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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將環境保護的執法監督作為各項工作的重點,由微觀管理轉為通過宏觀調控進行指導和服務,轉變工作理念,由單純的管理轉為真正的為基層和企業服務。不斷加強環境保護總局在宏觀決策管理方面的職能,積極推進環境保護事業單位的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與經濟發展部門的關系,初步建立起科學的行政運行規范。同時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同時,運用必要集中和適當分散相結合的工作方法,把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政策、標準等的制定權集中到中央,同時又要按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根據各個地區發展存在的差異,環境標準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政策。
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具體包括思想道德素質、政策業務素質和執法操作能力等等。對環保機構而言,要把好環境執法人員采用關和多層次、多方位的培訓教育關,建立嚴格的執行人員考核、淘汰、監督制度。按照統一名稱、統一職能、統一裝備的要求,加強環境執法隊伍的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提高執法水平和能力。
加大對環境執法的人員投入、設備投入和技術投入,改善環境執法手段和條件,增加環境執法機構的執法資源。考慮到中國國土面積廣大、環保工作壓力較大的情況,在注重執法人員素質提高的同時,也可適當在量上豐富執法的人力資源。在執法硬件方面,國家及地方政府應當加大對基層環保部門的預算投入,更新和完善環境執法和宣教設備,確保其擁有先進的設備和儀器,推進執法手段的科學化、現代化,提高執法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保證執法的準確性、時效性和科學性。
強化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力,提高環保部門的執法能力。環保法律的實現雖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國家強制,但是如果沒有強制作為后盾,也很難付諸實施。因此,我國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環保部門的強制執法力度。具體體現為:其一,賦予環保部門查封、凍結、扣押等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力,使環保執法真正地硬起來。其二,賦予環保部門限期治理決定權。其三,在環境監理隊伍的基礎上,建立環境警察制度。其四,確立部門聯動的長效機制。各級環保部門要變“被動”為“主動”,不僅要“站的住”,而且要“頂得住”。要聯合電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鐵路等部門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拒不執行環保處罰的企業要限水、限電、限貸、限運,形成一股強大的執法力量,徹底改變環保部門勢單力薄、權力有限的現象,真正做到執法必嚴。
健全環境保護跨部門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協調機制。
環境保護政策離不開部門發展政策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環境保護已經成為整個社會的責任,而不單單是某個部門的職能。要把環境容量、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發展對環境的影響、對資源的消耗、對生態系統的影響納入統計指標,使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也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要建立國民經濟綠色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不僅要有經濟指標,而且也要有環境指標、人文指標,用這些指標來衡量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水平,全面、科學、合理地評價地區、單位和干部的業績。要改變不平衡的管理體制,形成綜合權力機構,就需要順應政府機構改革的潮流,通過計劃、預測,綜合考慮潛在影響因素,協調各部門間綜合處理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問題,加強跨部門的統一規劃與管理。在環境保護政策的落實上,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環境保護的中央與地方的協調制度就顯得尤為緊迫。
行政機關應簡化和規范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應當取消的審批事項必須予以取消。
入駐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部門和單位其行政審批項目、職能劃轉要嚴格執行《××*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公管理暫行規定》。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要制定《入駐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業務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入駐窗口的所有審批事項的內容工作流程和辦結時限,實行項目審批超時默認制。
建立快速審批綠色通道。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要制定出臺《××*縣重點項目聯合審批實施辦法》,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城市發展規劃,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要求,且屬我縣許可范圍內的較大項目,涉及多個部門的審批事項,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內部運作、限時辦結”的要求實施聯合審批,并實行缺席默認制。
進一步完善考核體系。各入駐部門和單位與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入駐業務窗口及窗口人員的管理和考核,人員調整變化必須經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同意,人員考核以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為主,進一步完善服務質量評定制,服務效能督查制、服務水平月評制、服務責任追究制。
第二條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
凡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取消,符合減免條件的予以減免。實行收費公示制度。除企業自愿承擔的社會公益事業的捐資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企業以任何理由搞攤派、拉贊助等。嚴禁“白條”收取各種費用,否則一律按“亂收費”行為嚴肅處理。
進一步加強對入駐企業集中收費工作的管理,科學合理定費,實行動態調整,保持相對穩定,做到應收盡收,并定期通報公示。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規范企業繳費行為,研究制定便企繳費措施,督促指導各入駐企業按計劃定期繳費。各執收部門一律不得單獨進入納入集中繳費范圍的企業進行收費。
對不按規定進行繳費的入駐企業,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按照《××*縣集中繳費管理暫行辦法》向企業發出催繳通知,限期繳費,連續兩次催繳無效,以書面形式向縣環境辦提出申請,由縣環境辦報縣政府有關領導批準后,取消其享受入駐企業集中繳費優惠資格,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足額征收,確保集中繳費任務的完成。
第三條進一步規范行政監督檢查行為。
加強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嚴禁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人員實施行政執法。嚴把行政執法證件的核發和審驗關,確保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計劃。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計劃(各級政府統一部署的專項治理和安全生產、刑事案件監督檢查除外,其他特殊臨時性監督檢查必須經縣環境辦批準),要提前報縣環境辦審核備案,開具《實施監督檢查計劃同意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查時,必須出示《實施監督檢查計劃同意書》、出查書和執法證,證件不全的,當事人可以拒查或向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或縣行政監察機關(縣環境辦)舉報。
行政機關派員到企事業單位出查,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發出查書。出查書一式兩聯(a聯由當事人保留,b聯由出查人員持有)。出查工作結束后,應如實填寫出查報告并組卷。
上級行政機關組織的臨時檢查,由本級行政機關報告縣環境辦,參加檢查相關人員須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再行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檢查人員崗位輪換制度,對出查人員負責的區域和領域每兩年進行輪換。
第四條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
依法享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實施辦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輕微、一般、嚴重的分級,明確違法行為的主要情形、主要情節及其法律特征,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根據。行政機關實施單項行政處罰或同一監督檢查涉及多項處罰,確定違法行為分級為輕微和一般的,由實施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把關實施;分級為嚴重的,報縣環境辦把關后實施。
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行政處罰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給予行政處罰從輕、減輕、從重的理由和依據。
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情節比較輕微的,實行首次不罰(特殊情況經縣環境辦批準的除外),限期糾正;對限期拒不糾正的,視違法情節和情形實行分級處罰。
第五條進一步規范企業行為。
各企業要依法經營,嚴格規范財務制度,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和樹立良好企業形象,認真履行發展環境建設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對符合規定的監督檢查,要如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納入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集中繳費的入駐企業,要自覺地嚴格遵守《××*縣集中繳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按時主動地繳納核定的規費。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行責任追究: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款之規定的。
(二)在公務活動中,工作不負責任,擅自離崗、缺崗,貽誤工作或造成損失的;接收服務對象錢物、代幣購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詐勒索的;違反規定攤派報刊等物品的;暗示或通過迂回渠道向投資者介紹施工隊伍、推銷商品、設備等,引起投資者不滿的;違反規定讓服務對象報銷各種費用的。
(三)對議定事項借故拖延、推諉、不按規定時限辦理,或者人為設置障礙,造成議定事項落實不到位的。
(四)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使招商引資項目流失,或造成不良影響、嚴重后果的。
(五)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投資者的投訴借故拖延不辦的;違反規定干擾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將行政執法職能轉讓給社會中介機構或其它經濟組織進行有償服務的。
(六)有其他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
第七條違反優化發展環境行為責任區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追究方式有:
(一)責令改正并作出書面檢查
(二)誡勉談話或函詢
(三)通報批評
(四)責成或建議有關部門作出停職待崗、職務調整、降職使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
(五)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六)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根據損害發展環境后果和影響大小,分為情節較輕、情節較重和情節嚴重三種。
對于情節較輕,給發展環境造成損害后果較小的責任者,責令整改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通報批評
對于情節較重,給發展環境造成一定損害后果和影響者,分別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或者責成縣有關部門、建議縣內垂直管理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作出組織處理
對于情節嚴重,給發展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后果和影響者,給予或建議縣內垂直管理部門的上級主管部門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第九條縣紀委和監察局是優化發展環境實施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的工作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積極受理投訴和舉報,對影響和損害發展環境的問題和行為,認真調查和處理。
【關鍵詞】湖北省 循環經濟 法律制度 完善
【中圖分類號】D931.3 【文獻標識碼】A
循環經濟法基本理論
循環經濟的科學內涵。“循環經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二條中被闡述為:“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我國學者針對循環經濟的具體含義并未達成共識,但總體上來說其本質目標是基于減量化原則、再利用原則和資源化原則,符合生態規律的要求,實施科學的技術措施,節能的經濟措施和高效的管理措施,實現減少廢物排放量和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最終達到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和生態文明價值理念的經濟發展模式。
循環經濟法的涵義。循環經濟法是指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國家、企業、公民等相關主體在以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為中心的資源利用方面進行干預、促進或參與的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總結為“凡是調整因循環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規范性文件都可以納入循環經濟法的范疇。”①
國內外循環經濟立法經驗與啟示
國外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立法情況。循環經濟理念最先由美國經濟學家K?波爾丁提出。美國為了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以及有價值的物資和能源通過了一系列與固體廢物管理有關的措施,如1976年的《資源保護回收法》。目前為止,美國大多數州都通過各種形式和手段制定了再生循環法規。德國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如1972年頒布的《廢棄物管理法》,1996年的《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后來相繼出臺《垃圾法》、《聯邦水土保持與舊廢棄物法令》、《社區垃圾合乎環保放置及垃圾處理場令》、《2001年森林經濟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持續推動生態稅改革法》、《森林繁殖材料法》和《再生能源法》等。由此可以看出,德國循環經濟立法的著眼點是解決垃圾問題,其擬解決的站點問題是“垃圾經濟”(也就是3R和最終安全處置)。其循環經濟立法是從制定個別領域的法律逐漸延伸到整個循環經濟法,然后通過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規達到推進循環經濟法的實施目標。日本在2000年頒布的《促進建設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對比德國的《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而言,目標更為明確,內容也更加深入和豐富。其目的是通過采取控制廢棄物的產生和合理的配置、再利用資源等方法,使自然資源的消費水平達到合理的控制,建立最大程度降低環境負荷的“循環型社會”。
其他很多發達國家如英國、法國、澳大利亞、丹麥和比利時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循環經濟立法中針對國內的資源消耗和環境問題,頒布和實施了大量有關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和循環再利用的法律法規。
國內循環經濟立法情況。我國頒布的《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均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在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對發展循環經濟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各地循環經濟立法和實踐奠定了基礎和方向。許多省、直轄市、自治區出臺的一系列相關文件表明地方經濟發展轉型的重要目標就是發展循環經濟,并制定了相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不僅在地方循環經濟立法上取得較大的成績還推動了地方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例如,貴陽市于2004年11月1日頒行了《貴陽市建設循環經濟生態城市條例》,深圳市于2006年3月頒行了《深圳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大連市于2010年6月制定了《大連市循環經濟促進條例》。上述條例基本上都符合設計相關法律制度的要求需圍繞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制定政府的規劃與計劃,做好示范與推廣的工作,完成支持與鼓勵和宣傳教育的職責。
國內外循環經濟立法經驗與啟示。從法律規制的角度看,由于循環經濟的生態本質屬性決定了循環經濟制度的出發點和立法重心都在于環境保護而不是經濟效益。因此,在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僅注重經濟效益是不完備的,需要更要注重循環經濟的環保功能。像湖北省這樣一個資源豐富但不斷遭到破壞的地區,更加需要推行循環經濟。在經濟活動中實現廢棄物的生態化應當是湖北省循環經濟法律規制的基本目標,建議從四個方面著手:一是保護環境,促進資源合理利用;二是促進廢舊物資循環利用;三是倡導綠色消費;四是指導產業建設。
湖北省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分析
湖北省循環經濟政策法規規劃背景。《湖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明確表示:“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單位生產總值能耗下降20%以上;提前一年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設市城市及縣城生活污水處理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斷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和神農架生態補償試點正式啟動,退耕還林、濕地保護、石漠化治理、天然林保護和低效林改造工程順利實施,森林覆蓋率達到38.46%。水環境不斷改善,大東湖生態水網工程和洪湖、梁子湖生態保護工程等進展順利。全省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順利推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逐步推行。”
另外,隨著湖北省令人矚目的經濟快速發展,而突顯出來的問題是湖北省部分地區環境日益遭到破壞,水資源污染并日益減少,土地資源浪費嚴重,能源消耗過大等。如何有效促進湖北省經濟可持續發展,其核心在于根本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有效推動湖北省循環經濟建設。因此,完善與湖北省循環經濟發展相配套的相關法制建設勢在必行。
湖北省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現狀。當前,湖北省在針對發展循環經濟專項立法領域仍留有空白,即僅僅依靠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如《循環經濟促進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來指導和保障循環經濟的實施并解決湖北省存在的區域性環境問題是不夠的。此外,在循環經濟活動中湖北省各市政府部門表現出職責不明確,工作相互推諉,信息反饋不到位等現象,甚至有些個別基層區域為了保證短期的經濟增長,在可持續發展的循環經濟方面消極不作為。其原因就在于在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一方面,缺乏發展循環經濟的統一有效的管理組織和明確具體的規劃措施,另一方面,湖北省在實現循環經濟平衡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相關配套法規、規章有待完善,循環經濟法律保障體系還未建立健全。
湖北省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完善建議
湖北省循環經濟立法模式的應然選擇。當今世界各國在進行循環經濟立法時有“污染預防目標模式”和“經濟循環目標模式”兩種模式。美國是污染預防目標模式的典型代表,主要源于其未制定循環經濟基本法和綜合法,僅頒布了有關環境污染進行治理和預防方面的循環經濟法律。德國和日本是經濟循環目標模式的代表,一邊治理和預防環境污染,一邊循環利用已消耗的資源和廢物是其頒布循環經濟法律的目標。綜合考慮我國具體情況,我國采用“經濟循環目標模式”立法模式較為適宜,這種模式符合我國現階段循環經濟立法定位的選擇,也符合政策法和促進法的屬性。“經濟循環目標模式”也是湖北省在循環經濟立法定位時的最佳選擇,鑒于湖北省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在相關規定的具體內容上側重于指引性,相應跟進政策法和促進法的制定,同時增添具有區域經濟特色的循環經濟法制內容,并完善經濟發展的責任追求和懲罰機制。在制定《湖北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法促進法》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原則。其優點在于:一方面,有利于與上位法銜接,保持在立法體例和立法模式上的一致性,在實踐操作中可以更好的引導執法者操作、守法者遵守,有利于減少對法律法規條文的理解分歧。另一方面,這一模式要求嚴格遵循減量化原則、再利用原則和資源化原則,要求符合生產和環境發展的科學規律,有利于實現湖北省發展循環經濟的根本目的。
湖北省循環經濟立法指導方針和立法原則。其一,立法指導方針。發展循環經濟是關乎湖北省社會未來的根本性發展戰略,我省循環經濟發展不僅要結合本地工農業和服務業經濟發展的特色和優勢,還應全面合理規劃布,局走循環經濟效益高、投入和損耗低的新型經濟發展道路,加大政策支持和投資傾斜,以有效整合我省發展循環經濟的各種資源,同時,應當確定遵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要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公眾積極參與性。總結來說,湖北省循環經濟地方立法的指導方針應當以“經濟發展因地制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設立資源共享聯動機制,充分發揮政府調控、市場引導以及公眾參與的積極作用”為內容。②
其二,立法原則。循環經濟立法原則是貫穿于湖北省發展循環經濟始終的靈魂,既是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根本意圖,也是國家發展循環經濟主要戰略的直接表現,同時體現循環經濟特點。湖北省循環經濟立法原則應包含以下內容:首先,“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該原則要求所有的物質和資源要在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得到合理、持久的利用。其次,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原則。我省應嚴格遵循循環經濟立法的指導思想,靈活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和市場變化,進行不斷思考、探索、創新和發展。
最后,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相結合原則。我國發展循環經濟要在遵守國家宏觀調控和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企業、公眾的作用。第一,對于政府來說,為了實現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則必然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為其實施作有力保障。政府為激勵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推動循環經濟建設必須靈活運用多種政策服務于經濟發展。第二,對于企業而言,企業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的積極配合才能更好地實現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要求。在發展循環經濟時需要企業必須以市場為引導,結合企業自身條件自主自愿改進生產工藝,謀求更長遠利益,使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第三,倡導公眾積極參與,發揮公眾監督政府和企業履行職責的功能,能更有效發展循環經濟。因此要確立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相結合原則。
湖北省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構建的具體內容。湖北省發展循環經濟涉及面較廣,但其循環經濟地方立法應切忌將所有與循環經濟有關的制度都納入其中,在設計時,要著重考慮最直接影響發展循環經濟而其他法律中又無明文規定的法律制度。湖北省在完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時應突破傳統的單向線性經濟思維,轉變為閉環流動的循環經濟的思維方式,以期有效地實現循環經濟發展。首先,政府層面的法律制度。依據《湖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指導思想,湖北省循環經濟立法在政府層面的法律制度設計上應遵守以下幾個要求:一是地方政府在設計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產業發展、環境保護等規劃時,要遵循循環經濟的發展目標,將循環經濟基本理念與基本原則貫徹其中。其次,編制循環經濟法規時,在程序和內容上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相抵觸,需以其為指導加強循環經濟規劃體系的建設。二是本省需根據不同區域的自身發展情況和技術、資源條件等因素開展循環經濟規劃工作,使循環經濟規劃最終得以執行。三是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制定政策性文件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支持符合循環經濟發展的項目,限制符合當前國計民生需要,但是能耗較高、污染較重的項目,禁止能耗高、污染嚴重項目。此外,湖北省循環經濟立法應結合《政府采購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對政府綠色采購制定可操作的實施細則。
其次,企業層面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完善市場準入制度。市場主體準入制度是國家(政府)根據市場經濟情況,在準許市場主體進入市場時,市場主體所要符合和遵守的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條件和規定的一系列制度規范。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是最活躍的市場因素,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也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主體。湖北省循環經濟立法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著手逐漸完善市場準入制度:一是采取限制性市場準入制度,該制度針對耗能高、污染重的產業和建設項目設置較高的準入門檻與標準,限制其進入市場;二是采取優先性市場準入制度,該制度針對資源節約、保護環境的技術和產品放寬進入市場的門檻和標準,使其能進入市場,發揮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完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在《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五條只做了簡單敘述,不足以達到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完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能夠達到提高產品的生態效率,減少社會能耗,更能推動生產者在推動循環經濟順利發展中起到應有的效能。所以,湖北省循環經濟立法應當考慮實施主體、實施方式、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等因素,制定出具體的生產者責任制度,從源頭控制廢物的產生,減少資源消耗量,提高資源利用率,更要明確產品回收處理和再利用的企業責任,使該制度具有效用性和可操作性,最終建立和健全適合湖北省實情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最后,公眾層面的法律制度。公眾有效參與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必要組成部分。而公眾有效參與的基本條件和前提是有知情權,是信息充分公開。對于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等方面的信息公開制度有所規定的主要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這些法律在制度設計和實施層面針對循環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信息公開問題都是不足的,不能很好的保證公眾的有效參與。湖北省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在著手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時,為確保公眾知情權的實現,應明確政府和企業承擔其與循環經濟發展有關的信息公布義務,如果政府部門和生產企業違反該義務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消費者個人在循環經濟中也承擔著重要的責任,轉變公眾現行的消費模式對于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湖北省循環經濟立法應根據本省資源再利用率與公眾自身環保素質的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制度以規范綠色消費行為”。③湖北省可以從個人排污權交易制度、違規排污罰款制度以及引導消費者的生態選購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循環經濟法制建設。
(作者單位:武漢東湖學院法學院;本文系武漢東湖學院青年基金項目“關于促進武漢市循環經濟的法制建設研究”的部分成果)
【注釋】
①蔡守秋:“循環經濟法”,《南陽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1期,第33頁。
②魏紀林:“循環經濟促進法與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和發展的思考”,《法學研究》,2008年第10期,第18頁。
一、遼河油田已經順利推行綠色制度管理
綠色制度管理是指圍繞減少或者消除環境污染、維持生態平衡、促進可持續發展和人類社會安全所做的各種制度安排。通過對綠色制度因素進行新的組合和配置,使之能創造更多的產出、具有更高的效率。綠色制度創新要對企業組織結構進行重構,通過建立綠色企業組織,實現包括企業與客戶集成、部門集成、信息集成與共享的綠色企業組織的整體集成模式,保證企業的預期純收益大于預期成本,減少個人收益與社會收益之間的差異,激勵組織或個人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各種資源,提高企業安全要素生產效率,實現生態化目標。企業要實現綠色發展,根據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把生態環境保護觀念融入現代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之中。在此基礎上,遼河油田不遺余力地狠抓HSE體系建設,構建公司、廠(處)、大隊、班組四級環保管理網絡,推進責任落實、HSE監督、風險排查、激勵約束長效機制,將安全環保管理納入制度化軌道,將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固化和常態化。“誰組織誰負責”、“要求員工做的,領導必須率先垂范”、“直線責任、屬地管理”等理念已得到干部員工的一致認同和自覺遵循。針對洪澇災害,遼河油田在所有低洼易澇地區設立了監測點,一旦出現污染苗頭,油田可通過過程監控和在線管理,第一時間按照之前預案,組織清污隊伍對事發地進行地毯式清理,確保不留一滴油污。
二、我國石油企業環境保護已建立起初步的法制框架
在法律的規制下,遼河油田內部法治環境也逐步走向規范化和制度化。具體做法即是首先制定統一的陸上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法律或法規,有效引導石油勘探開發企業在石油生產的整個過程中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其次是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關系提高環境監管水平和監管質量,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專門的聯合執法組對事件予以最終處理,既保證程序公正性,又提高執法效率;第三制訂石油行業領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明確規定企業、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責任,建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和職能的聯動機制,切實保證在事故發生后能夠有效救助受災群眾,最大限度地降低災難后果。
三、協調政府法制外部控制與遼河油田內部管理
環境保護的管理應從企業的部門行為轉化為大眾化的民眾行為,使保護環境成為企業和企業員工的自覺行動。實現這種轉化的有效方式是建立標準的環境管理體系,并通過這種體系的建立過程強化企業和全體職工的環境意識,使建立的體系能夠有效運行,使企業不斷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在社會和公眾中樹立良好的企業環境形象,增強企業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建立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國際標準是企業實現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樹立形象,增強國際市場競爭能力的有效途徑。遼河油田必須轉變觀念,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推行ISO14000環境標準體系,加強認證力度,將有利于克服進入國際市場遇到的貿易壁壘;有利于環境技術和綠色產品;有利于建立起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出口市場結構,不斷提高企業國際市場競爭能力。通過進行ISO14000認證,企業可以不斷改進自己的環境行為,通過加強管理,技術進步和清潔生產,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并使企業和社會更加融合,同時企業環境的改善將為企業員工創造環境安全的工作條件。
為切實提高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水平,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根據《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集鎮區、村(居)及所屬的企事業單位。
二、考核范圍
縣道、鄉村道路、集鎮主次干道和街巷環境。
三、考核內容
依據《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建設、道路、綠化養護、建筑立面、戶外廣告、違法建設、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經營秩序、河道管護、交通秩序等11個方面。
四、考核計分方法
采取定期督查和集中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1、定期督查。自4月5日起至5月15日,鎮領導小組每周一次對各單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開展督促檢查,對存在問題限期督辦。
2、集中考核。實行集中分組考核。集鎮區由村建、土管牽頭負責。村(居)由監察牽頭負責,各考核小組要認真做好記錄,作為最后獎勵的依據。
3、計分辦法
(1)組織建設3分。未建立領導小組、成立工作班子、落實管理隊伍、制定工作方案和長效管理機制,每缺一項扣0.5分,直至扣完為止。
(2)道路管護5分。道路坑洼未修復、亂堆亂放未清理,每見一處扣0.1分;設施缺損的,見一處扣0.1分,直至扣完為止。
(3)綠化養護10分。行道村、綠化帶缺株、死株的,每50棵扣1分;成片雜草、成堆雜物未清作的,見一處扣0.2分;綠化內墳頭未鏟除的的,見一處扣0.2分,直至扣完為止。
(4)建筑立面6分。道路兩側房屋和圍墻破損、殘缺的,見一處扣0.1分;房屋立面污損的,每幢房屋扣0.1分,直至扣完為止。
(5)戶外廣告6分。道路兩側亂設站牌、標牌、燈箱的,見一處扣0.1分;墻體、疊加、破損廣告未拆除的,見一處扣0.2分;“牛皮癬”每10處扣0.1分,直至扣完為止。
(6)違法建設20分。道路沿線亂搭亂建建(構)筑物、亭棚或其他附屬設施的,見一處扣1分;破舊房屋、裙房未拆除的,見一處扣0.5分,直至扣完為止。
(7)施工現場5分。拆遷、待建、施工工地未設置剛性圍擋的,見一處扣0.5分;工地圍墻外亂堆亂放、亂倒垃圾的,每見一處扣0.2分,直至扣完為止。
(8)環境衛生10分。道路視線范圍內積存大量暴露垃圾未清理的,見一處扣0.2分;道路兩側垃圾池、露天糞坑、旱廁未拆除、改造的,見一處扣0.2分,直至扣完為止。
(9)經營秩序20分。道路沿線店外經營、占道經營、流動經營和借空經營的,見一處扣0.2分;占道修車、洗車、見一處扣0.2分;占道收購、堆放廢品的,見一處扣1分;出售廢舊門窗、物料,生產、銷售預制品的,見一處扣0.5分,直至扣完為止。
(10)河道管護10分。道路兩側視線范圍內河道河坡、青坎大片倒塌未修復的,見一處扣0.2分;河坡成堆垃圾、雜物未清除的,見一處扣0.2分;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每10平方米扣0.2分,直至扣完為止。
(11)交通秩序5分。機動車輛亂停亂靠,交通秩序混亂的,見一處扣0.2分,直至扣完為止。