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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生命 安樂死 立法
有一句話叫“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但是請你試想一下,如果人都沒有生命的話,那么是不可能有愛情的,因為生命僅有一次,如果沒有了它,那么所享受、行使的一切權利都將無從談起。所以,包括中國在內的當今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一般都會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放在首要位置。然而安樂死作為奪取生命權的一種方式,正是因為其最終奪取了人的生命,所以人們會認為它與我們所保護、保障的生命權是對立的,且一開始就會強烈的批判它、唾棄它。
盡管我們認為安樂死最終剝奪的是生命權,但是,到目前為止,它由最初的被批判到被少數的國家認可并給予立法,這背后也歷經了無數的艱辛,無數的磨難。就此而言,可以說,安樂死對于個人、社會乃至整個國家都會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一、安樂死的概念及起源
“安樂死”一詞源自希臘文Euthanasia,該詞來自于希臘語上的Eu(對應英文之Good)和Thanatos(對應英文之Death),故對安樂死最常見的理解是“好死”或“善終”,但也有人把它詮釋成謀殺,殘忍的行為。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兩種不同的觀點,即一種觀點是對安樂死表示贊成,而另一種是對安樂死表示反對。
其實安樂死很早以前就已存在了,而不是近現代才出現的。據各類文獻記載,原始游牧部落中就出現了安樂死行為。豎那個時候,人的生命可能由于天災、瘟疫、食物匱乏、甚至是傷口感染等等原因而被奪取生命,整個原始游牧部落為了生計須要不斷的遷徙,而部落中的老弱病殘會首先被舍棄。有時為了幫助他們減少痛苦,還會將其擊斃。這種行為雖然殘忍,但在當時的背景下,這樣做既減輕了老弱病殘的痛苦和部落的負擔,又保持了本部落的健康強盛。
可見安樂死行為一直從原始社會保持至今,只是隨著歷史的變遷和時代的進步也在不停的更新。
二、安樂死行為的定性
安樂死的類型有很多,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絕對安樂死,也叫積極安樂死;另一種是相對安樂死,也叫消極安樂死。消極安樂死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比如說一個人既沒有停止心跳,也沒有發生腦死亡,因為這個人已經無法痊愈,生命很快就要結束了,繼續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也只是緩解病人的痛苦,延長一點時間而已。醫生就不再采取任何治療措施,這種做法就屬于消極安樂死。由于消極安樂死在實踐中普遍存在,我們也沒有辦法將這種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并且也很難定罪。現在爭議最大的是另一種情況,那就是積極安樂死,行為人采取一定的行為,也就是使用外力加速他人的死亡。主要是針對一些病入膏盲并且身患絕癥的病人,病人自身很痛苦,對家庭和國家的負擔都很重。我們能否采用打針等方式加速這類病人的死亡?對于積極的安樂死的認定,本來是沒有什么可以爭議的,就是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但是,近年來,有關安樂死的立法提案也紛紛出現,然而這個問題最終沒有作為一個議案正式地被提到大會上進行討論。由此可見,安樂死在我國也已經成為一個熱點且與人們的生活越來越緊密相連了。
世界上一些國家相繼在法律中將安樂死合法化,荷蘭是世界上最早使安樂死完全合法化的國家,比利時在2002年5月成為世界上第二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日本通過法院判例給安樂死以有條件的認可,并逐漸形成了日本安樂死判例法。豏我國跟荷蘭等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進行比較,仍然是比較難做到安樂死合法化的。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于,由于荷蘭等國國土面積較小,國家對于一些制度的實施容易協調。相反,我國國土面積遼闊,對于一些制度的實施很難操控協調。最關鍵的問題還在于我們正確判斷可以實施積極安樂死的對象,也就是說,怎么對“病入膏盲”和“身患絕癥”進行具體的限定。荷蘭專門成立了一個委員會,申請實施安樂死的病人必須經過這個委員會的認可以后,才可以完成安樂死。我們國家有眾多省份,需要建立很多這種專門鑒定安樂死的委員會,而且在醫療實踐的角度,也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比如說,同樣一種病,有的醫生認為是絕癥,而有的醫生認為可以治愈。
三、安樂死在《刑法》的實施上無障礙
安樂死在《刑法》的實施上有無障礙的關鍵問題在于安樂死是否等同于故意殺人,是否會構成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之所以會有這樣的顧慮是因為安樂死和故意殺人罪確實有一些共同點。第一,兩者的實施者都明知實施了這一行為后可能會出現死亡這一后果,而積極追求這一結果的發生。第二,兩者的客體都是人的生命權。
但盡管如此,安樂死和故意殺人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一,二者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一種善意的減輕臨終患者不堪忍受的痛苦的行為,而后者是一種惡意的并且極其惡劣地奪取他人生命的行為。第二,二者程序不同。前者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后者恰恰相反,無法定程序可言。第三,二者實施對象不同,前者針對的對象是特定人群,主要是針對一些病入膏盲并且身患絕癥的患者,而后者針對的對象卻無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的區分。第四,二者實施手段不同,前者大多是通過藥物手段無痛苦的結束患者的生命,而后者可能運用其他任何手段來結束他人的生命。綜上所述,便可清晰的區分安樂死和故意殺人,因此,安樂死在《刑法》的實施上并無障礙。
四、在我國實施安樂死的立法意義
倫理道德是指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調整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規范的總和,并轉化為個人的內心理念和自覺自愿的生活實踐,它用是非、善惡、爭議與非爭議等概念來評價人們言行的道德價值。豐事實上,高速發展的現代科技現在是可以讓某些患者繼續“活著”,但讓人活得沒質量、沒意義、沒尊嚴。試想一下,若僅僅依靠科技手段來維持毫無質量、毫無意義、毫無尊嚴的生命是否還值得呢?若用付出昂貴的代價去換取毫無質量、毫無意義、毫無尊嚴的生命就是所謂的符合倫理道德和人道主義了嗎?在我國醫學實踐中,存在著用付出昂貴的代價來維持患者生命跡象的案例。據國家衛生部門統計,我國每年有近1000萬人死亡,其中100萬是在極度痛苦掙扎中離開人世的。而這100萬中有相當多數的人曾經乞求過給予安樂死,但由于無法律根據和保護而被拒絕了,最后在病痛中含痛離去。豑事實不就是如此么,應該考慮一下他們的痛苦導致他們懇求死亡的那些人,尊重他們拒絕治療的權利,甚至最后尊重他們加速死亡的權利。豒與其說這是在救治病人,還不如說是在浪費有限資源做無用功的救治。這還倒不如讓患者安詳的離開人世,用這些有限資源去救治更多的可以通過這些資源而獲得新生的患者,而且這么做也更有利于社會的進步。
(一)內在條件的影響
任務型教學法在職業英語教學中還有來自學生方面的問題,具體表現在:(1)學生的學習觀念不能及時轉變;任務型教學法是充分體現學生學習的主體地位的,但是學生在接受多年傳統的教師“灌輸式”的教學方式之后,一時很難適應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學生對于任務型的教學法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不能有效地完成教師布置的任務,甚至有些學生認為寫作靠口頭的交流根本就沒有任何意義,所以對這種教學方式缺乏一定的興趣與積極性。(2)學生中存在著許多的“啞巴英語”學生;許多學生在英語的學習過程中,都已經習慣了被動地去接受教師的教學內容,缺乏學習的主動性與創造性。另外,有些學生英語的基礎較差,再加上存在著地方口音的問題,又受一定性格上的影響,導致在英語的學習中羞于表達、不敢開口,對教師布置的任務更是不敢大膽去嘗試并完成,導致教學任務難以順利完成。
(二)外在條件的制約此外
還有一些外在的條件制約著任務型教學法在職業院校英語寫作教學中的應用。
1.在職業英語寫作教學中
教學的時間受到了限制。通常,一周安排的英語只有有限的3-4節左右的課時。而教學改革更是提出了縮短課堂教學的時間,將時間更多地留給學生在課外學習,確保他們學習的主動性與積極性能夠有效地發揮出來,這樣就更加減少了教學的時間。而教師教學中的任務設計在如此短的教學時間中,能夠全部完成是非常困難的。
2.英語寫作教學中
存在著“大課堂”的教學現象。現在,學校的招生規模都在擴大,職業院校也不例外,這樣就導致英語課堂中的人數大量增加。隨著人數的增多,教師要想保證與學生之間一對一的交流就顯得尤其困難了。這樣就容易導致學生的語言交流與學習機會的喪失,同時也加大了教師有序組織教學活動的難度。
3.在英語教學過程中
缺乏專業的任務型教學的教材。雖然目前的一些教材有涉及到任務的設計與材料的準備等內容,但是卻不能滿足當前任務型教學法在職業英語寫作教學中的應用需求。此外,相關的書籍中也只是關于教學法概念的介紹,缺少關于英語寫作教學中的聽、說、讀以及寫的進一步講解與運用的介紹,這樣也就影響了任務型教學法在英語教學中所發揮的作用程度。
二、有效實施任務型教學法的若干建議
(一)教師應系統學習
國內外相關理論和教學方法確保任務型教學法能夠在職業院校英語寫作教學中有效地實施,必須注重教師對于任務型教學法的相關理論和教學方法的學習。教師應該對國內外的相關理論與教學方法都一個細致且深入的了解與學習,確保對這種教學法的概念、特點、模式以及原則都有清晰明確的認識。此外,還需要多開展這方面的講座。將一些有經驗的教師邀請過來對這種英語教學方法進行進一步的介紹與說明,并且將自己的成功教學經驗分享給學校的教師。同時,教師還需要合理地設計教學任務,充分發揮學生學習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引導他們積極參與到任務的完成工作中去。例如,教師可以對相關英語考試的作文類型進行歸類,然后設置相應的寫作任務。學生通過完成任務,既掌握了某種類型的寫作方法,還能熟悉考試的題型設置技巧。
(二)合理運用小組活動
提高大課堂教學效率由于當前職業院校中,英語寫作教學都是大課堂的教學形式。因此,教師需要合理運用小組活動,確保大課堂教學效率的提升。教師可以通過每節課選取不同的幾個小組進行重點輔導活動的實施,對學生能夠進行單獨的、有針對性的輔導,這樣能夠及時地幫助學生糾正學習過程中的錯誤,有效地提升學生英語寫作的水平。并且,教師還需要對每個小組任務完成情況做好總結與分析,然后有針對性地讓學生進行再次練習,提高教學的效率。此外,還需要充分利用多媒體和網絡教學資源。通過多媒體和網絡教學資源的利用,可以有效地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三、總結
在提倡讀書的同時,趙匡胤竭力褒揚孔子和儒學,登基伊始,就下令增修國子監學舍,修飾先圣十哲像,畫七十二賢及先儒二十一人像,并親自為孔子、顏淵撰寫贊辭,命宰臣分撰余贊,車駕一再臨幸焉。所有這些,對宋初儒學的復興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統治者對儒學的厚愛激勵著儒生們奮發求學,貢獻智慧,儒生門的奉獻也確乎沒有辜負統治者的期待。有鑒于宋初的政治格局與外部環境,儒學的復興最先體現在《春秋》學這一熱點問題上。因為在儒家諸多重要經典中,只有《春秋》學的大一統和尊王攘夷的宗旨無須經過多少改裝,就可以用來為宋初的現實服務。因此宋初儒家學者出于最直接的現實感受,很自然地將研究的視點集中在《春秋》上。據《宋史•藝文志》著錄,宋人有關《春秋》的著述在二百種以上,而僅僅在宋初學者劉敞之前,所列宋人《春秋》傳注就達十七種一百八十四卷。據此可知宋初儒學復興確以《春秋》經傳之華為主。其中如孫復的《春秋尊王發微》,明確宣布他的研究目的在于尊王,在于正君臣之分,明大一統之義,開宗明義地強調隱公"元年眷王正月"的基本主題就是"孔子之作《春秋》也,以天下無王而作也,非為隱公而作也。然則《春秋》之始于隱公者非他,以平王之所終也。"在他看來,《春秋》之所以書"王正月",原因在于"夫欲治其末者,必先端其本;嚴其終者,必先正其始。元年書王,所以端本;正月,所以正始也。"這就是他所揭示的《春秋》尊王的微言大義。
作為"宋初三先生"之一,孫復的《春秋》學研究不僅為有宋一代《春秋》學研究開風氣,定調子,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他舍棄傳注,直探經文本義的研究方法,實際上是儒家經典研究史上的一種范式革命,它的價值似乎不在于儒學的復興,而在于儒學的更新。對此,歐陽修、朱熹以及四庫館臣等都深明其中的意蘊,不論他們是否贊成孫復的具體學術觀念,他們都不能不承認孫復的研究方法對后世儒學進程具有重要的啟迪作用。在他們看來,孫復于《春秋》的研究結論不必盡信,然而其方法確實對后儒有很大的影響。
如果僅就方法而言,孫復不惑傳注的做法淵源有自,這實際上是唐中期以啖助、趙匡、陸淳等為代表的懷疑學派思想傳統的必然延續;也就是說,包括孫復在內的宋儒,繼承啖、趙、陸的學術傳統在合三傳為通學的同時,依然懷疑早期傳注的權威性,以為儒學的真正復興,不在于記誦傳統傳注的訓詁,而是要結合現實社會需要,拋開傳注,直探經文本義。易言之,儒學復興的真正出路,不在于對傳統傳注的因襲,而在于重為注釋,講究與現實相關的微言大義,從而使儒學在內容與形式上都能回到經典的形態。
疑傳尊經是宋初儒學的基本特征,他們以回歸經典為號召,展開了一場遠比中庸疑傳學派規模更大的懷疑運動。這一運動由孫復肇其始,中經其門人石介、十建中、張炯等人的發揮,加之范仲淹i歐陽修等文壇祭酒的呼應,至慶歷年間繼續深化,終于演化成由疑傳向疑經的根本轉變。這一思潮的必然結果,不只是對傳統儒學極大的沖擊和挑戰,而且必然意味著儒家精神的解放,為拋開傳注、自由議論的性命義理之學開辟一條通路。
如果說對儒家經傳的懷疑思潮是由孫復肇其始的話,那么范仲淹與歐陽修的呼應與支持則是這一運動得以開展的最大助力。嚴格地說,范仲淹和歐陽修都不是純粹的學者,作為文壇祭酒和執牛耳的人物,他們在宋初最早倡導儒學復興,并將儒學的憂世情懷坷宋初現實密切結合起來。這種以天下為已任的精神復蘇,既是對早期儒學"士不可以不弘毅"精神的認同與復舊,當然也是對漢唐煩瑣經學的批判與揚棄。它的意義除使士大夫崇尚風節,"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外,便是啟導儒家知識分子不能脫離現實,惜首窮經,而要學以致用,積極干預政事,議論國事,"寧鳴而死,不默而生","開口攬時事,論議爭煌煌"。這實際上開啟了宋儒自由議論的風氣。
自由議論是一切學術得以進步的基本條件。末代儒學之所以獲得超越漢唐的進步,并影響此后數百年,一個最為重耍的前提就是末代統治者雖然實行高度的中央集權,但同時尊重手無寸鐵的知識分子自由議論。宋太祖曾立下誓規:"不殺士大夫",而且"不欲以言罪人"。知識分子面對這種情勢,在自由議論的同時,當然極容易自覺或不自覺地遵守必要的游戲規則。試看宋人文集和各種語錄,天下事似乎沒有他們不敢議論者,但卻極少見他們有與統治者直接對立的情緒。于是末代儒者不論是對現實的憂患,還是對傳統的批判與懷疑,都極易獲得統治者的同情和支持,因為統治者不難覺察他們的忠誠心跡。
以范仲淹為代表的宋初知識分子首開自由議論之風,這種風氣對儒學的直接影響便是使以孫復為代表的懷疑精神成為學術界的主流,視為正常而不視為異端。尤其是范仲淹對孫復的竭力舉薦,更使宋儒的懷疑精神獲得相當的自覺與充分的發展。與范仲淹時代相當的歐陽修,雖也同樣不是一個嚴格的儒家學者,但憑借他那大文學家的睿智與敏感,對儒家經典提出多方面的質疑,從而使宋初的疑傳疑經思潮達到,并終于導致儒學發展的轉變。他大膽批評被欽定為儒學標準解釋的唐代《九經正義》,掇諸人情史實,疑經疑傳。他認為,儒家經典經過秦火的摧殘早已大量散失,漢唐以來的諸家解說收拾亡逸,發明遺義,正其訛謬,得其粗備,故而有參考價值。但同時又必須看到,自孔子歿,群弟子散亡,而六經多失其旨,再經秦火,六經之旨更隱而不顯。因此漢唐以來的諸家解說雖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畢竟不可盡信。因此他對儒家群經的可信性提出全面質疑,從而使宋初的疑經疑傳思潮達到高峰。但由于歐陽修畢竟不是一個純正的經學家,他的大膽懷疑雖對學界有重要的啟發意義,然而其論證過程總顯得粗疏。真正將這種懷疑轉化為一種正面的研究并進行詳盡論證的,還是劉敞等人。劉敞的《七經小傳》標志著儒學由漢唐訓詁之學向宋明理學的正式轉變。
《七經小傳》雖然不乏穿鑿之辭,但其畢竟首開議論之風,將原先奉為至上而神圣不可侵犯的儒家經典拿出來議論一番,因此其價值不在個別論點的得失,而在學風的轉移,在于學術范式的革命和重建,那就是義理之學的興起并終于取代訓詁之學而成為時代思潮的主流。儒家學者一改漢唐諸儒的章句訓詁之學,轉而探求儒學的身心性命之學,從而促進新儒學體系即理學的開創和奠基。
根據行政法“是什么”和“應當是什么”的邏輯結構,行政法學可以劃分為事實判斷的實證行政法學和價值判斷的規范行政法學。劃分實證與規范研究是社會科學方法論的一個基本要求。休謨關于“是”與“應當”的區別,在《人性論》中指出:“人們不能從‘是’推導出‘應當’這一命題”。馬克斯。韋伯率先將“休謨判別法”引入整個社會科學領域,提出區分事實認識領域和價值判斷領域是社會科學方法論基本要求。韋伯指出了二分法重大意義,“作為規范的實際絕對命令的有效性和經驗事實命題的真理有效性,這兩者是分屬于絕對不同的領域的問題,如果人們無視這一點并且試圖把兩個領域強行合在一起,那么這兩個領域各自的地位都會給毀了”。伯克利加州大學魯賓教授指出:“法律學者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即描述性的方法和規范性的方法”。但這一劃分是否成為了法學家自覺的共識,是存在爭議的。
實證行政法學包括理論實證主義和經驗實證主義兩個維度的知識,前者旨在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相互關系,后者關注的是各種現實因素是如何決定或影響行政法規則的形式和運作的。研究關于行政法“是什么”的問題,主要描述真實世界中的行政法是怎樣存在的,解釋存在原因,預測立法安排能不能實現既定目標,分析其實施后果是怎樣的這類問題,著重于“是不是”、“怎么樣”、“能不能”和“為什么”的研究。要求研究者在行政法的現象世界確立一種關于人類行為的實證理論,并以此為指導,在邏輯和事實上為行政法現象提供因果分析。理論實證最基本的研究規則是要求理論假設在邏輯上滿足一致性標準,避免雙重行為動機假設導致行政法分析基礎的不一致性。經驗實證是指對理論實證過程中提出的假設條件、理論假說的結論及其預測的檢驗。經驗實證所利用的統計資料應具有充分廣泛性和代表性,同時避免主觀因素對數據和選擇數據的影響。由于實證研究的客觀性,一切實證命題和學說原則上都具有可驗證性,從廣泛的意義上看,它有三個爭議性的標準:一、孔德傳統實證主義的“經驗上的可檢驗性”標準;二、石里克為代表的維也納學派(邏輯實證主義)的“邏輯上具有可檢驗性”標準-命題在邏輯上具有證明的可能性即可,而不必在經驗上具有證明的可能性,不是可證實性,而是原則上可檢驗性;三、是波普爾的“可證偽性”標準。第一、二個標準都隱含著歸納邏輯,波普爾認為,歸納法只能告訴人們過去,不能告訴人們未來。一切知識命題,只有在邏輯上能被證偽它才是科學的,否則就是非科學的。波斯納說:“我們不應當忘記物理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天文物理學,就大部分不是一種實驗科學;不要忘記還有其他非實驗性的自然科學,包括地質學和古生物學;不要忘記科學中最重要的理論,明顯的有生物學和地質學中的進化律,作為一個實踐問題就不能被證偽;不要忘記實驗也非常可能出錯,因為一個被排除的變量也許就是這個實驗試圖測定的真正的原因,而實驗發現為原因的變量也許只是與真正原因相關聯的事物。”因此人們對實證行政法學的命題和學說可做出真偽判斷,凡有爭議的地方,均可進一步澄清,最終在事實和邏輯分析上,可望達到一致。例如對“政府規模越大、經濟增長越快”這一實證命題,原則上是可以通過調查分析和邏輯分析確定真偽。
規范行政法學研究任務是如何在一些基本價值共識前提下,發展出表述和實現行政法價值觀的命題和學說。規范行政法學旨在說明行政法“應當是什么”問題,它涉入兩個領域研究:一是純粹的價值判斷領域,探討行政法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之類問題;二是具體制度選擇領域,或者稱“行政法制度學”。這種研究涉及制度運行中人類行為動機、信息和激勵等機制設計中復雜的問題。涉入行政法“應當是什么”或“如何改進”等規范問題的討論時,分歧就會出現。因為對不同立法規則的選擇及其實施的福利后果的影響,通常會對一些人有利,而對另一些人有害。對問題的討論,必然涉及“價值判斷”和“基本價值判斷”之類的概念。規范行政法學只能深究到基本價值判斷為止。在研究規則上面臨的基本約束是它能否從一個或幾個簡單的基本價值判斷出發,依據不同的事實假定,建立起一系列表述和實現行政法價值觀的,在概念上得到明確界定,在邏輯上具有內在等級序列的命題和學說。規范行政法學的目的就在于發現一個由規范或規則組成的等級系列,這一系列的最高點是一個或幾個價值原則,其較低水平的規范或規則可以用較高水平的來加以解釋或“證明”。但最好的制度安排是以制度可執行性為前提的,因此研究者有義務對自身提出的立法建議做有說服力的實證研究。
針對價值判斷具有多樣性和主觀性的特點,價值命題無法證實或證偽,在維也納學派里提出了一種激進的看法認為:“一種價值或規范的客觀有效性不可能(甚至按照價值者的意見)用經驗方法加以證實或從經驗的命題中推論出來;因此,它甚至不可能有意義地加以斷定”。因此也就不存在真偽判斷標準。基本價值判斷上的分歧具有濃厚的倫理解釋色彩,是不能通過事實和邏輯上的討論強制達到一致的。人們可以提出多個規范命題并且自圓其說,但永遠不能因此自視為真理的代言人,并將自己的價值判斷強加在別人的身上,因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將規范命題混同為實證命題。但這不否認人們在非基本價值判斷上的分歧可以通過事實和邏輯上的討論最終達到一致的看法。由于知識和信息的不對稱性、不能完備性,往往會發生這樣的情形:兩個在相同的基本價值判斷的基礎上進行推理的人,最終卻產生了分歧。這種分歧主要源于對事實的主觀判斷的不同。
對實證行政法學和規范行政法學的區別,是建立當代行政法學術規范的關鍵。將規范命題誤當作實證命題來評判,學術研究就會缺乏寬容,并可能濫用語言;相反,將實證命題誤當作規范命題來看待,學術研究就喪失了嚴謹性。這兩種現象頻繁地出現于近年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學術爭鳴中。
劃分實證行政法學和規范行政法學在邏輯上是成立的,并在研究規則的區別上有重大意義。但這一理想類型色彩的劃分并不否認實證與規范研究在現實世界中的相互聯系。“每一事實都含有價值,而我們的每一價值又都含有某些事實。”任何人在進行實證分析時,總持有一定的價值判斷標準,他選擇這樣的行政法現象加以分析而避開其他問題,這本身就反映了價值判斷。“因為事實陳述本身,以及我們賴以決定什么是,什么不是一個事實的科學探究慣例,就已經預設了種種價值。”一方面既接受法學規范理論和實證理論的區分,同時又指出在“是”和“應當”命題之間缺乏一條明確的界線。規范分析離不開實證分析,以基本價值判斷為前提的規范分析要有說服力,就必須使自身奠基于實證分析的基礎上,它實質上應當是納入了一定的價值標準,更帶有建議性的實證分析。正如富勒所言,“由于每一條法律規則都旨在實現某種法律價值的目的,因此我們必須同時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種事實,又視作一種判斷事實的標準。”霍爾斷言,法律乃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一種特殊結合。”實證
針對執行難問題,中央政法委于去年部署了為期十個月的全國范圍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活動開展以來,各級人民法院迅速行動,采取多種措施,集中清理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就我院來講,我們采取“五定一包”、“分片突破”、“分區作戰”、“以線串案”等方法,強力推進活動開展。據統計,我院共有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406件,涉及六類特殊主體的重點案件157件。截止3月底,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全部執結,標的金額達到3652.4萬元,特殊主體案件全部執結,標的金額1600萬元。但在取得成績的同時,由于執行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復雜性,執行實踐中的困難和問題仍然非常突出,執行工作形勢仍然不容樂觀。筆者認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著力把握此次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的有利契機,以一種舍我其誰、義無反顧的態度,以一種迎難而上、攻堅破難的精神,正確分析形勢,積極應對困難,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實現法院執行工作的科學發展。
一、夯實基礎,提升執行隊伍建設和物質裝備水平
應該看到,部分執行人員素質不高、能力不強、作風不硬甚至違法違紀的問題仍然存在,執行部門警力配備不足、物質裝備落后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從兩個方面著力加以解決。一方面,要從內部管理入手,著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紀律嚴明、公正廉潔、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執行隊伍。通過加強教育引導,使執行干警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三個至上”重要指導思想,不斷增強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廉政意識,始終保持政治上的堅定與清醒。通過加強培訓、交流、考核、評比,不斷提高執行干警的釋法能力、說理能力、協調能力、掌控和應變能力等,進一步提升干警業務素質。另一方面,針對執行工作流動性大、對抗性強的特點,進一步加大對執行工作人、財、物的保障力度。通過積極挖掘內部潛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在人員、經費、裝備等方面向執行工作適當傾斜。同時,積極爭取黨委、政府、人大對法院特別是執行工作的大力支持,努力解決在人員編制、財政投入和裝備更新上面臨的各種困難,為執行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多措并舉,全面加大執行工作力度
一是要堅持用足用好強制性法律措施。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必須充分利用好民訴法修訂條款的強制性規定,在嚴格法律程序和執行紀律的前提下,進一步強化執行法律威懾,依法對拒執人員采取強制措施,給予嚴厲制裁。特別是對情節嚴重的拒執人員,要積極與公安、檢察部門協調,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要堅持寬嚴相濟,加強執行和解。要本著以和解促和諧的原則,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疏導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糾紛,促成執行和解,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和諧。三是要拓展工作思路,靈活執行方法。針對執行實際,科學應對,以集中行動、專項執行、突擊執行等方法,實施重點突破,以分區執行、以點帶面、以線串案等方法,充分利用執行資源,提高執行效率。通過各種執行方法的靈活使用及有機結合,努力推動執行工作科學發展。四是要探索工作藝術,實現執行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始終堅持從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確保最佳的社會效果。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利環境下,執行工作必須站在促進經濟較快平穩發展的大局高度,慎重處理涉企案件,努力保護企業經營發展秩序。特別是對經營確有困難但仍有發展潛力的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各方利益沖突中尋求共同利益的結合點,執行工作的最佳切入點,通過諸如放水養魚的手段,盤活被執行企業有限的資產和經營能力,從而在維護生效法律文書嚴肅性的同時,把社會責任和人文關懷融入執行活動,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五是要堅持“五定一包”,嚴格執行責任。對于積案特別是涉及的案件,繼續堅持好定承辦人、定督辦人、定執行措施、定執行期限、定執行目標責任制度,并突出強化領導包案責任,真正做到一包到底。在做好上述五項工作的同時,筆者認為,人民法院還應充分利用現代社會發達的信息化成果,進一步推廣對拒不執行人員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曝光、以及“懸賞執行”等成功經驗,采取多種靈活手段,使逃避執行或抵抗執行者在社會生活中受到更加廣泛的制約,從而進一步增強對拒執行為的法律威懾,促進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規范執行,健全完善執行工作體制機制
當前,各級法院在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執行效率不高、執行程序不當的問題仍然存在,甚至違法違紀亂執行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特別是在涉訴案件中,因執行失范引發的占有相當比重。對此,人民法院應結合司法改革工作開展,本著公正、高效、文明的原則,進一步加快執行規范化建設步伐,全力保障執行權的依法有序運行。在執行體制建設上,實施執行綜合
管理權、執行實施權、執行裁決權分權運行,使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同時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通過建立查封扣押財產統一管理、評估鑒定拍賣統一委托、執行款物統一發放的“三統一”工作模式,努力形成便于管理、監督、指揮和協調的執行工作新體制。同時,應當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理順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的執行工作關系,切實完善提級執行、指令執行、協助執行、委托執行等項工作體制,確保執行權的有效運行。在執行制度建設上,進一步完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執行案件督查督辦、執行聽證、執行公開、重大疑難執行案件集體討論、執行工作定期通報等項制度,并以制度的嚴格落實堅決防止濫用權力、簡單粗暴、消極執行以及暗箱操作、徇私枉法等問題的發生,確保執行案件的質量和效果。此外,針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申請人又確實生活困難的問題,人民法院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進一步建立和推行執行案件特困群眾執行救助基金制度,通過對案件中涉及的特困群體給予一定的救濟,充分彰顯司法工作的人文關懷,并努力減少因此引發的上訪問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四、審執并重,實現審執環節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
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執行積案、難案是因審判與執行的機械分離與脫節而形成。主要表現在:有的案件在審理中已經達成調解,但由于沒有當庭履行,當事人心態發生了變化,錯失了最佳履行時機;有的案件被告人只有部分或根本沒有履行能力,審理法官只顧依法裁判,既沒有充分的做好預防性的解釋工作,也沒有全力進行調解,導致移送執行后工作很難開展;最為普遍的是,審理法官在裁判案件之后工作即告結束,其掌握的案情信息往往沒有延續到執行程序進行利用,致使執行法官還要付出大量精力重新熟悉相關案情,導致有限的司法資源被白白浪費。為此,在審、執分權運行的前提下,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基礎上,必須努力克服就案辦案的思想,做到審執兼顧,充分注重兩個環節的有機銜接,努力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在審理過程中,辦案法官要主動提示有條件的當事人提請財產保全,全力做好調解工作,并最大限度地實現當庭履行,案結事了。同時,對于裁判文書涉及財產給付的,必須要表述明確,便于執行。而在移送執行后,審案法官還應進一步加強與執行員之間的溝通聯系,為執行工作提供相關案情信息。通過審判環節向執行環節的延伸,切實使審理工作為執行工作“減負”、“鋪路”,從而真正使審判與執行工作統一起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權威。
五、協調聯動,打造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執行平臺
針對執行案件復雜多樣、涉及面廣的問題,結合此次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取得的經驗,人民法院要進一步爭取各方支持,努力構建“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協調、人民法院主辦、社會各界配合”的執行工作格局,打造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協調聯動的執行工作平臺,徹底扭轉執行工作“單打獨斗”的被動局面。就我院協調聯動抓執行的實踐來看,已有的邀請相關部門參加的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執行聯絡員制度等,都發揮了較好作用,以前單靠法院自身難以解決的案件,約有90%在各方支持下已經成功執結。特別是在實施執行聯絡員工作中,我院從全縣506個村每村都聘請了一名聯絡員,實現了轄區執行信息網絡的全覆蓋,為及時有效地采取執行措施,更快地執結案件提供了強大保障。對這些成功的經驗和做法,要進一步總結、加強和完善,通過充分挖掘和運用社會潛能,破解執行難題,改善執法環境。
六、陽光執行,不斷完善執行工作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