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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總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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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總價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范文第1篇

固定總價一般適用于工程內容清晰明確、施工方法簡單、施工周期短、工程規模在一定限額之下的工程。但在工程項目實施中,很多的發包人為了便于工程管理、減少發包人風險和簡化結算過程,將一些不適應實行固定總價模式的工程,通過公開招投標的形式確定固定總價,而且工程施工合同中也沒有具體明確風險內容的范圍以及調整的方式,以至于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凸現很多的爭議,影響工程結算工作以及工程竣工備案工作。

固定總價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作范圍內所對應的設計圖紙標示的全部工作內容及工程量后,發包人所需支付的工程價款,是采用圖紙包干,而非清單包干的模式。如果工程本身情況及外部條件(價格、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力)均與招標投標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條件相符,合同得到履行,則固定總價合同成立,工程結算審核簡單易行。但是實際情況無論工程本身及外部條件,均不同程度的發生一些變化,工程結算需要審驗合同狀態與實際實施狀態的差別并進行調整,有些項目需花費相當于開口合同幾倍的工作量,工程結算審核工作量繁重,并不是想象中的工程結算那樣容易。以下幾點主要按照工程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對固定總價合同結算審核需要注意的方面進行分析:

一、明確各個階段圖紙與招標圖紙的相符性

招投標階段的招標圖紙與簽訂合同階段及實施階段施工圖紙的相符性。由于投標報價是根據相應設計圖紙報價的,如果下階段設計圖紙發生了變化,應以招標投標階段圖紙所對應的投標報價為基礎進行調整,調整的方法是兩套圖紙所對應的工程量數據找差,增加的分項工程原報價中沒有綜合單價的按定額基價表、投標報價中的價格及費率編制綜合單價。有的項目下階段工作中圖紙發生了較大變化甚至出了新的修改圖紙,調整合同總價,應在原合同總價的基礎上進行。因為固定總價中包括價格和數量兩方面的風險,價格風險是指合同預定風險范圍內的材料費、機械費、人工費及內部管理水平的漲跌,數量風險是在招標投標階段所對應設計圖紙工程量計量中發生的缺項及少算的風險。如果因為下階段設計圖紙變化而工程量按設計發生計量,投標人將只承擔價格風險,建設單位將承擔工程量計量的風險,改變了固定總價閉口合同的性質,背離了招標文件的精神實質和公平競價原則;另外招標投標階段各投標人經核算發現清單工程量存在缺項、少算的實際情況,采用了不平衡報價,歸并和提高了部分綜合單價,工程量放開后工程造價水平提高,可能造成“高價”中標的情況。

二、固定總價的履行

竣工驗收說明工程符合有關工程驗收規范、標準及規程,工程質量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無法說明固定總價的履行情況。例如:某分項工程,在實施階段變更了做法,降低了工程造價,使用功能與原來相同,質量符合了合同約定,但從工程造價角度看是未履行固定總價,雖然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并不等于固定總價成立。

固定總價的履行情況,實質上是檢查招標投標階段設計圖紙的執行情況,分部分項工程的材質、做法及有關技術參數變更和有關未實施部分,防止只計增加因素的正向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不計減少因素的負項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具體做法是將招標投標階段的設計圖紙與經各參與方確認的竣工圖逐一對照比較,找出存在的差異;如果將經發包人確認的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以外因素的設計圖紙所示工程內容得以全部執行,則固定總價成立。建議由發包人、監理人及承包人共同簽署文件確認施工單位已經完成合同約定及設計圖紙所示全部工程內容及數量,除經發包人統一變化部分以外,已移交發包人使用的實際情況,從而說明固定總價成立。

三、工程變更的造價

工程變更分為兩種,一種是與固定總價無關聯的孤立的工程變更,另一種是與固定總價內相關子目有關系的工程變更。第一種情況的工程變更,工程量計量按工程變更文件及附圖計算,計價分三種情況:固定總價中有的相同的項目,執行原綜合單價;有類似的項目,參照原綜合單價;沒有的項目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確認,但原則上材料價格及費率應執行投標報價。第二種情況的工程變更設計到固定總價中某些項目變化,調整方法應采用替代原則,即總價內減少和總價外增加對應同步進行。工程量變更中總價內工程量的確定,應以招標投標階段的圖紙工程量為準,而不是以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為準,因為理想狀態下清單中的工程量和編制該項清單所依據的設計圖紙應是完全一致、相符的,但受到客觀原因影響、條件限制,清單工程量總會有一定的誤差,其中部分屬于系統誤差,是無法克服的允許誤差,另一部分為偶然誤差,是通過提高業務能力、責任心和校核制度能克服的,是不允許的誤差。正是由于清單工程量與設計圖紙存在差異,而這種差異導致不平衡報價的產生。

舉例:某項目工程量清單中甲級防火門面積計算有誤,圖紙工程量為500平方米,而工程量清單為550平方米, 現工程量變更增加100平方米,則應以圖紙工程量即500平方米為基準,在固定總價中增加100平方米,而不是以工程量清淡中的工程量550平方米為基準在固定總價中增加100平方米;同理如果變更減少100平方米的情況也一樣,在圖紙工程量的基礎上進行增減,而不是以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進行增減。

工程變更中總價內綜合單價的確定,應以固定總價中的投標報價為基數,但對于采用不平衡報價的綜合單價或嚴重背離市場價格的報價,不宜以投標報價為基數,而應以按定額基價、投標報價中的材料價格、費率及市場價格重新組價為基數。

舉例:某項目的工程量清單中鋁合金門窗投標報價為300元/平方米,按設計圖紙及有關技術要求經重新組價為450元/平方米,可以判定該項綜合單價為不平衡報價。現鋁合金門窗變更為木包鋁門窗,雙方協商價格為900元/平米,應以重新組價450元/平方米為基數調整增加450元/平方米,而不是以300元/平方米為基數調整增加600元/平方米。

四、風險因素的調整

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無論何種原因的工程量缺項、少量部分均應按實際調整,但對于總價合同而言,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或經答疑后修訂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是各投標人競價的基礎數據,是進行總價比較的公共平臺。以不可能改變但有可能存在錯誤的工程量數據為基礎進行報價,必然存在著不平衡報價,故工程變更應重新評審投標報價的合理性。

合同約定的風險內容和調整方法,按合同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項目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一般固定總價合同中的工程量誤算風險、價格漲跌風險均由承包人承擔;超出一定范圍的價格漲跌風險由發包人來承擔;不可抗力及政策性調整應全部由發包人承擔。

固定總價合同范文第2篇

固定總價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場常見的一種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幾年來,由于建材價格波動很大,固定總價合同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由此帶來的工程造價爭議隨之大幅上升。為了使承、發包雙方對固定總價合同的性質、風險有更深的認識,在今后簽訂這類承包合同時盡可能將風險范圍估計充分并合理分擔,避免糾紛再次發生,結合實踐與固定總價合同的特點,筆者對固定總價合同易引發的爭議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一、固定總價合同的性質、特點及風險。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一口價合同”、“包干價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內容的總價款。

固定總價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頗受青睞,特別是自有資金的業主更是普遍采用這類合同。這是因為這類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更能保護業主的利益。 固定總價合同有如下特點:

1、工程造價易于結算。

由于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于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這里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 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招標實踐中,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往往比較短,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只能憑經驗結合圖紙作估算,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漏算、錯算的數額有大有小罷了。

對于業主而言,通過招標、議標選擇的承包商,中標價的利潤空間已經大大壓縮,業主高價獲取工程的風險幾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場不會永遠只漲不跌,因此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業主同樣具有一定的風險,只是基于業主在工程合同中的優勢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減少合同價款,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價格風險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招。

二、固定總價合同的局限性

盡管對業主而言,固定總價合同有那么多的優勢,但固定總價合同并不適用所有類型的工程項目。根據固定總價的上述特點,固定總價合同僅適合以下類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因此承發包雙方都要承擔材料價格起伏的風險。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總會有落。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正是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時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虧的將是作為發包人的業主。因此作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只適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材料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的小型工程。

2、適合工程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因固定總價是量、價均不調整的合同,對于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工程量誤差率較小,報價的準確性更高。而結構復雜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錯算工程量的概率較大,雖然業主可以施工圖紙已經明確、雙方已經通過詢標、答疑解決了設計細節問題,工程量疏漏的損失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為由拒絕承包商的調價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確實因此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因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過短無法準確計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異太大,損失嚴重,承包商依然會要求業主分擔,甚至通過停工、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這些問題。這樣一來,對工期十分敏感的業主將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時間處理這些爭議。因此,對于結構簡單的住宅、廠房、商場等類型工程可以使用總價固定合同,而結構復雜的綜合性工程則更適合單價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總價合同常見的爭議類型 。

在工程造價審核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14號)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所以固定總價合同中經常出現的如下的爭議:

1、價格爭議:在價格爭議中,又可以分為:

(1)材料漲價引起的價格爭議。如2008年全國大多數城市建材大幅度漲價,有些地方的漲幅達30%~50%,這對低價中標而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的承包商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認為材料漲價幅度已經超過正常的商業風險范圍,屬于當事人簽約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勢變化,要求業主對此進行補償,追加合同價款。而業主則以雙方所簽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材料漲價屬于承包商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范圍、追加價款沒有合同依據為由,拒絕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2)變更引起的價格爭議。設計變更和業主增減工程量是固定總價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雙方對設計變更、調增調減工程量引起的價款變動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一方主張變更工程的單價應按市場價或造價部門市場信息價計價,另一方堅持按照承包商投標時的單價進行計價,雙方即會產生爭議。

2、工程量爭議:

這類爭議主要發生在施工企業報價漏項、工程量錯算較多的情況下。工程量計算有統一規則,施工企業又有專門的預算人員,因此施工企業對工程量失誤導致的價款損失普遍認為是自己的失誤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工程量漏算、錯算,也很少要求業主追加合同價款,除非工程量誤差巨大、損失慘重,且發包人在招標過程中有過錯。

固定總價合同范文第3篇

關鍵詞:未完工固定總價 結算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在常規的情況下,固定總價合同的結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總價的固定,在結算時只要計算由于變更而發生的造價變化值予以增減就可以了。但是未完工工程的結算問題歷來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尤其是牽涉到固定合同價格中的未完項目如何計價,爭議各方各執一詞,所以比較復雜。

一、背景資料

某工程規模為30000噸/日的污水處理廠,場地原為修建高速公路時留下的取土坑,土建工程招標以前場地回填工程已竣工驗收,A建設單位已提供三通一平。

土建工程公開招標于2007年11月完成,2007年11月20日土建施工隊伍B建筑集團公司進場,2008年3月3日簽訂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土建工程造價為固定大包總價1269萬元,同時簽訂一份關于調整鋼筋差價的補充協議,2008年4月10日因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而停工,6月20日簽訂一份關于調整主要建材價差的補充協議后施工單位全面復工,8月10日后施工單位再次提出關于人工及商品砼調整差價及土方索賠的的要求,同時工程近于停工狀態。經過雙方多次協商與溝通,施工方提出以下要求:建設單位將剩余工程款800萬匯至工程所在地的某帳戶、預付工程款200萬、土方工程索賠100萬、提高人工費單價等,2008年9月28日A建設單位向當地縣人民法院提訟,要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0月8日法院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封存B施工單位的施工機具及建筑材料,后期土建施工單位C建筑公司于2008年10月16日進場組織剩余工程施工,于2008年12月20日土建主體工程完工,2009年5月16日工程竣工。

法院委托D造價咨詢公司為B公司已完工程造價作出鑒定, D造價咨詢公司根據法院委托一個月后出具已完工程造價776.99萬元的鑒定報告。訴訟雙方關于工程造價的爭議有兩條,其一為鑒定報告的計價方式完全拋開施工合同中的固定大包總價的計價規定,采用了招標文件中的按定額計價方式進行報價的計價規定,沒有按投標報價文件的讓利率10.1%進行讓利。其二鑒定報告中按實際完成的基礎土方工程量計入鑒定造價,而投標報價文件中遺漏了3萬方土方工程量,A建設單位要求扣除該項造價119萬元。一審判決認為:投標壓價問題無文字說明,認定投標行為不是壓價;超挖土方問題,雙方有簽證,認定應按鑒定報告計入工程造價。目前A建設單位已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案例解析

筆者認為,對于這種固定大包總價的合同計價方式,總價蘊含的風險項目及其計價問題個值得商榷的課題。

本案施工合同約定,“施工范圍:工程施工圖紙范圍內所有工程項目。……合同價款采用綜合大包總價1269萬元,為一次性包死價格,不再計取其它任何費用,除施工圖變更外不作任何調整。”2008年6月8日簽訂補充協議(調整鋼材、水泥、砂、碎石的價格)。合同約定表明,1269萬元為固定總價的結算方式,一次性包死價為建設部規章規定的“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范疇。“施工圖變更,可調整工程價款”、6月28日后“按月調整鋼材、水泥、砂、碎石的價格”為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可調整的風險范圍。

本案例爭議第一條總價讓利問題,經過仔細觀察和反復比對,B建筑集團公司的投標報價文件中,在工程造價匯總表中合計總造價1411萬元處(1411萬元為印刷書寫體),手寫改動為1269萬元(1269萬元為鋼筆手寫體),且在手寫改動處加蓋單位公章(此處數字大小寫均做了相應改動)。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招投標時,招標單位沒有要求投標單位對進行說明或者調整,投標文件上也沒有明確說明造成差異的原因,所以無法認定該行為是自我壓價或讓利行為。筆者認為,單項報價累加值和總造價之間的差異就是固定大包總價蘊含的風險因素之一,應屬于上文中的第一種價格風險。一審法院的無讓利認定顯然有違公平,首先單項報價累加值和總報價之間的差異是事實存在的,并且該工程采用固定大包總價計價,當工程如期完工時,按照固定大包總價1269萬元結算工程價款,固定大包價款中包含了142萬元的風險,這個風險是由中標單位承擔的;而當工程沒有完全完工時,僅僅按照投標文件中規定的計價辦法進行計算已完工程造價,不計入一點風險,對建設單位和其他投標單位都是不公平的,應該按照已完工程造價占總造價的比例計入一定的風險。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已完工程應包含的風險造價為(776.9÷1411)×142=78.19萬元,所以應該從鑒定造價中扣除78.19萬元。

第二條遺漏土方問題,根據招標文件答疑文件,土方項目所有工程量均應該包含在投標報價中,而B建筑集團公司的投標報價文件,只包含了根據施工圖紙標明的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前的0.5米深的土方工程造價。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合同的成立包括邀約和承諾,要約一旦經過承諾,合同就成立,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招標文件只是要約邀請,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建設單位已經掌握圖紙和現場不符的情況,而不去修改設計圖紙或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注明土方回填已完成,投標單位根據施工圖紙進行計算的報價自然不包含多挖2.6米深的土方工程價款,因為招標圖紙與現實不符,根據雙方的約定,在施工時變更圖紙的部分土方屬于超挖土方,并不包含在約定合同總價款之內。筆者認為,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不具備法律約束力,適用于雙方沒有約定招標文件作為合同的一部分,根據本案雙方約定的補充條款,“本合同包含文件:第二條招標文件……”,故該項工程造價作為隱含在固定大包總價中的風險 ,應屬于上文中的第二種風險,工程量的風險,理應認定已經包含在工程總造價中。根據公平的原則,工程沒有總體完工,已完工程造價中只包含了一部分風險,該部分造價為(776.9-78.19)÷1269×119=65.52萬元,故土方工程應扣減造價65.52萬元。

已完工程造價應為776.99-78.19-65.52=633.28萬元。

三、經驗與教訓

關于投標文件的編制填寫中的許多問題,不論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都應該高度重視,如本案例中的讓利問題可以認為是施工方的陷阱,沒有注明讓利行為,建設單位也有責任,開標會上可以提出質疑請施工單位給予書面解釋,或要求提供總價變更后的造價清單,也可以在合同上約定變更后的造價清單;招標圖紙與現實不符時,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注明包含的內容和不包含的內容;關于投標漏項問題,施工單位應該確保投標人員親臨現場踏勘,一旦漏項風險巨大,以免給后續施工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參考文獻:

固定總價合同范文第4篇

【關鍵詞】合同差異風險探討

前言

無論單價合同還是總價合同。都必須由合同,規范和設計圖紙共同定義工作的范圍。如果超出合同范圍,無論單價還是總價,都必須進行價格調整。

如果變更發生在合同規定的工作范圍以內。總價不會改變。單價合同的實際合同額則根據工程量的變化而產生增減。

這里的關鍵是定義變更的性質。確定變更屬于合同范圍以內的變化還是合同以外的變化。

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雙方的責任和風險劃分是不同的。一般理解,總價合同降低了業主的風險。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應該圍繞計價方式的不同來編制。尤其是對于價格調整的部分。單價合同適用于招投標時設計文件還未編制完成的項目,以保證公正公平的競爭。計算價格時采用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報價中的單價相乘,合同總價只有在項目完成后才能確定。

1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適用于招投標時設計文件還未編制完成的項目,以保證公正公平的競爭。計算價格時采用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報價中的單價相乘,合同總價只有在項目完成后才能確定。通常有以下三種形式:

虛擬分項法

由有關專業人員根據項目的性質及特點擬定該項目的主要分項項目構成清單,投標者根據擬定的分項項目清單逐一報價,中標后承包商的報價即為合同單價。計算價格時(包括中期付款及竣工決算),采用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報價的單價(若無此單價則采用市場價)相乘:

支付價款=實際完成的分期工程量*相應的

合同總價只有在項目完成后才能確定。為控制好造價,虛擬分項的項目愈詳盡愈好。

調整標準單價法

由有關專業人員擬定項目的分項組成,并賦予每個分項標準單價,投標者根據自身情況報價,只需注上標準單價的百分比增減額即可(通常一個分項一個百分比)。中標后的單價清單即為合同價:

業主的實際支付款=實際完成的分項工程量*相應的單價

為控制好造價,虛擬分項愈詳盡愈好,標準單價應接近于市場合理價格。

近似工程量法

分項項目構成由有關人員擬定(類似虛擬分項法),但每一分項由工料測量師賦予近似工程量,投標者接近似工程量投標。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為暫定數量,不作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可作為中期會款的參考),在竣工決算時,所有合同文件中的數量均需重新量度。而承包商所報單價是合同的組成,為中期付款及竣工決算的依據:

業主的實際支付款=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相應的單價

該合同方式適用于部分設計工作已完成,估計的工程量有一定的可靠性。其最大的優點就在于設計和施工可搭接,而其缺點在于投標者考慮到工程量的不確定性,可能在某些分項上抬高單價報價,即通常所說的不平衡報價的一種。

需說明的是,在實際中并不一定僅僅采用某一種合同方式或工程量清單形式,而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一種或兩種及以上相結合的方式。譬如,根據設計的詳盡程度,在大部分項目上采用根據工程量清單編制的總價合同,工程量為確定數量。但由于招標時某些項目的工程量還不能完全確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則這此項目可采用暫定數量,即工程量清單采用確定數量和暫定數量相結合的方式。

2合同價格風險分析

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單,承包商和業主所承擔的責任不一樣,他獲得的利益也不一樣,同時他們承擔的風險也不一樣。通過根據圖紙及技術規范確定的總合同,承包商所承擔的風險最大,考慮到不確定因素,其在報價過程中可能會抬高某些項的報價。而造價+百分比酬鎦金合同,承包商承擔的風險最小,業主相應承擔大部分風險。對于其他合同形式,業主和承包商承擔的風險如圖所示:

根據圖紙及技術規范確定的合同總價

根據工程量清單確定的合同總價

單位合同

造價+固定酬金

造價+百分比酬金

業主風險

不同合同形式下業主和承包商的風險

單價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長、技術復雜、實施過程中發生各種不可預見因素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業主為了縮短工程建設周期,初步設計完成后就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單價合同的工程量清單內所開列的工程量為估計工程量,而非準確工程量。

總價合同又分固定總價合同和變動總價合同兩種。

固定總價合同適用于以下情況: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并合理;

2.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和范圍明確;

3.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風險小;

4.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時間詳細考察現場、復核工程量,分析招標文件,擬定施工計劃。

變動總價合同又稱為可調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按照時價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內容的暫定合同價格。它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通貨膨脹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整。當然,一般由于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也可以進行調整。因此,通貨膨脹等不可預見因素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對承包商而言,其風險相對較小,但對業主而言,不利于其進行投資控制,突破投資的風險

結算時總價包干,但除原圖紙清單范圍外的工程結算視為工程變更,重新確定單價和工程量并作為結算時的依據。

一、固定總價合同的的性質、特點及風險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

固定總價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頗受青睞,特別是外資企業業主更是普遍采用這類合同。這是因為這類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更能保護業主的利益。

固定總價合同有如下特點:

1、工程造價易于結算。

由于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于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這里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

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招標實踐中,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往往比較短,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只能憑經驗結合圖紙作估算,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漏算、錯算的數額有大有小罷了。

對于業主而言,通過招標、議標選擇的承包商,其中標價的利潤空間已經大大壓縮,業主高價獲取工程的的風險幾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場不會永遠只漲不跌,因此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業主同樣具有一定的風險,只是基于業主在工程合同中的優勢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減少合同價款,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價格風險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招。

二、固定總價合同的局限性

盡管對業主而言,固定總價合同有那么多的優勢,但固定總價合同并不適用所有類型的工程項目。根據固定總價的上述特點,固定總價合同僅適合以下類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因此承發包雙方都要承擔材料價格起伏的風險。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總會有落。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正是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時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虧的將是作為發包人的業主。固定總價合同只適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材料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的小型工程。

2、適合工程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因固定總價是量、價均不調整的合同,對于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工程量誤差率較小,報價的準確性更高。而結構復雜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錯算工程量的概率較大,雖然業主可以施工圖紙已經明確、雙方已經通過詢標、答疑解決了設計細節問題,工程量疏漏的損失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為由拒絕承包商的調價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確實因此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因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過短無法準確計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異太大,損失嚴重,承包商依然會要求業主分擔,甚至通過停工、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這些問題。

三、固定總價合同常見的爭議類型

1、價格爭議:在價格爭議中,又可以分為:

(1)材料漲價引起的價格爭議。這對低價中標而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的承包商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認為材料漲價幅度已經超過正常的商業風險范圍,屬于當事人簽約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勢變化,要求業主對此進行補償,追加合同價款。而業主則以雙方所簽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材料漲價屬于承包商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范圍、追加價款沒有合同依據為由,拒絕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2)變更引起的價格爭議。設計變更和業主增減工程量是固定總價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雙方對設計變更、調增調減工程量引起的價款變動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一方主張變更工程的單價應按市場價或造價部門市場信息價計價,一方堅持按照承包商投標時的單價進行計價,雙方即會產生爭議。

2、工程量爭議:

這類爭議主要發生在施工企業報價漏項、工程量錯算較多的情況下。因我國對工程量計算有統一規則,施工企業又有專門的預算人員,因此施工企業對工程量失誤導致的價款損失普遍認為是自己的失誤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工程量漏算、錯算,也很少要求業主追加合同價款,除非工程量誤差巨大、損失慘重,且發包人在招標過程中有過錯。故此類糾紛相對較少。

3、施工承包范圍爭議:

“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內容,合同承包范圍外的工程則可以追加合同價款。正因為此,對合同承包范圍的明確界定就顯得十分重要。

四、固定總價合同風險防范的建議

1、關于價格爭議。建議在合同中明確固定總價包干的風險范圍,同時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價格漲幅的處理方法。

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推薦使用的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條“合同價款及調整”中推薦了三種關于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其中第一種“固定價格”合同中即有關于風險范圍的約定與調整規定。如雙方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則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因此如果業主招標時明確合同為固定價格合同,但未明確風險包干范圍,則中標后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該固定價款包含的價格風險范圍(行業慣例為10%)以及超出此范圍的處理方法。

材料漲跌不依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簽約雙方均無法預知合同履行過程中材料是漲還是跌,因此約定風險包干范圍能保障承發包雙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2、關于工程量爭議。業主基本不承擔工程量風險,但業主方應當注意,如果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招標時應使用施工圖而不是草圖或方案圖,且應有比較詳細的圖說和施工要求,

3、關于工程承包范圍的爭議。業主在招標時應盡可能將招標范圍、投標人報價應包含的工作內容、費用項目在招標文件中一一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時,應明確施工圖紙與工程量清單內容不一致時的處理辦法。

固定總價合同的應用前提

固定總價合同范文第5篇

關鍵詞:施工;招標文件;合同適用范圍;價款支付;研究

Abstract: with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gradually impl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field play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and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system through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maintenance and safeguard fair and orderly construction market order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is article in view of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 contract bidding documents conditions application and pay the price model research, and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construction;tender documents; The contract scope; Pay the price; research

中圖分類號:TU7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前言

合同制作為項目管理中“四制”之一,通過近些年的不斷發展,有效地規范了建設市場秩序,保護了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了工程項目的管理水平。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建設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加強合同管理,逐步縮小與國際先進的合同管理水平的差距,我國政府對合同管理工作也相當重視,2007年制訂出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文件中在以前經驗的基礎上對合同條款進行了更新和調整,更符合目前我國工程實際,各行業在其基礎之上制訂也符合行業特點的施工合同條件。為此,目前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已形成較為完善的合同體系,對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由于項目的唯一性、差異性等特點,導致每個項目在制訂合同條款時均有所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價款支付模式,合同類型的選擇對工程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2 合同類別及適用范圍

2.1 合同類別

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 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1)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3)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2)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3)成本加酬金。

2.2 適用范圍

2.2.1 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的總價,承包人據此完成項目全部內容的合同。這種合同類型能夠使發包人在評標時易于確定報價最低的承包人、易于進行支付計算,但這類合同僅適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確計算、工期較短、技術不太復雜、風險不大的項目。因而采用這種合同類型要求發包人必須準備詳細而全面的設計圖紙和各項說明,使承包人能準確計算工程量。總價合同又可分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總價合同。

2.2.2 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就分部分項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確定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合同類型。這種合同的適用范圍比較寬,其風險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攤,并且能鼓勵承包人通過提高工效等手段從成本節約中提高利潤。這類合同能夠成立的關鍵在于雙方對單價和工程量計算方法的確認。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則是雙方對實際工程量的確認。單價合同也可以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

2.2.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在這類合同中,發包人需承擔項目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因此也就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而承包人由于無風險,其報酬往往也較低。這類合同的缺點是發包人對工程總造價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項目成本。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種形式,但目前流行的主要有如下幾種: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費用合同,成本加獎金合同,成本加保證最大酬金合同,工時及材料補償合同。此類合同目前采用的較少。

2.3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的適用范圍

為了增強合同的適用性、便捷性,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在制訂時對此進行了充分考慮,使之適用于單價合同或總價合同。合同條款中涉及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的,主要有第15.1款“變更的范圍和內容”、第15.4款“變更估價原則”、第16.1款“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第17.1款“計量”第17.3款“工程進度付款”。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根據具體工程的不同特點和要求,進行修改和補充。

3 合同價款支付方式

3.1 單價合同

對于單價合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子目工程量為估算工程量,結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并按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進行計量的工程量。在向承包人進行支付時,根據監理人確認的工程量,按照合同中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中標明的單價進行支付。通常按月進行計量和支付,工程完成后進行結算。

3.2 總價合同

(1)總價子目就是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以項或總額為計量單位、以總價計價的子目,一般用于不能按照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確定數量的子目。

(2)總價合同中可能在單價子目,單價合同中也可能有總價子目。通用合同條款區別單價子目和總價子目的計量方式,一方面是為了充分考慮單價子目和總價子目計量和計價的特點,簡化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計量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兼顧通用合同條款對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的普遍適用性。

(3)總價子目的支付分解有形成一般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對于工期較短的項目,將各個總價子目的價格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平均;二是對合同價值不大的項目,按照總價子目的價格占簽約合同價的百分比,以及各個支付周期內所完成的單價子目的總價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攤支付;三是根據有合同約束力的進度計劃、預先確定里程碑形象進度節點(或者支付周期)、組成總價子目的價格要素的性質、將總價子目的價格分解到各個形象進度節點(或者支付周期中),匯總形成支付分解表,經監理人審核批準后,產生合同約束力。實際支付時,則監理人檢查核實其實際形象進度,達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經批準的每階段總價子目的支付金額。第三種方式是比較公平和合理的做法,該方式的支付分解表一般應根據工程實際進度完成情況,隨進度計劃的調整,定期進行適當的修正,專用合同條款可以對此補充相應約定。

(4)對施工時間短的總價子目,或材料和工程設備主要由發包人提供的總價子目可不因第16.1款的物價波動而調整其合同價格。不調整物價波動因素的界限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4 結束語

由于工程項目的唯一性、差別性,導致每個項目的合同管理會存在著區別,為此在選用和制訂合同條款時要根據合同項目的特點進行編制, 確保合同的針對性,促進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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