2.3政府應退出土地壟斷一級市場。我國地價持續增長的一個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完全壟斷了土地一級市場的供應,導致效率低下,使其始終處于供不應求的狀態,進而持續拉高地價。涉及小地塊、產業用地轉用等土地,需要經歷先收儲后“入市”的程序,但由于收儲成本或利益分配等問題又難以“入市”。未來政府應退出土地壟斷經營的一級市場,更多地讓市場發揮作用,提高土地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使土地特別是存量用地與城市升級轉型相匹配。除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征收外,其他用地一律讓市場發揮作用,收益分配則通過所有者的收益(如基準地價的10%~25%)和增值稅來調節。
2.4界定好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限。中央、省級政府管宏觀,市縣負責規范和服務市場。中央及省級政府應通過制定空間規劃制定城市邊界和耕地、生態用地的保護紅線,控制防范城市建設的無序蔓延和保證糧食安全、生態安全,同時致力于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微觀上應以放活為主,屬地化管理,不要再插手指標控制之類具體事務。政府決策應致力于社會公平的維護、資源的保護、公共設施的配套以及市場秩序的維持,讓市場充分發揮資源配置的作用。從經濟發展的整體狀況看,目前正處于城鎮化發展的初級階段,城鎮基礎設施正在不斷修建和完善,在這一過程中必然會占用大量的土地資源,因此,為了保障城鎮化發展的順利進行,同時維護好城鎮居民的既得利益,必須對現有的土地管理制度進行與時俱進的優化與改革,破除城鄉、城鎮二元化發展壁壘,從而為社會和經濟的轉型減輕阻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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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企業;管理制度;執行力;問題;建議
當前,在社會新形態的影響下,國有企業舊有的管理制度已經無法滿足現階段社會發展所提出的新要求,企業要想在市場中立于不敗,創造更大的價值,就必須要加大對企業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增強制度的執行力。國有企業只有更加注重管理制度與執行力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采取措施予以解決,才能夠在市場競爭中保持活力,長足發展。
一、確定合理的管理模式,提升企業的執行力
當前,我國國有企業中仍然存在嚴重的管理混亂問題,多頭管理、管理職能出現相互重疊等問題,降低了企業的管理制度執行力,極大地削弱了企業的管理權利,直接阻礙了企業的健康發展,而只有確定合理的管理模式,有效提升企業的執行力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使其充分了解企業的發展現狀,以企業的實際業務作為促進自身發展的基準,不斷完善企業的管理體系,才能夠確保國有企業的有序發展。合理的管理模式應該貫穿于企業每一個環節中,能夠讓企業員工在一個健康有序的環境中進行工作,并形成積極的工作觀念,有利于充分發揮企業員工價值,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利益。
二、合理制定管理制度,重視制度的宣貫和內審
當前,國有企業中存在的一個明顯問題,其總以老大自居,與員工的交流單一的通過考核等手段,認為員工必須嚴格按照規章制度來辦事,否則就按照考核要求嚴格辦理,而最多的懲處手段就是扣工資,至于管理制度在制定頒布后是否宣貫到位,是否有實用性,是否能夠讓員工心甘情愿的遵守并執行卻并無體現。這就要求國有企業合理制定管理制度,重視制度的宣貫和內審。對于制度的制定部門來說,根據企業的發展變化,每年要根據《制度內審表》對現有制度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并對過去一年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及時修正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中未涉及到的問題,以提高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同時,企業還要加大對管理制度的宣貫,組織員工深入學習制度條款,讓員工對每一個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充分了解,員工只有對管理制度有足夠的熟悉度之后,才能減少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偏差,提高管理制度的執行效率。
三、充分發揮領導干部的示范作用,加強企業規章制度執行力度
國有企業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差往往歸咎于基層執行者對制度的執行不嚴,事實上,問題的源頭通常都是在管理者身上首先出現,領導干部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領導常常會因其職位較高而搞特殊,認為制度就是管理基層員工,甚至會繞開制度做工作,而普通職工又往往會對領導的行為格外關注,看到領導中存在對管理制度軟執行的情況,自然而然也就會含糊執行了。所以,國有企業管理者一定要充分發揮其示范作用,及時糾正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嚴格遵守管理制度,強化執行力度,為普通員工做好榜樣。
四、推動觀念轉變,促進制度建設與執行力提升
一個人的觀念對于其行為的影響力非常巨大,而要想促進制度建設,提升執行力,就必須推進觀念的科學轉變,樹立正確的管理與執行意識。但是當前很多國有企業未對員工進行系統的培訓,再加上員工的自我約束能力較差,導致員工對制度建設的理解滯后,執行力疲軟,無法滿足企業發展的需求。這就要求企業進一步推動員工觀念的轉變,加大培訓力度,針對不同崗位、不同層次的人才展開分類分階段的培訓,加強培訓內容的有效性,將培訓次數與培訓質量納入到員工的業績考核中,促進員工將學習到的知識應用到實際工作中,切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度。
五、塑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支撐企業執行力
企業在經過長期的管理運營后,逐步形成的能夠被全體員工認可,可以在無形中約束企業員工不當行為,確保企業正常發展的一種文化氛圍即為企業文化。企業管理制度的執行需要得到企業文化的保障,員工如果能夠對企業文化產生共同認可感,同時企業將企業文化滲透到企業的管理過程中,那么就能夠從根本上帶動員工的積極性,激發員工的自覺性,從下到上整頓執行力疲軟問題,真正實現企業管理制度的落地執行,提高企業的管理效率。所以,國有企業一定要注重塑造良好的企業文化,使包括管理者在內的每一位員工都具備一定的執行才能,并將“贏在執行”意識深入到每一位員工心里,實現企業的科學決策和健康發展。
總之,市場競爭意味著優勝劣汰,國有企業要想立于不敗,就一定要創新管理體制,進一步強化企業的執行力,以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只有認識到當前我國國有企業在制度建設和執行力落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轉變觀念,不斷創新和完善管理制度體系,充分發揮企業文化的作用,才能夠真正實現企業的轉型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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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收入 收費 財務管理 退費
幾年來接連發生的醫院貪污犯罪案件大都出在醫院收費環節上。2014年筆者所在城市醫院接連發生兩起收款員利用職務進行貪污犯罪的重大案件。仔細研究此類經濟犯罪案件,大多是由于財務管理存在漏洞或監管不到位造成:財務人員過度依賴自動化和網絡化程度很高的HIS系統,卻往往忽視了醫院在實現收入過程中,以何種形式將收入進賬,同時造成醫院收入減少的退費等環節。為保證醫院收入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杜絕經濟活動中的違法亂紀,從而保證醫院經濟活動正常運行,必須加強對醫院收費環節的制度建設,針對收費程序設計,強化實際操作環節監管。
一、醫院收費環節管理存在的漏洞
目前,國內大部分醫院均實行電腦收費,收費效率得到極大提高,差錯現象的發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減少。但是收費程序設計與實際操作管理流程仍存在一些盲點,這為收費舞弊的產生提供了可能。
(一)收費流程過度依賴信息化操作
收費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后,管理效率得到提高。但軟件再優秀,如果沒有科學的管理體系支持,忽視了“人”在管理中的主體地位,也只是形同虛設,其結果與最初的期望可能恰恰相反,給醫院收費管理工作帶來諸多問題,給一些人以可乘之機,如某城市兩家三級甲等醫院收款員采取跳號結算方式,對跳過的票據段收取的費用不上繳,自行截留揣進自己的腰包;財務人員盲目依賴軟件,淡化人的管理,每天直接根據收費程序匯總出來的報表入賬,而放松了應有的收費內控管理,從而人為導致收費漏洞出現。
(二)退費流程設計不嚴密
采取銀聯業務收費方式,原則上不允許用其他方式退費,簡單的說就是卡收卡退。如住院患者以現金方式繳納預交金,但收款員卻選擇以銀行卡方式收費,并未劃POS機,自然也不存在打印的POS機票據憑證,最后該收款員選擇以現金方式退費,住院結算日報表上顯示銀聯卡結算金額增加,但上交現金卻顯示減少,實際上醫院銀行賬戶上并未收到這筆錢。退費流程的程序設計不嚴密造成收款員可隨意采取任何方式退費。
(三)收費結算未做到日清日結
收費結算的監控程序有漏洞,未做到日清日結。如本文中的某醫院由于每天收取現金額度小,每天未給收款員準備備用金,為滿足結算需要,收款員便自行預留大量現金以備急需,有的收款員會存在幾天不結賬,即使結賬也不上繳現金;有的倒班收款員會在半夜結賬,結賬后至下夜班期間所收款項全部留存,不再上繳。這也是收款員被拘押帶走后在其更衣柜中發現近10萬元現金及未結款項票據的根本原因。
(四)繳款報表的真實性審核被忽視
按照規定,繳款日報表上顯示當日醫療收入入賬來自四種收費方式:現金結算、支票結算、醫保清算、銀行卡結算,但在財務審核中對這些結算方式未全部進行審核,如銀聯業務收費未與票據憑證進行核對,造成銀行卡收費方式虛增應收賬款,而現金收費方式實際減少收入;收款員采取跳號結算,利用票據審核人員的疏忽貪污公款等。
(五)對財務檔案管理重視不夠
銀行卡收費后打印的POS機票據憑證按照財務檔案管理規定需保存5年,但由于醫院對檔案管理工作重視不夠,財務部門并未妥善保管收回的票據存根,而是以業務用房有限無法保存大量的預交金收據及POS機票據為由,未到銷毀年限,自行處理了大量票據存根,造成案發后司法審計無法對預交金收據與POS機票據的存根進行審核,只能依賴收費程序查詢,使審計數據的真實性難以保證,無法做出有說服力的審計結論。
二、加強醫院收費管理的思考和建議
(一)完善稽核流程,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醫院收費內部審核制度
醫院要根據社會環境和實際情況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且行之有效的收費審核制度,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提高醫院財務管理水平。財務部門應設置稽核會計,安排專人對每日上交的收費日報表及當日所附發票存根進行認真審核,包括票據是否連號,有沒有跳號使用,票據存根是否缺失等,保證收費匯總報表的真實性。這是收費管理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稽核人員要隨時查看某個收費員某個時間段所操作的預收款記錄、退費記錄、優惠減免記錄、出院結算記錄等信息,有效監督結算人員的操作流程,防止舞弊發生,保證全部收費收入完整入賬。
(二)加強醫院退費管理,健全退費機制
醫院應該建立退費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健全退費各個環節的制約機制,加強退費審核管理。從制度入手,規范計算機審核操作,堵住各種退費漏洞,認真審核每筆退費,防止醫院收入的流失,確保收入的全過程得到有效的控制。要特別強調收款員不能辦理本人收繳的預交款項的退費工作;對退費率高于平均水平的收款員、開單醫生、退費項目要重點監控、重點審核,防患于未然。
(三)發揮計算機網絡技術在醫院管理中的應用
HIS是覆蓋醫院所有業務全過程的信息管理系統,收費業務是其中之一,計算機網絡的高效、便捷、準確為醫院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提供了基礎和條件。醫院要充分、合理利用信息化資源,加強收費業務的信息化管理,保證收入的準確、真實,做到賬實相符。要建立健全財務信息化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計算機管理系統和軟件設計功能,嚴密計算機的退費操作。
(四)不定期抽查收款員庫存現金
醫院收費管理要求收款員日清日結,稽核人員通過管理密碼登錄系統后,要隨時突擊抽查收款員是否存在庫存現金與實際賬上所結算的現金不符現象。不定期抽查收款員庫存現金,對收款員及時結算起到督促作用,從思想上、環境上鏟除滋生舞弊行為的土壤。
(五)加強財務檔案管理
醫院財務部門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證財務檔案的安全完整,醫院收費票據是醫院財務核算的依據,對于收費處每日上交的收費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做到定期裝訂、及時銷號,按原始憑證管理的要求歸檔存放。要嚴格執行財務檔案管理規定,使用過的收據存根聯至少保存期限為5年。妥善保管票據存根,既有利于病人發票遺失時備查復印,也有利于收費票據存根最終銷毀工作的開展。保存期滿后,按照會計檔案銷毀工作程序的規定進行銷毀。
(六)提高財務人員素質
加強對財務人員尤其是收費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從思想上防范舞弊行為的發生;不斷提高會計人員和收費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定期組織業務技能和職業素養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適應能力和工作水平,嚴防會計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發生。
(七)建立健全收費獎懲制度
本文中的兩家醫院通過對收費治理整頓,建立了一套嚴格的獎懲制度。如:每天根據收款員收費金額及收費筆數等選出前5名予以獎勵,這樣就不再出現互相攀比現象發生。有獎就要有罰,對那些工作不認真、疏忽造成收費錯誤,實行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行政和經濟上的處罰。有了獎懲制度,就會大大提高每個收款員的工作積極性,降低了收費過程中的錯誤發生率,患者對收費的滿意率也大大提高。J
參考文獻:
遺產管理制度,是指在繼承開始后遺產交付前,有關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或有權機關的指定,以維護遺產價值和遺產權利人合法利益為宗旨,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實施管理、清算的制度[1]。我國構建遺產管理制度,必須考察設立該制度的社會基礎,認識遺產管理制度的功能,了解我國社會的現實需要,知曉民眾在處理遺產管理問題上的傳統習慣。
(一)遺產管理制度的功能
遺產管理制度主要具有四個方面的功能:第一,管理和保全遺產。根據遺產管理制度,遺產管理人接管遺產,對遺產進行清點、盤存,編制清冊,確認遺產的范圍和價值。并且對遺產的使用或改良,遺產管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對不宜保存的遺產進行變賣,使遺產免受侵害和損毀,達到保全遺產的目的;第二,維護遺產權利人的利益。根據遺產管理制度,遺產管理人在接管遺產后,負責通知遺產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間內償還債務和申報遺產利益,可以維護遺產權利人的利益。遺產管理人負責清理遺產、編寫清冊,確定遺產的范圍和價值,可以避免部分遺產繼承人對遺產進行藏匿或轉移[2];第三,實現遺產公平分配。根據遺產管理制度,遺產管理人負責接管遺產、編制清冊、追償遺產債務、催告遺產權利人申報權利等行為,可以在管理和保全遺產的基礎上,對遺產債權人和遺贈人的遺產債務進行優先清償,然后就剩余的遺產在繼承人間分配。這樣既能保護遺產繼承人的利益,又能實現其他遺產權利人的利益,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3];第四,保障交易安全。根據遺產管理制度,遺產管理人承擔接管遺產、編制清冊、追償遺產債權、清償遺產債務、分配剩余遺產等行為,使被繼承人的生前債權、遺產債權人的利益以及繼承人的繼承利益得以順利實現。這不僅保障了被繼承人與其他民事主體間的交易安全,也維護了繼承人的利益以及與繼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我國社會的現實需要
目前,我國已經逐步地進入老年社會,老年人的數量逐漸增加,遺產繼承案件也隨之增多。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財富的種類和數額的逐漸增多,遺產的范圍與數量也越來越大,不僅種類紛繁復雜,而且表現形式各異,既有有形的財產,也有無形的財產。由于缺乏遺產管理制度,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交付前,很可能使遺產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況,繼承人在難以知曉遺產的實際范圍和價值的情況下,會損害遺產價值,影響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益。如果在繼承人掌握和控制遺產的情況下,由于其往往不具備管理和分配遺產的能力或者精力,或者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很難妥善地管理遺產。此外,還可能會發生一些繼承人轉移、隱藏遺產,侵害共同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利益的情況[4]。在實踐中,因為缺乏遺產管理制度,當事人爭奪遺產控制權以及遺產債權人訴求利益保護的繼承糾紛時有發生,典型的如侯耀文遺產繼承案①。面對我國社會的現實和當前的國情,設置遺產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已日益突顯。
(三)我國民眾的繼承習慣
根據近年我國學者對當代中國民眾繼承習慣的調查,我國被調查的民眾對于遺產管理人實際情況反映如下,在“對于父母雙亡后留下來的財產,在子女繼承前,你認為應該由誰來管理”的6個選項中,對第一、第二位的選擇分別是“遺囑所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和“子女”的最多;第三位的選擇是“找一個懂法律的人”;第四位的選擇是“找一個德高望重的人”;第五位的選擇是“村委會或居委會”;第六位的選擇是“其他”②。由此可知,在被調查的民眾中遺產由專人管理能為民眾接受,并且對于死亡父母的遺產,各被調查地區的民眾都普遍認同遺囑執行人和子女可作為遺產管理人。究其原因,是因為遺囑執行人是遺囑人指定的,其意愿須尊重;而子女是被繼承人的近親屬,更值得信賴;在必要的情況下,被調查民眾也接受由法院指定懂法律的人、德高望重的人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管理待繼承遺產,但這三個選擇所占的比重相對較小,因為他們與死者沒有近親屬關系,故信任感較差,因而選擇比例較小。此外,根據我國學者對我國被調查的民眾分年齡階段關于遺產管理人選擇的統計數據表明,年齡較小的被調查者比年齡稍長的被調查者更能夠接受遺產由專人管理。在29歲以下的被調查者中,重慶地區和山東地區分別有63.3%和81.4%的人選擇了由專人管理遺產。此外,北京市和武漢市,也有低年齡段的被調查者比高年齡段的被調查者傾向于選擇由專人管理遺產的現象[5]。這表明,由專人管理遺產的方式能為更多的年輕人所接受。綜上所述,通過分析設立我國遺產管理制度的社會基礎,闡述遺產管理制度的功能,考察當前我國社會的現實需要以及民眾的繼承習慣和觀念,均反映出我國具備設立遺產管理制度的需求和土壤,遺產管理制度的設立在我國具有社會基礎,是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
二、國外遺產管理制度之考察與評析
本文以下將考察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四國遺產管理制度的立法例,主要從遺產管理人的資格、產生、職責、法律責任、遺產管理的費用和報酬以及遺產管理的終止原因六個方面進行考察和評析③。
(一)外國遺產管理制度之考察
1.遺產管理人的資格
《法國民法典》規定,遺囑執行人和被繼承人委托的人作為遺產管理人須為完全民事能力人④。《德國民法典》規定,遺產執行人在就職時不能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或為處理自己財產事務需有保佐人者①。《日本民法典》規定,無能力人及破產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②。《意大利民法典》規定,遺囑執行人應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③。
2.遺產管理人的產生
《法國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有三種方式:遺囑指定、繼承人擔任或推選及法院指定。被繼承人可以經過委托人管理遺產或指定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由概括繼承人或限定繼承人承擔遺產管理的責任。概括繼承人經一致同意的協議,可指定他們中的一人或者第三人管理遺產,如至少有一人是限定繼承人的,應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怠于管理遺產、缺乏管理或者管理中有過錯,或者由于繼承人之間不和、利益相抵觸或者遺產的狀況比較復雜,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④。《德國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有三種方式:遺囑指定、繼承人擔任、法院選任。如有被繼承人的指定,由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如無因管理人般對遺產享有權利和負擔義務,多個繼承人則共同享有管理遺產的權利。德國遺產法院可根據繼承人或遺產債權人的申請,遺產管理命令,指定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在繼承人不明或不能肯定其是否已接受遺產的情況下,依法為待繼承遺產選任遺產管理人⑤。《日本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有三種方式:遺囑指定、繼承人擔任、法院選任。被繼承人可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或限定遺產繼承人以對其固有財產相同的注意管理遺產。繼承人為數人時,家庭法院須從繼承人中選任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有不明時,家庭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檢察官的請求,須為遺產選任管理人⑥。《意大利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有三種方式:遺囑指定、繼承人擔任、法院指定。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的,除遺囑人有相反愿望外,由其管理遺產。沒有遺囑執行人的,在繼承人接受繼承前,主要由繼承開始地的初審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指定遺產保佐人負責管理遺產,沒有指定遺產保佐人的,有權取得遺產的人在接受繼承前可以保管、監管及臨時管理遺產。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的,由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如果繼承人向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交出全部遺產、喪失遺產管理權、或者不接受繼承并且未對遺產實行占有的情況下,則由繼承開始地的初審法院指定遺產保佐人擔任遺產管理人的職責⑦。
3.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法國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制作遺產清單、公示催告遺產債權人、保全和管理遺產、追償遺產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和清償遺產、提交與公示管理賬目等。除無條件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外,遺產管理人在承擔遺產管理任務后,應對凈資產估價盤點制作遺產清單,清冊交予法院后進行公示,其他繼承人、遺產債權人與受遺贈人可以查閱遺產清冊并取得復印件。遺產管理人占有遺產并追償遺產債務,接受遺產債權人的債權申報,在必要的情況下對遺產實施適當的保全和管理行為。制定遺產清償方案并進行公示,遺產管理人在制定清償方案后,按照清償順序對遺產債權人進行清償,受遺贈人在債權人獲得清償之后再行支付。此外,在對無人繼承和承認的遺產管理中,遺產管理人還得向法院提交并公示遺產管理賬目,任何債權人或繼承人都可要求其提交管理賬目⑧。《德國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編制遺產清冊、公示催告遺產債權人、答復遺產債權人的詢問、申請支付不能程序(破產程序)、清償遺產債務、交付遺產等。遺產管理人對遺產的管理如無因管理人般享有權利和負有義務,其有編制遺產清冊的義務。遺產管理人對遺產債權人進行公示催告并對其就遺產狀態的詢問進行答復,其在遺產支付不能或負債過度的情況下,應申請遺產支付不能程序。從遺產中清償遺產債務,并向遺產債權人對遺產管理負責,在清償遺產債務后,遺產管理人得將遺產移交給繼承人①。《日本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制作清單目錄、適當管理和處分遺產、公示催告遺產債權人、公告搜素繼承人、報告遺產處理狀況、清償債務等。在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后,須向遺產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就已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和在一定期間內要求其請求申報權利等內容進行公告,限定繼承人還需對其已作出限定承認的事項進行公告。遺產管理人以對其固有財產同樣的注意義務妥善管理遺產。因遺產之保管或清償債務需要,可以對遺產進行適當的處分或變賣,在管理期間收取的金錢和孳息等物應作為遺產。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和遺產權利人請求時,有報告遺產狀況的義務。遺產管理人首先對在催告期間內提出申報的債權人以及其他已知的繼承債權人進行債務清償,然后,再對受遺贈人進行清償,未在公告期內申報的遺產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僅可以就剩余的遺產行使其權利。在無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管理人還得搜索繼承人的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后,其權消滅②。《意大利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編制遺產清冊、適當的處分和管理遺產、公示催告遺產債權人、報告管理賬目、提起或參加遺產訴訟、編制債務清償表并清償債務;公示催告遺產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如知道債權人和受遺贈人的住所或居所的,申報債權的通知應當用掛號信直接送達,同時還應當將申報債權的通知刊登在省級法律公報;對債權人和受遺贈人承擔報告管理遺產賬目的義務,債權人和受遺贈人還可以為其指定一個報告賬目的期限;作為原告提起與遺產相關的訴訟,或者作為被告參加與遺產相關的訴訟,將遺產中的現金或出售所得現金存放在指定的金融機構;在公證人的協助下編制清償順序表并進行公示,按照債權人各自享有的先取特權順序進行清償,債權人先于受遺贈人清償③。
4.遺產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法國民法典》規定,限定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其對遺產管理過程中的嚴重過錯承擔責任,明知而惡意將屬于遺產的某些資產與負債項目不計入遺產清冊或者不將所保留或者轉讓的財產的價值或價金用于清償遺產的債權人的債權,得承擔被視為自開始即是無條件接受繼承的責任④。《德國民法典》規定,在遺產支付不能或負債過度的情況下,遺產管理人沒有申請遺產支付不能程序的,對因此而發生的損害向債權人負責任。繼承人在編制遺產清冊時有法定不當行為的,對遺產債務負無限責任⑤。《日本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人怠于實施公告或催告,或者違反法律的規定不當清償的,對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⑥。《意大利民法典》規定,享有遺產清單利益的繼承人在遺產管理中只對重過失承擔責任。繼承人在遺產清單中故意隱瞞屬于被繼承的財產或者謊報實際不存在債務的、未遵循提出遺產清單異議情況下的法律規定、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或編制清償順序表的,其喪失遺產清單利益。遺囑執行人有過失的應當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承擔賠償損失,有數名遺囑執行人的應承擔連帶責任⑦。
5.遺產管理的費用和報酬
《法國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費用由遺產負擔并有優先受償權①。在沒有相反約定時,遺囑執行人和身后遺產的委托管理人不取得報酬,法官在指定遺產委托管理人時,確定管理人的報酬②。《德國民法典》規定,管理費用從遺產中支付,遺產管理人可以為其職務的執行而請求適當的報酬,遺囑人另作規定的除外③。《日本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費用從遺產中負擔,家庭法院可以從死者的財產中付給遺產管理人相當的報酬,遺囑已經確定報酬的除外④。《意大利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產生的費用均由遺產承擔,遺囑執行人之職是無償的,但遺囑人可以為遺囑執行人確定報酬,該項酬金由遺產承擔⑤。
6.遺產管理終止的原因
《法國民法典》規定,遺產管理因以下事由而終止:資產已全數用于清償債務和遺贈;資產已全數變現并且凈收入已經寄存;遺產已歸還給繼承人;國家已經對遺產實行占有;受托人放棄管理;被法院解除委托;受托人死亡或不存在⑥。《德國民法典》規定,在遺產支付不能程序開始時,或者顯見不存在與費用相當的財產的,遺產管理終止。遺囑執行人自行辭任、因重大原因被免職、死亡或其任命不生效的,其管理職務終止⑦。《日本民法典》規定,在對無人繼承遺產的管理下,遺產管理人的權因繼承人承認繼承而消滅。遺囑執行人怠于執行任務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時,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家庭法院將其解任,遺囑執行人經家庭法院的許可,也可以辭去管理職位⑧。《意大利民法典》規定,對待繼承遺產的管理,遺產保佐人的職務因繼承人接受繼承而終止。遺囑執行人違反法律規定,司法機構經利害關系人請求可解除其管理職務⑨。
(二)外國遺產管理制度之評析
根據前述德國、日本、法國、意大利的立法例,可見該四國對遺產管理都有較為系統、全面的制度設計,目的在于保全遺產,保護遺產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具體制度內容的設定上既有共性,也有差異。
1.遺產管理人的資格
上述四國的立法有共同處,也有不同處。四國立法的相同點是都要求遺囑執行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雖德國和日本采取禁止性規定的方式,但其實質內容是相同的。四國立法的不同處在于,德國和日本還分別規定處理自己財產事務需有保佐人者或無能力人及破產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此外,除法國外,其他三國對遺產管理人的資格都沒有規定。我們認為,管理遺產的行為需要管理者具備妥善管理遺產的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由于年齡或智力狀況的限制,缺乏獨立的意思能力,對行為的后果難以預測,難以完成管理任務。因此,國外有關遺囑執行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的規定,值得我國借鑒。此外,德國和日本有關處理自己財產事務需有保佐人者或無能力人及破產人不得擔任遺產管理的,是以法律設立了禁治產人和破產人制度為前提,由于我國沒有這兩項制度,可不予以借鑒。
2.遺產管理人的產生上述四國立法都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有三種方式:遺囑指定、繼承人擔任或推選、法院指定。對于遺產管理人產生方式的具體規定,上述四國既有相同處,亦有不同處。(1)遺囑指定。該四國都規定,遺囑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由該指定的主體行使遺產管理的職責。這體現了法律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愿,保障根據其個人意愿處理遺產的意思自治權之實現;(2)繼承人擔任或推選。該四國都規定,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其不接受遺囑指定的,可以由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但如有多個繼承人的,各國的規定則不一致,法國規定概括繼承人可以協議指定他們中的一人或第三人管理遺產,如有至少一名限定繼承人的,則只能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德國規定由多個繼承人共同享有管理遺產的權利;日本規定由法院從繼承人中選任繼承財產的管理人;意大利對此無規定。我們認為,在無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來擔任遺產管理人是合理的。在繼承人有多人的情況下,應首先尊重繼承人的意愿,可以由繼承人協商實行共同管理或者推選管理人,如有異議而推選不出管理人的,再由法院指定;(3)法院指定。該四國都規定在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其他由法院指定的情形,各國有不同的規定:第一,繼承人為數人的(日本和法國);第二,經相關利害關系人申請,證明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或者有其他存在的事由危及遺產和遺產債務的(法國和德國);第三,繼承人喪失遺產管理權的(意大利)。我們認為,上述國家為了保全遺產和維護遺產權利人的利益,讓作為公權力機關的法院有條件地指定遺產管理人,值得我國借鑒。
3.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對于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上述四國的規定有相同處,也有不同處。四國立法的相同處:(1)清點遺產、編制遺產清單。法國和德國還規定,遺產清冊應交予法院進行公示,遺產相關利益人可以查閱遺產清冊。(2)適當的保全和管理遺產。(3)公示催告遺產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者得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4)報告遺產管理賬目。(5)按法律規定的順序清償遺產債務。(6)向繼承人交付遺產。四國立法的不同處:(1)追償遺產債務(法國)。(2)制定遺產清償方案(法國、意大利)。(3)申請遺產支付不能程序。違反該項義務的,對因此發生的損害向債權人負責(德國)。(4)提起或參加遺產訴訟。遺產管理人作為原告提起或者作為被告參加與遺產相關的訴訟(意大利)。(5)公示遺產債務清償順序表,按照債權人各自享有的先取特權順序進行清償(意大利)。(6)公告搜索繼承人。在繼承人有無不明時,遺產管理人須搜索繼承人的公告(日本)。我們認為,前述國家對遺產管理職責的明確規定,有利于指導遺產管理人承擔管理職責,對于保護繼承人和其他遺產權利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值得我國借鑒。
4.遺產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對于遺產管理人的法律責任,上述國家的規定,既有相同處,也有不同處。(1)繼承人的責任。除日本規定繼承人對損害負賠償責任外,其他三國都規定承擔有限清償責任的繼承人在管理遺產中有法定不當行為的,對遺產債務將承擔無限責任。法國和意大利還規定須有重過失才承擔賠償責任。(2)遺產管理人致遺產損害的賠償責任。四國均規定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造成遺產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如遺產管理人對嚴重過錯承擔責任(法國)、沒有申請遺產支付不能程序(德國)、怠于實施公告或催告和不當清償的(日本),遺囑執行人對因過失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意大利)。我們認為,對繼承人的無限清償責任之法定事由以及遺產管理人賠償責任的規定,能促使其妥善地處理遺產管理事務,降低遺產損害率,順利地完成遺產分配任務,值得我國借鑒。
5.遺產管理的費用和報酬
對于遺產管理產生的費用,上述國家都規定應由遺產負擔并有優先受償權。我們認為,由于遺產管理費用是為了保全遺產而產生的成本費用,屬于遺產自身的損耗,理應由遺產支付,同時這也彰顯了法律的效益價值理念。對于遺產管理的報酬,上述國家的規定既有相同處,也有不同處。(1)遺囑執行人的報酬。主要有兩種觀點:其一,原則上遺囑執行人不能獲得報酬,但有例外規定的除外(法國、意大利);其二,原則上遺囑執行人可以獲得適當報酬,但遺囑人或遺囑有例外規定的除外(德國、日本)。(2)遺產管理人的報酬(遺囑執行人除外)。除意大利外,上述三個國家都規定其可以從遺產中獲得管理報酬。我們認為,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過程中付出了相應的勞動和時間,其有權利獲得一定的報酬,這不僅是對遺產管理勞動價值的承認,也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能促使遺產管理人積極、妥善地管理遺產事務,故德國和日本的立法值得借鑒。
6.遺產管理終止的原因
對遺產管理終止的原因,前述國家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1)無遺產管理人。如受托人死亡或不存在(法國、德國)、任命遺產管理人不生效的(德國)。(2)自行辭任。除意大利外,前述其他國家都規定遺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的可自行辭任。(3)被撤銷。上述四國都規定,遺產管理人有違法行為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解除其職務。(4)資不抵債。遺產無法清償遺產債務(德國和法國)、支付不能程序開始(德國),遺產管理終止。(5)國家占有遺產(法國)。(6)繼承人承認。除德國外,上述國家都規定遺產管理人對無人繼承遺產的管理,因繼承人接受繼承而終止。我們認為,前述四國家有關遺產管理人終止原因的立法,對我國立法具有參考價值。
三、遺產管理制度的立法價值取向分析
任何法律活動都應該以一定的法律價值作為行動依據,作為私法組成部分的《繼承法》其法律規范應當彰顯私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平、效益等法律價值[6]。
(一)法律之自由價值
自由是法律的核心價值。英國學者洛克認為,法律就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7]。這意味著,自由是法律的基礎,是法必須和必然追求的基本目標。繼承法作為調整繼承關系的法律,理應以自由為基本價值目標,保護繼承關系中當事人的自由權利。前述四國都規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的,由該指定的主體行使遺產管理的職責,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其不接受遺囑指定的,可以由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法國還規定繼承人也可以選擇概括繼承和限定繼承,如概括繼承人有多人的,其可以協議指定他們中的一人或第三人管理遺產①。我們認為,賦予被繼承人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權利,體現了法律對被繼承人意愿的尊重,有利于保障根據其處理遺產的意思自治權的實現,彰顯了法律的自由價值。在無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以尊重繼承人的自由選擇權為前提,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且賦予其在有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協商推選遺產管理人的權利,則體現了法律對繼承人意思自治權利的保障,是法律自由原則的表現。并且,前述四國都規定遺產管理人應該公示催告遺產債權人于一定期限內申報遺產權利,這也意味著遺產債權人有是否申報遺產權利的自由,體現了法律對遺產債權人自由權的確認。對于遺產管理人的報酬,上述多數國家都有規定遺產管理人可以獲得一定的管理報酬,這意味著遺產管理人有是否請求給予報酬的自由,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對于遺產管理人的自行辭任,除意大利外,上述其他國家都規定遺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自行辭任,這是法律對遺產管理人自由權利的保障,是法律自由價值理念的體現。
(二)法律之平等價值
平等作為價值目標,是法律必不可少的價值追求。美國學者博登海默指出,“所謂平等就是指凡是被法律視為相同的人,都應當以法律所確定的方式對待”[8],任何法律都只有以必要的平等為條件才能夠主持正義、維護正義,成為正義的法律[9]。繼承法為平等保護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的利益,對其職責進行分配時,應當以平等為指導原則,保障所有遺產權利人的利益。前述四國都規定遺產管理人有制作遺產清單、報告管理賬目的職責,如日本規定,遺產管理人應制作遺產清冊,其在繼承人、遺產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有請求時,須向提出請求的人報告繼承財產的狀況①。我們認為,遺產管理人負責編制遺產清冊,向遺產權利人公示清冊和遺產管理文件,不僅可以確定遺產原有的范圍和價值,還能有效地防止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侵吞、轉移或者隱匿遺產,以期平等地保護繼承人和其他遺產權利人的利益,體現了法律的平等價值取向。并且,前述部分國家規定遺產債權人在繼承人違法管理情況下,有向法院申請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的權利,如法國規定,由于一名或數名繼承人怠于遺產管理、缺乏管理遺產或者管理中有過錯、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遺產管理的情況,繼承人或遺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其指定有資格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管理遺產②。即在繼承人不當管理遺產的情況下,賦予其他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的權利,這體現了法律平等地保護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的利益,彰顯了法律的平等價值理念。
(三)法律之公平價值
公平是法律的重要價值,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都要以是否符合公平為標準。繼承法在保障被繼承人私有財產權和繼承人權利實現的同時,又保護遺產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價值理念。在上述四國的遺產管理制度中,對遺產管理人的資格、產生、職責、法律責任、管理費用和報酬以及管理終止原因都進行了具體規定,其目的在于保障遺產免受侵害和損毀、保護繼承人和其他遺產權利人的利益,公平地處理遺產分配問題。這對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有著重要意義,彰顯了法律的公平價值。對于限定繼承人的無限清償責任,除日本規定繼承人對損害負賠償責任外,其他三國都規定承擔有限清償責任的繼承人在管理遺產過程中有法定不當行為的,對遺產債務將承擔無限責任。法國和意大利還規定須有重過失才承擔賠償責任。遺產管理人致遺產損害的,該四國均規定其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我們認為,對限定繼承人有條件的無限清償責任和其他遺產管理人的賠償責任之規定,既能促使繼承人依法、忠實地制作遺產清冊,避免轉移、隱藏遺產的行為發生,又能促使遺產管理人妥善地處理遺產管理事務,降低遺產損害率,順利地完成遺產分配任務。這有利于對其他繼承人和遺產權利人利益的保護,彰顯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四)法律之效益價值
效益是法律的重要價值,美國學者波斯納說,“法本身的規范、程序和制度極大的注重于促進經濟效益”[10],法律必須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資源,并以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保障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使用[11]。財產繼承涉及繼承人和其他遺產權利人的利益,依法有效地分配財產,實現遺產的價值效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個人之資財,尤貴為適當之營運,方能發揮其價值”[12],根據前述四國的遺產管理制度,通過編制遺產清冊和確定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可使遺產債權人的債務清償更便捷有效,繼承人取得繼承份額更加順暢,彰顯了法律效益價值。此外,前述國家規定遺產管理人,應該盡快地公示摧告遺產債權人申報遺產債務,逾期申報的債權人只能對剩余財產主張權利。這能促使遺產債權人積極申報權利,提高遺產債務清償工作的效率。
四、我國遺產管理制度之立法設想
針對我國現行《繼承法》尚無全面、系統的遺產管理制度和社會的現實需要,我們建議,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結合我國民眾繼承習慣的實際,設立比較系統、全面的遺產管理制度,具體建議如下:以下有關遺產管理人的規定適用于遺囑執行人,但遺囑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