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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在對澳大利亞醫療保障體系分析的基礎上,通過運用實證研究的方法對澳大利亞政府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三次政策調整做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全民醫保背景下商業健康保險的定位與發展思路。
澳大利亞是世界上實行社會福利制度最早、最好的國家之一,1910年開始建立社會福利制度。目前一個相當完善的社會福利網絡已覆蓋全國各地,社會福利種類多樣而且齊全,公民從出生到死亡都可以享受名目繁多的福利津貼。在醫療福利方面,澳大利亞實行全民醫療保健制度,所有公民都必須參加醫療保險。并可免費在公立醫療機構獲得基本醫療服務。這樣高的醫療保障福利并沒有阻礙澳大利亞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有44,9%的澳大利亞人購買了商業健康保險。當前我國正在建立覆蓋全體公民的醫療保障體系,即“全民醫?!?,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對我國商業健康保險進行定位并促進其健康發展?澳大利亞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一、澳大利亞的醫療保障制度簡介
澳大利亞的醫療系統是由聯邦政府健康保險委員會、衛生和老齡部、州和地方政府醫療衛生部門,以及私立健康機構和私人醫療衛生從業者共同組成。
澳大利亞實行的是全民醫療保險制度.1973年頒布的《健康保險法》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同等機會的醫療保險.每個居民都必須參加醫療保險,所有居民均可免費在公立醫院得到基本醫療服務。澳大利亞于1984年2月建立了全民健康保險制度(Medicare),通過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和各州的醫療衛生計戈0,全體澳大利亞公民均可享受公立醫院的免費醫療服務和全科醫生服務。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一部分來源于1,5%收入稅,占20%,其余80%來源于.政府的撥款。目前個人收入稅比例為:年收入在5萬元澳幣以內為1.5%;年收入在5萬元澳幣以上的為2.5%(不參加私立保險者);收入低于一定標準者免征健康保險收入稅。基本的指導思想是“富者多出”和“盡力而為”。國家為病人支付的費用包括:在公立醫院的看病費、手術費、住院(包括藥品和飲食)費,不包括的費用有:牙科、理療和按摩治療、救護車服務等等。結賬方式通常情況是,開業醫生和醫院與政府管理的全民保險基金統一結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公民可以獲得一張保險證(MedicareCard),病人只需刷卡而不需要付現金。根據澳大利亞有關法律規定.醫院和診所不能向病人賣藥,因此,同時實行“藥品補貼計劃”(PBS),政府每年公布一次PBS的藥品目錄,凡退休者和領取社會救濟者(包括子女)在購PBS范圍內藥品時,不管藥品實際價格多少,每張處方付費2.6澳元.當年支出超過135.2澳元時,可領取一張免費卡,憑卡在當年免費購藥。對其余人(包括不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每處方付費16澳元,不足16澳元按實際藥價支付,當年藥費支出超過312.3澳元時可申請優惠卡,當年購藥時每處方只付2.6澳元。此外,全民健康保險還擔負著在醫院外進行治療的大部分醫療費用,如看全科醫生和專家門診。全民健康保險負責負擔這些費用的85%。
私人健康保險是全民健康保險的重要補充。雖然澳大利亞實行全民醫療保險,但由于《健康保險法》明文規定,在公立醫院就診時病人無權選擇醫生和病房,也不享受優先住院和治療。因此,在澳大利亞,大約有44.9%的居民同時購買私人醫療保險。私人保險形式有兩種:一是單人保險;一是家庭保險。私人醫療保險只提供醫院服務,既可去私立醫院看病,也可到公立醫院以自費病人身份就醫,但可選擇醫生和優先住院,政府負責支付75%的費用。其余由私人健康保險負責。澳大利亞私立醫院的床位約占所有醫院床位的四分之一。私立醫院的開業醫生為患者提供大多數無須住院的治療,他們與領薪醫生一道,為患者提供多種醫療服務。參加商業健康保險的澳大利亞人除了可以報銷投保人在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的醫療費,還償付投保人接受的一系列非醫療服務的費用,如進行理療、看牙科以及購買眼鏡的費用等全民健康保險不予報銷的項目。如一年未使用私立健康保險基金者,還可獲得獎勵。聯邦政府鼓勵人們在使用醫療保健作為主要保障的同時也參加私人醫療保險,以更好地平衡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在整個衛生系統中的作用。
二、澳大利亞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與政策扶持
伴隨著澳大利亞全民醫療保健政策的逐步完善,與之相適應的商業健康保險制度也正逐步得到發展。作為全民醫療保健政策的必要補充,其輔助作用也日益得到體現。澳大利亞的商業健康保險起步于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從1997年到2001年,澳大利亞商業健康保險經歷了三個主要發展階段:私人健康保險激勵方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tivesScheme,以下簡稱PHIIS)、私人健康保險激勵法案(ThePrivateHealthInsuranceIn,cen~vesAct,以下簡稱PHIIA)和終生健康保險計劃(LifeTime]tealthCover,以下簡稱LTHC)。改革之前,參加商業健康保險的人1:3和比例都不是很高,在1997年只有占全部人口的29.7%參加商業健康保險。政策改革提高了商業保險的參保率,四年之后,也就是2001年,參保人數增加了400萬,參保率達到了45%。在這三個改革階段的實施過程中,政府的作用無疑是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主要原因。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相應的激勵措施與政策,并根據實施情況即時進行政策調整,促進了澳大利亞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
在第一個改革階段,即1997年7月份到1999年1月份實施的私人健康保險激勵方案(PHIIS),國家制定了三項具體的激勵措施。該政策針對不同的收入群體分別采取不同的規定:人均年收入在3.5萬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萬澳元以下的個人,政府會每年給予25~125澳元不等的補貼,用以支付私人健康保險費用;人均年收入在3.5 5萬澳元或者家庭年收入在7萬澳元以上的個人,政府不再給予補貼;人均年收入在5萬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l0萬澳元以上的個人,如果不參加商業健康保險則對其征收1%的醫療附加稅。
在第二個改革階段,即1999年1月份到2000年7月份實施的私人健康保險激勵法案(PHIIA),國家制定了兩項具體的激勵措施。不管收人為多少,政府每年給予30%的補貼來支付私人健康保險費用;對高收人群體,即人均年收入在5萬澳元以上或者家庭年收入在10萬澳元以上的個人,國家仍然收取1%的醫療附加稅。
在第三個改革階段,即2000年7月份開始實施的終生健康保險計劃(LTHC),用來提高私人健康保險的參保率。為了改善風險曲線,確保成員參保的連續性,國家制定了四項具體的激勵措施。30歲之前或者在1999年7月到2000年7月期間參加商業健康保險的個人,政府終生給予低額健康保險津貼;在2000年7月,年齡為30歲或者以上的個人國家每年補貼2%的保費,直到補貼至保費的70%這個最高值為止;個人一旦參加了終生健康保險計劃(LTHC),將有24個月的停交醫療附加稅期,24個月之后該人之前交納的醫療附加稅將以每年2%的額度逐年累積到該人的家庭津貼里;1934年7月之前出生的人可以免除醫療附加稅,政府還增加了對澳大利亞老年人的保費補貼:65歲以上的老人可獲得35%補貼,70歲以上的為40%。之前參加私人健康保險激勵法案(PHIIA)的人仍然按照原有規定實施。
通過以上三個階段的改革措施與相關的政策扶持,澳大利亞的商業健康保險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具體表現在參加私人健康保險的人數、比例的增加以及年齡結構與性別比例的優化。
首先,參加私人健康保險的人數、比例有了明顯增加。據澳大利亞私人健康保險管理委員會(PHIAC)和澳大利亞統計局(ABS)的數據,在改革之前的1997年約有776萬人參加商業健康保險,約占總人口的29.7%,到2001年這一數字達到1176萬人,占總人口比例約為45%,增長了15.3%。在政策實施的短短四年時間里取得了明顯的成果。
其次,參保者的年齡結構與性別比例得到了優化。根據澳大利亞私人健康保險管理委員會(PHIAC)和澳大利亞統計局(ABS)的不完全統計,55歲以下的參保人數占總人口比例增長了16.6%;55—64歲男性女性均增長了14%;65—74歲男性增長了7%,女性增長了5%;75歲及以上男性增長了1.4%,女性增長了2.2%。
澳大利亞居民愿意參加私人健康保險的原因:一是政府給補貼,提高了個人繳費的使用效率,激勵個人繳費;二是認為參加了健康保險更有安全感,可以解除很多后顧之憂。特別是老年人,其身體狀況決定了承擔醫療費用的應急成本會很高;三是認為參加了健康保險可以自由選擇醫生、避免等候期、服務質量好。但是也有一部分居民至今還沒參加,他們不參加的原因:一是認為參加健康保險的費用高;二是認為制度沒有統一,改革頻繁,沒有信譽保證;三是認為已經有公共醫療保障,沒必要參加私人健康保險;四是有很少一部分人認為身體很好.沒必要參加。
三、“全民醫保”背景下的商業健康保險定位
澳大利亞的全民醫療保障制度將所有人納入一個體系中,在這個體系內沒有城市居民與鄉村居民之分,沒有公務人員與非公務人員之分,更沒有公務人員之間的等級之分。在這個體系外,也沒有一個由國家公共醫療資源建立的,為特殊群體服務的醫療保障體系。全體人民都在同一個醫療保障制度體系內,享受統一標準的醫療服務及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在經歷兩年多的反復研討和論證后,我國的新醫改方案即將浮出水面。盡管醫改方案的設計達十個版本之多,但在醫療保障制度構建上有一項基本原則是達成共識的,即政府須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努力打造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在此指導思想下,截至2007年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經覆蓋1.7億人,7.3億多農民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針對城鎮非從業人員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試點也從今年開始在317個城市全面鋪開。澳大利亞與我國國情及經濟基礎不一樣,因此所實施的醫保模式也不完全一樣。澳大利亞人口少,經濟基礎好,實行的是全民統一的健康保險,而我國人口眾多,經濟還不富裕,實行的是針對不同群體分別設計的醫療保險,但是也基本實現了全覆蓋,所以全民醫保是我們改革的價值取向。在這個意義上說,我國和澳大利亞有相似之處。因此,澳大利亞在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的商業健康保險定位和政策對我們全民醫保模式下的商業健康保險政策設計具有借鑒意義。
在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商業健康保險保費收入占人身保險保費收入的比例一般為30%左右。2006年我國的這一占比為8.81%;2005年我國醫療費用支出7400多億元,同年商業保險支出僅18多億元,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約5800億元,醫療費用缺口為78.37%;同年商業健康保險提供的醫療費用支出僅占全國醫療費用支出的3%,個人自付部分的6%?,F實表明,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嚴重滯后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選擇,全面推進商業健康保險制度創新是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必由之路。
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存在著一系列的障礙。首先,在整個醫療保障體中,商業健康保險的定位長期以來處于輔助、附屬的地位,從制度層面來看,商業健康保險只是作為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沒有成為國家醫療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在推行全民醫保之前,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定位是作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補充來設計的,但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推行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建立,使得商業健康保險的空間逐步縮小。其次,政府未能統籌考慮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的協調發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社會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的定位不清,導致的直接結果是商業健康保險可操作的市場空間小,難以充分滿足保險經營大數法則的要求,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看,它基本囊括了城市居民中最優質的投保人資源,他們有相當的固定收入,年齡結構也比較理想,而商業保險公司只能做一些補充險或是面向沒有固定工作的人群,風險明顯偏高。第三,社保機構強制推出企業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失去了在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本應由商業健康保險來經營的補充醫療保險。
因此,需要借鑒澳大利亞的經驗,對我國商業健康保險進行重新定位。國務院《關于促進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我們對商業健康保險定位的基礎。作為醫療保障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商業健康保險應當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這是我們對商業健康保險的基本定位。為此,.整合管理醫療保障制度,最大化發揮醫療保障制度的積極保護作用,最大化改善全體國民身心健康狀況,提高全體國民的生活質量和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在這樣一個分析框架下來尋求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政策思路。
四、促進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政策措施
澳大利亞在社會醫療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商業健康保險也得到了很好的發展,這主要得益于政府對商業健康保險的合理定位和政策扶持。政府在建立全民健康保險的同時,為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留出了足夠的空間。同時,及時進行改革和政策調整,通過政策激勵,使商業健康保險得到了快速發展,參保率不斷上高。政府鼓勵人們在使用社會醫療保險作為主要保障的同時也參加商業健康保險,以更好地平衡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在整個衛生系統中的作用。我國可以借鑒澳大利亞的經驗,采取以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政策措施:
1.在現有醫院體系框架內建立差異化的醫療服務層級。需求方面差異化的醫療保險和保障體系必須同時反映在供給方。政府可以考慮加大初級醫療體系建設的投入力度,重新分配目前醫院財政補貼的流向。商業健康保險覆蓋的中高收入人群的醫療需求可以在相當程度上由市場力量解決,政府應該調整干預方向,保證現有的醫院能夠為受保障人群提供充足的醫療服務的同時,發展高水平的私立醫院。公立醫院主要負責基本醫療,費用由社會醫療保險資金支付。私立醫院的費用由商業健康保險支付。
2.促進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健康保險的協調發展,有效處理公平與效率問題。國家提供的社會醫療保險要與經濟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主要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障需求,重點體現社會公平,努力使各類人群享受相同程度的基本醫療保障?;踞t療保障以外的需求,應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靈活多樣的商業健康保險予以解決,充分體現不同經濟收入水平參保者的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效率問題。政府可以將大額醫療保險強制從社保機構剝離,交給商業健康保險公司來經營,同時發揮商業健康保險對基本醫療保險拾遺補缺的作用,理論上講,可以用商業健康保險報銷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以下、封頂線以上和介于兩者之間需要參保人個人負擔的比例。但是為了避免基本醫療保險的共付機制遭到破壞,對于基本醫療保險中需要個人負擔的部分,商業健康保險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提供額外保障。
【關鍵詞】 企業 商業保險 會計核算
《勞動法》規定,國家鼓勵用人企業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中將補充養老保險統一稱為企業年金。2006年實施的新《企業會計準則》,新增了關于企業年金核算的相關內容,對企業年金的會計核算做出了規范。但是,我們不能忽視目前市場上,各大保險公司還有各種命名為“XX年金”的商業保險產品,也被相當多的企業購買,但其不符合會計準則關于企業年金核算的相關規定。而各企業購買這類商業保險所產生的支出,正是本文希望探討的主要內容。
一、商業保險的特殊性
補充商業保險產品在產品設置形式上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體現在兩方面:一是該類產品普遍為分紅型保險產品,并且由于目前國內保險產品的設計利率為2.5%,投保人一般可獲取每年至少2.5%的分紅收益;二是該類產品普遍設置有三種不同性質的賬戶,分別是公共賬戶、個人賬戶(單位交費)以及個人賬戶(個人交費)三種,其中公共賬戶的所有權歸投保人(企業)所有,個人賬戶(單位交費)的所有權歸投保人(企業)所有但可由投保人轉讓給被保險人(員工),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的所有權歸被保險人(員工)所有。如某保險公司某團體年金產品條款標注:“本公司為投保人建立公共賬戶,經投保人申請,公共賬戶資金可直接轉入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的單位交費部分”,“本公司為每一被保險人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分為‘個人交費’和‘單位交費’兩部分”,“投保人所交保險費在扣除管理費后按投保人要求分別記入公共賬戶和個人賬戶的對應部分,被保險人所交保險費在扣除管理費后記入個人賬戶的個人交費部分”,“本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可通過投保人書面通知本公司申請減少其個人賬戶中個人交費部分的賬戶余額”。這些條款均表明了,只有個人賬戶的個人交費部分才真正歸屬于被保險人(員工)個人,而其他部分要視投保人(企業)而定。由于這些特殊性,造成在現實中,企業購買此類產品的目的分成兩種:一種是看中了保險產品的分紅收益,希望用閑置資金投資于保險產品獲取高于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的超額收益。這種情況下,企業資金均存放于保險產品的公共賬戶內,以便到一定期限后方便支取。另一種則是確有用于獎勵員工的計劃,但該類計劃一般期限較長,需要員工在企業供職一定年限或實現一定業績后,才將收益權轉移給員工。這種情況下,企業資金一般存放于個人賬戶(企業繳費),待條件滿足后,才轉移給員工,若未達成相應條件,權益仍歸屬企業。
二、商業保險支出的會計核算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商業保險支出的內容只有一處,即是在“職工薪酬”一章中?!镀髽I會計準則講解》中注明,“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于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在實際操作中,大多數企業都直接按照其他職工薪酬的處理方法一樣,通過應付職工薪酬,將商業保險支出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投資商業保險的目的不同,顯然這樣的會計處理并不能真實反映經濟事項的實質,而且由于在現實中,投保資金的所有權并沒有實際發生轉移,因此形成了賬外資金的現象。筆者認為,由于投保資金的所有權并沒有實際發生轉移,該筆用于投保商業保險的支出實際上根本不符合會計準則關于“企業在日?;顒又邪l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的費用定義。因此,將此類商業保險支出作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的做法是錯誤的,應當根據企業投資商業保險的目的不同進行不同的會計處理。
1、為獲取分紅收益所購商業保險支出的會計核算
如企業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其投資于商業保險產品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分紅收益,那么在此情況下,保險支出的實質應該是屬于金融工具的范疇?!镀髽I會計準則講解》中注明,“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基礎金融工具包括企業持有的現金、存放于金融機構的款項、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來期間收取或支付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或義務等”。但是如果將該類保險支出作為金融工具處理,那么在金融工具的歸類上就遇到了一些困難?!敖灰仔越鹑谫Y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均要求公允價值可以可靠計量,自然不適合使用。在實際操作中,該類保險產品在企業購買時,往往會與保險公司約定投資期限,只有在期限滿時支取才不會產生額外的費用,若提前支取則會產生額外的終止費用。但是由于回收金額也就是分紅收益不確定,因此也不能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貸款和應收款項”。筆者認為,應作為金融資產核算,可設立“其他金融資產”科目,其分紅收益計入“投資收益”。
2、為對員工的激勵所購商業保險支出的會計核算
如果企業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其投保商業保險的目的是作為對員工的激勵,但是附有一定的實現條件。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保險支出從長遠來看符合職工薪酬的實質,但是由于實際權益并未發生轉移,該支出在現在時點上并不造成經濟利益的流出。筆者認為,該項支出應采用“預計負債”的核算方法。從實質上看,該保險支出也符合預計負債確認的相關定義:“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首先,企業現時承擔了購買保險、付出資金的義務;其次,企業預計未來大多數員工可以達到領取該筆資金的條件;再次,企業為員工付出的資金金額是按照一定標準可以確認的。在保險支出發生時,企業應借記“預計負債”,貸記“銀行存款”;待員工達到相關條件,投保資金實際轉入員工個人權益部分時,再按照應付職工薪酬的相關辦法處理。下面舉例說明。
C公司經濟效益較好,為穩定員工隊伍,C公司管理層決定建立一項員工激勵政策。由于股權激勵和企業年金的操作比較復雜,經市場調查后,C公司管理層決定購買商業保險。通過與D保險公司商談,決定在D保險公司投保某團體年金分紅型保險50萬元,按公司現在職員工的級別和職務分別確定各員工所屬份額,3年后仍在公司供職的員工可自由支取該資金,資金收益按個人份額分別享有。2001年7月1日,C公司在D保險公司辦理了投保的相關手續并取得了保單,同時將相關政策公告給公司全體員工。C公司會計處理為:
借:預計負債-員工獎勵5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
2001年,C公司獎勵員工中沒有人離職。2002年1月30日,C公司保險產品賬戶中收到D保險公司分派的上年度收益1萬元。C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預計負債-員工獎勵10000
貸:投資收益10000
2002年,C公司獎勵員工中沒有人離職。2003年1月30日,C公司保險產品賬戶中收到D保險公司分派的上年度收益3萬元。C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預計負債-員工獎勵30000
貸:投資收益30000
2003年2月1日,C公司獎勵員工中有2人離職,對應原獎勵金額共5萬元,個人賬戶已經獲取的收益4000元。C公司向D保險公司反映了相關情況,并對該部分個人賬戶做出調整,資金轉至公共賬戶。C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其他金融資產-分紅型保險-本金 50000
其他金融資產-分紅型保險-收益 4000
貸:預計負債-員工獎勵 54000
2003年,C公司獎勵員工中沒有其他人離職。2004年1月30日,C公司保險產品賬戶中收到D保險公司分派的上年度收益2萬元。其中歸屬于個人賬戶的1.8萬元,歸屬于公共賬戶的2000元。C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預計負債-員工獎勵18000
其他金融資產-分紅型保險-收益2000
貸:投資收益20000
2004年,C公司獎勵員工中沒有其他人離職。2004年6月30日,C公司按照各員工個人賬戶份額確認了職工薪酬,并將公共賬戶部分資金支取,2004年當年累計的收益為1萬元,其中歸屬于個人賬戶的9000元,歸屬于公共賬戶的1000元。同時,根據員工所屬部門進行了費用結轉。其中管理部門占40%,銷售部門占40%,生產輔助部門占20%,假設不考慮個人所得稅。C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預計負債-員工獎勵 9000
其他金融資產-分紅型保險-收益 1000
貸:投資收益10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513000
銀行存款57000
貸:其他金融資產-分紅型保險-本金 50000
其他金融資產-分紅型保險-收益7000
預計負債 513000
借:制造費用102600
管理費用 205200
營業費用205200
貸:應付職工薪酬513000
筆者認為,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應著重于經濟業務的實質,合理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是死搬準則講解。商業保險支出的會計核算,在很多情況下不符合費用的定義,并不能簡單地通過費用進行核算,否則一旦發生退保,規范的企業難以選擇合理的會計科目反映其退保,不規范的企業更有可能就此產生賬外資金。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06]3號)[Z].2006.
關鍵詞:巨災風險;巨災保險;保險模式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1月5日
中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由于中國幅員遼闊,自然環境及地質結構復雜,災害種類多,災害造成的損失也呈明顯上升趨勢,而其中帶來損失最為嚴重的是地震、臺風和洪水。2013年8月以來中國東北地區發生近年最嚴重洪澇災害,華南地區頻繁遭受臺風侵襲,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但我國的巨災風險管理能力不容樂觀。發生巨災后,從救災的途徑來看,目前我國主要依靠災后國家財政救濟和民間捐助等形式來補償巨災損失,商業保險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發揮的作用極其有限。相比之下,發達國家應對此類巨災已紛紛建立并不斷完善了形式多樣的巨災保險模式,充分發揮保險在救災中的作用。因此,我國借鑒國外發達國家應對巨災風險的措施,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模式顯得尤為緊迫和必要。
一、巨災風險的界定及其特點
(一)巨災風險的界定。關于巨災風險的定義,目前國內外還沒有一個明確和嚴謹統一的定義。國外對巨災風險的定義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以定量方式對巨災風險進行定義,如美國保險服務局;按照巨災發生地對巨災造成損害的處置能力進行定義,如經合組織;按照巨災風險引起的原因進行定義,如瑞士再保險公司。國內對巨災風險的研究起步較晚,不同學者對巨災風險的定義也不盡相同,但其定義上都強調損失的巨大。
(二)巨災風險的特點。巨災風險相較于普通風險而言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是巨災風險發生難以預測。盡管人類可依靠科技手段預測某些具有地域性與季節性的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等,但由于現代科技手段的局限性及某些災害事故發生的突發性如地震,導致人類事前預知某些巨災風險的可能性較低。
二是巨災風險造成的損失巨大。由于國家巨災防御體系的薄弱,此類事故的發生會造成部分受災地區毀滅性的損失,巨大的損失也往往超出保險公司的承受能力,并對保險企業的經營穩定性帶來巨大影響。
三是發生頻率較低。盡管由于人類活動導致自然生態環境變化引發的巨災風險在近年有頻率逐漸增高趨勢,但相對于普通風險一年十幾、幾十次的頻率而言,巨災風險發生的頻率可能是幾年一遇、幾十年一遇、甚至是百年一遇。
四是不可避免性。巨災風險都是由地震、洪水、臺風和某些特殊人為活動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人類無法通過自身主觀努力加以消除。又由于其發生頻率低,此類風險無法通過概率統計方式加以避免。
二、國外巨災保險模式概況
(一)美國巨災保險模式。美國面對巨災風險推出了政府主導的巨災保險計劃及資本市場與巨災風險相結合的兩種巨災保險模式。美國政府面對多發的自然災害與人為巨災推出政府主導的國家洪水保險計劃、聯邦農作物保險計劃、核責任保險與公眾擔保保險計劃,并通過了《全國洪水保險法》、《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案》,設立了相應的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并將公眾擔保保險計劃設定為強制性的半社會保險計劃。與此同時,美國政府還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作用,大力推行巨災保險證券化,以巨災期貨、巨災互換、巨災債券等形式將巨災風險向資本市場轉移以分散巨災風險,在資本市場籌集保險資本,解決巨災發生時保險市場上資金不足的難題。
(二)英國巨災保險模式。與美國政府不同,英國建立的巨災保險模式中政府在巨災體系中不承擔承保責任,僅由保險公司承保。這是由于在英國保險市場上的商業保險責任中已經涵蓋了巨災風險責任,其巨災保險具有非強制性,可由投保人根據不同情況按需購買。但這種非強制性并不代表政府在巨災保險中不作為,而是以政府提供公共品形式參與到巨災保險中,只有政府提供了相應公共品,保險公司才提供巨災保險。例如,英國的洪水保險中,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經營,職責在于投資防汛工程,提供災害預警、氣象服務等,并與保險行業協會簽訂合作協議,行業協會的會員必須同意在政府職責履行的前提下提供洪水保險業務。同時,英國具有世界第三大的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巨災風險可直接通過再保險市場將風險分散出去。
(三)法國巨災保險模式。與英國巨災保險模式不同,法國面對巨災風險建立了強制性的巨災保險體系。法國在1982年頒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法,將洪水、地震、風暴、火山爆發、海嘯、山體滑坡、地陷等風險納入承保范圍,通過擴展現有財產險保單保險責任的方式由保險公司經營,任何購買財產險保單的投保人被強制要求購買自然災害附加險,且巨災保險費率由政府決定。同時,為保證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法國國有中央再保險公司為其提供巨災分保,且分給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其必須接受,并按法律規定自行提取準備金和安排再保險。一旦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巨災保險準備金耗盡,剩余責任由政府承擔,政府作為最后的再保險人,提供最終賠付保證。
(四)日本巨災保險模式。日本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面對的巨災風險主要為地震及地震引發的自然災害,其也是實行強制性巨災保險體系的國家。日本地震保險體制源于1966年日本國會通過的《地震保險法》與《地震再保險特別會計法案》,形成了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共建的地震保險體系。日本地震保險將企業財產與家庭財產保險分開,企業因地震發生的損失在承保限額內僅由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而家庭因地震造成的損失在規定限額內由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其具體的實施過程采用超額再保險方式。日本在巨災保險風險的控制上采取了一種由政府和民間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的二級再保險模式,將地震保險分擔到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
三、我國巨災保險現狀及體系構建淺析
(一)現階段我國巨災保險現狀
1、保險公司巨災保險承保能力有限、供給不足。我國是世界上各種自然災害發生比較頻繁的國家,由于巨災保險保費低損失高賠付高與商業保險公司營利目的相背離,造成保險公司不愿承保商業巨災風險,并對巨災保險在一段時間內嚴格限制承保甚至停保,造成巨災保險市場供給有限,導致目前保險對巨災的經濟補償處于較低水平。
2、政府在巨災救助體系中作用不突出。由于我國長期以來主要依靠財政資金承擔抗災救濟、災后重建等,以政府作為巨災損失的第一承擔者很難在災前進行計劃,在發生巨災損失后可用于巨災救助的財政支出規模往往有限。近期以來臺風“天兔”、“菲特”對南方多省造成巨大損失,盡管我國在云南、深圳兩地開展了巨災保險的試點工作,但面對如此大范圍的巨災影響,我國財政對災害的補償程度與實際發生的巨額損失相比仍屬于很低的水平,對受災地區的災后恢復作用有限。
3、我國國內再保險能力不足。我國再保險人才匱乏,缺乏專業的再保險經紀人,短時間內難以滿足國內再保險市場急速擴大的需求。又由于再保險市場在國內規模較小,發展不完善,商業化運作時間較短,專業的中資再保險公司只有中國再保險一家,在巨災風險方面對國際再保險市場依賴度較高,再保險供給嚴重不足。同時,由于國內監管機構也未形成成熟的監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國內再保險的供給。
(二)構建我國巨災保險體系的建議
1、發揮政府作用,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構建我國巨災保險體系要發揮政府部門在巨災中的作用,建立對巨災風險管理進行統籌領導的機構。大力支持有關巨災風險的資料收集、基礎研究等工作,為政府在巨災管理中發揮作用提供理論與技術支撐。建立政府參與的保險、再保險三位一體的巨災保險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充分發揮政府的非市場優勢。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在《保險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外盡快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巨災保險及相關從業機構進行嚴格規范。
2、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完善再保險市場。借助政府財政支持、專門的巨災基金、資本市場及再保險市場對巨災風險進行分散。建立由商業保險公司為主、政府為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擔機制,政府不應充當第一保險人,應成為巨災保險的最后再保險人。也可通過成立巨災保險基金降低單個保險公司的巨災風險。同時,在再保險市場完善方面,應大力培育再保險市場主體,平衡再保險供求格局,積極培育和發展國內再保險市場,建立更多的本土專業再保險公司。此外,還要大力發展再保險中介與引進國際知名再保險公司,加大開放再保險市場的力度,增強國內再保險市場的風險承擔能力。
3、完善巨災損失評估機制,增強保險技術支持。我國在巨災風險模型建設方面滯后,與國際水平有較大差距,應加強巨災風險模型建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國際巨災風險建模公司的先進經驗,提升我國巨災風險模型發展水平,提高災難損失的評估速度及準確度。建立必需的保險技術支撐體系,以公正客觀的巨災損失指數作為開發標準化巨災保險產品的基礎。并且要積極引進與培養保險精算人員,完善數據積累建立各種自然災害的巨災數據庫。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國外先進的產品開發技術與管理經驗,將其與我國經濟發展條件、文化背景、傳統習慣等相結合,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系。
4、強化保險意識,提升對巨災風險的認識。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保險業的繁榮,我國國民的保險意識不斷提升,但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參保的密度與深度仍然處于較低水平,國民整體保險意識不足。強化國民保險意識,提升全民的投保率是巨災保險運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需要政府、保險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及保險機構開展各種宣傳活動來提升國民對巨災風險的認識,調動投保積極性,增強國民對巨災風險的防御能力,擴大巨災保險的參保主體。
主要參考文獻:
[1]張雪梅,郭志儀.國外巨災保險發展模式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J].現代經濟探討,2008.7.
[2]米建華,龍艷.發達國家巨災保險研究——基于英、美、日三國的經驗[J].安徽農業,2007.27.
【關鍵詞】小額保險博弈分析對策
一、小額保險概述
1、小額保險定義
小額保險(microinsurance),又被稱為微型保險,它不是一個單獨的保險類型,它包括針對低收入人群的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目前國際上對于小額保險并沒有明確的定義。本文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和國際貧困扶助協商組織(CGAP)的解釋,對小額保險進行界定。
2、國際小額保險的模式
國際小額保險的模式按照計劃所有者和保單客戶是否統一可以分為兩大類:相互制模式和專業組織提供模式(見圖1)。
分類依據是計劃所有者與保單客戶是否為同一主體。這里主要有兩層含義:第一,小額保險的風險有誰承擔;第二,保單客戶能否參加小額保險的設計及管理(包括費率厘、繳費方式等小額保險制定及銷售方面的環節)。
(1)相互制模式。相互社成員作為小額保險的所有者、參與者,共同承擔計劃風險。一般在一個社區或合作社組織內,多采用此模式。
(2)專門組織。計劃者和保單所有者是獨立的。小額保險的計劃者包括:其一,商業保險公司。對于商業保險公司而言,開展小額保險的目的是為了發掘新的市場,BOP(金字塔底層)市場的巨大商機。此外還有其他原因,比如,承擔社會責任等。其二,各種非政府組織,如國際勞工組織(ILO)、慈善機構、教會組織等等。這些組織開展的小額保險的目的是保障低收入者提供保障,是非營利性的。
3、我國農村小額保險模式探討
2008年6月份我國保監會組織和啟動了農村小額人身險的試點,兩年來,農村小額保險覆蓋面穩步擴大。到2009年底,全國范圍內農村小額保險累計承保超過1110萬人次,承保收入超過2.7億元,提供保障金額近1700億元。其中2009年新增承保人數超過871萬人次,新增保費收入超過2.3億元,提供保障金額新增近1400億元。
我國農村小額保險模式屬于由專業組織提供模式。具體而言就是主要是商業保險人提供模式和合作―模式(后者在我國涉及較少,本文著重對前者進行分析)。目前我國開展農村小額保險的保險公司由專業的保險公司開展,其中中國人壽的市場占有率達到90%以上。
二、基于我國農村小額保險模式的博弈分析
博弈論(Game Theory),亦名“對策論”、“賽局理論”。博弈論考慮游戲中的個體的預測行為和實際行為,并研究它們的優化策略。
1、構成我國農村小額保險博弈模型的元素
(1)博弈方。博弈方是指在博弈過程中獨立決策、獨立承擔博弈結果的個人或組織。我國農村小額保險的博弈方為農民、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這三個博弈方分別獨立決策,但策略和利益相互影響。博弈中各決策方的決策內容稱為“策略”,博弈中的策略通常是對行為取舍、經濟活動水平等的選擇。博弈中得益即是參加博弈的博弈方從博弈中所獲得的利益,它是各博弈方追求的根本目標,也是他們行為和判斷的主要依據。
我國農村小額保險主要涉及到三方當事人,農民、商業保險公司、政府。其中農民是農村小額保險的參與者,保險公司是提供者,政府是補貼者。
(2)博弈的策略。策略集合,指局中人進行博弈的全部手段和工具。政府的策略集合是:補貼或不補貼農村小額保險;農民的策略集合是:參加或不參加農村小額保險;保險公司的策略集合是:經營或不經營農村小額保險。
(3)博弈次序,指在參與多方決策選擇時,所涉及的一個決策順序問題,規定一個博弈就必須同時規定其中的順序。博弈的次序:農民決定是否購買農村小額保險,然后保險公司決定是否開辦農村小額保險,最后是政府決定是否給農村小額保險補貼。
(4)支付,又稱收益,是局中人從各種策略組合中獲得的效用水平。
2、商業保險人提供模式下的農戶和保險公司的博弈分析
博弈的參與者――商業保險公司和農戶。假設商業保險公司和農戶都是理性的“經濟人”;保險公司為了取得利益,可采取“開展農村小額保險”策略和“不開展農村小額保險”策略;同樣農戶也是出于自己的利益考慮,可采取“參加農村小額保險”的策略和“不參加農村小額保險的策略”。從博弈次序來看,商業保險公司的“開展”、“不開展”農村小額保險的策略和農戶“參?!薄ⅰ安粎⒈!敝g,先是保險公司決定是否開展農村小額保險,再農戶決定是否參加,屬于完全且完美的動態博弈。農戶和保險公司的得益看如下擴展形所示。在這里做如下假設:在特定區域內有一個保險公司,有n個農戶,其中s個承保(其中k≤s≤n),發生保險事故時,農戶的損失是L,農戶參加小額保險的保費是E,a為賠付系數。按以下過程進行分析:第一,如果農民投保小額保險,而保險公司也經營,那么發生保險事故后,農民可以從其投保行為中獲得的收益為aL-L-E;保險公司由于要賠付損失,會損失收益aL,如果k個農戶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公司的收益為sE-kaL。第二,如果農民投保,而保險公司不愿承保,農民的投保行為則不能發生,風險發生后造成的損失為L,保險公司由于沒有保戶得益為0。第三,如果農民不投保,保險公司也無從經營農業保險,發生損失后,農民損失為L,保險公司收益為0。博弈矩陣如圖2所示。
從現實來看,發生保險事故,農戶得到的賠償大于投保費用,并且農戶得到的賠償應當最大程度上減少農戶的損失。當商業保險公司選擇“經營”農村小額保險時,農戶有兩個選擇“投保”或“不投保”。農戶投保、發生損失,農戶會得到aL的保險賠償,aL=L+E是理想的賠付額;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他的收益為sE-kaL,且sE-kaL>0。商業保險公司是逐利的,如果sE-kaL≤0的話,保險公司可能第二年就不會開展小額保險。一般來說,k、aL和E是定值,所以sE-kaL的大小,取決于s的值,只有當s達到一定值時,也就是參保人數足夠多時,保險公司才會經營該項保險。農戶不投保、損失L。農戶不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僥幸心理。在現實情況里,由于小額保險的保費較少,農民參加小額保險的可能性較大,但是,這里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而且信息不對稱。當保險人考慮到農村的現實情況,且保費較少且管理成本較大,可能無利可圖,保險公司可能會放棄經營小額保險。這時候需要另一主體介入――政府。
3、商業保險人提供模式下的保險公司和政府的博弈分析
博弈參與者:保險公司和政府。保險公司是介于政府和農民之間的機構,其行為不僅受到農民策略的影響,而且受到政府的影響。
假設政府扶持農村小額保險的資金為C。如果政府支持農村小額保險的發展,就要從財政支出中劃出一部分資金,用于宣傳、扶持、資助、補貼小額保險,收益便會損失C。如圖3所示:政府扶持,保險公司開展小額保險,保險公司經營農村小額保險其收益就會為sE-kaL +C,這樣保險公司就更能夠獲得收益。政府不支持,保險公司開展小額保險,保險公司的收益為sE-kaL。如果保險公司不經營,政府就談不上支持不支持了。
從博弈矩陣來看,政府的最優是不扶持農村小額保險。從現實角度來看,農民是一國社會成員重要的組成部分,而小額保險對農民的安定有重要作用,因此對于小額保險的扶持應當是存在的,有意義的。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政府的扶持無疑是保險公司經營的動力。一方面保險公司可以從政府得到扶持補貼、優惠政策等;另一方面政府的支持,更有利于保險公司開展業務。
三、對策和建議
首先,政府支持是發展農村小額保險的關鍵。小額保險作為擴大社會保護的有效工具,一些國家已融入綜合的社會保障體系。盡管小額保險保費主要還是由低收入者本人負擔,但政府的支持十分重要,從博弈分析中也能得到相應結論。農村軍烈屬、低保戶、“五保戶”等特定的農村低收入人群,需要政府提供一定額度的小額人身保險保費補貼。同時,小額保險的發展,需要政府的稅收支持政策,比如營業稅的減免等;再則是行政手段的推動,同樣具有難以替代的作用。
其次,重視宣傳在農村小額保險推廣中的作用。長期以來,受傳統體制、思想觀念、生活方式、收入水平等多方面影響,農民風險意識和保障意識比較淡薄,相當一部分農民靠政府、靠親友、靠土地來應對風險的傳統思維根深蒂固。既不熟悉保險的功能作用,又不善于運用保險來轉移和分散生活中的風險。必須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通過保險知識的普及,激發他們潛在的保險需求,并將其進一步轉換為現實的購買行為,分享改革開放成果,共同參與現代文明進程。
總之,農村小額保險在發展過程中逐漸演變成為一種市場化的金融扶貧開發手段,表現出一定程度上的準公共物品的特性。從提高農村小額保險制度供給效率和產品供給能力以及低收入群體的需求意愿和實際購買能力出發,通過小額保險產品設計和市場組織經營模式的創新,加上政府部門的適度政策支持,完全可以實現低收入群體、政府及小額保險經營機構三方共贏的目標。
【參考文獻】
[1] 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是人類生活中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或然風險。保險就是轉移風險、補償損失的最佳手段?!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條明確了保險的定義:“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根據以上定義可知,首先商業保險行為是一種以保險合同為形式、以經濟補償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同于以國家立法為基礎的社會保險;其次投保人必須根據合同約定,履行交費義務,才可享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索賠權和經濟補償,不同于以單方給予為基礎的社會救濟;第三,保險人的賠償給付義務的履行是不確定的,有賴于合同約定的事故的發生與否,不同于以確定的受益權為基礎的儲蓄制度。
保險的基本職能是轉移風險、補償損失,即投保人通過交納少量保險費,將風險轉由保險人承擔;一旦發生風險,則進行損失分攤,由眾多的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攤少數遭受災害事故的企業和個人的損失。由于保險具有這一基本職能,因此,對家庭和個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因為個人的財力有限,很難積累足以應付天災人禍的后備資金,一旦受損,正常生活難以為繼。如果個人和家庭參加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則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和給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以積累個人資金。因為長期人壽保險具有類似儲蓄的投資作用。雖然參加長期人壽保險沒有買股票獲利的機會多,但沒有風險性,而且還可以獲得生老病死的經濟保障。由于人壽保險單本身具有現金價值,可以抵押,可以轉讓,故在國外普遍被認作個人金融資產,購買人壽保險無疑是既能獲得經濟保障,又能使貨幣保值增值的一舉兩得的最好的投資方式。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們對保險的認識將從量的積累到質的飛躍,最終將由過去的被動型轉變為當今的主動型。有風險、買保險,已成為現代經濟社會的共識。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資源站 收集整理 版權歸原作者和原出處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