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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系中的建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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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系中的建構主義范文第1篇

作為發展國際社會政治的一種原則化、規矩化、規范化的決策程序,國際制度不僅會影響各個國家的外部行為,還會影響到國家內部的政治決策、政治制度以及政治行為等。當前,我國家政策與國際制度間正處在密切發展的關系之中,對此,相關的社會學家、政治學家、經濟學家等正在對國家政治與國際制度間的關系展開嚴密的考察與探討,進而總結出適合我國政治與國際制度和諧發展的有效機制。

一、建構主義的概述

(一)建構主義的核心

建構主義的核心概念主要包括“規范”、“認同”、“文化”三個方面,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審視世界的政治,建構主義為研究國際關系開辟了一條全新的道路,并為國際關系的研究重新設定了議程,其主要是將社會學與哲學的問題引入到國際關系的研究領域當中,從而開辟了國際關系理論研究的新局面。

(二)建構理論的內涵

建構理論的內涵應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研究。首先,建構主義認為國家是體系的主要行為者,而無政府狀態是由國家造就的。其次,國家體系的基本結構是社會的,而不是物質的,物質的結構只有在觀念結構的框架中才能體現出具體的意義。此外,建構主義還認為社會關系可以構建認同和利益,而認同則構成了利益。最后,建構主義認為世界政治行為體與結構之間存在著互相構成的關系。

(三)建構主義的模型

建構主義理論在研究國家政策與國際關系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不同層次的派別,例如體系層次的構建建構主義理論、單位層次的構建建構主義理論等。不同的派別又產生了不同的研究邏輯,在這些邏輯的支持下,構建建構理論逐漸形成了用于研究國際關系的三種模型,分別為文化匹配模型、社會學系模型以及組織趨向模型。

文化匹配模型。在世界政治體系下規范處于擴散中的問題,不僅僅是規范是否擴散或是如何擴散,還應清楚哪些規范需要擴散[1]。在探討社會學習的重要意義時,某些專家學者也意識到了國家規范與國內文化的重要性,進而提出了“文化匹配”這一概念。該模型主要研究了國際制度與國內法律體系、政治規范的一致性程度。

社會學習模型。在世界文化這種逐漸擴散的趨勢下,越來越多的國家逐漸走向政治趨同的道路,即國家之間的差異雖沒有消失,但在政治上逐漸呈現出一致性。在國際關系當中,一個國家可以接收一些國際規范,但也可以拒絕另一些規范。對此,構建主義者開始轉向支持爭論邏輯視角下探討國際規范的擴散問題中強調的“社會學系”的重要性,進而形成了社會學系模型。

組織趨同模型。在社會學制度主義的層面下研究國家政治與國際制度的關系時,作為建構主義的研究學者瑪莎認為國際組織在傳授相關的國際規范、制度的過程中會影響國家的發展趨向,進而提出了組織趨向模型理論[2]。社會學在將世界的文化作為邏輯分析的起點,認為世界文化不僅可以為行為體和行為的主體提供一定的地位,還能賦予其真實的意義,使之變得合法、合理性。

二、構建主義視角下我國政治與國際制度互動的困境

從理性的角度分析我國政治發展的主要路徑,由此發現國家的自主性是國家行為體與非國家行為體實施戰略互動的根本結果。作為自主性的實施主體,國家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必定要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從而引發了行為體的政治偏好。我國的政治在實現行為主體政治偏好的過程中,國家的自主性就會面臨一定的困境。在建構主義視角下的我國政治與國際制度在互動過程中主要面臨國家政治自主性的否決困境、承諾困境以及動員困境。

(一)我國政治自主性的否決困境

在我國的政治體系中,往往發起公共決策的就是國家核心的決策者或領導者,未經國家核心的決策者同意和許可,任何公共政策都不能予以制定和實施,但是有些公共政策即便是通過了國家核心決策者的同意也未必能夠獲得公眾的采納和支持,對此在對公共政策進行商議的過程中存在著幾點關鍵決策點,這些關鍵點被稱為“否決點”,而這些提出否定意見的人就被稱為否決者。了解了否決點的概念后,人們就可以清楚的掌握憲法與選舉結果對公共政策的影響。雖然這些否決者具有極強的權力,歸根到底是由國家的制度和規定來構成的。簡而言之,一個國家的政治領域在設計制度的過程中,分權的特點越多、越明顯,那么這種分權的表現就將會逐漸體現在否決者的數量或是性質上,從而導致國家的自主性逐漸面臨更大、更艱巨的否決困境。

(二)我國政治自主性的承諾困境

分配性的沖突是人們研究政治話題、處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主題[3]。不同國家的行為體在追求利益的同時會發生競爭,但為了增進自身的利益偶爾也會選擇合作,在此基礎上,如果某些行為體在選擇合作之前為合作雙方作出可信的承諾,那么就會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合作中產生的恐懼。但往往發生在合作前的承諾其可信度都極低或是十分不可靠。在我國的政治體系中,承諾行為是發生合作行為的必要條件。理性視角下,我國的承諾往往會存在無法滿足時間要求的問題,無論是在宏觀的經濟政策上,還是在維護國際和平的秩序上,我國都有可能受到該問題的影響,無法做到誠信、可靠的承諾[4]。而在我國導致這種時間不一致性的主要原因無非是以下這兩種,國家行為體與非國家行為體存在著利益不一致的現象以及國家的政治在某一特定的時間內不能被連續選擇。

(三)我國政治自主性的動員困境

作為一個反映社會與國家關系的維度,國家的自主性這一概念并不能完全說明社會行為體在國家的相關政策中不能發揮一定的作用,與之相反的是,即便社會的公共政策與國家行為體的偏好相一致,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相關政策也仍然需要社會的支持。根據集體行為的邏輯分析我國政治的自主性,當公共政策的受益比較分散時,公共的受益者就會面臨較大的困境,因此就會產生否決的現象,而國家面臨這一問題時就會產生政治動員的需求。在以往的研究中可以發現,在公共政策分散但成本集中的情況下,政治動員最有效果也最具實際意義[5]。

三、建構主義視角下我國政治與國際制度互動的進展

當前,在建構主義視角下研究我國政治與國際制度的互動關系中,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展。

首先,基于觀念跨國擴散的角度,構建主義比新自由制度等其他類型的主義理論,更早更快地注意到了國際制度對國家政治的影響與作用。這種優勢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與大多數的物質資源相比,規范與觀念在國際上的傳播與擴散受到的限制更小、更少;第二,我國社會政治行為在觀念與身份的轉變過程中,往往是將軌跡規范由內而外的進行擴散。

其次,在建構主義視角下建立的文化匹配模型、社會學系模型以及組織趨向模型這三種模型,都是將國際制度與國際規范作為自變量,將我國的社會政治與社會行為作為研究中的因變量,進而有效確立了國內政治與國際制度之間的因果關系[6]。通過這三種模型人們可以逐步揭示國際制度對國家政治的影響,而這三種模型也可以為人們提供不同關系的因果機制。

國際關系中的建構主義范文第2篇

關鍵詞:國際法;國際體系;變遷;環境治理

國際體系乃系國際關系學界運用于分析國際關系的邏輯出發點,系指兩個及以上國家之間有足夠的交往,一國對其他國家決策產生足夠影響而促成某種行為時所發生的體系。[1]國際體系具備的諸要素:體系范圍、結構、單位行為體、行為體之間的互動、規則及支撐體系的經濟因素與文化因素。本文從國際法視角闡述國際環境治理體系的變遷。

一、國際關系的體系觀

國際關系學界存在結構現實主義、自由制度主義和建構主義等三大國際體系觀,各自將國際關系置于國際體系內進行分析,各自論證方式不同,結論也不一樣,分別形成的各自體系對應為:結構體系、制度體系和文化體系。

(一)國際體系的屬性認識

結構現實主義的國際體系屬于單向的靜態體系,一方面,國家間的互動不會對國際體系造成影響,只是國際體系對國家間的互動產生作用,謂之“單向”;另一方面,國家之間并不會自己互動,而是由外力(如國家權力)來推動他們互動,謂之“靜態”。自由制度主義認為權力結構對國際體系的重要影響,但主要強調“進程”,從成本-利益角度來論證,將合作互動具體落實為“制度”形式。建構主義認為國際體系是客觀存在的,但它認為是通過行為體人為改變的,而非天然存在的,國家利益和制度都只是通過觀念建構起來的。

(二)對“互動”的理解

結構現實主義認為,國際體系內部行為體之間的互動與單元無須分開,處于單元層次,行為體運行的動力來源于外部力量,每個國家被比喻為球臺上的一個球,當球桿打出之后,球與球之間在外力的作用下發生物理性的互動,并產生某種結果[2]。因此,它認為國際體系內不可能存在合作,即便是有合作,也是程度極低的合作。自由制度主義認為,國際體系深受行為體自身的權力影響,但各行為體之間的互動仍然對于形成國際體系產生重要作用,行為體之間的互動更多是不考慮權力因素通過合作來達到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合作將產生各類制度規范,進而發揮約束行為體行為的效力,同時使得行為體對其行為產生預期。建構主義所認為,行為體之間不斷的實踐活動將首先消除私有觀念,形成共有觀念,最后產生社會性的觀念結構,謂之“文化”,或以“共同體”之概念來表達。[3]這一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初始的共同體、上升的共同體和實現行為體的彼此認同,三個階段均基于共同觀念而建立起來的共同遵守的規范則是互動的主要方式。

二、當代國際體系的要素變遷

按照秦亞青教授的觀點,國際體系在發生延續與變革,他從國際體系本體和要素兩個方面對國際體系展開論述,認為體系本體依舊沒有發生質變,但體系要素卻發生了變革。[4]國際體系本體上還是以為原則、民族國家為基本單位為體系在運行,但國際體系諸要素已經或者正在發生變革。

(一)行為體:單一國家向多元主體轉變

威斯特法利亞體系建立后,單一國家都一直是國際體系內部唯一行為體,但以聯合國為代表的一大批組織在二戰之后紛紛成立并在國際社會事務中發揮越發重要的作用,盡管這些組織目前難以取代國家,但長遠看來,國際組織有可能具備不亞于民族國家的地位,特別是在諸多需要國際組織參與的領域,比如軍事安全、恐怖安全、經濟危機的處理等方面,已經超越了一國的能力范圍,甚至若干個國家的合作也難以解決問題,需要國際社會的諸多國家共同聯合開展。國際組織可能成為諸多國家利益訴求的共同載體,在解決這些問題方面發揮其重大作用。另外,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個人在社會中發揮的作用也愈發明顯重要,當然也就包括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了,尤其在人權方面,個人或許在不久的將來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概言之,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社會,單一國家作為國際唯一主體的局面將被多元的國際主體共同支配的現實所取代,而多元主體的行為必將給國際體系帶來更多且更復雜的影響。

(二)結構:硬實力與軟實力并存

國際關系理論談及結構,實質是指結構現實主義的權力結構。權力結構所強調的政治權力是一直以來支配國際體系的硬實力。結構現實主義就是將權力在國際體系內的位置排列看作是國際體系最重要的方面,認為權力是決定國家行為與其在國際體系內位置的唯一重要因素,硬實力對國家行為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甚至決定了一國的對外行為,霸權國家就是實例,20世紀以來,美國取代英國成為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大國,以其強大的軍事實力作為支撐,盡管有一段時間因為蘇聯的出現,使得國際社會呈現均勢局面,但這同樣是源于二者擁有其他國家沒有的軍事力量。經歷兩次世界大戰之后,各國認識到戰爭給人類帶來的巨大災難和痛苦,不約而同棄戰轉向將經濟發展作為各自的首要戰略目標,日本和歐盟的經濟實力在戰后得到了巨大發展,各自藉此成為世界多極化的一極。20世紀90年代美國的約瑟夫•奈教授提出軟實力一說,[5]他把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實力都歸為軟實力范疇,與硬實力并列成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將發揮超越硬實力的作用。經濟與政治之間的關系也在發生微妙變化,二者可以相互影響和作用,自由制度主義為此還創造出“國際政治經濟學”,就是強調國際政治與國際經濟之間的密切關系。

(三)互動:能力與頻率提高

全球化促使互動能力得到極大地提高,而互動能力的提高也使行為體之間的互動更為頻繁。互動的程度首先與科技環境是密切相關的,它是支撐互動的基礎。互聯網和高科技打破了傳統的地緣界限,前者實現了虛擬空間的自由交流,后者使得地理空間上的交通變得更加順暢和便利。人們之間的交流互動頻率不斷增強,社會的流動性不斷增強,國際交往更加廣泛和深入,互動愈加頻繁,國際社會趨于融合,以往國際所呈現出的碎片化正在逐步整合,在行為體的作用下,世界被勾勒出一幅宏觀層面的國際體系圖,這可以被看作是一個不斷在進行過程建構的結果,并且這一結果在未來的時間里將因持續與行為體的實踐活動互相作用而不斷發展。互動的目的就在于解決某些問題,其結果可能表現為沖突,也可能表現為合作。比如,經濟上的互動,歐債危機和美國次貸危機都顯示出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彼此之間需尋求更大程度上的合作,在這個過程當中,互動是相當頻繁的。互聯網時代的文化傳播日新月異,各國文化的互動結果則可能表現為沖突。建構主義認為文化就是觀念結構,文化的融合實質上就是其所強調的共有觀念,行為體實踐與其觀念之間的互構其實就是一種互動,觀念在行為體的實踐互動過程中趨于統一與融合,即為共有觀念。

三、國際法對國際環境治理體系的影響

英國學者萊德利•布爾提出國際社會概念,認為國際體系進一步發展就是國際社會,視乎是否出現基于共同觀念所遵守的國際法律規范。從環境治理角度切入,探討國際法律規范在當代國際體系變遷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全球環境治理目標實現唯有依靠國際法予以規范達成。

(一)國際關系理論中的國際法

國際體系變遷是一個進程(process),意為國際體系中的個體或曰單元之間的互動方式和互動類型。[6]自由制度主義認為國家通過制度合作能夠實現利益最大化,將國際制度定義為“一系列圍繞行為體的預期所匯聚到的一個既定國際關系領域而形成的隱含的、明確的原則、規范、規則和決策程序”,[7]建構主義所強調的進程是國家通過主動建構國際體系觀念結構的實踐活動,行為體交往的初始行為通過互動產生了主體間意義,在形成共有觀念基礎之上產生社會性的觀念結構,因而形成共同的規范、規則和程序。二者無一例外強調運用規則、原則和程序來保障國際體系進程的實現和維系國際體系的運行。在國際體系互動進程問題上,借鑒過程建構主義理論得出結論[8]:國際體系乃過程建構的結果,而過程建構將孕育國際法。過程建構主義的基本理論取向是社會性過程理論,強調社會性建構作用,認為社會性是國際關系理論的核心要素,該理論假設之一就是堅持國際社會進化的原則,認為國際關系的運動是變化的,是行為體的能動作用使然,同時相信國際體系的變化是朝著更加符合人類期冀的方向變化,也就是朝著進步的方向變化,而這種變化正是一個不斷地通過主體間的實踐活動來建構的過程,或曰過程建構。在其看來,過程就是指產生社會意義的持續的實踐互動關系,其重要作用在于孕育規范。既然規范是行為體廣泛接受的適當行為的準則,那么,規范的孕育和形成動力之一,就是來自過程本身,就是說,規范不僅是行為適當性的標準,而且也是規范參與者的實踐活動,這種實踐過程使得規范得以塑造實踐者,也被實踐者所塑造。過程的運動既意味著規范通過行為體的社會性實踐被持續不斷地建構和再建構,共同利益不斷地被生產和再生產,也意味著這些被建構的規范和規則反過來對過程的持續又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國際法對環境治理體系變遷的功能

國際關系錯綜復雜,國際社會在體系變遷中運行不免失序,國際法無疑是使之更加有序運行的有效路徑。國際關系學對于國際法概念界定,主要從國家行為體的角度將其概括為一種行為準則,分為限制性法律規范和構成性法律規范,前者主要體現為限制,后者則首先體現為構成。當代國際體系已非沃爾茨時代的單一政治體系,經濟、文化等方面已經或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宏觀國際體系內部已經或正在建構更多的子體系,縱橫交錯,稍有不慎即可能引發宏觀體系秩序的混亂與無序。國際法的產生、傳播和發展已經與國際體系的運行形成了不可分離的緊密關系。國際法之于國際體系的作用可謂不可或缺。一方面,多元主體使得規范化趨勢增強。當代國際主體的多元趨勢源于全球性事務的日益增多,并且處于不斷膨脹的過程。威斯特法利亞體系所形成的以民族國家作為單一國際主體的國際體系正在變革,國際組織數量的大幅度增加深層次反映出全球性事務的大量涌現,民族國家作為國際體系的唯一行為體已經難以應付這些全球性事物,比如恐怖組織威脅、環境污染、經濟危機等問題,都是當代所出現的新問題,覆蓋面及其廣闊,甚至延伸至全球范圍,影響整個世界,這些問題涉及各國的政治、經濟等方面,如不加以處理或者處理不當,勢必給各國造成深遠的消極影響,既然一國無力處理好這些全球性事物,只有通過國際組織來解決,在世界無政府的背景下,各國所組成的國際組織只能依靠相互合作來維系,而合作的重要載體就是國際規范,無論是基于經濟學的成本利益考量,抑或基于共有觀念的成形考慮,規范都將通過制度化和社會化而得以實現其效能,國際組織在當中將充當規范制定、執行和監督的平臺作用,使得國際社會能夠依此作為其行為的預期和指引的重要載體。另一方面,問題的互動由國際法保障實施解決。在國際體系理論中,互動是體系必不可少的關鍵要素,互動亦是為了解決某一問題。正如上文所言,全球性事務需要行為體之間的頻繁互動,無論是自由制度主義的國際機制,抑或建構主義(包括西方建構主義和秦亞青教授所提出的過程建構主義)所倡導的規范建構,都以互動作為國際體系的重要內涵視之,各國不同程度地發展多邊關系,互動結果是各方尋求彼此都予以承認或是遵守的共同規則來加以調整和協調,此即國際法。如聯合國這樣的國際組織就是范例,為解決目前及未來所面對的國際性事務,組織內部的各國際組織也分別相應地制定規范性條約來保障通過互動達到解決問題的目標,像核安全問題,聯合國及其相應的內部組織制定相應的規制核行為的一系列規范和原則,在最大可能的范圍內限制全球核危機爆發及保障因核試驗而帶來的戰爭危險。再如世界貿易組織作為全球最大的經濟組織,其內部各成員國所制定的各類多邊協議或者是適應性不一的規范性文件,都在不同程度地保障國際經濟互動的有序進行,同時也能夠在規范的指引下尋找到解決各類經濟問題的途徑。本文以環境治理為例,建構具有普適性的國際法,以此為基礎和依據,各國互動顯其意義。1.無政府狀態下環境問題的產生國際體系的變遷并未實質改變其本體,即國際社會仍舊處于無政府狀態。全球環境問題卻愈發嚴重,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在客觀上給人類帶來危害的程度和廣度前所未有,問題的解決顯然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在無政府狀態下這就陷入了集體行動困境中,各國愿意搭便車而非主動采取行動來解決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務。國際社會并沒有一個凌駕于各國政府之上的國際政府像國內政府那樣采取強制性措施統一解決問題,各國從其本國利益出發,觀望之態者甚于主動為之者,諸如氣候減排這類環境合作的困境就在于國家認知其主動減排的成本將遠遠大于收益,最佳方案就是搭便車,等待獲取其他國家主動減排所帶來的公共收益,美國對待氣候變化的政策較為消極的原因便是實例,其認為如果該國主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盡管可能有所收益,但相對收益會較小,而其他國家可能從中獲取更多的相對利益,這嚴重不符美國的國家利益,美國不應該為了主要是其他國家未來世代的利益而讓國民承擔大量的成本[9]。2.要素變革下的治理路徑:建構國際環境法律制度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球環境治理得到不斷加強,國際環境條約數量和締約國數量不斷增多,[10],盡管并非所有的條約及締約國都能發揮效力和遵守條約;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為代表的政府間和非政府間環境組織在環境治理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歸因于國際體系主體多元化的結果,國際組織功能發揮愈加明顯;公民對環境問題的認知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環境問題的全球治理。國際體系變遷中的多元主體趨勢有助于沖破傳統國家利益的枷鎖而使得環境問題得以治理。在上述言及的相當數量國際環境條約中,臭氧層治理方面的國際法所發揮的實效性最強。1987年制定的《損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被普遍認為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國際環境協議,該議定書先后經過五次修改,已有190個締約國加入和批準,協議實施后,共有超過85%的消耗臭氧層物質被淘汰,科學家依此預測到21世紀上半期,臭氧層將會得到恢復。[11]臭氧層國際協議的實施成功,證明國際法在臭氧層治理方面發揮著巨大的功效,從法律實施的有效性角度看,《蒙特利爾議定書》不僅使得締約國履行相應義務,而且能夠通過該議定書解決南極上空臭氧空洞問題,說明此議定書是有效,也證明包括臭氧層在內環境問題解決最佳方案只能是締結具有普適性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本文從國際法角度來探討當代國際體系的變遷問題,以全球環境治理為例,基于法律的穩定和預見等特征在其調整社會關系的優越性考慮,認為國際社會有與國內社會相類似的方面,而建立在觀念共享或成本收益上的國際法在調整國家之間所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方面將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定紛止爭、獎罰分明,使得國際行為體對其行為產生預見性,保證國際體系朝著穩定和有序的方向前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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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約瑟夫•奈教授在1990年在其論文<軟權力>、<世界權力的變革>及其著作<必定要領導———正在變化著的美國權力的性質>中提出和闡述了軟權力概念.一般被界定為三方面的要素:價值標準、市場經濟和西方文明,其重點在于社會聯系、經濟相互依存和國際組織機制對國家的影響.倪世雄.當代西方國際關系理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39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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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過程建構主義乃我國學者秦亞青教授所主張,他認為國際關系學派中應有中國學派的位置,中國傳統的哲學思維是“關系”,這恰恰是國際關系三大流派所共同缺失的,主張借鑒主流建構主義,將“過程和關系”植入國際關系理論中,提出一個過程建構主義的理論模式.秦亞青.關系本位與過程建構[J].中國社會科學,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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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系中的建構主義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國際關系理論國際法詮釋意義

國際法是隨著國際交往的出現與頻繁而產生和發展的,是國際關系發展的產物。國際關系理論為國際法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分析問題的框架,具有重要的解釋功能,它可以詮釋國際法的產生、效力依據等問題,從而消除了國際法理論中的一些困惑。

一、主流國際關系理論對國際法的詮釋

1.對國際法產生與發展的詮釋。首先,理想主義認為國際法可以保證世界和平并規范國家行為。在此推動下,戰后簽訂了一系列國際條約并成立了國際聯盟,為國際社會的穩定做出了突出貢獻。其次,新自由主義主張國際機制、規則、制度是解決國際無政府狀態的有效手段,強調經濟因素對國際關系的影響,并且注重國際制度,促成了國際經濟立法的繁榮,WTO的成立,各種經濟合作協定的制定都與此有關。再次,建構主義認為國際法屬于一種規范,即社會認同,該理論把國際法上升到觀念的高度,超越了國際法是否為法的爭論,從而使國際法作為一種規范的國際地位被廣泛接受。

2.對國際法的地位與作用的詮釋。理想主義理論認為國際法可以保證世界和平,把國際法提升到一個很高的地位來看待,這帶來了戰后國際立法的繁榮。建構主義理論提升了國際法的地位。該理論認為國際法屬于各國共同意志的表達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會規范”,它將對各國的國際行為模式與價值選擇產生一定的強制性效果。各國對國際法的觀念和意識,屬于“文化”范疇,是具有權威效果的非物質力量,應充分重視國際法在現代國際關系中的作用。建構主義將國際法視為觀念,超越了國際法是否為“法”的爭論,使國際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對國際法發展動力問題的詮釋。國際法發展的根本動力來自于國際社會對國際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諸如觀念、利益等國際因素也可能促進國際法的發展。新自由主義認為觀念因素能對外交政策產生影響,觀念幫助治理世界,原則化觀念指導國際法的具體領域的制度建構,可見,觀念對國際法的發展起到一種理念性的動力作用,國際法就是由觀念上升而來的。任何一項國際制度首先都是一種觀念,當它被國際社會接受后,上升為制度,才成為有約束力的國際法。

可見,利用理想主義、建構主義等國際關系理論來分析國際法的一些宏觀問題,可以使人們對國際法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二、具體國際關系理論范式對國際法的詮釋

1.博弈論詮釋了國際法的產生過程。博弈論是研究利益沖突的雙方在競爭中制定最優化策略的理論。博弈論認為國際法是各國博弈后所達成的一致,關鍵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夠達到平衡,國際法便確立;如果不能達到平衡,國際法無法確立。這在WTO國際立法中顯得比較明顯。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討價還價,如果最終達成一致,則可以消減關稅以及各種補貼等;而在農產品市場準入、國內補貼等方面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所以無法確立規則。可見,國際法的產生就是博弈的過程,是各方利益協調的過程。

2.相互依存理論詮釋了國際法得以存在的原因。該理論認為國際法存在的原因在于國際社會對國際制度的渴求。國際法并非是一個獨立存在的自給自足的獨立體,它受國際社會需求的制約。晚近國際經濟立法的勃興乃是出于各國發展經濟,迎合經濟全球化的需要。而國際法立法范圍也朝著諸如向經濟增長、環境保護、人口控制及太空和海洋的利用等方面拓展,出現議題多元化的趨勢。相互依存理論之所以可以解釋國際法存在的原因是因為它道出了國際法存在的國際社會基礎,任何制度不是無端憑空存在的,它必須有依存于當下的社會建構,制度的供給要受社會需求的制約。正如梁西先生所言:“國際法是根據國際社會的需要而存在的。”

3.國家利益理論詮釋了國際法的最終目的所在。國家利益意指國家在復雜的國際關系中維護本國和本民族免受外來侵害的一些基本原則。無論哪種國際關系理論,都認為國際制度(國際法)是實現國家利益的工具,不同的只是對國際法本身地位的看法,或者是對國家利益范疇的不同觀點,對國際法作為利益實現的工具這一點并沒有太大的分歧,可以說,國際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利益,正如王逸舟教授所說,國際制度(國際法)是實現國家利益的一個重要因素。

國家利益理論可以解釋國際法最終目的所在的原因在于:首先,國家利益是達成國際立法的動力,一國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需要借助國際制度來作為手段,這使得國際法得以產生;其次,以國際法為手段追求國家利益已經成為當下的主要趨勢,例如在WTO的體制中,各國利用WTO規則,要求他國消減關稅、放開市場等,都是在法律框架下進行的,而不是以往的靠武力攻占、開拓殖民地等傳統手段;再次,沒有國家利益的需要,國際法便沒有存在的基礎。即使國際法還具有維護國際秩序之類的作用,但秩序也是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的,因此沒有利益存在,國際法也就不會存在。

三、結語

國際關系理論是詮釋國際法的新路徑,它對國際法之外而影響國際法產生與發展的因素進行分析與考察并得出結論,進而再用這些結論來論述國際法,開闊了視野,是一種新的研究范式。同時,國際關系理論也影響國際法的發展,是國際法發展的理論條件,二者相互影響、相互促進。

參考文獻:

國際關系中的建構主義范文第4篇

1.對國際法產生與發展的詮釋。首先,理想主義認為國際法可以保證世界和平并規范國家行為。在此推動下,戰后簽訂了一系列國際條約并成立了國際聯盟,為國際社會的穩定做出了突出貢獻。其次,新自由主義主張國際機制、規則、制度是解決國際無政府狀態的有效手段,強調經濟因素對國際關系的影響,并且注重國際制度,促成了國際經濟立法的繁榮,WTO的成立,各種經濟合作協定的制定都與此有關。再次,建構主義認為國際法屬于一種規范,即社會認同,該理論把國際法上升到觀念的高度,超越了國際法是否為法的爭論,從而使國際法作為一種規范的國際地位被廣泛接受。

2.對國際法的地位與作用的詮釋。理想主義理論認為國際法可以保證世界和平,把國際法提升到一個很高的地位來看待,這帶來了戰后國際立法的繁榮。建構主義理論提升了國際法的地位。該理論認為國際法屬于各國共同意志的表達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會規范”,它將對各國的國際行為模式與價值選擇產生一定的強制性效果。各國對國際法的觀念和意識,屬于“文化”范疇,是具有權威效果的非物質力量,應充分重視國際法在現代國際關系中的作用。建構主義將國際法視為觀念,超越了國際法是否為“法”的爭論,使國際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對國際法發展動力問題的詮釋。國際法發展的根本動力來自于國際社會對國際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諸如觀念、利益等國際因素也可能促進國際法的發展。新自由主義認為觀念因素能對外交政策產生影響,觀念幫助治理世界,原則化觀念指導國際法的具體領域的制度建構,可見,觀念對國際法的發展起到一種理念性的動力作用,國際法就是由觀念上升而來的。任何一項國際制度首先都是一種觀念,當它被國際社會接受后,上升為制度,才成為有約束力的國際法。

可見,利用理想主義、建構主義等國際關系理論來分析國際法的一些宏觀問題,可以使人們對國際法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二、具體國際關系理論范式對國際法的詮釋

1.博弈論詮釋了國際法的產生過程。博弈論是研究利益沖突的雙方在競爭中制定最優化策略的理論。博弈論認為國際法是各國博弈后所達成的一致,關鍵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夠達到平衡,國際法便確立;如果不能達到平衡,國際法無法確立。這在WTO國際立法中顯得比較明顯。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討價還價,如果最終達成一致,則可以消減關稅以及各種補貼等;而在農產品市場準入、國內補貼等方面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所以無法確立規則。可見,國際法的產生就是博弈的過程,是各方利益協調的過程。

2.相互依存理論詮釋了國際法得以存在的原因。該理論認為國際法存在的原因在于國際社會對國際制度的渴求。國際法并非是一個獨立存在的自給自足的獨立體,它受國際社會需求的制約。晚近國際經濟立法的勃興乃是出于各國發展經濟,迎合經濟全球化的需要。而國際法立法范圍也朝著諸如向經濟增長、環境保護、人口控制及太空和海洋的利用等方面拓展,出現議題多元化的趨勢。相互依存理論之所以可以解釋國際法存在的原因是因為它道出了國際法存在的國際社會基礎,任何制度不是無端憑空存在的,它必須有依存于當下的社會建構,制度的供給要受社會需求的制約。正如梁西先生所言:“國際法是根據國際社會的需要而存在的。”

3.國家利益理論詮釋了國際法的最終目的所在。國家利益意指國家在復雜的國際關系中維護本國和本民族免受外來侵害的一些基本原則。無論哪種國際關系理論,都認為國際制度(國際法)是實現國家利益的工具,不同的只是對國際法本身地位的看法,或者是對國家利益范疇的不同觀點,對國際法作為利益實現的工具這一點并沒有太大的分歧,可以說,國際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利益,正如王逸舟教授所說,國際制度(國際法)是實現國家利益的一個重要因素。

國家利益理論可以解釋國際法最終目的所在的原因在于:首先,國家利益是達成國際立法的動力,一國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需要借助國際制度來作為手段,這使得國際法得以產生;其次,以國際法為手段追求國家利益已經成為當下的主要趨勢,例如在WTO的體制中,各國利用WTO規則,要求他國消減關稅、放開市場等,都是在法律框架下進行的,而不是以往的靠武力攻占、開拓殖民地等傳統手段;再次,沒有國家利益的需要,國際法便沒有存在的基礎。即使國際法還具有維護國際秩序之類的作用,但秩序也是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的,因此沒有利益存在,國際法也就不會存在。

三、結語

國際關系理論是詮釋國際法的新路徑,它對國際法之外而影響國際法產生與發展的因素進行分析與考察并得出結論,進而再用這些結論來論述國際法,開闊了視野,是一種新的研究范式。同時,國際關系理論也影響國際法的發展,是國際法發展的理論條件,二者相互影響、相互促進。

參考文獻:

[1]劉志云.現代國際關系理論視野下的國際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倪世著.當代國際關系理論.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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