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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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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管理論文

醫保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1、農民(農業保險需求方)對農業保險的影響農民是農業保險需求方,農民行為直接影響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一是農民風險分散方式的多樣化。農民通常采取多種經營方式,來分散農業風險,這也是農民最為積極的最常用的農業風險分散方式。此外,農民還可以通過風險自擔、政府救濟等方式分散風險。二是非農收入的提高導致農業保險。在城鎮化建設和農業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非農收入在農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日趨上升,一方面導致農民“惜種”,不愿從事農業生產,另一方面導致農民忽視農業保險。三是種植技術的進步,使得農民可以通過良種增收、滴灌防旱、水利工程防洪等手段來減輕農業風險的損失,僥幸心理也隨之增加。四是農戶對農業保險的“半信半疑”。農業保險費率過高,而且一旦沒有發生農業風險保險公司也不退還保費,即使發生了農業危險,扣除掉免賠額、考慮到保險金額、賠償比例等因素,保險賠償往往非常低,甚至有些地方出現一畝小麥保費3元,賠償4元的情況。導致農民認為農業保險“沒必要”、“不值得”,是“多找事”的行為。

2、保險公司(農業保險供給方)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首先,純商業化的農業保險面臨虧損困境。這主要是由農業風險復雜多樣,危險概率高、損失程度大,不是純粹的可保標的;農業保險承保數量少,不能發揮保險的“大數法則”,不能有效分散風險;農業保險保戶零星分散、展業和理賠成本較高;農民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增加了保險的成本等原因引起的。虧損困境導致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下降。其次,保險公司的逆向選擇使農業保險難以有效發揮風險保障的作用。保險機構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開展農業保險的目的只是希望能夠“以險養險”,利用農業保險達到獲取在農村市場開展其他經濟效益好的保險險種(如家庭財產險、人壽保險等)的“優先權”,農業保險成為搶占農村市場的“敲門磚”和“有效工具”。在開展農業保險時,也必然將發展重點放在營利大、風險小的農業險種,而不會考慮到對農民的風險保障。

3、政府(農業保險推動方)行為對農業保險的影響政府支持“三農發展”的主要方式有農產品價格支持體系、農民收入保障機制、農業生產補貼;以及政府補償機制、受災救濟。目前農業危險損失補償中僅有10%來源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而且這個比例隨著中國人民財險公司的股份制轉型越來越低,90%仍然來源于政府補償,農業保險對農業危險的損失補償作用并未得到有效發揮。這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財政壓力過大,政府不能為經濟發展集中資金,另一方面造成了政府災害救助對農業保險的“擠出效應”,也不利于促進農業保險作用的發揮。

二、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問題———利益相關者視角分析

1、農民(農業保險需求方)存在的問題分析在主觀上,農民對農業保險和保險機構缺乏清晰的認識。農民不了解農業保險、不清楚農業保險的作用、看不到農業保險的收益、看不清農業保險較政府救濟的優勢,不信任保險公司,不明白一旦發生農業危險能否得到賠償、賠償多少、什么時候賠償等問題降低了農民對保險的需求。在客觀上,保險產品不符合實際需求,農民想保的保險公司不提供;保險金額過低,不足以補償生產成本;保險費過高;農業保險保障風險范圍狹窄,難于全面覆蓋農業危險;索賠難,手續繁瑣,歷時“悠久”;理賠結果不公開、暗箱操作等影響了農民的積極性。尤其是補償算不合理,起賠點過高。按照《河南省2010年農業保險工作方案》和保險條款規定,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凍災造成損失且損失率達到30%起賠,或者旱災、病蟲草鼠害造成損失且損失率達到70%起賠,賠款時對每次事故扣除10%的絕對免賠率,這極大影響了農民投保積極性。

2、保險公司(農業保險供給方)存在的問題分析一是保險公司借虛假承保和虛假理賠套取政府補貼資金。保險公司伙同相關職能部門、鄉鎮政府(村委會)聯合造假,虛假承保,套取各級財政配套資金;或者虛報、夸大風險損失,進行虛假理賠;或者聯合鄉鎮政府(村委會)均攤理賠款。二是保險公司基層隊伍不健全。目前,保險公司的基層機構一般只設到縣級,鄉鎮或者村級沒有保險公司網點,而且公司人員較少、力量薄弱、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水平有限。沒有足夠的力量進行逐地、逐戶、逐項的宣傳、展業和理賠,只能夠借助基層行政組織來動員開展保險、上報損失情況、發放保險賠款,不可避免的產生賠款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的現象。三是保險公司的逆向選擇問題。出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保險公司愿意開展利潤較高的農村家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和人身保險等險種,或者提供農業干旱、洪澇保險,或者只能提供成本保險,而不愿或不能提量保險和收入保險。

3、政府(農業保險推動方)存在的問題分析一是政府保費補貼規模有限,面對保險深度和廣度不斷擴大的農業保險市場,中央和地方財政面臨著巨額的保費補貼缺口,這將極大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個別地方政府不夠重視農業保險或者財政困難,難以落實財政配套資金,影響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二是農業保險運行機制不健全、相關職能部門配合不力目前農業保險由各級財政監督,由各級政府和財政、農業、畜牧、水利、氣象、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組成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但有些地方尚未成立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保險工作交由鄉農業服務中心負責;有些地方雖成立了班子,但人員不固定,不作為、“不管事”,形同虛設。三是監管缺失。保險公司上報的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的投保檔案,相關部門不詢問、不調查、不核實,就想當然地蓋章確認,使得保險公司產生投機獲利心理,出現虛保、騙保、冒保、替保、墊保等違規行為。農業保險監管缺失是導致農業保險種種違規行為的根本原因。

三、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改進建議———利益相關者視角分析

1、采取措施增加農民的農業保險需求(1)加強宣傳力度,向農民普及農業保險知識。通過政府工作人員下基層,保險公司人員深入農戶定期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宣傳方式多樣化,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介,通過制定專欄、植入宣傳、海報宣傳等方式,普及農業保險知識。(2)要針對農民群眾需求,開發滿足農民需要,適合當地經濟發展需要和地方風險特色的保險產品;開發多種風險組合的“套餐”,滿足農民對保障農業收入、營業收入和其他收入、財產的多樣化保險需求。(3)降低農民繳費壓力。各級財政承擔適當增加保費補貼標準,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參保積極性。

2、保險公司要完善操作規范,簡化業務流程,提升服務水平(1)完善基層服務網絡,強化服務意識。保險公司要切實將服務窗口前移到涉農的第一線,使農民在防災咨詢、投保服務、災后理賠時能夠第一時間得到保險服務。積極完善核心業務系統,培養高素質的農業保險人員隊伍,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組織基礎。(2)簡化、規范業務流程。盡量簡化保險業務流程,保險公司要提高在保費收取、保單簽發、憑證入戶、查勘定損、賠款支付等環節的實施效率。在承保方面,要做好條款費率的解釋說明,為農民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投保服務,防止誤導或強迫農民投保。在理賠方面,保險公司要簡化理賠程序、減少兌付環節,做到快速查勘定損和優先理賠,保證受災農民盡快拿到賠款,及早恢復生產。要按照“應賠盡賠、能賠則賠”的原則,積極履行社會責任。(3)提高賠償標準、簡化保險程序。降低起賠門檻,取消10%的絕對免賠率,在達到賠償標準的賠償中,增加賠償比例,做到應賠盡賠,足額賠付。簡化保險賠償程序,做到盡快落實賠償款,幫助農民及時恢復生產,理賠結果做到公開、透明,公示期不少于7天,確保理賠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4)推進農業保險產品創新,通過保險市場金融和技術創新為保險機構提供了處理農業風險的方法,如改良保險條款,推進農業保險團體(區域)保險和農業氣象指數保險,減少單一農戶逆選擇風險等。(5)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首先,建立穩定再保險業務關系。通過中國再保險公司,在國內搭建農業保險再保險體系,對保險機構形成穩定的再保險支持,使農業風險逐層分擔。對于因災害過大導致的系統損失,政府以財政撥款的形式對農業賠款進行補充,對面對保險體系的過度影響。在國際范圍內,鼓勵國內保險機構同國際再保險機構建立穩定長期的農業再保險合作,使農業風險向外轉移。其次,建立巨災風險保障制度。巨災保障制度是抵御農業及其他巨災風險手段之一,巨災準備金則是巨災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保險行業、農業和社會相關單元均可以不同程度地參與巨災準備金建設,共同享有保風險保障。再次,增加金融工具應用,借助資本市場減少農業保險提供者面臨的風險,將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設計啟動巨災股票、應急準備金債券和巨災證券。

醫保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城鎮職工醫療保障/單一性弊端/多層次體系

【正文】

中圖分類號:F840.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448(2000)01-0050-04

現行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一方面缺乏對醫院和個人的有效約束機制,造成醫療資源的大量浪費,國家和企業負擔加重;另一方面,又沒有覆蓋到非公有制單位的職工,使非公有制職工無法享受到醫療保險待遇,滿足不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需要。這些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難以為繼,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那么,到底用什么樣的制度來替代50年代建立起來的單一的、高保障、低覆蓋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勞保醫療制度呢?是用另一項單一的醫療保險制度來代替,還是用一個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來代替?很顯然,建立多層次的城鎮醫療保障體系應該是醫療保險改革的唯一出路。

首先,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是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滿足城鎮職工不同層次的醫療保險需求的保證。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識的增強,人們對醫療的需求也逐漸增多。不僅有治療疾病的需要,而且有強身健體、購買各種保健營養藥品的需要。因此,必須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來滿足人們不同的醫療需要。如果企圖由一項醫療保險制度來滿足包括保健在內的所有醫療需求,一方面過高的醫療費用政府和企業無法承擔,另一方面加大了醫療費用控制和管理的難度,更易造成醫療資源的嚴重浪費,使得有的人醫療消費滿足過度,有些人的疾病又得不到治療的現象更為突出。這不僅不能消除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的弊端,反而使其“雪上加霜”,更無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這與醫療保險改革的方向是相背離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健康狀況各不相同,患病的概率也各不一樣,有些患大病、重病的人確實需要花費大量的醫療費用;有的人群更容易患病,如退休職工。如果強行用一種單一的保障水平低的制度來代替另一種保障程度高的制度,勢必會導致一些有客觀需要的人群的醫療得不到保障,給醫療保險體制轉換帶來困難。老年人由于身體不斷衰老,抵抗力下降,除了生病的概率大之外,一旦得了病,病情多比較重,所需的醫療費用也較高。大多數老年人都是因疾病在醫療搶救無效的情況下辭世的。因此,老年人身體狀況,決定其醫療需求更加迫切、廣泛和特殊。這些都要求我們應針對老年人口這一特殊的醫療消費群體給予更多的關注,提供多層次的適合他們特點的醫療保障措施。對于現在的退休職工來說,還不僅僅如此,由于在傳統醫療保險體制中,政府或企業把職工醫療的費用都包下來了,因而,發給職工的工資中就不包括這部分資金,同時職工也沒有為自己將來看病積攢醫療費的意識。如今要在這種無積累、無準備的情況下過渡到新的醫療保險制度,他們在經濟上和心理上都很難適應。因此必須根據各個群體的客觀需要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即用一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來代替單一的“全包型”的醫療保險制度。

其次,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是由醫療需求本身難預測、高風險的特點決定的。與其他需求相比,醫療需求更具有事前的不確定性。人們對自己何時患病是難以預測的,不可能像購買其他商品那樣,對購買時間、數量、品種都可以事先作出安排。但是一旦疾病發生,患者就無法加以選擇,哪個時候看病、作哪些檢查、吃哪些藥、進行怎樣的治療都只能由醫生根據病情來確定。這些特點使得醫療保險的提供既有必要,又帶有很大的風險。由于人們對疾病一般無法預測,在平時身體好的時候很少想到自己會生病,在自己年富力強的時候人們也很難自覺地為滿足自己將來年老的醫療需求而儲備足夠的資金。這就需要外力的推動,一方面,強化人們對疾病的認識,另一方面,在醫療資金上給予幫助。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正是將人們不自覺的醫療資金籌集行為用制度的形式規范起來,同時,企業和社會也承擔起相應的職責。此外,也正是醫療需求事先的不確定性和事后的無法選擇性,使醫療保險風險尤其是老年人的醫療保險風險巨大。任何一種單一的保險制度都無法承擔這一風險。因此,為了分散醫療保險的風險,也只能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最近,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也是社會醫療保險本身的性質和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社會醫療保險不僅具有強制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即要對符合條件的所有人口普遍實行醫療保險。同時,由于目前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生產力水平不高,綜合經濟實力不強,各地經濟發展、居民收入也不平衡,不少企業效益欠佳,職工收入偏低,企業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還在不斷深化,我們還不具備向所有城鎮勞動者提供完全醫療保障的能力。也就是說,在目前生產力水平不太發達的情況下,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險只能解決大多數人普遍出現的疾患,保障大多數人的基本醫療。而對發生概率相對較小的疾病,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層次的醫療需要,社會醫療保險是無法解決的,只能通過其它醫療保險途徑來解決。這樣既能調動其他保險主體的積極性,又能減輕政府的壓力,同時還可以滿足人們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的其他醫療需求。

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是與我國政府醫療保險改革思路相吻合的。1998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雖然在《決定》中沒有明確提出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但仔細分析可以看出,《決定》所涉及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城鎮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建立除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其它的醫療保障制度實際上是落實《決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沒有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的配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很難建立和有效地運作的。同時,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障也是不健全和不完備的。

1998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決定》是在總結1994年國務院4部委下發的《關于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即九江、鎮江試點方案),1996年國務院4部委下發的《關于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意見》(即50多個城市的擴大試點方案)的經驗,考慮我國經濟不太發達的國情的基礎上形成的。1998年新的醫改方案的基本走向是:社會醫療保險只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即使在基本醫療中也強調了個人的責任,至于其它的醫療需求只能由另外的醫療保障制度來滿足。據此,在方案設計上,它一方面沿襲了前兩個試點方案中“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基本改革框架,建立了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籌資機制。另一方面,更進一步強調“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強調社會醫療保險的有限責任。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降低了醫療保險金的籌集比例。根據目前企業效益不佳的現狀,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新方案的籌資比例與1994年九江、鎮江兩個試點城市的醫改方案相比明顯降低。“兩江”試點時的籌資比例是工資總額的11%(其中個人交納1%),而新方案將籌資比例降到了8%(其中個人交納2%)。這意味著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要相應降低,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也要相應降低,個人負擔比例提高。

2.嚴格劃定了“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的支出范圍。在近幾年的醫療改革試點中,各地探索了多種“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簡稱“統賬結合”)的模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直通式”、“兩立式”。“直通式”是指不分大小病和門診住院,醫療費用都先從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后,超支到一定數額(比如個人年工資的5%),再由社會統籌基金報銷,但個人仍須自負一部分。這種“三段相通”的運作模式,保障水平較高,但激勵和約束作用發揮不夠,不利于統籌基金的平衡。“兩立式”是指將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完全劃斷,劃定各自的支出范圍。個人賬戶主要支付小額醫療費用和門診醫療費用,超額自負;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仍要自負一定比例。這種方案增加了個人責任,約束力也明顯增強。1994年九江、鎮江醫療保險試點時采用的是“直通式”,但最后使得兩地的統籌基金難以平衡。所以,在國務院1998年頒布的《決定》中規定:“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這實際上表明,新的醫改方案采用的是“兩立式”。這種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個人醫療賬戶的合理使用,減輕了統籌基金的支付壓力,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認對于一些身體素質較差、大病小病不斷的人來說,醫療費用自負的比重就較大,如果沒有其他的醫療保險制度的支持,個人恐怕很難負擔。3.提高了進入“統籌基金”的門檻。1998年新方案除劃定了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的支出范圍,明確指出了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之外,還規定了“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即職工生了大病,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如果醫療費用沒有超過個人年工資的10%,須自己負擔,只有超過年工資10%的部分才能按比例在“統籌基金”中報銷。1994、1996年醫療改革試點方案也規定了進入“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但主要是在“直通式”模式下運作,且起付標準超過職工年工資的5%。無疑,也進一步加大了個人支付的力度。這也是1998年醫療保險改革方案“低水平”的一種體現。

4.設立了“統籌基金”的“封頂線”。與“兩江”醫療試點沒有“封頂線”不同,《決定》增加了“統籌基金”對最高支付限額的控制,規定最高支付額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并且明確指出“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根據全國40多個城市的抽樣調查表明,這一“封頂線”大約為2~3萬元。這樣一個數額對于一些治療費用高達幾十萬元的大病來說是杯水車薪,超過“封頂線”的部分只能通過其他保障機制來彌補。在醫療費用超過“封頂線”的人員中,老年人口的比重是最大的。雖然《決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交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但這對于減輕退休人員的醫療負擔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綜上所述,1998年以“低水平、廣覆蓋”為主要原則的基本醫療保險方案,是從保障全體城鎮勞動者的基本醫療需求的角度制定的,它沒有更多的考慮患病機率高的特殊群體。這一制度實施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予以補充。否則,一方面會導致一些特殊群體的醫療水平下降,造成部分人群“有病不能醫”的嚴重后果;另一方面,如果這些特殊群體沒有其他的醫療費用來源,最終政府還是要在基本醫療保險中通過開“小口子”的辦法來解決他們的醫療問題。此外,患者可能采取諸如支用其他家庭成員個人賬戶上的錢等手段來沖擊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這些無疑都會給基本醫療保險帶來壓力,影響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那么,多層次的職工醫療保障體系到底由哪些部分組成?它們又如何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呢?我們認為根據目前我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醫療保險體系應該由基本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互助醫療基金、老年人口醫療專項基金等5個層次組成。這5個層次構筑了多道防線:其中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構成了職工醫療的第一道防線,職工平時有一些小病痛可通過個人賬戶解決。當發生了大病,屬于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并達到統籌基金支付起點但低于最高限額時,則由社會統籌基金承擔大部分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則構成了第二道防線。當職工得了重病,醫療費用超出了“封頂線”,那么大病保險就成了第三道防線。商業醫療保險、互助醫療基金則主要作為那些長期患病、患重病職工醫療資金的重要補充來源。此外,對于那些高齡退休職工的醫療,則可以通過老年人口醫療專項基金來加以幫助。這便形成了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職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為延伸,商業醫療保險、互助醫療基金、老人醫療專項基金為補充的“五位一體”的職工醫療保險體系。為了使各項制度順利建立并真正發揮作用,達到預期的整體效果,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各地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方案。與前幾個醫療保險改革方案不同,1998年的方案根據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狀況差別較大的特點,只是提出基本醫療保險改革的宏觀控制標準,具體方案還有賴于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比如,《決定》規定除個人繳費全部記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外,還要從單位繳費中按30%左右的比例劃入個人賬戶。但這只是一個平均數、一個控制數。各地在確定個人賬戶比例時,必須根據參保人員的類別和年齡結構來確定劃入比例,年齡越大,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應越高。又如,《決定》規定了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分別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和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而這些比例在各地到底是多少金額還必須進行具體測算。再如,《決定》沒有對進入統籌基金后個人自付的比例加以規定。個人如何支付、支付多少還要由各地具體確定。在方案中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所以,進行充分的調查、科學的測算便成為各地基本醫療保險方案制定乃至實施的基礎性工作。否則,會影響基本醫療改革的效果,動搖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的基礎。在調查測算中,必須注意范圍的廣泛性、項目的完備性、方法的科學性、數據的可靠性。

2.醫療保險配套措施的改革要跟上。各地的基本醫療改革方案正常的運作,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的建立,不僅取決于方案本身,還取決于與之相關的配套措施的改革。為了落實基本醫療保險改革方案,積極推進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的建立,首先,要改革現行的醫療機構,相應地建立多層次的醫療機構體制。一是國家集中財力辦好社會保障型的醫療機構,使其成為醫療保險的主要載體,承擔起讓“人人享有基本醫療”的職責。二是商業經營型醫療機構,滿足人們更高層次的醫療保險需求。三是進行股份制型醫療機構的試點,形成醫療服務的競爭機制。其次,應實施醫、藥經營分離制度。實行醫院出處方、藥店售藥品、患者直接購藥的制度,使醫藥經營走向專業化。醫藥經營的分離,最終將減少目前因追求藥品留成利益造成的用藥過度現象,控制道德風險,減輕患者和醫療保險的壓力。再次,要理順醫藥價格體制。藥品費、醫療費,既與每個患者息息相關,又與政府的財政密切相連,是醫療保險制度運行的關鍵。因此,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極為重要。但是鑒于我國對藥品的價格已放開的現實,要對全部藥品價格和醫療收費進行統一管理,既不可能,也無必要。理順醫藥價格體制主要是要區別“基本”和“享受”兩種需求,對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及藥品要統一定價和統一管理,對醫療技術的勞務價格可適當地提高。

3.重視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與養老補充保險的遠期效益不同,職工的大病醫療保險應是企業補充保險中最為迫切的。一般來說企業補充保險應該是由企業根據自己經濟條件自愿進行的,但考慮到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在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環,是醫療保險的延伸,考慮到它對于大病職工來說,不是“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如果醫療保險體系中沒有這個層次,那就不僅是醫療保險體系不完整的問題,而且將牽涉到一部分職工必要的醫療費用無法解決。所以,職工大病醫療保險不能由企業完全自愿,應實行半強制性。國家可以通過立法規定退休職工大病醫療保險的實施條件、補充水平,并且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和經辦機構。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大多數企業建立職工大病醫療保險。在經辦機構的選擇上應充分發揮商業保險機構的作用。

醫保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1.醫保基金積累受到一定影響

我國當前大部分優質醫療資源與優秀的醫療人才都集中于經濟發達的地區,這些地區城市擁有高端的醫療技術、醫療藥品與機械設備,并且醫療保險制度也較為完善,而內陸及西北地區則相對來說較為落后。這種分布不均衡的現象與患者就醫趨優的心理的存在,就會導致前往醫療水平發達城市就醫的人數不斷增加,導致醫保基金受到影響。

2.異地就醫監管難度較大

由于我國現階段對于異地就醫患者與參保地區經辦機構的協調機制并不完善,因而在管理異地就醫患者方面也存在較大的難度,最終導致異地就醫患者的相關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并且一些異地就醫人員甚至會利用醫療保險制度的漏洞套取高額的賠償基金。

二、加強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工作的相關對策

1.全面提高醫保統籌層次

相關部門可以將縣級、市級醫保統籌逐步過渡到更高的層次,從而實現全方位的自由就診,降低異地就診率。對于各個省內的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進行異地就診時,可以通過統一協調管理的方式推行就診地區的醫療保險管理體制,充分享受參保地區的醫保標準與待遇。

2.構建完善的異地就醫患者醫保關系轉移體制

由于異地就醫管理與參保人員與定點結構管理有所不同,其涉及的領域較為廣泛、牽涉的關系面十分復雜。為此,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出全面統一的法規政策,進一步明確退休異地居住人員的醫保關系轉移條件,制定合理的轉移標準、基金補償機制與醫療費用報銷標準等。

3.統籌完善醫療保險管理網絡

我國各城市地區的醫保管理網絡都存在很多不同之處,這是導致當前我國異地就醫管理體制不完善的一個重要原因。隨著“金保工程”的推行與深入,相關部門可以利用這一特點以省為單位,統籌完善當前醫保管理網絡。完善合理的醫保網絡體系可以大大節約醫保管理中異地就醫的成本與網絡維護成本,還能夠對醫保基金流向及醫保管理部門進行有效及時的監督。除此之外,統一完善的網絡體系還可以使相關部門及時掌握醫保基金運行動態,從而依據情況的變化制定出科學的調整政策。

4.制定合理的異地就醫費用結算方式

醫保管理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發包方承包方預期利益索賠

承包方的預期利益又叫預期可得利益。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所發包內容后原本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合同的履行中若發包人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施工合同,致使承包人本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增值的利益不能實現和取得,給承包方造成了預期利益的損失,則視發包人違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的索賠。

從立法上看,發達國家及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非常注重對預期利益或期待利益的保護,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縮寫為FIDIC)制定的新版《施工合同條件》在第12.4款明確規定:“當對任何工作的刪減構成一項變更的一部分(或全部),而其價值未達成一致時,如存在下列情況:(1)如果該工作未被刪減,承包商將(或已)招致的費用,本應包含在中標合同金額的某部分款額中;(2)刪減該工作將(或已)導致此項款額不構成合同價格的一部分;(3)此項費用不包括在工作的估價中;承包商應根據此向工程師發出通知,并附相應的詳細資料。工程師收到通知后,應按照第3.5款的規定,商定或確定此項費用,并計入合同價格。”從規定可以看出在發包人刪除或變更合同工作內容的情況下,承包人可以索賠相應部分工作的預期利益。我國的相關法律也明確了對預期利益的保護,指出違約方就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間接損失,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從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的精神看,被侵權人預期利益的損失或間接損失已經列入法律保護的范疇。根據1999年10月1日起實行的《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所以當發包方違反合同規定,將原合同范圍內的部分工程另行發包、變更、取消等致使承包方預期利益損失的,承包人提出預期利益索賠是有法可依的。

然而在什么情況下發包方可以進行預期利益索賠呢?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掌握通用條款的法律條文,在簽署合同時注意索賠事項,避免出現當合同終止時承包人的索賠僅限于直接損失等不利于承包方的條文,在合同上要明確圖紙上所有設計內容均在發包范圍內。因為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業主單方面提出變更合同是無效的,需要雙方同意更改才有效。有些定額從總包角度規定分包內容可計總承包管理費或配合費,但是有時候配合費和損失的管理費、利潤比起來,會有很大差額,所以預期利益受償更合理一些。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發包方就可以提出預期利益索賠。

第一,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解除,包括發包人拖欠進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發包人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經預先通知后有權解除合同。在上述情況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賠已完工程價款、前期投入,大型機械進出場、人員窩工、遣散,機械折舊、銀行貸款利息,已付貨款及退貨費用,不可退貨的原材料外,還應包括因發包方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二,發包人單方面取消、變更合同工程內容,或將合同中的部分工程內容另行發包。如將某工廠的廠區砼道路大面積縮減,將某小區建筑保溫節能取消,將某辦公樓的精裝修變更為毛面,將住宅樓外墻涂料、門窗、屋面防水等分項工程,指定分包給某勞務公司,將網架屋面、鋼結構工程從施工合同中分離出來發包給專業公司等。承包人均可向發包人提出索賠預期利益,因為發包方的行為剝奪了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既得利益,總承包單位有權利要求取得原發包范圍內的管理費、利潤、風險費、稅金。例如對于瑞平電廠配煤場工程項目來說,總包單位就是看中了其發包范圍內的200厚鋼筋砼地面,大加優惠,低價中標承攬此工程,在實際施工中發包方卻要求改換爐渣,爐渣地面由發包方自行處理,盈利項目突然沒了,盡剩下保本或虧損項目,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承包方的預期利益。承包方有權利要求按照原合同的發包范圍計算工程造價,將直接工程費退減給發包方。

第三,發包方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供應材料設備,而在實際施工中發包方指定供應主材設備。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第27條“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作為合同附件,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所以在合同未約定甲方供材時,近期當鋼材水泥等大宗原材料價格下跌嚴重時,發包人要求甲供,會使承按慣例視為承包人自主采購,在施工中可以拒絕發包方的供材要求。特別是包方承擔主材漲價所帶來的風險,卻沒有獲得主材降價所帶來的利潤,損害了承包方的預期利益,承包方可以要求索賠,或拒絕使用甲供。當承包人愿意接受發包方的供材要求時,發包人有義務將其所供材料設備運至承包方指定地點,并支付相應的工地保管費用。

預期利益是合同利益的有機組成部分,承包方理應提出索賠,當然對于預期利益的索賠由于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的復雜性和技術難度,某些預期利益難以量化測算,但只要承包方能把握好時機,把握住問題的主動權,透徹研究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圖紙,提供完備的資料證據還是會索賠成功的。

在提出索賠需要提供以下證據:

1.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及其他各補充協議。這些是索賠計算預期利益的主框架。

2.經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實施計劃、工程圖紙、施工技術規范、計量計價規則等。這些索賠的依據可在索賠報告中直接引用。

3.會議紀要、工程聯系單、技術核定單、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施工日志,信息價格、照片、錄音視頻等。這些都是合同履行中要求索賠第一手資料。

索賠費用的計算包括未完工程的總部管理費、風險費(如果預計的風險沒有發生,剩余工程對應的風險費將成為承包人的利潤)及利潤。因為預期利益的計算復雜,情況有多種多樣,這里就不做敘述了。當發生預期可得利益索賠時要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做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在預期利益的索賠中,經常會有索賠談判,為了能爭取更大的利益,取得更多的經濟補償,我們必須做好談判的心理準備。在參加談判會議之前要制定一個使談判主題得以達成協議的框架。盡量使談判程序明確、簡單化,抓住問題關鍵,取大放小。每次只談一個問題,討論詳盡,解決徹底。若某一問題出現重大矛盾或分歧,確實不能再進行時,再討論其他問題,以致全部解決。

要取得良好結果就必須做到:

1.確定目標及實現步驟。確定哪些目標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讓步的?哪些目標可以讓步及讓步的程度?哪些目標可能需要讓步或者完全放棄的?

2.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準備好支持己方觀點所需的所有數據、證據、政策規定及法律等文件。預測對手的立場,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及可能影響達成協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治和公眾壓力等方面因素。

3.高額索賠,嚴把底線。高額費用索賠可以作為討價還價,互做讓步的一種交易。看起來讓彼此都能接受談判結果。

4.隨機應變,靈活機動。談判過程中也需察言觀色,掌握說話的分寸,盡量在和諧的氛圍中爭取。有機會也可以和對方共進餐飲,私下溝通。

另外承包方還可以咨詢或聘請專業律師,承包方有法可依,發包方有法必依。當雙方產生不可調解的矛盾,都竭力爭取己方利益、各不相讓,就需要律師出謀劃策、化解糾紛。若承包方聘請了法律顧問,對于經常涉及合同效力、質量糾紛、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索賠證據等事實;涉及已完工程價款、退場費用、材料款、保證金、違約金等款項,專業律師都梳理事實,收集證據,參與調解或訴訟,維護好承包方的權益。

參考文獻:

[1]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兵器工業出版社,2001[S]

[2]中國工程咨詢協會組織專家編譯:施工合同條件.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S]

[3]崔建遠:《合同法》,法律出版社出版社,2007[M]

醫保管理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城鎮職工醫療保障/單一性弊端/多層次體系

【正文】

中圖分類號:F840.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448(2000)01-0050-04

現行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一方面缺乏對醫院和個人的有效約束機制,造成醫療資源的大量浪費,國家和企業負擔加重;另一方面,又沒有覆蓋到非公有制單位的職工,使非公有制職工無法享受到醫療保險待遇,滿足不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需要。這些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難以為繼,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那么,到底用什么樣的制度來替代50年代建立起來的單一的、高保障、低覆蓋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勞保醫療制度呢?是用另一項單一的醫療保險制度來代替,還是用一個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來代替?很顯然,建立多層次的城鎮醫療保障體系應該是醫療保險改革的唯一出路。

首先,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是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滿足城鎮職工不同層次的醫療保險需求的保證。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識的增強,人們對醫療的需求也逐漸增多。不僅有治療疾病的需要,而且有強身健體、購買各種保健營養藥品的需要。因此,必須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來滿足人們不同的醫療需要。如果企圖由一項醫療保險制度來滿足包括保健在內的所有醫療需求,一方面過高的醫療費用政府和企業無法承擔,另一方面加大了醫療費用控制和管理的難度,更易造成醫療資源的嚴重浪費,使得有的人醫療消費滿足過度,有些人的疾病又得不到治療的現象更為突出。這不僅不能消除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的弊端,反而使其“雪上加霜”,更無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這與醫療保險改革的方向是相背離的。另一方面,由于人的健康狀況各不相同,患病的概率也各不一樣,有些患大病、重病的人確實需要花費大量的醫療費用;有的人群更容易患病,如退休職工。如果強行用一種單一的保障水平低的制度來代替另一種保障程度高的制度,勢必會導致一些有客觀需要的人群的醫療得不到保障,給醫療保險體制轉換帶來困難。老年人由于身體不斷衰老,抵抗力下降,除了生病的概率大之外,一旦得了病,病情多比較重,所需的醫療費用也較高。大多數老年人都是因疾病在醫療搶救無效的情況下辭世的。因此,老年人身體狀況,決定其醫療需求更加迫切、廣泛和特殊。這些都要求我們應針對老年人口這一特殊的醫療消費群體給予更多的關注,提供多層次的適合他們特點的醫療保障措施。對于現在的退休職工來說,還不僅僅如此,由于在傳統醫療保險體制中,政府或企業把職工醫療的費用都包下來了,因而,發給職工的工資中就不包括這部分資金,同時職工也沒有為自己將來看病積攢醫療費的意識。如今要在這種無積累、無準備的情況下過渡到新的醫療保險制度,他們在經濟上和心理上都很難適應。因此必須根據各個群體的客觀需要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制度,即用一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來代替單一的“全包型”的醫療保險制度。

其次,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是由醫療需求本身難預測、高風險的特點決定的。與其他需求相比,醫療需求更具有事前的不確定性。人們對自己何時患病是難以預測的,不可能像購買其他商品那樣,對購買時間、數量、品種都可以事先作出安排。但是一旦疾病發生,患者就無法加以選擇,哪個時候看病、作哪些檢查、吃哪些藥、進行怎樣的治療都只能由醫生根據病情來確定。這些特點使得醫療保險的提供既有必要,又帶有很大的風險。由于人們對疾病一般無法預測,在平時身體好的時候很少想到自己會生病,在自己年富力強的時候人們也很難自覺地為滿足自己將來年老的醫療需求而儲備足夠的資金。這就需要外力的推動,一方面,強化人們對疾病的認識,另一方面,在醫療資金上給予幫助。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正是將人們不自覺的醫療資金籌集行為用制度的形式規范起來,同時,企業和社會也承擔起相應的職責。此外,也正是醫療需求事先的不確定性和事后的無法選擇性,使醫療保險風險尤其是老年人的醫療保險風險巨大。任何一種單一的保險制度都無法承擔這一風險。因此,為了分散醫療保險的風險,也只能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最近,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也是社會醫療保險本身的性質和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社會醫療保險不僅具有強制性,而且具有普遍性,即要對符合條件的所有人口普遍實行醫療保險。同時,由于目前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生產力水平不高,綜合經濟實力不強,各地經濟發展、居民收入也不平衡,不少企業效益欠佳,職工收入偏低,企業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還在不斷深化,我們還不具備向所有城鎮勞動者提供完全醫療保障的能力。也就是說,在目前生產力水平不太發達的情況下,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險只能解決大多數人普遍出現的疾患,保障大多數人的基本醫療。而對發生概率相對較小的疾病,以及特殊人群的不同層次的醫療需要,社會醫療保險是無法解決的,只能通過其它醫療保險途徑來解決。這樣既能調動其他保險主體的積極性,又能減輕政府的壓力,同時還可以滿足人們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的其他醫療需求。

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是與我國政府醫療保險改革思路相吻合的。1998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雖然在《決定》中沒有明確提出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但仔細分析可以看出,《決定》所涉及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城鎮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建立除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其它的醫療保障制度實際上是落實《決定》的配套措施。如果沒有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的配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很難建立和有效地運作的。同時,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障也是不健全和不完備的。

1998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決定》是在總結1994年國務院4部委下發的《關于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即九江、鎮江試點方案),1996年國務院4部委下發的《關于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意見》(即50多個城市的擴大試點方案)的經驗,考慮我國經濟不太發達的國情的基礎上形成的。1998年新的醫改方案的基本走向是:社會醫療保險只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即使在基本醫療中也強調了個人的責任,至于其它的醫療需求只能由另外的醫療保障制度來滿足。據此,在方案設計上,它一方面沿襲了前兩個試點方案中“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基本改革框架,建立了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籌資機制。另一方面,更進一步強調“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強調社會醫療保險的有限責任。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降低了醫療保險金的籌集比例。根據目前企業效益不佳的現狀,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新方案的籌資比例與1994年九江、鎮江兩個試點城市的醫改方案相比明顯降低。“兩江”試點時的籌資比例是工資總額的11%(其中個人交納1%),而新方案將籌資比例降到了8%(其中個人交納2%)。這意味著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要相應降低,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也要相應降低,個人負擔比例提高。

2.嚴格劃定了“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的支出范圍。在近幾年的醫療改革試點中,各地探索了多種“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簡稱“統賬結合”)的模式。其中,最有特色的是“直通式”、“兩立式”。“直通式”是指不分大小病和門診住院,醫療費用都先從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用后,超支到一定數額(比如個人年工資的5%),再由社會統籌基金報銷,但個人仍須自負一部分。這種“三段相通”的運作模式,保障水平較高,但激勵和約束作用發揮不夠,不利于統籌基金的平衡。“兩立式”是指將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完全劃斷,劃定各自的支出范圍。個人賬戶主要支付小額醫療費用和門診醫療費用,超額自負;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仍要自負一定比例。這種方案增加了個人責任,約束力也明顯增強。1994年九江、鎮江醫療保險試點時采用的是“直通式”,但最后使得兩地的統籌基金難以平衡。所以,在國務院1998年頒布的《決定》中規定:“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這實際上表明,新的醫改方案采用的是“兩立式”。這種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個人醫療賬戶的合理使用,減輕了統籌基金的支付壓力,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認對于一些身體素質較差、大病小病不斷的人來說,醫療費用自負的比重就較大,如果沒有其他的醫療保險制度的支持,個人恐怕很難負擔。

3.提高了進入“統籌基金”的門檻。1998年新方案除劃定了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的支出范圍,明確指出了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之外,還規定了“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即職工生了大病,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如果醫療費用沒有超過個人年工資的10%,須自己負擔,只有超過年工資10%的部分才能按比例在“統籌基金”中報銷。1994、1996年醫療改革試點方案也規定了進入“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但主要是在“直通式”模式下運作,且起付標準超過職工年工資的5%。無疑,也進一步加大了個人支付的力度。這也是1998年醫療保險改革方案“低水平”的一種體現。

4.設立了“統籌基金”的“封頂線”。與“兩江”醫療試點沒有“封頂線”不同,《決定》增加了“統籌基金”對最高支付限額的控制,規定最高支付額為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并且明確指出“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根據全國40多個城市的抽樣調查表明,這一“封頂線”大約為2~3萬元。這樣一個數額對于一些治療費用高達幾十萬元的大病來說是杯水車薪,超過“封頂線”的部分只能通過其他保障機制來彌補。在醫療費用超過“封頂線”的人員中,老年人口的比重是最大的。雖然《決定》明確指出:“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交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但這對于減輕退休人員的醫療負擔的作用仍是有限的。

綜上所述,1998年以“低水平、廣覆蓋”為主要原則的基本醫療保險方案,是從保障全體城鎮勞動者的基本醫療需求的角度制定的,它沒有更多的考慮患病機率高的特殊群體。這一制度實施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予以補充。否則,一方面會導致一些特殊群體的醫療水平下降,造成部分人群“有病不能醫”的嚴重后果;另一方面,如果這些特殊群體沒有其他的醫療費用來源,最終政府還是要在基本醫療保險中通過開“小口子”的辦法來解決他們的醫療問題。此外,患者可能采取諸如支用其他家庭成員個人賬戶上的錢等手段來沖擊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這些無疑都會給基本醫療保險帶來壓力,影響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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