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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家、自治區應急管理工作會議精神,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縣(市、區)和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必須立即行動起來,結合當前形勢和本地本部門工作實際,進一步調整、充實、完善原來已有的總體、部門和專項預案,并抓緊對相關預案進行實戰演練,提高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二、擴大基層預案編制覆蓋面。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加快編制、修訂、完善本縣(市、區)應急預案和本部門單位牽頭編制的預案,并督促、指導所屬單位編制完善基層應急預案,以構建覆蓋各縣(市、區)、各部門、各行業、各單位的基層應急預案體系。要求到2008年9月30日前,所有鄉鎮(街道)、村委會(社區)、大中小學校、幼兒園和各類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完成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明確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處置程序。
三、加強基層預案編制的組織領導。要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加強對基層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落實責任人,抓好預案的編制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做好對轄區所有鄉鎮(街道)、村委會(社區)、大中小學校、幼兒園和各類企事業單位預案編制工作的督促檢查,加強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和修訂管理,并及時備案。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將適時對各縣(市、區)和各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和修訂情況進行督查,并將督查結果通報全市。
四、各縣(市、區)和各部門單位務必在2008年9月30日以前把編制和修訂完善后的應急預案加蓋公章后連同電子文檔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各縣(市、區)上報本縣(市、區)修訂完善后的總體預案,市直各部門單位上報本部門單位修訂完善后的專項預案及部門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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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針對風險分析結果,以快速響應為中心,以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為重點,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廣泛征求意見和研究論證,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為兩類:
(一)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
(二)單位和基層應急預案。
第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是政府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者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專項工作方案,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相關單位牽頭組織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第九條 不同層級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內容應當各有側重。省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和應急保障及調動程序、市縣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市縣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和應急保障及調動程序,重點規范市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編制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第十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內容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者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一條 專項應急預案所涉及的單位,應當根據專項預案并結合本單位職責編制本單位相應配套的應急聯動方案,報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備案。
第十二條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操作手冊,操作手冊包括指揮機構組成與主要職責、不同情況下響應處置的程序與相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及聯系方式等。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并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第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應急響應的分級層次、分級標準、相應措施和響應結束條件等內容;分級響應的有關內容應當滿足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保持與上位應急預案的銜接。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易發多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需要編制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外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申報立項,經批準后編制。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以向有關單位下達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外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任務。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訂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駐地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根據相關標準規范、上級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體系目錄,報屬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二)與上位應急預案、本級其他相關應急預案和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三)基于對風險隱患的調查分析結果,結合本地區、本行業、本部門特點和所具備的應急能力,針對性強;
(四)突出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應對措施科學、具體,操作性強;
(五)內容完整,簡潔規范,通俗易懂,實用性強。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相關人員、有關專家、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
第十八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組織風險評估時,應當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組織應急資源調查時,應當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九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相關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建議,無修改意見時也應當書面反饋。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從以下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是否與其他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三)各方面意見是否協調解決;
(四)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五)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
(六)應急響應設置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總體應急預案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
第二十二條 專項應急預案經編制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送審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文本;
(二)應急預案編制說明;
(三)編制應急預案依據的相關文件資料;
(四)風險評估報告;
(五)征求意見復函以及意見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初審過程中,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指導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論證會;根據需要,在召開評審論證會前可組織召開相關單位協調會。初審通過后,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向編制單位出具初審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在應急預案通過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后15個工作日內,按照公文處理相關規定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審批。送審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文本;
(二)應急預案編制說明;
(三)風險評估報告;
(四)征求意見復函以及意見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五)評審意見書;
(六)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初審意見書。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批準,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
第二十五條 部門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并經本單位有關會議審議通過,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印發單位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備案:
(一)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備案。
(四)鄉鎮、街道辦事處制定的應急預案報送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企業、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監管部門備案,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六)涉及需要與所在地人民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和省屬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七)大型群眾性活動應急預案在活動舉行20日前報送當地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備案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文本一式10份;
(二)應急預案電子文本;
(三)風險評估報告;
(四)應急預案編制說明;
(五)應急預案審批和評審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對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涉及保密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訂演練計劃,根據預案內容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 地震、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三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應急演練課目背景設置情況,演練組織指揮情況,參演人員應急處置和應急聯動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和應急保障情況,應急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對完善應急預案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六章 應急預案的評估和修訂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的修訂工作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實施。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或者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進行。
第三十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一般3年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應急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較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在突發事件應對或者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較大調整的;
(五)應急預案審批單位要求修訂的;
(六)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印發滿3年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評估后認為情況變化較小、可以延續使用的,向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可暫緩修訂。延期使用時間不超過2年。
應急預案中指揮機構人員組成或者人員通訊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相關成員單位要及時進行調整,并將調整后的情況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將更新后的通訊錄印發各成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對所提建議進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訂應急預案的決定,及時反饋結果。
第七章 應急預案的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三十八條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后1個月內,應急預案中明確的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召開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學習熟悉預案,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研究協調聯動事項。
第三十九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四十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監督和協調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應急預案管理納入應急管理考核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責令其限期糾正,問題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建議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機構、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和規范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將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駐晉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等可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是指承擔應急預案編制任務的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是指審查批準應急預案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
本辦法所稱單位和基層組織,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xx年11月20日印發的《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xx〕179號)同時廢止。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六大原則1、以人為本,減輕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3、社會動員,協調聯動
4、屬地先期處置
(一)編制目的
確保我縣人民群眾飲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建立健全飲水安全應急機制,正確應對和高效處置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的通知》(〔2005〕45號)、《*縣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縣范圍內飲用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事件包括:
1.發生特大旱情,導致飲用水源取水量嚴重不足;
2.飲用水源保護區或飲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致使水質不達標而引發的水污染事件及重大疫情;
3.地震、洪災、泥石流、火災等自然災害導致飲水水源樞紐工程、凈水構筑物、飲水工程構筑物、機電設備或輸配水管網遭到破壞;
4.爆破、采礦等生產活動或地質變遷等導致飲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為破壞導致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
6.其它原因導致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加強培訓、演練,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鼓勵群眾報告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及其隱患,及時處置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分級建立飲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制訂當地的應急預案,確定不同等級的安全事件及其對策,落實應急責任機制。
3.統籌安排,分工合作。以鄉級政府為主體,整合資源,統籌安排飲水安全應急工作任務,處理好日常業務和應急工作的關系。縣政府有關部門視情況給予協調、指導、技術支持并組織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應,有效控制。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發生以后,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應急要求快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啟動相應預案,有效控制事態蔓延。
(五)飲水工程基本情況
*縣飲水安全工程于2005年開始實施,現已建成飲水安全工程122處,不但解決了5.4萬人的吃水難問題,使全縣自來水普及率達到了10%以上,而且提高了農民的健康水平,促進了當地的經濟發展。
二、應急預案體系
(一)應急預案體系劃分
全縣飲水安全應急預案體系分為二級:
1.縣飲水安全應急預案: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縣級飲水安全應急預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鄉鎮飲水安全應急預案:供水規模在500人以上的集中飲水工程所在鄉鎮要制定本鄉鎮飲水安全應急預案,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應急機構及職責
1.縣、鄉飲水安全應急機構與職責
縣政府成立由縣長擔任總指揮,分管副縣長任副總指揮,縣發改委、公安局、水利局、財政局、環保局、民政局、衛生局、廣電局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技術組,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水利局局長兼辦公室主任。各鄉鎮及有關供水單位要成立相應的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的飲水安全應急工作。
(1)指揮部職責:
①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重大飲水安全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
②及時了解掌握鄉鎮飲水重大安全事件情況,指揮、協調和組織重大飲水安全事件的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向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件情況和應急措施;
③審定全縣鄉鎮飲水重大安全事件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
④在應急響應時,負責協調公安、水利、環保、衛生等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⑤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
(2)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起草全縣飲水重大安全事件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村鎮飲水突發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協調指導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開展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協調公安、水利、環保、衛生等部門組織救援工作;負責對潛在隱患工程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新聞工作。
(3)技術組職責
技術組由縣水利、氣象、建設、環保、交通、國土資源、衛生、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指揮部的技術支持工作。其職責是:參加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指揮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參與事件調查,對事件處理提出咨詢意見;為全縣農村飲水安全提供技術支持。
2.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縣發改委:負責重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物資儲備計劃下達。
縣財政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應急工作經費、恢復重建費用及時安排和下撥;負責農村飲水安全應急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縣公安局:負責維持水事秩序,嚴厲打擊破壞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違法犯罪活動,確保飲水工程設施安全。
縣民政局:負責統計核實遭受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災情;負責協助縣、鄉政府做好遭受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群眾的生活救濟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提供農村飲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預案以及工作方案;負責恢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所需經費的申報和計劃編制。
縣衛生局:負責遭受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村、鎮的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工作及飲用水源的水質監測和衛生保障。
縣環保局:負責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庫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體廢物的行為,應急處理水污染事件。
縣廣電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法規、政策的宣傳,及時準確報道突發事件處理工作。
其他有關成員單位負責自己相應的工作職責。
3.鄉鎮飲水安全應急機構及職責
各鄉鎮成立飲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鄉鎮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處置。主要職責包括:擬定本鄉鎮飲水安全事件應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救援預案;掌握本鄉鎮飲水安全信息,及時向縣政府和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事故情況;指揮協調本鄉鎮飲水安全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4.飲水工程所在村屯應急機構及職責
根據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飲水安全應急預案,飲水工程所在村屯要結合本工程實際建立飲水應急機構,制定科學合理的搶險應急工作方案,配備必要的搶修設備及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預防和預警
(一)預防
1.監測機構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事件信息的監測、收集、檢查、預警工作,各鄉鎮要通力協作,多渠道獲取本轄區相關飲水安全信息。對監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及時向縣政府及上級應急機構報告。
2.信息監測
(1)監測內容
包括旱情信息、水污染信息、水毀信息、水庫及水源工程信息、輸配水管網運行信息等。
(2)突發事件報告內容
包括突發事件的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嚴重程度、已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3)監測單位
旱情監測單位由抗旱及氣象部門承擔,水污染監測由衛生及環保部門承擔,水源、供水管網等部位的監測由水利、衛生部門承擔。
(4)報告制度
監測報告分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由下級向上級部門逐級報告,以文字和報表的方式上報,每月25日前必須報告。
(二)預警
1.預警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性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特別嚴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嚴重飲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導致飲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含48小時,下同)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2萬人以上且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2)嚴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飲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導致飲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1至2萬人,且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較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飲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導致飲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0.5至1萬人,且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4)一般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飲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導致飲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0.1至0.5萬人,且1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5人以下中毒事件發生。
2.預警
Ⅰ級預警、Ⅱ級預警,由受災鄉鎮人民政府報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統一。Ⅲ級預警由受災鄉鎮人民政府研判,經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批準,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向本鄉鎮預警公告。Ⅳ級預警由受災鄉鎮人民政府飲水安全指揮機構研判,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向本鄉鎮預警公告。
預警公告內容應包括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止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
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主流媒體上。
四、應急響應
(一)總體要求
出現飲水安全事件,飲水工程所在鄉鎮應在半小時內向縣政府及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報告,并先期進行處理。
對應縣飲水安全預防預警等級,應急響應劃分為四級。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負責全縣重大飲水安全事件的指揮調度。各鄉鎮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飲水安全事件應急、搶險、排險、搶修、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飲水工程所在鄉鎮、村屯負責本鄉鎮飲水安全事件的處置。
凡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下一級預案隨之自行啟動。
(二)Ⅰ級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特別嚴重飲水安全事件時,應立即I級預警,啟動Ⅰ級應急響應預案;當發生嚴重飲水安全事件時,應立即Ⅱ級預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預案。啟動以下工作程序:
1.工作會商
響應工作會商由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召集,參加人員包括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及技術人員;會商方式采用集體會商;會商內容應包括調查、核實工作內容、指導方案、處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
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接到報告后,應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技術人員開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確工作責任,在半小時內將突況上報縣政府,并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件調查和處置工作。飲水工程所在鄉鎮應急指揮機構派出工作組,協助配合縣級工作組和當地政府共同做好搶險救援工作。飲水工程所在鄉鎮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先期進行處置,并在縣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后配合其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部門聯動
按照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和工作要求,協作配合,明確分工,并按照具體任務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員到現場指導工作。
4.預案啟動
(1)搶險救災
當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發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時,當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災區派出送水車,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異地調水、組織技術人員對飲水工程設施進行搶修等措施保障受災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在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下,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有效控制事態蔓延,最大程度減小損失。
(2)醫療救護
事件發生地應急指揮機構要配合當地政府加強對水致疾病和傳染病的監測、報告,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救護隊,緊急救護中毒、受傷人員。
(3)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后,應急指揮機構應與當地政府一起發動群眾參與飲水工程設施的搶險、修復工作,確保工程及早恢復供水。
5.宣傳動員
在發生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后,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做好宣傳發動,穩定群眾情緒,防止發生疫情,防止發生恐慌,保持社會秩序穩定。
6.響應結束
當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證時,縣應急指揮部可宣布應急結束,并協助當地進一步修復供水基礎設施,恢復正常供水秩序。
事件處理完畢后,由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結束公告,報上級應急機構備案。
(三)Ⅲ級IV級響應
當發生較重飲水安全事件時,應立即Ⅲ級預警,啟動Ⅲ級應急響應預案;當發生一般飲水安全事件時,應立即IV級預警,啟動IV級應急響應預案。啟動以下工作程序:
1.工作會商
響應工作會商由鄉鎮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召集,參加人員包括相關鄉直部門工作人員及技術人員,會商方式采用集體會商,會商內容應包括調查、核實工作內容、指導方案、處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
鄉鎮應急指揮機構接到報告后,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技術人員開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確工作責任,在半小時內將突況上報縣政府。縣政府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件調查和處置工作。
3.部門聯動
按照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分工職責和工作要求,應急處置由各部門協作配合,明確分工,具體任務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員到現場指導工作。
4.預案啟動
(1)搶險救災
當飲水安全事件發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時,當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災區派出送水車,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異地調水、組織技術人員對飲水工程設施進行搶修等措施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有關鄉鎮和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有效控制事態蔓延,最大程度減小損失。
(2)醫療救護
事件發生地應急指揮機構要配合當地政府加強對水致疾病和傳染病的監測、報告,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救護隊,緊急救護中毒、受傷人員。
(3)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后,應急指揮機構應與當地政府一起發動群眾參與飲水工程設施的搶險、修復工作,確保工程及早恢復供水。
5.宣傳動員
在發生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后,當地政府及應急指揮機構應做好宣傳發動,穩定群眾情緒,防止發生疫情,防止發生恐慌,保持社會秩序穩定。
6.響應結束
當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證時,鄉鎮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并協助當地進一步修復供水基礎設施,恢復正常供水秩序。
事件處理完畢后,由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結束公告,報上級應急機構備案。
五、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各相關部門要盡快成立飲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明確人員及職責,根據飲水安全事件等級,迅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從組織上保障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得到及時、有效地處理。
(二)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飲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報警電話,安排人員輪班值守,保證信息及時、準確、快速傳遞。
(三)資金保障
縣鄉要設立鄉鎮飲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按照事故等級劃分,由應急指揮機構報同級政府,申請調用飲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
(四)物資保障
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制定搶險、救援物資調配方案。發生飲水安全事件時,由縣政府統一對物資進行調配,確保物資及時供應。供水規模在2000人以上的村鎮集中飲水工程,應當建設適度規模的應急備用水源。
(五)醫療衛生保障
當發生人員傷亡或飲水中毒事件后,應急指揮機構要在縣政府協調下立即組織醫療衛生技術隊伍,調配醫療衛生專家,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并調集必需的藥物、醫療器械等物資,支援現場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暢通。
(七)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要負責做好受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八)技術保障
各鄉鎮、有關部門要建立鄉鎮飲水安全應急專家庫,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咨詢和服務,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同時要加強對飲水工程管理人員的技術和應急處置培訓,并加強對分散飲水戶的技術指導和宣傳。
六、后期處置
(一)調查與評估
飲水安全應急終止后一周內,飲水工程所在鄉鎮和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應向上級應急機構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經驗教訓等。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對事件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進一步做好應急工作。
(二)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需要縣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政府提出請求、上報。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上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衛生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水質的監測,指導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后,才能恢復供水。
(三)獎勵與責任追究
縣政府對在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一)預案的管理和更新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修改和完善或應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1、目的意義:為有效預防和及時控制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最大限度地減輕災情造成的危害,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我縣農業生產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植物檢疫條例》、《農藥管理條例》和《**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2、指導思想: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省市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堅持"預防為主,科學防控,依法治理,促進健康"的方針,建立健全監測預警體系、檢疫防御防災體系和應急減災體系,全面提升對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的防控能力。
3、適用范圍:農業有害生物(包括病原微生物、昆蟲、線蟲、蜱螨、鼠和植檢植物等)災害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一種防治難度大、對本地區農業危害嚴重,并造成(含可能造成)經濟或生態損失的自然災害。在本縣一個行政區內1種本地危險性農業有害生物在短時間內突然爆發成災50公頃以上,或本縣1個鄉鎮行政區農業有害生物成災面積100公頃以上,或本縣1個鄉鎮級行政區新發生(發現)外來(含檢疫性,下同)農業有害生物時,認定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發生,應當啟動本預案。
各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4、工作原則: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按照縣政府負總責,部門各司其責。實行屬地管理、分級響應原則。
二、災害等級
根據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發生程度、傳播特征和涉及范圍,將災害分為特別嚴重(I級)、嚴重(II級)、較重(III級)和一般(iv級)四個等級,并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特別嚴重(I級):下列情況之一劃為I級災情。
(1)水稻稻瘟病、細條病;甘薯叢枝病、蔓割病、甘薯瘟;花生銹病、褐斑病等任何1種病害發生成災面積超過轄區該作物播種面積的25%以上,普遍率(病葉率)大于2%,發生態勢為5級,流行范圍在5個鄉鎮行政區以上。
(2)水稻三化螟、二化螟、稻飛虱、卷葉螟;甘薯小象蟲、旋花天蛾、斜紋夜蛾;花生蚜蟲、蠐螬、甜菜夜蛾等任何1種農業有害生物發生面積超過轄區該作物播種面積的25%,發生態勢5級,發生范圍在5個鄉鎮行政區以上。
(3)鼠密度超過10%(百夾捕獲率)的發生成災面積達到300公頃以上,或鼠密度超過5%(百夾捕獲率)發生面積超過2000公頃以上,發生區域在12個鄉鎮行政區以上。
(4)茶小綠葉蟬、茶葉螨類、茶麗紋象甲、黑刺粉虱、赤星病、炭疽病、茶餅病;斜紋夜蛾等任何1種病蟲成災面積超過轄區該作物播種面積的25%以上,發生態勢為5級,流行成災范圍在5個鄉鎮行政區以上。
(5)龍眼木毒蛾、蛀果蟲、鬼帚病;柑桔黃龍病、潰瘍病;蔬菜小菜蛾、甜菜夜蛾;水果食心蟲等任何1種病蟲成災面積超過轄區該作物播種面積的25%以上,發生態勢為5級,流行成災范圍在5個鄉鎮行政區以上。
(6)本縣發生(發現)我市未分布的外來農業有害生物。
(7)特殊情況需要劃為I級災情的。
2、嚴重(II級):下列情況之一劃為II級災情。
(1)水稻稻瘟病、細條病:甘薯叢枝病、蔓割病、甘薯瘟;花生銹病、褐斑病等任何1種病害發生成災面積超過轄區該作物播種面積的15--24%以上,普遍率(病葉率)大于2%,發生態勢為5級,流行范圍有4-5個鄉鎮行政區。
(2)水稻三化螟、二化螟、稻飛虱、卷葉螟:甘薯小象蟲、旋花天蛾、斜紋夜蛾;花生蚜蟲、蠐螬、甜菜夜蛾等任何1種農業有害生物發生面積超過轄區該作物播種面積的15--24%,發生態勢5級,發生范圍有4-5個鄉鎮行政區。
(3)鼠密度超過10%(百夾捕獲率)的發生成災面積達到200公頃,或鼠密度超過5%(百夾捕獲率)發生面積超過1500公頃,發生區域有4個鄉鎮行政區。
(4)本縣發生(發現)我市未分布的外來農業有害生物。
(5)特殊情況需要劃為II級災情的。
3、較重(III級):下列情況之一劃為III級災情。
(1)水稻稻瘟病、細條病:甘薯叢枝病、蔓割病、甘薯瘟;花生銹病、褐斑病等任何1種農業有害生物發生成災面積超過轄區該作物播種面積的10--14%以上,普遍率(病葉率)大于2%,發生態勢為5級,流行范圍有3個鄉鎮行政區的。
(2)水稻三化螟、二化螟、稻飛虱、卷葉螟:甘薯小象蟲、旋花天蛾、斜紋夜蛾;花生蚜蟲、蠐螬、甜菜夜蛾等任何1種農業有害生物發生面積超過轄區該作物播種面積的10--15%,發生態勢5級,發生范圍有3個鄉鎮行政區的。
(3)鼠密度超過10%(百夾捕獲率)的發生面積達到150公頃,或鼠密度超過5%(百夾捕獲率)發生面積超過1000公頃以上,發生區域有3個鄉鎮行政區。
(4)本縣已發生(發現)的外來農業有害生物擴散蔓延到100公頃以上。
(5)特殊情況需要劃為III級災情的。
4、一般(IV級):下列情況之一劃為IV級災情。
(1)水稻稻瘟病、細條病:甘薯叢枝病、蔓割病、甘薯瘟;花生銹病、褐斑病等任何1種農業有害生物發生成災面積超過轄區該作物播種面積的5--9%,普遍率(病葉率)大于2%,發生態勢為5級,流行范圍在2個鄉鎮行政區。或1個鄉鎮行政區1種上述病害在短時間內突然爆發成災30公頃以上。
(2)水稻三化螟、二化螟、稻飛虱、卷葉螟:甘薯小象蟲、旋花天蛾、斜紋夜蛾;花生蚜蟲、蠐螬、甜菜夜蛾等任何1種害蟲發生面積超過轄區該作物播種面積的5--9%,發生態勢5級,發生范圍在2個鄉鎮行政區縣(市、區)以上。或1個鄉鎮行政區1種上述害蟲在短時間內爆發成災30公頃以上。
(3)鼠密度超過10%(百夾捕獲率)的發生面積達到100公頃以上,或鼠密度超過5%(百夾捕獲率)發生面積超過750公頃,發生區域有2個鄉鎮行政區。
(4)本縣已發生(發現)的外來農業有害生物在短時間內爆發成災10公頃以上。
(5)特殊情況需要劃為IV級災情的。
三、組織指揮體系
(一)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縣農業與茶果局局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縣植保植檢站、計委、財政、公安、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經貿、工商、科技、環保、衛生、民政、物資運輸管理部門(包括交通、鐵路、郵政等)、植物及其制品使用部門(包括外經、電業、電信、供銷、商業、移動通信公司和聯通公司等)、教育、新聞宣傳、紀檢監察等有關職能部門和駐安溪部隊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全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應急處置工作,封鎖令、啟動應急預案,協調解決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植保植檢站:編制完善縣級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應急預案;建設災害應急指揮系統,建立重大病蟲害的快速撲滅機制,儲備應急處置所需人力、物力、技術、信息等資源;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計委:負責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處置所需的基建、物資儲備等重大項目的審批和立項。
經貿委:確保災害應急處置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補給;適時組織市場調控。協調外經、電業、電信、供銷、商業、移動通信公司和聯通公司等部門的防災減災工作。
財政局:負責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置資金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災害處置財政支持機制。
科技局:負責組織省內外有關專家和科技人員,提供技術支持和科技支撐;培養組建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處置專家隊伍;安排防災減災科研項目。
**市動植物檢驗檢疫局:負責出入境農業有害生物檢疫把關和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工商、交通、鐵路、郵政、民航、外經、電業、電信、供銷、商業、移動通信公司和聯通公司等:配合農業部門做好市場檢疫檢查、檢疫復查、疫情封鎖等檢疫執法工作以及除害安全保衛等工作。
衛生、民政部門:負責災害應急救治和災后救濟工作。
新聞宣傳、教育部門:負責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和教育普及工作。
環保局:負責組織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處置的環境監測和環境危害評價及防治工作。
公安、駐安溪部隊:根據領導小組的指示,及時派出災害救援隊伍;負責做好轄區內災害先期應急處置。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災害處置進度和程序,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二)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現場處置指揮部
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發生后,縣領導小組成員和災害發生鄉鎮主要領導組成災害現場處置指揮部。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并具體組織實施災害處置方案。
(三)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日常工作機構
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縣農業與茶果局,負責日常具體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長擔任。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縣農業局內,負責日常工作。
四、應急響應
1、特別嚴重(I級)災害應急響應:接到報告后,確定為I級災害的,縣農茶局(植保植檢部門)應在1小時內向縣政府總值班室報告。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領導小組立即啟動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應急預案,迅速組織專業技術力量趕赴現場,成立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現場處置指揮部開展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省市重大動植物疫情防治指揮部和省農業廳市農業局請求支援。
2、嚴重(II級)災害應急響應:鄉鎮級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鄉鎮政府應在6小時內向縣政府總值班室和縣農業與茶果局報告。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領導小組及時啟動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應急預案,迅速組織專業技術力量趕赴現場,成立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現場處置指揮部開展處置工作,并按有關規定報告省市重大動植物疫情防治指揮部和省農業廳。
3、較重(ⅡI級)災害應急響應:政府立即啟動本級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鄉鎮政府分管領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處置工作。鄉鎮政府應在12小時內向縣政府總值班室和縣農業與茶果局報告,并視緊急需要及時向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領導小組提出擴大應急請求。領導小組接到擴大應急請求后,及時啟動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迅速組織專業技術力量趕赴現場,協助鄉鎮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現場指揮部,或成立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現場處置指揮部開展處置工作。
4、一般(IV級)災害應急響應:鄉鎮政府立即啟動本級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鄉鎮分管農業的主要領導立即趕赴現場,成立鄉鎮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現場處置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在24小時內向縣級政府總值班室和縣農業與茶果局報告。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視具體情況,必要時派出督導組和專家組協助處置。
五、保障措施
1、人員保障:縣、鄉兩級政府要根據災害發生形勢和專家意見,建立健全農業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縣級植保植檢系統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加強系統內有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應急減災演練,提高實戰能力。
2、技術保障:有計劃地從高校、研究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培養組建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專家隊伍,為災害調查、應急處置和災害評估提供技術支撐。
3、物資保障:建立藥劑藥械庫,配備應急救災車輛,儲備常用藥劑、藥械、油料等專用物資。
4、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將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救災經費納入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并給予優先安排。設立合理專項資金用于緊急防疫物資購置、撲殺補貼、疫情處理、疫情監控等工作。專項資金由植保植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使用意見。
5、監測保障:負責本轄區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監測預警工作的縣鄉兩級業務部門要不斷強化監測網絡建設,配足配強農業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省級中心測報點和市級中心測報點專職測報人員,充分發揮兼職測報員、基層農技員、廣大農民對農業有害生物災害的監測作用。并根據重大農業病蟲動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點和監測對象,確保監測預警及時、準確。
6、協防保障:由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每半年或一年召開一次外來農業有害生物檢疫防范協調會議,通報有害生物入侵防范信息,協調解決防控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縣植保植檢站按照一車一證的要求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農業主管部門,開展市場檢疫檢查和復檢工作,共同構建農業有害生物檢疫防御控災體系。
7、值班通訊保障: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正常上班時間值班電話為**節假日和下班后值班電話為23267110;建立健全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指揮系統,配備專用電腦與"縣政府辦公業務資源網"值班信息專網連接,確保災害預警和處置信息暢通。
8、限時報告:發現災害或疑似情況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其中植物疫情應以密碼電報形式上報。)鄉鎮業務部門要及時趕赴現場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應將信息來源、危害區域、災害程度、發生性質的初步判定、擬采取的應急減災措施及報告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其聯系方式等及時報告縣農業與茶果局。鄉鎮政府根據災害等級,在規定時間內向總值班室和縣農業局報告。縣農業與茶果局根據核實情況提出預警處置建議,并及時向領導小組組長和市農業廳報告。
9、宣傳、通報及其他保障:加強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減災知識的宣傳普及。經權限機關同意,有關政府和職能部門要及時對災害發生和處置情況或獎懲意見進行通報。
六、附則
1、本預案中農業有害生物種類及其危險性、成災面積統計標準、監測方法和管理權限等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執行。
2、縣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領導小組可根據演練情況或實際變化需要,對本預案進行完善和補充,并報縣政府備案。
3、對參加災情應急防治工作的人員,各級財政應給予適當的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因參加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4、對在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農茶局提請縣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防治過程中隱瞞、緩報、謊報或因延誤處置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加強重點建設項目應急管理的總體要求
重點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不可預知的各種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引發各類突發公共事故。加強重點建設項目應急管理,做好事故的預防、處置及事后重建等工作,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內容。本意見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基礎設施項目和社會事業項目;對產業類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上級要求,參照本意見實施。
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的應急管理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和機制,嚴格應急管理程序,迅速有效處置突發事件,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評估和治理,確保重點建設項目安全平穩有序實施。各鄉鎮(街道)、各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監管部門及建設單位(項目法人)都要進一步重視和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的應急管理工作。到去年底,實現全市重點建設項目應急管理工作體制全面建立、應急預案體系全面覆蓋、應急管理機制基本完善,從而進一步提升我市應對重點建設項目突發事件能力。
二、完善重點建設項目應急管理體系
(一)加強應急管理組織體制建設。
1.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各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都要明確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明確應急管理分管領導及工作人員,確定相關責任人,切實做到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職責、編制、人員、經費”五落實。
2.落實管理責任。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主要負責人是重點建設項目應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市重點辦要將重點建設項目應急管理工作列入去年度*市重點工程建設“三比”競賽考核內容。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協助相關單位做好重點建設項目的應急管理工作,預防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3.加強協調和指導。市應急辦要對重點建設項目的“一案三制”建設進行協調、銜接和督促,確保應急預案發揮應有作用。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督查相關行業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急管理工作,協調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之間的應急物資儲備。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經征求相關應急處置聯動單位意見后,在報告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的同時,報市應急辦、重點辦和安監部門備案。
(二)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機制建設。
1.推進應急預案管理體系建設。各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要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要求,推進應急預案管理體系建設。凡已經開工建設的重點建設項目,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要在5月底前完成應急預案體系的建設工作;已經列入計劃的項目,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在開工前完成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要根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市級相關專項預案的要求,加強對建設單位(項目法人)預案編制工作的指導,提高預案質量。
2.積極開展應急預案演練。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要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應急預案綜合或者聯合演練。通過演練,提高應急隊伍應對事故、實施人身救援的技能,提高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能力與效率,促進建設單位應急預案與政府、部門應急預案的有效銜接。對已開工的重點建設項目,有關責任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在6月底前上報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適時組織實施。演練后,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要及時指導各建設單位進行分析評估,并針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3.完善應急聯動機制。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要加強與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聯系,建立起政府、部門、建設單位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形成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合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要及時報告有關情況,預警信息,確保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4.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要按照“專業救援和職工參與相結合、險時救援和平時防范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建立以專業隊伍為骨干、兼職隊伍為輔助、職工隊伍為基礎的應急救援隊伍。對已開工的重點建設項目,要求在6月底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要督促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依法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切實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應急救援中地人身意外傷害風險。
5.建立應急信息報送工作制度。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員隊伍,落實信息報送時效與責任制度,將責任落實到崗、到人,準保應急信息暢通、及時。對于遲報、漏報和瞞報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加強事故預防和處置能力建設
1.加強隱患排查整改。工程建設工地、場所要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并有專人管理與保養;要設立警示、標識、報警電話、安全生產制度等,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各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要加強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認真做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分類、評估、登記、建檔等工作,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安監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對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未落實有效安全措施的較大、重大危險源采取停產、停業整頓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2.強化應急處置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后,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并按照突發事件分級標準迅速向有關部門及所在地政府報告。對可能危及周邊群眾和環境的突發公共事件,要在第一時間向當地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并及時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群眾發出預警信息。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要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要求,加強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協調,組織開展救援和疏散工作。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盡快組織恢復生產、生活秩序,消除環境污染,并將事后調查評估、完善各項措施情況,按規定上報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
三、加強重點建設項目應急管理的宣傳與培訓教育
1.加強宣傳教育工作。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的作用,特別是建設單位工地宣傳欄、工地簡報等建設工程現場宣傳媒體的作用,大力宣傳應急管理知識,普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常識,切實增強廣大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
2.認真組織培訓考核。重點建設項目責任部門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要將《突發事件應對法》、應急管理及應急救援培訓納入年度教育培訓計劃,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培訓中增加應急管理的內容,并強化培訓考核,提高培訓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