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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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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制度

行政補償制度范文第1篇

關 鍵 詞 行政補償法/立法/研究

有兩個案例促使我關注和研究這個問題。

第一個案例發生在湖北某縣。1998年長江發大水時,政府采取分洪措施,該縣部分村鎮被 淹。災后政府對村民房屋被淹的損失給予了一定的補償,但一些企業的廠房設備因分洪被淹 造成的損失卻未能獲得適當補償或未能獲得任何補償。企業到處申訴,以致到法院起訴,問 題最終未能獲得解決。因為我國目前尚沒有專門的補償法,沒有關于行政補償范圍和補償標 準的明確的法律規定。

第二個案例發生在廣東省某市。該市因城市建設需要,于90年代陸續批準了若干企業(包括 一家外資企業)在城市郊區建石場開采石料,批準期分別為5到10年。但到1998年,該市為了 加強環境保護,提高城市環境質量,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一項地方性法規,要求郊區所有石 場關閉和外遷,并平整開采區的土地和在該土地上進行綠化。一家外企對市政府和市礦資辦 責令其關閉的通知不服,認為自己開辦石場是經過市政府批準的,自己為此投入了大量的資 金和設備,現在不僅成本沒能收回(更不要說盈利),還要承擔石場關閉善后的大量費用。他 為此進行申訴、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要求政府賠償,但最終亦未能獲得賠償。因為根據我 國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必須以政府行為違法為前提,而該市政府責令其關閉石場的行為是 依法(地方性法規)進行的。從法律上講,本案應屬于一個行政補償問題,然而我國目前對行 政補償卻缺乏專門性的法律規定。

這兩個案例和其他類似的案例表明,我國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補償法,建立行政補償制度。 本文擬對這些問題做一粗淺的探析。

一、建立行政補償制度的意義

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 為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給予賠償的法律救濟制度,行政補償則是國家對公民、法人和 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行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權益 受到損害而給予補償的法律救濟制度。我國于1994年制定了《國家賠償法》,正式確立了國 家賠償制度,但對于行政補償,除個別單行法對某些行政管理領域(如土地征用)的補償做了 一些零散的規定外,整體的、規范化的行政補償制度尚未建立,大量的行政補償問題在我國 目前尚無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得不到適當補償,甚至 完 全得不到任何補償。

因此,我國目前迫切需要建立整體的、規范化的行政補償制度。建立這一制度的具體意義 表現在:

1、保護人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法治是與人權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法治國家 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權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而人權最基本的內容是人的生存權,生存權 最重要的體現和保障則是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在現實生活中,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不僅 可 能受到政府違法行為的侵犯,而且更可能受到政府合法行為的損害(如前述兩個案例的 情形)。一個國家,對于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因政府行為受到的損害,如果政府只對其違法 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而不對其合法行為導致的損失予以補償,那么其對人權的保障顯 然是不完善的。

2、保護市場主體利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兩個重要條件: 一是自由;二是平等。政府合法行為對市場主體利益的損害,其受害人往往是特定的,而不 可能是普遍的。這些受害人因政府行為受到的損害實際是政府加予他們的不平等負擔。政府 如果不對這些市場主體所承擔的特別負擔予以補償,就會使他們相對于其他市場主體處于不 平等的地位,他們就很難與其他市場主體競爭,從而妨礙市場經濟的發展。

3、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積極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 ,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有時不得不損害特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如消防滅火 中為建立隔火帶而拆除特定相對人的房屋或征用特定相對人的防火器材,公安機關在執行公 務中征用特定相對人的交通工具等。對此,行政主體事后如不給予相對人以適當的補償,就 可能挫傷他們協助公務的積極性,最終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4、保護為社會奉獻的奉獻者的權益,維護社會公正的需要。在社會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 到許多樂于為社會奉獻,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的人,他們在為社會、為他人做好事的過程中 , 經常會使他們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甚至為此犧牲他們的生命。對這些英雄模范人物 和 他們的家屬,政府如果不給予適當的補償,社會公正就難以體現和伸張。

5、保護因公益受害的受害人的權益,化解社會矛盾和保障社會穩定的需要。行政相對人權 益因社會公益而受到損害有兩種情況:一是相對人自己主動協助公務或見義勇為而導致的損 害,二是因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而被動受害。對于第一種情況,相對人很少自己主動去向政 府申請補償(當然也有相對人或其家屬主動申請補償的);對于第二種情況(且這種情況是多 數),相對人通常會主動去向政府要求補償,政府如果不予補償或補償不公平、不適當,他 們 會不斷地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由于我國目前沒有行政補償方面較為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 ,故為此而引發的社會矛盾和糾紛是時有發生的。

6、保護外國投資者利益,促進進一步對外開放和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對外開放,吸引 外資是發展我國經濟,推進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必需。而要保證對外開放,吸引外資政策的有 效實施,就必須建立和培植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穩定的、可預期的法治環境。行政補償法 律制度則正是這種市場環境和法治環境的必要要素。試想,如果沒有這種穩定的制度,外資 在 沒有合理補償的條件下隨時可能被征收,被國有化,被投資國政策的變化,或因其公共利益 的需要而致外資財產損害而不予任何補償,那誰還敢到這樣的國家來投資呢?目前,我國加 入WTO在即,我國經濟將全面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在這種形勢下,建立我國統一和穩定 的行政補償制度尤顯必要和迫切。

二、行政補償的理論依據

各國學者對行政補償制理論根據的闡釋是各種各樣的,其主要學說有三:

1、公平負擔理論。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 擔社會負擔。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 給予他(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因 為國家補償金來源于稅收,而稅收取之于全體納稅人,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2、結果責任理論,即無過錯責任理論。根據該理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要其行為或 其所管理的人或物造成了給相對人的損害,不管其是否存在違法情形,不管其是否有過錯, 均應對被害人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補償。引起行政補償的損害雖然是行政主體的合法行為或因 公共利益的需要造成的,但對于受損害人來說,其受到的損害與其因違法行政行為受到的損 害(引起國家賠償)是一樣的:在兩種情況下,受損害人權益都是合法的權益,所受損害都是 損 害,且相對人本人都沒有過錯。因此,在兩種情況下,其受損害的權益都應該同樣得到救濟 .法律上的區別應該只針對行政主體和行政工作人員;引起賠償的是違法行為,行政主體和 行政工作人員應該對之承擔相應侵權法律責任;引起補償的是合法行為,行政主體和行政工 作人員對之不承擔侵權法律責任。

3、危險責任理論。根據該理論,一個人如果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別人的利益于某種危險之中 ,他即必須為此種危險可能導致對方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種理論始于民事賠償領域,后行 政法予以借鑒,作為了行政補償的根據之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使 行政相對人權益處于某種危險狀態之中,其即應對相對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三、行政補償的范圍

在既建立了行政賠償制度,又建立了行政補償制度的國家,行政補償通常比行政賠償的范圍要大,后者比前者更多、更廣泛地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行政管理的許多領域,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或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都不可避免地會損害個別或部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通常包括下述情形:

1、行政機關為搶險救災而損害部分相對人利益。例如,在發生大洪災時,國家為了保護大城市和大范圍內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采取分洪措施,導致一定農村或小城鎮地區被淹,這些地區的居民的財產權益必然受到重大損失。同時,國家還可能征用一定地區的個人或組織 的財產用于抗洪救災。同樣,在發生火災時,消防部門為了阻止火勢蔓延,可以拆毀火場附近居民和其他建筑物,為了迅速撲滅火災,消防部門還可能征用個人或組織的滅火器材或征 用其他物品用于滅火。

2、行政機關合法執行公務導致相對人權益受損。例如,公安機關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時使用槍械,可能誤傷好人。海關檢查出入境人員行李物品時,可能因不慎損壞相對人的財物。

3、公民因主動協助公務和見義勇為,使自己的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這類補償可能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公民主動協助公務,受益人是國家和社會,故公民為此受到的損失應當完全 由國家補償;其二,公民見義勇為,受益人除了國家和社會外,通常還包括特定相對人。對 于這種情形,除了國家應對見義勇為者獎勵和補償外,受益的特定相對人亦應對見義勇為者 為其受到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予以適當補償。

4、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對人財產,征收和征用有所區別:征收通常是所有 權的轉移,相應財產由相對人所有轉為國家所有;征用則通常不轉移財產所有權,行政主體 只是對相對人財產“借用”(強制性“借用”)一段時間,用完以后仍歸還相對人。這兩種情 況無論是哪種,行政主體都應對相對人受到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5、國家組織實施的有高度危險性的工程和相關活動致使公民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如 核電站的修建和運作、化學物品的生產、運輸和存放、監獄和精神病院的管理等,都可能( 不是必然)因各種原因使個別或部分公民受到某種損害。

6、行政機關根據政策的需要撤銷或改變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為,導致相對人利益的損害 .例如,行政機關為了改善生態或生活環境,決定提高特定地區的環境標準,為此撤銷原給 相對人的某種生產或采礦許可證,相對人因此停產停業可能造成的重大財產損失(如前述案 件的情形)。

7、部隊軍事訓練、軍事演習導致相應地區部分個人、組織的財產損失,甚至導致個別人身 損害。軍事行政補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戰時軍事行為致害的補償;二是對平時軍事訓練 、軍事演習行為致害的補償。一般行政補償法只調整后一種軍事行政補償,對前一種軍事行 為致害,并非所有國家都予以補償,對此予以補償的國家,通常也只是在戰后制定特別補償 法規定專門的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

四、行政補償的程序

行政補償可適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兩種,但行政程序應為司法程序的必經前置程序。

1、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可包括相對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和行政機關受理、書面審查相對人的 申請或當面聽取相對人陳述和接受相對人有關證據材料(必要時可舉行聽證)、作出給予補償 或不予補償的決定、向相對人送決定書和告知相對人不服決定的救濟途徑等步驟。此外,某 些行政補償(如公民協助公務和見義勇為的補償)也可不經相對人申請而由行政機關主動發給 相對人。如行政機關不主動發給,相對人亦可自行申請。

2、司法程序。司法程序不是必經程序。相對人如接受行政機關就其補償申請作出的決定即 不再引起司法程序,只有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就其補償申請作出的決定時方引起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即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行政補償訴訟一般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但 有關行政補償的法律、法規可補充規定某些特別程序。

五、行政補償的標準

行政補償標準可參照行政賠償的標準,以補償相對人的實際損失為原則。但具體領域、具 體事項的補償標準,應以單行法律、法規規定,而不宜作統一的相同規定。例如,對被征用 土地的人的補償與對因采取分洪措施而受到損失的人的補償就不應適用相同標準;對因見義 勇為受傷的公民的補償與對因公共設施出現意外損害而致傷的公民的補償亦不宜適用同樣的 標準。

六、建立行政補償制度的立法思路

行政補償制度范文第2篇

一、補償方式

(一)補償范圍

1、對政府舉辦的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嚴格界定功能和任務、核定人員編制、核定收支范圍和標準,轉變運行機制的同時,政府負責按國家規定核定基本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人員經費和其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使其正常運行。

2、對村級衛生室根據其承擔的職能和醫改進程按政策進行補償,同時在衛生室改擴建和基本檢測及診療設備上給予支持。

(二)補償渠道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支出和業務支出運行成本以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償方式解決。

1、基本醫療服務主要通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付費和個人付費補償。

2、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建立的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補償。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經費由政府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償。

4、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規劃統籌安排。

5、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辦法補助。

二、核定任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

(一)基本醫療服務

主要包括: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治以及診療明確的慢性病、傳染病的護理,提供急診搶救及轉診轉院服務等。基本醫療服務任務根據機構服務能力、服務人數、近三年門(急)診量和出院人次變動情況核定。

(二)公共衛生服務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承擔對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根據服務人數和國家及省市確定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和數量、質量要求核定。

三、核定收支

(一)經常性收入核定

經常性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藥品收入、公共衛生服務收入、其他收入。

1、醫療收入根據近3年醫療服務平均收入情況,綜合考慮取消藥品加成、限制藥品使用范圍、新農合等醫療保障制度調整標準、服務任務變化等,分析物價、社會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核定。

2、藥品收入根據藥品采購價格和合理用藥數量核定。

3、公共衛生服務收入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收入和經常性重大公共衛生服務收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收入根據服務人口、單位綜合服務成本及確定的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核定;經常性重大公共衛生服務收入來自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核定的專項補助。

4、其他收入根據近3年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二)經常性支出核定

經常性支出包括人員、業務運轉、藥品、公共衛生服務和其他支出。

1、人員支出按照定員定額的方式核定,核定的醫務人員工資水平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水平相銜接,其中績效工資按國家規定執行。離退休人員費用按有關規定核定補助。

2、業務運轉支出根據核定的基本醫療服務任務數量、質量和成本定額等因素核定。成本定額按照近三年支出水平的變動情況核定。

3、藥品支出根據藥品采購價格和合理用藥數量核定。

4、基本公共衛生和經常性重大公共衛生服務支出根據服務任務數量、質量和單位綜合服務成本等綜合核定。

5、其他支出根據近三年支出水平的變動情況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6、按業務收入的1%提取風險基金專項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事故賠償,防范債務風險。

經常性收支數額由財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核定,逐步研究制定支出標準和定額。因政策性調整而引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變化時將及時調整核定補助。

四、績效考核補助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核定的經常性收入不足以彌補核定的經常性支出時差額部分由政府補助,并在對其管理績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居民健康狀況改善等指標進行綜合量化考核的基礎上,根據核定的經常性收支差額,拿出70%按月預撥,其余30%待年底時結合績效考核結果予以結算。

五、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監督管理

(一)縣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支監管,會同發展改革、衛生、編辦等部門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評制度,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行政補償制度范文第3篇

方法:對40例尿毒癥前期的CRF患者給予中藥保留灌腸治療,并給予相應的護理。14天為1個療程,共治療三個療程。好轉26例,顯效12例,無效2例。

結論:中藥保留灌腸能有效治療尿毒癥前期的CRF,同時配合精心護理促進患者康復,從而提高患者的生活質量。

關鍵詞:中藥保留灌腸慢性腎功能不全護理

【中圖分類號】R2【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1-8801(2013)11-0507-01

慢性腎功能不全(CRF)是臨床常見病,嚴重影響人們的健康,影響患者的生活質量,給社會和家庭造成較大的經濟負擔。2009年11月-2012年10月,我院采用西醫對癥治療同時配合中藥保留灌腸治療CRF40例,經過精心護理,取得較好效果,現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臨床資料。本組CRF患者40例,男28例,女12例,年齡28-76歲,平均52歲,腎功能不全史2―20年,平均11年。①30ml/min

1.2方法。給予我院自擬灌腸方:生大黃20g,牡蠣20g,蒲公英30g,附子20g,白花蛇舌草20g,昆布20g,黃芪20g,川芎20g濃煎100-150ml溶液保留灌腸,每晚臨睡前一次,14d為一個療程,共治療三個療程

1.3療效標準。參照衛生部頒發的《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制定。顯效:臨床癥狀減輕或消失,內生肌酐清除率(CCr)增加≥20%或血肌酐(SCr)降低≥20%。有效:臨床癥狀減輕或消失,CCr增加≥10%或SCr降低≥10%。無效:臨床癥狀無改善或加重,CCr或SCr改變≤10%。

1.4統計學方法。所有資料均采用SPSS11.0軟件進行分析,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用X2檢驗,P

2結果

本組好轉26例(65%),顯效12例(33.3%),無效2例(20%)。

3護理

3.1心理護理。灌腸前向患者說明灌腸的適應癥,禁忌癥以及灌腸的必要性、安全性。通過耐心細致的解釋,提高患者對灌腸的認識,消除緊張心里,穩定情緒,樹立戰勝疾病的信心,從而積極配合治療

3.2灌腸護理。灌腸選擇在睡前一小時進行,1次/d,14d為一療程,共治療三個療程,在睡眠情況下,腸蠕動減弱,睡眠前給藥更有利于吸收和發揮作用,特殊情況如女性的經期暫停,操作前10min囑患者排空大小便,腸腔在清潔狀態下能使灌腸藥物保留更長,吸收更充分[1]。灌腸藥液濃煎至100―150ml,溫度36―39℃為宜。溫度過低易引起腸蠕動增強和痙攣、加速排便反射,引起或加重腹痛,不利于藥液在腸道的保留和吸收,溫度過高則患者不易耐受,甚至造成腸黏膜燙傷,加重腸管充血和滲出。灌腸是插管選擇12―14號吸痰管,插入深度為20―30cm,較傳統方法要深,可減少對直腸壁內的感受器直接刺激,而引起排便反射[2]。灌腸時患者臀下墊一小枕,將臀部抬高10―20cm,使藥液向結腸深處流動,擴大與結腸粘膜的接觸面積,防止藥液流出,以利于藥液吸收。操作時動作輕柔,以防損失腸粘膜,并密切觀察病情變化,經常詢問患者的感覺,如出現腹痛、腹瀉、頭暈、臉色蒼白,心悸等不適,則立即停止,灌腸完畢,囑患者臥床2小時以上。

3.3飲食護理。患者應進食優質低蛋白、低磷、高能量及高必需氨基酸飲食,并調節水分和電解質的攝入量。飲食治療應根據肌酐清除率,及時予調整,可進食少量雞蛋、牛奶、魚肉,宜多選食白菜、蘿卜、梨、桃及西瓜等富含纖維素、維生素飲食,避免高磷飲食。保證能量供給由碳水化合物及脂肪提供,禁食生冷肥膏厚味及辛辣刺激性食物。

4小結

保留灌腸是利用腸黏膜直接吸收藥物而達到治療目的,保留時間越長越好,有利于腸黏膜的充分吸收。灌腸液中的大黃具有使糞氮量增加,尿素氮下降,血肌酐穩定或稍下降,血磷下降,延緩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進展和惡化的作用,牡蠣有益陰潛陽,軟堅散結的作用;蒲公英有利尿通淋,清熱解毒的作用,黃芪川穹有補氣升陽,利水消腫活血,行氣祛風止痛的功效,諸藥合用可達到清熱泄濁,排毒,益氣,活血,保護腎臟,改善腎功能的目的,心理護理能讓患者消除緊張心里以積極的心態配合治療,規范的護理操作能保證給藥到位,藥物吸收充分,避免醫源性損失,為獲得滿意療效提供保障,飲食護理可使患者避免不良飲食因素的影響,能為其提供合理的營養支持,促進康復,中藥保留灌腸治療CRF不僅操作簡單,安全,方便,靈活,尤其是避免了傳統灌腸因肛管反復多次刺激而引起脫肛的現象,患者痛苦小,不良反應少,而且療效確切。

參考文獻

行政補償制度范文第4篇

(一)我國行政許可設定范圍的現狀

我國政府行政從根本層面觀察,仍屬于傳統的以管制為本質特征的全能統制型的政府行政范式。" 它的一大特點便是采用審批制來進行社會與經濟管理,"在現實生活中,一講到行政管理,就要審批。于是,什么事情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因此行政許可設定范圍的規范化對于政府權力行使具有重要的意義。總體而言,可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主要有二:一是可能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二是對自然人生命、人身、財產可能產生嚴重危害的活動。考慮到我國經濟體制還處于轉軌時期,政府職能轉變還沒有完全到位,為了給下一步改革留有余地,設定范圍問題不宜規定過于具體。只要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項,政府應該大膽放權,讓公民自己去協商解決,或通過社會力量解決,或是通過市場機制自行調節。所以,設定行政許可還要堅持合理的原則,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也并不是都要設定行政許可。我國《行政許可法》第13條規定了可不設行政許可的范圍: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決定;二是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解決的;三是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四是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這就要求立法者在設定行政許可時應該充分考慮行政與市場的關系,以及許可設定的必要性。

(二)現行行政許可設定范圍的缺陷

1、立法語言的模糊性導致了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法律應當具有明確性,這一點勿庸置疑。"只有依據事先已經知曉的規則、不偏不倚地適用,政府才被允許干預重大的私人利益。" 我國行政許可法中卻用 "可以不設"行政許可的事項這樣的非常模糊語言,在目前尚無相應的立法解釋抑或行政解釋來對之進行限定,這就留下了一個立法上的空白點。這樣行政許可真正的主導權依然掌握在政府的手里。因此,立法語言的模糊實際上授予了行政機關巨大的自由裁量權。

2、現行行政許可范圍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我過行政許可發第13條的第(一)、(二)、(三)項分別涉及到行政與私法自治、行政與市場、行政與社會范圍的界定。然而,政府管制的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經濟發展的程度,具有很大的彈性空間因此,從本質上而言,這一規定類似于一種法律宣言,而沒有發揮一種法律規范的作用。

3、行政許可評價機制的缺失。對于行政許可可以啟動評價機制的主體有設定機關、實施機關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然而,這一機制存在如下的缺陷:1.缺乏統一的許可評價機制立法。各級地方政府為統一許可評價機制而頒布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寥寥無幾,而且基本上是各自為陣。2.缺乏啟動評價的時效機制。我國行政許可法只是規定應當"定期"進行評價,然而"定期"的期限為多長,沒有明確限定,統統留待于法規、規章的自由裁量。3.具有公眾參與色彩的公民評價機制被虛置。雖然法律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采用論證會、聽證會形式采納民意,然而現實中采用這種方式的寥寥無幾,且大多停留在形式主義,民眾對參與許可評價的熱情也不是很高。總之,許可評價機制未能在許可設定的必要性上把好關,貢獻相當微弱。

(三)規范行政許可設定范圍的建議

1、對行政許可進行清理。作為行政機關,必須經常性的對陳舊的許可立法進行清理,以充分發揮市場的基礎作用。日本在很早以前,就認識到了這一點。1964年9月提出的臨時行政調查會的改革意見指出過多的許可對社會的不利:"在現行的許認可中,設有許多并不一定具有必要性的,或者難以期待其實效性的、涉及到細枝末節的繁雜、過大的規制。此外,胡亂地設置、給國民賦課無用負擔的并不少。" 因此,要求對之進行調查、研討,以推進該制度的合理化運作。日本的這些經驗,我國行政許可改革可以借鑒。

2、不斷調整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社會經濟發展迅猛,我們也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需要適時的調整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應當采用聽證會、論證會的形式聽取意見,通過對行政許可項目的評價,對其設定的必要性進行考量,進一步認清行政與市場的關系,從而實現行政許可立法與生動的社會現實的銜接。

3、盡早出臺統一的許可評價制度立法。我國行政許可法第20條只是籠統的規定了應當設定評價機制。但是,對有著大量需求的實踐而言,這顯然是不夠的,應當較為詳細的規定了評價主體、時限、內容、程序,這樣就具有比較強的操作性,這就為各地區、各部門設定了一個可供執行的標準,避免其各自為陣。

4、嚴格規定評價機制的啟動時限。行政許可法未對此作硬性規定,是因為考慮到各地區、各部門的特殊情況,避免因機械的執行時限機制而導致某些不便。筆者建議可以在啟動時限上設立一個程序,各地可跟據實際情況規定在行政許可實施后的一定期限內對其進行評價,這就可以及時的對行政許可進行清理,理順行政與市場的關系。

5、擴大公眾參與評價的深度和廣度。行政許可屬于立法性事項,然大多數的許可的主導權都掌握在法規、規章中,其民主性是有待商榷的。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行政許可直接牽涉公民的自由權,應當允許公民獻計獻策。可以規定評價機關應當通過網站、報刊、座談會、走訪調查等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公民意見。一般而言,公民參與的深度與廣度越高,該許可的正當性越值得肯定,其執行的阻力也就越小。

二、行政許可訴訟所涉及的損害賠償和補償問題

行政許可不當或違法被司法撤銷,或行政許可雖合法但對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確實造成損害的,行政許可相對人或與行政許可在法律上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往往會提起行政侵權賠償或補償的訴訟請求。審理此類訴訟,應掌握什么原則?在理論上及司法實踐上都具有實際意義。如果行政許可合法,判決維持,那么受害人的行政訴訟沒有解決任何實質性問題。因為根據現行行政訴訟制度,行政裁判只有維持、撤銷、改判、確認、重作等幾種形式;而且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根據現行行政訴訟制度無法給予國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救濟。如果行政許可違法,雖說可以一并解決賠償問題,但還會引起行政機關向加害人追償,依然不能在一次訴訟中全部解決問題。如果受害人直接以加害人為被告提起 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必然要對行政許可進行實質性審查,即構成審判權(主要指民事審判權)對行政權的不當干預,混淆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界限,尤其是對法院內部行政庭和民事庭的劃分造成了沖擊。

(一)賠償或補償訴訟請求的類型

行政賠償或補償范圍是行政賠償或補償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它對明確哪些予以補償,那些不予以補償,十分重要。它可以分為三種范圍:一是行為范圍,主要從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分類角度來闡述;二是事項范圍,主要是從行政賠償或補償發生的領域來界定;三是權益范圍。

1、行為范圍。行政賠償或補償的行為范圍,是指行政主體對什么性質的行為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失而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從引起行政補償的行為性質來看,它包括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即包括合法行政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故而行政賠償或補償包括對合法行政行為造成損失的賠償或補償和對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政事實行為造成損失的賠償或補償。對合法行政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主要是從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角度來探討。

抽象行政行為能否引起公民的損失?引起損失是否應補償?這是一個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合法抽象行政行為是完全可能造成相對人損失的,這一點上與具體行政行為并無多大區別。當然,也并非所有抽象行政行為都必然會造成相對人的損失。在實踐中不排除抽象行政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的損失而不予以補償的情況。但也存在予以補償的情況。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對象,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失的,都應當實行行政補償。對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政事實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是指行政主體對其在行政管理和服務過程中,對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特定行為或特定事實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如就公益機構和公共設施方面的非權力職能活動等承擔補償責任;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給予的補償;核設施等國家危險責任的補償;行政機關純指導性行政指導引起的補償等。

2、事項范圍。行政補償的事項范圍是指行政主體對哪些具體事項承擔補償責任。目前,有關行政補償范圍的觀點大多是從事項范圍探討的。如有人認為行政補償范圍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是要明確行政補償的界限,即哪些領域可能會發生行政補償,其中包括公用征收或征用、限制變更使用財物、國家危險責任以及變更行政活動、行政計劃、行政合同等的行政補償;二是要明確行政補償中補償損失的大小,即哪些損失應當補償,哪些損失不予補償。而有人認為包括公用征收的補償、公用征用的補償、危險責任的補償、破壞財產的補償及國家變更指令性計劃、變更行政合同的補償等。 行政主體對下列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一般不應予以行政補償:國家實行宏觀調控政策所造成的損失;個人、組織的自我損害行為雖然客觀上使行政主體成為受益人,但受損人主觀上并無為國家和社會利益自我犧牲其合法權益目的的;屬于社會成員平等地對國家和社會承擔責任的損失(如依法納稅、依法服兵役等);其他國家認為不宜給予行政補償的行為。

3、權益范圍。行政補償的權益范圍,是指行政主體對哪些權益承擔補償責任,它包含著兩方面內容:權益內容范圍和權益損失范圍。(1)權益內容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可分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而實體權利又包括了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政治權利及勞動權利等其他權利。在行政活動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政行為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政事實行為,對上述權利都有可能造成損失。行政補償同行政賠償一樣,也只能以實體權益為限,不存在程序補償,以人身權和財產權為限,對公民政治權、勞動權、行政程序權利等不予補償。第一,對財產權的補償。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的權利,它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是人們在任何社會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它范圍很廣,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第二,對人身權的補償。人身權,是指與那些與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的權利,它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其他權利的基礎,因而對人身權予以法律保護十分重要。人身權內容極為廣泛,通常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權、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及親屬權等。因為人身權而直接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主體應當負補償責任,但那是直接對財產損害結果的補償,屬于財產權范圍,不是對人身權本身的補償。(2)權益損失范圍。包括權益損失性質范圍和權益損失程度范圍。損失性質可分為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兩部分。比較行政賠償制度,精神損害賠償雖在各國行政賠償制度中出現較晚,但現在已被許多國家所接受。在行政補償中確定精神補償有利于對受害人的救濟,有利于公民和政府之間新型平等關系的形成,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確定精神補償是必然趨勢。損失程度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在現代行政管理中,相對人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往往相伴隨,如果僅賠償直接損失,而不賠償間接損失,則難以達到賠償目的和實現公正,因而從現代社會侵權損害救濟的發展趨勢來看,間接損失將越來越多地被納入賠償范圍。所以,就目前而言,行政補償也應以補償直接損失為主,原則上不補償間接損失。但是應當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補償范圍也要不斷擴大,既要對直接損失補償,也要對必要的間接損失實行補償。

(二)行政侵權賠償或補償的裁判原則

對行政許可訴訟涉及的賠償問題的審理,除依照國家賠償法的一般規定進行審理,如對違法行為造成的合法權益的損害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又如行政侵權賠償只針對實際造成的直接損失等等,還應結合行政許可行為的特征予以審理。

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一樣既是一種實體制度,也是一種程序制度,實體制度主要是關于權利內容的規定,程序制度是實體制度的延續,是維護權利的操作過程,僅有實體沒有程序是不健全的制度狀態。行政補償制度應該健全完善補償程序、監督程序和救濟程序。對補償行政程序,比如公開,告知,回避,聽證,時效等制度都應得到重視。從目前情況看,應是根據具體行政需要,靈活規定,但不能違背基本的行政程序法理和制度。

行政補償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字:行政征收公共利益補償

行政機關致力于管理和服務社會就必然需要一定的財產,這些財產主要是通過民法或行政法上契約的方式取得的,但是如果僅依靠這兩種方式并不能滿足行政上的需要。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承認行政主體在必要時根據單方面意志而不是契約強之區的公民財產權,這種在行政國家時代所經常使用的行政手段就叫做征收。由于征收主要是一種國家公權力的運用,而該權力享有者主要是行政主體,所以征收又可稱為行政征收。

受多年以來計劃經濟體制傳統的影響以及當前進行的改革開放大環境下,在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中存在著大量的行政征收行為,例如征收土地用于道路、房地產或開發區建設,城市舊房拆遷改造等。然而由于我國并沒有有關征收的統一立法,行政法學界對行政征收的研究和討論也幾乎處于空白狀態,可以說我國還未建立完善、統一的行政征收制度。此外個地方政府大多通過規章甚至一般的紅頭文件來規定本區域內的征收規則,但因囿于地方利益、基層政府官員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各地方有關行政征收的規范性文件對被征收者(公民或集體)利益的保護明顯不足,最終導致社會上有關征收的問題頻發,已然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而且綜觀各國憲法中的財產權保護條款,一般都包括兩大部分:首先是規定公民財產權由憲法保障,不容任意侵犯;緊接著就是公民的財產權要受到一定限制,國家在必要時可以對財產進行剝奪或限制(征收)。表面上看來,把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征收規定在財產權保護保護條款里似乎是矛盾的,實則不然。因為在進入福利國家社會后,政府為了更好的為公眾謀福利致使征收在所難免,所以在這一前提下,如何限制征收以及如何保障征收過程中的公民財產權就成了關鍵所在。憲法中的征收條款則恰恰規定了有關征收的條件、規則,是對征收這一國家公權力侵犯公民財產權的主要活動的規制,所以對征收的規定本質上就是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障。正因為以上兩個原因,在2004年的第四次憲法修改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在憲法中明確肯定了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13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筆者認為,以此次修憲為契機,建立我國的行政征收制度已勢在必行。本文也僅就有關我國行政征收制度的構建作簡單構想,以期起到拋磚引玉之效用。

一、征收概念的厘定研究任何事物,必須首先弄清它的概念(內涵和外延),由此之上進行討論才能有的放矢,令人信服。所以我們在討論征收這一比較生疏而且模糊的制度前更應如此。

(一)與幾個相近概念的比較1、征收與稅收和收費。此前行政法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征收與稅收和收費是一致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人財產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包括稅收和行政收費兩種制度。”這種觀點對我國學者的影響頗深,至今——在第四次憲法修改之后——仍受到部分學者的膜拜。筆者認為,認為征收即指行政稅收和收費的觀點如果說在修憲之前還有“在夾縫中偷生”的余地的話,那么在2004年第四次憲法修改之后它就徹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我們應該摒棄這種觀點,原因有二:一是對征收的此種定義與傳統大陸法系的觀點向左。無論德國、法國還是臺灣地區都把稅收和收費排除在征收制度之外(至于原因將在下文介紹),因而我們若把征收僅僅定義為包括稅收和收費,將不利于對西方發達征收理論的移植和借鑒,進而影響我國行政征收制度的構建(相當于另起爐灶)。第二個也是最關鍵的一個原因就是修改后的憲法第10條第3款和第13條第3款都把補償作為征收的一個必要條件,而這與以無償為特征的稅收和收費是有本質區別的。

2、征收與征用。在新修改后的憲法的第10條和第13條中分別使用了“征收”和“征用”兩個用語,這與先前的只使用“征用”是一個明顯的區別。這既說明了二者存在某些共同之處,所以才會規定在統一法條之中;但它們又是有區別的,否則只用其中一個詞就可以了。筆者認為,征收和征用相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并在給予補償的前提下,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它們的區別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剝奪,而征用僅是指對公民財產使用權的暫時剝奪(用完之后還要歸還),征用大多適用于緊急狀態或者軍事、戰爭等特殊緊急情況下。

(二)征收概念的演變1、傳統征收。公民個人權利的真正享有是從資產階級革命開始的,其中又以《人權宣言》的發表為標志。但即使在那個人權利主義盛行的時代,制憲者們在強調“天賦人權”和明確“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時,也同時要求個人權利的行使要受到社會約束,符合公共利益。當國家基于公益要求,以對公民財產加以特別限制為必要時,就需要對該公民個人的特別犧牲給予補償,此即為征收。傳統的行政征收制度形成于19世紀后半葉,主要是公用征收,即行政主體為了公用事業,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給予補償的前提下,以強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動產所有權或其它物權的程序。傳統征收的特點是:(1)征收對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為;(3)征收目的是為了公用事業,特別是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4)傳統征收以完全補償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由上可知,早期公用征收制度還只是一種國家獲取財產的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土地以滿足民生設施建設的需要,此一時期的公用征收制度一般稱為“古典征收”。

2、擴張的征收概念。一戰之后,國家的任務開始不斷擴張,與之相對應,征收——國家與公民直接對抗的主要形式——的概念也在發展,表現在:(1)征收對象由僅僅是財產所有權及其它物權擴展到具有財產價值的各種權利,包括債權、著作權等;(2)征收的形式除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外還可以直接通過法律實施征收;(3)征收目的不再限于特定、具體的公用事業,擴展為一般的公共利益;(4)征收的補償范圍變為適當補償,而且必要時(國庫虧空)可以不予補償;(5)征收也不再以對私人財產全部或者部分的剝奪為限,只要對公民財產權有所限制而造成不公平的結果,都可以構成征收的侵害。

的行政征收制度體系,該體系包括以下幾個部分:(1)狹義的行政征收,也即公益征收,是指“為了執行特定的公共任務,通過法律行為,全部或者部分剝奪基本法第14條第1款第1句規定范圍(財產權和繼承權)內的具有價值的法律地位的行為。”(2)準征收,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給公民財產造成損失的情況。德國聯邦法院之所以概括出“準征收行為”,就是為了彌補行政主體違法耽誤則是受害公民如何取得救濟的體系漏洞,因為德國的國家賠償制度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3)征收害,指行政主體實施合法行政行為的附隨效果對特定公民財產所造成難以忍受之侵害的行為。例如,修建公路對周邊土地價值及居民生活質量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征收害是由行政主體合法行為引起的,但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往往是不可預測的,因為客觀上確實給受害公民造成了特別犧牲,因而需要給予公正補償。

二、構建我國行政征收制度的設想如前所述,行政征收制度是私有財產權保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我國現行的行政征收制度卻很不完善,而且也不科學,導致現實中由征收引發的問題層出不窮,因而筆者認為,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切實保障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必須重建我國的行政征收制度,而首當其沖的就是制定專門的“行政征收法”。因為首先,我國涉及行政征收的法律僅由憲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幾部法律,而且相互之間有關行政征收條件、程序和補償范圍的規定各不相同,所以有必要制定統一的行政征收法,以避免相同情況因適用法律不同而不同對待的不公平現象的出現。其次,在法治國家時代,尤其是在大陸法系國家,一項制度的建立一般都是立法先行。所以在我國構建行政征收制度,必須有法可依,制定行政征收法。最后,這次修憲明確賦予了公民私有財產權,并把行政征收并補償作為私有財產權保護制度內的一項內容,而憲法權利變為公民實有權利的過程,也就是憲法實現的過程就必須將綱領性、原則性的憲法具體化并付諸實施。所以,要切實保障公民私有財產權,必須制定專門、統一的行政征收法。

筆者認為,行政征收法的制定應該借鑒德國和臺灣地區的經驗,主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行政征收對象。傳統的行政征收對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因為“動產一般可以買賣契約之方式而取得”,而“該土地之位置不能變移,不易覓其替代物”。然而福利國家時代的行政征收理論早已突破了上述限制,認為行政征收對象應該包括所有具有財產價值的私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債權、著作權等,甚至還包括特定條件下具有財產價值的公權利。但是,“就征收標的之財產權而言,應限于已具體存在之財產價值,而不包括單純可以獲取財產利益之機會或期待可能性……此外,并非一切現有以及可實現之財產價值,皆受憲法財產權保障……因此,另辟道路所至原地段之沒落,以及財經政策之變更或廢棄,其影響所及之利益,并非財產權”。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征收對象范圍的擴大并不意味著對公民權利侵犯的增加,恰恰相反,擴大征收對象范圍是將原來不屬于征收的情況納入“征收并賠償”的權利保障制度之下,同時使以上行為受到行政征收法律的規制。

(二)行政征收目的。在很多國家行政征收又稱作“公益征收”,也就是說行政征收必須以“公益”為目的,我國憲法也明確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當作征收的一個必要前提條件。但問題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寬泛和不確定的,對現實中何為公共利益以及某公共利益有多大會因不同主體的主觀判斷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結論。所以筆者認為,為了防止行政主體對公共利益的恣意認定,有必要在行政征收法中將其一定程度的具體化。同時,行政征收不僅必須具有具體的、可實現的公共利益需要,而且行政征收還必須符合比例。比例原則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之一,“征收是因為個人之財產權利,已無法滿足公眾福利之需求,故而,所謂公共福利,賜以抽象概念之具體化,就必須在征收的個案中顯現出該征收計劃所要達成的公益必須遠超過目前該私有財產所保持的利益。”行政征收法應該規定只有在相對法定的征收目的是適當而且必要的情況下,行政征收才具有合法性。

(三)征收程序。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對于行政征收這類嚴重影響公民權利的行政行為更易應該在程序上加以嚴格控制。行政征收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從而保證所有的,特別是有關公民的權益的重要法律和事實問題都得到充分的考慮和權衡。筆者初步設想我國的行政征收可以遵循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行政征收首先應該由征收主體就征收目的、征收對象和范圍、征收方式以及補償方式和額度等情況一并報法定主管機關核準。2、核準。行政征收主體提出申請后,法定的核準幾個營救申請事項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和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核準程序是對行政征收的一種事前審查。(3)執行。行政征收的執行應包括公告或通知與發放補償費兩個程序。其中補償費的數額應該在申請前與被征收人協商并報核準機關核準。

(四)補償。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行政征收一般都被認為屬于財產賠償或行政補償制度的內容,因為有征收必有補償,補償是行政征收這一國家侵犯私人財產權的行為具有正當性和為人們所接受的基礎。因而,筆者認為在這一意義上,行政征收理論可以說是有關如何補償的理論。

進入二十世紀以來,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論早已失去其意義,公民對財產權的行使必須附有一定義務,要有利于公共利益。因此,公民原則上要無償接受法律對財產權內容的某種限制,這也就是財產權的社會義務性,公民有容忍的義務。但是,行政征收是對公民財產極為嚴重的侵犯,當“其嚴重程度已經不能再期待當事人為無償忍受時,構成特別犧牲”.所以依據平等原則,對該受害公民負擔的特別犧牲應該由公共利益的受益人——全體公眾——共同公平分擔,填平此特別犧牲。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3款第2項規定:“征收之法律,應規定補償之種類及范圍”。該條規定被學者們形象的稱為“唇齒條款”或“一攬子條款”,也就是說,所有的行政征收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而任何法律在設定行政征收的同時還必須規定應予補償的方式和范圍。“容忍,但應予補償”的原則成為行政征收制度的基石。我國修改后的憲法也作出類似規定,但是對于行政征收應如何補償卻未作明確規定,而這也給了立法者具體化憲法和法院適用的空間。筆者認為,行政征收法對于行政征收應確定公正補償的原則。所謂公正補償應該以完全補償為原則,只有在國庫空虛的非常情況下,才可由立法者根據國庫利益(支付能力)對征收補償再作具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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