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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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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論文

行政公益訴訟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行政權力的日益擴大,極易使社會會共利益遭受侵害。。如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從域外經驗看,現代法治國家大多把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保障手段。但在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立法尚處于完全空白的狀態。這一法律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構建社會和諧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建立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成為當前理論討論和司法實踐的熱點。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應當在的立法上,對訴訟主體、受案范圍、舉證責任和激勵機制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隨著行政權的日益擴大,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日益增多,為限制行政權的擴張,許多國家開始在行政訴訟領域引人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同樣存在大量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現象,卻由于現行公益訴訟的缺失,無法通過保護利益方式中最有效的方式—訴訟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近年來,隨著一些直接關系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案例的出現,行政公益訴訟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并逐漸成為一個司法熱點話題。目前,我國法學工作者對行政公益訴訟理論的討論和研究正在不斷深人,但行政公益訴訟本身在立法上仍是一片空白。從保護公共利益、建設法治社會角度看,應在借鑒域外經驗基礎上,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公益訴訟起源于古羅馬,是和私益訴訟相對而言的,“私益訴訟是保護個人所有權利的訴訟,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訴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訴訟雖早在古羅馬就已存在,但引起廣泛關注卻是在20世紀。隨著高科技的迅速發展,人們的生產、生活日益社會化,現代社會的政府廣泛地干預社會的教育、衛生、經濟、文化、福利事業,管理范圍不斷擴大,隨著現代行政法的發展,行政權日益強大、極度擴張,不時侵害私人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前者的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受侵害權利主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于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世界主要法治國家都建立了類似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人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公共利益,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

同傳統行政訴訟相比,作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針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第一,主體的廣泛性。“行政法上的原告資格概念與司法上的原告資格概念都不是靜止不變的”,公益訴訟正是原告資格不斷拓寬、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渠道越來越暢通的產物。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不局限于具體合法權利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者,其他特定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也可以以公眾利益受到侵害為由代表國家和公眾提訟。第二,訴訟目的的公益性。雖然有的行政公益訴訟也會牽涉到者的私益,但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客觀合法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法律的尊嚴與社會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公益訴訟的設立承載著更多的社會責任。第三,訴訟功能的預防性。行政公益訴訟的提起不以發生實質的損害為要件,當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不當行為或者不行為,即使還沒有達到使公民、法人的利益遭受現實損害的時候,無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也可以訴請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司法審查,因此,行政公益訴訟的功能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質。

在我國,從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中都找不到有關公益訴訟的痕跡,行政公益訴訟在我國立法上還是一片空白。立法上無規定并不等于實踐中不存在,隨著大眾法治意識、權利意識的提高,一些關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例不時見諸于報端,在社會上,在學術界掀起層層波浪。例如,嚴正學訴椒江文體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沈某訴浙江桐鄉市國稅局行政不作為案、杭州一市民狀告杭州市規劃局違反規定在西湖風景規劃區內批準建立非旅游設施案、南京市紫金山觀景臺案等,這類實際上屬于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中,法院都以公民原告不適格、公民主張的公共利益不屬行政訴訟保護的訴的利益范圍為由駁回了公民的。在強調現代法治,強調維護公共權利的今天,建立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二、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促進社會和諧和完善法治的有效措施

當前,我國正在建設和諧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諧與法治成為當代社會的兩大主旋律。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對促進社會和諧和完善國家法治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因為:

(一)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源于對公共利益保障的需求

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題中之意。在當前我國廳政公益訴訟制度缺失的現狀下,維護公共利益常常因沒有具體可操作的措施而成為一種法律口號,違法行政作為或不作為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得不到有效遏制。這在國有資產流失、公共資金的不當使用、環境污染(不僅僅是自然環境,還包括市場競爭環境,文化環境等)等方面尤為突出。大量維護公益的行政訴訟均因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無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原告資格而被駁回。可見,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著迫切的現實意義。

(二)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依法治國的基礎在于依法行政。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并不是超脫一切利害關系之外的,他們本身也組成了若干集團和階層,互相間也有形形的利害關系,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集團保護主義現象比比皆是,都說明了這個問題。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行政權的行使納人司法審查的范圍,通過法院對行政公益案件的審理,審查某個政府機關的某項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可以審查某個政府機關公務員與行政權有關的某項行為的合法性,使權力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

(三)構建行政套益訴訟制度是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需要

完整的訴訟制度,既應當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救濟,也應當有對國家和公共利益的保護。缺少行政公益訴訟,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個重大缺陷。首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決定了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必要性。行政訴訟法的兩大宗旨表明,行政訴訟中既應有私益之訴,也應有公益之訴,現行《行政訴訟法》欠缺對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顯然有違其立法宗旨。其次,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拓展的要求。行政訴訟的發展要求我國《行政訴訟法》要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至少是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制度,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不失為一種較好的選擇。再者,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全面拓展也要求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三、構建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具體設想

(一)實現多元化的行政會益訴訟主體

“在社會利益上,每個人都是為權利而斗爭的天生的斗士。”參照各國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在我國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應實行多元化,包括檢察機關、社會團體、普通公民等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行政程序意義上的監督應該是全面的、完整的,現階段的行政訴訟監督實際上是一種嘗試性監督,具有不完整性。因此,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應代表國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社會團體的主要功能是對成員利益及社會公益的維護,以及對政府活動的參與和監督。社團應在不特定多數的成員利益和社會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代表成員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如在工商部門對生產劣質食品的廠家不加治理的情況下,消費者協會即可代表廣大的消費者對工商部門提起公益行政訴訟。另外,應允許普通公民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利。

(二)明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行為侵害社會公益往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廣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損害公共利益或者有損害公共利益之危險的行政行為都應確定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它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危害社會公眾生命和身體健康;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國有資產流失;破壞社會公益事業;危害公共安全等領域。

(三)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

我國的行政訴訟一直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面對的一般是強大的行政機關,無論從資源的支配還是信息的占有或獲取方面都處于弱勢,“讓較少有條件獲取信息的當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經濟又不公平”。因此,為了實現原、被告雙方力量的均衡,行政公益訴訟也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應由被訴的行政機關承擔,鑒于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數量及內容的龐雜,結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提供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責任也應由被訴行政機關承擔。原告只需要承擔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對公益的損害的舉證責任即可。

行政公益訴訟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可行性

對于環境公共利益的保護,傳統法律制度采取的是單軌制保護模式,即由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來維護環境公益。然而,對于沒有監督與制約機制的公共權力,其權力本身的擴張性和腐蝕性,是每一個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僅僅依靠道德力量所無法改變的。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其利益的保護同樣受到制約。盡快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充分發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的巨大潛力,是促進我國環境保護公益事業健康發展的趨勢。

一、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概念的界定

環境公益訴訟指致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公民、環保組織或特定國家機關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訟的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是獨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之外的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它只是一種與訴訟目的及原告資格有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

1.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一方為特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個人。此處所指的特定國家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它最有權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社會組織及個人可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提訟。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為管理環境的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按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3.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對象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或抽象行政行為。

4.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而非提訟當事人自己的私利。

二、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理論依據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成為鼓勵公民參與環境管理,加強對破壞環境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減少因環境糾紛導致社會問題的重要手段。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建立,主要理論依據體現在以下兩點:

1.環境法中的環境權理論認為,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擁有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具體而言,就是有在良好,健康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有在環境保護方面監督、檢舉、控告和訴訟的權利等。因此,公民的環境權利遭到行政行為侵犯的時候,不管是否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均有權提訟,要求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權理論的興起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

2.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環境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作為人類生活所必需的要素來說,乃全體公民的共享資源和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對其任意支配、占有和損害;國家是基于全體共有人的委托而行使管理權的,因而政府作為委托人有責任管理好這些財產。

當行政機關只注重本地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的增加,而對日益惡化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現象漠然視之,行政機關在防治污染方面不依法履行職責時,任何公民、組織或國家特定機關均可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監督政府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履行其職責或管理環境的義務。

環境作為一種社會公共利益,與每個人的利益都息息相關,環境法是一種社會法,從社會法理的觀點而言,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社會法思想為底蘊,具有社會法理基礎。

三、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在我國,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且可行的。

(一)必要性

在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環境問題的危機不僅使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生活遭受到嚴重侵害,而且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針對環境公益問題,我國實行的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單軌制保護體制。這種體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行政體制紊亂和軟弱、行政監督缺位與低效、環境行政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另外,政府環境管理行政部門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可能存在政策的片面性,甚至行政權利本身對環境公益構成侵害,不能實施保護環境的行政行為。可見,這種單軌制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尋求解決這種弊端的方法就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積極吸納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環境管理,以期改變環境保護不力的狀況。

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方式是預防為主,在立法上,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時就容許公民采用訴訟等司法手段加以解決,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侵害。由于政府的力量不足以保護環境,民眾必須參與環境行政行為和環境司法過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是公眾參與保護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的需求。

因此,基于我國單軌保護體制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力以及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需求,我國有必要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政府行政行為上,進行監督制約,在立法上,肯定公民參與保護和監督環境公益的程序,在渠道上,暢通環境公益訴訟,以便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環境。

(二)可行性

我國已經存在建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基礎,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是可行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基礎

《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時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這些在法律上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就體現了公民有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些規定體現了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的精神,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精神依據。由此可見,人民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程序對政府機構行為和權力形成強制性約束,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

2.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

隨著我國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熱情空前提高。另外,社會的各種民間環保組織和非政府環保組織將一定范圍內個人的的力量聚合在一起,對政府決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對政府環境行政權力具有一定的監督性。民眾法律和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民眾基礎。

3.國外經驗可以借鑒

國外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為我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例如,在美國,環境法中將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稱作公民訴訟,即公民可以依法對違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邦環保局提出訴訟。接侵害。在英國,檢察長是唯一在法庭上代表公眾的人,是公共利益的保護人。私人不能直接提起組織公共性不正當行為的訴訟,只能請求檢察長的同意,以檢察長的名義提起。德國、法國的“越權之訴”“客觀之訴”實際上也是類似于美國集團訴訟的模式。

實踐證明,國外的公共訴訟對于維護公民的環境權、提高環境質量、實行法治發揮了極大作用,而且在具體的操作實踐中也積累了經驗,我們可以吸收其中的精華,并與我國的本土資源相結合,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法。

另外,我國已有公益訴訟的案例,這些案例從程序上、實體上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建立提供和積累了寶貴的經驗,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建立奠定案例基礎。

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和政府單軌保護環境不力的狀況以及民眾要求參與環境管理與監督的社會現實,有必要盡快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而我國已經具備了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軟環境,具有可行性。從保護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出發,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綠中美.環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張明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芻議[J].法學論壇,2002;(6)

[3]趙慧.國外公益訴訟制度比較與啟示[J].政法論叢,2002;(5)

行政公益訴訟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摘要】行政權力的日益擴大,極易使社會會共利益遭受侵害。。如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從域外經驗看,現代法治國家大多把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保障手段。但在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立法尚處于完全空白的狀態。這一法律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構建社會和諧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建立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成為當前理論討論和司法實踐的熱點。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應當在的立法上,對訴訟主體、受案范圍、舉證責任和激勵機制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隨著行政權的日益擴大,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日益增多,為限制行政權的擴張,許多國家開始在行政訴訟領域引人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同樣存在大量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現象,卻由于現行公益訴訟的缺失,無法通過保護利益方式中最有效的方式—訴訟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近年來,隨著一些直接關系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案例的出現,行政公益訴訟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并逐漸成為一個司法熱點話題。目前,我國法學工作者對行政公益訴訟理論的討論和研究正在不斷深人,但行政公益訴訟本身在立法上仍是一片空白。從保護公共利益、建設法治社會角度看,應在借鑒域外經驗基礎上,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公益訴訟起源于古羅馬,是和私益訴訟相對而言的,“私益訴訟是保護個人所有權利的訴訟,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訴訟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訴訟雖早在古羅馬就已存在,但引起廣泛關注卻是在20世紀。隨著高科技的迅速發展,人們的生產、生活日益社會化,現代社會的政府廣泛地干預社會的教育、衛生、經濟、文化、福利事業,管理范圍不斷擴大,隨著現代行政法的發展,行政權日益強大、極度擴張,不時侵害私人權利主體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前者的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受侵害權利主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于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世界主要法治國家都建立了類似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個人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組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侵害了公共利益,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

同傳統行政訴訟相比,作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針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第一,起訴主體的廣泛性。“行政法上的原告資格概念與司法上的原告資格概念都不是靜止不變的”,公益訴訟正是原告資格不斷拓寬、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渠道越來越暢通的產物。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不局限于具體合法權利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者,其他特定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也可以以公眾利益受到侵害為由代表國家和公眾提起訴訟。第二,訴訟目的的公益性。雖然有的行政公益訴訟也會牽涉到起訴者的私益,但行政公益訴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客觀合法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法律的尊嚴與社會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公益訴訟的設立承載著更多的社會責任。第三,訴訟功能的預防性。行政公益訴訟的提起不以發生實質的損害為要件,當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不當行為或者不行為,即使還沒有達到使公民、法人的利益遭受現實損害的時候,無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也可以訴請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司法審查,因此,行政公益訴訟的功能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質。

在我國,從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中都找不到有關公益訴訟的痕跡,行政公益訴訟在我國立法上還是一片空白。立法上無規定并不等于實踐中不存在,隨著大眾法治意識、權利意識的提高,一些關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例不時見諸于報端,在社會上,在學術界掀起層層波浪。例如,嚴正學訴椒江文體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沈某訴浙江桐鄉市國稅局行政不作為案、杭州一市民狀告杭州市規劃局違反規定在西湖風景規劃區內批準建立非旅游設施案、南京市紫金山觀景臺案等,這類實際上屬于行政公益訴訟的案件中,法院都以公民原告不適格、公民主張的公共利益不屬行政訴訟保護的訴的利益范圍為由駁回了公民的起訴。在強調現代法治,強調維護公共權利的今天,建立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勢在必行。

二、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促進社會和諧和完善法治的有效措施

當前,我國正在建設和諧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諧與法治成為當代社會的兩大主旋律。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對促進社會和諧和完善國家法治具有突出的現實意義。因為:

(一)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源于對公共利益保障的需求

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題中之意。在當前我國廳政公益訴訟制度缺失的現狀下,維護公共利益常常因沒有具體可操作的措施而成為一種法律口號,違法行政作為或不作為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得不到有效遏制。這在國有資產流失、公共資金的不當使用、環境污染(不僅僅是自然環境,還包括市場競爭環境,文化環境等)等方面尤為突出。大量維護公益的行政訴訟均因起訴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無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原告資格而被駁回起訴。可見,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著迫切的現實意義。

(二)構建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依法治國的基礎在于依法行政。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是,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并不是超脫一切利害關系之外的,他們本身也組成了若干集團和階層,互相間也有形形的利害關系,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集團保護主義現象比比皆是,都說明了這個問題。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將行政權的行使納人司法審查的范圍,通過法院對行政公益案件的審理,審查某個政府機關的某項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可以審查某個政府機關公務員與行政權有關的某項行為的合法性,使權力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

(三)構建行政套益訴訟制度是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需要

完整的訴訟制度,既應當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救濟,也應當有對國家和公共利益的保護。缺少行政公益訴訟,是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個重大缺陷。首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決定了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必要性。行政訴訟法的兩大宗旨表明,行政訴訟中既應有私益之訴,也應有公益之訴,現行《行政訴訟法》欠缺對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顯然有違其立法宗旨。其次,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拓展的要求。行政訴訟的發展要求我國《行政訴訟法》要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至少是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制度,而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不失為一種較好的選擇。再者,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全面拓展也要求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三、構建我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具體設想

(一)實現多元化的行政會益訴訟主體

“在社會利益上,每個人都是為權利而斗爭的天生的斗士。”參照各國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在我國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應實行多元化,包括檢察機關、社會團體、普通公民等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行政程序意義上的監督應該是全面的、完整的,現階段的行政訴訟監督實際上是一種嘗試性監督,具有不完整性。因此,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應代表國家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社會團體的主要功能是對成員利益及社會公益的維護,以及對政府活動的參與和監督。社團應在不特定多數的成員利益和社會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代表成員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如在工商部門對生產劣質食品的廠家不加治理的情況下,消費者協會即可代表廣大的消費者對工商部門提起公益行政訴訟。另外,應允許普通公民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權利。

(二)明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行為侵害社會公益往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廣泛的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損害公共利益或者有損害公共利益之危險的行政行為都應確定為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它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危害社會公眾生命和身體健康;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國有資產流失;破壞社會公益事業;危害公共安全等領域。

(三)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舉證責任

我國的行政訴訟一直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在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面對的一般是強大的行政機關,無論從資源的支配還是信息的占有或獲取方面都處于弱勢,“讓較少有條件獲取信息的當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經濟又不公平”。因此,為了實現原、被告雙方力量的均衡,行政公益訴訟也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應由被訴的行政機關承擔,鑒于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數量及內容的龐雜,結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提供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責任也應由被訴行政機關承擔。原告只需要承擔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對公益的損害的舉證責任即可。

行政公益訴訟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由于我國公益訴訟制度存在的缺陷,致使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文章將分析公益訴訟的意義,對完善公益訴訟制度提出思考。

一、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公益訴訟的意義

(一) 公益訴訟的概念

公益訴訟一詞始于20世紀60年代,美國在經歷了劇烈的社會變革后,伴隨著公益運動的展開而廣泛使用該術語。由于當時美國的眾多社會制度均面臨挑戰,因而出現了各種嘗試改革的方案,設立了眾多的公益法律機構及類似的倡導制度,它們是為環境、消費者、女性、有色人種、未成年人及類似的諸多社會公共利益而展開活動,由此而進行的訴訟被稱為公益訴訟。

(二) 公益訴訟的意義

1. 公益訴訟昭示維護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這是民主和法制建設進一步健全的需要。

近年來,公益訴訟已成為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中的熱點話題,各類公益訴訟不時見諸媒體報道。無論從國外公益訴訟的發展歷程與趨勢,還是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公益訴訟的興起是我國社會和法治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

公益訴訟的原告打官司不圖私利,為社會公益,且風險很大,因為被告往往是壟斷性大企業或者國家機關。為什么會出現公益訴訟,出現這么多“好事之徒”?現實生活中,在一些國有資產流失、不正當競爭、環境污染等嚴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頻頻發生,而行政權力膨脹和現有監督制度還存在著一定的疏漏。于是,尋常百姓開始拿起法律武器向不法行為叫板。這表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逐步深入推進,改變著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態度。對社會公眾來說,公益訴訟昭示維護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這是民主和法制建設進一步健全的需要。

2. 公益訴訟既是一種“見義勇為”的正義之舉,也是社會進步最顯著的標志。

在中國的現實司法實踐中,以個人的力量對抗于強大的壟斷部門或權力機構,一種結果是輿論喧囂之后卻沒了下文,二是雖然有了一個較好的結果卻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如河南葛銳訴鄭州鐵路分局廁所使用收費一案,雖然判決獲得支持,而葛先生個人在近三年的訴訟中,付出了大量人精力財力,且精神上承受了相當的壓力。

公益訴訟難以獲得支持,但卻并非“與己無關”。現實生活中,有些人損公肥私、大發不義之財,不就是掏了每個公民的腰包嗎?同樣是納稅人,有人靠守法經營發財致富,有人卻投機取巧,從國庫里騙錢發家,這能叫公平競爭嗎?這是對其他納稅人的不公正待遇。我們有責任維護法律的尊嚴,有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執法,這既是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也是維護我們自身利益的一種手段。為了國家或公眾利益不受侵害,通過訴訟的辦法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違法責任,既昭示了人們權利意識的加強,更沖擊了社會上普遍存在的麻木;既是一種“見義勇為”的正義之舉,也是社會進步最顯著的標志。

3. 公益訴訟在國際上受到普遍支持,是國家法制健全的標志。

二、對我國公益訴訟發展的思考

(一) 我國公益訴訟需要立法支持

從依法治國的要求來說,為公共利益挺身而出的“好事之徒”的出現說明老百姓學會了用法律作為維護權利的武器,使得法的意義開始向“權利”的本原回歸。

然而,由于現行的法律不夠完善,各地嶄露頭角的公益訴訟的原告,在維權道路上可謂步履艱難。在一個法治社會,面對不公平、不合法的事情,任何一個有社會責任心的人,都應有權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雖然在目前的社會生活中,人民必須把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力委托給國家機關行使,但當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權力時,人民該怎么辦呢?承認公民對公共事務的訴訟權力,是憲法原則在訴訟領域的具體體現。 現行法律中有關“訴訟主體”的規定,使當前的許多公益訴訟徒具虛名。在一些污染環境、制假售假、不正當競爭、國有資產流失等案件發生后,雖然受害者眾多,但根據現行法律,只有直接對公民個體利益造成了損害,公民才能向相關部門舉報,但卻無法代表公眾對致害人提起訴訟。如相關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怠于履行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公民也無法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公益訴訟機制的缺乏,限制了公民通過法律手段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動,削弱了社會自我調節功能,不利于發揮公民監督政府的作用。可見,公民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有待立法的支持。

(二) 檢察機關應成為公益訴訟的重要主體

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著一個怪現象,一方面,國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壟斷等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緊密相聯的案件,日益受到社會的關注。另一方面,社會公共利益一旦遭到損害,卻普遍存在著無人應訴、無力應訴、不愿應訴等問題,致使國家和社會利益遭受損害。由個人自發為維護不特定多數人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訴訟,盡管被告的行為可能侵害了公共利益,但因公共利益并非個人利益,按法律規定普通公民無權起訴,致使這些訴訟多以敗訴告終。法院駁回的理由很簡單,就是“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直接利害關系,成了橫亙在公益訴訟面前一道過不去的關坎。

因而,檢察機關應成為公益訴訟的重要主體。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權利的民事案件,在無人起訴的情況下,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代表國家將案件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違法者民事責任的訴訟。檢查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活動的開展,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的利益。

(三) 公益訴訟應成為行政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有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就意味著,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僅限于救濟個案而提起的私益訴訟,而對非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針對國家公權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提起的訴訟,也即公益訴訟不予承認,實踐中對此類起訴也是不受理的。

公益訴訟的推進必須有一個過程,無論從現有法治環境還是行政訴訟的實際地位來看,目前不可能有較大的冒進,而只能是穩步推進。但是,這種限制公益行政訴訟的規定在實踐中越來越顯現出其缺陷:當國家怠于行使職權造成公共利益受損時,如果個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無法提起訴訟,不僅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而且也不符合日益高漲的公民權利要求。因為公共利益是與每一個人都休戚相關的利益,公益與私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況且,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僅僅包括直接的利害關系,也包括間接的利害關系;既包括切身的利害關系,亦包括非切身的利害關系,因此,私以為,當私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時,即使這種影響是間接的、非切身的、可能發生的,也應賦予其原告資格,這也是現代行政法發展的最重要的趨勢之一。“法律就是朝著允許全體公民起訴他們所感興趣的任何行政裁決的方向發展。”

綜上所述,公益訴訟立法和實踐雖然在我國處于相對落后狀態,但它對于維護我國憲法尊嚴,建設法治國家,完善依法行政,增強人民法制精神具有重大意義,是值得我國大力推進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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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訴訟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檢察院;操作機制

一、環境公益訴訟概念、特征

公益訴訟起源于古羅馬時期,是與私益訴訟相比較而言。現代民事訴訟法學界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觀點。但是從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和法定理由上來看,環境公益訴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社會成員,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環境已經受到污染和破壞或者有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況下,為了保護環境從而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破壞環境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的一種制度。

與普通的民事訴訟相比,環境公益訴訟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主體的多樣性。為了使環境公益得到充分的保護和救濟,突破了傳統“訴的利益”理論限制,賦予更多的人原告主體資格。第二,強烈的公益性。訴訟主體是基于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提訟的,期望預防或減少由于遭受環境污染而受到的損害,并不是為了維護公民自身的利益。第三,判決的預防作用及效力擴大性。環境公益訴訟在提訟時法律沒有把發生實質的損害事實列為條件之一,符合普通人的一般性判斷,確定某種行為有損害環境公益的可能就能夠。另外,法院的判決不僅對訴訟的參與人有意義,而且對某個地區或整個社會的現在以及將來產生更大的影響。

二、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分析

(一)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依據

1、法理依據

環境保護被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列為基本國策,相應地,各國建立專門的機關對環境以及自然資源進行管理,從而做到更好的保護,同時規定司法機關監督環境資源行政主管機關職責的履行。面對以人為破壞為主且日益加劇的環境污染,如果行政機關不能通過行政救濟措施加以預防或控制,則必然應依法訴請司法救濟。因為檢察院能夠更好的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由其代表社會提訟,在檢察院本身的職責基礎上能夠更好的保護環境以及自然資源。

2、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與公共信托理論

在某種程度上,檢察院作為主體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和公共信托理論很相似。公共信托理論認為,全人類擁有空氣、海洋以及山川等公共物品的所有權,但因個人的力量十分有限,所以將這些公共物品委托給政府由其進行管理和保護,從而能夠保障全人類對這些公共物品能夠更好的進行利用。從政府的官員到市民個人都可以對破壞公共財產(包括環境利益)的人或者組織提出“民眾訴訟”從而維護公共利益。這樣,政府作為受托人,有義務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國民也將自己的一部分訴權托付給政府,即訴訟信托,以便政府能夠通過訴訟的途徑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是,政府作為一個機關集合體,不可能親自實施訴訟行為,而且在行使環境保護職責時不可避免的受到地方經濟利益和部門利益的影響,還可能與致污企業。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政府必須將訴權分配給某個國家機關代為實施。由于檢察機關不同于環境行政機關,能有效克服地方經濟利益和部門利益的影響,且無需承擔審判職責,能夠保持中立性。檢察院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能夠較好的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要求。

(二)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訴權問題

民事訴權的擁有,必須具備民事訴權要件,包括主體方面和客體方面兩個部分,其分別以當事人適格和具有訴的利益為關鍵。

當事人適格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由實體法權利義務人、訴訟標的管理人到法定訴訟擔當人的過程。從國內外立法和理論研究都可以說明,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代表者,由其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符合現今當事人適格理論發展趨勢。這種將公益訴訟中的檢察官作為公益和職務上的當事人的規定,試圖通過擴大適格當事人的方法,來解決群體訴訟中適格當事人問題。民事訴權的另一個條件是具有訴的利益,即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所謂“無利益便無訴權”。環境公益訴訟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當然具備訴的利益。反映在理論研究上,外國許多學者以“權利生成”為焦點,探討訴的利益的積極功能,如日本學者谷口安平、山木戶教授等,為訴的利益的擴大積極尋求理論上的解釋,使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具備訴的利益得到了理論上的有力支持。

三、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操作機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檢察院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根據調查可知,檢察院主要是通過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直接原告,支持以及參與相關公益訴訟政策的制定這三種方式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中的。下面就對檢查院提起民事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序進行具體分析。

(一)檢察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前提條件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職能部門,有其自身特有的職責,亦即審判監督。因而在具體的案件中,如若檢察機關既是訴訟主體,又是監督者難免留下諸多讓人詬病的地方。導致案件最終裁判的公正性被懷疑。因此,我們強調,檢察院僅是環境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之一,并非是首選原告。

基于上述可知,在涉及環境問題的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遭到不法侵害,作為受害方的相對人沒有提訟,或者難以確定具體的受害人時,可由法定的主體亦即檢察機關提訟。所謂“受害人沒有提訟”通常是指,因在環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數眾多且分散,又由于各自的利益出發點不同而導致相互意見不易同一,分歧較大,使得訴訟很難進行。

(二) 檢察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具體制度設計

1、對象

環境污染問題具有潛伏性、難以逆轉性、危害嚴重性、行為主體多樣性等特點。就單從行為主體的多樣性而論,實踐中實施環境污染行為的主體,可以是個人、群體、企業等,雖然他們行為所構成的污染程度大有不同,但并不影響其對環境存在的污染、潛在破壞性。所以,檢察機關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所針對的對象可以使個人、群體、企業、機關等等。

2、管轄

檢察機關應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因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要是以維護環境公益而提起,所涉及的社會關系之復雜,社會影響程度之深遠都是難以估計的。而中級人民法院相較于基層人民法院而言,案件數量較少,司法人員專業素質較高,審判能力較強,更符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實際要求。

3、訴訟費用的預付與承擔

因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公益性,及牽涉面之廣,專業技術要求之高,從而使得原告在承擔舉證責任,完成證據的收集時就需投入大量的費用。另外就檢察機關的特殊性而言,其作為國家公權機關,經費由國家財政撥款,而訴訟勝利后的最終賠償,也是上繳國庫。再者,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是為了自身的利益,因此,應該規定其不必交納訴訟費用。

4、關于反訴的處理

民事訴訟通常規定,被告有向本訴原告提起反訴的權利,主要是為了抵消和吞并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通常,被告僅能就是否具有法律上的過錯、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否本身為行為的實施者,是否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等進行舉證和抗辯。而檢察機關并不是實體利益的實際享有者,與救濟的客體之間不存在實體上的利害關系,因此被告只能針對實體權利人提訟,而非向檢察院提出反訴。

5、證明問題

檢察院在向法院前,應當在查清事實、收集與事實相關的證據材料,從而承擔舉證責任。更具體的說,第一,應當證明被告人的身份。第二,明確訴訟請求。眾所周知,環境公益訴訟所要保護的是公共環境,那么訴訟請求就是針對公共的利益,即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損失、停止侵害等。之前的各項準備完成之后,由檢察院該案的承辦人依然制作書,內容要求有:被告、案件事實、訴訟理由、證據,并且明確訴訟請求。而后將書以及該案的主要證據材料一并移送到法院。另外,作為公權力的檢察機關在證據的收集上,有很大的天然優勢,因此應該相對加強保護相對人的合法取證。因能力受限時,可依申請向法院提出幫助要求。還需強調的是,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并不因公權性而使其證據優于被告方證據,仍需進行相應的質證程序。

6、賠償費用的使用

經法院查明,被告因侵犯國家環境公益而需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費用應直接上繳國庫;如果是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公益或特定人利益的,被告應將賠償費交予檢察機關,之后檢察機關通知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逾期未領的則由檢察機關上繳國庫。

7、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特殊程序

雖然檢察機關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但其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其僅是代為行使公益訴權,所以訴訟的法律后果應由國家和社會承擔。基于此,應對檢察機關訴訟中的處分權進行相應的限制。另外,因檢察機關代表訴訟的主體的特殊性,所以檢察機關不得隨意放棄訴訟請求,在具體案件中不進行和解,也不適用調解機制。

8、檢察院參與相關公益訴訟政策制定

檢察院作為我國司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應承擔責任。立法機關及各級行政機關在制定環境公益訴訟相關法律和政策時,讓檢察機關參與,就能夠使制定出的法律和政策更加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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