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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教材中的《經濟法》課程主要有: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會計法律制度、勞動保障法律制度和經濟糾紛的仲裁與訴訟等,它們與財會專業的其他課程都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比如,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利潤分配順序就與《財務會計》里的利潤分配章節有關,正是由于有法律的規定,我們才知道企業年終結算的時候,不能隨心所欲,必須依法辦事,要嚴格地按照法律的規定,依次地做好公司的利潤分配。還有會計法律制度中的會計核算,就明確地規定了會計核算的內容、方法和程序,而《基礎會計》中的會計核算就是這個法律制度具體化的表現。因此《經濟法》課程與其他財會專業課程是緊密聯系的,它是這些專業課程的法律依據,有了經濟法律條文的指引,才能為更好地掌握會計工作的方法、程序。
2 《經濟法》課程教學的五個學會
《經濟法》都是法律條文,課程中大都是法律條文的解釋,既枯燥又難于記憶。如何讓在教學中讓從未有社會實踐經驗的學生,能在短短的幾個月時間里,掌握大量的法律條文,又能把所學的理論知識很好地運用到財會專業的實踐中去,就是我們授課老師的亟需解決的問題。因此,在教學中應該讓學生把握五個學會。
2.1 學會善于歸納和總結
《經濟法》課程中有很多的名詞解釋、設立條件、程序等,在課堂的學習中,根據教師的講述,大多學生都會明白。但是,課后學生再復習的時候,有些概念就很容易混淆不清。為此,在要教會學生學會歸納和總結。為此,在學習完整個章節后,我們要把一些關鍵的知識點做成一個表,分別對以上的公司的概念、設立條件、設立程序、組織機構等作一個歸納和總結。那么,學生記起來就容易得多,也容易把握一些概念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2.2 學會對法律條文的理解
《經濟法》課程涉及的法律條件這么多,如果要一一地背下來,那是不現實的,況且授課的對象是從未有社會實踐經驗的中職學生,而且即使背下來了,也不一定理解其中的含義,也就達不到學習的目的。因此,要好《經濟法》,學會理解就是關鍵。比如怎樣理解合伙企業法的特征之一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呢?我們可以舉例來讓學生理解。舉例:如果A、B、C、D 成立甲合伙企業,甲向乙銀行貸款100 萬元,到期不能還本付息。經過強制執行,合伙企業甲的全部財產只有40 萬元,則剩余的60 萬元,債權人乙方可以任意向A、B、C、D 任意一人或數人要求還款,A、B、C、D 任意一人不能拒絕。通過這樣的舉例,學生在記合伙企業特征時,就不會單純地死記硬背,而是通過理解的基礎上去記知識點。
2.3 學會分析案例的條理性
案例分析是《經濟法》教學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教材中每個章節都有不同的案例分析,通過剖析典型案例,增強學生感性認識,加深對所學法律條文的理解掌握,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但是對于中職學生來說,既要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用于分析中,又要把這個分析寫好確實是有一定的難度的。為此,應該教學會生分析案例中各項事件的先后,然后再根據事件的先后把分析有條理的寫出來。
2.4 學會在遇到問題中思考
在《經濟法》的授課中,全部運用案例法對知識點進行講授,學生對一些知識的難點理解確實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完全地運用案例法進行教授,會形成學生一種依賴性,失去了對問題的獨立思考性。為此,在教學中,我們要根據具體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引導學生去發現問題、思考問題,進而拓展學習思維。例如,在講授合同法的主要條款時,我們可以這樣引導學生去思考,假如你和別人做生意要簽訂合同,那么應該如何入手呢?首先考慮的是什么?價格應該如何確定?假如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可抗力應該怎么辦等等,通過這樣的引導,從而一步步地把合同的主要條款講授開來,既教會了學生遇問題的思考方式,也解決了對知識點枯燥的記憶。
2.5 學會在實踐中運用
教學的目的除了把握知識點外,更重要地是要教會學生如何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達到理論與實際的相結合。《經濟法》的知識點都是實踐性較強的。為此,在教學中還要教會學生學會實踐的運用。比如,通過學習合同法,要求學生能寫出一份簡單的合同;通過學習勞動保障法,要求學生懂得在以后找工作或者工作中如何維權;通過學習會計法,要求學生學會了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手續等。
3 《經濟法》教學方式的多樣性
對于中職學生來說,《經濟法》是一門比較枯燥的學科,但它又是必須掌握的學科。因為,在學生今后的技能提升中,如考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師、注冊會計師等,《經濟法》的內容必然會考到;在學生今后的工作中,如報稅、報賬、驗資,都會涉及到《經濟法》的內容。所以,學生一定要把它學好學透,把《經濟法》的內容很好地運用到今后的工作當中。
【關鍵詞】破壞生產經營罪;其他方法
一、案情簡介
2012年8月,甲公司中標承建一安置房工地的土方、土建等工程。2013年7月,甲公司將土方工程分為A、B兩個區塊分包,其中犯罪嫌疑人張某承包A區土方工程,同年8月進場施工,施工期間,因甲公司與前期負責打樁的乙公司存在工程款糾紛,乙公司將部分設備遺留在工地,阻礙張某正常施工,故甲公司將B標段工程換給張某。2013年8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糾紛解決,便重新找了李某負責A區工程,犯罪嫌疑人張某等人得知后,以甲公司未補償其在A區停工損失為由,采用挖機堵工地大門等方式阻擾李某在A區施工。因阻擾施工行為影響總體施工進度,甲公司要求李某及犯罪嫌疑人張某全部退場,簽訂了退場協議,并將A、B區工程交給丙公司做,丙公司進場后,犯罪嫌疑人張某仍以與甲公司工程款未結算清楚為由,多次以堵門等方式阻擾丙公司施工,甲公司多次報警、協商未果,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張某刑拘。
二、爭議焦點
對犯罪嫌疑人張某能否定罪、構成何罪,爭議較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尋釁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張某伙同他人糾集人員,為索取工程費用而用挖機堵門,經公安部門多次處警調解、制止,仍繼續實施上述行為,破壞社會秩序,應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上述行為造成其他施工單位嚴重的經濟損失,符合最高院、最高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構成“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犯罪嫌疑人張某阻擾施工的目的是為了索要工程款,系出于“個人目的”;上述行為致使其他施工單位無法正常施工作業,遭受嚴重經濟損失,符合“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犯罪嫌疑人張某糾集多人多次阻擾施工,持續時間較長,其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并致使施工單位無法正常施工,遭受嚴重經濟損失,犯罪嫌疑人張某作為首要分子,應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
第四,不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張某雖然糾集人員實施了堵門、攔挖機等行為,但其主觀目的是為了討要未支付的工程款,其行為客觀上雖然一定程度破壞了社會秩序,但是其主觀上并無無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尋釁故意,也沒有非法占有的侵財故意,其行為雖有不當,但可治安行政處罰,不應苛以刑責。
三、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阻攔施工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判例。如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刑一終字第54號刑事裁定書、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洛刑二終字第56號刑事判決書等,認為阻攔施工的行為應定性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2013)雨法刑初字第194號刑事判決書、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刑終字第00065號刑事裁定書等則認為應定性為破壞生產經營罪。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即犯罪嫌疑人張某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在具體認定時,需考慮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張某的行為侵犯的是公共秩序還是私人財產權?第二,在未使用暴力等手段的情況下,案例中的堵門、攔挖機等阻擾施工的行為能否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其他方法”?第三,張某的行為危害性是否達到入刑的標準?
首先,張某的行為主要侵犯的私人財產權,而非公共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尋釁滋事罪罪都屬于《刑法》第六章的擾亂公共秩序罪一節,兩罪的犯罪客體均要求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而本案張某阻擾施工的行為主要發生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工地,對于社會公共秩序并沒有造成明顯的破壞。張某的阻擾行為主要針對的是他人正常施工,通過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方式施加壓力,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故張某的行為主要侵犯的是私人財產權,應當屬于財產型犯罪。
其次,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其他方法”的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律條文僅列舉“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兩種犯罪手段。有學者認為,其他方法應當是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相類似的毀壞財物的方法,并不泛指任何方法;也有學者認為,隨著時代的進步,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層出不窮,因此對于“其他”方法的解釋應當與時俱進,不應當局限于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相類似的毀壞財物的方法,而應當采用歷史解釋與目的解釋的方法對“其他方法”進行界定。
第三,張某的行為危害性足以達到入刑的標準。本案中,張某堵門、攔挖機的行為造成其他施工單位無法施工,承受經濟損失,若不打擊、群起效法,則會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示范效應。發包方與張某在簽訂清場協議時,已明確約定工程款的結算時間,張某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意圖通過堵門、攔挖機、阻止他人施工的手段來逼迫發包方提前支付工程款,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再者,即使張某與發包方存在經濟糾紛,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者仲裁等合法方式解決,但張某卻選擇使用阻擾他人施工的非法手段,且客觀上造成其他單位經濟損失。故張某通過非法手段以期滿足不合理訴求,客觀上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四、結語
在刑法理論上,阻擾他人施工行為的定性存在很大爭議,司法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處理也截然不同。對此,我們應當具體分析行為侵犯的法益、社會危害性,對法律條文進行合理解讀,從而對具體行為作出正確的定性。
參考文獻
乙方:_________
經甲方與乙方認真協商,甲方將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門市房__________平方米租賃于乙方,租賃期__________年,年租金__________萬元。
一、租金
自甲乙雙方簽訂租賃房屋合同時起,租賃房屋合同生效,具有法律生效責任,雙方認真履行合同內各項事宜。自簽訂租房合同時起,乙方須將租賃房屋租金交付于甲方 萬元人民幣。待11個月后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乙方須將第二年租金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交付甲方。如乙方拖延交付或有意拒付租金,甲方有權收回所租賃房屋,合同失效終止。
二、乙方的責任
自租賃甲方門市房起,具有門市房使用權,乙方需裝修房屋,如改變內部房屋格局,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改變房屋格局,裝修費由乙方自擔。但租賃期滿如不再租賃,須經甲方檢查房屋,如發現房屋在乙方租賃期間主體結構遭到,須按市價進行補償。
1、乙方租賃甲方門市期間,乙方須認真守法經商,要遵守消防、防火安全,社會治安、環境保護及所涉及的一切法律程序,經營期間出現一切問題由乙方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2、乙方在租賃甲方房屋期間及合同期滿后交付甲方時,乙方不準將甲方門市房租賃別人。
3、待乙方租房合同期滿后,如不再繼續租賃,將門市房交付給甲方時內部裝修不得拆除。
4、在乙方租賃甲方門市房期間,房屋水費、電費、環保費、治安費、衛生費及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在租賃期間因乙方拒交費用而與收費單位發生重大矛盾出現嚴重影響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把費用補交完并解決處理好糾紛,如乙方拒絕交費,甲方有權收回門市房,余下租金不退。
三、甲方的責任
1、甲方在乙方租房合同簽字時起,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經營(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條文下),甲方具有監督乙方使用房屋的權利,如發現乙方在經營期間出現嚴重違反租賃門市房合同中事宜,甲方有權收回門市房,余下租金甲方不退給乙方。
2、甲方負責供熱費。
四、其他
1、在甲方將門市房租賃乙方經營使用期間,如發生不是人為的天災使房屋遭到損壞,甲方不追究乙方的責任,余下房租退還問題由甲乙雙方協商而定。
2、如在乙方經營期間,租賃合同沒到期,遇到國家,有關單位和開發商對房屋進行動遷的情況時,乙方需無條件的停止經營,甲方按合同規定余下的租金退還于乙方。合同終止。
3、自接到動遷搬遷通知起,乙方須在 日內,搬出所租賃的房屋,甲方不負責乙方任何附加的條件,一切和乙方遺留的問題和經濟糾紛及所裝修造成損失及帶來的其他問題,均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如不動遷,租賃房屋期滿后,如乙方再租甲方門市房時,須經甲、乙雙方協商重新簽訂租房合同。
此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__________份。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關鍵詞:經濟法;工學結合;教學目標;分層次教學;案例教學;實訓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7-0092-02
“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是高職院校遵從職業教育規律、凝煉發展特色、提升辦學水平、增強育人能力和服務社會能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全世界高職教育發展的共同取向。《經濟法》課程作為高職院校經貿類專業的必修課,由于涉及的法律法規眾多,覆蓋了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知識點眾多,且作為一門應用性極強的學科,又要求學生具備較高的邏輯概括能力和問題分析能力,因此,對尚未投身社會的學生而言,學習難度是較大的。如何切實增強《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效果,使高職學生真正達到能懂會用的目的,確需我們在教學中不斷探討,改革教學方法手段、教學程序設計以及對學生學習方法的指導。在此,筆者就如何契合高職院校“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對高職經貿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高職經貿類專業《經濟法》課程開設的現狀
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并提出了“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這不僅符合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也適應我國全面推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基本方略的客觀需要。與此相適應,高職院校在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人才過程中,在大多數專業的培養計劃中,經濟法都是被作為必修課或者選修課安排的。特別是在會計、金融、市場營銷、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等經貿類專業中,基于其人才培養目標為適應經貿部門或企業經營管理第一線需要、實踐能力強、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高技能應用型專門人才的定位,其在知識的結構中,就必然要包括企業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競爭法律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等法律在內的非常廣泛的市場經濟的法律知識,通過加強對我國以及主要貿易國經濟領域的法律制度的認識和理解,以培養學生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為重點,使其在將來的實際工作中具有初步掌握運用法律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符合現代企業對員工的基本素質要求。因此,經濟法課程已成為各類高職院校經貿類專業培養既懂經貿知識、又懂法律知識的高素質經貿人才的一門重要的必修課程。
二、高職經貿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教學內容未能突出重點,不利于學生學習目標的確定
《經濟法》課程由于涉及的法律法規眾多,因此,對于非法學專業的高職經貿類學生而言,在學習中不僅會處處遇到抽象、專業的法學專有術語的問題,還經常感到知識點太多,難以掌握,從而容易滋生畏難情緒,影響了對學科學習興趣的產生。此外,經濟法屬于法學體系中的內容涉獵很廣,覆蓋了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學生既需要掌握法學專業知識,又需具備一定的經濟學的知識。因此,如采取傳統的教學方法,只是根據經濟法學科的結構體例逐章講解,而不是根據課程開設要達到的使學生能真正掌握必備的法律實務技能,增強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從而最終形成處理職業中的法律事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實務能力,成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專業技能人才的目的來安排教學,突出實用性技能方面內容的教學重點,必然使學生學習目標不明確,學習興趣不高,學習《經濟法》課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夠,最終使該課程開設的目的不能達到。
(二)以理論知識講授為主,理論聯系實踐不夠
法律課程由于涉及到眾多的法律概念和具體的法律條文,傳統的教學方法往往是注重概念的解釋,特別是對于非法律專業的經貿類學生,為便于學生理解陌生的法律專業術語,老師理論知識的講授時間一般較多。但這種傳統的以法律概念、特征、作用為主要知識點的理論講授模式,使學生每節課都是被動地接受老師的講授的大量概念,不僅在知識消化上存在一定難度,使學生作為一個初學者在接觸新概念、新知識時可能產生種種錯誤和不解;而且由于不能將抽象的法律概念、法律條文與具體的實踐生活、社會現象相聯系,結果往往使學生不能理解法律的抽象與社會生活的具體之間的聯系,從而使學習者在學習經濟法過程中對經濟法知識性的了解和掌握與經濟法的實際運用存在著一定差距,理論聯系實踐不夠,法律的適用性、操作性不強,導致課堂講授的知識缺乏說服力。
(三)教學手段單一,影響了教學效果的提高
傳統的教學手段往往是教師在課堂上唱“獨角戲”,老師一本教材、學生一本課一本筆記本,由教師向學生灌輸教材內容,且偏重于理論部分,學生采用的是“上課記筆記、下課背筆記、考試考筆記”的應試學習方法,處于一種盲目跟從的地位,缺乏自主思維和學習積極性,學生參與實踐的機會偏少,最終導致培養出的學生學習主動性差,知識面窄,綜合素質較低。由于《經濟法》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課程,而單純的法律條文又十分枯燥,如果單靠老師一味地說教來講解,學生就永遠只是課堂的配角和被動的接受者,這樣,既不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又不利于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其結果往往使教學效果事倍功半。所以在講授《經濟法》課程中,教師一方面需要用大量的案例作為輔助來幫助學生理解法律條文,調動其學習興趣,另一方面,還應該積極探索其他新的教學手段以提高教學效果。
(四)缺少實訓內容,未能體現高職院校“工學結合”的教學要求
從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來看,高職院校學生實踐技能的培養是其重點,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要根據課程的特點,結合課程開設的目標,將實訓內容引入到課堂當中,通過“工學結合”的教學模式,切實提高學生的實務應用能力。但從目前各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的講授情況來看,由于相當部分授課教師本身缺乏具體從事經濟法實務工作的經驗,甚至由欠缺法學背景的授課者來擔當授課教師,由于授課者本身欠缺實際的經濟法規訓練,往往把經濟法教授成單純的法律條文解釋學,更談不上指導學生結合實際具體運用相關法律知識。無論有多么科學的教學大綱、適合的教材、先進的教育技術,如果在教學模式中未能加強對學生的實際運用能力的訓練,尤其是那些動手實踐性很強的一些專業技能,單靠以教師講授、理論為主的教學方法來進行課堂教學的話,學生應用能力和實務技能的培養都只能是一句空話。
三、改革高職經貿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的對策和建議
(一)要明確課程性質,確定教學目標
《經濟法》課程的開設,是旨在通過經濟領域主要法律制度的學習,使學生能夠熟練掌握未來在企業中工作時需掌握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技巧,最終形成處理職業中的法律事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實務能力。因此,在課程開始講授之前,就必須向學生明確課程的性質,即該課程是屬于應用型的課程,要求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必須開動腦筋、勤思考,多總結,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不僅掌握各種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而且逐步提高應用具體法律規定解決實務問題的能力,能夠學以致用,為參與實際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例如,在課程開始講授之前,我就首先明確,經濟法作為一門應用性極強的法律學科,死記硬背沒有用,最終,還是要通過掌握法律知識解決實務問題。由于課程的性質、特點以及作用等問題明確,教學目標清晰,學生比較全面地了解了課程的基本體系與結構,明確了課程在整個專業教育中的地位,并特別注意與其他緊密相關課程的銜接與配合,這就為切實增強《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效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要抓住教學重點,采用分層次教學
由于《經濟法》課程包括了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勞動法律制度等,因此,所包含的內容是相當廣泛的,對初學者來說,往往因課程的內容廣泛而在學習中易于混淆,影響了教學的實際效果。針對這種情況,在教學過程中,筆者采用了“抓住重點,分層教學”的方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具體做法是,根據《經濟法》課程的內容特點,將課程內容和要求學生所應掌握的學習內容分為“了解”、“掌握”以及“能用”三個層次。對于經濟法的一般原理、概念和功能,要求學生達到“了解”;對于簡單而較次要的法律知識,只要求學生達到“掌握”;而對于學生今后工作、生活中要運用到的重要的法律知識,則要求學生達到“能用”。例如,在講授合同法律制度時,基于商事主體參與經濟活動基本是通過合同的方式進行,因此,合同法律制度作為重點講授的章節,在教學時,我就對教學內容劃分了不同的層次,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等內容即屬于“了解”層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等屬于“掌握”層次;而合同的內容、違約的補救方法等則屬于“能用”層次,是課程的教學重點。
由于學生對整個課程的教學層次有清晰的了解,在學習重點和分配學習精力上就能有較好的把握,能注意區分重點與非重點,合理分配和使用力量,從而取得了以點帶面、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效果。
(三)要以實務為主線,進行案例教學
法學課程,可以說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因此,基于法學課程的特性,在《經濟法》課程的講授中,要以實務應用為主線,以學生未來在企業中工作的實際需要為重點,拋棄以往法學教學單純羅列法條,深奧、枯燥的理論知識較多的教學方式,采用案例教學的教學方法,通過循序漸進、由淺漸深的案例教學,不僅使課堂教學氣氛生動,師生交流活躍,也收到了很好的教學效果。
例如,在合同法律制度的教學中,為了使缺乏合同實務知識的學生能掌握好這一以后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知識,從合同的訂立程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違約救濟這一整個合同業務流程的法律講解中,筆者共運用了30多個案例進行案例教學,基本上每一個重要的知識點都相應配備了一個案例。使學生通過從每一知識點的導入案例的思考,到帶著問題聽知識點講授,到開動思維代入角色分析個案、解決個案,起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邊學邊積累實務經驗的作用。
(四)“工學結合”,加強學生實訓演練
有人認為高職院校“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只適合工科類的課程,其實是一種誤解。不管是的工科類的課程還是文科類的課程,不管是基礎理論課還是專業課,課程的教學目標都應是通過課程的學習,使學生掌握相關領域的知識和技能,最終達到不斷提高實務能力,學以致用的目標。因此,在《經濟法》課程的教學中,也應貫穿“工學結合”,學以致用的教學目標,為此,可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以及課程的特點,開發了一些與教學同步的實訓練習。例如在教授“合同的基本條款”內容時,本人開發的實訓內容是:擬簽訂一份農產品出口合同,要求學生分組討論后,各組書面提交一份具體的農產品出口合同。在講授“邀約與邀約邀請的區別”內容時,開發的實訓內容是:提供“服裝購銷案”的基本素材,由學生分組,分別代表商場和服裝廠,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分別以書面形式提交法律意見書。在講授“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內容時,開發的實訓內容是:提供“C514產品出口案”基本素材,由學生分組,分別代表中方和美方公司,對案件的訴訟提交相應的書面材料、證據清單,并分別以書面形式提交意見。由于實訓是以學生為中心,內容與學生今后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糾紛密切相關,從而較好地調動了學生的學習熱情,實訓積極性很高,達到了融“教、學、做”為一體,有效提高學生崗位實務能力的預期教學目的。二是加強與商務公司、律師事務所等進行校企合作,進行校外實訓基地的建設,加強與法院、仲裁機構的聯系與溝通,通過參觀、頂崗實習、模擬法庭等實習、見習活動,增強學生對課程知識的理解以及對實務能力的提高。
參考文獻:
[1]俞仲文.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實踐教學研究[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后悔權;問題;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2-087-01
消費者后悔權制度也被稱為消費者冷靜期(Cooling-offperiod)制度,它源于經營者的一項營銷手段――“無因退貨”。后悔權的含義是指:在特定的商品買賣消費活動中,經營者承諾,消費者在支付價款、取得商品之后,無需說明任何理由,在一定期限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經營者返還消費者所支付的價款。后悔權的設立的目的和宗旨在于給予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群體以特殊保護,避免頭腦發熱條件下的不合理性消費行為的發生。
一、我國法律中關于消費者后悔權的規定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白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二)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單方性。消費者后悔權作為消費者權益的一種,只有其身份為消費者時才可使用。作為經營者的一方不享有此項后悔權利而是一種相對的義務,因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經濟地位的不均衡性,致使消費者長期處于弱勢地位,需要對消費者給予一定的傾斜保護。
第二,時效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行使后悔權的時間是七天,目的在于保證消費者能夠及時、盡快地確定是否需要此項交易、檢驗是否對其權益造成損害;同時也能夠將經營者的損失降到最低。
第二,自主性。在滿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消費者行使后悔權無需說明理由,并且直接針對經營者即可實現,不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避免了繁瑣的維權過程。
二、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建立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消費者后悔權可能被濫用。賦予消費者以后悔權,這對于消費者而言是有利的。因為消費者可以隨意購買、退貨,甚至零成本。但相對于經營者而言,處境就不樂觀了,如果有競爭對手濫用此項權利,會給正常經營者造成巨大損失。如消費者惡意使用后悔權,也會對正常的商品交易產生沖擊,嚴重時會造成大量的資源浪費。
其次,后悔權范圍的限定性可能被虛化。在一定程度、范圍內適用后悔權制度,是對契約自由原則的完善。但如果廣泛適用,則可能造成對契約精神的違背。此次賦予消費者后悔權時使用的術語是“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原意是想將后悔權范圍局限到“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新興購物領域,但在實施時可能會遇到惡意擴大范圍的解釋,會導致既不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也不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結果。
最后,消費者后悔權的配套制度的缺失。新《消法》規定消費者行使后悔權的四類例外商品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然而在實行過程中,可能引發各類爭議:如何判定商品完好、如何界定是否影響二次銷售;“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是以物流系統顯示的簽收日期為準,還是以消費者實際拿到的時間為準;另外如果經營者不愿意執行后悔權制度,甚至會想方設法設置實施的障礙;消費者的不理性購物行為,亂用后悔權的行為如何加以抑制等。
三、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建議
后悔權制度的設置需要在消費者權益與經營者正常經營之間尋求平衡。構建我國的消費者后悔權制度,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本著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維護市場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一系列的措施構建符合我國特色的消費者后悔權體系。
第一,完善條文,細化規則。新法的可操作性還需要時間進一步完善:一方而因為霸王條款發生糾紛時如何解決,仍而臨許多細節問題;另一方而,即使法規列舉出不能進行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但是很難窮盡。為此首先要做的就是使法律條文更加明確易懂,用詞得當。
第二,構建與消費者后悔權相協調的法律運行機制。完美無缺的制度的構建必須有系統的保障機制配合其運行,后悔權制度也是如此。只有完美的保障機制才能促使這項權利的有效公正執行,否則,只會增加經濟糾紛,嚴重阻礙社會經濟的進步。
第二,充分發揮網絡交易平臺的積極作用。新《消法》第44四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在無法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網絡交易平臺做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防止承諾不兌現,有助于解決實踐中網購異地消費,一旦發生糾紛難以找到經營主體的突出問題。
后悔權制度是一項“雙贏”的制度,不僅有利于消費者,更有益于經營者。這一權利的賦予會將消費者導向于商品質量好、信用高的經營者,促使經營者回歸商品的本質,將更多的資源用于商品的使用價值創造,提高生產經營的技術服務水平,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這不僅有利于培育社會的誠信氛圍,而且有利于建立一個健全的市場經濟體系,從而達到一個“雙贏”甚至“多贏”的局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