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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私募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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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私募論文

證券私募論文范文第1篇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中國私募基金生存報告[J].大眾理財,2007(5).

2、王凌燕.中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研究[J].經濟與管理,2007(3).

3、李力.中國私募基金的監管問題[J].研究經濟金融觀察,2007(5).

4、江河.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及規范化建議[J].審計與理財,2005(S1).

證券私募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電視節目個人隱私侵權

近年來,隨著電視產業化屬性的日益凸顯,我國電視正在經歷一個性質和功能轉型,即從主要承載教化宣傳功能轉向突出大眾娛樂功能,這使它越來越深地介入個人生活領域,引發大量隱私侵權的事例。本文試圖從一個宏觀的視角,以對電視節目的整體梳理為基礎,對其隱私侵權現象進行粗淺的分析和探討。

一、容易侵犯隱私的節目類型分析

電視是高度類型化的媒體,不同類型的電視節目在節目內容和形式上有極大的差別,因此,其在可能涉及個人隱私的范圍和程度上,也有著很大的區別。根據對電視節目介入私人領域范圍和深度的理解,以及近年出現的較集中或影響較大的關于電視節目侵犯個人隱私的爭議,筆者認為,以下幾種節目類型可能更容易出現侵犯隱私的情況:從節目的內容或題材上看,主要集中在電視新聞節目、生活情感類節目、電視娛樂節目等類型上;從節目形式上看,主要是新聞節目的隱性采訪、情感類節目的跟蹤拍攝和涉及個人隱私的電視談話或訪談、電視真人秀等。

1電視新聞節目

隨著電視內容的平民化和商業化轉向,電視民生新聞興起,電視新聞轉向了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不可忽視的是,有時電視媒體以貼近百姓關注民生之名,粗暴地把鏡頭伸進普通百姓的個人空間,“將表現百姓生活的新聞演繹為對百姓個體隱私的‘曝料’,將電視媒體變成都市逸聞趣事集散地和批發地的行為,將百姓新聞變成了市井的電視圍觀”,并“將媒體這一社會公共資源變成了僅僅滿足部分電視觀眾‘窺視’他人隱私的公開場所,降低了媒體的品牌與形象”。

另外,在一些重大的災難報道和負面報道中,也容易涉及一些不必要的隱私信息。媒體在行使社會批評和媒體監督功能的時候,容易忽視個人權利的保護和媒介可能造成的傷害。

即使是正面報道,由于報道方式可能并不被人們認同,也會造成報道對象的私生活受到極大干擾。這里有一個典型的案例:中央電視臺播出一則關于網絡暴力的新聞報道,引用了一名13歲的初中生張殊凡評價一些網頁“很黃很暴力”的話,該生的學校、班級和姓名都有字幕顯示,結果,她一夜之間就成為了眾人批判嘲諷的焦點,進而個人信息被網絡搜索,“很黃很暴力”也成為網絡流行語,用來指稱言不由衷的說謊者。也許,對記者而言,這樣的報道只是其職業過程中的一種習慣,或者形式,但造成的后果,對一個孩子來說,絕對是不公平的。

2電視情感類節目

這類節目可能是導致隱私權受損最常見、最嚴重的一種類型了。這類節目,以平民化的視角、生活化的形式,來展現普通人的情感,總是較深的直接介入私人空間,以滿足不同觀眾傾訴和窺探的欲望,因此,隱私侵權的現象比較多見。主要表現為:

一是刻意挖掘和渲染節目對象的個人隱私。

在情感類節目中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節目對象雖然接受媒體的采訪談話請求,甚至主動聯系媒體要求其介入自己的生活空間,但其在節目過程中仍然希望有所保留,或者不愿意完成敞開心扉,這時候,記者或主持人往往會窮追不舍。通過各種方式將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隱私都揭示出來,甚至故意激化矛盾,制造沖突,以產生更能抓取眼球的“看點”。進而,節目為了追求畫面效果,往往將這些具有沖擊力的內容保留下來,故意突出,在節目介紹中反復播放。雖然媒體總是把自己打扮成調解者、“和事佬”或者社會正義維護者的角色,但最后的結果往往于事無補,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二是不經他人同意。擅自公開他人隱私。

電視節目對他人隱私的披露必須經過隱私主體本人的同意。隱私從法理上說只能是“特定人的隱私”,他人不可以代為放棄隱私。但許多情感類節目經常出現的問題是,企圖以委托人的授權將其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合理化。事實上,即使是夫妻,當一方隨意在媒體上公開談論另一方時,都有可能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除非所有的當事人都同為委托人,否則,媒體絕對不可因為一方的委托而具備調查并展示另一方隱私的權利。

電視情感類節目在形式上,以情感訪談和生活實拍兩種類型的節目最為人詬病。前者如央視的《心理訪談》、上海臺的《心靈花園》、上海文廣的《大話愛情》等,后者如臺灣的《超級搜索線》、長沙臺的《情動八點》等。《心靈花園》和《大話愛情》之類的情感傾訴節目已經遍地開花,也惹起了當事人之間或當事人與電視媒體之間的多起官司。例如,《大話愛情》曾播出一起前妻的婚姻傾訴節目,結果媒體和當事人都遭到了前夫及其家人的。

3電視娛樂節目

電視娛樂節目涉及隱私較多的主要有三種節目形式:

一是娛樂新聞節目。娛樂新聞節目主要涉及名人隱私較多。這些娛樂名人,由于其公眾人物的身份,使其個人生活成為大眾感興趣的話題,出于公眾利益和公眾興趣的目的,他們也相應地在隱私權限上比普通人更少保留。但近年娛樂記者對他們的過度干擾,也使名人們的個人隱私保護成為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話題。如香港的娛樂界人士曾因為“狗仔隊”對他們的私生活的肆意侵擾而進行集體抗議。

二是明星談話節目,包括像《藝術人生》、《超級訪問》、《魯豫有約》、《背后的故事》等較正式的談話節目,也包括《康熙來了》這樣的脫口秀節目。這類節目以明星為賣點,但話題又總是圍繞明星的私人生活展開,屬于隱私話題,但一般來說并不會構成侵權行為。

三是“真人秀”節目。這類節目問題更突出一些。真人秀節目本質上是游戲節目,其誕生之初,即以真實展現普通人的特定生存狀態而引起廣泛爭論。國外曾分創下極高收視率的真人秀欄目如《幸存者》、《老大哥》等,都以展示特定情境中人的真實生存狀態為賣點,把他們生活中的各種細節或人性中爾虞我詐的一面都呈現給觀眾,甚至連私密性極強的鏡頭也會在節目中出現,而目前美國正在熱播的“真人秀”節目《真心話大冒險》,其規則是,被提問者只要如實回答21個問題就可以捧走50萬美元獎金。節目制作方事前會針對節目參與者展開專門調查,以保證主持人能提出參與者最不愿面對的問題。由于所有的問題都直擊內心最私密處,在如實回答問題后,不少人付出了個人隱私受損、個人誠信度受損、生活受到干擾、甚至家庭因此被毀的代價。事實上,這類節目吸引人的地方,正在于它極大地滿足了人們的窺私欲。這類節目在國內的移植也多面臨著侵犯隱私方面的責問。

二、隱私權易受侵犯的節目對象分析

綜合不同類型電視節目侵犯隱私的具體情況,從被侵權的對象看,以下幾個類型的對象被侵犯隱私的現象比較突出:

1、所謂的行為不當者。媒介往往過于強調其社會功能,而忽視報道對象的個人權利保護,以致于陷人道德主義批判的之中,過多挖掘節目對象生活中的負面信息,甚至采取主觀性較強的“污名化”報道方式。同時,這樣的節目可能涉及其家人朋友,也會給他們的生活帶來困擾。

2、青少年。電視節目在涉及孩子的形象時,應格外注意對其隱私的保護,在對受災難、有疾病、遭遺棄或有某種不當行為習慣的孩子進行報道的時候,都可能造成對孩子的傷害。

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是,節目往往站在家長的立場上,對青少年的權利和人格尊嚴沒有足夠的尊重,直接展示他們的隱私,還以教育者的身份對孩子進行管教。如某期訪談節目,家長稱其上高中的兒子整天不歸家,成績下降,最后節目展示了其與女友在校外同居,母子倆發生沖突的過程。孩子的做法雖然錯誤,但電視節目如此裸地侵犯其隱私權利,對其生活必然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這里反映的問題是,節目迎合了傳統的強勢話語規范,照顧了父母教育孩子的權利,認可了父母管教孩子的正當性,卻粗暴地侵害了孩子的隱私和尊嚴。

3、公眾人物。關于公眾人物隱私,一向是討論熱點,這里不再贅言。

4、普通人。這些人,有的是自己主動向電視媒體展示自己的私人生活,如一些情感節目的傾訴人和委托人、真人秀節目的參與者,他們以出讓隱私為代價,來達成自己的某些目的。對他們而言,可能很難說會構成隱私侵權,但節目的過程和結果并不是他們所能掌控的,最后個人隱私可能會受到很大損害。也有些人是被動地卷入其中,可能是事件的當事人或見證者之一,但他并不愿意自己的形象和生活細節被媒體展示出來,有的甚至因為接受采訪或參與談話節目時,只因觀點不被認可而受到觀眾的非議,個人生活因此受到干擾。

三、電視節目中涉及個人隱私的傳播特征分析

電視節目由于其形象性、直觀性、廣泛性等媒介特征,而使其在涉及損害公民隱私方面也呈現出不同于其它媒介的特性。

1、節目內容與私人生活聯系的緊密性

這一點決定了電視這一家庭化的大眾傳媒一方面既能滿足受眾通過媒介與他人的日常生活關聯起來并窺探他人生活狀態的愿望,同時又易于侵犯節目對象的個人隱私。

2、隱私傳播的廣泛性和影響的嚴重性

電視媒介由于其信息傳播介質的綜合性,尤其是畫面的直觀性和生動性,使其在暴露他人隱私的時候容易給人特別深刻的印象,也會立刻使受侵害者的形象被人識別,從而使其原有生活受到很大的干擾。加上電視受眾面的廣泛性,更使隱私內容得以在更大范圍內擴散,從而造成更嚴重的影響。

3、電視回避隱私爭議的空間相對其它媒介較小

因為電視報道需要提供圖像和聲音,它比文字的選擇余地要小得多。正如Jeffrey?Loen所言,印刷文字可以提供的隱私尺度照相機卻很難得到,電視則更為困難,報紙可以輕松地談論災難和傷員,而電視卻做不到。當然。電視節目中也會采取一些措施規避個人隱私的泄露,如在面部打馬賽克、讓當事人戴上面具或用幕簾遮擋、對錄音做變聲處理等。但這些措施并不總是有效。比如都市報紙上滿是纏綿悱側的情感故事,很少會出問題,但電視上的情感故事,當事人即使戴上面罩也會惹來無數麻煩。前面所舉情感談話節目就是例證。

另外,電視畫面還可能會無意中泄露隱私信息。電視畫面符號包含更多作者無意表述也無法刪除的信息內容,這些內容可能只是事實的背景,甚或與作者傳達的意義無關,但它們并不因此喪失自身的意義和被受眾接受并解讀的權利。比如電視新聞中出現的背景人物,并非節目對象,也與新聞內容無關,卻容易使人將其與新聞事實聯系在一起,從而使其私生活受到影響。

4、電視節目內容可能引發網絡等其它媒體的進一步侵權行為

電視節目本身可能并不構成直接的隱私侵權,甚至在有些負面報道中采取了刻意的保護隱私措施,但傳播技術的發展,卻使得一些負面新聞在網絡傳播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從而引發網絡人肉搜索等更進一步的隱私侵權行為。以張殊凡事件為例,電視節目中原本持正面報道的態度,但在網絡上卻受到激烈討伐,未成年的當事人更多的生活信息也被暴露出來。

四、一點思考

基于以上的探討,筆者覺得由此引起的電視倫理問題的明顯變化值得關注。

一個顯見的事實是,電視節目在內容上已經越來越習慣于把原來意義上的隱私予以公開了。“我們生活在一個人們充滿好奇并且好打聽別人隱私的時代,隱私的價值、謹慎的態度和依賴的基礎為表現狂所破壞,典型的例子就是《老大哥》和《杰瑞?斯普林格秀》”。

此話指出的一個事實是,隱私話題已經成為了電視節目的常態。

我們可以說這是公共領域向私人領域侵入的表現,但也不妨反過來說,是私人領域向公共領域的擴張。以前者的立場來看,我們看到的更多的是媒介對個人自由生活權利的冒犯,而以后者的立場來看,我們看到的卻是普通大眾參與媒介并成為主角的積極意義,甚至有學者認為隱私公開是媒介的平民意識得以確立這一傳播范式轉變的標志:“(媒體)用平民的眼光,站在平民的角度進行傳播,使傳播中所展現的狀態與現實的平常生活狀態一致,使普通人獲得與媒介中人物同步的心態的和情感的共鳴。”“隱私話題在大眾傳媒的擴張,彰顯了傳媒話語由單一話語走向話語多元。……顯示出政治力量之外的市民力量開始在原來意識形態的陣地上開拓出自己的空間,同時也具有顯示市民社會形成的社會學價值。”

很難對電視節目越來越多表現私生活作簡單的價值判斷。它涉及公眾興趣與公共利益、個人權利與媒介利益、新聞自由與個人自由、不同主體之間的個人權利等多種價值和權利沖突。甚至,一次關于隱私問題的爭議,可以同時體現一個人的同情心、文化禮儀觀、窺探欲、社會交往心理等多重矛盾。那些隱私話題,顯然很好地滿足了公眾的收視興趣,同時,通過電視這一客廳媒介,人們可以輕松地觀察其他人的日常生活,他人的喜怒哀樂,從而可以舒解自己的生活壓力,產生一種社會聯結感和交流感,消除孤獨。而且,那些話題也許還可以承載更為重大的社會意義。但是,當電視節目確實給當事人的生活帶來困擾的時候,人們又會出于同情心,出于對窺視行為的心理抵觸,轉而指責媒體。“公眾對侵犯隱私的反應最大限度地表明了我們的虛偽性:就有關英國皇家的報道而言,我們一邊指責記者,一邊著迷于這些新聞。”因此,準確界定隱私問題的道德邊界,是一件極為困難的事情。

證券私募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金融改革 證券投資 基金業 基金法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及社會財富的不斷增加,基金已經成為了廣大投資者投資理財的重要渠道之一。在我國基金業快速發展的同時,從1997年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到2004年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實施,再到2013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基金法,可以看出我國基金業的相關的立法工作也在不斷的跟進。從我國基金業的發展史來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為基金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成長環境。

我國的學者對基金業從各個不同的角度進行了研究。例如,李文娟(2012)立足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觀察到我國現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許多內容缺乏具體的規定,這使基金產生了難以克服的自身制度風險。張濤(2012)從基金犯罪的角度說明我國對基金犯罪的規定與相關法條彼此銜接上存在諸多不足,應直接將基金犯罪的罪狀和法定刑予以明確規定。徐翀(2010)就我國有關基金管理人利益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探討,并分別從關聯交易和基金管理費兩方面對完善我國的法制提出了政策建議。本文結合我國基金業發展的現狀和新基金法的內容,研究新基金法對我國基金業的影響。

新基金法的正式實施,對于我國基金業具有里程碑意義。筆者認為新基金法對基金業的影響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私募基金規模將大幅增長,我國直接投融資比例、機構投資者比例將提高。首先,由于新基金法賦予了私募合法地位,并對其實行有別于公募的監管模式,原先處于“灰色”地帶的大量私募將在新基金法實施后從“地下”走向“地上”。其次,私募基金相對于公募基金更加強調絕對收益,不像公募基金無論盈虧總能以基金管理費的形式獲取收益。它總是在絕對盈利的情況下才從收益中分得一杯羹,而如果虧損的話,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本身持有一定的份額或擔任無限合伙人,首先承受虧損的是管理人的資金,因此更易獲得投資者的信任。私募的合法化解除了人們對私募身份上的顧慮,而私募本身的特點對投資者又極富有吸引力,必將吸引更多的資金流向私募,促進私募的大幅增長。第三,在我國利率尚未實現市場化的情況下,如果扣除通貨膨脹率的影響,投資者把資金存放在銀行并非最好的投資渠道。擁有合法身份的私募基金將使投資者擁有了更好的選擇,私募基金擁有優越的智力資源及更專業、自由的投資決策體系,能給投資者帶來更好的回報,在這樣的情形下,將會有不少資金從銀行流向私募,從而促使私募的規模不斷擴大,提高我國直接投融資的比例。第四,個人投資者比例降低,機構投資者比例提高。隨著私募基金及公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我國金融市場上個人投資者比例將大幅降低,投資者將更多的依靠機構來進行財富管理。機構投資者比例的提高,有利于降低市場的非理性波動,促進基金業的健康發展。

2.我國基金業的競爭將更加激烈,有利于提高我國基金業的國際競爭力。新基金法主要從兩個方面來促進基金業的競爭:一是降低門檻、放松管制促進公募基金的發展;二是將私募引入基金業的競爭平臺。首先,新基金法擴大了公募基金的投資范圍,除了可以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等還能投資于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有利于提高公募基金的盈利水平。其次,基金法放松了對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的限制,為他們提供了更為寬松的投資環境。這將大大提高基金人才的投資積極性,最大限度的發揮自己的知識和能力,使基金投資的收益最大化。最后,私募的合法化讓私募基金能在原先只有公募基金一家獨大的基金業奪取一部分利益,私募注重絕對投資收益的特點相比于公募注重產品規模的特點更有利于吸引廣大投資者,公募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必須改善自己的投資策略與服務,從而不至于在競爭中落敗。公募與私募的競爭,能使我國基金業更加規范化和職業化,將吸引越來越多的機構參與財富管理行業,各機構參與者在競爭中發展壯大有利于我國基金業整體的國際競爭力水平的提高。

3.基金的組織形式將更加豐富,有限合伙型未來有望成為我國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新基金法豐富了基金的組織形式,我國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型、契約型、合伙型等組織形式。相比于公司型和契約性基金,合伙型基金具有非常大的優勢,將成為私募基金未來發展的主要組織形式。首先,公司型私募基金存在雙重納稅的情形,公司層面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自然人投資者層面要再繳納投資收益的20%的個人所得稅。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第六條規定,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合伙型基金就避免了公司型基金所出現的重復征稅問題,相同情況下投資者自然首選合伙型基金。其次,信托型基金存在雙重委托關系,即私募基金與信托公司、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的委托關系。雙重委托關系直接導致信托契約型基金的中介費用過高,降低了投資者的收益率。而在有限合伙制中,只有一層委托關系,且有限合伙企業機構設置簡單、權責分明,普通合伙人能相對獨立的做出決策將極大地提高企業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綜上所述,合伙型基金有著明顯的優勢,它具有較低管理成本和更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和人才,未來有望成為我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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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姬,2012:《淺析修訂》,《時代金融》第9期。

張菲菲,2012:《修法:基金業發展新契機》,《中國金融家》第8期。

證券私募論文范文第4篇

Li Hui

(云南農業職業技術學院,昆明 650031)

(Yunn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Kunming 650031,China)

摘要:在當前全球性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擴大融資渠道已經成為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私募基金是我國當前金融市場中的新生力量,論文探討了私募基金及其相關概念,我國當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現狀,私募基金法律確認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主要障礙,必須及時確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義等方面的內容。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paper pointed out that China SME financing is an important issues of thei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Privately offered fund is new blood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This thesis discussed privately offered fund and its related concept, the status quo of its legal status. The law identification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has become the main obstacle of its development; we should identify the significance of legal status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

關鍵詞:私募基金 法律確認

Key words: Privately Offered Fund;be recognized in the law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0-0290-02

1私募基金及其相關概念

1.1 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不通過公開招股,而是通過私下在特定范圍內,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方式所籌集的基金,用投資專業知識理財,與投資者的關系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其主要投資方式是進行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其組織形式有:契約型、公司型和合伙型。[1]

私募基金的本質是一種信托服務。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把資金以一種信托的方式交給基金的管理人進行管理,基金的管理人運用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進行投資組合,基金的投資人和管理人按照約定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1.2 我國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的區別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關權利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其主要特點是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其主要采用以許諾高利潤、高利率為回報的欺詐行為,由于其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以欺詐為目的,極易形成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根據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給予“非法集資”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了: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不參與聯營體經營,不承擔聯營體經營風險,但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聯營體不論盈虧,均可獲得本息或者按期獲得固定利潤的行為,實為借貸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其合同無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保證最低收益”,同時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照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人負責;2003年《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口頭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投資收益。由以上法律內容可以看到,我國法律從來不承認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不允許以保底方式募集資金。

私募基金區別于非法集資在于兩點:第一,從募集對象來看,私募基金是指不通過公開招股,而是通過私下在特定范圍內,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方式所籌集的基金,而非法集資是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極易造成金融風險的社會化;第二,從目的來看,私募基金的目的在于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而非法集資的目的在于許諾高利潤、高利率為回報的欺詐。

1.3 我國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我國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以給付固定利息方式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的違法行為。私募基金的目的必須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如果以給付固定利息或保底收益的方式募集資金,則應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我國當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現狀

我國的私募基金從形成到具有了一定規模,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曾公開表示,私募基金的運作不合法、不透明,對金融市場的影響難以估量,政府必須進一步研究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方式。當前我國私募基金法律缺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法律上沒有確認其主體地位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信托法》中一直沒有明確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的區別、私募基金和非法吸收存款的區別,也沒有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和組織形式。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適應本法。這一條把私募基金明確地排除在該法的適用范圍之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8條第3款規定股份制公司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的證券非公開發行制度為私募基金的監管有了意向性的規范,但對私募基金的運作和監管沒有明確規定。從國際私募基金的最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制來看,我國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不具有法人資格,目前還需要工商管理部門確定其法律主體地位。

2.2 沒有明確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存款的區別對于當前私募基金普遍存在的保底收益、高承諾收益必須從法律的角度加以禁止,因為私募基金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其根本無法保證收益和本金,如果私募基金以高承諾收益或保底收益作為宣傳來募集資金,就有以欺詐為目的的嫌疑,具有欺騙性,容易誤導投資者,產生經濟、合同糾紛;同時對于具有投資理財能力的、運作規范的私募基金來說,以保底收益、高承諾收益的私募基金無疑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破壞了應以自由競爭為目的的金融市場環境,不利于私募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一:最近發生在我國浙江的一個投資理財糾紛。甲某委托乙投資公司進行投資,雙方簽訂合同:該公司保證甲某50萬元人民幣本金的安全,并承諾每年放還甲某8%的收益。后甲某無意間發現其賬戶內資金只剩10萬元人民幣,就向法院,要求乙投資公司按照合同規定條款予以賠償。但讓甲某、乙某沒有想到的是:法院判定該投資理財合同無效,并認定乙投資公司的保本、高承諾收益行為屬于非法集資行為。

案例二: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上海友聯組織金新信托、德恒證券、恒信證券、中富證券、伊斯蘭信托等公司,采取承諾保底和以22%至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與公眾簽訂委托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35890份,變相吸收公眾存款450億余元人民幣,其中未兌付資金余額172億余元,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此案是我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最大的一例。

2.3 沒有明確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發起人和管理者的資格確定和必要限制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國當前構成私募基金的三個方面主體不具有法律資格:投資者不具有將其資產交給他人經營的權利;基金的管理者以投資咨詢、財務顧問的名義進行私募基金的管理,但一般沒有經營資產管理的法律資格;第三方監管者――托管人,比如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都沒有從法律上給予其對私募基金的監管資格。我國當前的私募基金大都是松散性的組織體,沒有形成所有權、管理權和監管權“三權分立”式的、有效防范風險的組織機構,有不少是皮包公司,三者的責、權、利不清晰,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不清。

2.4 沒有明確對私募基金第三方監管的制度按照我國當前金融監管的要求,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資金必須通過銀行托管,銀行是否有對合伙制基金托管的權限,還需要銀監會進一步明確。當前,由于我國私募基金沒有具有法律主體地位,因而法律上沒有對私募基金帳戶要求托管的規定,這很不利于我國私募基金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2.5 沒有完善的對私募基金的評級體系目前我國對公募基金的評級主要以基金凈值為標準,來對公募基金投資理財的運作能力進行排名。我國私募基金相對于公募基金來說,收益較高的同時,風險更大,我國還沒有對于私募基金進行評級,更談不上評級體系。

3法律確認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主要障礙

從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現狀,我們已經看到當前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一大特點是:發展非常迅速但運作很不規范,可以說我國私募基金目前處于一種無序的狀態,采取操縱市場、坐莊式的經營方式。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體系很不完善,立法的滯后束縛了我國私募基金的規范發展。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監管部門也找不到對其監管的依據。

3.1 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私募基金組織形式混亂,缺乏法律主體資格,不利于我國基金業與境外投資者的競爭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國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成倍增長。從證券投資角度看,QFII(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數量在不斷增加。從前面“蒙牛”案例,我們也可以看到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正面臨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競爭,很多國外機構投資者看好中國經濟的長期發展,再加上近5年來,人民幣不斷升值,使國外機構投資者以各種手段進入中國資本市場。面對我國優質企業和資源的流失,我國私募基金要與已進入中國資本市場或者即將打算進入中國資本市場的國外機構投資者競爭,但現在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公開的主體身份,不受本國法律的保護,如何面對競爭?

3.2 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私募基金運作不規范,嚴重擾亂了金融安全私募基金的來源應是向特定投資者募集,但由于沒有法律上的規范,實際上我國私募基金的部分資金來源于企業或上市公司向公眾募集的閑散資金和銀行貸款。我國《證券法》、《公司法》明確規定:向公眾募集的資金和銀行貸款,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否則視為違法、違規;在私募基金運作中,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和監管,私募基金與上市公司聯手,操縱股票價格,逃避監管和稅收等等不當行為屢禁不止;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還沒有從法律上來進行嚴格審查,這為非法資金提供了機會,難免在私募基金中有洗錢的行為;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和監管,我國目前對于投資者資格和基金管理者資格沒有嚴格限制,導致市場主體混亂,對風險的承受能力降低,一旦基金損失,糾紛不斷,成為我國金融和社會的極不穩定因素。

3.3 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私募基金容易形成對投資者利益的損害我國私募基金大部分是參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的委托原則來設計私募基金合約。“保本承諾”、“高收益承諾”是各類私募基金的常規做法,承諾的收益率一般在10%-30%之間,這種做法實際上就是非法集資,由于法律上沒有確認私募基金的法律主體地位,沒有明確私募基金與非法集資的區別,因此造成對投資者的損害不受法律保護。從各地法院的審理結果中也可以看出,這類合約均為無效合約。從很多私募基金的合約設計和運行中,可以看到許多私募基金沒有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和外部監管約束,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風險很大。

3.4 由于沒有法律的確認,私募基金的違法行為屢屢發生首先是在資金的募集過程中,存在非法集資行為。根據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給予非法集資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了: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不參與聯營體經營,不承擔聯營體經營風險,但規定聯營體不論盈虧,均可獲得本息或者按期獲得固定利潤的行為,實為借貸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其合同無效;在2001年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保證最低收益”,同時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按照非法集資處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人負責;2003年《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口頭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投資收益。由以上法律內容可以看到,我國法律從來不承認合同中的保底條款,不允許以保底方式募集資金。

其次,是在資金的使用過程中,存在集資詐騙行為。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攜帶集資款逃跑、揮霍、用于違法活動等行為,使集資款無法收回的行為視為集資詐騙行為。私募基金應把募集到的資金用于不事先承諾收益的投資行為中。

4必須及時確認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意義

4.1 及時確認私募基金,有利于形成“增加投資性收入”的社會前面已經提到私募基金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是大勢所趨,是市場需求的必然產物,對于冒出芽的事物,這里挖出了,別處必然還會長出來,存在就會有其合理性,關鍵是疏導。由于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一旦投資人和基金經理人發生糾紛,受損的往往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中小投資者,他們無法訴諸法律;如果進一步被不法分子利用,攜委托資金潛逃,發生,更會嚴重威脅社會的安定、和諧。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使本可以對我國經濟發揮積極促進作用的私募基金推到了“非法集資”的地步,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明智的。

4.2 確認私募基金,有利于穩定金融市場由于沒有法律對私募基金的確認與規范,兩萬億的游資隨時可能沖擊我國尚不健全的金融市場,容易造成金融市場動蕩,從“中科創業”股票事件,可以看到私募基金和證券公司聯手,以股票作抵押,從銀行套取數倍的貸款來炒股票,有文章稱“私募基金是引發信貸資金違規入市并導致生產經營資金流失的源頭。”前面也提到由于法律的不認可、不規范,私募基金的來源不清,不排除非法收入利用私募基金洗錢。

4.3 確認私募基金,有利于公募基金的發展由于沒有法律認可和必要的監管,私募基金可以暗箱操作,逃避稅收和管理費用,因此比公募基金運行成本低,同時私募基金給予基金經理人的高回報使公募基金中大量人才流失,這是私募基金對公募基金的不利之處,但是私募基金的出現,使公募基金多了一個強有力的競爭對手。由于市場多了一種投資工具,投資人多了一份選擇,為了穩住投資人,公募基金需要交出更好的成績單,改變原有的分配方式,推出更為優惠的申購、贖回條件。私募基金的出現有助于公募基金革除弊端,建立高效靈活的運作機制。如果私募基金不浮出水面,就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

4.4 確認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必要的政府監管措施,有利于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私募基金屬于高風險、高收益行業,通過法律和政府必要的監管,將有利于私募基金控制運作風險,比如明確私募基金投資者和管理者的資格,規范私募基金運作手段和利潤分配等。

參考文獻:

[1]夏斌.中國私募基金報告[M].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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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曉靈.發展私募股權基金需要研究的幾個問題[J].中國企業家,2007,(5):32-35.

[4]滕宇.關于我國私募基金發展問題的分析[J].中國物價,2005,(9):44-46.

證券私募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字: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演化特點

1990年12月和1991年5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繼成立并開展交易,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開始了一個新階段。自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以來,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不斷演變,其特點也逐漸顯現。

1.投資者結構的演化

1989年之前個人投資者在一直是股票市場的投資者主體。1980年中國人民銀行撫順支行企業發行股票211萬元,是在改革開放以來有記載的第一次股票發行,也是我國股票市場的起點,此后的股票發行基本上都以個人為主要發行對象。期間又可以分為兩個階段:1980-1984年,企業股票實行到期償還本金保息分紅的辦法,帶有濃厚的債券性質和福利色彩,發行范圍則僅限于企業內部職工和一些自愿的法人;1984-1989年,企業發行股票的范圍擴展到社會公眾,單位(機構)雖然也可以自愿認購股票,但同股同權原則未得到實施,無論其認購數量是多少均與個人一樣為公司股東,享受平等權利,有的單位持有股票甚至不能參與分紅。在這個階段,專門的股票投資機構尚未問世,現代意義上的投資機構者還未出現,購入股票的單位一方面因同股不同權收到歧視性待遇因而為數寥寥,另一方面就其行為特征來看也近似于個人投資者,其投資目的同個人投資者一樣在于獲得股息,因此說這一時期的投資者主體為個人投資者。

1985年,我國第一家證券公司深圳經濟特區證券公司通過批準進入籌備;至1989年,我國共有可從事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達到63家,而股票設計的規范化也得到了很大發展,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等股分紅原則也得到強調。從1989年起,機構投資者開始成為股票市場的投資主體,個人投資者退居次要地位。盡管如此,由于股票市場的迅速發展和其獲利空間逐漸被人們發現,個人投資者仍呈不斷增扎根態勢,開戶數與日俱增。

1990年11月,法國東方匯理銀行在中國組建“上海基金”,標志著我國投資基金正式問世,機構投資者進入一個新階段。1991年,中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私募淄博基金5000萬元人民幣,并于1992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為第一家國內基金,國內基金業的發展由此為起點迅速展開。至1997年底,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基金達15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則有10家,基金總數達80家左右;1997年11月國務院證券委正式頒布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為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發展提供了依據,隨后,證券投資基金再次得到眾多關注并取得長足發展。

1999年7月,戰略投資者的概念首次被提出,此后,管理層對投資者的培育采用了超常規、創新性的發展戰略,不僅在存量上對鮮有機構投資者進行大規模擴容(如基金、證券公司增擴股),而且在增量上全方位引進新的機構投資者(允許三類企業、保險基金入市),機構投資者的范圍得到前所未有的擴大,標志著我國股票市場改變以往投資分散化格局、以機構投資者構成投資主體的主要成分和基本資金來源的改革正式啟動。

以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賬戶數量結構為例,我國股票市場投資者結構中,散戶投資者開戶數量占絕對優勢。散戶開戶數量由1993年(421.92萬戶)到2009年(7221.62萬戶)增長了約16倍,而機構投資者開戶數量由1993年(1.59萬戶)到2009年(69.43萬戶)增長了約21倍,機構投資者近年來增長速度大大提升。

2.投資者結構的特點

2.1 個人投資群體龐大

中國股市近幾年的個人投資者(散戶)比例都在99.5%左右;并且早在2005年底,個人投資者持有已上市A股流通市值占比仍有69.87%,當時的中國股市是個人投資者占絕對主體的市場。而西方成熟市場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就已經出現了較強的證券投資機構化趨勢,機構投資者已成為證券市場的主要力量。美國經濟咨商局(The Conference Board)于2008年9月的最新版(2008機構投資報告》(Institutional Investment Report)顯示,個人投資者僅持有美國全部股票市值的34%;在100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中,個人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更低,僅為24%,兩個數字均創下了歷史新低。可見,我國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規模較大。

2.2 機構投資者迅速成長

以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賬戶數量結構為例,目前我國股票市場投資者結構中,散戶投資者開戶數量占絕對優勢。散戶開戶數量由1993年(421.92萬戶)到2009年(7221.62萬戶)增長了約16倍,而機構投資者開戶數量由1993年(1.59萬戶)到2009年(69.43萬戶)增長了約21倍,機構投資者的增長速度大大高于散戶投資者的增長速度,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

改善和優化投資者結構需要大力培養機構投資者,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對股市的“穩定器”作用,導入理性、成熟的投資理念,引導廣大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遏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規范、穩健、高效發展。具體可以采取如下辦法:

(1)構筑多元化的投資基金群體,加快指數型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

(2)積極推進保險資金入市

(3)發展私募基金

(4)吸引海外資金入市(QFII)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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