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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 取得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從1980年起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我國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革,個人所得稅的發展也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特殊國情基本吻合。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發重要。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未來個稅改革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率設計不合理,工薪族成為納稅主體。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在稅率設計上采用超額累進稅制和比率稅制兩種形式。具體來講就是:對于工薪所得實行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對于收入所得普遍較高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實行5%-35%的五級累進超額累進稅率。這種設計傾向于重課工薪階層的勤勞所得,而對于資本擁有者的資本所得卻沒有起到更有力的調節作用。
(2)累進稅率級數過多,最高邊際稅率過高。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級數過多,對于工薪所得的累進稅率級數有九級,而英國、美國、日本等國家都為五級。與累進稅率級數相拌生的,是最高邊際稅率過高,工薪所得最高稅率達到了45%。這對于稅收和國家的經濟發展都會造成負面影響,真正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處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階層, 這從某種意義上更加劇了縱向不公平。
(3)起征點設定不合理。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取得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分別規定了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以及勞五報酬等各分項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新的修訂案,實際上也沒有給出一個能夠更科學的、禁得住時間考驗的扣除費用定義。
二、國外個稅改革特征與經驗
西方主要的發達國家最近的一次個人所得稅改革是自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的,其基本經驗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由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轉換。綜合所得稅制是以綜合收入為稅基,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實行自行申報的現代個人所得稅模式。具體地說,這種稅制就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各種不同來源得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得數額后,就其余額按照累進水綠計征所得稅。美國和加拿大是典型的采用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國家,目前西歐主要的國家也已經采用了這種稅制。
(2)縮減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取消或減少某些特定的稅負減免項目,也包括對各種特定支出減免稅的取消或縮減。有資料顯示,英國取消了對新的人壽保險、國外收入、慈善捐款和新的住宅修繕貸款的課稅扣除,以及其他一些稅收見面和扣除條款。美國取消的扣除包括“第二收入者”扣除、州和地方銷售稅扣除、招待費用扣除等,還有許多扣除受到限制,如故園經營費用扣除、旅行費用扣除、招待費用扣除等。
(3)個人所得稅指數化。稅收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自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使用稅率和納稅扣除額,以便消除通貨膨脹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個人所得稅的指數化主要包括免稅額和納稅檔次的指數化調整,使稅收政策處于一種動態調整的狀態,而不是一成不變的。此外,各國在稅收征管方面也在積極采用新的手段。特別是伴隨著科技的進步在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引入信息網絡系統,增強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性,為稅務局工作人員提供了有效的征管工具。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制的思考
(1)建立新的所得稅稅制模式。根據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模式及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和稅收征管的實際狀況,宜將現行的分類征收模式改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稅制。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則繼續實行分類征收。在我國,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體,家庭的收入狀況比個人更能反映納稅能力。因此,在個人所得稅計稅單位建立上,確立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比較科學、合理,也便于對居民的收入和消費進行調節。
(2)適時進行財稅體制改革進行財稅體制改革,適時把個人所得稅納入中央稅體系。在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一般是中央政府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把個人所得稅逐步納入中央稅體系,符合稅制演變的總體趨勢。在當前個人所得稅是地方稅重要來源的情況下,將其納入中央稅,應分步驟、分階段進行,要考慮對地方政府收入的影響。可在目前個人所得稅屬中央、地方共享稅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重。個人所得稅收入應主要用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發放及地方轉移支付。
(3)確定適當的費用扣除標準成本費用扣除,旨在彌補納稅人為取得某一特定收入的支出。具體考慮以下幾方面:一是納稅人年基本免征額。該免征額是指對有收入來源的納稅人年度基本免征額,主要用于彌補納稅人本人基本生存費用。二是家庭撫養人口扣除額。該扣除額主要用于彌補納稅人在撫養直系尊親、子女、無收入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其他親屬必要的支出。在扣除標準的確定主體上,鑒于立法修正往往滯后于經濟發展的現實,中央可適度放權地方,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的物價水平及其變化情況及時自行確定相應的扣除標準。
總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必須大力推進立足于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分類與綜合稅制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進一步實現社會的公平高效。
參考文獻:
漸入尾聲的此輪個人所得稅改革,不僅解決了該稅種本身的一些問題,也為我國開啟全面稅制改革做出了具體嘗試。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完成了工資薪金所得起征點等方面的調整,再次明確了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安排。但也遺留下不少懸而未決的問題。這些問題,有的需要經過多次的改革逐步調整,有的可能在不遠的將來很快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綜合與分類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如何有效設計,便是其中的關鍵。
綜觀世界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安排,凡采用綜合計征的國家,都有一套較之分類個人所得稅更為復雜的稅率結構。一方面,這樣的安排才能在真正意義上體現個人所得綜合匯算清繳的特征;另一方面,綜合稅率的有效設計,將對分類所得征收向綜合所得征收的轉變,有極為重要的激勵效應。②
為此,本文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率設計為核心,既對接現階段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基本要求,又體現綜合稅率設計與分類稅率的整體一致和有效。參照漸進式改革方案的主要思路,本文為將來的個人所得稅整體推進,提供亟待構建的稅率設計參考。
二、漸進式改革的初始化方案
個人所得稅漸進式改革方案的終極目標,是將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推向具有綜合特征的稅制安排。在充分借鑒國外個人所得稅經驗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現階段的征管環境和征管條件,考慮初始階段的主要目標以及未來完善的總體構想,本文設計了中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初始化階段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區別勞動與資本所得,區分經常與偶然所得的綜合制框架
依據勞動與資本在個人所得發揮的作用,可以將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目劃分為勞動所得、勞動與資本混合所得、資本所得。在此基礎上,依據發生的頻次,又可以區分為經常所得與偶然所得。這樣區分的最大特點是,實現了與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安排中的稅目劃分原則的平滑對接,同時引入了綜合制框架慣有的依據所得性質的區分對待、再匯算清繳的通行做法。
2.納稅申報人標準劃定:年綜合所得12萬元
建立在綜合所得基礎上,對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以現行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為基礎,對部分收入項目適用綜合稅率表進行年度匯總清繳。這一方案的最大特點在于最大限度的減少了自行納稅申報的人數,充分考慮了信息成本和征管成本,在著重加強對中高收入者征管的同時,部分解決了收入均衡性和費用扣除標準差別化問題。
3.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設計:費用扣除與稅率結構
個人所得稅走向綜合與分類結合的稅制安排,將實現綜合收入核算過后的費用扣除,也將考慮綜合稅率結構與分類稅率結構之間的協調。目前的分類所得計征稅制,對個人所得的總體把握存在不足,直接導致了工資薪金所得的免征額爭議、勞務所得的費用扣除不當等問題。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綜合制具有費用扣除公平、計征辦法合理的優勢,在基本保持現行標準扣除不變的基礎上,采用綜合匯算清繳、費用綜合扣除的辦法,將解決分類稅制引發的系列問題。另外,綜合稅率結構的設計,也將進一步改善個人所得稅總體稅率結構的離散狀態,系統優化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起到平衡分類所得之間稅率差異的作用。
4.納稅人的差別化對待:減免考慮與抵扣激勵
建立以稅收減免和抵扣激勵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差別化管理辦法,有利于適應納稅人收入多元化、社會角色差異化的現實情形,重點實現對低收入者減負,對高收入群體強化征收的基本目標。差別化對待的初始方案:其一,涉及子女撫養扣除的考慮,采用稅額減免的辦法,為今后實現以家庭為單位的納稅人管理,引入贍養扣除做相應準備;其二,為了盡可能實現高收入群體的稅收遵從,社會捐贈抵扣將作為首要考慮的內容。同時,個人所得稅抵扣措施的正向激勵將引導高收入人群貢獻公益事業,還可以為逐步完善差別化抵扣的內容和標準提供有益參照。
總得來講,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初始方案,是要在真正意義上建立我國現有稅制體系中面向自然人的直接稅框架。同時,它肩負著部分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最終目標。
就個人所得內涵而言,綜合所有收入的計稅形式,有利于公平分類所得的稅負負擔。讓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納稅并以此調節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申報為基礎,將其所有來源、所有項目的收入加總求和,一并計稅。就個人所得稅現行格局來看,個人所得稅從代扣代繳走向綜合申報的過程,將在我國稅制體系中更好地平衡各稅種之間的相互關系,實現稅務機關與納稅自然人之間直接聯系的起點。
三、分類所得稅稅率設計
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安排,是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的關注焦點。解決這個問題需要考慮起始點稅率的基礎上結合漸進式改革方案的整體部署,做出優化設計,以實現稅率結構的合理性和規范性。
1.“個人所得稅改革征求意見稿”的稅率標準——工資、薪金所得
梳理現行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率標準,最主要特征是7級累進。
表1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
2.綜合與分類制下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
如果采用漸進式改革方案的總體思路,參考各國的稅率設置經驗,以及后續個人所得稅由分類走向綜合的現實考慮,本文認為,在稅率方面有幾個問題需要重新規劃。
第一,綜合稅率與工資、薪金所得之間的匹配。即按年綜合收入12萬元以上綜合計征和自行申報,年綜合收入12萬元以下暫不納入綜合制的原則。按年收入12萬元全部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每月應稅部分適用“個人所得稅改革征求意見稿”,20%的稅率標準。決定了納入綜合申報的目標人群,未來的個人所得綜合稅率必須小于或等于20%,才有激勵自行申報的動力。
第二,適當考慮并降低中等收入人群的稅負。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第3級與第4級之間,超過4500元-9000元的部分,范圍設定比較粗糙。以年收入24萬元計算,扣除3500元月度免征額,這一部分可以劃定為4500元-7000元(12萬元以下)適用15%稅率,7000元-17000元(12萬-24萬元之間)適用20%稅率。
第三,降低中等及以下收入納稅群體的綜合稅率。而中高收入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可適當提高。我們設計在第4級,即年工資、薪金所得超過20 萬元后,從年收入12萬-24萬元適用稅率20%,直接適用下一級的30%稅率,不考慮25%的部分。此舉是培育中等收入群體,特別是以工資、薪金所得為主要收入形式的這類人群。
第四,最高邊際稅率建議降至40%,將提高高收入人群的稅收遵從。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降低,符合國際趨勢。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KPMG,2010)的研究表明,各國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降低,有助于提高高收入人群的稅收遵從,降低綜合制下高收入人群稅收籌劃的沖動。此舉還將在簡化稅制的基礎上,增加稅基總量和納稅義務人數量,提高綜合制的征管效率。此外,為了引導其自行申報,這類以上的中高收入人群,將在綜合匯算清繳過后,比照綜合稅率予以部分退稅。
基于上述4個方面考慮,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設計的綜合與分類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率標準如下:
另外,條件允許情況下還應縮減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層級。目前改革方案中的7級稅率,在世界各國范圍內仍屬偏多,6級或5級設置較多。
四、費用:分類扣除與綜合扣除
費用扣除是核定綜合稅基的準備,也是具有綜合特征的個人所得稅稅制的關鍵內容。一般而言,費用扣除分為分類所得費用扣除和綜合所得費用扣除。即使在綜合制為主的國家,在綜合所得稅制基礎上依然對某些分類采用分類所得的辦法。如法國個稅綜合制當中,對法國本土居民在法屬殖民地的所得采取了分類費用扣除,不納入綜合費用扣除,適用相應的分類費用扣除標準。
作為個人所得稅綜合制的典型特征,分類所得費用扣除和綜合所得費用扣除之間存在此消彼長的聯系。但從各國的實踐來看,完全的綜合所得費用扣除可能僵化稅制安排,不利于個人所得稅的一些區別化的處理。因此,分類費用扣除的特定辦法,有利于完整推行綜合制。
就本文考慮的六類綜合所得而言,都將面臨綜合費用扣除的問題,為此做出如下設計:
未納入初始階段,綜合制改革的個人所得分類項目,延用現有的費用扣除標準,主要涉及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產生的費用扣除。分類稅率和費用扣除的整理過后,綜合稅制的稅率設計成為接下來的核心內容。
五、綜合稅率設計與匯算清繳
綜合稅率設計和匯算清繳是連同一體的制度安排。在保持現行分類核算與費用扣除的基礎上,匯算清繳是綜合稅率實施的前提。綜合稅率設計與匯算清繳的結合,始終是個人所得稅綜合制改革方向中繞不開的關鍵一環。本文在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過后,沿著漸進式綜合制框架,設計了其中尚未觸及的綜合稅率及其匯算清繳內容。
1.分類稅率走向綜合稅率的前提是綜合制框架的有效執行。綜合制框架的有效執行,是將先期選出的六類所得匯總金額,然后比照分類稅率繳納。
2.分類稅率之間存在的數量差異,不宜短時間內采用一刀切的單一綜合稅率,還應繼續采取綜合制下的區別對待。
從數量關系上,對于高收入群體,即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標準超過20%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其他納入綜合匯算的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存在不對等的情況。基本思路是,分類稅率要與綜合稅率之間存在級差關系,即分類所得平均稅率高于綜合計征適用稅率。在設置綜合稅率時,有兩個解決此問題的稅率設計。
設計1:工資、薪金所得高額累進部分,予以稅收優惠,平衡綜合過后與其他所得之間的稅率差異。建議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額適用稅率超過20%的部分,可按2%退稅。
設計2:將其他所得納入綜合累進稅率,同時調低工資、薪金所得的累進與現行其他分類比例稅率之間的落差。這里需要大量數據和運算,橫向平衡與縱向比較相結合,確定適用綜合匯總應稅所得的多級稅率標準。
3.綜合稅率的另一個配套,是綜合費用扣除與綜合稅收減免。撫養、贍養和其他社會公益支出的考慮,將是實現綜合稅率的必備條件。同時,在征管信息系統當中,對綜合稅率的適用,也應當謹慎考慮。
根據稅率基本平衡的原則,本文采用累進綜合稅率的辦法,設計了綜合稅率表。
六、稅率結構:綜合與分類的平衡
綜合稅率結構設計,是使個人所得稅具有綜合制特征的必要一環,也是平衡綜合與分類稅率結構的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當前,我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面臨分類稅率向綜合稅率過渡的任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現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構筑分類所得稅率與綜合所得稅率之間的平衡關系。二者之間的平衡關系,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縱向來看,現行的分類稅率結構和分類征收方式實際上形成了11種個人所得“稅收”,而設計的綜合稅率適用的綜合匯算所得征收,是真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總稅率。由于加總的綜合所得依然存在內部分類,并已經在代扣代繳環節按分類適用了不同的所得稅率,因此再向上綜合過程,就存在匹配分類稅率的問題,這是所謂的縱向平衡。
橫向來看,走向綜合與分類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是一個有階段性安排的制度設計。我們的設計中,考慮了征管環境約束,也顧及了綜合項目的特征,按照六類應稅所得先期綜合的原則,實現部分的綜合稅制。由于個人生產經營所得、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等依然采取分類管理,適用分類稅率,那么同屬個人所得的此類項目,與將要實行的綜合項目之間,存在稅率結構的對接,這是所謂的橫向平衡。
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的選擇,是貫穿于分類所得稅率與綜合所得稅率之間平衡關系的一個要點。現階段,工資、薪金所得,大額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這四類所得適用累進稅率和免征額扣除,其他分類所得適用比例稅率。按照二元稅制的觀點,對勞動課稅容易、且適用累進稅率,而對資本課稅困難、適用比例稅率的原則,形成了上述分類稅率的基本構成。從個人所得稅綜合制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綜合稅率一般具有累進特征,如美國、英國、我國臺灣地區等,那么現行的比例稅率在走向綜合制的過程中,如何取舍成為現實的問題。對于這個現實問題,本文建議把握兩點:
第一,搭建綜合計征的框架。目前的任務是實現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的有機結合。綜合稅率采用累進稅率還是比例稅率,要依據申報人數、收入總量和分類稅收份額綜合測算決定。
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
一、個人所得稅的功能
個人所得稅的起源與發展。根據國內外現有資料考察,作為當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主體稅種的個所得稅最早起源于19世紀末期的英國,當時,英國政府為了維持龐大的軍費開支,只好增加財政收入,因此,向個人開始征稅以彌補英國財政的不足,從而催生了個人所得稅的出現。就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制而言,個人所得稅主要具有以下四個功能:①組織財政收入。在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較高的國家,個人所得稅不僅是重要稅源之一,而且稅源廣泛,征收個人所得稅能夠保證穩定的財政收入。②調節收入分配,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隨著經濟發展,社會貧富差距加大等問題將會逐步顯現,有可能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負面因素。對個人所得征收累進稅,可減少社會分配不公的程度,緩和社會矛盾。③具有自動穩定器的功能。由于個人所得稅一般采用累進稅率,在經濟繁榮時期,稅收增加的速度超過個人所得增加的速度,可以自動遏制通貨膨脹趨勢;反之,在經濟蕭條時期,稅收減少的速度比個人收入降低的速度還要快,可阻止通貨緊縮的趨勢。④個人所得稅作為直接稅,有助于培養和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現狀及其所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是為了調節人與人之間的收入差距,因此,自設計之初就和國際做法一致,采取累進稅率制度。主要是以下兩類:一是我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例來說,我國實施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實行七檔稅率。稅率從3%-45%。二是個體工商戶在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采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但是,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在征收上廣泛采用源泉課征,雖然可以控制稅源,減少匯算清繳的麻煩,節省征收成本,但不能體現公平原則,不能很好地發揮調節個人高收入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構成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實行分類稅制必然出現取得多種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費用、分別適用較低稅率的情況,使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甚微。這樣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反而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用納稅或少納稅,所得來源少的、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卻要多納稅的現象。例如,現假設有甲乙兩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甲總收入為5000元,其中,工薪收入2600元,稿酬所得800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元,勞務報酬所得800元;乙總收入3800元全部為工薪收入。根據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顯然,甲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乙需繳納90元個人所得稅。然而我們發現,乙的總收入要比甲的少1200元!對于乙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是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其次是稅率結構過于復雜,稅負不均;第三是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減除標準不一致,造成稅負不均。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任職、受雇的中國公民,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每人每月減除費用為3500元(人民幣,下同);而對非居民納稅人其相應的減除費用標準則是每人每月4800元。非居民納稅人反而享有比居民更為優惠的待遇,這或許與我們改革開放、吸引外資的政策有一定的關系。但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來看,這樣的規定是有明顯缺陷的。對內地居民和外籍人員采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只能是短時期內的一種優惠措施,若長期實施,則將造成稅負的不均衡。
三、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相關建議
(一)對現有征收管理方法進行改革,強化稅源監控,防止稅款流失
切實提高稅務機關稅收征管能力,尤其是對現代化征管手段的推廣運用,如稅務登記到納稅申報每一步都要進行詳實的記錄,搭建與各海關,銀行,工商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同時,還可以借鑒增值稅征收的相關經驗,仿照增值稅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強化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并且加強個人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介紹,幫助納稅人提高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認識。
(二)對高收入人群進行重點監控
重點追蹤每一位納稅人的資金流向是一個龐大的信息系統,我們可以分步走,先對高收入人群進行重點監控。稅收專管員要把轄區內高收入人群的信息充分掌握,及時監督他們的經濟往來動態,如果有應稅項目產生,要做到馬上進行提醒。對于外籍人員以及我國公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要合理商定各國之間的稅收協定,及時準確地掌握其納稅情況。
(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國情不斷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在我國工薪階層個稅的納稅主體,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卻很少納稅,偷逃稅款現象相當普遍,使得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無法發揮。對此,我們可以采用雙向申報制度,納稅人自行申報與稅務機關對代繳代扣義務人的申報進行交叉稽查。現在國際上流行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也可以采用此種方式。這樣就可以把家庭養老,家里有殘疾人等問題考慮在內,減少部分人群的納稅額。
(四)規范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
從各國稅務實踐來看,個人所得稅扣除的費用通常包括三部分,一是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二是個人以及被撫養人或被贍養的生計費用;三是特別費用。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具體實施時也可以按這三類扣除:第一類必要費用扣除額。指納稅人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相關費用開支,原則上是與收入直接相關,具體包括與工薪取得相關的工作服購置費、交通費、通訊費等,與此同時,應與個體經營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相關的各種經營費用,以及與其他收入形式有關的各種費用等等。如果能夠準確核算和申報的,可以據實扣除;如果不能夠,可以按一定比例扣除,或規定一個最高限額。第二類家庭生計費用扣除額。包括納稅人、納稅人的配偶、納稅人贍養的人口(包括老人、兒童等)基本生活費用、醫療費等。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綜合征收;分類征收;稅制改革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歷程
現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制在我國的發展歷史其實不長,它是隨著經濟發展、人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國際環境的化而逐步形成的,我國個人所得稅最早于1950年1月由政務院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提出:“我國擬開征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14個稅種”,但當時只限于提出擬開征,并未付諸實踐。個稅的真正實施是在1980年,其背景是黨的提出對外開放,為維護國家和稅收收益權,主要針對外國來華人員開征個人所得稅。1980年版個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同時規定了800元為個稅起征點,由于當時國民收入普遍未達到800元起征點,個稅主要針對外籍人士;1986年9月,針對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納稅的扣除額標準調整為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標準并沒有改變,內外雙軌的標準由此產生;1994年,內外個人所得稅制度又重新統一;2005年8月,第一輪個稅改革落定,其最大變化就是個稅費用扣除額從800元調至1600元,同時高收入者實行自行申報納稅;2008年3月,在個稅第二輪改革中,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每月提高到現行的2000元每月;2011年6月30日,人大常委會決定,個稅起征點將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將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縮減至7級。
二、從分類征收到綜合征收的改革原因分析
(一)分類征收暴露的問題愈加明顯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征收的稅制,是將納稅對象分成十一類,對不同種類的應稅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的不同的征收方式進行征收。
首先,在現行所得稅稅制之下,無法對納稅對象的各類應納所得進行匯總,不能綜合衡量納稅對象在一定期間的綜合收入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很好地評估納稅對象的稅負承受能力,往往可能會造成征收不公,甚至會引發納稅對象的避稅動機。
其次,分類稅制對納稅人的各項收入區分不同種類,對不同種類的應納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標準和扣除標準,這樣的標準使得收入來源多但是收入分散的納稅對象能夠分散扣除,從而減少納稅。
最后,我國的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對個人的實際稅負能力考慮不夠充分。例如工薪所得,目前我國對所有的納稅人免征額均為3500元,卻未考慮每個納稅人的情況彼此之間差異很大。有些人處于并有可能長期處于單身狀態,有些人則有家庭,且家庭成員人數也不一樣;有些人需要教育子女,有些人需要贍養老人。而且,不同地區的生活水平也不盡相同,這些都會影響到納稅人的生活總成本和實際的稅收負擔。
(二)綜合征收具有很強的優越性
綜合征收制是以家庭為單位作為個稅納稅單位的,將家庭各成員一年之內的各項收入進行加總,再根據家庭情況適用費用減除進行計稅的,該制度充分考慮了納稅人的綜合負稅能力,特別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綜合負稅能力,把納稅人的實際生活成本納入計稅范圍中,使得稅收政策彰顯人性化,有利于調節貧富差距,體現出稅收的公平性。以家庭為單位納稅,也符合我國傳統的價值觀念體系,合理分配家庭成員的工作任務,營造和諧的家庭氛圍,也符合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采取這種個人所得稅制,這種模式在保證收入分配及公平方面有很大優勢,但是需要完善的稅收征管體系。而且,一般實行這種模式的國家主要都是綜合所得稅制配以自行申報制,這又對納稅人的稅收意識及稅收工作提出了考驗。
三、個稅改革的方向與措施
(一)從分類征收制逐步過渡到綜合征收制
我國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方向早已在2003年中央文件中明確,但時至今日,個稅已有的改革始終圍繞著工薪所得免征額的調整,真正意義上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沒有實質性推進。很顯然,個稅改革不應再糾結于“起征點”的調整,而是應盡快建立以家庭為單位、按年計征的現代所得稅制度,并明晰改革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二)在納稅申報環節實現家庭計稅
家庭計稅是實現個人所得稅公平的重要途徑,可以允許聯合申報的納稅人個體,在取得收入時,分別預征個人所得稅,并通過年終匯算清繳,實現按家庭計稅。其假設前提是,分別就單身納稅人和聯合申報的納稅人確定不同納稅辦法,并允許納稅人自主選擇具體申報方式。
(三)建立健全個人信用制度,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
可考慮將每一位社會成員的身份證號碼、社保障號碼與其個人納稅號碼“三號合一”,成為其唯一、終身有效的信息單元代號,亦成為納稅識別號。其取得的每一筆收入,都可記入這一號碼之下,并可根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履行情況進行信用評級,其評級結果會對納稅人的工作、貸款等社會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以此促使納稅人自覺履行納稅義務。
(四)優化費用扣除標準
首先,基本扣除標準應全國統一,盡管各地的消費水平存在很大差距,但其影響的是人們的平均消費水平,各地居民維持最基本生活的消費水平,并無過大差異,生活質量的不同,才是導致各地平均消費水平差異的主要原因;其次,允許扣除贍養費用,贍養人口的不同是造成納稅人經濟負擔差異的重要因素,國已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一個家庭贍養4個甚至更多個老人的情況將越來越多;最后,建立費用扣除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鑒于綜合所得稅制下的費用扣除是為滿足基本生計需要,在物價波動的情形下,自然有必要對其加以動態調整,可在每年初,根據上年的通脹水平,綜合其他各因素,由國家稅務主管部門公布年度生計費用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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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概況
分類課征個稅制度就是將個人所得按其性質劃分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財產轉讓等11類,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采用不同的計稅方式。在征收管理上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方式,以源泉扣繳為主。
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居民收入不斷增長,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稅收入不斷增長。根據財政部網站公布數據顯示,2014年個稅收入達7377億元(是1999年的17.83倍)占稅收收入6.2%左右;個稅收入同比增長12.9%,增長速度超過稅收收入5.1個百分點,超過名義GDP增速5.5個百分點。而2014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7元,名義增長10.1%(扣除物價影響實際增長6.8%),個稅增長速度也明顯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總之,個稅收入增長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從收入結構上看,2013年工資薪金所得稅和財產轉讓所得稅分別達4092億元(占稅收收入62.66%)、664億元;工薪所得稅相對上年增長14.4%,財產轉讓所得稅相對上年增長38%。2014年前三季度數據看,工資薪金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稅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也增長較快,同比分別增長18%、18.8%和5.2%。伴隨著國家的發展壯大,居民個人收入不斷增長,個稅對國家財政收入的貢獻也越來越大,但稅收收入增長的同時也反映出工薪階層成為個稅主要負擔者。
二、向綜合課征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難點
所謂“綜合”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個層面即所得的綜合,將個人所得不按其性質區分征稅,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綜合”的應稅所得征收。綜合化的個稅制度必然需要高效的征管制度和征管隊伍作保障,以源泉扣繳方式為主的征管模式必然要向自主申報和源泉扣繳并重或者自主申報為主的征管模式轉變。就我國實際看,我國人口眾多,個稅納稅人數量多為征收管理帶來極大挑戰。在稅收法治化有待完善和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有待提高的背景下,自主申報納稅還有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另一個層面的“綜合”就是指納稅單位的綜合化,即納稅單位由自然人個體向“家庭”單位改革。從稅收公平的角度看以家庭為主的征收模式更加體現稅收公平原則。隨著社會發展,家庭結構不斷演變,以家庭為征稅單位能夠將個人家庭負擔納入個稅制度考慮范疇是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在我國這樣的家庭觀念較為特殊的社會,從稅收法律的角度來對家庭進行界定是極其困難的。加上當前社會變革加快,人口流動十分頻繁等諸多因素使得按家庭征稅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多困難,即便我國建立了較為嚴格的戶籍制度但是依然很難為以家庭征稅提供多少制度支撐,同時如何就家庭征收進行監管也是較為困難的。
三、我國建立綜合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建議
從“綜合”的兩個層面看,向綜合課征的個稅制度改革存在很多操作困難,但是從公平稅收原則角度以及稅收法治化建設角度看,綜合課征的個稅制度依然是我國改革的方向。針對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我國確立了先建立綜合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目標,逐漸向綜合課征制轉變。依法治國建設背景下個稅改革也在逐步推進,而推動我國個稅制度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逐步由部分所得合并征收向綜合所得征收改革
從我國當前實際看,一步到位的對綜合所得征稅很困難,因此可以先將性質相同的所得項目合并征稅,主要將勞動性所得和財產性所得分別綜合征稅。首先可將現有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等具有勞動性質的所得項目進行綜合征稅;對于利息股息紅利、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財產性所得進行綜合征收。對于勞動性和財產性所得則適合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同時對于超額累進稅率結構的設計可以參照其他國家經驗,適當壓縮稅率級次,對于中等偏下收入群體適宜較低的稅率。而對于稿酬、偶然等其他所得等可保留分類課征的辦法,稅率選取上保留比例稅率。
(二)建立以實際共同生活為基礎的家庭為征稅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個稅制度更加符合以家庭為基本組織結構的現代社會實際,也更加符合稅收公平原則。但是基于以模糊的“家庭”為征稅單位的稅收制度難以實現,為此結合我國實際可建立以實際共同生活為基礎的家庭為征稅單位的個稅制度。以實際共同生活為基礎的家庭,可稱之為“有限家庭”,進而規避因傳統的家庭概念和以戶籍為標準的家庭概念在實際運用中的困境,使得在稅制設計上更具現實操作性。對于未婚單身的依然以自然人為征稅單位。
以實際居住為基礎的家庭概念,就是以婚姻為基礎的夫妻關系作為衡量納稅單位的基礎,并考慮撫養未成年子女和贍養老人情況。以“有限家庭”為征稅單位的同時,確定夫妻二人的生計費扣除標準,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扣除和贍養老人的贍養費扣除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階段確定夫妻二人的綜合免征額,對于未成年子女多少確定生計費扣除系數。結合我國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對于撫養一個未成年孩子的夫妻根據撫養孩子的基本生活成本確定撫養費扣除額,并以此標準確定系數為1,對于符合國家政策的第二個未成年孩子確定扣除系數為0.7。對于第三個孩子及以上的可以確定更低的扣除系數或者不得任何扣除撫養費。對于夫妻雙方需要贍養的離退休及無業老人,則允許扣除一定的老人贍養費,對于獨自承擔或是聯合承擔贍養老人的不同情形分別確定一個家庭的老人贍養費。此外,無論是生計費扣除標準、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扣除標準還是老人贍養費扣除標準均應該每年根據物價變動進行動態調整。
(三)完善稅 收征管制度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
綜合性的個稅制度必須有高效的稅收征管體系作保障,征管水平的提升是順利實現個稅改革的關鍵一環。
首先,高效運行的個稅征收體系必須要借助于現代信息技術,因此需要加強信息化個稅征管系統的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個稅征收和稅源監控能力。其次,需要強化對納稅人的管理。2015年3月1日起實行的新《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已經明確納稅人識別號具有唯一性,并規定個人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統一且唯一的納稅人識別號有利于個稅的征收和管理。同時個稅征管效率的提高也需要完善日常經濟業務往來尤其是對個人支付業務的監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就有建議“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其經濟活動過程中,一個納稅年度內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給付五千元以上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第三,在具體的征收模式選擇上需要將源泉扣繳和自主申報兩種征收方式相結合,綜合性的個稅需要納稅人自主申報,而源泉扣繳則更加有利于稅款的及時征收。綜合分類相結合的個稅需要進一步完善向個人支付的單位先行扣繳稅款的制度,這有助于增強個稅征收效率。一個納稅年度結束后由納稅人自主申報個稅,根據全年所得計稅和分期扣繳稅額比較并多退少補。最后,從發達國家實際經驗看,高效的稅收征管體系必然有發達的稅務中介服務市場支撐。為此我國也應該積極發展稅務行業,規范稅務市場并促進其快速健康發展。專業化、職業化的稅務市場的培育和完善是綜合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建立并正常運行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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