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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預先核準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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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預先核準申請書

企業預先核準申請書范文第1篇

20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規定,允許1個股東注冊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又稱“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若自己和朋友投資創業,可選擇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若只有自己作為股東,則選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第二,注冊步驟:

1、咨詢領取并填寫《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準備相關材料;

2、遞交《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并到法定驗資機構辦理驗資手續;

4、遞交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企業預先核準申請書范文第2篇

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應公開以下信息:

一、有限責任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6、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公司住所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二、分公司

(一)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條件:

1、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2、分公司的名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4、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1、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營業執照》。

3、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三、非公司企業法人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2、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3、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組織章程;

4、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5、企業主國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四、非公司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

(一)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5、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6、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經營資金數額的證明;

3、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企業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五、合伙企業

(一)依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三)應提交的材料:

1、全體合伙人簽暑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的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的委托書;

4、合伙協議;

5、出資權屬證明;

6、經營場所證明;

7、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六、個人獨資企業

(一)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二)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應提交的材料:

1、投資人簽暑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七、私營企業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

(二)條件:

1、私營業主符合國家規定;

2、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做作業人員;

3、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場地使用證明;

3、驗資證明;

4、申請從事資源開采、建筑設計、施工、交通運輸、食品生產、藥品生產、印刷、旅店、外貿、計量器具制造等行業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證件;

5、合伙企業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伙人的書面協議;

6、有限責任公司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公告

(五)期限: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2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八、個體工商戶

(一)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二)條件:

1、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符合國家規定;

2、有生產經營能力;

3、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和場地。

(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經營場所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服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程序: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五)期限:

企業預先核準申請書范文第3篇

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記機關自收到文件后,一般在10天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準的,會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如果獲得核準,接下來,你要準備好有關申辦材料,到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記部門去辦理登記。

(來源:文章屋網 )

企業預先核準申請書范文第4篇

工商登記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 ,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轄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 登記事項

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冊資本;

(五)公司類型;

(六)經營范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 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企業預先核準申請書范文第5篇

第二條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該名稱的登記注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記機關名義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

第四條登記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上級機關有權糾正下級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個體工商戶名稱。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

一戶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行政區劃之后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名稱。

第八條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中類、小類行業類別名稱或具體經營項目。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六)“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

(七)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

(八)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名稱登記,經營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人應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許可,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也可以與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并申請辦理。

登記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申請人或申請人委托的人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經營者的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受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后,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核準登記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核準登記的,應當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駁回申請的,應當發給《個體工商戶名稱駁回通知書》,并當場向申請人說明駁回的理由。

受委托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

第十五條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保留期滿,申請人仍未辦理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者變更登記的,預先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申請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滿日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書面申請延期,經登記機關批準保留期可以延長6個月。

預先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不得用于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擬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含有應當經過行政許可方可經營的項目,因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不得再從事該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行政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相同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

第十八條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登記:

(一)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四)與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的。

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因經營范圍涉及的登記前置許可被撤銷不得再從事某項業務,但其名稱又表明仍在開展該項業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名稱變更登記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市場主體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場主體名稱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登記機關強行要求或者變相強行要求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爭議解決程序,參照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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